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费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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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范文1

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物业管理者由于收不到物业管理费而采用非正常的方式迫使业主缴费,如采用停水、停电等手段;业主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会到法院,要求物业管理者停止侵权、赔偿实际损失,因为物业管理者不过是供水、供电等单位收费,无权私自停止能源的供应。

实际上,物业管理者收不到物业管理费的原因是多样的:

第一,开发商没有依照房屋买卖合同提供相应的配套设施,业主将之归咎于物业管理者。在现行房地产开发实务中,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往往有以下两种:第一,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之间是母子公司关系;第二,开发商出售房屋并将小区移交给物业管理者后,随即解散。由于房产市场供不应求,开发商任意违反合同的事件不断出现,业主对开发商的行为极为反感,但通过控告或诉讼的方式很难在短期内解决问题。基于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业主们通过拒缴物业管理费的方式来要求物业公司解决问题。

第二,业主以拒缴物业管理费为手段,要求物业管理者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法律规定及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者应当对物业进行综合管理,而管理的内容是全面的,但这种全面服务并非意味小区内一切服务。比如,业主的自行车在车棚中失窃,业主认为物业管理者没有尽到保安职责而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物业管理者认为失窃作为一个社会现象,由自己承担失窃责任如同要求公安部门承担失窃责任一样,是荒谬的。业主在自身要求不得满足的情况下,采用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以作抵制。

第三,业主经济能力有限,无力缴纳物业管理费。就全国各地现状来说,新建小区一般都聘有物业管理者,并且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个别业主无权拒绝业主大会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行为。也有学者认为,“业主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权利已不仅是业主个人的权利,而具有了成员权的性质,即业主基于其对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公共管理中的一员。”在此情况下,物业管理具有公益性,业主无权通过放弃对公益的享有而拒缴物业管理费。

然而新建小区中有一部分业主属于市政改造的拆迁安置户,其中的许多业主本身属于低保户或接近低保的状态,失业、疾病已经使他们穷困潦倒,日常饮食、衣物、水电开支以及家庭成员就读、就医等费用已经使他们负债累累,而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又不能全面保障他们的生活。在这种情形下,要求他们缴纳物业管理费,从实务角度来讲不具操作性。我们知道,法律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主要通过实体法和程序法,而综合上述三类原因,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物业管理者物业管理费收取权的保障是不够完善的。为了实现物业管理者的利益,我们应当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对物业管理费收取权进行保障。

2物业管理费收取权保障的实体法机制

我国实体法律对物业管理法律机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机制的设置存在不合理因素。我们下面将具体研究现行实体法律对物业管理者收费权的影响。

(1)现行法律允许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为母子公司,势必产生业主不信任物业管理者的后果,应当立法设置物业管理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则,禁止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经营的公司从事物业管理行业。

我们提出这种建议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①开发商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的母子公司关系,不利于业主群体利益的保障。虽然母公司和子公司属于独立民事主体,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子公司中往往属于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从全国看,大约有三分之一的物业管理企业是从建设单位派生出来的''''父子关系''''企业”,且母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又多是重合的,这很容易掩盖母公司在房屋开发或销售方面的违约行为,且由于母子公司之间责任独立,业主无法向物业管理者追究房屋开发者或销售者的责任。

②复杂的母子公司关系,会带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不必要的纷争。业主是普通的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了解比较肤浅,往往停留于字面含义。公司法作为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商人而言是必修科目,但即便是商人,也往往搞不清楚其中复杂的关系,比如母子公司关系和总分公司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如果要作为普通公众的业主厘清母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分离的关系,似乎有些勉为其难。因此,我们建议对物业管理行业设置准入规则,禁止房地产开发商或销售商从事物业管理行业。

(2)现行法律对开发商解散项目公司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当项目公司违反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时,业主无法找到承担责任的主体,势必造成业主迁怒于物业管理公司而拒绝缴费,因此应当立法设置房地产项目公司的市场退出规则,严格限制项目公司的解散。

在房地产开发实务中,开发商往往设立一个子公司,章程里约定,由该子公司专门开发某个项目,待项目结束后,该子公司清算终止。这种制度很容易使开发商逃避责任:由于开发商与项目公司之间是母子公司关系,开发商作为母公司,可以从子公司赢利中获得利益而无需承担直接责任;同时项目公司又已经清算终止,失去主体资格,业主无法让其承担责任,因此母公司也不会有股利上的间接损失。开发商之所以能够如此运作,在于法律没有对项目公司的解散作出限制。我们建议立法应当确立项目公司解散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首先,项目公司所开发的小区自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起已达两年。以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开作为起算时间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①虽然我国《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关于第一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的规定,但是许多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小区只有在入住面积达50%以上或房屋交付满1-2年,才可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毫无疑问,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表明小区被销售出去了,有真正意义上的业主。②规定两年,主要是为了和诉讼时效制度相衔接。假使项目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业主大会可以在诉讼时效时及时追究。其次,项目公司清算时,必须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入一笔保证金,于一定年限届满后,才可动用。这是为了保障另外50%业主的利益。

