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山民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劳山民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劳山民范文1

>> 建立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法治保障机制 略论农民工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现状研究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之SA8000思路 简论农民工文化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 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与劳动法律的完善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与法律规制研究 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需求及对策研究 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综述 城市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调查研究 城镇化进程中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新生代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浅析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相关问题 当前我国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问题探讨 法治视角下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劳务派遣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 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律救济 农民工就业中劳动权益问题研究 建筑业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 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问题解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2]赵国鸿.论中国新型工业化道路[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230.

[3]霍科.农民工权益的法律维护[J].法制与经济,2009(219):14.

[4]杨福忠,兰建勇,窦竹君.试论农民工权益保障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和对策[J].工会理论与实践,2004(4):35.

[5]陶正丹.浅析劳动力市场制度对农民工的影响[J].青年科学,2009(11):284.

[6]李晓春.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建构[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8(2):136-139.

[7][8]曹向利.农民工工资的保障机制研究[J].法制与经济,2008(185):138.

[9]王本维.推进集体协商维护职工权益[J].人力资源管理,2006(6):48-49.

[10]裴小梅.论如何完善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服务――兼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律师服务模式[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4):82-85.

[11]丁胜如.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和健全――健谈工会组织的维权途径[J].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4(3):9-14.

[12]戴相如.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缺失及对策探讨[J].职教与经济研究,2008(6):35-36.

[13]刘海蓉,周维珩.农民工在诉讼中的困境及对策[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9(46):36.

劳山民范文2

第一条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县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不属于《*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对象或不符合其它各类社会养老保障条件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本县户籍且户籍年限满5年(属县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下同);

(三)年龄在16至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缴费水平与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集体补助、财政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互进行衔接。

第二章养老保险资金筹集

第六条缴费基数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度本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档。农村户籍参保人员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非农户籍参保人员可任选其中一档。

个人缴费费率为8%(今后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可适当提高)。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部分可予适当补助。

财政按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其中4%可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鼓励社会各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给予赞助。

第七条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每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报县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八条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本办法规定参保的,凭人口计生部门的证明,给予每年60元的奖励补贴,记入参保人员补贴帐户,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

上述人员今后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发现其不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奖励额度的本息从补贴账户中予以扣除,扣除的资金充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第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以村(社区)为参保单位,镇乡(街道)组织办理。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方式,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在当年缴费期内未缴费的,允许在次年缴费期内按补缴年度标准补缴,财政仍按上一年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章账户建立和管理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由个人账户资金、补贴账户资金、统筹资金组成。

社保机构应按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及利息组成。补贴账户由财政补贴划入和利息组成。

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按同期银行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后,中途不得退保。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两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由社保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释放回原籍继续缴费的,服刑前后的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异地(跨统筹地)户籍迁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转移至迁入地社保机构;不能转移的,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统筹资金来源为政府补贴划入补贴账户后的剩余部分及产生的利息和其它按规定可划入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按月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十六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与补贴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56。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个人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财政按照本办法实施当年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并按第六条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比照第十六条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不补缴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养老金先在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中按比例支付,不足支付的,从养老保险统筹资金中继续支付,直至本人死亡。统筹资金不足的,由财政筹措资金解决。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含缴费人员和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五章养老保险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各镇乡(街道)应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负责辖区内的组织实施、宣传发动及参保登记、人员增减、资格认定、数据录入等具体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

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指导、管理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民政部门要完善殡葬管理办法,协助核准参保人员死亡信息,配合做好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参保对象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贴的确认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户籍迁入年限和跨统筹地迁出人员确定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机构应建立健全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养老保险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二十八条社保机构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第三十条在各类企业就业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办法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一条已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的,停止按本办法参保,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劳山民范文3

