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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范文1
项目融资的追索
一、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无追索权(No-recourse)的项目融资
无追索的项目融资也称为纯粹的项目融资,在这种融资方式下,贷款的还本付息完全依靠项目的经营效益。同时,贷款银行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必须从该项目拥有的资产取得物权担保。如果该项目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建成或经营失败,其资产或收益不足以清偿全部的贷款时,贷款银行无权向该项目的主办人追索。
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在操作规则上具有以下特点:
1、项目贷款人对项目发起人的其他项目资产没有任何要求权,只能依靠该项目的现金流量偿还。
2、项目发起人利用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的能力是项目融资的信用基础。
3、当项目风险的分配不被项目贷款人所接受时,由第三方当事人提供信用担保将是十分必要的。
4、该项目融资一般建立在可预见的政治与法律环境和稳定的市场环境基础之上。
二、有限追索权项目的融资
有限追索权(Limited-recourse)项目的融资
除了以贷款项目的经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和取得物权担保外,贷款银行还要求有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贷款行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追索。但担保人承担债务的责任,以他们各自提供的担保金额为限,所以称为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性方面
1、时间的有限性
即一般在项目的建设开发阶段,贷款人有权对项目发起人进行完全追索,而通过“商业完工”标准测试后,项目进入正常运营阶段时,贷款可能就变成无追索性的了。
2、金额的有限性
如果项目在经营阶段不能产生足额的现金流量,其差额部分可以向项目发起人进行追索。
3、对象的有限性
贷款人一般只能追索到项目实体。
项目融资的分散性
因融资主体的排他性、追索权的有限性,决定着作为项目签约各方对各种风险因素和收益的充分论证。确定各方参与者所能承受的最大风险及合作的可能性,利用一切优势条件,设计出最有利的融资方案。
4. 项目信用的多样性
将多样化的信用支持分配到项目未来的各个风险点,从而规避和化解不确定项目风险。如要求项目“产品”的购买者签订长期购买合同(协议),原材料供应商以合理的价格供货等,以确保强有力的信用支持。
5.项目融资程序的复杂性
项目融资数额大、时限长、涉及面广,涵盖融资方案的总体设计及运作的各个环节,需要的法律性文件也多,其融资程序比传统融资复杂。且前期费用占融资总额的比例与项目规模成反比,其融资利息也高于公司贷款。
项目融资虽比传统融资方式复杂,但可以达到传统融资方式实现不了的目标。
一是有限追索的条款保证了项目投资者在项目失败时,不至于危机投资方其他的财产;
二是在国家和政府建设项目中,对于“看好”的大型建设项目,政府可以通过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来处理债务可能对政府预算的负面影响;
三是对于跨国公司进行海外合资投资项目,特别是对没有经营控制权的企业或投资于风险较大的国家或地区,可以有效地将公司其他业务与项目风险实施分离,从而限制项目风险或国家风险。
可见,项目融资作为新的融资方式,对于大型建设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和能源、交通运输等资金密集型的项目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和运作空间。
看了“项目融资的追索”的人还看了:
1.什么是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的特点
2.项目融资有什么特点
3.项目融资有哪些程序
项目融资范文2
项目融资的内容
从广义上讲,为了建设一个新项目或者收购一个现有项目,或者对已有项目进行债务重组所进行的一切融资活动都可以被称为项目融资。 从狭义上讲,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e)是指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或贷款活动。我们一般提到的项目融资仅指狭义上的概念。
项目融资的主要种类
一、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无追索权(No-recourse)的项目融资
无追索的项目融资也称为纯粹的项目融资,在这种融资方式下,贷款的还本付息完全依靠项目的经营效益。同时,贷款银行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必须从该项目拥有的资产取得物权担保。如果该项目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建成或经营失败,其资产或收益不足以清偿全部的贷款时,贷款银行无权向该项目的主办人追索。
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在操作规则上具有以下特点:
1、项目贷款人对项目发起人的其他项目资产没有任何要求权,只能依靠该项目的现金流量偿还。
2、项目发起人利用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的能力是项目融资的信用基础。
3、当项目风险的分配不被项目贷款人所接受时,由第三方当事人提供信用担保将是十分必要的。
4、该项目融资一般建立在可预见的政治与法律环境和稳定的市场环境基础之上。
二、有限追索权项目的融资
有限追索权(Limited-recourse)项目的融资
