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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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

消费维权范文1

    1 店主易人 新老板不能不理旧账

    案例:

    2011年9月,赵女士花1880元在一家健身中心办了一张健身消费卡,使用期限为一年。赵女士使用该卡一个月后,健身中心却易了主,新老板告诉她说:“原老板马某与我有约定,过去的健身卡及旧账一律由马某负责,你必须重新办卡。”细心的赵女士发现,挂在墙上的营业执照依然是原店主马某的名字。表面上的店主易人,原来的消费卡就不能再使用吗?

    维权提示:

    健身中心的说法是错误的,赵女士有继续消费的权利。无论该健身中心表面还是实际变更店主,只要该健身中心依然存在,且当初收取了预付款,就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提供相应的服务。

    赵女士当初所购置的是健身中心消费卡,可视为与健身中心建立的合同关系,并非是与马某个人建立合同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赵女士可与新老板协商,或向消协投诉,若不成,可以马某与新老板为共同被告起诉。

    2 店方迟延开业 会员有权索赔

    案例:

    2011年1月初,林小姐在离家不远的一家新建健身中心花2800元办理了一张会员卡。该健身中心散发的广告宣传单上载明:有多种健身器材、拉丁舞、肚皮舞、健美操等8个项目的服务,3月8日正式营业。

    可事后,健身中心因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直到十一假日,该健身中心才只将跑步机等几个简单的健身器材安装使用,其它如洗浴之类的服务均不能使用。因等不及,林小姐提出全额退卡。得到的回答是要么等待,要么退卡费70%.

    维权提示:

    林小姐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健身中心应当全额退还林小姐的会员卡费,如果林小姐还有其它损失,应由健身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健身中心因装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而迟延开业,并非属于不可抗力。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林小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还相关费用及赔偿所遭受的其它损失。

    3 顾客要求中止服务仍可要求退费

    案例:

    今年五一假日期间,田女士在一家美容院办理了一张美容卡。为得到优惠,预先支付了6000元的费用。可当田女士做过4次眼部、脸部美容服务后,开始出现皮肤过敏反应。鉴于不能继续美容的情形,田女士要求美容院退还尚未使用的5600元预付款,而美容院却认为,田女士终止接受美容服务是因自身原因,美容院并无过错,只能象征性地退还2000元。美容院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维权提示:

    该美容院应当依法退还尚未履行部分的预付款。田女士到该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与美容院形成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均有按约履行合同的义务,哪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原因是田女士出现意想不到的过敏情形,这是不可预见、又不能克服的情形,这在法律属于“不可抗力”性质。对此,双方均无过错。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田女士要求退还尚未发生的美容预付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4 美容店变足浴馆 会员卡余额不作废

    案例:

    2011年5月,袁小姐在某美容店办理了一张一年期的会员卡。仅仅美容几次,袁小姐就发现美容店变成了足浴会馆,而她的会员卡中2000多元余额也无法使用,原来店内的老板也联系不上了,退卡无门。对此,袁小姐可否要求足浴会馆提供相应的服务?

消费维权范文2

    仲裁的定义

    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居中调解,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

    仲裁的优越性

    仲裁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愿、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专家仲裁、费用较低、保守机密、相互感情影响小等特征。

    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是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

    (2)向哪个仲裁组织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怎样提请仲裁机构进行消费纠纷仲裁?

    仲裁也叫公断,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就解决纠纷所作的一种裁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与生产者、经营者发生争议,也可以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一般来讲,采用仲裁的方式进行索赔,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 当事人应间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和仲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没有订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则仲裁机构不会受理仲裁申请。

    (2)消费者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目前,我国受理消费者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社会团体仲裁,主要是各级消费者协会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另一种是国家行政机关仲裁,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等。

消费维权范文3

1、“315”是广大消费者万众注目的焦点,关注度极高

随着消费市场的成熟和广大消费者的理性消费,以及消费者对自身权益保护的加强,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广大消费者最盼望的日子,在这一天,工商、质检等行政执法部门将派出专门执法队伍,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对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给予及时、满意的答复。而广大消费者,在平常日子苦等无门的情况下,对自身权益保护日的到来给予的期望也特别的高。事实也证明,“315”当天所能解决的消费者投诉问题的满意度比平日上升50%以上。因此,“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就成为了广大消费者每年翘首以盼的日子,自然成为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2、该品牌产品质量有了良好保证,消费者投诉率低

