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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范文1
2019年,我局承担的主要考核内容有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城市社区服务中心改造提升;承担的“乡村振兴”主要考核内容有移风易俗和殡葬改革、健全老年人、残疾人、孤困儿童等关爱服务体系。
一、市对区综合考核情况(一)“十个率先突破”工作进展情况1.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一是推进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在全区推广使用平台,实现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全网上操作。二是增强临时救助力度。各镇(街道)可根据困难程度对急难型困难群众按照不高于3000元的标准先行救助。三是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力度。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居家养老照护服务。目前,我区XXX名城乡特困人员XXX实现了集中供养,不能自理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XXX。四是积极做好摸底调查和新标准测算工作。按照市政府要求,自7月起,提高我区城乡居民低保标准。目前,新标准测算工作已完成。
2.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一是按照《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标准,推进养老机构整治整改,一批高质量养老设施投入使用。二是以“扶贫+养老”服务模式为示范,开展孝老食堂等居家养老项目。3.改造提升城市社区服务中心
按照考核要求,今年我区需完成X处社区服务中心改造提升,目前,已超额完成改造提升任务。
(二)“乡村振兴”工作进展情况1.推进移风易俗和殡葬改革
一是广泛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利用颁证仪式、文明婚礼、鲜花换纸钱等活动,倡导新时代移风易俗新风尚。在全区建立红白理事会XXX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二是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目前,区级公益性公墓选址尚未确定,镇级公益性公墓规划正与国土资源部门和镇办协调,力争年底前完成选址规划。
2.健全老年人、残疾人、孤困儿童等关爱服务体系
今年以来,共保障孤困儿童XX人,为XX名残疾人发放两项补贴。全区第一家专为孤困、留守儿童服务的“苗苗家园”在XX镇开办。
二、2020年工作谋划
一是社会救助水平实现再提升。拟成立社会救助中心,统筹民政、卫健、医保、教育、住建、人社、工会、残联、应急等部门救助资源,在区、镇(街道)统一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真正实现社会救助“一窗通办”。
二是加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整治力度。盘活现有闲置日间照料中心和幸福院,建设一批新的养老服务机构,重点实现农村养老机构功能完善和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新提升。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范文2
1、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初步建立。一是救助制度更为规范。完善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制度、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二是建立了“两个平台”,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平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人工操作平台。三是建立了社会救助自然增长机制。四是率先在全市建立城乡低保三级联审票决制。
2、防灾减灾体系进一步健全。一是救灾资金发放精细化管理;二是开展“全国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
3、优抚安置、双拥政策全面落实。一是优抚对象首推“一站式”结算服务平台;二是统筹城乡退役士兵一次性生活补助,全面开展烈士纪念物保护工作,悬挂烈士家属光荣牌。连续二届为全省双拥模范县。
4、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村级地名标志设立率先在全市完成;建国以来,第一次乡镇勘界工作全面完成;婚姻登记实现全国联网;实行了80岁以上的高龄补贴制度。
二、民政系统工作差距问题
1、社会救助制度执行难。一是城乡低保难以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平台建立难;三是防灾救灾体系不完善,救灾资金精细化管理制度落实难。
2、优抚保障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仍然突出。如涉军群体提出的持恤优待问题、退役士兵就业培训问题。
3、城乡社区基础建设薄弱,还处在起步阶段,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功能不明显。
4、社会养老服务水平低。人均养老床位不足4%,远低于13%的养老床位要求,全县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仍处全市倒数。
5、殡葬改革滞后,火化率列全市倒数第一。
三、建议
1、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中心,规范低收入家庭认定操作规程,科学界定城乡低保对象进出标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2、成立减灾中心,把防灾减灾工作作为政府一项常态化工作,进一步提高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3、发展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事业。一是应对老龄化,加快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出台相关文件,完善和落实税费减免、支持民办公助养老服务,支持城乡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二是进一步加强现有福利机构建设,提高现有管理水平。
4、构建城乡社区综合管理服务。一是加强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一个社区服务场所;二是建立城乡社区便民综合服务平台。
5、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把殡葬改革与美丽乡村建设、文明城市建设结合起来,纳入政府考核内容,有效遏制乱埋乱葬现象,促进人文社区、美丽乡村和文明城市建设。
6、开展双拥创建,促优抚优待政策全面落实。
四、希望上级在顶层设计时,怎样在政策层面上对欠发达地区进行倾斜。
一是免除民政公共服务项目方面的资金配套,完全享受西部地区的政策;二是希望财政部给予贫困地区在中央彩票专项公益金中连续支持10年;三是由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薄弱,希望上级给予贫困地区在项目建设方面优先安排。
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希望上级对本系统哪些方面进行更大力度的整体规划、体制改革。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范文3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完善养老机构备案管理规定,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市场主体登记基本信息并共享给民政等相关部门;民政部门要及时掌握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养老服务机构备案、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按经营性质分别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其名下并依法公示。(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和重度残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老年人、外出务工家庭留守老年人、护边员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党委编办,国资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对新建、改扩建养老机构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的,要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尽快办理。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师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师市集中研究处置措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审验手续。民政局加强督促指导,及时汇总各师市落实情况及问题,按程序报。(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四)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按现行政策落实社区养老服务、家庭服务业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落实运营补贴政策。(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五)提升投入精准化水平。