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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礼仪范文1
我们应学习西方就餐礼仪方面的一些知识。中国人用西餐是学习西方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文介绍了西餐桌上最基本的常识,让你在享受西餐雅致的就餐氛围时,举止更正确得体,进餐有条有“礼”。
1.要预约,越高档的饭店越需要事先预约。预约时,不仅要说清人数和时间,也要表明是否要吸烟区或视野良好的座位。如果是生日或其他特别的日子,可以告知宴会的目的和预算。在预定时间内到达,是基本的礼貌。
2.再昂贵的休闲服,也不能随意穿着上餐厅。吃饭时穿着得体是欧美人的常识。去高档的餐厅,男士要穿着整洁的上衣和皮鞋;女士要穿套装和有跟的鞋子。如果指定穿正式服装的话,男士必须打领带。
3.进入餐厅时,男士应先开门,请女士进入。如果有服务员带位,也应请女士走在前面。入座、餐点端来时,都应让女士优先。就算是团体活动,也别忘了让女士们走在前面。
4.由椅子的左侧入座.最得体的入座方式是从左侧入座。当椅子被拉开后,身体在几乎要碰到桌子的距离站直,领位者会把椅子推进来,腿弯碰到后面的椅子时,就可以坐下来。就座时,身体要端正,手肘不要放在桌面上,不可跷足,与餐桌的距离以便于使用餐具为佳。餐台上已摆好的餐具不要随意摆弄。将餐巾对折轻轻放在膝上。
5.用餐时,上臂和背部要靠到椅背,腹部和桌子保持约一个拳头的距离,两叉的坐姿最好避免。
6.进餐过程中,不要解开纽扣或当众脱衣。如主人请客人宽衣,男客人可将外衣脱下搭在椅背上,不要将外衣或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在餐台上。
7.不可在餐桌边化妆,用餐巾擦鼻涕。用餐时打嗝是最大的禁忌,万一发生此种情况,应立即向周围的人道歉。取食时不要站立起来,坐着拿不到的食物应请别人传递。
8.进餐时应与左右客人交谈,但应避免高声谈笑。不要只同几个熟人交谈左右客人如不认识,可选自我介绍。别人讲话不可搭嘴插话。
9.每次送入口中的食物不宜过多,在咀嚼时不要说话,更不可主动与人谈话。
10.喝酒的方法。喝酒时绝对不能吸着喝,而是倾斜酒杯,像是将酒放在舌头上似的喝。轻轻摇动酒杯让酒与空气接触以增加酒味的醇香,但不要猛烈遥晃杯子。此外,一饮而尽,边喝边透过酒杯看人,都是失礼的行为。不要用手指擦杯沿上的口红印,用面巾纸擦较好。
11.喝咖啡时,如愿意添加牛奶或糖,添加后要用小勺搅拌均匀,将小勺放在咖啡的垫碟上。喝时应右手拿杯把,左手端垫碟,直接用嘴喝,不要用小勺一勺一勺地舀着喝。吃水果地,不要拿着水果整个去咬,应先用水果刀切成四或主瓣再用刀去掉皮、核、用叉子叉着吃。
12.喝浓汤时,勺子横拿,由外向内轻舀,不要把勺很重地一掏到底,勺的外侧接触到汤。喝时用嘴唇轻触勺子内侧,不要端起汤盆来喝。汤将喝完时,左手可靠胸前轻轻将汤盆内侧抬起,汤汁集中于盆底一侧,右手用勺舀清。动作非常完美。
13.如何使用刀叉。基本原则是右手持刀或汤匙,左手拿叉。若有两把以上,应由最外面的一把依次向内取用。刀叉的拿法是轻握尾端,食指按在柄上。汤匙则用握笔的方式拿即可。如果感觉不方便,可以换右手拿叉,但更换频繁则显得粗野。吃体积较大的蔬菜时,可用刀叉来折叠、分切。较软的食物可放在叉子平面上,用刀子整理一下。
西餐用的刀、叉、勺各有其用,不能替代或混用。刀是用来切割食物的,不要用刀挑起食物往嘴里送。记住:右手拿刀。如果用餐时,有三种不同规格的刀同时出现,一般正确的用法是:带小小锯齿的那一把用来切肉制食品;中等大小的用来将大片的蔬菜切成小片;而那种小巧的,刀尖是圆头的、顶部有些上翘的小刀,则是用来切开小面包,然后用它挑些果酱、奶油涂在面包上面。左手拿叉,叉起食物往嘴里送的,动作要轻,捡起适量食物一次性放入口中,不要拖拖拉拉一大块,咬一口再放下,这样很不雅。叉子捡起食物入嘴时,牙齿只碰到食物,不要咬叉,也不要让刀叉在齿上或盘中发出声响。在正式场合下,勺有多种,小的是用于咖啡和甜点心的;扁平的用于涂黄油和分食蛋糕;比较大的,用来喝汤或盛碎小食物;最大的是公用分食汤的,常见于自助餐。切莫搞错。
刀叉放的方向和位置都有讲究。刀叉放在垫盘上呈八字形,刀口朝内,叉尖向下就表示你还要继续用餐;刀叉平行摆放在垫盘上刀口向外,叉尖向上则表示你不要用餐。汤勺横放在汤盘内,匙心向上,也表示用汤餐具可以收走。
14.略事休息时,刀叉的摆法。如果吃到一半想放下刀叉略作休息,应把刀叉以八字形状摆在盘子中央。若刀叉突出到盘子外面,不安全也不好看。边说话边挥舞刀叉是失礼举动。用餐后,将刀叉摆成四点钟方向即可西餐桌上的餐具很多,吃每一样东西要用特定的餐具,就拿餐刀一项来讲,吃西餐时最少也有三把刀,分别用来切肉排,蔬菜和切开小面包,弄不清每一件餐具的具体用法就容易出现尴尬局面,餐具摆放得乱七八糟,就很容易使手中餐具掉在地上了。
如下为一些失礼之举:
1.离席时将餐巾布掉落在地上。
2.餐巾布用得污迹斑斑或者是皱皱巴巴。
3.将吃剩食物放到餐巾布上。
4.用餐巾布擦桌子。 餐巾布可以用来擦嘴或擦手,对角线叠成三角形状,或平行叠成长方形状,污渍应全部擦在里面,外表看上去一直是整洁的。离开席位时,即使是暂时离开,也应该取下餐巾布随意叠成方块或三角形放在盘侧或桌角,最好放在自己的座位上。
喝酒礼仪范文2
关键词:婚内理性分析价值论解读法律救济
一、婚内的理论聚讼
婚内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决定了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复杂性。1997年的白俊峰婚内妻子案被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判决无罪,而1999年的王卫明妻子案则被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决罪成立。问题是:同样是丈夫以暴力手段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中国两个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婚内究竟有无--司法实践裁决不一,立法规定模糊不明,国民认识众说纷纭。长期以来关于该种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论,理论及实务界各执一见,褒贬不一。
否定说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的犯罪。其理由主要有:1、丈夫豁免权。认为妻子同意与丈夫结婚即意味着性生活的承诺,丈夫不必在每次性生活之前都要征求妻子同意与否的意见。2、婚内的危害性未达到承担刑事责任之程度。认为婚内不同于一般罪,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罪中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3、如果将婚内作犯罪论,则在司法实践中取证难、缺乏可操作性。4、如果将婚内作犯罪论,则易使妻子动辄以此"要挟",从而使得丈夫处于性的恐慌状态。5、""一词中的"奸"是贬义,在合法的夫妻性关系中不存在"奸"。
