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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执法论文范文1
第一,对内部审计现状的分析要立足于查找管理短板。要通过对企业内部审计环境与发展状况的系统分析,从内部审计战略定位、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业务广度与深度、制度与标准建设、信息化水平以及审计人员胜任能力等方面查找制约内部审计发展的主要问题或者管理短板,对标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先进实践,确定发展目标,落实管理提升措施。第二,内部审计规划要以业务与职能规划为基础。业务与职能是组织赖以生存的基础和价值体现。因此,内部审计业务与职能规划是内部审计规划的核心内容。要以业务及职能规划为基础确立内部审计战略定位与发展目标,构建内部审计组织架构,配置内部审计资源,制定支撑业务规划发展的各项具体措施。第三,制定内部审计发展目标要切合实际。内部审计发展目标是内部审计规划的重要内容。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内部审计总体发展目标和各阶段发展目标,近期目标与长期目标要相互兼顾,有机结合。内部审计发展目标的制定应清晰、具体、可操作,能够量化的目标要素应尽可能量化。目标的制定切忌好高骛远,动辄“行业领先”、“国际一流”,看起来远大,实际上不着边际。第四,推动内部审计改革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企业任何形式的改革都有可能涉及内部机构(岗位)职责、权力及利益的调整。内部审计规划实施过程中也可能会涉及内部审计组织体系的改革和人力资源的调整问题,有时牵一发而动全身。面对改革,我们不能知难而退,但内部审计改革不仅仅只是审计部门的事情,可能会涉及企业内部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需要有良好的组织环境及相关配套措施作为支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推动内部审计改革可先易后难,分阶段实施,确保平稳过渡。
二、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内部审计规划的认同度与约束力
企业内部审计规划的研究制定和具体实施不仅仅只是审计部门的事情,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需要企业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经理层、相关职能部门和子企业审计机构不同形式的参与。内部审计规划的研究制定如果只有审计部门参加,这样的规划很可能就是部门规划,其工作成果不可能得到企业的广泛认同,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第一,内部审计规划的研究制定应该在企业最高管理层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由于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具有特殊地位,很多公司制企业内部审计章程明确,内部审计对董事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或者内部审计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双重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规划是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具有重要的战略引领作用。因此,内部审计规划的研究制定应该在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或经理层的领导下组织,这样一方面可以准确反映管理当局意志,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协调各方面资源,强有力推动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第二,参与规划研究制定的范围要有一定的广泛性。研究制定内部审计规划涉及面广,制约因素多,需要企业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支持、参与和协同。尤其是需要企业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管理、资产财务管理、纪检监察、子企业或区域性审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实质性配合与参与。企业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广泛参与,有助于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各方面作用,凝聚广泛共识,提高内部审计规划研究成果的认同度,并最终确保发展规划的有效实施。第三,要严格内部审计规划评审与程序,确保内部审计规划的有效性与约束力。内部审计规划在提交正式审定前,可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以确保质量,其最终成果应由企业最高管理当局审定批准后作为正式文件实施。
三、实现内部审计规划与企业整体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纵向和横向协同
从企业发展规划的体系架构来讲,内部审计规划是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是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的子规划,属于职能规划范畴。一方面,内部审计规划应服从于企业整体战略规划,基于企业发展战略和整体发展规划来研究制定;另一方面,内部审计规划要与企业各项具体业务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规划、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规划、信息化工作规划、科技发展规划等其他专项职能规划相协同。内部审计规划不能脱离于企业大的发展环境而独立存在并推动实施,不能成为企业规划体系架构中的“孤岛”。内部审计规划的研究制定可以促进和推动企业内部环境的改善,但不能而且也无法颠覆企业现有的发展环境、管控体系与运行机制,不能偏离企业整体发展目标。如果偏离了企业整体发展目标,或者与企业其他专项规划不能协同甚至是发生冲突,内部审计规划将难以实施。
