伐檀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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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檀范文1

伐檀范文2

【关键词】海南黄花梨;育苗;种植技术;发展展望

0.前言

黄花梨为红木之一,不开裂,结构细而匀,耐腐和耐湿,有特殊的香味,且香气长存。是制作高档家具、精美工艺品,乐器等的名贵木材,且木糠可供制作上等佛香。海南的黄花梨做成的家具质重油多,好处显而易见:一是自然顺滑,做成家具不用油漆;二是年代久者天然包浆,颜色越来越好看;三是不长虫、不腐烂,经久耐用。这些好处,都是其他木材所不能相比的。用花梨木制成的各种高档家具、用具、器材、雕刻属于上乘极品,花梨属于高度耐腐硬木,在海南博物馆、纪念馆及民间收藏并保存的完好的花犁文物已有千年。花梨除以上用途外,还有药用价值,民间流传用花梨的叶、枝、根、皮煎服可治疗多种疾病。

1.黄花梨生物学特性与适生生境

分布区为热带地区,年均气温22-25度,极端最低气温-1-4度,年均降水量1000-1500cm,年均空气湿度70%左右,在旱季多出现落叶现象,但有少数生长在山麓,土壤水分条件好的雨林中,可保持常绿状态,仅在3-4月,有3-5d的短期换叶。喜高温,但也能耐轻霜及短期-1度左右极端低温。喜光,但幼树在全光照条件下,分枝低,主干不明显,成材率低。在密林中无法生长,在郁闭度较小、有稀疏庇荫的疏林中,可长成直干大材。对土壤肥力的要求不甚苛刻,一般肥力中等以上的红壤,赤红壤,砖红壤,均可生长成材,但在肥沃立地生长更快。能适应石灰岩山地环境,萌芽力强,砍伐后能萌芽更新。3月开花,10-12月种子成熟。

2.育苗要点

2.1苗床设置

苗圃地宜选择排水良好的轻沙壤土或沙质壤土做育苗床,花梨幼苗不耐水渍,粘重、板结及含水量较高的土壤,不利于幼苗生长,会导致苗木生长衰弱、烂根及枯黄死亡。

苗床床面宽1米,步道底宽25厘米、床高15厘米,仔细打碎床面表土,床面平整略呈龟背形,并加镇压或打紧。做床要求深沟高床,中沟低于步道,边沟低于中沟,沟沟相通,永不积水。

2.2播种时期

花梨种子的播种期在海南一般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6月底。花梨种子发芽的适宜温度为25~28℃。气温低于20度以下影响种子的发芽率或发芽率更低,冬季播种育苗应搭拱棚提高地温。

2.3种子催芽处理

播种时,采用温水或凉清水浸种,种子吸饱水后播种有利于刺激种子发芽,提高发芽率且发芽整齐,缩短种子发芽期,新鲜饱满的种子一般发芽率为60%~90%,将花梨种子放在30~40度的温水中浸泡到自然冷却,24小时后取出种子播种。未经浸种处理的种子,播种后15~20天才发芽,且不整齐,持续期长约30天。

(1)对于播种量大(可带壳播种) 捞起种子均匀撒播或点播于床面上,种子撒播要均匀,尽量不要重叠,以免种子发霉腐烂,覆1~1.5厘米厚的沙壤土或河沙,盖草,晴天早晚各浇一次水,保持苗床适当湿润,约l0天开始发芽,15天发芽结束,揭开草,加强淋水管理。

(2)对于播种量少(可去壳播种) 如有时间,在种子浸种24小时后取出种子,左、右手的食指和拇指捏住种子一边缘,用右拇指一按即可很容易把种子的种皮剥开(切记:不经浸种的干种,剥壳容易损坏里面的胚乳种子)取出种子集中收齐后播种或直接点播在营养袋里,这种方法发芽率可达到85%以上,种子不容易因浇水湿度过大而发霉腐烂,发芽时间快。种子播种后覆1~1.5厘米厚的沙壤土或河沙,盖草,晴天早晚各浇一次水,保持苗床适当湿润,约l0天开始发芽,15天发芽结束,揭开草,加强淋水管理。

