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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职责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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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助理职责11、协助总经理推动公司战略及年度经营计划,跟进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提供分析意见及改进建议;
2、协助总经理处理日常经营工作及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上情下达,以及专题会议决议落实、问题处理及反馈;
3、协助总经理推动组织、流程、企业文化与制度落地,强化企业管理;
4、协助总经理跟进分管部门及业务单元的工作实施、信息反馈;
5、协助总经理对外事务联络,协调与相关管理机构、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强化企业影响力;
负责各种紧急、突发、危机事件中公关事项的处理。
6、做好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记录,做好决议、决定等文件的起草、。
7、总经理临时交办其他工作事项。
总经理助理职责21、负责新产品的创新和预研,完成新产品的用户需求定义、产品功能/UI/交互的设计;
2、负责制定项目开发计划,并跟踪进度,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3、收集市场反馈与用户行为及需求,提升用户体验;
4、撰写详细的产品需求文档及原型设计文档,跟踪产品研发进度;
5、负责把控产品推进进度、协调突发问题与质量管理工作。
总经理助理职责31需要熟练运用表格,文档,微信,QQ等工具和应用
2需要协助经理做一些合同扫描传输等工作
3来件的记录,出货的记录 ,每日工作的记录等
4经理每日布置的零时任务
总经理助理职责41、协助总经理制定战略计划、年度经营计划及各阶段工作目标分解;
2、协助总经理对公司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协调处理外部公共关系;
3、跟进公司经营目标达成情况,提供分析意见及改进建议;
4、在公司经营计划、销售策略、资本运作等方面向总经理提供相关解决方案。
总经理助理职责51、负责总经理交办事项,总经理行程安排,总经理会议安排,销售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
2、负责商沟通,销售支持;
3、参与运营商网络技术支持和技术交流。
总经理助理职责61、管理采购合同及供应商文件资料,跟进采购合同细节,建立供应商信息资源库;
2、根据船期及时有效地处理清关文件,并将采购数据录入系统;
3、协助采购经理进行供应商的联络,例如订单生产进度,确认包装信息等;
4、协助采购经理处理客服的售前售后问题;
5、摸索、量化工作绩效指标,记录并不断改善;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总经理助理职责71、全面协助总经理开展销售部工作重点协助总经理开展销售部具体工作。
2、销售管理手册按照销售管理手册要求,保证部门工作有序推进。
3、负责监督检查销售部工作领导并监督检查销售部具体工作落实到位。
4、协助总经理对公司全面管理
5、领导综合部对公司进行全面管理。
总经理职责范文2
岗位编号:
所属部门:总经办
岗位定员:1人
直接上级:董事会
所辖人员:4人
直接下级:
财务总监、常务副总、行政副总、行政人事经理、综合管理部经理、财务部经理
【本职概述】
负责公司整体经营计划的制订、执行和监督工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职责与工作任务】
职责一
职责表述:组织制定公司年度经营实施计划,经董事长办公会议和董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工作任务
1、负责公司整体经营计划和公司总目标的确定
2、负责向董事会进行汇报,请示批准公司整体经营计划和公司总目标
3、负责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公司总目标在各个部门内的展开工作,并进行审核
职责二
职责表述:主持公司日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工作任务
1、负责全面执行和检查落实董事长办公会议所作出的各项工作决定
2、负责召集和主持总经办公会议,检查、督促和协调各线业务工作进展
3、负责代表经营班子向董事长办公会议建议并任命经营机构各有关部门和下属公司正副经理
4、负责签署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职责三
职责表述:负责公司营销和工程方面的全局工作
工作任务
1、负责公司项目策划和营销方面的各项工作
2、负责公司项目工程设计与施工方面的各项工作
3、负责审核项目阶段性策划方案和活动推广预算
4、负责制订工程材料采购阶段性方案及预算
职责四
职责表述:负责处理公司重大突发事件
工作任务
1、根据授权,处理特殊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
2、向董事会汇报特殊事件解决方案,并请求授权
3、事后对解决过程进行总结,向董事会进行汇报
职责五
职责表述:由董事长授权处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权限范围:
1、对总体经营计划制订的建议和实施权
2、对解决特殊事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的临时授权
3、对具体工作开展的决策权
4、对部门计划执行结果考核奖惩有决策权
5、对阶段性策划活动方案和费用预算有决策权
【工作协作关系】
内部协调关系:公司内所有部门
外部协调关系:市建委、市计委、区委、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
【任职资格】
1、教育背景
学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专业
经济管理专业、房地产管理专业及其他相关专业
培训经历
市场策划培训、项目策划培训、财务培训、房地产业务培训及其他