除了以贷款项目的经营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和取得物权担保外,贷款银行还要求有项目实体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贷款行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追索。但担保人承担债务的责任,以他们各自提供的担保金额为限,所以称为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1、时间的有限性
即一般在项目的建设开发阶段,贷款人有权对项目发起人进行完全追索,而通过“商业完工”标准测试后,项目进入正常运营阶段时,贷款可能就变成无追索性的了。
2、金额的有限性
如果项目在经营阶段不能产生足额的现金流量,其差额部分可以向项目发起人进行追索。
3、对象的有限性
贷款人一般只能追索到项目实体。
项目融资的主要特点
项目融资和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融资主体的排他性。
项目融资主要依赖项目自身未来现金流量及形成的资产,而不是依赖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及项目自身以外的资产来安排融资。融资主体的排他性决定了债权人关注的是项目未来现金流量中可用于还款的有多少,其融资额度、成本结构等都与项目未来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密切相关。
2. 追索权的有限性。
传统融资方式,如贷款,债权人在关注项目投资前景的同时,更关注项目借款人的资信及现实资产,追索权具有完全性;而项目融资方式如前所述,是就项目论项目,债权人除和签约方另有特别约定外,不能追索项目自身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资产,也就是说项目融资完全依赖项目未来的经济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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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范文3
项目融资风险的识别过程必须掌握好以下三个要素:
1、正确判断融资风险的来源,即在时间、费用、技术、法律等方面产生的可能性;
2、可能发生的融资风险事件,即会给项目带来消极影响的事件;
3、融资风险征兆,即指风险存在的指标,或者实际风险事件的表现。项目融资风险的识别一般有以下方法:(1)专家分析法,即由适当人数的专业人士组成专家组就某中心议题发表意见,通过结论的统计和整理,集中群体智慧和专业经验,这种方法的有效性依赖专家组构成的合理性,以及采用有效的机制处理意见冲突的能力,具体有‘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等。(2)网络分析法,即通过建立项目的系统流程图、实施流程图、作业流程图等网络流程图、从中查找风险可能存在的环节、因素、分析风险的起因,以及传递过程对风险的影响。(3)情景分析法,即通过对项目的数字、图表、曲线的描绘,来对项目的某状态进行分析,说明因素变化会产生的结果,其可靠性取决于能否有效的把握因素之间的系统联系,具体运作可通过‘敏感性分析’,‘故障树’进行。
项目融资风险的评估
项目融资风险评估是一个知识,推论和搜索的过程,所涉及的专业知识比项目风险评估本身复杂,需要一个进行知识交流的平台,以发挥专家的专业特长和评估人员的数据整合优势,融资风险评估是在对各单个风险进行量化估计的基础上,运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整合的效果,取决于技术路线能否体现不同的项目融资模式下,风险要素间的系统联系,风险的传递机制和发展阶段的特点。项目融资风险的评估方法建议采用以下几种:
1、模糊综合评判法。项目融资单项风险识别过程中,可利用专家和专业人士的丰富知识和经验,同时建立度量风险的指标体系,寻求各单项风险指标与整体风险指标的关系。具体可通过给出各单项风险指标的隶属度来进行.该方法的优点是简单易行,适合于风险结构不复杂的场合,缺点是过分依赖人的主观判断,从而对复杂系统风险的评估缺乏可靠性。
2、计算机模拟法。这种方法借助于对未来事件的概率估计及随机模拟方法,在解决难以用数学分析方法求解的动态系统风险问题上有一定的优越性,但这种方法需要项目参与人员列举项目融资的风险变量及相应概率关系,因而容易产生含糊性。
3、概率分析法。这种分析方法是将风险变量的均值与标准差结合到表示项目总风险指标的均值与标准差中去,使用这种方法处理变量间存在的相关问题时,需要做出一定的假设。如假设在与总风险有关的单项风险元素间只进行加法或乘法运算;相加或相乘的风险元素是相互独立或线性相关等.‘决策树法’,‘概率树法’是这一方法的代表。
项目融资风险的规避
要想规避项目融资的风险产生,首先,必须在介入项目融资之前,除了做好项目风险识别工作之外,还须做好项目评估工作,即进行项目融资的可行性研究,对一些可能产生的风险采用一定的对策。如对完工风险可以通过对项目公司与工程建设承包人签署的联合承包合同来锁定工程完工时间、建设成本或造价、项目建设质量、以保障按期运营采用由承建商以某种总合同形式承担,而对于一些跨国项目,承建商不愿意适用固定价格的总合同,也不对项目完工做出法律上的承诺。为了规避风险,项目公司可以通过投保,从承建商之外的第三方寻求完工的保证。另外,可以采用多种支持完工的安排来规避完工风险。而对生产风险则可通过一系列的融资文件和信用担保协议来实施,针对生产风险种类的不同,设计不同的合同文件,对于资源类项目所引起的资源风险,可以利用最低资源覆盖率和最低资源储量担保加以控制。投资者也可以利用混合融资方案来规避风险。关于生产中的技术风险,可以通过采用经过市场验证的成熟生产技术来规避。又对于市场风险的管理其关键是在于预防。
1、是在项目初期做好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可以大大减少项目的盲目性。
2、是在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通过签订建立在固定价格基础上的长期原材料及燃料供应协议和无货亦付款的产品出售协议,来减少市场不确定因素对项目收入的影响。
项目融资范文4
【关键词】项目融资;石化项目;应用