肯定说认为丈夫对妻子的强制构成罪。主要有两种主张。1、时间肯定说。主张只有在三种情形下构成婚内:一是男女双方已登记结婚,但尚未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婚礼或同居,女方提出离婚的;二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的;三是一审法院已判决离婚的。2、情节肯定说。主张只有丈夫采用的是严重伤害妻子身体的暴力行为,且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的;或虽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但有其他严重情节,如采用胁迫手段,当着第三者的面而行奸的,才构成罪。[1]
他罪说认为婚内"有强无奸",因而婚内本来就是一个矛盾的概念。对于婚内强行不能以罪论处,若要作为犯罪处理,须另立罪名[2]。有人还从另外一个角度认为,丈夫强行与自己妻子发生,属于道德范畴问题,丈夫不能成为罪的主体。但是,对于丈夫在妻子拒绝的情况下,仍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法律不能对此不做任何回应,应从丈夫所采取暴力胁迫等具体行为之实际定性,视情以杀人、伤害、侮辱或虐待等相关罪名定罪处罚。[3]
两罪说认为,对婚内行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在夫妻长期分居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姓关系;或者在夫妻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已经分居,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等,应当认定构成罪。如果夫妻双方在并非处于办理离婚期间或分居期间,丈夫以暴力强迫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可以按照虐待罪处理,而不能认定为罪。[4]
笔者认为,"时间肯定说"较前述诸"否定说"而言是有明显而积极之进步意义的。从理论与实践中不承认或者基本不承认婚内法律事实的存在,到理论与实践中对婚内法律事实的限制性认可,深刻反映了人们人权观念、平等观念和性观念的演进与进步。但是,就如同清朝的改革"可以剪掉辫子但不允许剃成光头"一样,"时间肯定说"又将婚内犯罪的构成要件保留了一个时间条件,片面强调了婚内的发生时间仅限于"一审法院已判决离婚"等特定期间,把时间仍然当作婚内犯罪的本体因素,增加了婚内犯罪之内涵,缩小了婚内犯罪之外延。这在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上是很不成熟的。再之,时间肯定说主张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也是一个模糊标准,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判断。"情节肯定说"的缺陷,在于将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作为划分婚内罪与非罪界限的标准,认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婚内行为是罪,具有轻微社会危害性的婚内行为是一般侵权,在承认婚内与罪是种属关系的前提下,又给婚内的犯罪构成添加了一个罪本来没有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构成要件,无疑使婚内从罪中独立出来,犯了逻辑上的重大错误。"他罪说"的缺陷,不仅在于使罪的主体无端地排除了丈夫,形成了与刑法第236条关于罪主体规定的法律冲突,而且,也使得法律对妇女性权利的公权救济保护失之偏颇,亦即既然丈夫对妻子实施的是独立的性暴力行为,其完全合乎罪之犯罪构成要件,而且无论是在刑事立法领域或者应然法领域均不存有法律适用之障碍,那么,又为何不顾及性暴力行为之目的性,片面以伤害、侮辱或虐待等手段行为定罪而牵强附会呢?"两罪说"的主张缺陷太大,问题之根本在于把完全属于同一种性质的婚内行为,仅仅由于其发生时间的不同,就分别认定其构成罪和虐待罪两种性质迥然不同的犯罪,缺乏刑法上的犯罪构成基础。我国刑法有把一定时间作为构成某种犯罪要件的规定,例如刑法第340条关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禁渔期"的规定。但是,犯罪时间对罪之犯罪构成无任何法律意义。除此之外,"两罪说"的理论缺陷还类似于"时间肯定说",此不再赘述。
婚姻关系既是重要的伦理关系,又是重要的法律关系。回顾婚姻关系发展的历史,在中世纪以前,男性掌握着社会中的权力,作为社会生活的主宰,在法律关系中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在婚姻中因丈夫的身份享有夫权,将妇女作为夫权的客体进行支配,有要求妇女与其同居并对丈夫忠实的义务。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在宗法制度和男尊女卑的思想的影响下,法律通常都要求妇女随丈夫而居,随丈夫家族而居。在性生活问题上,虽然当时的法律没有作出具体明文的规定,但是显然妻子必须服从丈夫,丈夫则不可能依从妻子。[5]婚内的背后,是我国数千年来的男女权利的不平等的性别架构。"婚内否定说"的形成是数千年婚姻家庭关系中伦理道德观念与法律文化交织的历史积淀,体现了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对夫权特权保护的价值取向。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妇女已经逐步得以与男子平等地享有愈来愈多的权利,性文化的崛起唤起了妇女对性权利的维护,真正树立对妇女人身自由权,尤其是性权利的制度保障,几近成为全球化人权要求。"婚内他罪说"、"两罪说"以及"肯定说"也正是这种女权运动发展情势下的必然法制产物。尤其是"婚内肯定说"的诞生,体现了社会法思想的进化过程中对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
二、耦合权利义务说:婚内立论新原点
(一)"耦合权利义务说"的基本理念
