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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示法论文范文1
关键词:弱势群体;法律救助;福利待遇
前言
为了繁衍后代,为了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人们必须结婚、生育。在科学技术还未充分发达的年代,在繁衍后代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造成一部分人先天性的残疾;为了发展工农业生产,为了发展交通运输,在这个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发生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安全事故,不可避免的会使一些人出现残疾;在社会前进的过程中,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在市场竞争中,在企事业体制改革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企事业单位破产,一些职工会下岗;在战争年代,为了保卫国家、消灭敌人,在当今社会,为了打击、捕捉犯罪分子,一些战士不可避免的成了残疾人……这些人群,是我们国家的弱势群体。因而,从广义上看,对国家来讲,对整个中华民族来讲,弱势群体是一种牺牲,是一种贡献,他们也是伟大的群体。
弱势人员要看到自己对国家、对民族、对社会作出的贡献,弱势人员要看到自己的智慧、力量,要自信、自尊、自重、自强,要奋发向上,尽自己的力量,为社会作贡献,和所有人一样享受新时代的阳光和雨露,享受新时代的美好生活。
张海迪自幼残疾,但她对生活、对社会充满热爱,对未来、对前途充满信心。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学会针灸并为别人针灸治病。她学习外语,并翻译了几本外文书。她的精神、她的形象、她的声音,使千千万万的青少年受到了教育,使千千万万的残疾人的心灵燃起了希望的火光,力量的火光。张海迪成了青少年的榜样,成了青少年的楷模。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博士侯晶晶,她小学四年级就残疾,但她以顽强的毅力,自学完小学、中学、大学课程,获得大学毕业文凭,考取南京师范大学英语专业研究生。她为了对我们国家的教育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又以优异的成绩考取了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博士。千千万万的青少年也从她的事迹里得到了教育、得到了力量、得到了希望。
一艘大轮船需要无数块材料、无数个螺丝钉才能建成,才能乘风破浪、远渡重洋,少了那一块材料,少了那一颗螺丝钉,轮船都不能正常航行。因而,我们不能说哪一块材料重要,哪一块材料不重要。每一个人的智慧、能力是不一样的,每个人只要尽到自己的责任,尽到自己的力量,就同样是对社会、对国家作出了贡献,就应该同样受到社会的承认,受到社会的尊重,就应该理直气壮的享受生活,享受幸福。
天下人是一家,天下人是兄弟姐妹。正常人群要认识、要肯定弱势群体对国家、对民族、对社会作出的牺牲和贡献。在科学技术还未充分发达的时代,一个社会若没有弱势群体,这个社会就不可能存在,一个国家若没有弱势群体,这个国家就不可能存在。弱势群体,由于下岗,身残,他们在生活、学习、工作上会遇到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正常人群要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爱心、更多的同情、更多的关怀、更多的帮助。
电视剧《延安颂》里有这样一个情节,当知道在刘志丹墓前烧香的大娘,是已双目失明的刘志丹的干娘后,亲自把大娘背下了山,请了苏联专家治好了大娘的眼病。台湾电影《中的一条船》的主人翁严重残疾,在大学学习期间受到同学们的特别照顾,同学们爱护他、关心他、帮助他,他女朋友的父母也接受了他并支持他,他最后大学毕业,成了作家。
我们的企业、车间的负责人,市、镇、社区的负责人要以超过关心、帮助正常人的方式来关心、帮助弱势群体。我们国家很多企业在招工时,也招收了一些残疾人员、下岗人员进厂,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给予了同等的工资报酬及福利待遇,我们国家很多市、镇、社区的负责人帮助残疾人员、下岗人员自谋职业,使改革开放的春风吹暖了他们的心灵,使他们过上了幸福的生活。我们有些学校的老师经常利用晚上和节假日到家中辅导残疾、弱智学生。我们整个社会,我们所有的企事业单位,我们所有的人都要关心、爱护、帮助弱势群体,我们的大商店、饭店、我们的社区,我们的医院,我们的娱乐、休闲场所,都要有懂得关爱弱势群体的心理,懂得手语,对弱势群体充满爱心的工作人员。我们国家的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里都要有保护、帮助弱势群体的条例。
国家实施弱势群体保护法。弱势群体的生活、学习、工作、居住、医疗、养老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除国家批准的学校、企事业单位外,任何歧视、排挤、拒绝弱势人员的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纪律的制裁、道德的制裁。
国家通过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保护残疾、弱智学生,通过教育法,省、市、县需设立残疾免费(包括食宿)学校。国家通过劳动法、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弱势群体的就业和报酬;国家通过税务法的有关规定向企事业单位征收弱势群体救助税,对招收弱势人员的学校、企业要减免弱势群体救助税,(下转第24页)(上接第10页)根据弱势群体的人数决定减免金额,弱势人员创建的企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可免收所有税收;国家通过医疗法的有关规定解决残疾人员的治疗,省、市、县设立残疾人免费治疗的医疗单位;国家通过社区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关心、帮助、保护弱势群体,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弱势人员的学习、生活、就业,要有弱势人员的档案和家庭访问、单位访问记录;国家通过刑事法、社会治安法的有关规定,使弱势群体的生活、居住、工作、娱乐休闲、生命财产受到特别保护,市、县政府、公安局都要有救助弱势群体办公室,24小时办公,并公开救助电话;国家通过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使残疾人的婚姻、家庭受到特别保护;省、市、县设立残疾人员、下岗职工免费培训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生活救助机构,创建国家资助的残疾人福利工厂。
演示法论文范文2
民事裁判并不啻简单的形式逻辑三段论,为探寻富有法律意义并贴切个案实际的大小前提。民事法律适用之要义乃在于诉讼程序所保障的公平与正义前提下,法官运用民事法律思维,确定案件基本法律关系,依法律部门体系与效力阶层寻找调整并评价该种法律关系之规范作为大前提,借助适法程序与证明规则查明基本事实与法律行为意思,同时利用法律解释或其他方法使法律适用范围呈显精确化与具体化,然后将目光往返于个案与法律规范之间,不断试验从复杂繁多的案件事实材料中提炼出具有法律意义之要素,为法官心证—提供充分依据并—形成符合经验法则与高度盖然特征且可归属于具体法律规范之法律事实作为小前提,再将涵摄过程通过裁判文书予以演绎的化解纠纷的司法活动。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适用是贯穿整个诉讼程序始终的,本文试总结民事审判中法律适用的一般思路,并分析该种方法在运行中平衡实现法治正义与合理效果的内在机理。
一、起点——基于诉讼程序目的的考量
民事法律规范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日常生活与交易往来中,利益冲突带来矛盾与纠纷在所难免,秩序的维续本身就意味着需要不断地进行打破并重塑,诉讼之目的正了然于此,有学者对此持两分:国家视角的强调社会的稳定—这正是我国司法所格外追求的价值,亦是诉讼主体为维护或实现自己“动或静”的权利而奋斗的手段。从后者而言,种种特定的权利主张亦即“诉讼上的请求”,若离开了具体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便无以营生[1]。
