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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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范文1

适用于大部分一般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百分之8的比例。

1、高新技术企业。财税[2015]6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财税[2017]79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单独核算并据实扣除。

1、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2、航空企业。

职工教育经费范文2

1、企业职工对于教育经费认识不到位很多职工缺乏对于职工教育培训的正确认识,对待培训态度不积极,学习热情不高,亦不关系教育经费去向,是否真正落实到职工自身。对此,首先,各企业职工要对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来源与职工工资,应该主要用以开展职工教育及职工技能培训,职工教育培训是每一位企业职工所应享受福利,每位职工都有接受教育和培训、进而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的权力。尤其对于供电部门的职工而言,伴随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电力部门基础设施建设等都在不断更新换代,新设备新技术的引进比比皆是,如果不能及时接受新知识、学习新技能,就很难跟上技术发展的脚步,难以完成工作需要。且对于供电部门职工而言,安全生产运行是十分重要的,不仅关系这个人奖金与荣誉,更是影响这社会生产生活用电的安全运行,稍有不慎就容易造成供电事故,因此,职工应积极要求并参加职工教育培训,以更好适应工作需要。各企业也要做到对于职工负责,对于经费负责,将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落实到实处。

2、没有建立完善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机制很多企业缺乏对于职工教育经费系统而详尽的使用计划,因此导致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一般而言,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应侧重于企业一线职工与技术人员的培训,但由于很多单位过度侧重于生产,一线员工与技术人员工作排的很紧,很少有时间参加培训,因此,接受教育培训的以领导干部与管理人员居多,无法达到企业教育经费预期的使用目的。

二、有效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措施

1、明确对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认识企业职工的文化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事业单位员工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其专业技术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都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职工应首先意识到自身所肩负的重担,才能对于职工教育事业予以正确的认识与肯定,大力推进职工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是我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步伐,只有提高劳动者素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企业必须依法建立与完善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以及投入制度,并且保证教育经费主要用于一线员工与技术人员的培训,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意义上维护企业职工接受教育与培训、提高自身技能的权利,企业应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文化水平的员工对于教育的不同需求,以提高员工素质与专业技术水平,使之与现代科技相匹敌。因此,若想从根本意义上实现企业中教育经费的使用价值,必须首先明确其来源与目的,各企业上至领导部门,下至员工,都要对于这一经费的由来、目的予以充分了解和认识,只有建立在充分理解与认识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使用这一经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价值也才能够得以实现。

2、建立经济有效的企业职工教育体制企业对于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即不可以过度压缩甚至是挪移他用,也不可以铺张浪费所用无度,因此,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状况,制定行之有效、经济性强的职工教育体制。结合我单位工作特点来看,电力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是企业运行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且电力设备更新换代较快,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训能够为企业带来良好的收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运行的实际状况制定适用性强的培训方案,亦可以对同一个培训内容拟定不同的培训方案,对方案进行优选,进而得到经济实用又适用自身的培训计划。企业可以在培训伊始,通过对管理预算的精确控制减少培训成本。为提高职工教育培训积极性,所节约的培训成本可以作为奖金的形式奖励给在教育培训考核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员工,做到赏罚分明,一方面做到了对于教育经费使用的经济性,一方面激励了职工积极进取,良好的取得了教育培训所预期的结果。

3、建设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职工教育经费管理体制一般来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模式大致为以下两种:一种是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统一交由企业进行集中管理;一种则是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由企业与下属的二级单位集中和分散相结合进行管理。这两种管理模式并不适合于所有的企业,企业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考虑,建立一套科学性强的管理体制。对于一些缺乏相关经验的企业,可以学习其他先进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体制,对于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一管理,而不经由个人手,防止造成经费使用混乱的状况。由我单位实际情况考虑,职工教育培训等活动的开展多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因此企业可将职工教育经费交给人力资源部门统一掌握管理,人力资源部门委托企业内部的教育培训部门根据计划实施各种教育培训。这样一来,教育经费的收入与支出都相当明了,既便于监管部门监督,亦防止了由于管理不当导致的经费流失。

三、结论

职工教育经费范文3

一、经费来源

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社区教育经费,其中政府财政拨款要达到常住人口年人均不低于1元标准,并根据有关规定和需要适当增长。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从办公经费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社区教育活动;各类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积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赞助社区教育工作;对学习者个人回报率较高的教育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二、经费管理