到2022年,各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55%的资金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数量情况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财政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六)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支持在养老服务领域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商标品牌,依法加强保护。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积极开展城企协同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行动计划。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七)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废除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八)扩大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对从事养老服务行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二、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九)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鼓励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将养老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优先纳入财政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使其掌握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把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推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制度。养老服务机构内医疗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等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十)发挥养老服务业吸纳就业作用。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优先在团场(镇、街道)、社区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高校毕业生。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从事养老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引导其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三、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十一)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在试点的基础上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老年人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完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发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民政局、财政局、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十二)促进老年人消费增长。推进老年人适用产品用品的研发、创新和应用,支持新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与推广,提升老年用品的供给质量。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城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残疾老年人配置基本康复辅具给予补贴。(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扶贫办,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和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工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广泛开展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群众提供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线索,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调查核实、风险提示并依法稳妥处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四、优化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十四)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能力。优化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市场准入环境,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和进行法人登记,可按照相应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业务范围)等开展养老服务,并依法向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社区医生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建立团场养老院和医院紧密合作机制,提升团场养老院医疗护理服务能力。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多点执业。(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党委编办,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促进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社工机构、红十字会等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推进家政、物业服务机构作为养老服务提供方进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领域,为居家老年人开展全方位生活照料服务。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积极探索互助养老服务。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做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各师市要制定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和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财政局,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十六)创新“互联网+养老”模式。拓展信息技术在养老领域的应用,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扩展养老服务内容,积极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工作,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在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实现24小时安全自动值守。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健全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完善独居、空巢、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发挥供需对接、服务引导等作用。探索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十八)积极推进老年教育。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健全“师市——团场(镇、街道)——连队、社区”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党委组织部,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十九)加快团场、街道养老机构发展。对已建成未投入使用的团场养老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投入运营,并优先为生活困难老年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2022年底前,力争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分别达到100%、90%。(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二十)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2020年起各级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结合实际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从业人员及服务对象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所有养老护理员岗前都要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民政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二十一)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师市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实施。