因此,诉讼主张之提出必须同时结构性地反映出基本事实及其所涉及基础法律关系:简言之,原告应对其构成要素基本主体(原、被告之身份与争议之关联性)、客体与内容(统摄为事实与理由)阐明清晰的轮廓,足以在案件受理时使法官以法律关系为基础对案确定案由,进而明确依审判职能划分予以准确分流,这无疑给下一步的“找法”提供了强有力的线索。即使实务中存在对个别定性的偏差,但这种方法无疑是科学的,因为法律关系的界定虽然简单,但也必须尝试运用最基本的法律解释与适用的方法—应由哪一部法律对该事实进行评价。
当然,不得不说的是,在利用思维对案件事实进行评价之前,并不能太过专注于讨论实体法上的权利基础而完全抛弃程序法上的约束,否则这种考量很可能是徒劳的,因为法院很可能因欠缺案件管辖权系属或管领力而丧失进一步探究的必要,如果人们首先绞尽脑汁去思考有关实体法规范的可适用性,然后才发现在当前这一程序中无法对这些实体法规范的可适用性做出有约束力的决定,那将是很不经济的[2]。
二、持续的找法进程——为了可适用的法
从现代法治国理念出发,法律被制定并要求被严格实施。作为法律适用之大前提,调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并具有一般评价效力的法律规范无法欠缺,否则对个案事实的评价将陷入无序的状态,因而案件之审理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通过规范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模式对行为进行评价。如前所述,从民事诉讼之基本类型(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与形成之诉)考量,寻找可适用的法律,应当从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出发,这就需要一种“拉入视野”(in-betracht-ziehen)技术,为此,尚不论精确之请求权基础,而应首先确定对该领域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之法律部门,始得对进一步寻求适切的适用条款进行探求,正是在这个时候,我们才感慨法律编纂体系的价值所在。其后,我们需要面对的是哪些规范可以成为判决的依据—法律渊源,还有该部门内诸多(适用范围确定的)法律与规范具体行为之条文间的冲突与竞合之解决—效力位阶,这涉及民事法律适用客体研究,本文不予详述。值得注意的是,民事审判中规范的竞合问题并不当然地由法律体系内部解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诉讼上处分权可以就同一事实构成产生的多种法律后果予以选定,法院的必要提示工作—释明—也时常为此提供可能性。
但法律选择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关系归属的过程,法律总是给适用者留下了一定的语义空间,其界限并非总是清晰而单一,如果对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身存在认识上的偏差,那么找法实质上只是在犯一个现实的错误;找法的事实依据也并非可以简单查明,尤其在民事审判中作为事实构成类型之一的当事人之法律行为,这种出于动机而为的意思表示与受领效果可能存在不一致,毋论意思表示本身即有可能不真实、不自由甚至根本违法。
三、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主客观间对大前提与小前提之交互校验
正如之前所进行的程序,初步审查确定案由后的案件即进入审理,然而初定之案由依据的事实并非真切,还有各种无干成分杂糅在一起的,构成要件的真实该如何获致,事实之肯认与证伪又或然地转变着进行法律评价的适用规范,而规范的意义界限与适用范围往往与事实要素并不相符,或本身即不明确。上述问题可概括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讨论: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孰先孰后
关于二者之区分,有学者从法官的判断方式为之,即认为事实问题由法官依据当事人主张与举证而为判断,法律问题则系法官以其本身的法律认知来决定,而不须取决于当事人的主张,此观点甚为明了,但“困难的根源在于:在提出实际上是否发生某事的问题之前,首先必须以某种方式把某事‘描绘’出来。”[3]正如找法的意义所涵盖的,仅在依据适当的法的可评价前提下去探究案件的真实性,才是有意义和效率的,而盲目进行事实考察虽然亦可能实现目的,但大量的时间浪费在与案件实质处理无关的事实上,被认定的事实无法成为归属特定法律规范的要素,也根本无法评价法律后果。再而,从事实查明的方法考虑,法官固然无法抛却对程序法律问题的认识,而证明责任的分配本身就是依据实体法中关于法律评价方式而进行的。有些情况下,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易表现出界限不清,如民事法律行为,因之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自由及合法而成为事实问题,同时又有该表示受法律评价所欲实现的效果而纳入法律问题之范畴,但其内在要素各异。另有对特定事实进行涵摄之前,相关标准[4]必须先行填补,而这种填补方法需参照法秩序以外的规范,并通过考量社会秩序与伦理来认识公众对自己“主观上采取的立场”所进行的评价,即一种价值的判断。
(二)法律问题的先前提——法律适用范围的确定
法律首先是一门语言学科,法律大多以概括式的立法规范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其语义概念无法涵盖一切生活内容,且总是存在着一定的语义空间;法律天生的安定性使得法律概念与规则在新的时代下易产生不同于立法时的语义变迁;而对法律的理解往往随着语境与主体的不同亦存在着差异。因此,法律无法对社会生活的各种异化或新兴的领域作出规定,随着时间与空间的转换,法律语义即便易于理解的,却往往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方式。在法律被适用前,确定其适用范围实为必要,这就需要使用各种法律解释与漏洞补充方法[5]。然而,为解释或补充时必须确保与具体案件之间存在关联性,不得偏离对个案法律关系进行评析的任务。
(三)事实问题的查明——创造可涵摄性[6]
法律适用范围之明确,为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提供了脉络,将向真实靠近的路径始终维持在可以受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关联性。此外,尚需结合正当程序下依靠特定的证据规则并通过法官的内心确信来判断为事实佐证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的,且已经达到了应然确定的程度方可涵摄于具体法律规范之下,成为裁判的事实依据。
民事诉讼为典型的证据
之诉,依当前采用的当事人主义,一方必须为己方之主张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一般情况下,原告作为诉讼提起者,必须为其主张提供有力本证,被告为抗辩其主张需相应地提出反证,这种论辩模式并非总是盯着单一事实按一正一反的模式进行着—法律调整下的权利与义务应分别由争议双方何人享有以及双方既成的举证能力对比往往也决定着各自举证责任与证明内容—这需要通过对规范该种法律关系之法律进行解释及其适用方得明确。
1、举证责任转移——目光流转往返于证成与未证成之间
一方证据提交法庭后,并不当然得以证明相关事实,亦即,举证责任并非必然转移。证据之形式与来源是否法定(合法性)、是否真实(真实性)涉及根本效力问题;还需考虑证据证明之事实是否可归属于“已选择”之法律(关联性),是否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因素。因此,在程序正当的前提下,通过对当事人陈述、质证,倾听专家关于实质问题的专业性经验(鉴定、评估等)以及法官亲身的经验感受(勘验等)后,进行一系列的经验聚合及复杂的确认过程,法官最终确定该证据是否足以反映相关事实已逼近“高度盖然”的程度从而得以据此在法律概念或规则上进行评价,进而判断是否存在由另一方进一步展示其对抗之证据之必要—举证责任是否发生转移,直至一方无法实现证明目的为止。
2、持续交互参照——目光流转往返于事实与法律之间