四、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量体裁衣,开拓创新
认真学习内部审计先进理念,借鉴内部审计行业最佳实践,是企业研究制定内部审计规划的有效途径。但学习借鉴内部审计先进经验不能照抄照搬。由于企业在内部审计组织体系、管理模式、工作机制、业务类型、工作重点、人力资源状况、内部审计发展阶段等方面存在差异,决定了企业内部审计规划内容的不可复制。因此,研究制定内部审计规划一方面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另一方面要根据企业内部审计环境条件、发展状况、发展需求与愿景等个性化特征,量体裁衣,开拓创新,构建适应企业自身实际的内部审计组织体系、管理模式与工作机制,明确与企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内部审计目标、主要业务形式、工作重点、工作措施以及相关资源配置。
五、依托外部咨询机构与依靠企业内部专业力量相结合,确保内部审计规划编制质量
审计执法论文范文2
摘要:羁押关涉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世界各国都时逮捕之后的审前羁押予以严格规制,主要体现为设置了时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独立、公正的审前羁押主体、司法审查的正当程序性、犯罪嫌疑人享有基本的诉讼权利等是该制度的主要内涵。我国的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引言
审前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有关国家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审判前剥夺其人身自由,于特定场所予以关押的一项强制措施。从广义上讲,羁押既包括逮捕这一强制行为,也包括逮捕之后的关押。论文百事通狭义上讲,仅指后者,它具有职权性、特定性、预防性和时限性等特征。现代各国为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伪造或毁灭证据、报复证人以及继续对社会实施侵害,均对审前羁押作了详备的法律规定。然而,基于国家权力的有限性及其运行的正当性的基本理念,基于制度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任意侵犯等民主、法治的价值观,现代各国均将审前羁押制度的重心放在防止滥用权力和保障公民自由上,除了对羁押的实体性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外,对羁押程序也作了严格的规制,其中对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乃是整个羁押制度的核心。司法审查中的主体、司法审查的正当性程序、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等方面的设计是否合理是司法审查制度是否公正的关键。
二、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在西方主要国家,逮捕是迫使犯罪嫌疑人到案的刑事强制措施,逮捕与羁押相互独立,它不是逮捕的必然延伸。逮捕后是否应羁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受到司法官员的司法审查,此谓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由于法律文化、诉讼模式、诉讼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两大法系国家在司法官员、司法审查内容、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审查中的诉讼权利等方面各具特色,即使属同一法系的国家在这些方面也不完全一致。
在美国,无论是联邦警察还是各州的警察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后,都必须无必要延误地将被逮捕人带至离警察局最近的联邦治安法官或州地方法官面前,由后者传讯犯罪嫌疑人出庭,这就是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第一次出庭。这次出庭由警察、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共同参加,以抗辩的方式进行,法官所要进行的工作是:告知被逮捕人的权利,如保持沉默和接受律师帮助的权利;对逮捕所要求的合理根据进行审查;决定实施羁押或者释放被逮捕人或决定保释。尽管“无不必要延误”的确切含义不甚明了,但是如果超过六个小时仍未将被逮捕人解送至法官前接受询问,是考虑被告人认罪交待是否自愿的一个重要因素。
英国刑事诉讼对审前羁押的法律规制非常严格。侦查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必须将后者交给羁押警察看管,警察只能短时间地拘留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一般为36小时。时间届满后,如果认为有必要继续羁押,警察必须向治安法院提出申请。在控辩双方的共同参与下,治安法官举行专门的听审对羁押申请进行审查。在听审中,治安法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律师帮助权等诉讼权利,并且亲自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逮捕是否存在合理的根据,控辩双方相互就是否羁押问题进行对席辩论,然后由治安法官做出是否实施审前羁押的裁决。
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警察应当“不延误地”将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送交逮捕令所指定的看守所,并在拘禁该人24小时内,将其移交签发逮捕令的预审法官接受讯问。预审法官讯问嫌疑人的审查程序采用言词形式。在审查程序中,嫌疑人享有律师帮助权等诉讼权利。在控辩双方辩论以及听取被审查人的陈述后,由预审法官做出是否羁押的裁断。可见,预审法官的主要职能是追诉犯罪,行使侦查权;同时,他还决定审前是否羁押,即行使司法权。鉴于预审法官在诉讼职能上存在不可克服的冲突和矛盾及过于强大的权力,法国于200()年6月15日颁布的法律修改了《刑事诉讼法》,设置了“自由与羁押法官”,其目的是限制预审法官相对过大的权力,对先行羁押这一强制措施实行双重监督,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先行羁押措施一般是在预审法官和自由与羁押法官均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法国做出上述修改后,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更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也更能体现程序正义价值。