项目融资作为大型能源项目国际性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经过上世纪70年代第一次石油危机之后能源工业的繁荣时期后而得到大力发展,被逐渐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能源、公共设施、石油勘察、矿产开采等大中型项目的筹资,并在融资结构、追索形式、贷款期限、风险管理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创新和发展。80年代中期,项目融资被介绍到我国,起初主要应用于水利电力项目中。近几年,我国积极引进外资新建了一些中外合资的大型石化项目。由于这些项目一般都具有投资巨大、建设期较长、技术复杂等特点,传统的融资方式难以满足需要,在水利电力行业,较通用的“BOT”和“融资租赁”模式也显示出行业的局限性和不适用性。于是,国际标准的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方式走进我国的大型石化项目已成必然。
有限追索是项目融资的一个突出特点。所谓追索是指在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时,贷款人要求借款人用以除抵押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偿还债务的权力。作为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贷款人可以在贷款的某个特定阶段(如项目的建设开发阶段和试生产阶段)对项目借款人实行追索,或者在一个规定的范围内(包括金额和形式的限制)对项目借款人实行追索。而作为有限追索融资的两个特例即“无追索融资”和“完全追索融资”,前者百分之百地依赖于项目的经济强度,在融资的任何阶段,贷款人均不能追索到项目借款人除项目之外的资产;而后者则是不依赖项目的经济强度,在贷款人对项目的基本面认可的条件下,以项目公司为借款人,项目投资者(股东)以直接担保、间接担保或其他形式在贷款期内提供信用保证。大型石化项目由于其特殊的行业特点,国际上多采用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方式。
一、概念及特点
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即项目发起人只承担有限的债务责任和义务。这种有限追索性表现在时间上的有限性、金额上的有限性和对象上的有限性。一般在项目的建设开发阶段,贷款人有权对项目发起人进行追索,而通过完工标准后,项目进入正常运营阶段时,贷款可能就变成无追索的了;或者如果项目在运营阶段,不能产生足额的现金流量,其差额部分就向项目发起人追索,也就是说在金额上是有限追索的。如果是通过单一目的项目公司进行的融资,则贷款人只能追索到项目公司,而不能对项目发起人追索,除了发起人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在大多数项目融资中都是有限追索的。
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的主要优点如下:
(一)降低再融资成本
股东各方在有限担保的条件下获得合营项目的贷款,从而可以大大减少各方股东的或有负债,无须进行对外披露,提高股东的资产质量,为股东本身的再融资提供有利条件。
(二)增加了项目建设和项目开工以后的监管力度,有效保证了项目的质量
因为获得项目融资贷款的项目,需要例行许多保证条件,包括技术测试、经济测试、风险测试、项目完工测试等,各种监控手段的实施对项目建设成功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和保证作用。
(三)风险分担
如果项目不能获得足够的现金流量,当全部或部分债务不能向项目发起人追索时,那么全部或部分风险将由贷款银行承担。倘若项目发起人与项目规模相比显得较小时或项目发起人信誉不高的话,有限追索项目融资将有可能成为项目发起人唯一可选择的融资途径。
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的主要缺点如下:
一是贷款银行无法全部追索到股东方,融资的许多风险不能有效分担,因此它对落实多种合同和风险分摊结构的要求会很高,为满足银行的诸多要求将会使融资时间较长、融资费用也较高。
二是由于该种融资方式要求订立完善的复杂的合同结构,并需要技术和市场方面的专家评估项目,因此花费的中介费用也较高。
二、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的案例
(一)壳牌/中海油南海项目
1.项目简述
中海油和壳牌合资成立了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家联合化工厂,位于广东省的东联。
该项目各项化工装置的核心是一套年设计生产能力达80万吨的乙烯裂解装置,主要用于生产乙烯及丙稀产品。同时,另有9套下游生产装置,如加氢及苯萃取、丁二烯、乙撑氧、低密度聚乙烯、线性低密度聚乙烯、高密度聚乙烯及聚丙烯装置等。此外,项目还将保留其下游的一些中间及最终产品的生产设施。
该项目完工后预计每年生产230万吨石化产品,将大大改变目前华南地区同类石化产品供应不足,差额只能依靠进口的局面。该项目的建设期为3.5年,于2006年初开始试车投产。
2.合同条款概要
鉴于该项目规模庞大,且较为复杂,巴斯夫公司(由Bechtel石化公司、中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及FosterWheeler公司合资成立)被选定为该项目的管理承包商,主要负责在项目的技术设计阶段对各项设计进行技术综合,以及在项目的执行阶段对工程设计与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管理。该项目将主要采用壳牌集团的专利技术。
为了更好地行使管理职能,项目的各项执行情况按照合同风险最小化及尽量避免承包商间出现纷争的两大原则被划分成许多管理子模块。
该项目乙烯裂解装置的独到设计,使其具备能够处理各种冷凝物、石脑油及其他多种原料的能力。壳牌和中海油已经签署了一份原料供应协议,承诺将各自保持存货的最低库存量并协助项目公司进行原料采购。
此外,壳牌与中海油也已承诺一旦项目公司产品销量降到其产量的一定百分比以下就出面包销。
3.融资结构
(1)融资实施概况
壳牌与中海油均承诺将对该项目完工前的偿债资金短缺提供必要支持。一旦项目的财务状况达到某一指标或通过某一既定测试,该承诺即随之递减。如果项目到最终截止日还没有完工,则上述偿债承诺将会覆盖所有应还贷款,直至接下来的各阶段成功实现若干重要里程碑才告解除。这里所讲的重要里程碑包括项目实现实际完工、偿债保障比率达标、贷款期限保障比率达标、以及预期偿债比与当前偿债比达标等等。