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查明与法律所规范的事实构成并非孤立进行,而应“双向归属”。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多个法律关系掺杂一处,法律适用范围界限不清;证据类目繁多,事实真伪不明,难以形成内心确信。此时就需要进行一个多阶段的、逐步深入的选择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不相关的规范、解释可能和事实被一步步地排除出去[7]。事实的查明将为规范的解释方法提供更精确化与具体化的前提,再而法律界限的清晰与选定对可涵摄的事实进行了重置与校正。
综上,对法律事实的追求并不仅限于简单的证据认定,而是需要不断对照选择之法律以及事实之归属,这种对照体现在法官从案情出发进行释明、分配举证责任、指导举证,以及对庭审的驾驭能力—始终为了法律事实的法庭调查及对事实可归属法律之解释与适用的法庭辩论,这一过程具有明显的实践性和经验性,是任何法学试题所无从涉及的。
四、法律适用、价值判断与自由裁量
笔者在此并不想对传统的逻辑三段论进行陈词滥调式地铺陈,在大小前提均具备的情况下,之前为法律适用所进行的思维过程通过裁判文书进行演绎。需要说明的是价值判断,就其原因既有法律在形式与内容上无法完全满足现实中行为调整之需要,也有作为追求个案法律适用实质正义手段之考虑,价值判断经由审判实践理化为自由裁量,是对规范的适用范围与事实的涵摄进行补充从而实现法律适用的重要手段。
1、关于价值判断之基础—正义
法官之职责在于审理个案并化解纠纷,如何实现个案的正义,亦不能违背法律稳定性和统一性,司法的公正与公平即是合理的解释。“各种价值体系的总体,又被抽象为所谓的正义”[8],体现为一种“同等对待原则”以及利益衡量中的“比例原则”,简言之,即正义是各种价值以最小之利益损失实现利益最大化,且必须同等情况给予同等对待。因此,在面临严格遵循法律的形式正义与允许特定条件下为价值判断之间产生的矛盾时,我们必须注重公平及诸种价值利益之间的衡平—也即最大化的法律之治与有限的自由裁量所能产生的最优化的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双重关注。实际上,“忠于法律及追求正义两者并不冲突,毋宁是互为条件的”[9]。价值判断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帮助法官摆脱概念法学意义上的绝对的形式逻辑的桎梏,不致被理性主义的方法所蒙蔽,并俾使激发思考,产生法律与社会经验的积累[10]。
2、 穷尽一切材料与法律—严格的规则之治
当然,任何价值判断必须在法律规范之外进行,换言之,这种评价并不得在法律可能的语言范围内,或援引部门法体系内类似条文,或通过揣摩立法者意图,或理解立法目的,或直接适用作为法源的原则等方法内可以进行,否则便突破了“分权”理念进行高度个人性的肆意“造法”—除非—法律本身与社会现状严重脱节而出现不正义。而且,价值判断总是依附于法官个人观点,极易存在价值偏好与立场偏见,并无法形成立法所具备的民意基础对判断结果的正义与普适性予以检验。
3、 价值序列与比例原则
一般情况下,价值以法益或利益形式表现,隐含于法定权利进行实现,其衡量排序在法律体系中即可窥见,故此,自由裁量在特定规范领域必须为实现某种价值,或因某种价值而舍弃其他(低位阶)价值,这无疑为价值择弃提供了良好的方法。然而,价值阶梯并非确定,而是随着社会发展、国家政策与习惯等变迁而发生变化,这要求法官积累一定的社会与法律经验来进行感受。另外,对于价值的追求不能仅仅以位阶为依据,而必须考虑到以“效用”与“损害”的利弊评估来预测效果,也即“比例适当原则”。
4、 我国特色的民事诉讼价值观与裁判的社会效果
我国民法非生于本土而是由外国移植,法律精神与立法技术虽得普遍适用,在我国并没有逻辑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基本形成,公民的法律素养尚停留在较低层面,立法仅具备形式上的民意基础,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共同体并未形成。而当前阶段,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处于转型期,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公民缺乏法律认同,这要求司法将秩序与效率价值的追求提升到较高层面,如果严格按照理性方法论机械适用法律,片面追求法律效果,则较难实现秩序稳定。为此,若存在可裁量空间,法官应能动地利用价值考量与取舍进行对规范之适用进行价值补充但,这并不代表出现任何抵牾均可以随意抛弃法治原则,在法律合理而清晰的语义界限和解释空间内,我们只得能动地运用调解等柔性手段避开价值冲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五、民事案例之研究意义与裁判经验形成[11]
我们总是钦佩具有丰富审判经历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庭审节奏有条不紊,法律定性精准到位,事实查明方向明确,而初任法官即便具备良好的法律理论素养,却时常感觉束手无策。最后,笔者试从法律适用一般思路总结案例之研究意义以及裁判经验之效用,并努力回答开文之设问。
1、法律规范认识的精确化—以同等对待原则为视角
大量案件的审理,法官需要对法律进行反复却不单一地进行解释或(如确有必要)补充以确定其适用范围,同时以此寻求可涵摄的法律事实以对个案进行法律上的评价,这个过程是一个不断试错与总结的过程—当目光在证据与事实与法律三者之间往返时,实体与程序法律的评价方法及具体适用范围在各种实质不同的事实的试练下越发具体化、精确化与生活化—对相同类型案件的归纳与对异质的反思使得他不断校验、更正脑中的既成经验,并随着实践的深化认识呈现出曲线式上升。在这个过程中,个案事实中具有法律意义的要素是否存在差异构成判断案件“异同”之基准,即通过对其甄别来实现对其所归属的法律适用范围差异的比照,同时,他可以将这种经验(类推)适用于类似(差异)事实构成模型中,指导举证并为之提供实际法律效果的评价方法。
2、 事实认定方法的精确化—以经验法则为视角
如前所述,民事案件证明标准要求所举证据(小前提)证明待证事实符合日常经验法则、达到高度盖然性(大前提):这一归属也存在着精确化的过程,尤其是日常经验法则本身即为大量社会、自然经验之集成;而在此之外,尚存在着对盖然性程度的把握问题,这既要求充分考量经验法则与证据证明力结合程度,亦要求对这种程度是否足以认定某种事实进行判断。
3、 实质判断并不同于倒置推理[12]
综上,运用经验产生的事先的结果判断可以存在,但必须仅仅是在经验高度积累的基础上运用熟练的法律思维、潜在的价值分析以及强有力的法感反映出来的一种对类似案件审判之指向,而非具体精确的评价结果,这个过程必须是客观的,并非先入为主的个人利益指引。不论上述条件是否具备,司法裁判尤其是文书仍然必须详尽而严密地演绎形式逻辑的构架与推理过程,即仍然必须遵守程序正当的原则,创造大、小前提,一旦在个案事实与法 律之交互审验过程中发现经验存在错误,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并思考这种分离的原因,转化为下一次处理同类案件之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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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中村宗雄、中村英郎.:《诉讼法学方法论》, 陈刚、段文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__年版,第159页。
[2] [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29页。
[3] [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__年版,第187页。
[4] 该些标准如:善良风俗、诚信原则等评价性概念。
[5]民事法律解释方法主要有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与合宪性解释;漏洞补充方法主要有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创制性补充。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
[6] 涵摄(subsumtion):将案件事实归属一法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参见[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__年版,第33页。