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存并相互联系的。在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中,不可能只有权利没有义务,或者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权利主体一方的权利往往是另一方的义务。从整个角度讲,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同时,权利的内容通过相应的义务来体现,并以义务的履行来实现,义务的内容由权利的内容决定和限定,因此,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权利主体在不违背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原则下,可以依法主动行使权利,并对合法地抛弃权利不予干涉。但义务必须履行,不得抛弃,当义务主体不主动履行义务时,法律会强制其履行。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义务的正确界定和履行。权利的实现涉及要求什么以及向谁提出要求两方面,而要求什么包括要求他人不干预或者要求他人积极提供实施某种行为。权利要求的提出面对的对象有三种情形:一是向某个人或某几个人提出;二是向不特定的其他人提出;三是向国家或社会提出。多数法律权利是与特定人有关的积极权利或者与特定事有关的消极权利,如夫妻间的性权利。在这里,我们是从权利和义务的对应关系上去认识权利和义务的。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密不可分的孪生姐妹,是耦合式的权利义务。在这里,我们主要是从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耦合关系即主体的双向统一特殊性上去认识权利和义务的。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是针对特定主体即配偶而言的。在婚姻的范围内,夫妻作为配偶依法享有特定的权利,负担特定的义务。这些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旨在实现婚姻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婚姻整体的利益。夫妻权利义务的耦合性,表现在夫妻一方负担的义务,通常意味着另一方享有的权利,而且许多内容,同时既是一方享有的权利,又是其负担的义务。例如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我国新《婚姻法》第4条增设了一项新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里的"忠实"与"尊重",对方夫妻任何一方来说,都是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丈夫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反之,妻子也有丈夫忠实的义务;丈夫有要求妻子忠实的权利,反之,妻子也有要求丈夫忠实的权利。夫妻互相尊重也是如此。
笔者认为,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规定夫妻同居的权利与义务,但是,事实上夫妻同居的权利与义务是客观存在的。在夫妻同居权利义务中,性权利与性义务是其核心内容。而夫妻的这种性权利和性义务也是一种特征极其显著的耦合式权利义务。于是,我们离开婚内刑法学与犯罪学的研究视角,从法理学和民法学、婚姻法学的理论领域,一样找到了婚内犯罪化立论的理论原点--性关系的"耦合权利义务说"。这一新原点的发现,对于婚内的犯罪化立论,无疑是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耦合权利义务说"认为,性权利作为一种绝对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人身权利,具有对世性、专属性和排他性的特点。"这种自然的性关系--作为两性间互相利用对方的性官能--是一种享受。为此,他们每一方都要委身于对方"。[6]性权利一旦与婚姻相联系,则立即与性义务相对应。婚姻是性主体缔结的一项契约,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夫妻双方是平等的缔约主体。在婚姻关系合法存续期间,一方面,夫妻双方均享有对抗婚姻外任何第三人的性权利,负有不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的性义务,要求婚姻外所有社会个体成员均承担不作为之性义务,不得与夫或妻任何一方发生。另一方面,夫妻双方各自既享有性权利,又负有性义务,且一方之权利即为另一方之义务。[7]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婚姻的本质义务和自然属性,也是夫妻关系区别于其他两性关系的重要标志。从"耦合权利义务说"理论分析,既要求性权利之主张不得随意滥用,又要求性义务之履行不得无辜拒绝。[8]例如香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规定,夫妻性生活应以合理、正常为限度,不能违背对方的意愿和损害对方的健康。性要求不能过分、过度,不能要求不正常的。一方无正当理由,也不得拒绝对方的性要求。[9]基于此,"耦合权利义务说"认为,夫妻性关系是一种耦合、平等、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地位上,没有谁高谁低,谁上谁下。
(二)、"耦合权利义务说"对性违约的理性分析
"婚姻的契约只有夫妻同居才算完成。两个不同性别的人的契约,如果附有秘密谅解,彼此避免同居,或者知道一方或双方没有,这项婚姻契约就是冒充的契约,它不能构成婚姻,可以由任何一方决定解除。"[10]婚姻是夫妻双方同意进行性生活的承诺,"耦合权利义务说"告诉我们,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方性要求,则构成性违约。一方性违约能否导致另一方强制其履行性义务之合法性?"耦合权利义务说"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性权利义务关系寓于婚姻关系之中,婚姻关系寓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决定了相对主体之间不因一方不履行义务从而取得强制履行之权利。法治社会之法律原理也不容许权利人以暴力方式"私力救济"。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世界各个国家一般都规定,一方违反夫妻同居义务,他方可以提起同居之诉,要求对方实际履行。但是,由于此类判决不可强制执行,故对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各国所采取的对策一般有以下三种:一是可以免除对方对其之生活保障义务;二是认定构成对他方之遗弃,从而成为他方提起离婚之理由;三是一方违反夫妻同居义务,无论是否诉请法院解决,他方均可请求侵权精神损害赔偿。[11]法国法律规定,违反同居义务,主要是申请扣押收入或精神损害赔偿。英国法律规定,一方违反同居义务,他方享有恢复同居的诉讼请求权。关于恢复同居的判决虽然不能强制执行,但不服从这种判决可视为遗弃行为,是构成司法别居的法定理由之一,权利人对过错方可请求赔偿。[12]香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也规定,如果婚后没有,任何一方均可婚姻。夫妻一方不合理的要求和的拒绝,可以成为离婚之条件。