2.4移苗

当芽苗子叶转绿,开始长出真叶(约发芽后20~25天)即可将芽苗移植到营养袋上继续管理。营养土配置:黄心土或红心土以混合一些土杂肥再加一点农家肥,搅拌均匀,装入营养袋中,用水浇湿后才移苗。移苗要注意根系舒展,一定要淋足定根水。以后早、晚各淋水一次,保持土壤湿润。如太阳光较强烈,可盖75%的遮光网,待幼苗缓苗期过后恢复正常生长,即可拆除遮光网。苗木移栽半个月后开始长出新根,约一个月抽梢生长,宜开始施肥管理,适当薄施0.3%~0.5%浓度复合肥水,7~10天施一次, 每次施水肥后一定要再浇过一遍清水,以防肥水灼伤苗木叶片,影响苗木生长。以后苗木生长逐渐加快,这时要供给足够的水肥,以加速苗木的健壮生长,提高出苗量。苗高 30~40厘米即可出售造林定植。也有人培育1年生或1年半生苗上山造林,这样苗木可售出高价。

3.造林要点

3.1选地备耕

海南黄花梨适应性强,较耐干旱,耐瘠薄,对土地条件要求不严,为了使花梨苗速生快长,要求选择土地肥沃,土质疏松,排灌方便的坡地进行开荒种植。

3.2定植

造林密度视立地条件而定,土地肥沃的地区,可采用株行距为3米×3米(亩植74株),或3米×2米(亩植111株),比较干旱或立地较差的地段可稍密些。坡度大于25度的应开等高带种植,植穴规格一般为20厘米× 20厘米×30厘米,机械作业可挖更大些,用表土回填,混合有机肥2公斤(农家肥:牛粪、鸡粪)。种植季节:3~10月雨天定植。灌溉方便的四季可定植,定植时手捏紧营养土袋后剥除塑料袋,保持泥土、根系完整,分层回土压实,浇定根水。定植一个月后,及时补种缺株,确保林相整齐。

3.3抚育管理

苗期应做好除草、松土、根据生长情况合适施肥次数。造林后初期幼林生长较快,且主干柔软,冠小而稀疏,易被灌木、杂草及蔓藤缠绕和压抑,影响其生长和干形,必须加强管理。主要管理内容是:砍杂、除蔓、除草松土和施肥。要注意及时修枝,培育干形通直的用材。一般情况下,花梨年生长量高1~1.8米,植后6年开始有心材。

3.4合理间作模式

种植前期应考虑间种短期具有较好的经济价值作物,充分合理利用地力、光、热、水等自然资源,促进花梨的生长,提高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形成多层次、多品种的立体结构。

3.5造林后,每年抚育、施肥2次

因幼龄植株柔软,侧枝粗,分枝矮,主干弯曲,第3年结合抚育进行整枝,抹牙。黄花梨为珍贵用材和珍稀药用树种,其木材多用于制作沙发等高级家具,宜培养胸径30cm以上大中径材。砍伐时尽量降低伐根,以利萌芽更新。木材制材,根据家具材的需要进行,宜长宜短。

3.6主要病虫害防治

黄花梨苗期和幼树期,常见的有枝叶病斑。在雨季蔓延比较迅速,严重时整个叶片均显黑色,致使叶子大量脱落,严重影响幼树的生长。此外.嫩叶和嫩梢上也会发生炭疽病,在叶片上.显现圆形褐色小病斑,其上有黑色小点;在嫩枝上发病处呈黑色,逐渐干枯。以上两种病害,用70%代森锰锌可湿性粉剂、或5%甲基托布津500倍液喷洒,每隔7天喷1次,共喷2~3次,都有较好的防治效果。

人工幼林,主要的是天牛危害,破害后的幼树往往造成风倒或枯死。可在幼虫期用90%敌百虫或50%辛硫磷300-400倍液,采用兽用注射器从虫孔注入,然后用棉团封闭孔口,这个方法,是防治天牛的最有效方法。

