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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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券范文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

第三章 甲方声明

第四章 乙方声明及保证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七章 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八章 抵押资产

第九章 抵押资产的占管

第十章 抵押资产的处分

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十四章 抵押登记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章 附件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从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_________要求,甲方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体债券持有人(即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与乙方和丙方签订本合同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丙方作为债券发行人,在此承诺对此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抵押工作提供全面协助和便利。

甲方行使权利的期限为:在抵押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券到期日止,其后本合同项下权利由债券持有人或其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分别或联合行使。

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资产抵押担保,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 定义

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丙方发行的专门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抵押人——即本合同项下乙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 抵押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 抵押权——指在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丙方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义务时,甲方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资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抵押资产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甲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 甲方声明

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的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出租、转让给第三人的,其出租、转让行为无效,甲方仍可对抵押资产行使权利;

2.任何第三人对债券持有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甲方有权提起诉讼;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再设立任何形式抵押的,其抵押行为无效;

4.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只能用于防范特种金融债券到期兑付风险;

5.如丙方提前或如期清偿债务,乙方可要求甲方通知抵押登记机关解除抵押登记;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每年投保财产险,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7.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不足抵偿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

第四章 乙方声明及保证

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乙方董事会已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进行抵押;

2.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是乙方依法取得并合法占有的;

3.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为乙方合法取得并具有完整的所有权;

4.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权属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

5.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建筑和使用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6.设立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7.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设立过任何抵押和转让;

8.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9.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如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10.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甲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人,代表债券持有人签订本合同,债券持有人和甲方可行使抵押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抵押权,乙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11.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债务未获清偿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要求抵押登记管理部门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

12.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将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

13.乙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_________。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_________。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 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第八章 抵押资产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包括:_________

以上抵押资产建筑面积共计:_________。

第十四条 根据_____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经甲、乙、丙三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_。

第十五条 有关资产抵押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乙方应根椐甲方要求,交甲方保管。

第九章 抵押资产的占管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由乙方占管。乙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资产的完好,甲方有权检查抵押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 乙方占管的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 。

第十八条 在抵押期间,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因毁损、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属于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

第十九条 在抵押期间,因其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乙方应书面要求并保证保险公司汇入甲方指定帐户,该项资金作为抵押资产。

在乙方另行提供了经甲方认可的、相当的抵押资产并进行抵押登记后,甲方应将该保险金返还给乙方。

在主债务履行期满而债务未获清偿前,甲方有权从该保险金中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 乙方在抵押期间,应为抵押资产投保,并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履行《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第十章 抵押资产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甲方在抵押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抵押权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依据法律规定,将抵押资产折价以抵偿丙方所欠的债务。

2.依据法律规定,将抵押资产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3.甲、乙、丙三方就甲方行使抵押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请求_________调解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资产时,乙方和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三条 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根据乙方的抵押资产价值变化情况,可要求乙方对其所抵押的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和增加抵押资产。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所有合法有效证明及有关资料 。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以避免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权益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甲方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处分部分或全部抵押资产,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1)乙方或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的;

(2)丙方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判决丙方败诉,以致对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产生重大影响的;

(3)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还款期限已到,丙方未归还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

(4)出现使甲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

6.甲方处分抵押资产所得,不足以清偿其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的,有权依法另行追索;清偿其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 。

7.当因国家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时,甲方有权依法要求乙方重新设定或增加抵押资产,以确实保障甲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8.在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甲方应通知乙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抵押。

第二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有关抵押资产的所有合法手续和有效证明资料。

2.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资产作出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4.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6.在丙方或乙方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

7.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抵押期间抵押资产状况的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8.当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在抵押期间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对不足部分乙方有义务应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二十六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抵押资产登记手续。

2.在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协助。

3.在甲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人提起诉讼以实现抵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4.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抵押资产状况的情况说明,如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变化或其他使抵押权的实现有可能遇到障碍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抵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押资产。

5.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抵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督促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隐瞒抵押资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

