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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诗句范文1
第二条*市城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以下简称规划分局),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双重领导,即区人民政府实施行政领导,市规划局实施业务领导。
第三条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市发展地区控制性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城市规划区内小区详细规划、建制镇详细规划,由规划分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和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负责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规划局审批;详细规划如需调整、修改时,经调整、修改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规划局审批。
第四条规划分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向区属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要点,审批区属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发展区内区属的各项建设用地定点申请,由各区规划分局提出意见,报市规划局审核,并经市用地会议批准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的竹料、钟落潭、九佛、罗岗、神山、雅瑶等镇范围内的区属开发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如需分解建设用地,由规划分局按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项目需要,核发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由区政府按指标限额审批土地的,必须先取得市规划局统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每次审批的地块具体分割,经区规划分局根据详细规划提出意见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具体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除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30米以上的主干道临街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两岸、文物古迹,传统民居、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各类建设工程,30层以上和高度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外的下列建设工程,由规划分局审批,包括受理和审批建筑设计要点、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规划验收和办理有关复文:
(一)区属单位在本辖区内的单位建设工程。
(二)区属单位在本辖区经市批准的综合小区内的建设工程。
(三)区属单位在本辖区内村镇内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建设工程。
(四)本区辖内中央、省、市属单位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增加高度、层数、面积的原状维修工程和经市规划局审定在控制的高度和允许的容积率内的扩建及加层。
(五)本辖区内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含原状维修)。
(六)办公或经营性建筑的装修工程。规划分局审批15层以上、30层以下的单体建筑,其设计方案应报市规划局总工程师室会审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总工程师室必须在15日内做出会审决定。
第七条规划分局审批的建设工程在建设或使用过程中发生违法建设的,未经审批违法建设的,经街、镇或区其它部门越权审批进行违法建设的,由规划分局负责查处;其中重要地区或重大违法建设,由市规划局直接查处。
第八条规划分局组织编制的详细规划,应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委托非本市的规划设计单位从事规划设计的,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规划分局提供规划设计要点必须包括应承担的公共建筑配套要求。审批区属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征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镇的意见,并符合国家、省、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第九条规划分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得超过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并使用*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市规划院)测绘的地形图。
第十条规划分局审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单体建筑设计要点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审批建筑设计方案或报建,其建筑设计图应与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相符,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性质,用地单位、界址和面积。
(二)审批建设工程报建应核准建设工程与规划路、规划河涌、地上地下各类管线和市政设施的关系,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可报市规划局协调。
(三)报建的地形图必须是*市统一平面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
(四)建设工程报建批准后,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市规划院对建设工程进行放线,规划分局进行验线。主体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城市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五)建设工程的报建应由*市建筑报建特许人办理,报建图纸应有报建特许人盖章。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缴纳竣工档案保证金。
桂花诗句范文2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第七条工业用地(M),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第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二)第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第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八条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九条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第十条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中心城分区规划中已经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二》规定的指标折减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见本规定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执行。
第十五条《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第十六条《表二》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一)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四)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十九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二十条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核定建筑容积率FAR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小于21.0
大于、等于2,小于41.5