4.种植黄花梨木用途及发展前景

4.1黄花梨木用途

4.1.1木材用途

降香黄檀的心材最具价值,栽植后7~8年后形成心材。心材显红褐色,材质致密硬重,纹理细密美观,自然形成天然图案(俗称“鬼脸”),耐腐耐磨,不裂下翘,且散发芳香,经久不退,是制作高级红木家具、工艺品、乐器和雕刻、镶嵌、美工装饰的上等材料,与进口的酸枝木齐名。其木材经蒸馏后所得的降香油,可作香料上的定香剂。根部心材与树干心材能代降香,供药用,为良好的镇痛剂。

4.1.2 绿化用途

近年来在广东、福建等地,做为绿化树使用,既可绿化,又可用材,一树多能,双重效益。但在作为绿化苗木培植时,要注意从小整枝,突出主杆,培养端庄树形。

伐檀范文3

一、惩罚之罚的合理性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惩罚是教师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指出,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惩罚就是一种处分权。惩罚最终要落实为具体行为,比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批评、罚站等。在这些行为中,有些人混淆了惩罚与体罚,认为罚学生就是体罚,从而放弃了教师应有的教育责任。教育活动的对象是人,而人具有复杂性,由其引起的教育活动更是变幻无穷,如果用简单的逻辑去否定罚学生的合法性,明显是违背教育规律的。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教育学的角度去剖析惩罚存在的合理性。

1.有助于教师权威的维护

师生关系平等更多是指人格层面的平等,如果从教与学的角度来看,师生关系是不平等的。教师与学生之间是影响与被影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教师通过各种方式控制、管理和协调教育活动的进行,从而达到对学生的影响。在这种管理、控制和协调过程中就形成了教师权威。教师权威的形成是复杂的,教师权威也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如人格魅力、广博的知识等。但并非所有教师都具有完美的素质。这时,为了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打骂等惩罚手段往往就成了最简便的方法。其实,在许多国家惩罚是教师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专业权。

从学生的角度来看,惩罚不一定就代表厌恶和憎恨;恰恰相反,合理的惩罚往往被理解为教师对学生的善意、爱和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指出,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如果学生明显犯了错误,教师视而不见、置之不理,那不仅是放弃了应有的权利,更是对教师职责履行得不到位。长此以往,学生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师生之间缺乏了信任和爱,教师的威信也就荡然无存。

2.有助于学生行为的塑造

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不主张体罚,但有一天他叫工学团札陀罗夫砍柴给厨房用,札陀罗夫竟挑衅地拒绝。马卡连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连抽了他三记耳光!札陀罗夫竟然从此收敛了,学生们也奇迹般的变得听话多了日。在现实中,老师们也有类似经历,看似体罚学生的行为,往往起到意想不到的教育作用。因此,在教育实践中老师们认为适当的惩罚有助于改变学生的不良行为,如迟到、旷课、上课开小差、打架等。

合理的惩罚是必要的,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养学生战胜不良行为的能力。学生是发展中的人,是不成熟个体。对学生的惩罚,不是让他们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承担后果,而是引导、规范、塑造他们的行为,让他们不再犯错。

3.有助于学校的日常管理

学校是典型的同辈群体,即教师群体和学生群体。同辈群体是个人成长发展的重要环境因素,尤其是在青少年时期,同辈群体的影响甚至有可能超过父母和教师的影响。在这个群体中又有不同的群体,积极型群体承载的往往是社会主流文化;中间型群体承载的主要是同辈群体亚文化,而且群体趋向于提供反权威的支持,引导与众不同的行为方式,如结伴酗酒、抽烟、打架等,并使群体的性质向消极型转化,对青少年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学校积极引导青少年群体行为也是责无旁贷。在学校的日常管理中,教师应以说服、说理的形式加以引导和教育,在不得已的情境之下可采取适当的罚向青少年传递正确的思想、价值观,培养他们的交友技能,形成各种亲社会行为,从而促使青少年的结伴行为向着健康方向发展。