(三)、"耦合权利义务说"对性暴力的理性思考
"尽管可以认为互相利用性官能的欢乐是婚姻的目的,但是,婚姻并不能据此而成为一种专横意志的契约。"[13]"耦合权利义务说"认为,虽然结婚即意味着性权利主张及性义务履行之该当性,但是性生活是建立在基础之上的一种生理需求,是夫或妻的自愿行为而非强迫行为,即性权利、性义务可导致"性违约",但"性违约"不一定导致"性暴力"。婚姻自由原则在现代婚姻制度中的立法精神展示,已不仅仅指向缔结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还包含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种家庭生活自由,也当然包含婚姻内夫或妻的性自由,试想,如果婚姻自由不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性自由,那么,男女同意结婚,就是同意将自己永远置于不自由、不情愿的婚姻性关系中,自愿戴上性暴力的枷锁。这显然严重背离了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理性价值,导致与婚姻自由基本原则的根本对抗和冲突。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用"耦合权利义务说"之理念解释,就是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性权利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是二元的、相对的,而不是单元的、绝对的。建立在平等权基础之上的性权利自然排斥另一方以不平等乃至暴力方式实现性权利之可能,任何一方不情愿的屈从自己的意志被迫履行性义务,都违反了性权利平等原则。前已述及,性违约可导致另一方提起同居之诉或精神赔偿,但性违约并不一定导致性暴力,尤其不导致性暴力之合法性。如果丈夫在违背妻子意志的情况下使用性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成立婚内无疑。这就是"耦合权利义务说"对婚姻性暴力理性思考的结论。[14]
程燎原、王仁博教授认为,公民法律意识的建立,取决于公民现代权利意识。[15]笔者认为,夫妻性关系"耦合权利义务说"法律意识的强化同时还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对夫妻性关系"耦合权利义务说"的研究目的,旨在强化我国公民夫妻性权利的权利意识,懂得如何正确行使权利,并当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依法请求法律救济。
三、婚内犯罪化的立法变动
法律制度的设计者总是遵循这样的原则:有义务就有权利,有权利就应有救济。反过来说,"无救济即无权利"[16]。据sina网2000年11月06日网载中新社网站资料称,最新调查显示,七成的中国女性认为生活中的确存在着"婚内"现象,并愿以法律手段解决这一问题。零点调查公司对"婚内"问题进行了调查,北京、上海、广州近千名18到35岁的青年女性对此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对"婚内"这一敏感的家庭暴力问题,赞同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达到七成,其中非常赞同者比例为38%;反对者占一成,余下的二成表示"不好说"。调查进一步发现,越年轻、学历越高、收入越高,越倾向于在指出社会中存在着"婚内"现象的同时,赞同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但婚内人士对此的态度相对未婚人士则保守一些,她们认为此种现象存在的比例低于旁观者身份的未婚人。从城市对比来看,上海的青年女性认为存在此种现象的比例最高。在是否赞成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现象的问题上,上海受访者赞成的比例也远远高于北京和广州。
社会生活的复杂化趋势,导致公民与国家立法、司法活动的冲突增多,也使得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有义务对许多社会和法律弊端提供补救,以达到法治国家之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所期望的和谐。法治国法律的基本功能就是既要维护秩序,又要保障人权。借鉴外国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关于婚内的立法改革,立足中国国情与本土文化,笔者认为,婚内犯罪化立论要求至少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作如下立法变动。
1.对婚姻法的立法变动:规定夫妻同居义务及违反同居义务之法律后果
(1)在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第1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4条:"夫妻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原第14条及其以后条款向后自然顺延。
(2)在第四章"离婚"第32条第三款第(三)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一方拒不履行同居义务的"。原第(四)项及其以后项向后自然顺延。
(3)在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46条第(四)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一方拒不履行同居义务的"。[17]
2.对刑法的立法变动:规定婚内告诉乃论
在刑法第236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妻子要求处理的,以论。"原第二款及其以后款向后自然顺延。[18]
3、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变动: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中增加精神损害赔偿