为了适应石化行业周期性特征,该项目的贷款偿还分为强制偿还与计划偿还两种。
项目财务协议规定,以每12个月为一期,期内项目的偿债保障比率至少为1.05,而正常情况下注资后的最低偿债保障比率须在1.5左右。
作出偿债承诺的项目股东同时也承诺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均保留适当比例的所有者权益不作分配。
(2)融资成果
该项目的总投资为43亿美元,其中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金占40%,达17.2亿美元,其余的25.8亿美元则以贷款的方式筹集。
该项目于2000年末开始融资,2003年8月融资关闭,是目前国内最大的采用有限追索融资结构的中外合资石化项目。在融资过程中,中资银行提供了折合19.77亿美元的人民币贷款,出口信贷机构及国际商业银行则为项目提供了所需的7亿美元。
三家主要的中资银行组成了国内融资部分的牵头安排银团,另外的八家离岸牵头安排行则分摊了离岸部分的贷款份额。
(3)关键成功因素
1)项目股东提供项目建设期及运营早期的偿债承诺。一旦项目到最终截至日期之前还未完工,则须加快融资速度2)项目股东提供的其他重要支持较好地保障了贷款人的利益,这些支持包括备用的销售协议、原料服务协议以及备用的原料供应协议;
3)贷款人在进行建设合同、保险程序、营销计划及市场分析等方面的尽职调查时得到股东及项目公司的有力支持;
4)在1998年电厂项目的融资进程被延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国内再没有出现其他大型项目。因此2000年末,壳牌/中海油的南海石化就成为我国石化行业的首个融资项目。
(二)扬子-巴斯夫石化南京项目
1.项目简述
扬子-巴斯夫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德国巴斯夫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以50对50的股比共同出资组建的合资企业,公司成立于2000年末,总投资额28.25亿美元。该公司在扬子江畔220公顷的生产基地内建设了一套年产60万吨的蒸汽裂解装置及9个下游厂。该项目于2005年中全面投入商业运营。届时,扬子-巴斯夫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每年可为市场提供170万吨高质量的各类石化产品及聚合物,以满足国内市场需要。
2.合同条款概要
(1)该项目的建设期为4.25年,涵盖了9个下游的一体化生产装置。这些装置都以一揽子的EPC合同承包给国际及国内的各家承包商。英国绍尔/石伟公司(即之前的Stone&Webster)负责建造主要的乙烯及芳烃装置。而美国福陆丹尼尔公司作为项目的管理承包商则对总体建设进行各方协调。
(2)项目生产所需石脑油的90%将根据签订的裂解原料供应合同,由金陵石化公司提供。中石化则为该合同提供第三方担保。
(3)项目股东须依靠各自已有的客户资源,负责为项目产品开拓销售渠道。
3.融资结构
(1)融资实施概况
巴斯夫与中石化/扬子石化公司基于融资文件的要求,分别对项目50%的应付债务提供完工担保。具体而言,该担保仅就项目定期应付的债务,以及某些违约事件(如,无力付款、项目停工或破产等)发生后加快融资的部分承担其50%的担保责任。除非股东自愿将完工担保延长至贷款偿还完毕,完工担保将在项目实际完工日当天解除。这里所说的实际完工,需要由项目独立的技术顾问出具完工证明书,表明项目已经通过既定的性能测试或可靠性测试。
该项目股东最初承诺将以从属贷款的形式向项目提供最高可达1.75亿美元(约占总借款额的12%)的现金短缺支持,直到项目财务完工之日为止。该项目财务完工日的界定,具体包括以下指标:一是偿债保障比率至少达到1.5:1;二是贷款期限保障比率至少达到2.25:1;三是到目前为止,未发生实际及潜在的违约事件,将来也不会。该项目虽然最终没有将上述现金短缺支持纳入融资结构中,但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金比例却提高到项目总投的50%,并另外增加了占项目总投10%的股东从属贷款。
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也拟定了一份财务协议,规定以每12个月为一期(只能以6月30日或12月31日为截止日),在项目运营后的第二、三年,项目每期的偿债保障比率至少须达到1.15:1,第三年后则至少要达到1.25:1,并一直保持到项目所有借款偿还完毕为止。而正常情况下注资后的最低偿债保障比率须达到1.7。
雅各布顾问公司作为该项目独立的技术顾问,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展开了细致的工作,其工作内容包括①审查EPC建设合同;②每季度对照提款计划撰写项目的进度报告;③为合理的提款要求出具证明;④确认项目实际完工的标准;⑤定期对建设现场进行检查。
(2)融资成果
该项目总投资为29亿美元,注册资本金与债务融资比例为50/50。该项目于2002年初开始融资,2003年3月关闭。融资成功实现了长达14年期的1.2亿美元出口信贷,12年期的4.617亿美元长期贷款,16年期的55亿人民币长期贷款,10年期的4450亿美元和3.69亿人民币的循环贷款等,且获得了较优惠的价格。
(3)关键成功因素
最终,该项目已收到五大中资银行及两家国际性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为标志,宣告融资成功关闭。其成功的因素包括:
1)股东注入的注册资本金数额占到了项目总投资的50%;
2)股东提供完工担保;
3)中石化提供原料供应保证;
4)Hermes公司为项目提供了出口信贷综合险,在相当程度上保障了国际贷款人的利益;
5)该项目开始融资的初期,市场条件相当有利,当时中资银行的美元及人民币头寸都很充足,尤其在2002年,中资银行发放美元贷款的能力更是达到了顶峰,在那种情况下外资银行显然无法与中资银行竞争,因此最终只有国外出口信贷机构参与了该项目的融资。
结束语: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见,项目融资是在实践中产生并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融资工具,与具体项目的各方面现实条件联系非常紧密。在投资大、建设期长、参与方多、技术复杂的大型石化项目融资中,积极借鉴国内外类似项目的成功经验将为今后项目融资在我国的推广和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极井.《项目融资》.中信出版社,2003年11月第二版.