2.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抵押资产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分抵押资产的。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第三十条 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进行修改时,乙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不影响或不侵犯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权益。

第十四章 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到当地有关的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在_________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自到有关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并到有关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解除抵押登记。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的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止。

第十七章 附件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文件均为复印件):

1.__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2._________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

3._________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4._________。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抵押登记机关、_________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抵押权人(盖章):_________抵押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债券发行人(盖章):_________

金融债券范文2

为了做好金融债券到期兑付、转储和换券业务,现就会计科目和处理手续明确如下:

一、增设“086已兑付金融债券”表外科目。

为了加强已兑付金融债券的收缴、销毁管理,增设“086已兑付金融债券”表外科目,按债券种类,分年度设户,反映已兑付金融债券。验收入库时记收方,上缴销毁时记付方。该科目列资金平衡表第6页“085待收委托贷款利息”科目之后。

增设专用表外科目后,原在其他科目反映的,应全额转至本科目反映。

二、关于金融债券转储的会计处理。

持券人持到期债券到储蓄所(含储蓄专柜)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转储债券的面额计算到期应得利息,填制计息清单及本息付出记帐凭证,并由储户填写定期储蓄开户单,连同债券交出纳员,出纳员应认真审查金融债券是否伪造变造,是否本派出行发售,是否确实到期。本审查无误后,按定期储蓄存款会计核算手续处理。会计分录:

1、本金、利息全部转储时:

付:应收及暂付款——代兑付债券户

收:定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户

2、支取利息转储本金时:

除办妥上述手续后,应根据支付的利息金额填制现金付出凭证一并转帐。会计分录:

付:应收及暂付款——代兑付债券户

收:库存现金——储蓄所库存现金户

收:定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户

3、每日营业终了,储蓄所应按转储的债券年度,分面额进行清点,整理并与有关登记簿、明细帐相核对一致后,由记帐员填制“转储金融债券清单”一式两份,根据转储债券清单填制特种转帐收入凭证一联和内部往来划付款凭证一式两联,送出纳员复核无误后,在内部往来划付款凭证第一联上加盖业务公章,附一联转储债券清单连同转储的债券一并送管理行处。特种转帐收入凭证和内部往来划付款凭证第二联办理转帐。

会计分录:

付:内部往来——××行处往来户

收:应收及暂付款——代兑付债券户

4、派出行收到后经审查清点无误,以收到的内部往来划付款凭证作收方记帐凭证,另填制两联付方记帐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付:金融债券资金——××年金融债券本金户

付:营业支出——金融债券利息支出

收:内部往来——××储蓄所户

根据收到的转储金融债券面额填制“已兑付金融债券”表外科目“已兑付××年度金融债券户”收入记帐凭证,并登记表外科目明细帐。

三、关于金融债券以旧换新的会计处理

持券人持已到期金融债券前来原发售行换新券时,应按规定的兑付和发行金融债券手续进行审查和处理。转帐时会计分录:

1、持券人旧债券本息款大于所换新债券面额时(其差额由兑付行补付现金):

付:金融债券资金——××年金融债券户

付:营业支出——金融债券利息户

收:金融债券资金——××年金融债券户

收:库存现金——业务库存现金

2、持券人旧债券本息款小于所换新债券面额时(其差额由持券人补足现金):

付:金融债券资金——××年金融债券户

付:营业支出——金融债券利息户

付:库存现金——业务库存现金

收:金融债券资金——××年金融债券户

3、根据所换新旧券面额分别填制“已兑付金融债券”表外科目“已兑付××年度金融债券户”和“有价单证”表外科目“未发行××年度金融债券户”收付方记帐凭证,并登记表外科目。

金融债券范文3

在发展过程中,中国金融市场也仍然存在着很多,如金融资产结构不合理、整体金融风险隐患较大、金融机构违规欺诈行为时有发生,等等。作为中国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资本市场,在其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自身发展不平衡、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等问题,导致无法充分发挥其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如何稳步发展债券市场,优化金融资产结构,推进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成为当前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中国现有金融资产结构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大了经济运行的社会成本