(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扶贫办,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二十二)落实养老服务规划要求。各师市应按照要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点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落实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门意见。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以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应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并同步开展消防设施改造。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所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师市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二十三)加大闲置资源整合力度。各师市应制定整合利用闲置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鼓励将闲置且符合改造条件的学校、厂房、商业设施等场所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对城镇现有闲置设施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先按养老设施使用,后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将闲置公有房产优先、优惠用于养老服务,在公开竞租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承租。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将建筑物内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前提下,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师市负责)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范文4
为深入贯彻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构建城乡一体化老龄工作新格局,促进和谐*建设,现就推进我市城乡老龄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老龄工作面临的形势
**年,我市老年人口为101.1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0.8%,开始步入老年型城市。此后,我市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加快,截止20*年6月底,全市老年人口达181.7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6.2%,老年人口较1992年增长79.7%,人口老龄化日渐显现。老龄工作事关社会和谐和稳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清我市老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把老龄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更加重视老龄工作,更加有效地解决好老龄工作中的各类问题,推动我市老龄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城乡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机制。积极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老年居民老有所养。搞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形成城乡老年居民养老保障长效机制。巩固农村家庭养老功能,适时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养老保障差距。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老年居民医疗保障机制。积极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确保城乡老年居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城乡生活困难老年人的医疗困难。提高各类医疗机构惠民医疗水平,为城乡老年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退休老年人社会化管理制度。加强企业退休老年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街道、社区要把企业退休老年人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落实相关政策,改进工作方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四)进一步完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和保健制度。100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800元。每年免费为我市90岁以上老人提供上门体检服务一次。发放生活补贴和体检工作由各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三、进一步完善城乡为老服务基础设施
(一)进一步完善城镇老年福利设施。加快对城镇国有老年福利设施的改造,完善设施功能,满足服务需求,提高服务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兴建老年福利设施,搞好建设规划,完善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金投资老年福利设施建设和改造。整合城乡基层老年福利设施资源,充分发挥“星光老年之家”在为老服务中的作用。
(二)进一步改善农村老年人居住条件。切实抓好农村敬老院建设,加快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进程,确保新建敬老院的入住率达到83%以上,有入住敬老院意愿的“五保”老人动态入院率达到100%,做到“应进全进”。抓好农村困难老年人危旧房改造工程,结合“三个集中”和灾后恢复重建,优先安排落实困难老年人的住房建设。
(三)进一步完善老年活动设施。采取政府投资新建、国有资产调剂等方式,力争在2010年底前解决好市老年活动中心室内活动场所问题,为老年人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建好区(市)县老年活动中心,在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开辟老年人活动场地,满足老年人活动需要。把农村基层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规划,作为配套设施抓好落实。
(四)进一步完善老年服务设施。建立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为居家养老提供信息服务。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完善社区老年人日托服务设施,为老年人的日间照料提供场所。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公立卫生院,为老年人就医、防疫保健、康复护理等提供方便。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
(一)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采取健全工作机构、强化服务队伍、完善服务体系、整合服务资源、规范服务管理等措施,力争2010年底前,全市城市社区基本建立起多形式、广覆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农村90%以上的乡镇建有老年服务中心,5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有为老服务站点。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考评监督机制,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扩大老年人精神文化服务。各区(市)县政府要把老年文化体育和老年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推进老年文教体育事业发展。加大对老年教育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抓好老年大学基层分校建设,通过开办网络老年大学、电视老年大学等方式,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加强基层老年文体活动阵地建设,丰富老年文学艺术作品,不断满足老年人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各项权益。充分发挥基层司法工作机构的作用,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诉讼等法律援助服务。加大基层涉老纠纷调解力度,依法处理和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广泛开展“助老工程”,按规定减免涉老案件诉讼执行费用,落实各项为老服务优惠政策。
(四)大力发展老年社会服务业。积极推进老年服务社会化、产业化,落实国家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产业。积极培育发展专业化为老服务组织,开发推出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服务项目和产品。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开展老年福利服务,积极推进老年“爱心护理工程”,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服务需求。