(3)现行社会保障机制保障程度不够深入,贫困业主无力承担物业管理费,我们建议进一步深化住房救济与福利制度,将物业管理费纳入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来考虑。我们知道,贫困业主没有缴付物业费,不是不愿意,而是无能力,因此从现有物业管理法律机制内部无法解决该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社会保障的角度予以考虑,政府对于低保户业主进行物业管理费补贴。具体来说,政府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低保户数,减轻地方税收或直接对物业管理者进行拨款。

3物业管理费收取权保障的程序法机制

物业管理者无法收取物业管理费还存在程序法上的原因:现行的仲裁方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及支付令程序不能满足现实的要求,有必要引入小额程序解决物业管理费的收取问题。从全国各地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来看,绝大部分每年只有几百元,对于中等收入的业主来说,这笔费用不高。但从物业管理公司的角度来看,由于住户人数多,那么物业管理费的总额则非常巨大,故物业管理公司必定通过各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

第一,物业管理公司可以约定仲裁方式解决。仲裁有一定的优点,最为突出的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这可以避免无谓的时间消耗。但仲裁也有自己的缺陷:一方面其裁决的执行取决于人民法院的承认;另一方面仲裁的费用过高,在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虽可追讨到部分物业管理费,但支出的仲裁费用很可能使其得不偿失。

第二,民事诉讼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所需时间太长,对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以及整个社会来说都不利。物业管理费对于业主来说是小额的,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都是二审终审,因此一旦原被告任何一方对判决结果不满,就有可能提起上诉,这不但损害双方的利益,而且损害社会的利益。英美法上有句法谚——“司法不理琐事”。试想,为了几百元人民币的物业管理费,原被告双方要经受二级法院的审判,而法官助理及法官要安排至少两次审前程序及两次庭审程序,做笔录、写判决,这对于社会来说太过浪费了。

第三,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的支付令程序亦不能解决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支付令程序,支付令生效而经过一定时间后,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但支付令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只要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支付令就失效,而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异议只是形式审查。

综合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有必要采用小额程序来解决物业管理费纠纷。从国外小额程序的运行来看,其对于物业管理费纠纷的解决卓有成效。

首先,小额程序对诉讼标的有法律关系性质或金额的限制。就法律关系性质来说,仅限于几种简单明了的关系,比如简单的借贷关系等;就金额来说,争议金额不能超过特定数额。物业管理费纠纷是十分简单的合同纠纷,且金额很小。

其次,小额程序不允许被告提出反诉,以保障法律关系的简单化。我们知道,业主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理由是多种多样的,而实际上许多理由是由物业管理者以外的其他主体引起的,当然其中也有些理由是由于物业管理者引起的,这在上文已有分析。由于物业管理公司不仅仅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其还担负许多社会功能,因此保障其正常运行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因此我们认为在物业管理费收取纠纷中禁止业主反诉比较妥当,如果业主确实需要对物业管理者追究责任,则由法院告知其另行。

再次,小额程序一审终审,不允许上诉,这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纠纷涉及金额小以一审终审方式解决是相当合适的。当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目前尚未承认小额程序,但是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改进程的推进,小额程序在我国的确立势在必行,因此在未来的物业管理费收取争议中适用小额程序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选择。

4结语

物业管理者收不到物业管理费,对于物业管理者来说是一件非常无奈的事情,因为其经营无法维持,内部人员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均无法实现;对于国家来说是一件很苦恼的事情,因为国家交给物业管理者的社会职能无法实现,而同时物业管理者又不断伸手向国家要求补贴。因此,解决这个问题已迫在眉睫。从法律角度而言,我们应当下功夫、花时间认清造成这种社会现象的根源,并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来解决问题。

物业管理费范文2

关键词:高校;物业;核定方法

高校物业管理不同于社会上的物业项目,面对的服务对象是学生和广大的教职员工,兼有服务和教育的双重属性。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物业管理的改革也初步成形,许多高校采取的都是内部按模拟法人的方式进行物业管理,即学校成立后勤服务公司,下设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部。为了充分调动物业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为高校的快速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的环境,许多高校根据各项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的系列文件和规定,规范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及服务质量等,物业公司(或中心)通过管理和服务来获得效益。如何制定合理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实现物业公司(或物业部)与学校的双赢,是学校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