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第二十三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0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2、东西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四条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第二十五条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4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第二十六条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七条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8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
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如大于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较小的间距控制,但须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条件。
第二十九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三十一条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二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第三十五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三十六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第三十七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三十八条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行。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篷、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九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四十条沿河道规划蓝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四十一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沿磁悬浮交通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50米。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米。
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500千伏,30米;
220千伏,20米;
110千伏,12.5米;
35千伏,10米。
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应符合电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四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四十五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中心城地区鼓励建设9层至12层配设电梯的高层住宅。
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新建住宅实行架空线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
第四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二。
第四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计算方法见附录二。
第五十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四)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五十一条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米,不应高于3.6米。
第五十二条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基地的围墙高度不大于2.2米,并应透空设置,其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五十三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符合《**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规定的指标。
第五十四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居住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小区集中绿地计算。但中心城范围内,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由开发单位实施的,可按50%比例纳入建筑基地面积,且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原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第五十五条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集中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局。
第五十六条位于浦西内环线以内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化指标的,可将屋面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折算成地面绿地面积。其折算公式:
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化面积,N--有效系数(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单位:米)有效系数(N)
小于、等于1.50.70
大于1.5,小于、等于5.00.50
大于5.0,小于、等于12.00.30
大于12.00
桂花诗句范文3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20*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搞好村容村貌整治推进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20*]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
村镇规划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必然要求,是加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强村镇规划建设,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有利于引导广大农民逐步改变不良生活方式,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农村二、三产业发展。
二、总体要求
要把村镇规划建设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着力点,努力推进村镇建设由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转变、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由加快发展向又好又快发展转变,使村镇建设布局更加合理、功能更加完善、特色更加鲜明、环境更加优美。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
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切实抓好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保证规划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行性。村镇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起来,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二)突出地方特色。
村镇建设要体现地方文化内涵和丰富的文化底蕴。要结合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确定相对统一的建筑风格,做到自然、人文景观与现代气息相互交融,创造出既有地方特色、又有时代气息的新型村镇。
(三)注重生态保护。
村镇建设要与经济建设、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实现村镇建设与经济效益、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四、目标任务