[2]蒋先玲.《项目融资》.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8月第一版,
[3][英]CliffordChance法律公司著《项目融资》.龚辉宏译.华夏出版社,1997年1月第一版.
项目融资范文5
关键词:项目融资;BOT模式;基础设施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3-0118-02
1 模式综述
1.1 TOT模式(Transfer-Operate-Transfer)
TOT模式(Transfer-Operate-Transfer)是“移交-经营-移交”的简称,具体是指东道国在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外国投资者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的从外国投资者手中融得资金,用于建设新的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外国投资者再把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东道国。
1.2 ABS模式(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
ABS模式(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即“资产证券化”的简称。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方式,其基本形式是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成本较低的债券进行筹融资。在西方,ABS模式广泛应用于排污、环保、电力、电信等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1.3 IIF模式(Infrastructure-Investing-Fund)
IIF模式(Infrastructure-Investing-Fund)即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模式,具体流程是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发行基金单位设立基金,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基础设施项目上,待所投资项目建成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其收益和风险由投资者共享、共担。IIF模式的优点在于可积聚社会上分散资金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1.4 UEC模式(Using-Equipment-Contract)
UEC模式(Using-Equipment-Contract)即使用设备协议模式,投资者事先同项目设施使用者签署“设施使用协议”并获付费承诺,然后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以使用协议作为融资载体来安排融资。其信用保证主要来自于“设施使用协议”中使用者的无条件付费承诺,在具体的融资结构设计中往往把使用协议做成一个实际上的项目债务融资担保或信用增强途径。UEC模式较适合于资本密集、收益较低但相对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如石油、天然气管道、港口设施等。
1.5 PFI模式(Private-Finance-Initiative)
PFI模式(Private-Finance-Initiative)即民间主动融资模式,对于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政府通过项目招标的方式确定民间投资主体,并授权后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与运行,作为对该民间投资主体的回报,政府在授权的期限内每年以财政性资金向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或租赁费,授权经营期结束时,民间投资主体将该项目无偿转让给政府。PFI模式主要用于一些不向大众收费的项目,如免费的桥梁、隧道等。
1.6 URM模式(User-Reimbursement-Model)
URM模式(User-Reimbursement-Model)即使用者付费模式,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合适的基础设施项目民间投资主体,同时政府指定合理的收益人收费制度并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上述费用转移支付给项目的民间投资者,作为购买项目服务的资金。
1.7 ST模式(Shadow-Tolling)
ST模式(Shadow-Tolling)即影子收费模式,是指对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民间投资主体,并授权后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与运营,作为对该民间主体的回报,政府在授权期限内每年以财政性资金或其他形式基金向其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补偿其免费为公众提供服务应得的利益;授权经营期结束时,民间投资主体无偿转让项目给政府。
1.8 PPP模式(Private--Public-partnership)
PPP模式(Private-Public-partnership)即“公司合伙制”,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PPP包含BOT、TOT等多种模式,主要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货币价值(value for money)原则。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中发展起来的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是一种以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