一、三种学校现行的物业管理费核定方法介绍与分析

方法1: 通过核定每平方米每年保洁需要的人工费、劳动补贴、劳保工具和卫生材料费、管理费乘以服务面积来确定物业管理费总额(不包含学生公寓)。学生公寓物业服务费按服务学生人数乘以生均标准来确定。

方法1在临时工工资变化不大,物价较为平稳的年代是非常科学的,但是近年来,受临时工最低工资标准持续上涨和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每平方米每年保洁所需要的人工费、劳动补贴、劳保工具和卫生材料费、管理费标准需要重新核定,另外,以陕西省为例,临时工最低工资标准在2010年上调了2次,2011年上调了1次,2012年上调了1次,临时工工资每上调一次,物业服务费标准就得重新核定一次,核定工作难度很大。此外,学生公寓服务费是按服务学生人数和生均标准来确定的,也是以学生人数较为稳定,临时工工资标准变化不大的为假设前提的,当学生人数的变化大幅减少,清洁工的人数可以减少,但是门卫、公寓管理员的人数是无法减少的,再加之临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上涨,这些变化都需要重新核定生均标准。综合以上因素,方法1因为操作难度大,已经很难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高校发展的需要,必将被新的方法所代替。

方法2:以服务面积来核定服务人员的方法,具体介绍如下:负责室内清扫的人员按人均1:1000平方米计算,负责室外清扫的人员按人均1:6000平方米计算,绿化养护人员按人均1:7000平方米计算;门卫人数按核定人数计算。管理人员按临时工数合计1:10计算。临时工工资按当地临时工最低工资标准核定,管理人员月工资标准1000元核定。管理费按工资总额的3%计算,其他综合因素按工资总额的10%计算,维修费、材料费按核定数计算。

与方法1相比,方法2以面积确定人数,在校园服务面积固定的情况下,临时工人数是相对稳定的,这样即使临时工工资最低标准上调,只需要在核定人数基础上追加相应的经费即可,不需要再重新核定标准。不足的方面就是当临时工工资持续上涨,且上涨幅度较大时,学校需要支付的管理费和其他综合因素费用增长过快,与实际支出严重不符,增加了学校的负担。

方法3:总额包干的方法,即在往年支出的基础上确定今年的物业管理费总额,比如说500万。

相信采取方法3的高校一定也是在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包干经费,只是方法3过于简单,遇到临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或物价上涨等情况,在调整预算时存在较大难度,很可能与实际支出之间产生较大的偏差。

二、物业管理费核定方法的具体应用及改进研究

笔者认为物业管理费核定应建立在学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于高校规模不同,物业服务范围不同,物业服务人员结构不同,各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找出适合自己学校的标准。以某校为例,该校最初采用的是方法1,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方法2的基础上结合学校自身的情况进行了测算和改进。具体步骤如下:

(一)确定测算的依据

1、确定服务面积。物业服务的面积具体包括学生公寓清扫面积、教学楼等其他室内清扫面积、室外清扫面积、绿化管护面积。

2、后勤公司物业岗位设置数。通过岗位设置数,统计出清扫人员、绿化人员、门卫和其他人员各有多少人,其中正式工和临时工各有多少人。

3、后勤物业管理费近三年实际支出情况。为了新方案的顺利开展,测算方案的结果以不低于实际支出数为准。

4、按原协议应支付的经费总额。

(二)物业管理费核定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将物业管理费测算分为三部分:临时工工资、正式工人员经费和运行保障经费(包括维修费、材料费、管理费等),三项经费相加即为应支付给物业公司(或物业部)的物业管理费总额。

1、临时工人数的确定和经费的确定

临时工具体可以分为,清扫人员、绿化人员、门卫、公寓管理员、洗衣工等。清扫和绿化人员是和服务面积直接相关的,可以根据清扫和绿化面积以及岗位聘任数倒算,找出适合学校的标准,比如:公寓清扫面积为45,690平方米,原核定岗位数位66人,倒算标准约为1:700平方米,教室等其他室内清扫面积为69,799平方米,原核定岗位数为62人,倒算出标准约为1:1100平方米,在此标准的基础上,以后再有新的面积增加,可直接根据标准核定临时工人数。门卫数可以根据楼宇的数量来核定。公寓管理员、洗衣工等其他人员人数基本是固定的,可按岗位数来核定。

临时工人数确定后,我们可以大致测算出所需支付费临时工工资。为什么说大致呢?因为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临时工的要求不同,所支付的工资标准也是不同的,部分临时工的工资标准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这就需要我们在测算完以后,与实际支出数进行对照,找出一个合适的比例,将临时工工资总额适度上浮以适应实际的需求。