该企业一直视质量为生命,在销售节节攀升的同时,致力于做到消费者满意。在产品质量的控制上,将质量关口前移,在研发和制造环节严格控制出厂产品的质量。从一个手机产品的立项到生产,一般需要一年多的时间,需要项目评审会——检测——交信产部入网——小批量试产——不同网络、不同地区试用——反馈、修正——大批量量产等十几个环节,十分慎重。据有关资料调查统计,2004年该品牌手机的顾客满意度达到了98%以上,这在国产手机厂家中是不多的。同时,该品牌的优质服务也是有口皆碑,其采取的“质量控制、售后服务保证”的服务体系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在遵守国家“三包”规定的基础上,把手机的“包换”期限再延长半个月,以优质的服务充分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赖。

3、极佳炒热市场时机,充分凸显企业经营理念

由于“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一个非常敏感的日子,各种矛盾往往在这个时候集中爆发。所以广大厂商惟恐避之不及,只想能平安渡过就万事大吉。但该厂家的想法却反其道而行之,认为这是一个彰显品牌形象,提升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大好时机,比做多少钱的广告都来得实惠,也来得实在。同时,由于3月份相对来说也是一个销售旺季,在广大同行和消费者的极力关注下把企业的经营理念、企业精神通过“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种特殊的方式和载体传递给广大消费者,这对于促进销售也是大有裨益的。企业在这个时候站出来,就是要告诉广大消费者,该企业是一个负责任、守信誉的企业,是能够让广大消费者放心的企业,是将把消费者的权益放在企业经营的第一位,以为广大消费者贡献最好的产品、最优质的服务为己任。

二、 活动的前期准备

在策划该次活动时,策划人员对自身提出了严格要求:一是必须与企业的促销活动结合起来;二是要求在广州、南京等两大城市同时也是该品牌手机销售的重点城市同时进行;三是要在现场举办新闻会,安排公司总裁与消费者进行直接对话与交流,并要求网站进行全程的视频图文直播。这对于我们来说,是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促销活动的策划上,确实让策划该次活动的工作人员琢磨了一阵子,消费者消费的理性和对促销活动的麻木,使策划人员放弃了平日惯用的促销手法。经过头脑风暴法,大家集思广益,共同探讨了一个既让消费者乐于参与,又能实际促进销售的促销方式。在促销活动上,动用了“品牌手机免费送给您”的广告策略,具体就是制作A、B卡,按照50:1的比例进行现场抽奖,即每50人中有一人被抽中,那么他将获得所购手机的全部现金返还。这一招果然奏效,参与讨论的人员均为该活动的创意叫好。

促销活动的主题定位是“款款浓情,礼赏天下——诚信维权大酬宾”。从3月1日开始,凡在广州、南京等地购买任一款该品牌手机,除赠送礼品外,均可获得B卡一张,参加3月15日“诚信维权”现场活动,进行AB对对卡活动,就有可能获得所购手机金额的现金返还。同时,没有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只要在现场参加活动,也有机会获得企业送出的大奖。

在主题的创意上,也兼顾大局,从整个行业出发,突出活动的公益性,尽量减少商业气氛,我们引用了当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题“诚信维权”,同时把此次活动放大,放在全国的这个平台上,在广州、南京以及后续的成都等地举办,确立了“诚信维权、消费中国——某品牌手机城市行”大型集促销活动、公益活动以及参与性极强的主题。同时,我们经过争取,与SINA、SOHU、21CN等网站合作,共同推出此次活动,大大增强了此次活动的公立性和公益性,使该场活动成为以企业发起和主导,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力配合,广州、南京两地主流媒体通力合作的面向终端消费者的诚信维权活动,把该次活动办成一堂生动的诚信、交流、维权宣传活动的户外课堂。

在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此次活动得到了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报》的大力支持。在我们的努力争取下,手机生产厂家首个“315防伪标识”由该企业率先启动。消费者购买该品牌手机,可以通过“全国打假网”登陆该网站,只要在上面输入购买手机背后的IMEI号,就可以通过电话查询该手机是不是由该企业生产的正牌手机。事后《信息时报》对此事给予了高度评价,说中国消费者协会授予该品牌手机首先使用“315防伪标识”,既是其产品质量可靠的真实写照,也是消费者协会对该企业一贯的诚信维权行动的肯定。