2、经验与专业资格
经验:
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专业资格
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经济学知识、房地产专业知识、市场策划学知识、财务知识
【能力与素质要求】
1、熟练使用microsoftoffice专业办公软件
2、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判断与决策能力、协调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影响力、计划与执行能力
工作条件:
办公设备:计算机、一般办公设备、网络
工作环境:办公室
职业安全:基本无危险、无职业病危险
总经理职责范文3
(一)经济法由不同性质的制度构成
研究法的内容有多种角度。如从体系角度谈论法的内容,需要指出其由哪些子部门法组成;从制度性质区分角度研究法的内容,则需要考虑组成该部门法的制度的各自性质和功能。本文研究着眼于通过制度选择来解释经济法的内容,因此需要从后者入手。因为只有制度性质和功能的区分,才能考察不同制度之间是否存在经济上效率的选择。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一样,其内容包括权利义务制度和执行制度。但是,仔细观察就会发现,经济法执行制度还包括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制度。因此,经济法制度性质并不单一,它实际上包括三种制度:权利义务制度(以下简称权益制度)、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制度。权利义务制度在经济法上具有特殊性。它首先要剔除规制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否则,不会保持自己的相对独立;其次,它必须包含一些缺乏合同法上相对性(privity)基础的公法权利义务。如税收对公民来说是义务,而对国家却是权利,两者反过来没有一对一的关系。从权益制度看,经济法既有消费者权益等私法权益,也包含有国家税权这样的公法权益;从执行制度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中均包含行政和民事制度;反垄断法中的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分明也属于行政和民事制度;即使具有明显行政性质的税收征管法之内,也包含有税收代位权、撤销权等民事执行制度。因此,整个经济法表现为“公私法结合”的形式。
(二)经济法具有相对独立的权益制度
经济法权益应当从狭义角度理解,它是“基于公共利益要求而赋予主体的权益”。其独特性在于赋权立场而非其权益的公私法形式。范围也限于经济法目的性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不包括规制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活动的权利义务。经济法权益与西方反垄断法(如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出现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如果国家税权属于经济法权益,那么其最早可以追溯到奴隶制国家的建立。从经济上看,经济法权益的出现是人类经济发展历史的必然结果。法律对权益的确认不会超出人们之间经济活动的客观需要。人类经济活动的产生大都是分工的结果。亚当•斯密在其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中指出:“劳动生产力最为重大的进步,以及人们不管往何处引导或在何处应用劳动生产力,所展现的大部分技巧、熟练度与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在他看来,分工是交换产生的,而交换又起源于人类之间的“相互交换的能力和倾向”。的确,人类这种能力还在不断的发展。在互联网时代,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亚当•斯密无法预见的互联网方式缔结契约,从而使交易费用大幅度降低。在交易成本经济学看来,刻画交易的尺度是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而人们总会在实践中设计出相应的治理结构,来保护相互交易的进行。如对非专用的交易,不管是偶然的合同和经常性合同,主要应使用市场治理结构。这是因为双方只需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即可决定是否保持这种交易关系,或者无须付出多少转让费即可转让。不管是一般合同还是组织合同(企业机制),交易的治理结构大都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来设置。专用性高且经常性的交易,通常由组织合同来设置(统一治理结构)。但无论交易怎么变化,从立法来看,对个体权利义务进行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均足以保护这些相应的治理结构,因为民商法的个体本位权益制度与治理结构设置的私人交易能力和倾向相互呼应。然而,我们通常忽略的是,经济分工不仅导致了个体之间职业的分化,而且还导致了群体之间职能的分化,它们均是个体交易能力和倾向的结果。如电商与网购人的交易关系不仅代表电商作为一种职业商人与网购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且还代表一种经济职能分化:销售职能与消费职能的分化。当生产、经营、消费职能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革新进一步分化时,不同职能群体之间的交易能力和倾向也被关注。如经营者与消费者发展成相对独立的不同职能群体,法律也开始关注这两种群体之间交易信息的紧张关系。如果这种关系进一步使整个市场交易成本过高,甚至阻止了某些交易,或者使某些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加,法律便可以强制提供一种不同于个体之间的治理结构。例如,如果一个消费者对生产者的追责因为基于个体的治理结构即合同的相对性而终止,法律就会考虑要求生产者在原有个体治理结构之外对消费者负起责任。这种责任是原有个体治理结构中所没有的,因为它与民事合同的基本原理相悖。相反,法律可以强制性提供这种责任,以使消费者进行交易的积极性不应个人治理结构的乏力而受到影响。经济法这种强制性赋权方式(给经营者责任就等于给消费者权利)在国家(统治阶级)和公民之间关于公共产品的交易上也表现突出。为什么从奴隶制国家出现起,国家总是一直享有税权?剔除阶级压迫因素而单纯从经济上考虑,原因也许可以解释为节约公共产品供给的交易费用。因为公共产品技术上很难分开计价,由私人提供的治理结构将耗费相当大的成本。当这种成本超过了私人所获收益时,私人就停止供给人们需要的公共产品。