目前,人口老龄化和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人口老龄化的界定,国际社会公认的标准是,如果65 岁及以上人口占该社会总人口的比重超过7%,或者60岁及以上人口占该社会总人口的比重超过10%,该社会就可称为老龄化社会。2010年,河南全省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为786万人,占人口比重的8.36%,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常住人口的12.73%。已经进入老龄社会。《河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到2015年,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达1579.42万人,占常住人口的比例为15.71%。河南是一个人口大省、农业大省,农村人口比重较全国高10个百分点。人口老龄化特别是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显现。

河南省人口老龄化是在“未富先老”、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城乡和区域发展不平衡、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的形势下发生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显得极为重要。新农保制度在推行中出现了覆盖面小、养老保险水平低、激励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基金管理层次低、基金保值增值难,河南如果不未雨绸缪,提前应对,就会带来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新形势下河南省农村养老出现的新问题,一是农村家庭规模缩小,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农村人口出生率下降,家庭规模不断缩小,使得养儿防老的传统模式受到冲击。二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家庭养老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政策逐渐放松对城乡壁垒的控制,大量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大量空巢老人家庭在农村出现。即使子女能够为父母提供一定的物质资助,也无法实现对老年人的适时照料,无法满足老年人的情感需要。解决这些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

河南省宝丰县在村级主办,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建起的“新农村互助家园”,是河南农村养老发展的新模式。“新农村互助家园”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和互帮互助的生活方式,深受老年人的欢迎,在实现“老有所居、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道路上迈出了开创性的一步。由“互助家园”到“幸福乐园”,让农村老人有吃、有玩、有住,让他们的生活开心快乐,让外出务工子女无后顾之忧。

为此,各地应进一步健全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建立弹性补贴制度或农产品换养老保险的制度,推行农业补贴与缴纳养老保险费相结合的机制。在保障每个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领取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建议“自助家园”式的养老模式在逐步完善、提高的基础上向河南省内推广,为辛勤劳动一生的农村老人安度晚年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劳山民范文4

分享到:

有0人参与

好消息!呼唤多年的户籍制度改革在广东有了实质性进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佛山市的落户条件限制将有重大调整!7日上午,广东省公安厅召开新闻会,了这一重大户籍制度改革。

如何成为一名新佛山人?这里都告诉你!

广东调整的户口迁移政策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有序放开部分地级市落户限制,逐步调整珠三角部分城市入户政策。在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珠海市可根据经济特区人口发展的特点,适度控制落户节奏,对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要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畅通入户渠道、扩大积分入户规模,保障符合条件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特别说明:珠三角城市具体入户政策,需以政策落地后的官方信息为准)

■放开直系亲属投靠。除广州、深圳市外,其他市进一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投靠),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优先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放宽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入户条件。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以及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可在除广州、深圳市外的其他城市落户。落户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迁移到实际居住地。广州、深圳市要进一步研究放宽高校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的落户政策。

新佛山人,我们都在等你哟!

链接:广东省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部分地级市落户限制,逐步调整珠三角部分城市入户政策,严格控制超大城市人口规模。

二是创新人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健全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应用。

三是有效解决我省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优先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放开直系亲属投靠,放宽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入户条件。

四是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劳山民范文5

【关键词】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F291 文献标识码: A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待扩大

我国传统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涵盖所有的劳动者,制度的设计与“低水平、广覆盖”的初始目标相矛盾。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外合资及外资企业、全民集体企业中的计划外编制的职工,都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在城镇三大社会体系组织中的三类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各不一样。机关公务员及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仍实行由国家财政统包。[ 马江浩.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03):77-79]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虽然实行了社会统筹、个人缴费,但在具体政策和业务操作上,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存在很大的差异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转型过程中的财政风险

从表面关系来看,如果社会保障基金不足,国家便无法扩大保障范围、无法使社会保障水平随着物价水平的上升而上升;如果社会保障出现赤字,将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阻滞因素。因此,要防止、控制或消除社会保障的潜在危机,还必须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