修改刑事诉讼法第77条,将原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改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9]
笔者认为,在修改婚姻法和刑法的同时,应当同步修改刑事诉讼法,使婚内的受害人能够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迅速实现合法权益的保障。避免在痛遭坎坷崎岖的刑事诉讼之后,再去煎熬曲折艰难的离婚诉讼。
4、在婚内司法救济制度内引入调解
参照司法实践中虐待、轻伤害等案件的处理,在婚内司法救济制度中引入调解制度,对于发生的婚内行为,当事人要求处理的,予以讼外调解或讼内调解。思想家们常言,任何思想都不是在真空中生成和创造的。这句话大致有三重含义:一是思想者所生存的那个时代的社会环境和生活状态,以及思想者所面对的自然史和社会史,构成了思想的源泉。二是思想者之先已有的思想,为思想者的创造性思考提供了出发点或必须的资源。三是思想者只有在可靠的思考过程,即知识的积累、富有耐心的沉思、实证与逻辑的证明中,才能获得一种新的思想。[20]笔者对婚内立论的研究,提出和论证婚内犯罪化立论的理论原点"耦合权利义务说",假如这可以成为一个思想性的创建,那么,它其实是上述三重含义在笔者这里整合的结果。
[1]何懿甫;"配偶权与婚内",载于《法律适用》2001年第4期,P54。
[2]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P4。
[3]叶氢:"关于新刑法典犯罪的立法缺陷及立法建议",载于《政法学刊》1998年第4期,P67。
[4]王利明:"婚姻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载于《法学》2001年第3期,P59。
[5]邵世星:"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剖析",载于《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P111。
[6]【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P96。
[7]参见拙作"对婚内之理性分析与思考",载于《山东公安丛刊》,2001年第4期,P33。
[8]各国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是(1)因处理公私事务,需要在较长的时间内合理离家;(2)一方因生理原因对同居义务部分或者全部地不能履行;(3)一方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履行同居义务;(4)一方在其健康、名誉或经济状况因夫妻生活而受到严重威胁时,威胁存续期间有权停止共同生活;(5)提起离婚诉讼后,配偶双方在诉讼期间均有权停止共同生活的权利。参见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34页。
[9]黄立林:"夫妻同居与忠实权利义务探析",载于《法律适用》2001年第4期,P51。
[10]【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P98。
[11]邵世星:"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剖析",载于《法学评论》2001年第1期,P112-113。
[12]杨立新:《人身权法论》,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P736。
[13]【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P96。
[14]参见拙作"对婚内之理性分析与思考",载于《山东公安丛刊》,2001年第4期,P34。
[15]程燎原、王仁博:《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P245。
[16]"Ubijus,ibiremedium"。这句拉丁法律谚语表示"有权利就有救济",但它在原始法中是反过来说的,即"有救济才有权利"。见Black''''sLawDictionary,St.PaulMinn.WestPublishingCo.,1979.p.1363。转引自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修订版,P3。
[17]立法变动理由详见拙作"论婚内法律救济--从新《婚姻法》修改价值取向之视角",载于《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
[18]立法变动理由详见见拙作:"论婚内法律救济--从新《婚姻法》修改价值取向之视角",载于《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
[19]立法变动理由详见见拙作:"论婚内法律救济--从新《婚姻法》修改价值取向之视角",载于《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
喝酒礼仪范文3
2、捐给他人。我们可以选择一些贫困山村的地区,把自己一些旧衣服打包整理好捐给他人,给他人奉献爱心也是一种慈善。
3、放小区的废旧衣物箱。现在在大部分的小区内都会有废旧衣物箱,我们可以将家里废旧衣物放到小区的废旧衣物箱里,过一阵子会有专门的人来拿走,然后捐献给灾区。
4、捐给红十字会。很多社区都会有红十字会的分支机构,我们可以去联系一下,将废旧衣服捐给红十字会,他们会处理这些废旧衣服。
5、做拖把。一些破旧衣服我们可以用来当做拖把使用,最好是棉布衣服,这样拖地的效果会更好一些。如果不想去扎拖把我们也可以直接扯下几块布当做抹布来使用,使用后不想洗的话可以直接扔掉了。
喝酒礼仪范文4
一、了解医疗事故构成的要件
医疗纠纷主要是由医疗事故引起的。那医疗事故构成的要件都有哪些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从医疗事故的概念上,可以看出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疗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注册的医疗机构执业。