五、进一步完善促进老龄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老龄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各区(市)县要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考评机制,解决好老龄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发挥好议事协调作用,督促做好涉老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好职能作用,做好调查研究、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宣传表彰等日常工作。涉及老龄工作的有关部门要增强工作主动性,按照责任分工抓好各项老龄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各级老龄工作队伍建设。各区(市)县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老龄办工作人员,采取内部调配、聘用等方式,充实区(市)县、街道(乡镇)老龄工作力量,确保老龄工作正常有序开展。要明确老龄工作人员职责,完善监督考评机制,落实好工作人员待遇。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范文5
一、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养老问题是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市老龄化、高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空巢老人和家庭小型化的比例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问题日趋突出。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是当前形势的迫切需要,是一项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建设“生活富裕、生命阳光”和谐新的重要体现,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我市养老事业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结合我市老年人口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总体思路,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以自主养老为基础、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网络,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层次多样化、服务方式社会化、服务队伍专业化,运行机制顺畅、服务品质优良、监督管理到位、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实现“老有善养”。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最困难、最需要帮助的老年人首先得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并依照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积极拓展服务对象,适时、适度提高老年人整体养老福利水平。
坚持完善体系。始终坚持居家养老与机构养老、公办养老与民办养老、城市养老与农村养老、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四个并举”,加快构建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
坚持创新体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事业和产业、个人和组织、有偿和志愿“四种关系”,勇于突破、不断创新,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坚持整合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程度整合资源,做到统筹兼顾,形成政府、社会、企业、个人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四)主要目标。
到2012年底,全市完成敬老院整合及改造提升,形成12所区域性敬老院,每个敬老院床位最低不少于60张,新(扩)建敬老院床位不少于100张。
到2013年底,建立健全市、乡镇两级为老服务专门机构;城市社区及农村行政村全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全市实现城乡居家养老全覆盖;市社会福利中心养老床位达到城区老年人口的4%以上;全市享受机构养老服务人数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3.3%以上。
到2015年底,全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全部床位数的比重力争达到50%。全市实现“9073”养老格局,即老年人口中,以社区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协助的自主居家养老占90%;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占7%;入住养老机构集中养老的占3%。
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五)认真规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布局。按照养老体系建设的方针,结合我市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依照功能定位和医疗介入程度的不同,适时编制切实可行、具有前瞻性的市、镇二级近期、中长期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实现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建设的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功能分类。积极鼓励发展一般照顾型、护理照顾型养老服务机构以及老年康复、护理和临终关怀医院。
(六)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用地用房保障。在符合规划的基础上,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相应的用地指标,保障用于本市老年人养老的机构建设用地,对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招拍挂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按工业项目用地前期报批的相关程序操作。要因地制宜,充分盘活村、社区闲置房屋资源优先用于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保障社区养老服务事业开展。
(七)推进区域性敬老院建设。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机构整合提升的实施意见》(富政办〔2010〕84号),通过改扩建工程,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变。被撤并乡镇的敬老院原则上保留现有床位,用于当地养老服务,允许所在乡镇政府以公建民营形式出租给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事业。
(八)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1.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税费减免政策。
(1)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料、燃气、热汽)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其中燃气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
(2)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视听费、数字电视机顶盒购置费。
(3)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绿化费、供水工程建设资金、城镇垃圾处理费。
(4)免收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
(5)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市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通过慈善总会等机构的,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2.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财政补助。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的补助。经核定批准投入使用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每张养老床位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助。床位数50张以内的,每张养老床位给予一次性1500元补助。租用养老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的,分5年给予补助,每年每张床位给予500元补助,床位数在50张以内的和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分5年补助,每年每张床位给予300元补助。
3.加大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入住五保、低保、高龄、重度残疾等特殊困难老人的补助。对接收本市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入住的,在供养资金和生活救助款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寄养补助。对接收本市低保、重度残疾老人、高龄老人入住的,在生活救助和生活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月75元的寄养补助。对接收本市其他老人入住的,给予每人每月25元的寄养补助。