20*年,完成市域村镇体系规划;三店乡、范集乡、丁集镇、郑郭镇、南顿镇等5个试点乡镇完成规划修编工作;秣陵镇、孙店镇、贾岭镇、李寨镇完成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0个村庄的规划工作;20*年前完成全部村庄规划工作。各乡镇要做好垃圾处理示范项目试点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科学制定规划。
根据农村生活人口减少的现状和村庄逐步迁并的趋势,以及交通、通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供水排水、垃圾处理等情况,科学编制村镇建设规划。按照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加大村庄整合力度,引导村庄集中、统一建设,提高土地使用率。住宅单体设计要经济实用、造型美观。
(二)创新发展模式。
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凡能够商业化经营的要实行有偿使用、企业化运营。要盘活基础设施等有形资产、公用设施冠名权和广告权等无形资产,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
(三)严格监督管理。
规划的编制、审批与调整要实行民主决策,按法定程序进行。各乡镇、办事处要成立专门的村镇建设管理队伍,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要依法实行统一管理,小城镇建设项目必须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村庄建设一律先报后批,先批后建。同时,要严禁乱收费、私自办证等违法行为。
桂花诗句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桂花诗句范文5
关键词:宜居城市;风景园林;园林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86文献标识码: A
一、风景园林工作者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风景园林工作者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以建设舒适宜人的城市环境作为自己的责任,以建立一个舒适宜人的城市环境。风景园林作为城市生活的基础设施建设,应该被城市的建设者关注,包括这些土地资源利用性质的转变和上述种种城市问题,如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等多方面。因此,园林工人应改变过去难以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城市观念,保证当地劳动场景布置与美化城市的双重情况,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完整和城市的自然环境可以进行典型整治的要求,展示城市天然的风貌的观念,建立城市自然景观的概念和行为,创造一个优美的城市环境,融入生活中的领土景观。
二、园林设计与宜居城市关系分析
1、园林设计能够增添城市风貌
每一个城市都有着自己的独特风格,而园林设计则能够凸显城市的这种风格,一座城市的园林设计与建设,首先应该遵循的是设计艺术的客观规律,其次是必须能够为一座城市带来新的意蕴,能够充分凸显出一座城市的文化底蕴,使城市的人文内涵得到表现,这也是城市宜居的要素之一。
2、园林设计能够增添居住氛围
园林具有天然的美感,能够为城市市民的居住提供一个优美的氛围。高水平的园林设计作品不但带有大自然的气息,还能表现出一座城市固有的文化与历史,因此可以说园林艺术不但触及到城市的物质层面,同时也能够赋予一座城市丰富的精神内涵。市民的娱乐场所与居所均能够在一定主题的园林作品中获得浓厚而和谐的生活氛围,使市民的居住变得更加舒适,体现出浓郁的人文底蕴。
3、园林设计能够促进城市经济
一座城市的经济发展,与其宜居性是密切相关的,而合理的园林设计则可以起到吸引经济要素的作用。首先,良好的园林作品能够反映出一座城市的管理理念与城市氛围,并且体现出城市的经济实力;其次,符合城市特色的园林作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美化城市景观,为城市带来更大的投资吸引力,这会直接带动城市居民收入与消费的增长,使城市的宜居性进一步增强。
三、城市园林规划设计的现状
1、设计师的职业素质不高
风景园林规划在实施之前必须要明确可靠的设计方案,但是很多设计师并没有将方案设计放在心上,脱离了建设单位的实际需求,造成后期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常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为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商带来众多麻烦。设计师职业道德心和责任心不强影响了风景园林设计工作和设计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2、园林规划设计缺乏新意
风景园林设计不但要求看起来美观整洁,还需要发挥一定的景观作用和规划作用。但是,当前的园林规划情况让许多大众感到十分失望,放眼望去都是相似的景观。而且风景园林设计也要根据地方的不同来进行设计,不能将其他地方的设计理念强加在自身所设计的地域,忽略了实际情况,忽略了不同地区的地质、人文等情况,只为一味模仿他人的风景园林,却不知早已弄巧成拙,不但浪费了许多资源,还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经费浪费现象。
3、功能单一,适用能力差
目前,城市风景园林功能单一,实用性差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比如:城市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在植物上就应做到集保健、知识、生产、抗逆、防护和文化等多种功能。而在整个园林的规划上也应突出体现其实用价值,及配备相应的设施供人们避暑乘凉和玩赏。
同时,“以人为本”在城市园林规划中也表现得不尽如人意,很多城市大张旗鼓地搞风景园林建设,而实用的功能却少之又少,甚至连长椅之类的必备设施都是少之又少。特别是某些风景园林采用高大宏伟的建筑风格,表面上恢弘气派,可对于人们放松、怡情的需求却是毫无体现。而且,大量使用的不锈钢、花岗岩、玻璃幕墙也导致风景园林脱离了其本质,看上去更像一个观赏品甚至艺术品,而不是一个可以调节生态,放松心情的休闲场所,而且这种程度上的建设也大大增加了风景园林的建设成本。
四、基于建设宜居城市的园林规划设计
1、依靠城市的自然条件,架构城市绿色
宜居城市的建设,应依靠城市的自然条件,通过规划,合理架构城市绿地的分布。依靠城市的自然环境要素:河流、湖泊、山脉和丘陵,将城市的公园、游园、林荫大道等绿色空间与城市的自然生态景观联系在一起,以加强内部城市绿色空间和郊区自然的融合的景观和联通,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的城市绿框。
2、提高风景园林设计人员的整体水平
为提高风景园林规划设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应加强他们的专业理论知识培养,并且提供他们充足的平台来锻炼自己的技术水平。促使他们将学到的园林设计规划理论知识用到实际工作当中,从而变成具有专业技巧、综合素质的优秀风景园林设计人员,为推动中小城市的园林景观发展提供更多保证,为我国社会的风景园林设计行业输入更多资源。
3、构建互相联系的区域绿地系统大框架
城市的快速发展,导致城市面积的迅速扩大,我们站在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角度来看,绝大多数中国的城市必须依赖于周围大面积的城市的自然区域,才能从根本上提高生活环境的质量。城市的快速扩张已经削弱了郊区的土地和生态环境,这无疑会带来破坏性的影响。该计划设法保护郊区的自然景观,保持原有的景观结构,加强郊区的自然景观与城市景观融合和连接。被认为是城市周边的绿色空间作为城市绿地的延伸,可以最大程度地直接引入到城市,实现城市绿地系统与生态环境的高度统一。
4、构建区域性的宜居园林系统
为了充分体现城市的宜居性,不但应该关注城郊之间、城市和自然之间的功能性联系,还应注重其间的生态联系和环境保护联系。尤其是处于城区与城区之间的大片区域,只有以绿地作为主要的园林载体,才能既顾及生态需求,又实现宜居特色。因此,在园林的设计中,应该以一种系统的视角来对城市的整体进行规划,最终形成兼具美观和实用性的园林系统。应充分尊重城市固有的生态现状和自然景观,使城市的山水特色得到传承与维持,在此基础上结合城市和郊区的实际条件,为其设计必要的绿地、园林景观、自然风景区等,从根本上增强城市的宜居性。
5、将古韵文化体现在园林设计作品中
城市中任何一个环境、一个角落的景色规划都是独特的风景文化,都体现了不同风景设计人员巧妙的设计理念。作为中国文化的一个分支,景观文化也需要在适当的时候融入一些文化理念,将我国传统的、源远流长的古文化淋漓尽致的展现出来。此外,还要深入作品的内部挖掘隐藏的文化价值,为设计好每一个园林景观做充足的打算。
6、保护城市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知识产权
与许多行业一样,城市风景园林规划也需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比如说在园林设计中用到的一些设计图纸、文字宣传及信息化设计技术等。这就要求参与到风景园林设计的每一位工作人员,上到设计师,下到施工人员都应该加强知识产权意识,用实际行动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从而维护了自身权益不被损害。
结束语:
城市的发展速度日渐增快,城市的社会文化、精神文明建设也在不断发展。因此,风景园林专业设计人员必须要以身作则,从提高自身水平做起,多钻研景观设计知识,多了解知识产权相关,为城市的景观园林设计事业增添更多光彩。
参考文献:
[1]陈瑾.宜居城市风景园林规划[J].现代园艺,2014,02:75.