与英美不同,德国法中有一种法官先行签发羁押命令的制度。一般说来,对那些具备法定羁押理由的嫌疑人,经检察官申请,侦查法官可以不经过逮捕程序而直接签发书面的羁押命令。当然,在法定特殊情况下,如果法官无法与检察官及时进行联系,并且延迟签发就会造成危险的,法官也可以依职权主动签发逮捕令。羁押命令是警察、检察官对嫌疑人实施逮捕的司法授权书。它必须载明被捕者的情况、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犯罪行为的法定要件及相应的刑法条款,还要说明能够证实行为犯罪嫌疑和逮捕理由的事实。司法警察在执行逮捕(不论是依据羁押命令实施逮捕还是暂时逮捕)之后,必须毫不迟延地将被捕的嫌疑人提交给管辖案件的法官。这种提交嫌疑人的行为最迟不得超过逮捕后的第二天结束之时。具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届时无法向逮捕地的地方法院法官提交的,警察也可以向最近的地方法院法官提交嫌疑人,最迟不得超过逮捕后的第二天。对于被提交的嫌疑人,法官应当毫不迟延地进行讯问,至迟不得超过提交后的第二天。讯问时,法官须告知嫌疑人有关的诉讼权利,给予嫌疑人提出辩解的机会,并且就是否继续羁押问题作出决定。但在讯问时,警察和检察官均不在场。一般来说,法官经过审查,发现羁押的理由仍然存在的,会继续维持羁押命令,但要告知嫌疑人提起抗告或其他法律救济的权利。相反,如果发现羁押无正当理由或者羁押的理由已经变得不复存在的,法官会立即撤销羁押命令,将嫌疑人予以释放。德国的侦查法官除了接受控方的申请实施司法审查之外,有时“不告也理”,依职权主动审查审前羁押的合法性。
在采用混合型诉讼模式的意大利刑事诉讼中,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应当尽快将其交给检察官。检察官经过审查,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释放,符合条件应当逮捕的必须在24小时内交给有管辖权的预审法官,由其在48小时内做出裁决。同样是混合式模式的日本采取了逮捕与羁押相分离的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建立了针对审前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警察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之后应解送给检察官,在后者审查之后的72小时内,嫌疑人必须被带至法官面前。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由检察官逮捕的,后者应在48小时之内交给法官审查。法官在审查时单独讯问嫌疑人,告知其诉讼权利,并决定是否实施审前羁押,警察、检察官都不到场。
在英美法系国家,负责审查逮捕的合法性和决定是否实施审前羁押的官员是法官。法官在控方提出申请的前提下,通过抗辩式的听审程序决定羁押问题,法官不仅要审查控方的指控,还必须亲自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注重正当程序,它们认为限制和剥夺犯罪嫌人的人身自由必须由处于中立、公正地位的法官进行裁断,并且应给予犯罪嫌疑人申辩和质疑的机会,因此审前羁押的审查程序是公开的、控辩对抗式的;另外,犯罪嫌疑人还应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如沉默权、律师帮助权等。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诉讼模式、法律文化等方面与英美法系国家差别较大,但基于制衡侦查权和保护人权的考虑,多数国家将逮捕后是否实施审前羁押的问题交给预审法官或者侦查法官裁断。在传统上,法国的预审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足,但经过改革之后,自由与羁押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了基本的保障,后者更多地承担了决定审前羁押的职责。法、德两国的审前羁押司法审查程序与英美法系国家渐渐趋近。混合式诉讼模式国家的审前羁押主体也是法官,审查程序也更多地采用了控辩对抗。但是德国和日本的审查程序显然体现了职权主义的色彩,因为它们的审查程序保留了法官的讯问制度,而且程序的对抗性不如英美法系国家。
近些年来,我国学界只对法德等几个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介绍颇多,而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瑞士、保加利亚等国的审前羁押立法和实践则涉及甚少。从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来看,并非所有大陆法系国家的审前羁押司法审查都由法官决定。以1979年的theSchiesserv.Switzerland一案为例,[4]该案申诉人Schiesser因为盗窃罪而被追诉,根据瑞士刑事诉讼法,决定审前羁押问题的是地区检察官,Schiesser指控瑞士因其地区检察官不是公约第5条第3款规定的“由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官员”并同时提供了以下两项理由:其一,地区检察官在某些案件中充当公诉人;其二,地区检察官从属于检察长(院),而后者又从属于司法部和苏黎世州政府。①而且在刑事案件中,地区检察官有权在独任法官和地区法院审理轻微罪和轻罪案件中作为公诉人出庭,在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由检察长履行公诉之职。地区检察官启动侦查和实施侦查应受到检察长的监督,检察长有权对前者发出指令并要求其告知每一重罪。司法部和苏黎世州政府可以要求检察长提交启动和实施刑事诉讼程序的报告和对后者发出特别指示。但司法实践表明检察长已经有30年没有对地区检察官在个案中做出的羁押发出过指令。该案的检察官独立地作出了审前羁押决定,也没有参与该案的后续程序。因此,欧洲人权法院在裁决中认为,该案中地区检察官在其权限内作为侦查机构介人诉讼,并独立地考虑是否指控和羁押申诉人Schiesser,前者没有行使人的职权,即既没有也没有在审判中代表机构出庭,因此他没有同时行使侦查权和权。地区检察官是在检察长没有予以帮助或者监督的情况下独自听审了申诉人,既然没有受到外界的影响也没有和其他机构商量,那么地区检察官显然是根据法律的授权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这就说明,检察官并非天然就不能决定审前羁押问题,如果做出审前羁押决定的检察官不参与案件的等后续程序,而且在做出审前羁押裁决时没有受到其上级的非法干预,那么该检察官就是相当于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法官。