4.降低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准入门槛。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注册资金为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总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5.加大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公助力度。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扣除办院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院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6.完善与养老服务事业紧密关联的社会保险制度。支持商业保险公司推出商业性的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鼓励集中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参加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的老年意外伤害保险,由市财政按保险金额的1/3给予补助。
7.建立养老服务建设基金。由市、镇二级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积累资金按一定比例出资建立养老服务建设基金,交银行托管,主要用于帮助解决用房自建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创办初期的资金困难,对其额度不超过总投资30%的贷款给予3年银行贷款利息补助。鼓励企业对养老服务建设基金进行捐赠,对捐赠企业,其捐赠资金按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给予税前扣除。
三、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九)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国办养老机构事业单位管理审批工作,敬老院要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的管理模式,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有关工作。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应取得民政部门开业许可,并通过民非登记或工商登记,对30张床位以下的社区托老所、养老机构采取社区服务业登记,相关部门每年定期开展年检年审工作。
(十)规范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价格定价机制。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确定,并逐步与市场接轨。具体标准由市发改部门核准,财政、民政部门备案。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开展自主经营,其收费标准应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调价制,原则上应制定适用于本市老年人住养的收费标准,制定标准应由市民政部门参与,市发改部门核准;营利性养老机构其收费标准可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等自主定价,并报市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备案。
(十一)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为保证社会福利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使用,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应逐步建立国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对象评估准入机制,所有政府资助的养老项目和补助对象均须进行服务质量和养老需求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帮助。国办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对经评估暂不符合享受国办养老服务机构入住条件的老年人,根据评估状况提供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和其他机构养老服务。
(十二)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的监督管理。
1.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市民政部门建立和实施养老服务机构认证、评级、年检制度,监督养老服务机构落实设置标准、服务规范、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尤其是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及服务费用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实现机构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积极推行养老服务机构IS09001质量体系认证,对通过认证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2.鼓励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暂不征收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企业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用地和房产,由市民政、建设、国土、规划、消防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批,审批通过后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变更使用功能;租用非民用房,改造后用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先报市民政、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备案,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房屋,5年内可暂不予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3.加强批后监管。严禁以办养老服务机构为名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养老服务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严禁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设施的用途;严禁出售、出借养老服务设施;严禁在养老服务场所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其他业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规划、建设、国土、民政等部门依法给予严肃查处,各级财政收回各项补助资金,并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稳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十三)积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以改善居家老年人生活环境,满足居家老年人生活需求,切实提高居家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为目标,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在保障全市城乡居家养老全覆盖的基础上,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社区托老、老年食堂、居家服务等功能多样的社会化服务,并逐步从政府主导推进为主向社会参与社会化管理为主转变。
(十四)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为居家养老提供服务。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中介组织、家庭服务行业,在取得社区服务业执业资格后,给予相应的奖励补助。
(十五)保障“星光老年之家”正常运行。“星光老年之家”是实施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之一,应切实加大资源整合、资源共享力度,对具备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体活动、教育学习等基本养老功能的“星光老年之家”进行整合,增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牌子,给予开展养老服务工作日常运行经费的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杭州市标准。
五、培育创新养老产业和探索养老新模式
(十六)积极支持和鼓励市场参与老年产业发展。大力发展养老产业,促进养老市场的完善和繁荣,通过老年产业和养老基地建设,促进我市城乡统筹发展,带动制造、服务、旅游、医疗、保健等相关产业发展,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
围绕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引导企业开发、生产和经营老年产品,重点开发老年人及其家庭、养老服务机构迫切需要的老年护理用品、康复用品和自助用品。鼓励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大力开发老年旅游和养老市场,打造优质品牌,满足迅速增长的老年旅游和养老需求。
在立足服务本市老年人的基础上,结合运动休闲之城的特色定位,依托当前“大杭州”的城市发展战略,利用杭州城市郊区公交一体化和农家乐发展的有利时机,吸引异地养老、养老疗养和养老旅游资源,打造具有特色的养老产业基地。