三、 活动的执行

经过前期的紧张筹备, “诚信维权、消费中国”活动已经万事俱备了。3

月12日,工作人员兵分两路,一路是以总裁为首的广州活动组留守广州,一路是由常务副总裁为首的南京活动组,直赴南京。

3月15日当天,我们在广州市中华广场和南京市正洪商业街的现场维权活动

正式开始了。活动现场人山人海,我们把现场抽奖人员分成两排,一排是购买该品牌手机的顾客,另外一排是没有购买该品牌手机的参观者,抽奖活动每隔一个小时进行一次。同时安排了丰富多彩的参与性极强的活动,充分吸引广大参观者积极参与。

在本次活动中,我们把充分展示该品牌手机优质的售后服务摆在了重要位置。从客服部门专门抽调了精兵强将在活动现场对消费者的咨询进行解答,同时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检测、免费清洗等服务,赢得了现场观众和行人的一致称赞。当地工商局的同志专门到活动现场对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在本次活动安排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315防伪标识”的启动仪式,当分别在广州和南京启动该标识时,均被在场的所有媒体定格。《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南风窗》、《扬子晚报》、《南京晨报》等主流媒体均对该品牌手机率先在手机行业中启动“315防伪标识”进行了大篇幅的报道,在手机行业掀起了轩然大波。第二部分是现场安排的总裁与常务副总裁分别与消费者的对话与交流。在广州的现场我们还安排了SINA、SOHU、21CN等三大门户网站对整个交流过程进行了现场图文直播。在公司总裁与消费者当面交流的过程中,一位消费者慷慨陈词,对该企业总裁能与大家当面交流表示敬佩,并呼吁大家关爱国产手机,共同关注国产手机的成长,令在场者无不振奋。该企业总裁当场赠送一台亲笔签名的手机给他,同时勉励他继续关注国产手机,关注该品牌。《新快报》为此刊登了大篇幅的文章《总裁与消费者面对面》,对该事件进行了浓墨重彩的报道。在南京,现场交流活动也进行的如火如荼。

在抽奖活动环节,更是迭起,人群涌动。由于当场人数众多,我们临时不得不增加两次抽奖机会。由于前期广告宣传和公关传播到位,甚至有部分消费者一大早就从外地赶来参加现场活动。在上下午各一场的活动时间内,先后抽出近10名的购机者,全部返还其所购手机的现金,并在现场引导该购机者现身说法,维护了该品牌手机良好的品牌美誉度。同时,对于没有购机的参与者,也安排了接近10次的抽奖活动,让大家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消费维权范文4

    仲裁的定义

    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居中调解,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

    仲裁的优越性

    仲裁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愿、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专家仲裁、费用较低、保守机密、相互感情影响小等特征。

    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是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

    (2)向哪个仲裁组织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怎样提请仲裁机构进行消费纠纷仲裁?

    仲裁也叫公断,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仲裁条款、仲裁协议,就解决纠纷所作的一种裁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时,与生产者、经营者发生争议,也可以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一般来讲,采用仲裁的方式进行索赔,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 当事人应间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和仲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没有订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则仲裁机构不会受理仲裁申请。

    (2)消费者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目前,我国受理消费者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社会团体仲裁,主要是各级消费者协会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另一种是国家行政机关仲裁,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等。

消费维权范文5

朋友圈

有广告特性但未界定为广告

微店以数亿用户的微信作为平台,产生了新型的商业模式。但部分“微商”属于“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三无”店。在朋友圈当中推销算商业广告吗?通过微商购物面临怎样的交易风险?这种监管是否存在法律空白?昨天,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处长、市消费者协会理事潘可明分析,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就被称之为广告。从这一概念上来看,在微信的朋友圈进行推销或者产品介绍,是具备一定的广告特性,但是否界定为广告,目前,还没有形成共识。“用户通过这个平台,向好友介绍自己的使用商品、介绍商品特性,在个性签名当中介绍商品情况,很难界定它是用户间的信息交流,是有针对性的广告行为,还是朋友间的一种分享。”潘可明说。

昆明市工商局介绍,通过有组织的进行代购,是可以向代购组织提起消费纠纷的处理,消协组织也可以和当地代购机构进行交流,解决投诉。比如通过淘宝平台是可以进行交涉维权的。但朋友之间的代购,主要本着信任或者了解才去购买,如果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就关系到了朋友之间的感情。希望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水平提升的情况下,自己或者通过朋友到境外去购买奢侈品或者大件昂贵商品时,一定要在购买前对相应购买的产品做认真的了解,对于产品的质量、信息等,尽可能货比三家,保证购买的理性、科学,并且按照自己的需求去购买,不要盲目消费。