2、正式工人数及人员经费的确定

正式工以后勤公司实际安排的为准。方法2中并没有单独提到正式工,但是在测算的过程中,大家会发现,正式工人员经费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因为按照高校目前的个人收入水平,后勤正式工的待遇要比一般临时工的高很多。如果简单的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来核定是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为了足额发放正式工经费,这部分经费势必要从物业管理的其他经费中出,与其如此,不如将正式工的人员经费由学校全额承担,在保障正式工的利益的同时,使他们可以轻装上阵,尽心尽力的做好物业服务工作。

3、物业管理运行保障经费的确定

在此,笔者将除人员经费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经费统称为物业管理运行保障经费。在方法2中,这部分经费是分为了管理费、其他综合因素、维修费、材料费,每一项都有不同的核定标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管理费、维修费、材料费等每年的支出并不十分均衡,以材料费为例,某校物业管理材料费2010年支出32万元,2011年支出44万元,2012年预计支出25万元,以上数据没有任何规律可言,所以要核定出标准有很大的难度。笔者认为,对于运行保障经费可以采用方法3来,即对后勤物业管理运行保障经费支出总额采用包干的方式来确定。一方面,学校测算的目的在于确定经费拨款总额,经费的使用权在物业公司(或物业部),学校没有必要将管理费、维修费、材料费等预算细分,另一方面,学校采取总额包干控制,有利于调动后勤自主理财的积极性,降低物业管理的成本。随着物价的上涨,可以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对包干经费的总额按年度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樊勇.基于服务学术视野的高校物业管理研究[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11).

物业管理费范文3

一、当前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定价方式及其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市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的是《沈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定实行办法》(沈价发[1999]202号)。《办法》确定了“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将住宅分为普通住宅、中档住宅和高档住宅,针对每档住宅采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其中,中档住宅四个等级收费标准。该文件的出台对当时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规范了物业管理的收费行为。但在几年的实际操作中,反映出一些不足,突出表现在一是标准过于笼统,过多依据建设硬件的档次确定收费标准,忽视了软件服务,没有将服务项目、服务水准与收费标准相对应。二是透明度不高,业主对收费标准的确定不十分清楚,实践中,一些小区的业主认为如此之高的物业费却得不到等值得物业服务不愿再继续缴纳物业费,出现欠交甚至拒交的情况,收费率的下降,久而久之导致服务标准也下降,形成恶性循环。三是对物业管理服务造成纠纷形成的投诉,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处理办法。四是相应规章滞后,非诉讼阶段的纠纷投诉处理缺乏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

二、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及纠纷投诉处理机制的方案

1、质价相符的收费标准的建立方案

为有效解决好目前我市的收费体制问题,应建立实行“菜单式”收费标准。所谓“菜单式”收费标准就是将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与相应的收费标准建立一一对应的关系,业主可依据不同的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选择自己能接受的服务标准和支出相应费用。通过该收费标准的建立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费的定价制度,让业主明白价格的组成方式,真正做到明明白白消费,明明白白交费。

采用“菜单式”收费标准,科学计算和分摊物业管理费是关键,物业管理费的实质是业主对物业管理方围绕共有物业的运行、维护、管理而发生的物化劳动以及相应管理收益的补偿,它是由管理费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报酬组成。我市物业管理实践中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费用定价依据的不足和管理费支出成本的不透明是造成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企业收获佣金过高,服务质量却很低劣的主要原因。这就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定价依据,加大成本支出的透明度,定期、不定期的公开支出项目、具体金额,让业主充分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如业主对某项费用收取、支出存在较大异议的,可会同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确定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科学的分摊方式。目前,物业管理费的分摊有以下几个模式一是物业管理方按照物业管理方按照业主要求和共有物业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需要测算出管理费,再按业主拥有的物业面积(包括分摊面积)进行分摊。二是将管理费划分为项如治安费、清洁费、绿化费等事先确定标准,再由业主按时交纳即“以项核定、按项收取”。三是按业主拥有物业面积大小将物业分为大、中、小户分别确定管理费标准,再由业主定时定额交纳即“以户定额、按户收取”。四是按物业管理需要,先由管理方垫付费用,然后按户或室内面积分摊给业主即费用分摊。其中,第一种分摊方式是较为广泛采用的方式,但这种按业主专有物业面积分摊方式与物业管理费本质相悖。因业主共同拥有共有物业的所有权其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