如此看来,由法官或者中立而公正的检察官决定审前羁押是当今世界认同的两种主体。一些有关刑事诉讼的地区性公约和国际公约也反映了这点。如欧洲议会于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签署的《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又称《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3款规定,依照本条第1款C项的规定而被逮捕获拘留的任何人应当立即送交法官或其他被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官员,并应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或在审判前释放;释放必须以担保出庭受审为条件。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受到刑事指控的被羁押者应当及时地带到法官面前或其他被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官员面前,被羁押者有权启动法律程序,向司法机关对羁押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经司法机关审查,如果认为羁押是非法的,被羁押者应释放。这两个公约中所指的其他被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的官员应当包含了检察官。另外,司法审查程序应当符合正当程序理念、犯罪嫌疑人享有基本的诉讼权利已成为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我国审前羁押司法审查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拘留意味着14天到37天的短期羁押,决定拘留的机关是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是追诉犯罪的机关,由侦查人员自行决定拘留问题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在我国,逮捕与羁押一体,羁押是逮捕的逻辑延伸,逮捕所依据的理由往往成为羁押被告人的理由。羁押也无需法院批准,法院不介人审前羁押。在我国,绝大多数的逮捕是由负责追诉的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的,一方面,法律未赋予被追诉人在人民检察院做出批准逮捕决定时在场陈述自己意见的机会与权利,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天然带有追诉倾向,这种倾向难以保证其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做出逮捕决定。阎在押人对羁押决定不服,只能向采取或批准羁押措施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提出申请,但无权向法院提出申请。检察官在审查是否逮捕时,往往以警察的书面指控为依据,检察官并不听取犯罪嫌疑人关于审前羁押问题的意见和质疑,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就做出裁决。而且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禁止审查羁押合法性的检察官在和审判程序中承担之职。由此可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前羁押官员不具有独立地位。由于犯罪嫌疑人法律素养普遍较低,他们中的很多人又请不起律师,加之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不十分健全,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请不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免费的律师帮助权,这样,犯罪嫌疑人只能孤独地面对检察官仅在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做出的审前羁押决定。因此,从理论上说,我国逮捕后的司法审查仅仅是单向的行政性审查,不具备刑事诉讼的三方诉讼结构,与正当程序理念尚有一定的差距。
审计执法论文范文3
关键词:司法审查制度权力制约依宪治国法律保障
司法审查在美国又称违宪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补救的法律制度。美国是西方最早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两百年来,司法审查制度在捍卫宪法权威性、确保法治实现、控制权力正常运转、防止权力腐败专横、维护联邦统一和公民合法权利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成为美国民主机制中至关重要的制度因素。正如19世纪法国学者托克维尔所说:“没有一个国家创制象美国那样的强大的司法权,它的职权范围,它的政治影响,联邦的安定与生存本身取决于7位联邦法官的才智。”
一、司法审查制度是权力制约、政治平衡的关键
美国1787年宪法严格按照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学说确立了三权分立制度,分权的目的是为了以权力制约权力,以防止权力的滥用。然而在建国初期,三权之中,司法权最弱,最高法院还不是一个能与联邦立法和行政部门鼎足而立的部门。可以说,三足之中,有一足是“跛脚”。汉密尔顿就此指出:“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权,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这种状况使得1787年宪法的制定者们要用权力制约权力的初衷难以完全实现。因此,汉密尔顿提出,为了保障自由和共和,必须增强司法权力的独立性。他提出了确保司法独立的具体办法,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授予最高法院解释法律、维护宪法的权力。汉密尔顿认为:“解释法律乃是法院正当与特有的职责。”“对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汉密尔顿的这些思想为司法审查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审计执法论文范文4