[7] [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30页。
[8] [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241页。
[9] [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__年版,第27页。
[10] 参见陈金钊:《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忧思》,
演示法论文范文3
“以人为本”是现代最主要的教育理念。“本”是指事物的根本,在世界万物万事中,“人”才是根本。现代教育强调“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要求教师要全面地了解学生,深入地研究学生,有效地服务学生。教师只要落实好“以人为本”教学理念,教学工作才能做实、做好,才能把促进全面学生发展。在宪法学研讨式教学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就是要以人为主、以人为重、以人为先,面对当今越来越多具有独特个性的学生,教师要树立正确的“学生观”。而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的“学生观”是停留在“应试教育”的教鞭下,对学生采取同一评价标准和整体划一的评价方式,教师是教书的机器,学生是学习的机器,教师看重的是学生的分数,而忽视学生的个性发展。这是传统教学上的失误或失败,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的“学生观”必须得到彻底的改革。教师应树立正确的“学生观”,即教师在宪法学研讨式教学中承认学生个体差异,尊重差异,研究差异,从学生的角度如何引导学生学习和思考。既关注那些将来可能成为“家”的少数学生,更要关心那些将来成为“匠”的大多数学生,实现教育教学面前无差生,让每一个学生在宪法研讨式教学中都能得到全面发展。在宪法研讨式教学中,坚持“以人为本”教学理念,要求教师具有“服务”意识,宪法研讨式教师不再是唱“独角戏”,教师不再是课堂上高高在上的权威神圣不可挑战。在宪法研讨式教学中,教师必须确立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教师要通过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为学生服务,树立“一切为了学生”和“为了学生的一切”的服务意识。在宪法研讨式教学中,坚持“以人为本”教学理念,要求教师要充分信任学生,营造轻松的课堂教学氛围,建立平等、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通过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来体现教师的主导地位。因此,教师在宪法研讨式教学过程中,一方面要给学生充分参与学习、讨论、有表现自己才华的机会,另一方面要注意倾听学生的意见,特别是学生的不同意见,教师不要强求课堂上一致的标准答案,而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发挥学生的聪明才智,通过教师的引导、启发、点拨,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精神,让学生在宪法研讨式教学中自己来推导出结论,领悟发现、得出结论,培养学生科学素养和科学精神。在宪法研讨式教学中,坚持“以人为本”教学理念,教师必须具备宽容的心态。当今学生个性越来越张扬,也许会在宪法研讨式中出现突发事件,学生提出与当今主流价值观相悖的观点和看法,给宪法研讨式教学带来不利影响。面对突况,教师首先要冷静,不要以言语压制学生,要允许学生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次,教师要宽容,换位思考,俯下身子与学生平等对话,循循善诱地引导学生朝着正确的主流价值观思考。教师具备宽容的心态,就具备了教师的爱心。爱和感动是教育的最高境界。学生的成长离不开教师的宽容,因为宽容是一种无声而有力的教育,是一种爱和感动的教育,换来的必是教学的双赢。
二、目标层面的教学理念———有效教学
宪法研讨式教学有其教学目标,即实现有效教学。有效教学作为宪法研讨式教学目标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丰富学生知识结构
知识结构是指一个人所储备知识的结构体系,是一个人经过专门学习培训后所拥有的知识体系的构成情况与结合方式。宪法研讨式教学要求学生所达到的目标是既有宪法学专门知识,又有广博的宪法学拓展知识。宪法研讨式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建立起合理的知识结构,培养科学的思维方式。合理的知识结构是学生将来担任现代社会职业岗位的必要条件,是人才成长的基础。宪法研讨式教学既注重宪法学基础知识的教学,也注重相关知识的介绍,学生在掌握宪法学基础知识基础上,通过讨论或辩论向外延伸和拓展相关知识。学生为了在完成教师布置的研讨式教学的任务,必须查阅相关资料,拓展与宪法学相关的课外知识。因此,宪法研讨式教学能够帮助学生建立合理、丰富的知识结构。
(二)提高学生综合能力
通过宪法研讨式教学能够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提高学生文献检索能力。教师布置宪法学研讨式教学选题后,要求学生通过查找相关资料解决每个选题。学生通过查阅资料,文献检索能力提高了。第二、提高学生口头表达能力。宪法研讨式教学要求每个学生在课堂上都发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提高了。第三、提高文字表达能力。宪法研讨式教学要求学生对查阅资料,并对每个选题撰写1000字左右的发言稿,学生的文字表达能力提高了。第四、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宪法学研讨式教学不仅要求学生在课堂上发言,而且教师还要组织学生对不同的观点进行讨论或辩论,学生的思辨能力提高了。宪法研讨式教学这种民主、和谐、开放式的教学,有助于解放学生的口,让其去问、去说、去讲、去辩,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增长才干;有助于建立“主—主”合作的新型师生关系,这种新型的师生关系无疑会对提高学生综合能力产生重要影响。
(三)培养学生健全人格
人格是指人类心理特征的整合、统一体,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结构组织,是一个人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表现出的一种独特的行为模式、思想模式和情绪反映的特征。人格包括两部分:性格与气质。宪法学研讨式教学中学生之间互动、师生之间互动,这种师生互动和生生互动,能够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懂得尊重和合作,懂得如何面对课堂上所遇到的困难和挫折,有利于学生形成沉稳的性格和良好的气质,培养学生健全人格。
三、操作层面的教学理念———自主、探究、合作、创新
宪法研讨式教学操作层面的教学理念包括自主学习、合作学习、探究学习和创新学习。
(一)自主学习
自主学习是与传统的接受学习相对应的一种现代化学习方式。自主学习是以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通过学生独立的分析、探索、实践、质疑等方法来实现学习目标。自主学习具有自立性,即学习主体都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人;自主学习具有自为性,即学习主体能够进行自我学习和思考;自主学习具有自律性,即学习主体对自己学习的自我约束性和规范性。宪法学研讨式教学强调学生自主学习,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布置课堂研讨选题后,要求学生根据选题查找相关资料,对选题进行分析、思考。改变传统教学中强调学生被动接受学习、死记硬背的现状。宪法学研讨式教学倡导学生主动参与、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探究学习