[2]胡泽兴.中小城市风景园林规划设计中的问题[J].现代园艺,2014,02:103.
[3]章兰珍,金新明,杜泽阳.浅谈风景园林规划设计[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25:159.
桂花诗句范文6
一、围绕构建大框架城市的发展战略,致力提供优质高效的规划服务,着力营造和谐的人居环境
2、在城市规划审批上,强化了规范管理。我们进一步完善了“一书两证”审批核发制度,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完善了规划建筑方案审批制度,在方案审核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一是严格规范了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出具,规定了用地性质、建筑退让、绿地指标、配套公建、开发强度等内容,对地块总平面图的方案设计作出了具有了约束力的引领,有力地改善了小区面貌和市民的居住环境,促进了城市的美化。二是认真核准地块总平面图的经济技术指标,使之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认真审核建筑施工图,使之符合核准总平面图,做到了用科学的数据实施规划管理。去年以来,我们共召开专家评审会22次,对每一个规划方案都反复探讨,不断完善,力求规划方案更科学、更合理。三是强化规划批前公示。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将地块总平面图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便于 二、打牢提升执政能力的素质基础,立严强化规划效能的履责规矩,守紧坚持廉洁从政的法纪底线
去年以来,我局上下坚决按照市委提出的“打基础,立规矩、守底线”的严格要求,以“城市建设年”和“优化政务环境年”为活动载体,努力强化局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大局意识,积极推进“四大一新”战略部署,为早日实现##成为独具特色的经济小巨人的宏伟目标,作出##规划人应有的贡献。
一是从打牢提升执政能力的素质基础着眼,进一步强化局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按照市委主要领导倡导的多读书、做学习型的领导干部的要求,局党组成员争做学习的表率,深入学习领会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加深理解了总书记视察江西时强调“三保一弘扬”的重大意义,深化了省委、省政府推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构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和市委、市政府推进“四大一新”发展战略的认识,结合实际深入学习《城乡规划法》,并将上述学习成果较好地应用于工作实践,指导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夏埠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鹰雄大道片区规划的编制,较为出色地完成了既定的任务。我局一位局党组成员积极参与全省“问计”活动撰写的文章被省问计办摘编入快报,得到了省委主要领导的转办批示,还获全省“问计”活动优秀建言二等奖。与此同时,我们认真组织开展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还在全局干部职工中扎实开展了对《城乡规划法》等有关内容的学习研讨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二是从立严强化规划效能的履责规矩着手,进一步优化局领导决策机制及规划管理机制。一年来,局领导班子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和理念有机地融合于城市规划项目的编制、评审、实施和监督的有关环节之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决策机制、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先后出台了《市规划设计方案专家评审规程》、《市城乡规划听证制度》和《市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管办法》等规定,从而促使我市城乡规划摆脱了管理无序、监控乏力的局面,步入城乡规划效能不断提升的良性轨道。在开展“优化政务环境年”的活动中,我们针对局机关干部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干部精神不振、工作标准不高、作风不实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进行了集中梳理和重点整改。“以四个满意”为标准,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行为,提高了服务质量,优化了政务环境。
三是从守紧坚持廉洁从政的法纪底线着力,进一步细化党风廉政责任制和依法行政的举措。去年我们以构建惩防体系为抓手,针对市检查考核组提出的整改意见,领导班子成员加大力度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突出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意识和导向作用,把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与分管工作目标纳入整体考核评价体系,把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教育作为局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必修课,常抓不懈。我们还以市委通报的三起事件为反面教材,对干部职工进行举一反三的警示教育,有力地促进了机关作风的转变,提升了干部队伍的整体形象。同时,我们结合行业特点,认真组织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持续深入地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积极缩减审批项目,科学确定审批时间,确保优质服务,对容易滋生行业腐败的有关环节,加大跟踪问效和责任追究的力度,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滋生。
三、牢固树立服务中心的大局意识,着力提升破解难题的操作能力,积极完成市里布置的各项任务
1、积极推动新农村建设。我们一直站在构建和谐平安##、促进农村发展的政治高度,坚持把推动新农村建设作为本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去年在推进余江县锦江镇七都村委会林家村小组新农村建设工作中,我们不遗余力地给予支持,并积极主动引导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使村级经济有了新发展、全村环境有了新面貌、管理有了新进步、农民素质有了新提高。我局被评为新农村建设先进单位。今年我们挂点村是贵溪市余家乡球源村下徐村小组。目前,该村新农村建设正按照有关标准要求,稳步推进,同时我们还为市领导新农村建设挂点村无偿完成了多个新农村规划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