一、抓学习培训,夯实审计事业发展基础
以“学习型”机关建设为目标,采取举办业务培训班、理论研讨会、集中学习会等方式,全力提升审计干部业务水平。针对近年来新调入干部多、业务生疏的问题,要求工作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带一名新同志,从业务学习、工作开展等方面全力进行帮带,使其在最短时间熟悉审计工作环境,掌握审计工作方法,投入审计项目实施。对于全体干部计算机审计能力不足这个短板,在去年全省审计工作座谈会召开之后,向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汇报了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县政府决定选调2至3名计算机专业干部充实审计队伍,拨付40万元用于审计信息化建设,为审计信息化建设提供了保障。随后又到榆林市审计局和榆阳区审计局进行实地学习考察,并向全局干部进行讲课、实地操作,带动全局计算机审计能力的提高。近年来,全局先后有11人次参加了省厅举办的计算机、工程造价员培训班,6人次参加了省市审计部门举办的其它业务知识短期培训,有效提高了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二、抓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审计规范体系
以促进审计事业科学发展、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落实为目的,制定修订了审计业务规范、制度、办法等50多项,内容涵盖了审计业务的多个方面,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审计业务管理制度体系。先后以县委办政府办文件下发了5个制度办法和方案,为经济责任审计的有效开展和审计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工作开展和业务管理需要,在局内制定了七类39项机关管理制度,下发了《审计项目进度控制办法(试行)》等8项业务管理办法,基本形成了“工作讲规范、办事讲程序、管理讲制度”的良好机制。另外,还建立健全审计业务考核体系,加强目标责任考核,以考核促工作,激发干部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三、抓关键环节,保障审计质量稳步提高
加大工作力度,完善运行机制,全面落实审计质量控制的各项措施。一是提高审计人员质量风险意识。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审计人员对国家审计准则的学习和贯彻落实,深化对审计质量控制的认识。二是注重审计复核审理。制定下发相关办法规定,明确各级复核、审理的内容和责任,针对复核、审理中发现的业务质量和不规范问题,定期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改进审计业务管理的措施。三是认真开展质量检查。由纪检组长带领法规审理股人员,随机对各股室审计项目开展进行现场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取证、底稿,抽查翻阅被审计单位账簿、凭证。通过检查,增强了审计人员的现场质量控制意识,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四是实行限时审结制度。对每个审计项目都规定了完成时限,要求限时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时,必须填延时单,报局主要领导审批,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五是严格质量责任追究。建立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审计组人员和审计过程各环节的质量责任和要求,确定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形式,对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审计执法论文范文5
论文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成因,对策
所谓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未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会计经济主体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会计信息是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信息可靠与否,是会计信息使用人能否作出正确决策的关键。经济活动越复杂,会计信息在经济决策中的作用越大。然而,由于受复杂的社会环境与会计信息生成系统自身因素的影响,已使会计信息失真成为一种社会痼疾与国际性现象。
一、会计信息失真成因分析 (一) 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驱使 现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并存,经济利益多元化。企业领导从个人或企业的利益出发,为了获取贷款,减少纳税,吸收投资等,指使会计人员弄虚作假,甚至一个单位设立几套账。如给合作伙伴的是“如意表”;给贷款银行的是“放心表”;给税务部门的是“叫苦表”;给企业主管的是“业绩表”,这使财务报表成为无所不能的“万能表”。从另一个方面考虑,目前对企业领导的考核往往以实现的利润等指标为主要依据,某些领导为了捞取政治资本、骗取经济指标等,置会计准则和会计法规于不顾,指使会计人员采用非法手段对会计信息进行“技术加工”,这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