1、中国现有金融资产的结构特征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有了一定发展,但直接金融发展较慢、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信贷资金的局面没有大的改观。当前,我国金融资产结构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一是间接融资比重过高,直接融资发展缓慢。从国内金融市场整体融资结构来看,2003 年国内金融机构新增贷款规模约为3万亿元,占融资总量的85%,而同期股票、国债、企业债券等直接融资的新增规模为5340亿元,只占融资总量的15%.可以看到间接融资占有绝对比重,融资结构严重失衡。二是直接融资中政府债券比重过高,政府支配了过多的资源。从国内金融市场直接融资结构来看,2003年直接融资发行量为12515亿元,其中国债发行6280亿元(占比50.2%),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发行4520亿元(占比36.1%),股票发行1357 亿元(占比10.8%),企业债券发行量358亿元(占比2.9%)。企业直接从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融到的资金仅占13.7%,而政府融资占86.3%,政府拥有过多的资金支配权。

2、中国直接金融发展的落后加大了经济运行的社会成本

中国直接金融的发展相对落后,突出表现在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缺乏,直接融资能力差,并导致直接融资比重低。这就造成一方面大量社会闲置资金缺乏直接投资渠道,投资者无法根据不同风险偏好自由选择投资对象,另一方面企业难以根据市场资金与产品供求变化,选择有利融资策略降低融资成本,并及时调整生产规模与结构。

在以商业银行为主导、间接金融占绝对比重的金融市场体系中,企业缺乏适应市场变化进行自我调整的能力,就会导致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基本由银行和政府承担,造成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的大量增加和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的不断加重。把市场经济发展中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风险集中到银行和政府,加大了经济运行的社会成本。

3、推动直接金融的发展需要推进债券市场发展

稳步推动直接金融的发展,可以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措施。市场经济国家的直接融资市场以固定收益工具为主,一般占市场份额的2/3,权益类工具一般只占1/3.在固定收益工具中公司债又是主体,其他为公共债和机构债。而在中国,固定收益工具品种单调,公共债只有中央政府的债券,公众没有机构债的概念,在公司债中公众对项目债和为企业生产经营而发行的债券也没有明确概念区分。(为了适应国内市场的概念,我们仍沿用企业债这一概念,但从规范金融市场来讲我们应确立公司债的概念。)在经历了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企业债券的兑付风险之后,目前发改委审批的企业债券基本上是项目债券,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发债受到很大制约,这导致企业发债融资与股票融资之间的发展很不协调。2004年(截至11月底)企业通过股票市场筹资1273亿元,通过债券融资245亿元,企业债券融资仅为股票融资规模的五分之一。在股票市场一些深层次矛盾一时难以有效克服的情况下,在财政政策从积极趋向稳健的情况下,稳步推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变得更为迫切,也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发展企业债券市场,有利于适当分散全社会融资风险的集中程度,减轻银行业的融资压力,也有利于优化金融资产结构,改善信用环境,培育商业信用。

二、明确风险承担责任,培育机构投资者,促进企业债发展

1、稳步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应该明确风险承担责任

债券和股票一样都是企业直接融资的工具,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投资人通过购买债券投资于企业,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和收回本金,同时也应承担企业违约欠债的风险。不过我国有关法规的并未体现这一重要原则。如1987 年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在很大程度上将企业债券视同国家控制的资源进行管理,没有明确投资人应承担风险,反而强调了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1993年《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保留了相应条款,同样没有明确投资人要承担企业信用风险的责任。现行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更是强制要求担保,且多由国有银行担保,这不仅抹杀了企业债券不同信用等级的本质特性,也将市场风险转嫁给了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因此,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应该对现有的企业债券管理规章进行修订,明确企业债券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责任,并取消强制性担保。

2、稳步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应该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

企业债券投资需要大量的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要求较高,同时债券价格波动相对较小,只有大额交易才能有效降低成本。企业债券投资的这些特点都表明,具有较强市场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机构投资者是企业债券的理想投资主体。因此,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应该大力培育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养老基金、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以提高市场流动性,降低市场风险。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保险、基金等集合型投资工具间接投资于企业债券。