1.9 BOT模式及其变种(Build-Operate-Transfer)
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的英文缩写,指的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公司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合同约定并授权另一投资企业来融资、投资、建设、经营、维护,该投资企业在协议规定的时期内通过经营来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公司在次期间保留对该项目的监督调控权。协议期满,据协议由授权的投资企业将该项目转交给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公司。BOT适用于现在不能盈利而未来却有较好或一定盈利潜力的项目。
在BOT模式的基础上,又衍生出了BOOT、BOO等相近的模式,这些一般被看作是BOT模式的变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投资者拥有项目产权的完整性程度不同:在BOT模式下,投资者在特许期内暂时拥有项目产权。但不完整;在BOOT模式下,投资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暂时拥有项目产权,且比较完整。投资者参与度比BOT模式高;在BOO模式下,投资者长期拥有项目完整的产权,近似于永久专营。
1.10 BT模式(Build-Transfer)
BT模式(Build-Transfer)即“建设一移交”的简称,是PPP模式在实际运用中的具体演变,其特点是协议授权的投资者只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即由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按合同规定赎回。BT模式主要适用于项目建成后无法直接向公众提品并收取费用的情形,所以只能由政府直接向主办人支付该项目的款项,并使该项目服务公众。BT模式是一种创新的投融资模式,近年来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
1.11 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
在张极井《项目融资》(2003)中对该模式的论述为: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组织起来的项目融资模式。是指在项目投资者的要求和安排下,由杠杆租赁结构中的资产出租人融资购买项目的资产然后租赁给承租人(项目投资者)的一种融资结构。资产出租人和融资贷款银行的收入以及信用保证主要来自结构中的税务好处、租赁费用、项目的资产以及对项目现金流量的控制。杨开明《企业融资》(2004)中认为杠杆租赁由于叙做比较复杂,一般只适用于大型设备租赁项目。如飞机、轮船、集装箱、输油管道等。
以上是对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融资模式的简要介绍和汇总。蒋先玲在《项目融资》(2004)、卢家仪在《项目融资》(1998)、马秀岩、卢洪升在《项目融资》中都对以上的融资模式或多或少的介绍,还有很多的项目融资模式值得我们去探索和研究,在此不做深究和阐述。
2 具体分析:BOT模式
2.1 BOT的特点
徐莉《项目融资》(2006)中对其特点做了一些说明: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引入了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同时经济学在理论上也肯定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经济逐渐演变成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的混合经济。BOT恰恰具有这种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
2.2 实施BOT的步骤
(1)项目发起方成立项目专设公司(项目公司),专设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达成项目特许协议。
(2)项目公司与建设承包商签署建设合同,并得到建筑商和设备供应商的保险公司的担保。专设公司与项目运营承包商签署项目经营协议。
(3)项目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或与出口信贷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
(4)进入经营阶段后,项目公司把项目收入转移给一个担保信托。担保信托再把这部分收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2.3 BOT融资的优势
杨开明《企业融资-理论、实务与风险管理》(8004)中认为:BOT融资是政府与私人资本的一种合作,实践证明其对合作双方既有利的一面,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1)BOT融资对政府的影响。对政府来说。BOT融资的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减少项目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影响,使政府能够在财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然能够按期进行一些公用项目的建设;第二,项目的任何融资都不需要政府出面,都不会构成政府的债务;第三,可以引进国外开发建设管理基础设施的新技术,改善和提高国内的项目管理水平。