(二)客体,即过失行为损害的对象。医疗事故是过失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这里说的“人”应为从出生到死亡期间的人,《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就是说,民事权利能力始于人的出生,终于人的死亡,在生存期间,人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这里的死亡时间应当是指生理死亡。在我国,生理死亡的具体死亡时间一般以医生签署的死亡证所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三)主客观方面,即行为人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这里有两点应当注意:一是“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二是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的后果,这是判断是否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四)行为的违法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规定,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
(五)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这是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这种因果关系的判定,还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确定对患者的具体赔偿数额等。
二、妥善保管自己的病历资料
病历,是患者最直接最真实的医疗档案,要妥善保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明确指出,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经医务人员、医疗信息管理人员收集、整理、加工后形成的具有科学性、逻辑性、真实性的医疗档案。
在现代医院管理中,病历作为医疗活动信息的主要载体,不仅是医疗、教学、科研的第一手资料,而且也是医疗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的依据。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和患者都有举证的义务。病历资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记录医疗行为和医疗过程的重要文书,是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根据不同的工作流程和反应时间,病历分为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和病历的质量评价四部分。一份好的病历,内容要真实完整,重点突出,条理清晰,有逻辑性、科学性,要使用医学术语书写,文字要通顺简练,字迹清晰,无错别字、自造字及非国际通用的中、英文缩写,涉及的数字要使用阿拉伯数字,重点内容以不同颜色书写或标记,病历内容不得随意涂改。
病历属于医药卫生科技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于档案、病历的保管均作出了规定。医疗机构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置专门部门、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病历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并提供设备、设施等支持条件;建立病历保管、统计、借阅等相关管理制度,鼓励病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病历是医学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是一种违法行为。医师要坚持尊重科学、注重客观、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原则,如实记录病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隐匿、伪造、销毁病历资料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同时,该规定对于调整患者行为同样适用。病历的一部分可以由患者保管,如未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这部分也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医闹”为违法行为
近几年来,“医闹”事件甚嚣尘上,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遭遇谩骂、殴打,造成人身损害乃至死亡的事件屡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正常医疗秩序。其实,对于患者来讲,这样做是没有必要的,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才是最正确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不属于医疗事故不赔偿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唯一“归责标准”。医疗机构对非医疗事故责任导致的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的其他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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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理论
(一)新医改。新医改是我国为了缓解中低水平收入人群看病费用问题,在2009年3月17日,我国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意见。其中提出“看病难、看病贵”等近期目标,同时把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问题、居民看病的安全、及时有效、过程方便、价格实惠等问题作为长期的改革目标。(二)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指对企业项目投资、资本的筹集、现金在市场上的流通以及对盈利资金的分配等问题进行管理。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中一项经济管理项目,按照严格的财经法规、财务管理原则处理企业内部之间以及内部与外部之间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等。(三)会计核算。会计核算是指以货币为主要单位对会计主体资金运动进行反应的过程,一般会计核算是对已经发生和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一个精确的事后核算,在会计工作工作中体现为记账、报账以及算账的总称。会计核算过程的合理科学性能够有效保证一个企业财务资金的合理运用以及