3、稳步发展企业债券市场应该吸取经验教训

发展我国企业债券市场,需要以往在市场管理与建设等方面的经验教训,才能对症下药。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相对缓慢的主要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政府行政干预严重。上世纪80 年代末90年代初,在信贷资金实行规模管理的情况下,对企业发债也实行了规模管理。规模管理下的审批制使企业债券成为地方政府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补充贷款规模不足的工具,造成在低效益扩张的经济增长方式下企业债券的违约风险大大增加;企业债券清偿时,部分地方政府又强令当地银行等金融机构代为偿付,留下大量后遗症。二是以个人为主的投资者群体与债券风险等级不匹配。长期以来,中国企业债券投资人一直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目前我国企业债券也主要面向中小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发行。这类投资者缺乏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意识,一旦发债企业发生违约不能按期偿付,这些投资者往往会要求政府或金融机构承担责任与损失,形成沉重财政负担和大量不良金融资产。三是缺乏健全的企业债券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在我国现有企业债券市场中,债券发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和投资人的风险意识淡薄使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形同虚设,这既不利于市场信用基础的建设,也不利于在优胜劣汰中培育合格的评级机构。此外,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也没有建立起完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没有正确地总结历史的教训,在后来的企业债管理中实行了更加严格的发行管制。由于担心企业债券违约可能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现行企业债券发行管理以零风险为目标。为保证到期本息兑付,管理部门对发行人资质、发行额度进行严格控制,并且强制要求担保,这样使得只有极少数资质好、且并不缺乏资金来源渠道的大型国有企业才能发行债券,而大量一般企业的融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三、培育中介组织,完善服务,促进债券市场健康

1、健全企业债券信用评级制度,培育信用评级机构

根据国际先进经验,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评级制度是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基础,信用评级结果成为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市场需求是市场供给的催化剂,只有在企业能够真正自主发行债券、同时投资人自己承担风险的市场环境中,才能产生对债券信用评级的真实需求,使债券信用评级发挥其评价优劣、揭示风险的指标性作用,也才能让信用评级机构珍惜信誉,在相互竞争中不断改进与提高。

2、顺应企业债券交易需求,完善市场管理

在金融产品的交易中,主要存在撮合式交易和询价式交易两种交易方式。一般来讲,小额交易和交易要素简单明了的金融产品适合运用场内集中竞价、自动撮合的撮合式交易,而大宗交易和交易要素相对复杂的金融产品适用于场外询价、逐笔成交的询价式交易。,的金融市场既有交易所债券市场所采用的撮合式交易,也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询价式交易。企业债券涉及的交易要素较为复杂,对投资者专业素质要求较高,是适合机构投资人和大宗交易的金融产品;根据国际发达市场经验,包括企业债券在内的债券发行与交易,95%以上都是在场外市场完成的。让企业债券发行人和投资人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市场发行债券及进行交易,是稳步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最好选择。

在实现市场主体自由选择发行市场和交易方式的基础上,监管部门还应完善市场管理,逐渐放松对企业债券市场的管制,建立有效的市场激励与约束机制,以保证资金自由流动、市场竞争充分、透明度高。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其他参与主体的作用,保证市场透明度,除建立有效的债券发行信用评级制度之外,还应该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其中信息披露制度应该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标准、程序、频率及严格的违规处罚措施。

3、完善债券托管和结算服务,提高债券交易效率

债券是由投资人自担风险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与中介机构只提供中介服务,因而必须对债券和客户资金实现严格的第三方托管。目前的债券托管方式和客户资金的托管方式,不能从技术上保证客户资产和资金不被挪用,必须进行较为彻底的改革。

市场参与主体对交易结算方式的不同需求导致了对应交易结算系统的差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同时存在,并在两家登记公司之间建立便捷高效的转托管制度,能够满足市场发展需要,促进适度竞争,提高服务效率。登记结算公司现有的席位托管制,存在着客户债券与资金可能被挪用的风险,应将其改革为客户托管制,并完善制度堵住漏洞,这样既能提高债券转托管的效率,又更有利于客户对发行、交易场所的选择。