(十七)加强国办养老服务机构体制改革与创新。要加快推进国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通过竞争上岗、优化组合、绩效考核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在重点解决特定对象养老需求的基础上,国办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向社会公众提供养老服务,从单纯的供养向生活照料、医疗、教育、娱乐、康复等一体化经营模式转变,实现“以院养院”,减轻政府负担。巩固提高国办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办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国办养老服务机构中,除福利性、示范性、指导性机构外,其余机构及服务设施经营权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合营、参股以及出让等方式转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及外资等社会经营者,由其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十八)积极探索新型养老模式。
1.积极探索“以房养老”。积极探索城乡居民通过以房换养、租房入院养老、合居共住养老、房产置换等各类以房养老新模式,开发养老资源。
2.鼓励发展基地养老。采取“城乡联动”的方式,支持乡镇(街道)兴建养老基地,积极探索以房养老与基地养老、旅游养老、休闲养老、候鸟式养老有效结合,吸引老年人自愿入住,打造“养老天堂”。
3.鼓励农村发展家庭旅馆式养老。支持农民利用其拥有的集体土地,兴办家庭旅馆式养老服务机构(托老所),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探索发展农宅地养老,允许农村宅基地、空余土地、闲置房屋等,在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用于养老设施建设。
六、建设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十九)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和人员的管理。市级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全市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和人员的管理、服务。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要开设服务窗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城乡以社区(行政村)为单位,配备社工或公益性岗位的专职或兼职管理员。
(二十)鼓励以市场化方式为居家养老提供服务。市场化服务未覆盖到的范围,由村(社区)聘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担任助老员,为享受政府补助的对象提供上门养老服务,助老员纳入社区公益岗位。养老服务机构安排本市户籍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市民政、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做好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的培训工作,并按规定列支相关费用。
(二十一)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推行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居家养老服务助老员持证上岗、定期培训制度,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鼓励辖区内大专院校及职高、职业技术学校设置养老护理专业,开展委培业务,借助高等院校的师资力量,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到2015年90%以上的护理员(助老员)实现持证上岗。
(二十二)稳定护理人员队伍。将养老服务业单列特殊服务行业,将养老护理人员单列服务工种。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养老护理人员工作的特殊性,研究制定国办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报酬核算办法和自然增长机制,其身份可参照社区工作人员身份。对在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参照社区公益岗位给予综合补贴。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对取得高、中、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护理员(助老员),每月工资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6、1.4、1.3倍(不包括各类保险和公积金)。
(二十三)鼓励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重视发展和壮大各类志愿者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志愿者服务活动长效机制,开展志愿者与被服务老人的结对服务和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提倡“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的互助精神,鼓励开展“银龄互助”活动。
七、工作保障和工作要求
(二十四)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应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财政投入力度,乡镇(街道)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保障配套资金的落实,福利彩票公益金按规定优先用于养老事业,并辅之以社会募集资金。资金预算由负责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部门市民政局(老龄办)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提出下年度预算;市发改局、财政局分别做好资金审核、落实保障工作。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主要负责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工作的协调。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发展。
城乡养老设施规划标准范文6
建立稳定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应在对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成本调查的基础上,确定需要支出的公共养老服务费用,列入年度预算;根据经济和财政收入增长状况以及养老服务扩展需要,确定养老费用的年度增长目标,并以规划或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公共养老服务费用应由省级政府与市、县政府共同承担,并争取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政府投入应以满足特定人群(“三无”老人、高龄老人和需要特殊扶持的老人)的基本需求为目的。建立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根据老年人增长比例等情况每年适当递增。依据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目标管理考评结果,建立奖励机制。对各级政府养老服务工作实行考核,并通过以奖代拨的方式予以补助。此外,要加大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的扶持力度,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范围及力度。按照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加大政府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并改革和完善财政投入方式,提高投入效益,推动养老服务事业的快速发展。
健全保障体系
1.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覆盖面是构建江西养老保障体系的首要任务。当前应把扩大覆盖面的重点放在工业园区、民营企业、灵活就业人员,确保到2015年做到应保尽保。
2.扎实推进“新农保”试点。一是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保险费的收缴档次。一般农民最低缴费标准应以达到领取年龄时,领取养老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二是准确设定财政补贴标准,农民多缴财政多补,充分调动农民参保积极性。三是用好补缴政策,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对试点时已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可根据年龄进行适度补缴;距离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予以补缴足15年。这样才能提高待遇和保障水平,才能达到保障效果。
3.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水平。一是要明确农村敬老院性质。农村敬老院应该成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依法赋予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明确资产产权归属,保障其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要确保“五保”经费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30%~50%,同时通过募集、慈善等渠道,积极扩大资金来源。三是对敬老院的房屋要定期维护,确保老人安全。四是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工作、养老护理专业毕业生到农村敬老院服务。五是从长远看,根据新农村建设的布局,在区划调整、拆迁安置的基础上,将一个地区的敬老院整合成若干个农村养老机构,扩大规模,进行规范化设计建设,内部布局拉开档次,使之适应农村不同层次的老年人居住。