二、新医改下医院会计体制度体系设想
新医改下医院会计体系如下:医院会计制度:会计假设-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报告原则-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具体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医院会计规则:预算管理-成本核算-绩效考评-内部控制根据以上我国新医改政策下医院会计制度体系可以看出我国医院会计体系制度在新医改的背景下不断的完善与趋于系统化。首先它对医院会计制度的信息质量进行了一个严格要求,此外对会计科目的使用情况进行了一个具体的说明以及明确了医院内部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办法,有利于提高医院会计业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在医院财务规则上进行了严谨的步骤规划,有利于医院财务在此规则下有条不紊的进行。
三、我国新医改政策的特点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新医改政策的颁布,使医院更像是一个公益性事业,医院在一般的情况下不在追求盈利性的目的,而是把重点放在确实解决居民看病难与看病贵等问题。在医院的管理与经济模式上进行创新,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为了有效减少居民在看病中的实际费用,政府加大了对医院的资金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公立医院向公益型升级与改革。另一方面,在医院本身性质转变的过程中,对其内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制医院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创新改革,奋力追上新医改政策的步伐。
四、目前我国医院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所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核算缺乏系统性与科学性。目前在我国医院财务方面所存在的最核心问题就是在会计核算方面缺乏科学性与系统性。由于医院落后的会计核算制度,无法与新医改背景下所需要的先进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相匹配,从而导致医院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无法提高。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新医改着重于解决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其目的不在与盈利,而更像是一种公益事业,因此在医院财务会计核算方面相比以前的的老制度会有所不同。在医院性质变化的同时,会计核算制度没有及时改革,跟上新医改背景下的步伐,因此无法满足会计核算工作的需求。所以医院应该要对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一系列的深化改革,增强其系统性与科学性。(二)没有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完成,人类从此进入了信息时代。我国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在科技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网络信息技术遍布于各个领域当中。但是我国大部分医院在对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根据数据调查显示,我国大多数医院都是公立医院,由于国家进行财务拨款,因此大部分公立医院不够重视本院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没有引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只是使用一些比较简单的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并没有对会计核算进行信息化管理。(三)财务会计控制体系存在缺陷。由于我国医院在资金构成方面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对其进行严格的把控。相比于其他事业单位,医院所涉及的资金数额大,同时包含医药、各方面的设施设备建议及政府对医院的财政支出等资金,因此在对医院资金进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上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再加上国家新医改政策的实施,医院固有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无法满足改革情况之下的日常财务工作需要。
五、提升与完善我国医院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的办法