四、加强监管协调,实行功能监管,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

1、完善现有债券监管体制,实现功能监管

中国债券市场目前由多个机构分别管理。国债发行由财政部管理,企业债券发行由发改委管理,金融债券发行由人民银行管理,在交易所上市的债券交易由证监会监管,在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债券交易由人民银行监管。由于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调存在,导致在实际运行中往往形成多重监管,造成监管效率较低,了整个债券市场的发展。

要促进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应该明确债券市场监管以功能监管为主,债券市场运行规则的制定、市场准入和市场日常监管由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避免出现多重监管或监管盲区。要实现功能监管,应该转变监管理念,调整监管定位。监管部门应该有如下定位:一是制订债券发行、交易规则;二是完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制度,制订信息披露标准,并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督,对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不充分的行为予以惩处。在此前提下,取消对发行主体资格、发行额度和发行利率的限制,把企业债能否发行、发行多少的决定权交给市场,并对企业债券发行实行真正的核准制,并尽快实现注册发行管理。

2、建立监管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为了提高监管效率,促进企业债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应该在目前的监管框架下,加强市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实现监管协调机制的制度化与规范化。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主要应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统一监管理念。各种规则的制定和履行监管职能的出发点是尊重投资人、筹资人的自主权,保证信息的充分披露,保证交易的公开、公正、公平,让投资人承担风险。

统一制定规则。在发行市场应按照公共债、公司债、机构债和外国债分别制定发行规则;在交易市场不能按发行主体,而只能以交易方式制定共同的规则,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的统一和效率;各种规则的制定必须有对违规者的严厉处罚,否则规则难以被遵守;对市场的管理应以自律为主;监管者的职能是检查市场主体行为的合规性和对违规者依法惩处。

相关信息共享。在监管职能分散的框架下,信息共享是提高市场监管效率的唯一办法。

金融债券范文4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 言

鉴于:A公司、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 B公司承诺并保证:

2.2.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 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 C厂承诺并保证:

2.3.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 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 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6.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C厂(公章)

金融债券范文5

关键词: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一、短期融资券市场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2项配套规程,标志企业短期融资券市场正式确立。截至2008年4月,已有352家企业累计发行了689只短期融资券,发行面额为8,967.8亿元;未到期短期融资券为280只,余额3,728亿元;今年以来,共有105只、共计1,275.2亿元短期融资券发行,短期融资券余额净增加524.9亿元。

短期融资券之所以在国内发展如此迅速,有其不可忽视的优点:

1、申请手续简便。(1)注册制:短期融资券由交易商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和指引进行自律管理,发行人将相关申请材料报交易商协会注册,由交易商协会组织注册会议对其进行形式要件审议,接受注册后即可发行;(2)无需担保:短期融资券是以企业信用为支持的债务工具,是企业的一般性债务,无需为此寻求资产抵押或担保;(3)额度管理、分期发行:企业只需一次性注册融资券发行额度,额度有效期两年。在两年内,企业可根据自身资金需求状况,在额度内灵活确定融资期限,分期发行。分期发行融资券只需提前两天备案发行文件,无需另行注册。

2、融资成本低。企业凭借自身信用在银行间市场发行融资券,可以以资金市场利率水平融资,有效降低财务成本。

3、优化企业债务结构。降低发行人对银行贷款的依赖度,平衡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优化债务结构。

4、提升企业市场地位。(1)参与直接融资市场成为企业较强融资能力的标志,优先发行短期融资券,对提升企业市场形象意义重大,长期参与金融市场有利于强化企业的市场地位;(2)通过多次发行,使企业发展成市场上的经常发债主体,逐步建立企业在市场上的利率基准,为利率市场化环境下的财务管理打下基础。