2、投诉处理机制的建立方案

任何一个民事纠纷发生后都可以采用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个途径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当然也不例外。这里所讲的投诉处理机制的建立主要是非诉讼阶段的纠纷处理机制的建立。根据服务内容等级标准及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企业不达标或业主无故欠费,经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可向消协、社区、小区办、直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及时对投诉情况进行处理。属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的,应在相应的收费项目中按比例给相关业主赔偿,以约束物业企业,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为了使投诉者有章可循,处理者有法可依,应尽快制定《沈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办法》应详细规定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职权、投诉的形式、受理的条件、处理的期限、处理结论的效力等。

三、实现方案的对策

1、“菜单式”收费标准的建立和《沈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处理办法》的实行是关系到广大业主和大量物业公司切身利益的事,也是当前我市物业管理中必须解决且必须解决好的一个实体上的问题和一个程序上的问题。该方案的制定实施,应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论证和各方听证。

2、物业管理费是维系小区正常运转的经济支柱,不能正常收缴或收缴率较低不仅影响小区正常运转甚至影响到物业公司的生存,基于此,当出现拖欠物业费现象时,物业公司均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方法进行催缴,甚至采取过激手段。尤其在物业公司服务首先不到位情况下,这样做更激化矛盾,致使纠纷增多、纠纷升级,也给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纠纷带来难度。为减少上述现象的发生应对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人定期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尤其是物业管理法规的专项培训。

物业管理费范文4

关键词:物业管理;收费;原因;策略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80-01

一、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原因分析

1.1 房屋质量问题

物业管理行业诞生于房地产企业,因此,物业管理行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房地产开发商及建设单位。但当前房地产行业重视前期建设、轻视后期服务,重视房屋销售、轻视售后管理,导致工程质量差强人意、配套设施不健全等弊端全部在业主人住后暴漏出来了。业主就会把房屋质量的问题归咎到物业身上,以拒交、拖欠物业管理费作为对抗。

1.2 物业管理水平有限

以为业主服务为根本、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核心是物业管理的内在生命力所在。然而纵观目前的物业管理,几乎都将服务二字的内涵抛之脑后,以管理者的身份标榜自己。因此,物业管理普遍存在服务水平落后,难以满足业主需求的弊病。重管理、轻服务,当出现责任问题时,则是一味地推卸责任,对自己服务行业的定位非常模糊,引起广大业主的不满。

1.3 机制体制不健全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健全的机制体制是企业发展的后盾。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逐渐走向正规化、标准化、体系化。但是就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来看,物业管理条例中存在的法律空白极为明显,在如何协调、处理业主、开发商和物业三者之间的矛盾上,心有余力不足。并且国家对物业管理的控制停留在宏观层面上,各地制定的地方法规常常与国家相关条例冲突,为物业变相征收管理费提供给了可乘之机。

不健全的机制环境导致了物业管理目前出现的混乱局面,比如物业的诞生基本是由开发商而不是业主自行选择,这样诞生的物业管理到底是为业主服务还是为开发商服务值得深思。再者,关于物业管理费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非常模糊,导致物业管理方面大呼收费难,而相反地业主们则普遍反映收费贵。

二、解决收费难、收费乱的策略探讨

2.1 建立资产运营机制,完善月付物管费体制

资产运营机制以生产属性为基准,可以在一定程度内取代建立在消费属性上的月付物管费体制。对住户来说,不同的物业管理就是不同的生活模式,要解决物管费征收困难的难题,就不应该将物管费放在房屋建设的末端来看待,而是应当其放在物业建设和房产建设的初期。根据物业的档次、标准、规格合理划分收费区间,以资产效益代替收费水准,并借助资产运营招标、投标的方式聘请资产运营上对物业管理和物业费的征收工作实施专业化的服务。

2.2 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完善物业法规建设

要求政府部门尽快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法规,完善物业管理的法律体系,使物业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能够依法运行。明确区分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之间的责、权,以减少纠纷,更好地维护各方利益,从而促进物业管理的不断发展壮大。物业管理法应该就如何缓解、协调业主、开发商和物业方面的利益关系做出明确的解释。政府加大监管力度,推行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进度,严格实施招投标制度,由业主来选择信得过、能够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各物业公司之间的良性竞争来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2.3 建立物管费取费方案和取费标准评价制度

制定物管服务和物管费用征收方案是一个极具专业性的工作,业主在选择物业公司的时候就已经对物业的管理方案和物管费的征收体系有了初步了解。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在政府相关部门的调控指导下建立完善详尽的物管费收取方案和收费表准评价制度,建立全面的物管费评价专家库,在投标、招标环节对物管费实施可行性评价,并对业主提供更详细的物管费征收、咨询、评估、研究服务,增强业主对物业管理的信任度。