探究学习是在学生主动参与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猜想或假设,在科学理论指导下,运用科学的方法对问题进行研究,在研究过程中获得创新实践能力、获得思维发展,自主构建知识体系的一种学习方式。探究学习具有四个方面特点:第一、探究学习的主体是学生;第二、探究学习离不开教师指导;第三、探究学习从问题或任务出发;第四、探究学习必须遵循科学的研究方法。宪法学研讨式教学强调学生探究学习,学生在对教师布置的选题进行深入探究式的研究,即对选题所涉及到的研究现状、观点进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要进行创新研究,在辩证分析基础上提出自己新的观点和看法。通过宪法学研讨式教学的探究学习,学生不仅能获得知识,更重要的还能培养他们的探究和创新能力,增加他们的情感体验。在探究学习中,能力的培养和知识的获得同样重要。
(三)合作学习
合作学习是指学生为了完成共同的目标和任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的互学习。合作学习是一种结构化的、系统的学习策略,通过分组方法,以合作和互助的方式从事学习活动,共同完成学习目标和任务。合作学习是一种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的学习策略。宪法学研讨式教学通过分组讨论对选题形成小组观点,然后在教师组织、引导下进行课堂研讨,通过课堂研讨环节,完成教学目标和任务。宪法学研讨式教学中的分组讨论和课堂研讨都是学生合作学习的方式。宪法学研讨式教学属于问题式合作学习。问题式合作学习是指教师和学生互相提问、互为解答、互作教师、既答疑解难友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的一种合作学习形式。这种合作学习模式又可分为生问生答、生问师答、师问生答等方式。在宪法学合作学习中,能够培养学生合作精神、交往能力、竞争意识。
(四)创新学习
演示法论文范文4
例如在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以自己的采光权受到被告的房屋妨碍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而被告在诉讼中则以其房屋修建是经县城建局审批通过为理由提出抗辩,主张所建房屋虽对原告的采光造成一定妨碍,但不构成对原告的采光权的非法侵害,因为其建筑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许可范围之内。在此民事案件中就涉及到如下问题:人民法院可否在审理该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县城建局批准被告建房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如果不予审查,则对案件在程序上应作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具有如下特点:①发生在民事案件中;②作为抗辩理由由一方当事人提出,引起双方当事人争议;③同时涉及行政法律依据和民事实体法律依据的问题。正是由于上述特点。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具有其内在的复杂性。
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时有发生。在当前我国行政立法不规范和不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又缺乏有效制约以及行政法与民事实体法之间不够协调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仅不会减少,反会随民事纠纷数量和种类的增多而越来越突出。但长期以来,由于立法上的疏漏,这一问题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始终是一个困扰人民法院的难题。
从立法上看,民事诉讼法典对如何解决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未有涉及。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只有一些针对具体案件或具体情形的零星规定,而散见于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又存在着不一致。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中规定:“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但实质为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对待。”按此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可以直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后,在向被告送达状副本时。应当通知被告如欲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须在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又规定:“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可见,按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对专利主管机关授予专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与立法上的情形相适应。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解决方式,大致有四种:①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然后对案件进行裁判。②避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依据民事实体法对案件作出裁判;③尊重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不予审查,在此前提下对案件作出裁判;④先裁定中止诉讼,让当事人提起其他程序解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
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笔者认为,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分析,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案件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不合适的,理由如下:
第一,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活动。民事审判是由于平等地位当事人之间发生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而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审判,作出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权威性判定的活动。而行政审判则是指由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就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而由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权威性判定的活动。因此,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民事审判的性质
不符,而且势必混淆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的区别。