4.关爱农村留守老人。各级政府要十分重视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与保障,成立农村老年社会组织,帮助留守老人解除后顾之忧。
5.逐步实现高龄津贴全覆盖。力争在2015年实现全省80岁以上老人分档次享受高龄津贴,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不断提高津贴标准。
6.做到不同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从现在起就要谋划不同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其中包括“新农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的衔接。
7.开展“以房养老”试点。“以房养老”也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或“倒按揭”,是指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给金融机构,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1]建议在“十二五”规划期间在南昌、九江、赣州等城市开展试点,2020年在其他城市全面推行,2030年在全省城乡全面推行,以辅助解决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提供法律保障
1.出台符合本省实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细则》。在国家没有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出修订前,江西省有必要出台(或修订)符合本省实际和司法实践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细则》,以应对快速老龄化带来的问题。
2.建立法律援助平台。公民养老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权利的救济离不开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一是为养老权诉讼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负责解答老年人的法律咨询、指导老年人办理养老权诉讼案件。二是建立老年人维权诉讼费用减免制度。三是树立诉讼服务意识,加快基层司法制度改革,建立便民诉讼机制。对老年人的诉讼案件采取灵活开庭形式,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实行上门开庭,加快案件的裁决,加大对养老权案件的执行力度。[2]
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1.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把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规划。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优先审批,并在下达给各地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给予优先安排。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使用集体土地。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对闲置厂房、民用设施改(扩)建来办民办养老机构。新建住宅小区要按30平方米/百户的标准配备养老服务用房。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纳入规划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应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并优先予以保证。对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应严格审批,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
2.减免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税费。对经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免征营业税,暂免企业所得税,暂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免收城市人防建设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基金、教育地方附加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绿化补偿或占用绿地费。对卫生防疫、物价、消防等部门的相关年检收费给予适当减免。暂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减半征收人防建设费、义务植树费、房屋产权登记费。用电、用水、用气按民用价格缴费,使用固定电话执行住宅电话交费标准,有线电视减半收取初装费,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收取。
3.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财政投入,列支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相应配套。按1∶10的比例配备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明确其工资来源渠道,提高其工资标准,省财政给予相应补助。在满足公办养老服务对象入住的前提下,允许公办养老机构为社会化养老服务。积极探索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对象到民办养老机构养老的新途径。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省市县有计划地安排建设一批重点养老服务项目。积极探索公办民营的路子,加快内部管理、用人用工和分配制度等改革,完善运行机制。
4.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建设和运营补贴。对按标准建设、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民办养老机构,由省财政给予补贴。对用房自建且建成投入使用的,按2000元/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在5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数分5年给予100元/年•床位的租赁补贴;对已开业运营的,按入住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给予600元/年•床位的运营补贴。市、县(市、区)财政也应给予相应补贴。对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的民办养老机构,当地政府按规定标准支付供养对象的生活补助费,并按自费最低标准酌情给予补差。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并经批准后,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5.对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进行扶持。要完善现有社区养老服务网点的基础设施,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结合城乡社区建设,新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具备生活照料、文体活动、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功能的示范性社区老年服务中心。采取财政补助新建网点、购买公益岗位、提供服务场所等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业。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点,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所在市、县(市、区)财政给予相应配套补助。
建立老龄事业制度评估体系
评估具有监测、评价、导向、纠错等功能。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有必要建立老龄事业制度、政策评估体系。
1.出台老龄事业制度、政策评估指标体系。
2.委托独立的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指标对老龄事业制度、政策的执行、落实、效果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反馈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供相关职能部门调整政策、修订制度、进行奖惩时使用。
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共同应对
人口老龄化是全社会面临的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形成合力,共同应对。
(一)整合为老服务资源,建设养老工作队伍
养老问题涉及方方面面,为老服务资源也分布于民政、妇联、工会、文化教育、劳动人事及企业等各部门,难以形成统一的管理。为使这些有限的为老服务资源更好地服务于老年人,必须将这些资源整合起来,形成合力。把各种社会资源和已有的各种服务整合起来,涉及部门之间的协同,应成立专门的职能部门(老龄机构),协调、整合各类服务资源,盘活闲置资源,连通所有为老人服务的社会机构(医疗卫生资源等)和专家。比如,整合民政部门福利服务资源与卫生部门医疗保健服务资源,发挥区域内养老机构与综合性医院对社区居家养老的指导和辐射作用。建设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把建设养老服务队伍与促进社会就业结合起来,将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与再就业培训体系,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落实社会保障待遇,促进养老服务队伍稳定。鼓励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与再就业。积极发展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等互助服务体制。组织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推进养老服务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和专业职称评定等工作,实行持证上岗。