(三)经济法具有独特的执行制度
根据执法方式的不同,经济法执行分为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公共执行由经济行政法来调整,而私人执行由特别民事法来调整。两者划分的标准是执行方式,而不是执行主体的性质。例如,私人向公共管理机关控告,如果公共管理机关认为理由成立,发起公共执法程序,则此种执行仍属公共执行。类似地,公共管理机关通过民事程序执行,如税务机关通过民事诉讼实现税收代位权,则属于私人(民事)执行。经济法执行制度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侦查违法行为的成本与收益不匹配。在公共执行方面,如果侦查的成本过高,政府会因为执法资源供给不足而进行选择性执法。如果侵害的权益属于国家权益,代表国家行使权益的机构对权益的关心一般无法超越私人对自身权益的关心。“监守自盗”或者与他人串通损害国家权益的“成本”问题将十分突出。例如,进行税收稽查的工作人员面对相对人给出的种种金钱诱惑,可能出现对国家不忠,做出包庇或者放纵违法行为的行为。在私人执行方面,私人执行需要耗费大量的诉讼成本,私人执行的赔偿功能因此受到削弱。如果私人执行的对象是私人权益,就会出现明显的“搭便车”问题。即每个人对损害赔偿拥有一定比例的权利,而任何人主张该赔偿将获得不相称的收益。没有加入执行行列的人可能因为他人执行而受益,而执行费用却由执行人负责。如我国民事诉讼法针对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作出规定: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讼的,适用该判决。这种规定显然助长了“搭便车”行为,打击了原告进行诉讼的积极性。
二、从制度选择的角度看待经济法内容
新制度经济学建立了制度选择的标准———社会成本,要求进行制度选择时考虑社会成本这一局限条件。社会成本与社会产品概念存在密切联系。“社会产品等于私人产品加上无赔偿的其他地方的产品价值的下跌。”简单地说,社会成本就是社会产品所耗费的总的、边际的、可替代的成本。
(一)一般民事权益与经济法权益之间的制度选择
从经济学上看,经济法权益和一般民事权益的确认相互影响。即某一利益被基于公共利益要求赋予主体A时,它就无法再依私益要求赋予主体B。例如,若A对特定收入享有税权,则B对此部分不再享有私人财产权;若A在相关市场享有公平竞争权(A通常是市场势力相对弱或者想新加入相关市场的场外经营者),则B(相关市场的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自由就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若A对某项产品享有消费权益,则B在此范围内不再享有排斥A的权益。这种影响导致立法者须在两种制度之间作出选择。这种选择也被法学界称为“经济法对民法具有‘矫正’作用”。假设A与B之间的权益依民事制度分配,其总的效果为C,而依经济法制度进行分配,其效果为D;那么,立法者就需要从C与D之间实施选择。立法者选择民事抑或经济法权益制度的理由是C和D谁更大。例如,对税收立法而言,只有通过税收提供某种公共产品的效用比私人各自按市场价格提供这一公共产品的效用大,此范围内的税收才算合理。除税收立法外,不动产征收立法也可以说明经济法权益界定对民法权益的影响。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必须满足“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法定条件。也就是说,政府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所有权不是自己的民事权益,而是一种经济法权益。因为征收的最终目的是减少公共产品获得的交易成本(公共利益需要),而不是给政府自身随意使用(如建豪华馆堂)。我国原拆迁条例没有具体明确公共利益需要的范围,形成两者适用的模糊地带。各地政府在无法明确哪些房屋有权通过征收取得所有权,哪些房屋只能由开发商通过民事合同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乘机为了自身利益扩大征收范围,最终导致公民暴力抵抗拆迁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2011年颁布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明确界定公共利益需要的具体范围,同时也为政府征收的标的房屋划定了范围。特别是为了防止政府操控补偿交易条件,该条例第19条还规定了不低于市场价格补偿的基本原则,形式上虽然增加了政府对公共产品供给的财政支付,但从整个社会产品来看,如果考虑政府不合理征收给公民造成的损害,整个公共产品供给的交易成本反而被降低。如果将生产要素视为一种权利,那么,确认一般民事权益就等于立法者倾向于通过市场机制解决资源配置问题;相应地,确认经济法权益就等于倾向于通过政府机制解决资源配置问题。这样,经济法权益确认与政府和市场边界问题产生了关联。因为当某一利益被确认为一般民事权益时,法律必须尊重主体的意思自治,遵循最大自由和最小干预的民法精神,政府干预因此被基本排除,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法律依据。而恰恰相反,当它被确认为经济法权益时,权益实现无法排除公共执行的方式,政府进行经济干预有了法律依据,这样就大大地拓宽了政府职权范围。正是经济法权益确认客观上可能发挥拓宽政府职权的消极作用,经济法才强调谦抑性立法原则。谦抑性立法原则要求能用民事调整的地方,尽量使用民事立法予以调整。用经济学原理的话说,就是“能用市场解决的问题,就不应当由政府去解决”。
(二)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之间的制度选择