5、市场需求旺盛。(1)人民币投资渠道不足:当前国内人民币投资渠道少,各种银行存款激增,闲置资金纷纷寻找高收益的短期投资渠道;(2)银行间市场活跃:银行间市场成员众多、资金量大、交易频繁、需求旺盛,有利于短期融资券的顺利发行。

二、中期票据市场

200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原《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及配套规程同时废止。中期票据在国际金融市场称做MTN,是一种中期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是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一般性债务,无需担保、资产支持或其他复杂交易结构。它是一种广义的融资性票据,它是一种经监管当局一次注册批准后、在注册期限内连续发行的公募形式的债务证券,是货币市场上一种较为特殊的债务融资工具。中期票据属于非金融机构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在监管等各方面都吸取了短期融资券产品发展的经验,鼓励市场主体的自律管理,继续发挥市场的约束激励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在4月15日推行试点7家企业,后续又推出3家企业。表1、表2是这次发行的数据统计资料。(表1、表2)

1、中期票据的优点。与目前资本市场上中期融资工具——银行贷款和企业债券相比较,中期票据有明显的优越:银行贷款存在严格的企业授信制度,决定了只有资质条件较好的企业才能获得银行贷款;而且银行受资本金约束无法满足企业的巨额资金需求,一般资质的企业无法通过银行贷款获得巨额中长期资金。企业债券的审批制度较为繁琐;是非市场化的利率体制;一般强制要求担保;只与确定项目相匹配;目前,企业无法便捷地通过企业债券的发行来筹集中长期资金。而相比较之下,中期票据:(1)发行主体宽泛化:中期票据的发行主体范围更为宽泛,只要市场能够接纳,凡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均可发行;(2)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申请程序简单:中期票据作为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在人民银行领导下,由交易商协会进行自律管理。企业只需将相关发行文件提交交易商协会注册后即可发行,手续简便;(3)完全市场化的发行方式:表示为评级较高的企业融资成本会低于同期贷款利率,所以充分利用资金市场的较低利率环境会降低融资成本信用;(4)无需担保或其他复杂交易结构,企业直接发行,操作简单易行;(5)募集资金用途自主化:赋予发行人更大的财务自主性,可用于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结构、调整公司负债结构,并不排斥用于支持企业的并购和资产重组等,并且没有固定的使用限制;(6)发行机制灵活化:一次注册,分期发行,在金额、期限和发行时间的选择具备相当程度的灵活性,匹配企业的多元化资金需求,可以是浮动利率方式发行,也可以是固定利率方式发行。

金融债券范文6

[关键词] 重整金融债权保护

我国2006年8月27日公布的新《企业破产法》正式确立了企业重整制度。企业重整制度又称公司更生制度,是指陷人经营、财务困境,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危险的公司企业,若有重整的可能及有经营价值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实施强制整顿,使其重新复兴的法律制度。重整程序启动后的自动冻结制度,排斥了债权人的个别讨债行为,而重整程序所蕴含的成本和风险,很大程度将由债权人承担。在我国,金融机构通常是企业最主要的债权人,如何在企业重整中保护好其债权利益,成为当前一个极为现实、重要的课题。

一、重整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价值冲突

作为一项拯救制度,企业重整的根本价值在于促进债务人复兴,维护社会利益。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市场主体规模不断扩大,各企业之间的联系日趋紧密,某一个企业的破产,除了会影响到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的利益外,还会涉及到企业职工、与之有利益关系的其他企业、国家财税、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制度安排,因此对陷入困境的企业进行拯救,预防其破产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破产清算制度与和解制度在积极避免企业破产方面,均无力胜任。破产清算制度旨在对债权人进行公平的清偿,而不顾及其他相关人的利益;和解制度可以暂时缓解债务人的偿债压力,但仅仅涉及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的关系即债务人的外部关系,也不能积极的预防债务人破产。可见破产清算制度与和解制度主要关注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缺乏协调企业职工利益、出资人利益、契约相关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机制安排,这种固有的内在缺陷使得其难以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而重整制度能有效克服这些局限,“它把企业置于中心地位时,并不仅仅着眼于包含在企业中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着眼于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以及企业兴衰存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所以从法律价值来看,企业重整制度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其基本目的是清理债务和拯救企业,其中拯救企业是首要任务和根本目的。