区政府将社区教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有计划地拨付使用。区社区教育经费由区教育局拿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拨付,主要用社区教育队伍培训、社区教育课题研究、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比表彰等活动。除重大建设项目和区组织的大型活动外,各成员单位开展社区教育活动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各乡镇社区教育经费由乡镇财政统一安排,按年度拨给乡镇社区教育中心(乡镇成人中心校),专项用于社区教育基地建设和组织开展各类社区教育活动。

企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活动。

各单位社区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由财政部门实施监管。

三、经费列支

社区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使用与支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定,经费支出的范围一般包括:

(一)社区教育机构日常办公和管理费用。

(二)购置与维修教学设备、设施。

(三)面向各类人群开展的各种培训(如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上岗和转岗培训、在岗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

(四)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等活动。

(五)有关社区文明创建、评比、表彰奖励等(如学习型社区、企业、单位、家庭等)。

(六)单位派出或经单位批准参加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学习培训(为个人取得学历或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除外)。

(七)有关社区教育活动的其他开支。

职工教育经费范文4

限制金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税前扣除时不是计提数而是实际发生的并且在14%范围之内的部分.

可扣除项目与不可扣除项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进一步解释道: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如,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等,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    不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项目。

娱乐、健身、旅游等都不得列为福利开支

哪些福利不能发?财政部2009年的《通知》提到,《企业财务通则》第46条规定,下列事项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

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

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

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

5.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中华全国总工会也向全国各级工会明令通知,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请客送礼;不准用工会经费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工会经费不能用于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劳动保护费

限制金额:劳动保护费为合理标准,无具体金额。

定义和范围:劳动保护费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支出。

劳动保护费(劳保费)的范围包括: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解毒剂等安全保护用品,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用品,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部门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判断劳动保护费是否能够税前扣除的关键:

(1)劳动保护费是物品而不是现金;

(2)劳动保护用品是因工作需要而配备的,而不是生活用品;

(3)从数量上看,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超过工作需要的量而发放的具有劳动保护性质的用品就是福利用品了,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中开支,而不是在管理费用中开支。

 

职工教育经费

限制金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范围

(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材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职工教育经费范文5

(一)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否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地铁物业管理单位不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与派遣单位签订用工协议,属于用工单位。所以派遣员工属于派遣单位员工,而不属于物业管理单位员工。那么物业管理单位是否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进行核算呢?

(二)派遣员工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否由地铁物业管理单位发放,产生的费用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派遣员工虽然不属于物业管理单位的员工,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四款规定,用工单位有义务对本单位的劳务派遣工支付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并针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所以现实工作中物业管理单位都会发放福利及对派遣员工进行培训,那么产生的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三)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否能税前扣除

派遣员工虽然不属于物业管理单位员工,但《劳动合同法》中又规定了用工单位所应履行的相关权利和义务,那么所产生的工资薪金、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是否能税前扣除,又有什么法律法规依据呢?

二、派遣员工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方面存在的疑问探讨

(一)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能否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首先应当明确派遣工是否为企业会计准则所称的职工。根据财政部会计司所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中职工的范围中所述,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包含以下三类人员:

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积、兼职和临时职工;

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3.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由企业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员工。比如,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派遣员工显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中职工范围中第三条的规定,所以派遣工的工资薪金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但为了与自有员工相区别,笔者认为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设二级科目,如“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租赁费”。

(二)关于派遣员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发放及会计核算的问题

派遣员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的会计核算问题如何处理,主要是看福利费等三项经费如何发放。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福利费等三项经费全部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如派遣工的福利费全部由派遣单位发放,派遣单位按费用类别开据发票,物业管理单位将福利费等三项经费包括工资薪金的全部费用支付给派遣单位,则物业管理单位将支付的费用全额计入“应付职工薪酬_劳务租赁费”科目。

2.福利费等三项经费全部由物业管理单位发放福利费等三项经费全部由物业管理单位直接发放的,由于《企业会计淮则讲解2006》中已明确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属于应付职工薪酬范围,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对三项经费进行计提或按实际发生进行确认。

3.福利费等三项经费部分由物业管理单位发放,部分由用人单位发放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由物业管理单位、用人单位分别发放的,则分别按以上两种情况分别列支,即由派遣单位发放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租赁费”科目,由物业管理单位发放的三项经费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计提或按实际发生进行确认。

(三)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是否能税前扣除

1.由物业管理单位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税前扣除的处理由物业管理单位直接支付的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所以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的工资薪金及三项经费允许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范文6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会计账务处理;核算

为了建立与中国国情相适应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在2006年2月中国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涵盖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其颁布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在宏观上是一种中国会计史上里程碑似的变革,微观上则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利益和选择。在新会计准则下合理的利用会计重要性原则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会计准则的特点