第二,行政权与司法权是各有分工、彼此独立的两种国家权力。除非经过行政诉讼程序人民法院不能否定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构成了对行政权力的不正当干预。而且,如果人民法院以民事审判权否定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机关则坚持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势必造成社会生活中存在两种对同一事实的认定结论截然相反但又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如此不仅使得民事纠纷无法获得真正的解决,而且造成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第三,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会引起实体法适用的难题。从法理上分析,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事实体法解决争议,行政法显然不属于民事实体法的范围。然而,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必须适用行政法,因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指的是该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上合法与否的问题。
第四,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由于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无当事人地位,也就无任何诉讼权利可言。行政机关无法对自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辩论,更不能对人民法院的判定提起上诉,这显然有违诉讼公正的价值目标。并且,由于行政机关不能就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参与诉讼,进行举证、辩论以及对人民法院的判定提起上诉,则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判定难免偏听偏信或主观臆断,其结论的正确性缺乏程序保障。另外,通常情况下,民事审判组织的审判人员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其司法经验与业务素质往往比不上行政庭审判人员,让他们去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利于保证案件质量。
既然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不宜对案件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则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就不应采取由民事审判组织先审查,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处理方式。那么是否可以采取避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仅依民事实体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呢?从表面上看,这一做法避免了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直接审查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但其实不然。首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予考虑,而仅依民事实体法对案件进行裁判的做法本身就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的间接否定,仍然构成了对行政权的不正当干预。其次,如果人民法院仅依其民事实体法对案件作出的裁判内容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相互矛盾的话,则仍未避免对同一事实即某一民事行为或权利成立与否存在结论相反又都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的情形,民事纠纷仍难以彻底解决。再次,避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则主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承受不利裁判的当事人自然不愿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这也使得民事纠纷难以真正解决,可见,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人民法院也不宜采取避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仅依民事实体法进行审理与裁判的做法。
至于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采取无条件尊重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并据此作出裁判的处理方式,其不妥当更是显而易见的。按照这种方式,如果经行政机关许可的行为或授予的权利依民事实体法确是违法的行为或是不能成立的权利,则必然使得人民法院变相地维护了在民事实体法上违法的民事行为或不能成立的民事权利。这当然违背了民事审判维护正当民事权益的宗旨。而且,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势必会因为无条件尊重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性,而放弃对民事实体法的尊重,这也就违背了人民法院以民事审判维护民事实体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的职责。当然,如果民事诉讼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未发生任何争议,人民法院
自当无条件尊重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上文已经指出,本文所讨论的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仅指在当事人就案件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笔者认为,处理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比较妥当的方式就是:先裁定中止诉讼,让当事人提起其他程序解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然后对案件作出裁判。这里的“其他程序”包括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这一处理方式的合理性在于:其一,避免了上文所列的由民事审判组织直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产生的各种难题及弊端;其二,使民事案件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能通过正当、合理的途径得以解决,其三,通常能确保民事纠纷最终得以顺利解决。
演示法论文范文5
关键词:现今电信;电信发展;趋势与挑战
前言
目前全球电信发展已逐渐进入系统解构的混沌期。要使系统顺利通过混沌区进入新的有序状态,不论是电信监管当局或事业经营者都必须:1)了解当前混沌状态的具体发展情势;2)洞察主导老系统解构与新系统成核的内在自组织作用力;3)运用关键性政策控制参数,导引系统完成跨临界分岔,建构新的电信秩序。以下是针对这三个面向的问题所归纳的一些看法。
系统进入混沌区的迹象
1.PSTN的式微。贝尔发明电话一百多年来,以交换技术为核心的PSTN固网电话一直是电信产业的核心。20世纪80年代移动技术崛起,PSTN在电信市场中的地位不再唯我独尊,全球各地的市场纷纷出现固网的话务量或普及率被移动网路替代的现象。互联网兴起后,90年代末期部分PSTN的用户接入电路(最后一里)被ADSL化,而PSTN的核心网路也因IP骨干网路的大量建置,开始边缘化。不过,真正致命的打击则是随着用户回路IP化所导致的VOIP的普及,特别是免费Skype等的快速成长,使PSTN的营收严重“蒸发”。今天已可看到如英国电信等国际大业者,开始执行从2006年起让PSTN逐步除役的计划。失掉了PSTN这根旧支柱后,未来的电信产业谁主浮沉?