(二)会计准则、制度和会计政策有可选择性 由于各企业具体情况不一,准则只能对企业的工作提出基本原则和规范工商管理毕业论文,不可能尽善尽美,这样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就会有多种备选的会计处理方法。如企业对存货采用不同计价方法,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有不同的影响,究竟何种方法才算“如实反映”?此外,会计准则的制订颁布常落后于会计时间的发展和经济行为的创新。当新情况、新领域、新行业出现时,很难找到长期有效的会计准则作为会计操作的依据,使会计处理“无法可依”。
(三)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事业单位为维护资产的完整性,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以及对经济活动进行综合计划、考核和评价而制订的制度、方法和措施的总称。然而一些单位没有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致使会计资料在传递过程中,因相互脱节而发生错误或因两个不相容职务缺乏相互制约而发生舞弊;还有一些单位,虽然内控制度一应俱全,但在实际工作中,得不到有效执行,形同虚设,流于形式;不少企事业单位以及管理人员对这方面认识不足,致使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过于马虎、简单,各种错账不能即使被察觉和抑制,其反映的会计信息自然不可能真实可靠。
(四)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会计人员是会计活动的主体,对要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和监督。但目前有些会计人员素质较低,有些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平时又不加强学习,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由于对会计核算规范掌握不透,对新的理论和刚出台的经济法规研究应用较少,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从而日常核算工作不符合规范,对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判断不准确,直接影响会计核算的水平;有些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为了个人的私利,知法犯法。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探讨 要治理会计信息失真,也要采取综合治理对策。除了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外,对于会计工作失误的主要对策是建立和健全内部的控制,加强内部检查;对会计舞弊的主要对策是强化外部检查和监督及其处罚力度。此外,完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也是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的关键因素。
(一)建立和健全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会计信息的合法与公正、经济业务合规合法,并提高经济效率。健全内部控制,通过适当授权和职责划分,确保经济业务合规合法;通过会计工作的内部分工及原始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编制与审核、记账与对账、资产清查、会计报表编制及审核等相互交叉稽核和内部审计的独立稽核,预防、发现并纠正会计工作中存在的失误工商管理毕业论文,以此来减少会计信息失真。这也是新《会计法》中增加了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理论依据,实际上也是反映了国家希望通过相关法律促进各单位内部建立内部控制来减少会计信息失真的愿望。健全的内部控制能为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奠定良好的基础,各单位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稽核制度等,以便会计人员遵照执行,减少漏洞。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离不开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健全以审计监督为主,财政、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监督检查及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外部监督体系。审计组织是进行经济监督的专职部门,它们在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性方面具有其他经济监督管理部门不可替代的优势。国家审计机关重点作好财政、税收、国有金融机构、重点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主要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审计,其他单位交由民间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制度,注册会计师作为市场经济的“经济警察”,应充分体现其职能和作用;提高审计覆盖率,逐渐做到有关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均经过审计。同时,也充分利用和发挥财政、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和社会力量对会计信息进行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做到齐抓共管,形成综合的会计信息监督体系。
(三)依法处置会计舞弊者。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规定了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处理处罚规定。只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会计舞弊行为就会越来越少,会计信息质量将会越来越高。
参考文献:
[1]张忠诚:试论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几个因素[J].上海会计2000,(12) [2]李威:试论会计信息失真[J].商业现代化,2006,(2)