二、惩罚与体罚之罚的厘清

体罚学生是违法行为是不容置疑的,这也是作为一名教师不可逾越的雷池。惩罚是一种教育策略,教师拥有惩罚权,教师应该合理利用惩罚权,从而达到对学生的教育影响。在此,我们有必要认清惩罚与体罚中罚的不同。

1.出发点不同

惩罚是一种常规的、能促使学生吸取教训以更好地健康成长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问题行为的一种强制性纠正行为。它的出发点是尊重关爱学生,对学生能够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体罚是个别教育者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所实施的身心上的严重伤害,破坏了教育的意义。前者实行的基础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班规班纪,是学生、教师、学校三者共同的约定;后者则是教育者个人情绪化的行为,缺乏教育的依据。许多家长在孩子入学的第一天(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往往会对老师说:老师,孩子交给您了,要打要骂由您。其实这句话的背后有一个前提,就是出自于教育孩子的需要,也就是说打孩子的出发点是教育孩子,而不是体罚孩子。

2.性质不同

惩罚是一种教育,而体罚则是伤害。惩罚是在尊重学生的基础上对学生行为和精神上的具有教育意义的处罚,它来自于学校的规章制度,来自于法律法规,其根本目的不仅是为了简单地制止某种错误的行为,更是为了帮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形成正确品行,以此提高学生的道德认识水准。而体罚触及皮肉或伤其筋骨,对学生生命健康权恶意侵犯,是违法行为。它往往基于教师自己的情感化,是一种主观的、超越法律限度的不当行为。体罚与惩罚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打了,而在于对学生是一种教育还是伤害。

3.结果不同

惩罚是以爱为中心,立足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从教育目的出发,不是为了治学生,而是为了帮助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树立一种责任感和培养健康的心理。惩罚以尊重和关爱学生为基础,以人为本,尊重学生人格,尊重学生个性差异,尊重学生情感。而体罚是教育者对学生的恶意侵犯,摧残了学生的肉体、心灵、人格,容易导致学生产生逆反心理,最终导致教育失败。在教育教学中,如果教师越过法律这条线,伤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触犯了法律,也会受到应有的处罚,这对教师自己也极为不利。体罚的危害很大,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注意使用正确的方法,恰当处理师生关系,避免一些不良后果。既不能对犯了错误的学生不加惩罚,置之不理,也不能将必要的惩罚变成了体罚,要把握好惩罚的度。

三、惩罚之罚的原则

我国多部法律明文禁止体罚学生,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89年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但是由于教育实践的复杂性,法律并没有明确也不可能明确规定体罚学生的标准是什么。这也导致了教育实践中体罚的两难困境,在法律边界和教育之间游走,教师打学生的行为,有可能是违法行为,也有可能是教育行为。我们无法从行业指征上对体罚下定义,只有从师的角度把握体罚的度,这也是教师良好专业素养的体现。惩罚的根本原则在于不仅没有对学生产生伤害,而且起到教育的意义。

1.教育性原则

教师惩罚学生的目的是对学生进行教育,而不是报复,伤害学生的人格和尊严。通过必要的惩罚引导学生改正错误,激发学生追求进步,才是惩罚学生应该达到的目的。很多时候老师打骂学生,本意是要阻止学生不良行为的发生,但往往没有把教育性放在首位,导致了很多恶性体罚事件的发生。四块糖果讲述的是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利用四块糖果,巧妙地对一位犯错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经典案例。四块糖果的可贵之处不在于糖果本身,而在于陶先生的育人思想,四块糖果给予学生的是宽容、理解、信任与期待。

因此,教师在惩罚学生中,应秉承教育性原则,力求通过惩罚实现其教育目的和意义,避免粗暴地体罚和泄愤,必须要使学生明白自身的问题在哪里?如何去弥补?使学生在接受惩罚的同时接受心灵的教育,树立起正确的受罚观念,并能通过受罚改变不正确的行为方式,形成良好的价值观。