新会计准则涵盖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与中国的实际国情相适应,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明确定义和内容

在2006年薪颁布的会计准则中,在第二条就将职工薪酬精确定义为“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国际会计准则》称企业员工为雇员,我国将企业员工称为职工,而将企业发放给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劳动报酬统称为职工薪酬,包括一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第一次系统规范

在以往的会计准则中只是对企业和职工之间的支付关系简单的有所涉及,而没有详细说明支付关系的详细内容。在新会计规则中,明确阐述企业和职工建立在雇用关系上的各种支付关系,并对其进行了系统的归纳和整理,具有全面性。

3.赋予新内涵

在以往的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包括的含义为企业给予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为了制定符合我国基本国情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会计规则,新准则的内涵大为丰富,不仅包括上述含义,还包括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包含在福利费和期间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以及各类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2)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新增的薪酬形式。新增内涵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4.规范计量原则

4.1统一职工薪酬会计处理原则

在新会计准则中对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了统一:

(1)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负债;

(2)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如由建工程负担的职工薪酬可以计入建造固定资产等。

4.2统一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原则

在以往的会计准则中,每个企业针对职工福利费的计量原则各不相同,并无统一的形式,有的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并保留余额;也有的职工福利费按实列支不留余额。此准则规范和明确了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在新准则中对其会计处理原则进行了统一,准则规定“企业应按职工薪酬的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进行计算,确认为应付职工福利的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

5.统一信息披露

在以往的会计准则中,没有统一关于职工薪酬的披露原则新准则,对于披露的范围和内容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在新会计准则中对此作了修改,明确规定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因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各类社会保险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所给予的补偿;其他职工薪酬等项目的金额等”。

二、新会计准则下账务处理方法

一种便于归集职工薪酬的形式为:首先建立一级科目“应付职工薪酬”,同时在一级科目下设置子科目如“银行贷款”、“工资薪酬”、“工会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带薪休假费用”、“现金”等,设置这种形式有利于职工薪酬的系统化,便于企业对其进行统一核算处理。具体账务处理方法按如下情况分类。

1.确认负债时

在新的会计准则下,企业应为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应付的职工薪酬,职工应得的职工薪酬按职工提供服务的的会计期间的受益对象分一下几种情况:

1.1管理人员职工薪酬

对于管理部门的职工,其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明细科目“工资薪酬”、“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1]。

1.2销售人员职工薪酬

对于销售部门的职工,其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明细科目“工资薪酬”、“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2]。

1.3生产人员职工薪酬

对于生产部们的职工,其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明细科目“工资薪酬”、“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3]。

1.4工程人员职工薪酬、

对于在建工程部门的职工,其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明细科目“工资薪酬”、“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1.5研发人员职工薪酬

对于研发部门的职工,其职工薪酬借记“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明细科目“工资薪酬”、“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4]。

1.6辞退补偿

对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明细科目“辞退补偿”等。

2.货币性支付时

(1)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 “工资薪酬”,贷记明细科目“银行存款”、“现金”等。

(2)按照相关的规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时,借记“福利费”,贷记明细科目“银行存款”、“现金”等。

(3)支付用于工会运作的工会经费借记“工会经费”,贷记明细科目“银行存款”等。

(4)支付用于职工培训的教育经费借记“职工教育经费”,贷记明细科目“银行存款”等。

(5)企业为职工缴纳企业负担的医疗、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以及缴纳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时借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贷记明细科目“银行存款”等。

(6)对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等情况,给予职工的补偿借记“辞退补偿”,贷记明细科目“银行存款”“、现金”等。

3.非货币利支付的账务处理

货币支付以及用实物等非货币支付都是企业给职工发放福利的有效形式。货币支付的形式比较单一,但是采用实物等非货币支付的形式比较复杂,发放实物时可能关系到视同销售处理等税法的规定,应按照新会计准则下的相关税法规定进行妥善的处理。

三、结语

总之,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企业、投资者、注册会计师、审计人员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者等都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为了能够在新会计准则下合理的利用会计重要性原则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工作,研究新会计准则下的账务处理方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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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亚静、朱宏泉、张明善.会计信息剩余收益与市场价值的相关性[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08):98-102.

[3]崔淑新.新会计准则下会计账务处理方法的分析[J].财会分析,2011,(09):39-41.

[4]赵伟、王中浩、张润.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会计信息含量与股价反应得实证研究[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11,(04):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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