储值卡

侵害消费者权益属无效条款

消费维权范文6

【关键词】 大学生 消费 权益 现状 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大学生消费权益遭受侵犯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现状堪忧。2007年,在浙江大学cc98论坛上,一个题为“暴你心中的ZJG黑店,关注切身利益”的帖子被炒得沸沸扬扬。其讨论的焦点围绕在紫金港校区内几家私人经营的商店上。帖子中大谈商店的商品质量差,服务态度恶劣,维修要价高等问题。无独有偶,记者在福建某大学采访时,不少同学也抱怨自己在消费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而且常是不知所措。与一般社会消费者相比较,大学生由于其特殊的主体身份使其消费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作为一个消费者,大学生进行日常生活消费时,具有一般社会消费者的特征,但同时,由于大学生这种特殊的身份,又使其消费不同于一般的社会消费。依据大学生消费行为范围的不同,可将大学生的消费分为两个方面。在这两个不同的消费区域内,大学生的消费内容会否有所不同?大学生维护其自身消费权益的行为会否有所不同?这二者之间反映出的大学生消费维权共性是什么?这些问题将是本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为样本,对大学生的消费行为表现、权益维护现状进行调查,找出其中的问题并提出应对之策。结合实践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对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提升高校服务意识、深化大学生的法律认知都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概念界定

1、大学生

此课题报告中的大学生是指在高等学校接受本科和专科学历教育的对象。通过国家规定的专门入学考试(高考)或合法保送进入高等学校的高级中学毕业生,不包括初中毕业生进入高等学校就读的五年制大专等一、二年级的学生,因为这个阶段他们还没有取得大学学籍。此外,高等学校举办的自学考试学习班的在读学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的学生也不在本课题研究对象之列。

2、消费

消费是利用社会产品来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过程,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本文中所提到的消费专指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指的生活消费。

大学生在校期间进行消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大学生作为独立的个体在社会中为了日常生活需要而接受的消费服务;二是大学生作为受教育群体在高校校园内进行的生活消费。

三、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现状与问题

1、样本调查方法

(1)偶遇抽样方法。本次调查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所有在校生为总体,采用偶遇抽样方法选取调查对象。这是一种非概率抽样方法,属于探索性调查,具体做法是:分别在本校东区餐厅门口、教职工食堂门口、南二门和西区操场附近设立调查点,对来往的学生进行调查,共选取1000人构成了本次调查的样本。实际调查样本的构成情况如表1所示。

(2)问卷法。对于收集资料采用的是问卷法。问卷由10个问题构成,其中9个封闭性问题,1个开放性问题。主要询问了大学生对消费权益的认知、需求现状及消费权益维护情况。被调查学生的选取及问卷的发放与回收,均由学院校学生会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的委员(共50人)分成4个调查小组深入各调查点实施与完成。所有问卷均为被调查对象当场填写,当场回收。实际发放问卷1000份,有效回收问卷970份,回收率97%。全部问卷资料由调查员检查核实后手工统计分析,分析类型主要为单变量的描述统计和双变量的交互分类统计。

(3)走访法。关于大学生在校内进行消费的权益维护现状的调查主要依托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开展的“走访新生寝室”的活动进行的。此次调查以学院10级新生为总体,采用普查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选取不同的调查对象。普查的具体做法是:在10级新生午休和晚休期间,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委员按宿舍编号依次访问所有新生寝室,询问其在校内食堂、超市消费时有无被侵害权益及如何应对。随机抽样的具体做法是:在所有寝室编号中,随机选取10个寝室为重点访问对象,了解其在校内消费享受消费权益感受的同时,引导学生思考可行的解决方案。

2、样本分析及其反映的问题

在假定被调查的学生对“经常有”、“偶尔有”、“从没有”等频率副词的概念标准大体相同的情况下,我们有三份调查样本分析,即大学生消费权益受到侵害频率统计表、大学生消费权益受到侵害类型的统计表、大学生维护受侵权益方式的统计表(见表2、表3、表4)。

分析表2、表3、表4,总的来说,约90%的大学生的消费权益经常或偶尔受到侵害,其中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居多,其次是缺斤短两,再次是造假或错误标签标志,最后是利用大众传媒虚假宣传。当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一半的大学生会自己去找商家理论,而仍有24.7%的大学生选择沉默,自认倒霉,不采取任何行动,仅有4.9%的大学生会主动向校学生会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寻求帮助。由此可知,大学生消费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很普遍,维权意识淡薄。而校学生会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在引导大学生消费维权方面也有欠缺。具体反映出如下问题。