(2)BOT融资对私人资本的影响。对私人资本来说,BOT融资的吸引力在于:第一,可以保证较高、较稳定的投资回报,因为BOT项目在经营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第二,可以为私人资本,特别是国外的私人资本进入一个新的市场打下良好的基础;第三,可以提高私人资本的社会知名度,私人资本投资公共项目将在社会上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当然,BOT项目融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我们可以降低风险,利用优势来进行合理的融资安排,实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的成功。
项目融资范文6
风力发电属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具有资金需求大、建设期短、融资周期长的特点,运营初期的还贷资金主要来源于固定资产折旧,同时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电价补贴以及CDM收入是其目前的主要利润来源,这些特征必将影响融资。
一、风电项目融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规模大、成本高
风力发电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项目初始投资规模巨大,投资成本过高一直是风电发展的软肋,与化石类能源如煤和天然气等相比处于劣势。目前风电单位千瓦投资一般在7000~8000元/kw,而火力发电单位千瓦投资额在3500~4000元/kw之间,其造价为火电的2倍。风电投资规模较大,融资规模也相应较大,从经济性的角度要求贷款期为12年左右。一个5万千瓦的风电项目约需资金3.5亿元以上,居我国前列的风电投资商年新增装机在150多万千瓦以上,有的高达300万千瓦,需增加投资百亿以上,甚至高达二、三百亿。另外,风电项目建设周期比较短,大多在一年左右建成投产,在建设期内几乎需投入90%左右的资金,融资准备期短,融资任务重。
由于融资额大,导致年度财务费用居高不下,是个长期的沉重的财务负担。
(二)缺乏优惠信贷政策和财政政策支持
在欧美发达国家,政府为鼓励风电产业的发展,通常会提供较长期限低息或优惠条件的政策性贷款,贷款期限可高达15年,有的甚至达到20年。而在我国,央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一直未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出台任何关于发展风电行业的信贷配套政策或指导意见,各商业银行对风电信贷政策也没有明确的贷款支持政策,有的银行总行甚至在内部政策上列入不鼓励、不支持贷款行业,更没有专门的优惠措施。目前风电项目贷款利率一般居于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及以上,只有少数国有特大型能源企业和信用等级高的电力上市公司才能获得优惠利率的银行融资。
(三)融资结构简单、品种单一
除少数风电投资商如龙源、大唐新能源、华能新能源在香港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外,银行贷款是风电项目融资的主渠道。
融资结构简单,融资品种单一,不利于资金在时间、地域以及成本上的优化配置,难以完成融资任务,财务成本难以有效降低。
(四)项目资本金筹集难
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基本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目前国内风电主要投资商所投资的项目资本金尚可据此比例出资,一些民营风电投资商存在资本金严重不足的状况。目前国内项目资本金的筹集渠道和方式限制较多,仅限于自有资金、吸引投资以及特殊贷款,而由于投资额大、发展迅猛,自有资金较少,远不能满足需求,资本金筹集普遍困难。
(五)缺乏优化的、适用的、具前瞻性的融资系统解决方案
大多数风电投资商的风电项目筹资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没有制订系统可行的融资方案,也没有订立多渠道、多方式的融资行动方案;没有充分整合内部资源发挥自身所拥有的独特融资优势,如将处于风电产业的上游的风电整机及零部件制造业企业与处于下游的风电建设、运营企业组成融资的战略,联盟,加强联动和创新、优化融资方式,统一解决产业链特别是处于下游的风电项目融资。
二、风电项目融资的主要特征
(一)项目公司是融资主体
风电项目投资普遍采用有限责任模式的公司型结构,以符合流转税及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按县域划分属地缴纳的要求,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简单、股权转让容易、限制条件较少并可灵活安排股权结构。在这种模式下,项目公司必然成为融资主体,项目的融资额、融资结构的设计均与项目本身的资产价值以及未来净现金流量紧密联系。
(二)主要是长期资金
风电项目运营期普遍设计为25年,投资商投入的股本资金通过风电项目税后收益以及剩余索取权逐步回收,而不能中途撤资或抽逃出资,显然是由项目公司使用的长期资金。而除投资商投入的股本资金外,项目建设尚需债务融资,由于风电项目建设具有一次大额投入、分期收回的特点,债务融资属于固定资金贷款性质的资金,结合投资回收期测算,融资总期限应设定在10年以上,否则由于期限错配导致现金流断裂,难以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
(三)风险共担以及信用结构多样化
在设计风电项目融资体系时,所有与项目开发、建设有关的投资者、建设者、运营者、借款人甚至供货商、电网公司等各方参与人均应不同程度地承担风险。结合风电建设的特点,主要采用以下措施:一是在项目建设期,由投资者出具完工承诺函或提供信用担保,同时工程承包商向项目公司提交保证金或出具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设备供应商向项目公司出具质量保证金或其保函;二是项目建成投产后,转以项目电费收益权做质押或以发电资产抵押;三是债权人对项目现金流、重大决策等方面的控制和信息披露要求;四是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对工程和设备进行投保,应对意外损失。