(一)对医院财务会计控制系统进一步完善。在新医改政策实施的背景下,对医院的财务会计控制系统进行完善,有利于提高财务管理工作效率与财务数据管理的精确性,同时可以有效保证财务信息质量的真实与完整。医院财务会计控制系统为其内部财务管理与日常核算工作提供账目数据,因此对此系统进行完善与及时更新,有利于医院财务人员进行财务工作时的规范性与科学性。首先,医院应当给予财务管理部门一定的主导权,使其在工作中有一定的自主性与独立性,能够对医院各项资金投入、医院的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在日常工作中的所有营业性收入进行一个合理的管理与核算,只有在财务部门拥有一定主导权的基础上,才能使财务会计核算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其次,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局势要进行一个精确的研究与把握,根据经济局势的变化,适当调整医院财务会计控制系统,极力跟上时代经济发展的步伐,构建全面发展的财务会计控制体系。另外对医院的预算管理水平要进行完善与提高,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合理的的预算管理目标,以及目标制定完成之后要使医院各个部门对此进行一个深入的了解,从而是预算目标有效落实。(二)对医院资产实现合理与有效的管理力度。新医改政策下,在医院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完善的同时,要对医院的资产进行有效合理的管理,在制度与管理二者相结合发挥其最大功能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提高医院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医院的资产一般包含固定与非固定资产,其中对医疗设施设备、政府投入资金以及相关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尤为重要,因此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要注意把握管理手段与力度。
六、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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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健聋合一 融合教育 班级管理
1.引言
融合教育的班级管理是现阶段的研究热点问题,聋健合一融合教育的班级管理是指教师根据班级的聋健融合情况,进行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性的管理行为,对班级遇到的情况问题进行合理调节和整合,以达到健康发展的要求。实施聋健合一的融合式教育对教师提出了高要求,教师除了要有更高的工作积极性,还要注意观察儿童在幼儿园期间的自我管理能力、生理心理的发展状况。融合教育使聋儿从小就处于一个和健听儿童享受同等教育资源的、轻松自在的学习生活环境中。融合教育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幼儿园时期,为儿童以后的教育做好铺垫,也可以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高聋儿的综合素质和适应环境的能力。
在进行聋健合一融合教育的班级管理时,也存在很多不可避免的问题,比如说,聋儿对语言的敏感性差,语言表达不够清楚,对语言的接受能力也与健听儿童相差很大;健听儿童会对聋儿所佩戴的助听器等物品比较好奇,不知道怎么和聋儿进行日常的沟通,等等,这些都是在融合教育的班级管理中值得研究并急需解决的问题。
2.组织聋儿与健听儿童的教育活动计划
聋健合一融合教育的宗旨是让健听儿童带动聋儿的语言康复教育,那么组织聋儿与健听儿童一起进行活动交流则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也是聋健合一融合教育的前提条件。在实施中,教师可以将聋儿与健听儿童进行“一对一”的小组教学,对于听力有缺陷但语言沟通能力较好的聋儿,可以安排他们和健听儿童每天进行一次交流,不仅能够大大提高聋儿的康复进度,还是对健听儿童进行人性化教育的过程。让聋儿与健听儿童一起学习、生活,执行正常的作息安排,体现融合教育的存在优势,可以为聋儿教育提供保障,同时教师应该做好班级里健听儿童的学前教育。如果对于听力实在较差、不能在融合教育的班级里与人交流的聋儿,则应该安排其在康复班进行学习,但是可以在课余时间组织一些与正常儿童交流的户外娱乐活动。
3.对聋儿给予特殊的关心和帮助
进行聋健合一融合教育的教师要有很高的专业能力,其对特殊教育知识的掌握影响融合教育的完成程度。教师应该充分了解聋儿的身心健康,熟识聋儿的性格习惯及心理特点等,才能更好地完成对聋儿的教育。在为聋儿佩戴助听器时,要保证聋儿能够舒适地佩戴,并对聋儿的听力及时进行检查。教师应该掌握聋健合一融合教育的专业技巧和知识,才能对聋健融合教育的班级进行更好的管理。
教师应常常对聋儿进行鼓励并提供帮助,让他们发现自身的闪光点,增强他们的自信心。都说教师是学生心灵的窗户,是打开学生学习心门的钥匙,由于聋儿与人沟通的能力差,其在正常的生活中往往不爱与人交流,那么教师应该多鼓励、多引导。只有教师对他们提供更多的关心、关注和爱护,才能使聋儿更健康地发展。聋儿在融合教育的班级学习,往往会受到健听儿童的排斥与冷落,这时教师应该发现聋儿自身的优点并开发出来。例如,小明是班级的聋儿,平时不爱与人交流,同学们也不喜欢和他玩,那么他的心理必然存在一定的障碍,这时教师发现其具有绘画的天赋,画的画相比正常儿童的表现力更强,那么教师则可以为小明办一个班级里的小型画展,在提高小明自信心的同时,使正常儿童知道小明的绘画优点并随时与他交流,更好地组织融合教育,使儿童之间进行更好的学习与交流。
4.充分利用游戏进行教育
对于幼儿园的儿童来说,游戏的时候会少一些排斥和嫌弃,那么教师就应该充分利用游戏手段,使儿童间交流的频率增加。其实很多健听儿童也是乐于助人的,只要教师进行健康的引导,就会达到高于预期的效果。突出游戏的重要性,在游戏时,聋儿有问题就会问健听儿,健听的儿童也会细心地为他们解释,虽然可能聋儿并不能完全理解,但是也可知其大概,在游戏中不断熟悉,增进孩子们之间的感情。聋儿与健听儿童在幼儿时期就进行接触,利用游戏这个有力的媒介提高他们的融合度,并在游戏中提高聋儿的语言表达能力与思辨能力,在轻松欢快的气氛中进行学习则会达到更好的教育目的。
5.聋健合一的融合教育需要健听儿童家长的大力支持
聋健合一幼儿园的长远发展,需要健听儿童家长的大力支持。当健听孩子回家和家长说和聋儿交流不畅,不愿意和聋儿一起玩时,家长的态度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孩子的心理。家长如果进行开导和安抚,孩子则会慢慢地接受聋儿,自身也会取得进步。家长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对孩子的品行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家长应积极鼓励孩子和聋儿进行平等交流,并给予应有尊重。
6.结语
在聋健合一的班级里,孩子间的语言沟通是对聋儿最好的康复手段,教师的任务则是搭建这种语言交流的平台,组织和管理儿童之间的交流活动。本文对聋健合一融合教育进行了初步研究,也总结了一些融合教育的方式方法。聋儿的早期教育至关重要,他们在幼儿时期学习能力是最强的,也可以让他们更好地适应以后的生活环境。但如何满足聋儿的语言要求?如何提高聋健合一融合教育语言教学的有效性?还是值得考虑和继续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