2.移动语音服务的饱和。移动网路原本是最有机会接替PSTN地位的,但移动服务从一开始发展就过于着重传统的语音服务,以致于普及率渐趋饱和时,制约于价格竞争,全球各地纷纷出现ARPU下降与增(话务)量却不增(营)收的困境。要想维持移动营收的继续成长,只有两条出路:1)创造成功的增值服务产品,以增加ARPU;2)对外寻求尚有成长空间的他国移动市场,拥有其部分股权或参与经营,使总营收增长。但这两条路都有相当的挑战性。
3.宽带内容服务蓄势待发。宽带IP技术逐步渗入固网与移动的核心网路,再加上用户端接入电路与终端设备的宽带化,影讯(video)即将成为固网与移动服务在技术上的预设(default)规格。这时电信事业经营者的基本挑战是:能否善用“先带宽、后内容”的大形势,开出一条从用户书房到客厅的捷径,为自己创造一个可收费的宽带内容市场?在这条“捷径”上所遭遇的短兵相接对手是:目前正在积极进行数位化工作的有线电视网路业者。
4.无线技术的颠覆性潜能。WiMax技术来势汹汹,一旦与其配套的用户端AP开始商用化,由于它能以很低的成本提供充分的带宽,对目前固网ADSL的接入服务以及移动的3G宽带服务,都成为一种具有高度威胁的颠覆性技术。这类新无线技术的出现,将会迫使ADSL必须向光纤升级,而3G也会被迫加速它的建置时程。否则,螳螂捕蝉、黄雀在后,技术的演进非常可能使既有的庞大电信王国,一夜之间被颠覆耗散。
5.城乡数位落差的扩大。开放竞争的电信市场,通常都会把资源与注意力集中在都会地区,于是“成本高、消费低、动力小”的乡村地区,相对的建设落差日益扩大,导致城乡发展严重倾斜。这时的问题是如何不使情况演变成积重难返,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
1.技术与市场因子。使既有市场解构的基本动力是功能更强、成本更低、品质更好,不断推陈出新的电信新技术。在新技术的基础上,具有创业精神的企业家,就会去发掘如哈佛大学教授克里斯丁森所称的“破坏性创新的机会”,亦即:有无未被服务的市场、有无不满足的顾客、有无好过头的产品等──Skype以免费的VOIP打入网络族,一两年的时间内在全球创造几千万用户群,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系统深层追求总体稳定与平衡的内驱力。电信服务只是整个社会生态系统的一环。电信服务如果出现严重的城乡失衡现象,以致危及社会生态系统的稳定,那么任何复杂系统都具有的内在自我修正机制,就会起而反制,来寻求城乡二元化矛盾的统一。当然所谓的统一不必是实体面(physical)的完全一致,但必须是服务功能面的相当。
3.产业生态系统演化。复杂、系统、宏观的质变是以微观单元的质变为基础的。在电信系统中,所谓的微观单元主要是指用户行为模式的转变。例如从使用PSTN转为在个人电脑上打电话;或如车载电脑的使用者通过同一显示介面,接打电话、收发e-mail、查看股市行情并下单、查询交通路况、收看电视新闻或热门连续剧。这类微观行为模式的改变,都将带动宏观价值链的重整,甚至导致产业结构的再造。目前已经看得出来的宏观趋势是:1)电信网络必须走上多元融合,才能提供消费者所需的全方位服务(包括数位广播);2)全球单一业务业者纷纷通过并购等手段,使自己转化为更具有适应力的全服务业者;3)传统垂直化(固网、移动分立)的监管架构必须转型朝水平化发展,否则将成为产业继续发展的主要障碍。
跨临界分岔的关键性控制因子
复杂系统在无形之手影响下的演化方向具有群龙无首的不稳定性与不可测性;但政策参数的有形之手如果能有效导引系统内在的自组织力量,使它们能一致(alignment)朝向符合政策目标的方向发展,那么产业转型与价值链再造等都可以“因事之理,不劳而成”的方式完成。电信产业要有效走出混沌并开创新局,电信监管当局要扮演关键性的角色。当前全球电信监管机关共同面对的是如何设定以下几项政策参数的问题。
1.电信发展总体目标的策定:电信政策是国家总体政策的一环,对达成国家总体目标而言,它也只是一个下位的政策工具。因此必须理清,诸如电信发展在国家永续发展的策略上,如何扮演总体发展的基础平台角色等问题。
演示法论文范文6
在过去的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现有的发展方式还有一定的适应性,还可以维持,还有一定潜力。但进入十二五时期后,情况将会发生重要变化。要改进我国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在公共服务事务方面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使各地政府都有充足的收入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十二五”期间应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从而推动发展方式的实质性转变。
一、发展环境面临两重性
从总体上说,“十二五”时期中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基本条件和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不会发生根本改变,同时面临的制约条件也在增加。
第一,我国仍将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时期和居民消费结构的快速升级时期,巨大的需求潜力能够为我国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中国发展的不平衡性通常被认为是缺点,但这一特性可以使庞大的需求潜力分阶段释放,从而使国内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持续更长时间。从这个意义上说,又是一个优点。但另一方面,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制约着需求潜力的发挥。伴随着近年来经济特别是投资的高速增长,新的结构性矛盾也在积累,潜在的财政金融风险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第二,产业发展的基础进一步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得到巩固,工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取得进展,基础设施和产业配套条件继续改善,国际竞争力有所提高。这次危机中中国出口在总量下降的同时份额上升,对中国的产业国际竞争力是一个直接检验。另一方面,中国总体上仍然处在国际产业分工体系的中低端。“十一五”期间中国服务业的比重基本没有提高,公共服务、生活服务、生产水平等都有待提升。
第三,中国巨大的人力资源优势仍会继续保持并得到质的提升。值得一提的是,随着高等教育普及率的不断提高,中国高素质劳动者群体队伍不断壮大,形成了新的以“较低成本、较高受教育程度和素质”为特征的人力资源新优势。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土地、水资源、矿产资源、劳动力等各类要素成本都在上升。中国发展所依赖的低成本竞争优势虽然还可以保持一段时间,但逐步减弱的趋势已经出现。另外,人口老龄化问题将在“十二五”期间逐步显现,导致“人口红利”逐步减少。
第四,近年来节能减排力度较大,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生态环境状况出现局部改善,但能源资源和环境压力对发展的制约总体上没有缓解,有些方面还在加剧。与此同时,近年来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呈现增多趋势,提高应对和处置危机能力,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减轻社会危害和经济损失面临新的挑战。
第五,“十一五”期间,社会发展得到更多的关注和重视,特别是近年来采取了诸多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社会建设步伐加快,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有所提高,区域差距趋于缩小。但社会发展滞后的问题仍未根本解决,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不平衡、收入和基本保障水平差距大、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利益协调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依然突出。
第六,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年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们已经形成了既独具特色和优势、又符合市场经济通行原则的经济体制,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这次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再次显示了中国独特的体制优势。“中国模式”也成为一个时期来的热门话题。但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还存在不少深层次的问题。我国发展方式存在的诸多矛盾,都与这些深层体制问题相关。