审计执法论文范文6
[关键词] 环境审计;道德审计;内部控制审计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3. 006
[中图分类号] F23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3- 0013- 02
1 理论基础
审计是会计人员最早、最经常提供的增信服务类型。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将增信业务定义为:“为决策制定者提供的旨在提高信息质量,或者改善信息使用环境的独立职业服务”。旨在解决公司经营流程的适当性、公司经营计划的可行性及降低风险的有效性等问题。
审计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增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决定了信息的价值。验证是对一方向其他方所提供的所有信息的可靠性进行增信的过程。审计人员通过对财务报表所含信息的可靠性,客观评价、验证相关信息,将结果传达给信息使用者,提升了信息质量,反应了审计的增信作用。与审计相关的增信服务主要有环境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
环境审计通过评价政府制定的环境政策的执行效果,审查环境项目的实施,完善环境政策,促进环境和生态的改进。环境审计的实施可以明_环境责任,监督企业有关环境的管理及经济活动,评价企业环境责任,对获得公众信任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在进行环境审计时,首先应该明确目标,探讨环境审计的方式、方法,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国家审计署基于我国国情,在2008-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将资源环境审计作为六大审计类型之一,2009年出台《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可见,国家对环境审计的重视。
内部控制是一个企业不可或缺的,企业是否能良好的持续发展有赖于企业内部控制是否科学的设计与合理的执行。现代审计认为内部控制审计与财务报表审计同等重要。2011年1月1日,《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执行,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执行。我国内部控制审计由自愿转变为强制执行。由此可见,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在审计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 审计增信业务在我国的不足及对策
2.1 我国环境审计的不足及对策
自然资源开采过度,水污染,土地污染,空气污染,是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尤其是空气污染、水污染无时无刻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PM 2.5已成为老少皆知的专业词,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的损害;水污染为食品安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由此也折射出我国环境审计的实效,未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针对我国国情,采取措施,改善环境审计迫在眉睫。
改善环境审计的对策:(1)提高环境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加大现有审计人员环境类知识、法规的培训力度;(2)完善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确立环境审计的法律地位,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3)扩展环境审计的范围。第一,开展环境绩效审计,构建环境绩效审计的评价指标体系,定量分析环境审计的结果。第二,将专项调查引入环境审计中,对矿产资源、大气及水污染等方面进行专项调查审计,实现多元化环境审计格局。
2.2 我国内控审计的不足及对策
目前,内部控制审计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内部控制审计未得到重视;第二,企业未能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审计规章制度,第三,企业内部缺乏内部控制审计专业人员。
改善内部控制审计的对策:(1)重视内部控制审计。要提升内部控制审计的重视程度,就必须改变管理者的意识建立内部监督部门,保障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2)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审计规章制度。企业根据自身的规模、发展状况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审计评价标准。(3)培养专业的内部控制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专门的审计会议,发表审计发面的学术论文等方式,精通内部控制审计的方法、程序,熟悉会计、审计专业知识,了解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法律法规等内部控制审计相关知识技能,建立一个复合型专业团队。
3 总 结
实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中国在世界上的地位,必须要解决环境问题。严格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执行审计增信业务,做到执法必严,强化审计增信业务的功能作用,为实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扫清障碍。本文结合我国的国情,以审计增信业务为主线,讨论了我国审计增信业务的不足及相应的对策,为我国审计的健康发展提供建议。
主要参考文献
[1]徐思远.环境审计的发展及对策――基于中国国情的研究[J].财政监督,20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