当某一主体对权益的实现选择私人执行,会耗费一定的私人成本。当所有私人均选择公共执行时,其成本必须小于所有私人成本的总的、边际的、替代的成本。社会成本大小的比较决定了制度选择的效率。如2008年发生的三鹿毒奶粉案,由于其属于大规模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客观上单个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总和过大,根据社会成本原则,立法应当适时推出公益诉讼制度或者改革现有代表诉讼制度,或者直接赋予政府直接介入协调解决的权力,规定其解决类似事件的方式和程序。公共执行当然包括法律赋予一定公共职能的组织的执行。这些组织常常被称为社会中间组织。社会中间组织作为私人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不仅具有上传下达的功能,而且直接了解成员主体的动态或诉求,能够更专业地分析某种经济事实状态变化对相关主体权益的影响。赋予社会中间组织部分监管职权或者维权职能,不仅可以节约成本,而且可以减少政府与相对人之间的硬性碰撞,加速市民社会的形成。私人执行作为公共执行的替代补充,一方面由于政府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经济人”,容易被市场俘获。为了防堵因政府缺位而带来的执法漏洞,立法选择通过私人之间权义的重新配置(如惩罚性赔偿)刺激私人维护权利的动机,鼓励私人执行。另一方面,私人执行涉及人数众多、赔偿额巨大,虽然其赔偿功能往往因为诉讼成本而受到削弱,但其对违法者形成威慑是显而易见的,它可以使违法者迫于诉讼压力而减少违法行为。四从规制对象的角度看待经济法内容从上述经济法制度选择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法规制实际上是一种以经济法权益确认为起点,包括公共执行和民事执行规制在内的一种“结构性规制”。其中,公共执行规制包括对政府监管和调控行为和授权组织实施特定管理职能行为的规制;民事执行规制则包括对私人执行以及公共部门民事执行的规制。由此,经济法规制结构包括权益确认规制和执行行为规制两大内容。
1、对权益确认的规制
(1)权益客体
这是目前理论的难点。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察经济法权益客体。从权利和义务平衡的角度来看,需要将视角置于文本之外,考察与权益相对的义务之来源。这时,实际上已经需要追溯到经济法的“自然法”状态,即其作为理想中的“经济共同契约”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国家与私人在经济上是平等的,公共产品可以自由交换。因此,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客体便是抽象的公共经济事物,如公共产品、完全竞争市场下的市场竞争机会等。从现实法律文本角度考虑,客体因权益的类型不同而不同。经济法权益因其实现方式不同分为依法可民事执行的权益和只能公共执行的权益。因此,权益客体也可以分为民事执行客体和公共执行客体。根据德国行政法学家奥托•梅叶的权威定义,行政行为是“在个案中为被管理者规定法律权利的主管当局的一种行政意思表示”。因此,公共执行(行政行为)客体只能是被管理者的特定权利,也就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资格或者行为。如国家税收债权客体即是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私人执行客体则与民事法律行为客体相同。“民事法律行为客体是民事法律行为主体的作用对象,也就是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它包括物、智力成果、权利、人身或者行为。
(2)权益内容
这是权益确认最为重要的事项。如国家税收包括哪些税种,消费者权利包括哪几种,经营者公平竞争权有哪些具体内容等等。如果狭义经济法权益确认能够增进制度总的效果,其当然也会最终惠及私益。如税收能为私人节省公共产品单独付费的成本;公平竞争权能为所有经营者提供良好的竞争环境;消费者权利为买卖双方缓和因信息不对称等不愉快因素带来的紧张关系。
(3)权益主体
经济法权益分配以履行一定经济职能的群体为对象,因此,规制首先要确认这些群体及其成员的范围。例如,要确认公平竞争权和消费者权益,必须对消费者和经营者作出界定。由于经济职能的划分直接决定享受权利的主体范围,因此,群体成员性质几乎可以在所不问。他们既可以是个人、单位,也可以是国家职能部门或者社会团体。“同一社会实体或个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从而成为各部门法的主体。”
1、对执行行为的规制
(1)对公共执行的规制
规制内容包括市场监管、宏观管理中的市场准入标准,违法行为的类型,监管、调控机关的职能、程序,公共执行双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我国实施市场经济时间不长,总体上仍缺乏公共执行(公共管理)方面的经验。执法主体往往单方面强调政府管制而缺乏与市场主体交往的习惯,更谈不上政府与市民之间的“交往理性”。因此,公共执行规制要注意公共执行中的“公私合作”,加强政府与市民的交往。例如,税法对转让定价税制的规定,引入预约定价安排,就是重视协商性执法的重要表现。目前,公共执行规制立法应尽快纠正单方面“加强管制”的维稳思维,重视执法中相对人的参与和信息公开。
(2)对私人执行的规制
虽然私人执行的方式有多种形式,如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讼等,但诉讼仍然是主要执行方式。在我国,私人执行诉讼包括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中又区分一般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达10人以上的共同诉讼,则可以实行诉讼代表人制度。当诉讼代表人中原告人数不确定时,由于诉讼代表人缺乏应有激励,以及原告采取加入制等制约因素,原告方很难形成集团,因此进行集团诉讼的成功率很低。如上所言,经济法权益是基于公共利益要求而赋予主体的权益,当其表现为私人利益时,受害原告的数量往往巨大。这时,一味地固守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所规定的条件,采用具有限制原告集团形成的加入制,势必影响私人执行功能的发挥。因此,笔者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上确立集团诉讼的一般原则,尽快改革我国人数不确定共同诉讼中的诉讼代表制度,如引入诉讼激励机制、实施原告的申明退出制等等。另外,在经济法中,特别是在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建立特别集团诉讼程序,为解决经济法私人诉讼这一现实难题铺平道路。