二、发展模式要适应阶段要求
从这个角度说,“十二五”期间要趋利避害,因势利导,必须着力解决好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内需与外需之间、储蓄与消费之间的结构不平衡,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不足的问题。二是技术创新动力不足,管理水平不高,要素成本上升、传统竞争优势减弱的压力日益增大。三是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不协调,在传统生态环境问题依然存在并有所加剧的同时,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又成为我国必须长期面对的重要挑战。四是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不协调。
这四个方面的问题,可归结于一个主要矛盾,即现行经济发展方式与新阶段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新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我们认为,应当把推动发展方式的实质性转变作为十二五规划的主线,作为十二五期间发展战略的一项核心任务。
发展方式或“增长模式”的转变已经讲了许多年,之所以没有取得全面的、实质性的进展,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与发展阶段有关,也就是说,在过去的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现有的发展方式还有一定的适应性,还可以维持,还有一定潜力。但进入十二五时期后,情况将会发生重要变化。
一是过去可以维持的一些因素已不具有可持续性。例如, 危机后由于美国等储蓄消费结构的改变,中国的出口市场将面临结构性改变;要素成本的快速上升,很可能使一些行业原有的基于低成本竞争的商业模式无利可图。
二是中国经济已经高速增长了30年,估计这样的增长势头还可以延续十年左右。当然,这方面的估计有较大差别。但增长的中低速度时代总是要到来的。中国现有的增长模式是“速度效益型”的,低于7%,相当大量的企业是要亏损的。
三是一些年来的投资高速增长已经积累了一些新的金融风险。之所以有风险,说到底还是一个发展方式的问题。只有重视并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才可能控制已有的风险,并防止形成新的问题,才可能使中国经济在以后的发展中减弱或避免大的金融动荡的冲击。因此,“十二五”时期很可能是一种重要的转折期。如果发展方式的转变没有实质性推进,将会面临突出的发展不可持续的问题。
三、推动政策调整实施四大战略
我们认为,“十二五”期间应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从而推动发展方式的实质性转变。
第一,以农民工市民化为重点的城镇化战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镇化进程取得重大进展,城镇数量、城镇人口规模及其占总人口的比重都有大幅度的增长1978年到20xx年,我国城镇化率由17.9%提高到45.7%,年均提高近0.93个百分点,城镇人口由1.72亿增加到6.07亿。即便如此,中国的城镇化发展水平仍落后于同等发展水平的国家。持续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使大多数农民不再是农民,进入非农产业和城镇,少数继续从事农业的人群走上产业化、现代化的道路,是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中国扩大内需的最具潜力的领域。
推进这项战略需要一系列的改革和政策支持。首先要促进城镇就业岗位持续增长,为此需要放宽准入限制,特别是服务业准入限制,鼓励竞争,支持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正确处理产业结构升级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加强职业培训等。同时,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要积极而稳妥地调整农民工市民化政策,比如,有些地方探讨将农民工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的覆盖范围。有关政策应逐步完善。
第二,以完善社会保障和扩大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的改善民生、扩大内需战略。
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中国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明显偏低。20xx年中国医疗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为4.4%,社保与就业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为10.9%,此两项合计占比为15.3%,比人均gdp3000-6000美元阶段国家平均31.4%的水平,低了整整16.1个百分点。
假设政府支出结构从20xx年起,能逐步向同等发展阶段国家平均水平调整接近,到2015年医疗卫生、社保与就业两项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逐步上升到28%(平均每年上升2个百分点左右),同时保持教育的持续投入,并不断提高均等化水平。经初步模拟测算,到2015年,我国居民消费率可以提高5个百分点左右,居民消费占gdp比重有望超过40%。20xx到2015年6年中,各年平均可带动居民消费增加约1.3万亿。
以国有企业的收益和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仍然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我国有一个初步研究,如果把部分国企红利和部分增长收益以社保预算基金的方式集中起来,每年可以筹措4500亿元到7000亿元的资金。这样就可以在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的基础上,为社保基金提供重要支持,由此也可以更好地体现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在新形势下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所承担的特殊职能、所起的积极作用。
要改进我国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在公共服务事务方面事权和财权的划分,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使各地政府都有充足的收入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社会保障。
第三,提升中高端产业竞争力为重点的产业转型升级战略。
近年来各种要素价格快速上涨,企业低成本竞争优势的空间逐步缩小。据统计,从20xx年到20xx年我国制造业平均工资上涨了约70%,平均每年增长13.7%。在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同时,土地价格也不断攀升。可以预见,未来要素成本上升和原有市场空间缩小的压力仍将会持续。保持我国产业和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稳定和增强我国产业的竞争优势,必须在保持和延续原有中低端竞争力的同时,逐步培育和形成产业的中高端竞争力。
四、国际经验表明,处在产业中高端的竞争力,才有持久的竞争优势。
有潜力出现这类产业的领域,包括体现国家战略要求,由国家直接大量投入支撑的产业,如航空航天产业,大飞机计划的实施;具有显著市场和生产规模经济优势的产业,如钢铁、有色、化工、汽车等产业;以较强的生产制造能力为基础,同时具有一定研发设计能力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如电信设备制造行业;以劳动密集和产业配套优势为基础,同时具有研发设计、市场营销、品牌等优势的产业,主要是轻工、纺织服装、部分电子机械等产业;由于技术重大突破,形成新的技术平台和发展机遇的产业,如平板电视对电视行业发展带来的冲击和机遇,汽车、电子通讯、互联网等领域也酝酿着这样的机遇;从全球范围看处在技术前沿的新产业,如新能源、环保、物联网等。当然,哪些产业有长期竞争力,将取决于市场竞争。
第四,以促进节能减排增效和生态环境保护、降低单位gdp碳排放强度为重点的绿色发展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