三、融资来源及方式
风电项目的资金来源按照收益与风险分为投入资本金和债务资金。而欲获得匹配和符合开发建设要求的融资,应该结合宏观环境、产业政策、融资机构要求、资本市场情况以及自身的发展程度、项目的现金流测算、内部决策和实际管理能力等内外部多种因素,制订系统可行的融资方案和多渠道、多方式的融资措施,做到期限适度、成本合理、风险可控。
(一)股本资金融资方式
股本资金是设立项目公司的必要条件,是债务融资的保证,是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经济基础,是政府监管市场的一种手段。而作为项目投资商,股本资金虽然承担风险,但按照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原则,可为其带来相应的投资收益。
1.内源融资。是公司经营产生的内部可动用资金,主要来源于投资商的留存收益和固定资产折旧,充分进行内部挖潜,督促子企业和参股企业及时分红,盘活不需用资产,处置非主业资产获得转让资金等,其优点是无需支付利息,审批简便,仅需内部决策即可实施,资金使用几乎没有限制。但其规模偏小。
2.筹划上市(IPO)发行股票和增发股票。发行股票筹资的优点主要是股票无到期日,无需定期偿还资金且可提高公司财务信用,增加后续融资能力。其缺点是股票筹资的资金成本较高,无税务杠杆,降低原有股东的控制权且审批手续繁复,历时较长,条件严苛且须公开披露信息。
从上市的可行性分析,风电概念在资本市场已不具有稀缺性,风力发电依靠投资带来利润高增长的盈利模式已受到市场质疑,但由于其本身的优点仍不失为风电项目股本金融资的一大途径。
3.保险股权计划,具有优先股特征,保险机构出资时不要求管理权,但追求固定回报并优先享有收益权,一般在五年左右由风电投资商赎回股权。其政策依据是:在2010年颁布并实施的新《保险法》取消了原《保险险》对投资于保险业以外的企业股权的规定,为保险投资股权清除了法律障碍;《国务院会议研究部署当前金融促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即“国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金融30条”)进一步提供政策支持。目前正在试点中,尚未大规模开展,要求回报率较高。
4.吸收风电产业基金或国内外资本直接投资,通过契约或投资安排组成股东战略联盟,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
(二)债务资金融资方式
债务融资是风电项目融资的主要组成部分,融资方式层出不穷,主要方式有:
1.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包括国内贷款融资(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国外贷款融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等)以及集团内部财务公司贷款,或者是将上述机构组合组建银团。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一直是项目融资资金的最大来源,应优先获得政策性长期优惠贷款。
金融机构贷款虽具有审批时间相对较短、利息税务杠杆效应(所得税前抵扣)等优点,但也存在限制条件较多、到期约定还款以及不一定能提供大额资金的不足,在金融机构头寸紧张时甚至出现已签订借贷合同但难以提款的情况。同时风电项目需满足其基本要求,目前国内主要银行对风电项目融资的专有基本要求是:年发电利用小时数≥2000小时;单位投资≤9000元/千瓦;重点优先支持风资源丰裕程度、设备可靠性水平较高、电网接入配套条件已落实的项目;优先支持纳入国家规划的大型风电基地及电网条件较好的东南沿海地区。
2.企业(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融资。债券是债务人对其借款还本付息义务所开具的凭证,对风电项目适用的主要是企业(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企业(公司)债券发行金额以公司净资产的40%为限,期限一般在10年以内。但发行手续较为复杂,需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债券额度。央行所属的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中期票据,由券商或银行作为主承销,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下在资本市场发行,监管较为严格,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3.险债权计划。根据中国保监会2009年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和《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国内保险公司可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优质大型基本建设投资公司,并按要求投资于电力等基础设施项目,保险公司获得固定收益。一般金额大,可针对单个项目也可对于一组项目设置,一般在几十亿元以上;期限较长,最长可近10年;融资成本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相当或可适当下浮,也可以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挂钩设定利率上下限并在区间内提供优惠利率。但对项目风险控制的要求严格,需配套较高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银行等金融资金,最高达60%。
4.产业链融资。把在风电项目产业链中的上下游相关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根据交易中构成的链式关系和各自融资特点设定融资方案,提升整个产业链的相关企业的融资能力和整体竞争力。这是风电发电企业中不多见的全产业链的独特模式,应发挥其融资优势。
风电制造企业向风电项目供应设备、提供售后服务进行资金联动,联动的融资工具有赊销、分期付款等商业信用、应收账款融资和融资租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