三、结论
总经理职责范文4
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在实践中,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书;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拟加入委员会名单;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等等。其中,证券交易所章程的事项主要有:设立目的;名称;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职能范围;会员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会员的权力和义务;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组织机构及其职权;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资本和财务事项;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等。
如果证券交易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由会员决议解散的,经国务院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解散。如果证券交易所有严重违法行为,则由国务院管理委员会作出解散决定,报国务院批准解散。
2.证券交易所的职责
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提供便利条件从而保证股票交易的正常运行。证券交易所的职责主要包括:提供股票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审核批准股票的上市申请;组织、监督股票交易活动;提供和管理证券交易所的股票时场信息,等等。
3.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及其他与股票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具体的说,应当包括下列事项: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交易股票的种类和期限;股票的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交易纠纷的解决;交易保证金的交存;上市股票的暂停、恢复和取消交易;证券交易所的休市及关闭;上市费用、交易手续费的收取;该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信息的提供和管理;对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为的处理;等等。
4.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证券交易所设委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证券交易所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证券交易所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总经理职责范文5
流程目的
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科学性
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公司会议管理工作
职责划分
1、公司总经理负责确定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和议程,并召集和主持会议;
2、公司各副总经理及各部门可通过综合部提交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的有关议题,参加总经理办公会,并根据会议决议部署工作任务;
3、综合部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的收集,会议的组织筹备,会议通知,做好会议记录,以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存档;
4、与会人员根据会议通知的规定按时参加会议,讨论研究相关议题。
流程说明
1、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定期会议;
2、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召集职责的,可委托一名副总经理召集;
3、除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其他与会人员可根据会议需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扩大会议。
任务名称
关键节点
工作内容
工作标准
期限
相关资料
收集总经理办公会议题
1
从各部门、各副总处收集可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的议题
议题事项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3日
—
确定总经理办公会议程
4
对综合部汇总提交的议题进行审核批准后,确定会议议程
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和工作实际情况确定纳入会议议程的时间和顺序
半日
总经理办公会议题申请
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9
主持召开会议,引导与会人员对会议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论证
按照既定的会议议题进行
—
会议议题相关资料
整理会议决议文稿
11
对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事项进行整理,形成决议文件,书面报批或下发
内容完整、准确,须报总经理审定签署
3日
会议决议