2.可行性原则

惩罚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效益、效率和效果三个方面。其中,效益主要是指其合理性,效率是其能以最小代价实现教育教学目标,效果则是其收到的积极意义。就其合理性而言,惩罚要做到对事不对人,维护学生的自尊与自信,即让学生明确惩罚的合理目的,并能以艺术性的方式进行,使全体学生都能感受到体罚对自己的激励作用;就其效率性而言,惩罚要做到快而准,针对性地指出学生的问题,并以轻微式的惩罚让其明了,使学生能够很快意识到自身的问题并迅速改正,使教与学的过程能够顺利进行;就其效果而言,惩罚的结果主要追求良好的实效。从学生角度来看,惩罚要让学生意识到哪些行为方式不可取,应该如何去改正;从教师的角度上看,教师要掌握惩罚的良好方法,通过惩罚这一手段来激发学生的正能量,使教师能够顺畅地讲授知识、学生能够积极的吸收,最终促进两者的成功。因此,综上所述,可行性原则是理想的体罚实现的重要原则之一。

3.可接受性原则

体罚与惩罚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打了学生,而在于学生对罚的接受性。惩罚是否具有可接受性主要看其是否符合学生的年龄特征和现实社会角色。教师惩罚的对象是学生,其思想上依然脆弱,其错误可谓是偶然性入歧途,故惩罚方法应以其可接受为准。教师可以事先约定,当学生的错误出现后,教师可先平息自身的怒气,按照约定行事。惩罚学生前,向学生明确其错误,解释受罚的原因,避免惩罚的无据性,使学生心理上接受惩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教师在惩罚学生中,还需要让学生明白什么样的行为方式才是可取的、正确的。即是说,教师要为学生提供正确的行为模板,让学生知道何谓正确与错误。当然,可接受性原则还是以点到为止,不可伤及学生的心理和生理,否则只能适得其反,这就需要教师能够采取合理的方式使学生自觉自愿。

学生的主观感受是衡量教师打骂学生是体罚还是惩罚的重要依据。当然,学生的主观感受又与学生的成长环境、性别差异、年龄特征以及心理认知等有着重要关系。可接受性是体现惩罚教育性的最重要的原则,因为只有当受教育者能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罚,他们才有可能在动机层面上改正错误行为。

4.最后性原则

伐檀范文4

可是,买红木家具物尽其用也格外重要,不然,花了大价钱,却并不适合健康的特点,那么这个红木材料,就在你的手里糟蹋了。

摆,要摆乌木

酸枝木和香枝木类都有一些淡淡的清香,弥漫在空气中对人的身心都有益无害。但是最适合做一些摆设的,还是乌木。乌木并不单指一种树木。而是久埋于地下未腐朽的多种木材的集合名称。

因为时间久了,逐渐碳化,因此除味吸味的效果很好,能把污浊的空气进行净化。对一些空气中的重金属物质和有毒物质,也有一定的吸附作用。越是历史久远的水土,产出来的乌木品质就越好。炕桌、小型屏风等这些摆设都适合用乌木做。

我国民间还素有“纵有珠宝一箱,不如乌木一方”和“黄金万两送地府,换来乌木祭天灵”的民谚。有些人用乌木做棺材,当然看重的也是乌木的防腐和净化效果。因此,如果做摆件的话,乌木材料是最适合的。

睡,要睡紫檀

紫檀木因其珍贵而被称为“木中之金”。电影演员迟重瑞先生曾在《中华医药》节目里告诉大家,紫檀木屑反复揉搓之后,会散发出“木氧”,这种物质不仅能够起到安神醒脑的作用,长期接触还能够促进细胞再造,预防皱纹的出现,对皮肤特别好。所以,经常睡在紫檀木的床上,能让人越睡越年轻。此外,紫檀的床还有一个特别好的优点,就是紫檀能驱虫,夏天能防蚊子。

紫檀床做好了,以往考究的工匠会用锉草来打磨紫檀,锉草本身有疏风散热的功效。经过锉草打磨的紫檀木,有效成分更容易渗出和发散,更能达到调节气血、养颜驻颜的作用。其实紫檀不仅仅能够美容,根据蒙医学的记载,紫檀还具有消除关节肿痛的功效。