但是,重整制度所彰显的通过拯救债务人以维护社会利益的价值目标,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之间必然存在冲突。这是因为:从债务人利益出发,当然希望延缓及减少重整债权的支出,以减轻其财务上的负担,尽快达到重整的目的;从债务人的职工、出资人固定客户等相关人的利益出发,也希望债务人能够稳定、持续经营;而从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则希望债权早日获得足额清偿,以免因迟延或部分免除清偿而受损害。重整程序启动后的自动冻结制度,将极大限制债权人的行为,即使是已经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也不可主张优先受偿。从某种意义上讲,自动冻结制度就是基于特定当事人选择启动破产程序或者重整程序而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作出另外安排的制度。而且重整一般耗时较长,由于经济生活的纷繁复杂和重整计划的局限性,其结果难以也根本无法预测和确定。一旦重整失败,债权人将为此承当巨大的损失,换言之,重整的风险和成本将主要由债权人承担。正因如此,实务中,债务人发动重整程序的积极性甚至比债权人更高,甚至重整制度变成了债务人对付债权人的工具,变成了债务人阻止债权人个别执行、拖延债务履行的手段。

不过这种价值冲突并非不可调和。理智的债权人发现与其将债务人的有限财产分散出售,不如采取措施极拯救债务人。如果公司重整成功,则显然是一个多赢的结果:债权人的债权可以得到比破产清算更高的清偿,股东可以保住其投资不至付诸东流,雇员则保留了职位和工作机会,债务人避免了清算解体的命运,其他与债务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利益主体也因债务人的重生而从中受益。还句话说,只有重整成功,债权人利益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因此,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与公司重整目的的实现既相互冲突又相互依存,二者息息相关、互为因果。

二、重整程序对金融债权的影响

尽管重整制度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间的价值冲突是可以调和的,但理想的制度设计在现实中未必总是如意。对金融机构来说,重整程序中的债权损耗和风险是无法避免的。具体来说,主要表现为如下方面:

1.金融机构需要做出债权减免、延期清偿、分期付款等债权清偿的承诺和让步

无论重整申请是谁提出,重整的原因都在于债务人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危机。要缓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并使其复兴,一个重要而常用的方法就是债权调整,即在重整计划中债权人做出债权减免、延期清偿或者分清付款等承诺,从而使债务人将主要精力集中于拯救企业而不是应付债权清偿。

金融机构对企业享有的债权额往往十分巨大,因此在重整计划中必须做出大幅度的债权调整。对金融机构来说,做出债权调整方面的决定是事关自身利益的重大行为,而且同样伴随着风险。一方面,在哪些方面的做出让步将是一个艰难选择,比如减免多少债权、延期付款的时间多长才是合适的,特别是在多个金融机构债权人同时存在的情形下尤难决断;另一方面,如果重整失败,尽管在重整计划中做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是可能的问题是:经过各种重整措施后,债务人此时的财产状况可能还差于重整前,这意味着在重整后所能获得的回报要低于直接进行破产清算而获得的清偿。

2.在重整期间,金融机构不得主张其担保权

为确保企业重整所必须的物质基础,各国破产法均通过自动冻结制度来阻止所有意图对债务人提出请求或者直接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执行的行为,以防止债权人的个别讨债行为对债务人的继续营业产生影响。即使是重整裁定前成立的担保物权,也必须接受重整程序的约束而暂时停止其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

目前,金融机构的很多债权都在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了担保。债务人一旦进入重整程序,金融机构的担保权即无法行使,