2.4 以按月足额缴纳费用为保底

在一些档次规格都很高的小区,业主普遍不希望将物业用于生产性的经营开发;而相反,在配套建设较差的小区,物业的生产经营性价值又太低。这两种小区的物业管理要想实现其物管目标,就必须按物管方案要求的费用水准向业主足额收取。对中低档的小区,普遍经验是政府相关部门或市场筹资等对小区进行规模改化后再实施物业管理,这样物管收费率才能逐步提高。

2.5 促进物业管理向市场化方向转化

只有加强物业管理股权化才能解决物业公司资金不足的状况。股权化是企业迈向市场化的一个重要手段。政府对物业的管理逐渐加强,让我们了解到由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和收取费用是这个产业必然的发展方向。

管理公司与小区业主不再是行政管理关系,现如今属于经济民事关系,只有解除取消对物业管理不力的约束力才能真正保护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将采取公开化,物业管理企业将安排工作人员与业主进行协商,经协商收费标准达成一致,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物业管理费范文5

甲方:______购物中心发展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服务者)

乙方:_______(业主/物业使用人)身份证号:________

 

为了维护_________广大经营者的共同利益、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和商誉,统一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根据《____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____市物业管理办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对_________实施统一经营管理、物业管理的权利,对管理范围的场地、设备、设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经营秩序及各项经营活动等事务全权实施管理,维护_________的正常运行。

2.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_________的各项规章制度。

3.甲方享有依法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经营行为保证金、公共能源及相关费用等权利。乙方不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每逾期一天3‰的滞纳金,逾期20天不缴纳的,甲方不再有义务提供各种管理服务,对所欠费用可采取催缴和强制措施,直至诉诸法律。

4.尊重乙方自主经营的权利,不干涉乙方正当的经营活动。

5.有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制止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经营管理协议之行为。

6.在不影响整体经营布局的情况下,可利用部分空地、墙面等处从事经营活动,收益用于市场推广。

7.依法行使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权利,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听取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8.甲方可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从事部分物业管理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经营范围内的依法自主经营权,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及整体的业态的统一规划、统一布局,自觉配合甲方组织的促销活动,维护_________的整体形象。

2.自觉遵守_________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各种相关费用。

3.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执证经营,依法纳税、交缴工商行政管理费。

4.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演练和培训,确保经营区域的消防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消防责任。

5.对经营销售的商品自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销售商品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6.对店铺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_________管理制度所造成的损失、损害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自觉配合甲方做好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工作。

8.业主出租商铺时,应事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与甲方签定《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在与甲方签订该协议前,一切责任仍属乙方责任。

9.承担由乙方行为引起的一切民事责任。

二、各项费用标准及交纳办法

(一)装修保证金

乙方如需要对店铺进行装修(租赁者需征得业主同意),必须按_________《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守则》规定,缴纳装修保证金,装修需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给乙方。

(二)物管费

按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季度支付一次,提前15日收取。

(三)自用水、电费按乙方自挂表抄数收取独立上缴;公共能源费按实际发生费用根据经营建筑面积比例据实分摊。实行月计交缴。

(四)市场推广费

根据实际需要,由甲方制定推广、促销方案,甲方代收的推广费全部用于_________整体的营销推广。计元/平方米/月(按建筑面积收取)。

(五)空调使用费

除乙方独立安装使用的情况外,由甲方根据空调使用当月总费用结合乙方场地面积大小,按比例收取。

(六)其他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双方约定遵守的市场管理公约

(一)经营秩序和经营行为的管理约定:

第一条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________的各项管理规定。商品明码标价,亮证亮照经营。严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物品。

 

第二条  乙方承诺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扰乱市场秩序。

 

第三条  乙方因商品质量问题与顾客发生的纠纷,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____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协商解决,不得与顾客发生争吵、打架等行为,遇到纠纷时应主动妥善解决,协商不成应与对方到相关部门或甲方协调处理。

 

第四条  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____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严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维护_________的整体信誉。

 

第五条  不得有使用大音量音响设备或高声叫卖、张贴、追逐、打闹、玩弄电梯等影响他人正常经营和玩弄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六条  不得有打牌、下棋、睡觉、酗酒、划拳,以及赤膊等不文明行为。

 

第七条  经营场地以店铺门口为界,禁止在界外陈列商品,摆放商品展示模特儿(架)等任何物品,禁止任何占道行为。

 

第八条  严格遵守规定营业时间,按时开门营业,并遵循:

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迟开门和早关门;

2.不得擅自中途或提前关门停业(超过3小时按歇业1天处理);

3.不得擅自歇业。

 

第九条  乙方须遵守行业规定,严格维护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不得诋毁其他商户。