(二)发展涉老教育事业
1.发展老龄教育事业,实现“老有所学”。设区市2015年前至少要有一所政府资助的老年大学,街道要有老年大学的分校,社区要有教育培训机构;政府要加大对老年教育培训的投入,尽量做到无偿或低偿,以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学”的需求。2.学校应开设为老服务专业。相关中专和综合性大学都应开设为老服务的专业,如老年心理、老年营养与膳食、老年护理、老年社会工作等专业。目前我国有失能和半失能老人3000多万,按照1∶3的比例,大约需要养老护理人员1000万左右,而全国现有养老护理人员仅30多万人,其中取得职业资格的不足10万人[3]。学校开设为老服务专业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是养老护理专业化、职业化的需要,此举在提升老年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可为社会提供大量就业岗位。
3.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2011年7月1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划到2020年我国将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力争让每个家庭都能享受到全科医生的服务。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提高老年人的生命质量,我们应该加快培养全科医生的速度,在专业院校扩大全科医生招生比例,提高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待遇。
(三)把心理慰藉作为养老服务的重要内容
精神健康是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全社会应当形成一种共识,那就是精神健康是衡量老人“健康”的重要指标之一,与生理健康是相辅相成的。维护老人精神健康的意义,丝毫不亚于为老人提供经济生活保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需要建立老年人心理慰藉体系,在社区建立老年人心理咨询机构,成立针对老年人的心理辅导队伍,制定老年人心理干预方案,宣传老年心理健康教育,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四)整合社会资源,提高为老服务水平
江西人口老龄化的显著特点就是“未富先老”“未备已老”,经济发展的现状决定了高质量、高水平的养老机构、设施、人才等都不可能一步到位,离老年人的需求还有较大距离。这就要求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一方面加大投入,逐步满足日益庞大的老年人口的养老需求;另一方面,要注意整合社会养老资源,提高为老服务水平。整合各种适应老年人活动的场所,将社区内的闲置、剩余资源转化为养老服务资源,动员有关单位将学习、文体、服务性设施向社区老人开放;整合各种医疗卫生资源,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医疗机构建立制度性联系,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康复服务,同时将富余的医务人员充实到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中去,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五)创建城乡社区老年人社会组织
社区老年社会组织是老年人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载体,通过参与可以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发挥老年人的潜在优势和作用。社区老年社会组织是“互助-自助”的重要渠道。我们把60~69岁的老年人称为轻老年,70~79岁的老年人称为中老年,80岁以上称为老老年。轻老年一般身体健康,工作经验丰富,可以为社区居家养老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他们为中老年和老老年提供服务,既可丰富自己的老年生活,又可作为互助的时间储存在社区,自己进入中老年或老老年后可以在社区兑换其他轻老年对自己的服务,在社区形成“互助-自助”的良性循环。社区老年社会组织是老年人表达利益诉求和维护权利的重要载体。老年社会组织可以在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机构与老年群体之间搭建老年人利益表达和权利维护的桥梁,方便政府职能部门能更及时、更准确了解和掌握老年的利益诉求,帮助老年人解决困难,方便司法机构更快捷地帮助老年人维护权利。政府要降低城乡社区老年社会组织组建时的准入门槛,协助城乡社区老年人建立自己的组织。政府应该给社区老年组织的建立给予资金和场地上的帮助,给予优惠政策,提供孵化基地,使老年社会组织能够顺利发展。
(六)加强管理、监督
严格执行行业准入制度,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体系。我省应尽快出台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性管理制度,对其设置条件、服务管理、扶持与优惠、监督与评估、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加强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并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在服务人员管理方面,对于专业服务人员,要建立合理的考核制度,形成服务人员的激励、退出机制。同时,还要建立志愿者、义工队伍管理制度,以利于志愿者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制定优惠政策,促进老龄产业发展
在未来50年,江西省老年人口处于一个快速增长期,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在迅速增长,以满足老年人特殊需求的产业应运而生,这就是老龄产业。发展老龄产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代际和谐、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政府要加强对老龄产业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制定江西发展老龄产业的中长期规划;根据老龄产品的不同性质,制定和完善扶持老龄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老龄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属性,根据不同属性,走“政府主导、社会支持、企业参与、市场推动”的老龄产业发展之路;加大老龄产品的研发力度;加强老龄产业人才培养。四、转变观念,营造氛围,把应对人口老龄化纳入文化建设的战略目标转变观念,营造氛围,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在文化建设方面的战略任务。要加强舆论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营造敬老氛围。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助老教育,转变社会养老观念,倡导新型孝道文化。
(一)转变观念,改变对老龄社会的悲观态度
人口老龄化固然会给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挑战和压力,但只注意挑战和压力,把人口老龄化当成包袱,这是不准确也是不客观的。
1.老年人口不应被片面看成是社会的负担,而是具有生产性的重要资源。应该重新深入老年生活本身来理解老龄社会和构建老龄社会,在生产性老龄社会的思路下完善社会经济生产体制。许多退休人员经验老到,技术过硬,而且在具有同等工作能力、付给相同薪水的情况下,聘用企业还不必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金,这能节省20%~30%的成本开销。
2.传统的老年赡养测算方法,把每位65岁以上的人算作是处于工作年龄者的依赖者。然而,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条件的提高,许多年龄超过65岁的人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也不需要他人的照顾,相反,他们还能为别人提供照顾。社会应该充分发掘这部分资源,让他们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中发挥作用,作出贡献,实现“老有所为”的人生价值。
3.为老服务是新的经济增长点。为老服务的主要内容有:老年生活保障服务、老年医疗保健服务、老年生活照料服务、老年精神生活服务、老年权益维护服务等。为老服务在老龄社会应该得到较快较大的发展,可以提供大量就业岗位。进入为老服务行业人员大多都应该接受教育和培训,这样又可以促进教育和培训事业。
4.老龄产业将促进经济结构转型。老年人的发展性需求和价值性需求的满足,是21世纪老龄社会持续发展的动力之一,充分关注和满足老年人的这些需求,必定促进老龄产业大发展。老年人消费观念的转变为老龄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客观需要,老年人收入不断提高为老龄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前景。人口老龄化直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包括出口导向向内需导向的转型,投资主导向消费主导的转型,中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的转型,增长方式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型,非均衡发展向相对均衡发展转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