3.债务人可能利用重整程序恶意逃废债务

重整程序的展开一直伴随着各方利益相关人之间利益博弈。对债务人来说,尽可能减轻自身的债务负担无疑是符合其自身利益最大化需求的。

由于债务人比局外人更熟悉企业的经营状况,让债务人担任重整人能够最大限度的提高重整程序的效率,更有利于实现企业复兴的目的,因此多数国家破产法愿意选择债务人担任重整人来具体执行重整计划。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素,极有可能导致债务人利用重整程序阻碍债权的公平清偿。而且重整程序甚为复杂,耗时较长,这就为债务人逃废债务提供了时间和机会。比如在企业优良资产的处置上,债务人可能会以获得重整资金的名义低价转让给关联企业,或者通过一系列眼花缭乱的运作进行资产剥离。这个问题在实行破产重整制度的美国也同样存在,正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中区联邦破产法官拉塞尔博士指出:“可以清楚的看出,第11章程序(《美国破产法典》的重整一章)是迎合了债务人的需要,债务人可以从自动中止执行中获得收获,借以摆脱严重的经济状况所造成的危机。”

4.金融机构将成为企业重整成本和风险的主要承担者

重整制度中强制程序的中止、别除权的限制、重整债权清算的限制,虽然有助于保全债务人资产的完整性,但已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加之,重整程序的分组表决方式和股东利益的引人,在增加重整计划通过的机率同时,也削弱了债权人对债务清理的自治能力,尤其是法院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强制通过重整计划时,甚至可能排斥债权人的意志,使债权人缺乏债务清偿的心理预期,给债权人的经济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安定性,如果重整失败,将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债权人实际上承担了重整企业逃废债务或者重整失败的风险负担。

如此,金融机构不仅是企业最主要的债权人,实际上也是企业重整成本和风险的主要承担者。

三、重整程序中的金融债权保护方法

1.严格审查企业是否具备重整的条件

重整条件是重整程序开始阶段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措施,实际也是整个重整程序保护债权人的基础,是保护债权人的第一道关口,因此必须对重整对象应具备的条件从严把握。

从国外立法来看,企业重整的根本条件是“有重建再生的可能”。如日本《公司更生法》第1条就明确指出,制定公司更生法的目的就是“为了使陷入困境但还有重建希望的股份公司维持、更生其事业,调整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害关系”。另外,由于重整牵涉到多方关系人利益,程序复杂,成本高昂,因此重整对象主要限于大型公司。

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设定企业重整的基本条件和适用对象。但从国外实践来看,我国金融机构在考量一个企业是否可以重整时,应慎重审查该企业有无再生可能,并将重整对象限定在大型企业。

2.建立担保债权的保护机制

根据破产法上的充分保护债权人原则,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应因重整程序而受到实质性削弱。各国破产法在重整程序中限制担保债权优先性的同时,也均会给予相应当保护措施,比如设立担保债权人组、营业限制等。我国《企业破产法》也体现了对担保债权人保护的原则,但缺乏全面、具体的保护方式。

通常情形下,金融机构债权人不仅是企业的最大债权人,而且多数是对企业特定财产拥有担保权的担保权人。如果企业进入重整程序,金融机构的担保权必须暂停行使,其利益将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为防止担保利益的过度削弱,金融机构债权人除了应积极参加担保债权人组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外,还应监督重整企业的营业范围,防止其不当使用和处置担保物。对担保物价值可能受损的,可以要求重整企业提供替代担保,或者申请解除自动冻结而直接行使担保权。

3.充分信息披露政策

在重整程序中,当事人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债务人了解自己的经营状况、业务能力,而债权人却知之甚少,因而债务人有可能利用这些信息操纵重整程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信息披露的最重要的目的就在于能使债权人对重整计划做出评估并了解该计划的执行情况。美国破产法详细规定了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披露的信息的种类、时间,并制订了对上述信息的审查和质询制度。这些规定都可以帮助债权人获得充分的信息,从而做出正确的判断。我国《企业破产法》已经确立了重整程序中信息披露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作为重整企业的重要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确立的信息披露原则议定具体的操作机制,比如请求阅览的制度、信息公开的内容与方式等等,以防止重整程序成为损害债权人的工具,同时确保债权人能够得到充分的信息以作出科学的决策。

4.督促管理人积极履行监督职责

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9条、第90条之规定,企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对之进行监督,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