 

第十条  乙方的电话、传呼、手机号及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因申报内容不实或变化后未及时告知甲方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若由此给他人造成一切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向甲方管理部门申报,营业期间内需佩带购物中心统一的《营业员证》,无证或佩带他人证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事宜。

 

第十二条  遵守国家和甲方有关变更物业的规定,乙方转让、抵押、出租、转租、调换、与他人合用摊位,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登记备案。

(二)遵守甲方治安、消防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  乙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61号令》、《____市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禁在购物中心范围内吸烟、动用明火及其他影响购物中心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得收藏、携带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汽油、鞭炮等)等违禁物品。禁止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干扰管理人员工作等行为。

 

第十五条  乙方捉获违法分子不得自行处置,应及时通知并移交甲方。

 

第十六条  严禁偷窃、挪用_________的公共设施、财产和他人物品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乙方有协助国家执法人员履行职权的义务,不得有阻挠国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作伪证等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乙方必须做好店铺内的防火、防盗、防扒、防骗、防恶性案件和自然灾害的自防工作,闭市和歇业时要收管好货物并锁好门窗。闭市后不得私自进入购物中心取货,如有特殊情况须进入的,应当由乙方本人办理相关手续后与保安员一同进入本店铺,并迅速离开,不得逗留。

 

第十九条  严禁私自拆卸或损坏购物中心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各种消防器材。

 

第二十条  在非火警情况下,未经批准禁止移动和使用购物中心内所有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消防卷闸门附近摆放任何物件,严禁圈占消防栓或防火间距、堵塞、防碍消防通道。

(三)对购物中心机电设施设备的管理约定

 

第二十二条  严禁动用送配电及照明设施,不得私自开关各电源、动力装置以避免造成损坏。

 

第二十三条  照明及其他设施严禁私自拆除、乱拉(接)、更改和增加用电负荷和线路。

 

第二十四条  店铺内电器设施发生故障,应向甲方提出报修,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修理或由甲方进行修理、更换并按规定缴纳委托维修费。

 

第二十五条  购物中心电梯(电扶梯)运行时,需严格遵守“乘坐须知”:

1.未经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客运电梯和电扶梯运载货物和其他杂物;

2.电扶梯运行期间禁止反向行走、嬉戏和跑跃,停运期间禁止行走;

3.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乘坐电梯须有监护人陪同;

4.乘坐电扶梯时,头手身体严禁超出扶梯外,以免发生事故;

5.禁止向电梯上丢抛包装箱(袋)等废弃物,禁止携带超长物(1.5M以上)棍棒、杆等物件乘坐电扶梯;

6.电扶梯运行期间,非紧急情况不得擅自使用停止电(扶)梯运行按钮;

7.使用电梯运载货物时,需听从电梯操作人员指挥,不得超载,进出货物时应避免损坏电梯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店铺内预留的电话线路及附属设施,乙方有关人员不得私自拆、改、挪用甚至偷窃。安装电话开通后,应自觉遵守电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甲方有关的专项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乙方电话出现故障,应请电信部门维修或向甲方管理人员提出委托维修,不得私自拆修。

 

第二十八条  空调运行期间,购物中心外沿的窗户需关闭,乙方不得擅自调整及用物体挡住进出风口,确因需要调整可向甲方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

(四)清洁卫生管理约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瓜皮纸屑,乱倒污水,乱扔包装物、食品盒残渣等有损清洁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  自觉维护购物中心的环境卫生,依照规定定时对店铺门、灯箱、柱等处进行清洁大扫除。

(五)对其它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甲方对店铺的统一装修和设施设备的统一安装,乙方不得擅自拆卸、增添、移动。

 

第三十二条  开业后乙方需要对店铺进行装修的,需书面提出装修申请并经批准,在完清手续后严格按照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守则》的规定在闭市后入场进行施工并做好防噪处理,不得影响周边经营和生活。

 

第三十三条  因房屋、设施、设备等故障必须及时抢修,需乙方让出经营场地时,乙方须无条件配合。因城市建设、市场改造需要拆迁或停止使用场地设施,乙方须无条件服从配合。

 

第三十四条  不得擅自撕扯、涂污、毁损甲方设置的封条、通知、宣传、告示,不得损坏移动各种告示、警示牌、导向牌。

 

第三十五条  严禁携带各种宠物、家禽等进出购物中心。

 

第三十六条  乙方依照规定,须按时向甲方缴纳各项应付费用,不得拖欠。

 