(1)大一女生消费权益被侵害的频率高于男生。男生消费权益被侵害的类型主要是造假或错误标签标志,这可能与男生不拘小节的性格有关,而女生多遇到的是缺斤少两,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位居其次。此外,男生多会向有关部门举报,以此来维护被侵害的消费权益,女生却自己去找商家理论。可见,男生在处理此类情况更冷静、更理性。

(2)大二男生消费权益被侵害的频率明显高于女生,其中20%男生的消费权益经常受侵害,而女生则不然,经常受到侵害的频率为0。性别差异对此年级阶段的大学生消费权益被侵害的类型及所采取维权的方式的影响不大。主要类型均为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而主要方式均为自己找商家理论。

(3)大三男生的消费权益只是偶尔被侵害,不存在经常和从没有的情况,而女生的状况却不容乐观,约67.5%的女生经常或偶尔受到侵害。在消费权益被侵害类型方面,男生遇到造假或错误标签标志及利用大众传媒虚假宣传的频率相当,女生仍以缺斤少两居多。此年级的大学生在消费维权方面出现了极端,或自己找商家理论,或不采取任何行动。这从侧面印证了大学生强烈的自主独立意识及对社会的无奈妥协。

(4)大四男生仍不存在经常有或从没有的情况,消费权益受到侵害的类型四者皆有且百分比相同。此外,其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半的学生会自己去找商家理论,另一半的学生则会向有关部门举报。可见,大四男生在强调自主独立性的同时也对社会机构的工作产生认同感。

四、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问题原因解析

1、大学生对维权信息的关注度不够

假定被调查的学生对“很关注”、“关注”、“不关注”等程度副词概念的标准大体相同。从总的调查结果看,约60%的大学生关注或很关注消费维权信息。由此可知,绝大部分的大学生除关注消费本身外,更多地关注消费整个过程。就性别差异而言,男生比女生更关注消费维权信息。就年级差异而言,从大一至大三,学生对消费维权信息关注程度呈递减趋势。而就大四学生而言,其对消费维权信息投入了百分之百的关注(见表5)。

2、受大学生购买商品时看重的因素影响

调查表明,大学生在购买商品时,更看重商品的质量,依次是价格、售后服务(“三包”等)和品牌。由此可见,大学生在购物时更注重物美价廉,其中尤以物美为主要标准。就性别差异而言,男女生在购物时都很关注商品的质量,但除此之外,男生会关注商品的价格,而女生则多关注商品的售后服务。这从侧面反映出在购物时,男生会比女生更实际(见表6)。

就年级差异而言,从大一到大四,学生普遍关注商品的质量,而这之外,大一学生更关注价格,大二学生更关注售后服务,大三和大四的学生则在价格和售后服务两者中权衡后再取舍(见表7)。

就大一学生而言,性别差异不很明显,与总趋势大体相当,在此不再作详细的分析。就大二、大三学生而言,除质量因素外,男生更看重品牌,而女生仍旧看重售后服务。大四的男学生购物渐趋理性化,在价格和售后服务两者中权衡后再取舍(见表7)。

3、大学生购物时极少索要购物凭证

假定被调查的学生对“一直都索要”、“偶尔索要”、“从没有”等频率副词的概念标准大体相同。从总的调查结果看,尽管有22.7%的大学生在购物时一直索要购物凭证,71.3%的大学生偶尔索要购物凭证,但仍有6%的大学生从来不索要购物凭证。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大学生消费维权意识薄弱的现状。

就大一、大二学生而言,性别差异对其影响与总的调查结果相似,在此不作过多分析。对大三学生而言,有将近一半的女生坚持一直索要发票,而男生却无一人坚持如此。相反,几乎所有的大四男生都会坚持索要发票(见表8)。

就性别差异而言,男生比女生更常索要购物凭证,而在“一直索要”方面,女生却远高于男生(见表9)。

就年级差异而言,从大一到大四,学生不索要购物凭证的情况呈现明显的递减趋势,一直索要购物凭证的情况亦明显递增。尤其是大四学生,在购物时一直坚持索要购物凭证(见表9)。可见,随着年龄的增长,大学生越来越意识到购物凭证的重要性。这也是大学生逐渐走向成熟的标志。