海南降香黄檀俗称黄花梨也是做床的上好木料,由海南降香黄檀制成的器物,如床榻和椅凳等,可以放松神经,安神助眠。

坐,要坐酸枝

酸枝木散热性、透气性佳。微微沁出的淡香能够提神,更重要的是非常的牢固,也适于制作桌椅。清代江藩者著《舟车见闻录》记载,紫榆来自海舶,似紫檀,无蟹爪纹。刳之其臭如醋,故名酸枝。酸枝初伐时,心材淡红色至赤色,经长时间放置,可沉于水。颜色逐渐转化为紫红色,光泽变为暗沉。

它为紫檀属,但酸枝和紫檀是两种不同的硬木,酸枝为贵重木材(苏南地区俗称老红木),经打磨可达到平整如鉴,抚之细滑清凉,木纹美观,不易腐朽,经久耐用。酸枝木在从前的讲究是坐着稳,不硬不凉,坐着的时候没有光滑的感觉,对腰椎有一定的保健作用,椅子最好选择酸枝木的材料。另外,黄花梨木也适合做各种桌椅。其实明代家具中的一大部分就是各种黄花梨的制品。

器皿,要用鸡翅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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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部赤壁鏖战:跃马檀溪、刘备求贤、回马荐诸葛三顾茅庐、火烧博望坡、携民渡江、舌战群儒、智激周瑜、周瑜空设计、群英会草船借箭、苦肉计、庞统献连环、横槊赋诗、诸葛祭风火烧赤壁智取南郡、力夺四郡、美人计、甘露寺、回荆州、三气周瑜、卧龙吊孝、割须弃袍。

3、第三部三足鼎立:张松献图、刘备入川、凤雏落坡、义释严颜、夺占西川、单刀赴会合肥会战、立嗣之争、定军山、巧取汉中、水淹七军、走麦城、曹操之死、曹丕篡权、兴兵伐吴、火烧连营安居平五路。

4、第四部南征北战:兵渡泸水、绝路问津、七擒孟获、出师北伐、收姜维、司马复出、空城退敌司马取印、祁山斗智诸葛妆神、六出祁山、火熄上方、秋风五丈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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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法 民商法 行政法 市民社会

近十年来,我国法学界对此一直存在着争论,焦点其实主要集中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以及经济法如何与其他相关部门法共存?根据文献,法学界对此观点主要有“密切联系 论”、“行政经济法论”以及“国家干预经济说”等,这些理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学术研究,但是也各自存在一些缺陷,潜在影响了司法活动。随着民法、行政法现代化,这些部门法之间的融合现象带来的影响将会越来越明显,也急需探讨和寻找应对之策。因此,本文主要从理论渊源的角度,追溯三者的关系分界,并试图提出一些协调建议。

1.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理论渊源

经济法、民商法与行政法的分界、冲突与融合,从本质上反映了人类有史以来有关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关系的变迁。马克思曾说过:“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和消费形式。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1]。可见,无论在哪个历史时期,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都是对立统一的,前者是私法的领域,主要由民商法调整,而后者则是公法的领域,主要由行政法和刑法来调整,二者共同建构了人类生活。

其实,在中世纪的欧洲,教会代表国家控制着生活的方方面面,市民社会并未形成,人们在神权和皇权的压制下苟延残喘。随着文艺复兴和法国大革命的爆发,民众意识逐渐觉醒,“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深入人心,市民社会得到发展,并与国家形成既对立又互补的关系。在这种社会条件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等迅速成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民商法典成为市民社会自治的工具,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由此走向繁荣。然而,由于人类的有限理性和市场缺陷,自由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难免走向危机和矛盾,在极度繁荣的背后是周期性的衰退,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矛盾持续不断。这时,人类开始反思自由市场经济的缺陷,引入国家来调控经济,提供公共物品,市民社会则暂时让贤。国家对经济进程的干预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通过对形式上的自由、平等进行修正,来保障实质上的自由平等,完全颠覆了以往民商法的传统理念,也大大超出了传统行政法的职能,于是“经济法”的概念应运而生。20世纪九十年代,国家主义的矛盾日益突出,国家为主导的治理模式因为官僚作风、机构臃肿和低效率被广为诟病,市民社会又逐渐回归并与政府共同构成一个多元治理体系,经济法是政治国家介入经济的结果,超越了传统的行政管理职能,民商法则体系了市民社会自治能力,三者在主体上存在重合,在职能上交叉融合,共同维持着社会的和谐发展。