第三十七条  乙方家属、来访客人、雇用的临时工(如营业员、搬运工、保姆等)或乙方店铺的承租人或使用人违反本协议规定的,概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四、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凡有违反有关规定,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元-1000违约金并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超过规定期限加收滞纳金(3‰/日),超过三天仍未完清的可由甲方对乙方摊位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自乙方使用期满完清有关手续退出商场当日为止。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附则

《装修守则》、《店铺经营规范》、《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装修承诺书》为本协议有效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物业管理费范文6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镇住宅小区、公寓、别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厂房以及住宅小区内车场(库)等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重庆市物价局是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区、县(市)物价部门是本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重庆市物价局与区、县(市)物价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重庆市物价局的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市管理服务收费价格水平;

    (三)办理在重庆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

    (四)调解由重庆市物价局审批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区、县(市)物价部门的管理职责是:

    (一)办理所在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在本辖区二级以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手续,并报重庆市物价局备案;

    (二)对本辖区二级以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审查成本以后,转报重庆市物价局审批;

    (三)监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调解在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使用人之间的收费纠纷。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分公共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

    公共收费服务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清洁卫生管理。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浇水、治虫,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治安管理。设保安人员负责小区或楼宇的安全防患和治安管理工作。

    (四)维护公共蓄水池。楼内公共蓄水池定期清洗消毒,保证住(用)户的饮水质量。

    (五)水电管理。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修,维持设备正常运行。

    (六)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

    (七)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八)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房屋共用部位、公共设备和设施的更新改造和重大维修工程费用从按规定建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包括在公共收费项目内。

    第六条  公共收费的费用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费用;

    (二)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及保养费;

    (三)绿化管理费;

    (四)清洁卫生费;

    (五)保安费;

    (六)办公费;

    (七)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九)合理利润。

    第七条  公共收费的管理。

    未成立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楼宇,公共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已经成立了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或独立实施物业管理的楼宇,公共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标准可由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住户)管理委员会根据物价部门公布的同类住宅小区或楼宇的物业管理公共收费指导价格的水平,通过签定合同协商议定。

    物业管理单位凡经批准(含经管委会协商议定)向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均应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公开悬挂由物价部门核发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价牌》。收费人员收取物业管理费应佩戴收费工作标志,填写用户所持的《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记录手册》,否则,产权人或使用人有权拒付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共收费中的公共设备、设施养护维修费由产权人交纳,其余各费和据实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由使用人交纳。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其公共设施设备及房屋本体公共部位的维修按房改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由物业管理单位抄表代收代缴的水、电、气费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据实分摊的公用数量必须是总表与各分表之间的差额。

    第十条  特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为确保房屋主体结构和公共设备、设施不受损坏,向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的装修保证金,在装修完毕经验收房屋主体结构和公共设备、设施未受损坏,装修保证金必须如数退还。若损坏,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负责赔偿。

    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清运倾倒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半月内应向物价部门申报,登记备案。

    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向重庆市物价局申报登记备案,其余向当地区、县(市)物价部门申报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副本;

    (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小区或楼宇管理办法和房屋使用公约;

    (四)物业管理公共收费申报表和物业管理服务公共费构成的详细分析说明;

    (五)已入住的小区或楼宇应提供业主(住户)代表或管委会对收取物管费的意见。

    第十四条  物价部门审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调查研究,既要考虑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费用,又要考虑住(用)户的经济承受能力,结合不同类型的物业情况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深度,核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除本办法允许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收取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同时还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张贴在住宅小区(或楼宇)的醒目位置,并将各项收支情况定期(一般为半年)向产权人和使用人公布,接受管委会和住户监督。

    第十七条  依法成立的业主管委会可依据管委会章程、业主公约、管理服务合同审核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按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应交的费用。

    第十八条  凡物业管理单位实施了物业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应按核定的收费标准自觉交纳各项应交的费用。不按规定交费的,管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可依据管委会章程、业主公约和管理服务合同追究违约责任,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凡物业管理单位接受委托并实施物业管理已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公共费用的住宅小区或楼宇,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或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二十条  凡已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楼宇内的待销商品房和已购买尚未入住的房屋,开发商和房屋产权人应缴纳50%的物业管理公共费。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利用小区或楼宇的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应用于小区、楼宇住房的公益事业,或用于弥补公共费之不足。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产权人或使用人之间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争议纠纷,争议双方可申请物价部门调解,也可申请仲裁委或法院裁决。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和国家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由各级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物业管理单位搞好物业管理,向产权人和使用人提供优质服务,每年由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对物业管理单位执行本办法和向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产权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一次群众测评。凡获市以上优秀小区、示范小区称号的,给予表彰并授牌;服务质量差、住户意见大的,降低核定的收费标准或责令进行整顿,个别严重的,吊销收费许可证,停止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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