五、解决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问题的应对措施

1、增强大学生权利意识,树立自我保护观念

大学生消费维权意识不强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受年龄影响,维权意识程度不同。一般来说,低年级的大学生维权意识要差于高年级的学生。尤其是刚进学校的大学生从依赖父母消费向独立消费过渡,大都缺少商品鉴别能力及自我权益维护能力。当自己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或缺斤少两的产品,丝毫不会想到去消协或工商局投诉或找商家理论,而是自认倒霉。调查报告显示,只有22.7%的大学生在购物时一直索要购物凭证。二是对投诉解决有预期恐惧。预期恐惧指个体根据事物现状及所处环境对事物的未来发展产生不好的预期,从而引发恐惧。目前,我国处理消费投诉事件程序繁长,且影响不大。即使大学生在购物消费时权益受损想去维权,但考虑到投诉花费的时间与精力,往往会选择放弃。这种预期恐惧成为了大学生维权的障碍。因此,高校应建立长效的消费维权机制,引导大学生摒弃预期恐惧,积极参与消费维权实践与讨论,关注学生维权组织的动态,尤其是教师应该发挥教育示范作用,鼓励学生自主维权,从而增强大学生权利意识,树立自我保护观念。

2、加强高校学生维权组织建设、完善学生维权机制

随着高校对大学生消费维权的关注,我国绝大部分高校都成立了自己的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作为学生维权组织在维护学生消费权益时应该发挥积极作用。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90.8%的大学生希望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举行“3.15消费维权”活动,可见,大学生对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抱有很高的期待(见图1)。

同时,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在进行消费维权教育时应针对不同年级、不同性别的学生进行引导,具体而言,对大一、大三男学生应引导其购物时多关注商品标签,而对大一、大三女学生应引导其放弃投机心理,购物时不要只看价格低,而应该关注商品的质量,当消费权益被侵害时,应向有关部门举报,而不是自己找商家理论。对大二学生则不需因性别而区别对待了。对大四学生而言,最优的选择是能够在毕业之前对其进行一次系统的权益教育。

此外,大学生权益维护中心还应以学生需求为主,巧妙地进行学生维权组织的品牌整合营销,唤起大学生的自主维权意识。开展“投诉在线”咨询维权窗口,积极与校广播台合作,将学生消费权益宣传有声化、形象化。在“3·15”国际消费维权日,积极开展系列活动,引导大学生关注自身合法消费权益。

3、加大高校校内及周边市场环境的治理与监管,切实保障学生消费权益

大学(或高校)尽管其核心目标是为学生提供高等教育场所,但其同时也为学生提供着不可缺少的消费服务。高校自身遵守国家法律,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消费服务,是切实保障学生消费权益的重要途径之一。

高校为学生提供消费服务的领域主要集中于两大场所,一是后勤服务,二是与学校紧密相关的校内或周边服务市场,但这两类场所内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侵害学生消费权益的情形。在我们的样本调查中,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周边的市场区域(常被称为“堕落街”)环境混乱无序,这些区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通常处于监管真空状态。有的经营场所并没有通过严格的审批,而是通过拉拢有关领导等方式经营。以极低的价格贩卖假冒伪劣商品,欺骗大学生。大学生由于识别能力不强且抱着省钱的心态,往往容易上当受骗。被欺骗的大学生不知采取何种渠道去维护自身权益,于是就更加纵容了一些不法商家,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学校作为一个组织单位,应该和周边管理部门沟通,建立一些严格的制度,共同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学生的消费权益。只有通过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大对高校校内及周边市场环境的治理与监管,学生的合法消费权益才能不被无端侵犯。

六、结语

有关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现状的调查显示,大学生的消费权益在现实中经常受到侵害,其中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居多,其次是缺斤短两,再次是造假或错误标签标志,最后是利用大众传媒虚假宣传。当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许多的大学生选择沉默,自认倒霉,不采取任何行动。究其原因,一是大学生普遍缺乏权利意识,不关注自身的消费权益,如购物不索要发票、不关注官方的维权信息等;二是高校对大学生的消费维权教育不够,还有待大力提升。因此,为了改变这种不利现状,首先高校应引导大学生强化权利意识,树立自我保护观念。同时,也应积极地加强高校学生维权组织建设、完善学生维权机制。最后,加大高校校内及周边市场环境的治理与监管,切实保障学生消费权益。

【参考文献】

[1] 方丽娟: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8(19).

[2] 刘志翔:大学生消费权益受损害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7(16).

[3] 银建军、覃勇荣:大学生是高等教育市场的特殊消费者[J].河池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

[4] 毛祖桓: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及维护途径[J].北京教育(高教版),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