2.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2.1经济法与民商法

民商法与经济法代表了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机制。前者主要是顺应自由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用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与要素的自由流动。然而,市场经济具有天生缺陷,难以完全依靠自我调节来走出困境。因此,后者就诞生了。经济法主要试图借助国家的力量,将市场中的不稳定因素控制下来,通过宏观调控和公共物品供给,维持市场经济的自由、平等以及稳定的内在特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经济法奠定了和维持了市场经济及民商法的基础,如果没有经济法,市场缺陷和障碍将会破坏传统民商法所确立的理念、价值和原则。尽管如此,二者仍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如下:

第一,二者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具体来说,民商法是属于市民社会的法律,它主要用于调整市场经济中各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某种自发性;经济法则是从国家层面出发,着眼于整个社会经济领域,试图从宏观角度解决市场经济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降低社会经济风险,维持和谐可持续发展。

第二,二者在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上有所不同。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安全与发展是“两法”的价值目标,它们既有通用的基本价值,也有各自特定的基本原则[2]。具体来说,民商法崇尚经济理性和自由,强调市场主体的平等、效率。经济法则主张有限理性原则,强调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公义,主张通过调控和再分配来维护弱势人群的利益。虽然二者的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稍有偏差,但是总体上应该能够相互兼顾和依存,共同维持市场和社会的稳定。

2.2经济法与行政法

随着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合作的日益紧密,各个部门法的融合进程也在加快。然而,彼此的差异还是较为明显。为了避免国家权力过度膨胀,行政法主要致力于规定政府行为和职权范围,保护个人权利和市民社会的发展。经济法则是一定条件下,赋予政治国家干预市场的权力。二者互相配合共同行使国家权力,维持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二者的区别如下:

第一,两者调整的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因国家干预而形成的经济管理关 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行政法则调整的是行政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监督关系[3]。

第二,利益出发点和价值取向不同。每个部门法产生的初衷都是为了保护和协调特定主体间的利益。经济法的出现,既是为了调整市场的盲目性,维护经济稳定,又是为了防止政府权力过度膨胀和,它从社会整体利益出来,具有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而行政法主要是从市民社会角度出发,限制政府的行政行为,其更注重程序正义。

3.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如何协调三者之间的关系

3.1转变观念,加快经济法发展,调整好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经过改革开放,我国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市场主体间自由竞争,政府只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然而,旧体制的影响,我国原有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存在比较多问题,政府权力制衡机制比较欠缺,经济法未能起到协调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作用。因此,当前我们应该破除传统观念,确定市场经济的核心作用,同时限制政府权力,建立完善行政法,保持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距离。最后,应该发挥经济法的居中协调作用,保护社会的整理利益,三法合一,共同推进中国经济社会发展。

3.2注意部门法律衔接,促进我国法制建设

过去几十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很多人主张通过制定法律,来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然而,当前我国法制体系的现状是,各类法律空前繁多,部门法之间相互交叉重合现象严重,彼此之间无法衔接,甚至有些法律根本不能得到真正的实施。这种交叉与重合即使在民商法、行政法以及劳动法之间,也是客观存在的,而且破坏了法律体系的整体和谐[4]。因此,我们必须深入研究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三者之间的关系及其运行规律,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适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

参考文献:

[1]藤丹丹.论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三者之间协调关系[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5)

[2]王全兴、管斌.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论纲[J].法商研究,2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