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形成科学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综合管理部为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统筹协调及执行监督部门。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总经理主持召开,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会议筹备和会议决议的落实与验证工作,参会人员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师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会议召开时间为每月下旬。
第四条 会议内容包括:
1、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布置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
2、研究布置当月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工作;
3、安排部门月度重点工作;
4、审议批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重要议题;
5、决定项目重要应急事项;
6、通报上月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情况,督办、督促办公会安排落实情况;
7、协调公司各职能部门之间工作;
8、确定相关专题会议的内容及时间;
9、制定或修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
10、拟定员工工资、奖惩、福利制度;
11、总经理认为需要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会议要求:
1.综合部会前负责做好会议议题的收集、整理、会议文件和资料的准备、会议通知的发放、会场布置等相关工作,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2、综合部应提前2~3天发出总经理办公会议通知。涉及重要方案、经营方针、计划、规划等重大问题,应提前4~5天将通知和有关资料送达与会人员。
3.各部门按照会议内容做好汇报材料,将需要会议解决的问题汇总,并填写《总经理办公会议案签报》(附件1),于会前2~3天交综合部汇编整理。
第六条 会议决议的形成:
1.总经理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总经理决策制。
2.在总经理办公会上研究的事项,必须有全体与会人员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议。
3.与会人员意见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涉及紧迫问题的,可由总经理决策确定。
第七条 会议决议的执行
1.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以公司会议纪要形式下发执行。
2.对于会议形成的决议,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综合管理部要强化会议决议的督办工作,及时反馈决议事项进展情况。
第八条 会议纪要
1、会议纪要由综合部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制作。
2. 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主要内容和议定事项。
3. 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定签署后印发。
4. 会议纪要由综合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条 会议纪律:
参会人员应按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分管领导请假并报办公室备案。参会人员要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按保密规定执行。
总经理职责范文6
业务一部:
1、中央空调(机房、商用、家用空调及相关配件)
2、中央新风、中央吸尘等
3、空调扇、换气扇、送风扇、空气净化器、加湿、除湿等
4、水源(空气源)热泵
业务二部:
1、水家装(软水、净水、纯水、热水、开水等)、太阳能
2、水工程(浴池、工业水处理、消防、污水等)
3、壁挂炉、暖风机、风幕机
4、压缩机、工业附件等
市场营销部经理职责:
1、执行总经理的任务安排
2、积极开拓公司业务、产品、市场信息
3、执行公司股东会的营销业绩任务
4、执行公司股东会的营销计划
5、指导业务经理、业务员开展业务工作
6、统一协调各业务部的日常运营,划分区域开展市场开发
7、各业务部安装单的批准(JZJbjform008)
8、各业务部合同的审核、批条(JZJbjform009)
9、各业务部日常经费的批准、审核、上报(JZJbjform010)
10、向总经理上报市场营销部各业务员工程业务帐(每月15号)(JZJbjform012)
11、及时向总经理汇报相关信息
12、完成总经理交代的其他任务
市场营销部业务经理职责:
1、执行营销部经理的任务安排
2、执行营销部经理的营销业绩任务
3、执行营销部经理的营销计划
4、指导业务员开展业务工作
5、管理所在业务部的日常运营
6、业务员外出的审核批准
7、业务值班工作的安排
8、所属业务员日常经费的批准、审核、上报
9、完成总经理、营销部经理交代的其他任务
市场营销部业务主管职责:
1、执行业务经理的任务安排
2、执行业务经理的营销业绩任务
3、执行业务经理的营销计划
4、独立、协作开展业务工作
5、接听客户电话、客户洽谈、咨询、接待
6、工程记录本的客户访问(原则要求至少3次)(JZJbjform001-2)
7、网络推广(公司网站发帖、互联网论坛、贴吧)
8、客户开发,客户回访、维护、拓展
9、合同签订、客户详细地址信息、联系方式、合同和票据上缴、货款的回收、追缴(JZJbjtext001)
10、产品安装指导和联系
11、“合同审批和发货申请单”的报送(JZJbjform009)
12、签单工程新闻、图片上报(JZJbjtext002)
13、完成总经理、营销部经理、业务经理交代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