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欠缺

养老保险金的长期积累性决定了其存在着潜在的贬值风险,而退休者的生活却需要保障,根据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程度不断提高养老金的支付标准是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共同规律。然而,如果养老保险基金不能保值,则必定会成为一个沉重包袱,并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风险。

二、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评价

(一)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公平缺失的制度安排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有限。[陈文辉、李航.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评析及发展思路【J】.中国金融.2005(20):66-69]制度的不公平也体现在城镇地区,基本养老保险主要覆盖了国有企业。虽然非国有企业的就业人数在许多地区占一半以上,但其覆盖范围参差不齐,这类人群就业较不稳定,更需要参保。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职工占全部就业人口的比例在12%左右,参保职工占城镇就业人口的比例在40%左右,参保职工占城镇在岗职工的比例在80%左右。

(二) 统筹基金的缺口和个人账户的名义化

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不乐观,改革前积累的资产远远低于应支付的当前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之和,为弥补这一资金缺口,国家要求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高于当前待遇成本。

此外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的合并运行导致了现行制度的效率缺失。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分别实行基金完全积累制和现收现付制,是两种不同的融资方式、基金模式和再分配模式,应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的混账运行,使得统筹部分透支了个人账户资金,并未形成实际的基金积累,使得改革陷入困境。其一,两个账户的合并运行容易导致管理上的混乱,其中产生的问题最终会落到政府的身上。其二,统筹基金透支了个人账户,使个人账户空账运行,仅成为一种记账的手段,基金的投资与积累无从实现。其三,统账结合模式的目的是逐步实现从原有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但由于个人账户成为空账,制度实质上又回到原有的现收现付制。

(三) 政府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缺位与越位

中国养老保险体系发展与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根源于制度中政府行为与责任的定位与运作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政府与市场角色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规划,缺乏整体的思路和方案;二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政府对补充养老保险介入过深,限制了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三是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提供与财政支持等方面承担的责任不足,而对其经营却表现出很高的积极性;四是社会养老保险立法滞后,缺乏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随意性较大;五是缺乏支持、补充与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相配套的政策,限制了体系的健全。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角色的矛盾。现行制度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管理职责划分不清。在对于社保基金的责任承担方面没有完善的政策,因此造成了现在我们随处可见的个人希望依靠政府,地方政府希望依靠中央的不良局面。

立法滞后,制度非正规化。我国养老保险存在立法不健全、立法层次低、缺乏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等问题。如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保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社保基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等。

三、完善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统一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保险管理模式。

尽快实现全国统筹,建立方便合理的转移机制。强化政府作为建立社保资金投入长效机制,逐步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的制度统一、功能配套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提高统筹层次,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建立基金调剂机制,统筹整合好各项养老保险基金的共济能拓宽筹资渠道,加强基金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动社保基金投资运营或用于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实现基金保值增值。通过建设一套标准统一的能在全国使用的养老保险信息网络服务系统,促进养老保险信息公开,提高政府的宏观决策水平和对资金的有效监管,以适应人员流动需求及社会统筹层次的变化,解决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结算问题。

(二)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安全完整

一是要对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实行严格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投资公司的数量和质量;二是要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营运制订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用政策法规指导基金投资管理公司的营运活动;三是要明确投资公司的责任权限,防范和化解基金运营中的投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风险最低;四是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督管理体系。包括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严格审核各项投资计划.检查基金投资经营状况等,以保障基金营运的安全性、盈利性、合法性。

(三)加强政策、法律、法规宣讲、为参保做好意识保障。

保险的推广艰难,或多或少与群众的意识分不开,虽然意识不是决定事物的关键,但意识的能动性能有效帮助人们认清事物本质,推动事物发展。由于群众知识水平不高,常年呆在家中见识的面不广,出现以上问题究其根源可以归纳为意识不到位,在他们的心目中,等、靠、要思想严重,认为现在的政策这么好,不应该由群众自己出资,应该国家免费参保,满60周岁后就可以领取;认为他是一种商业保险或商业保险就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且认为商业保险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优越(领取金额大)。这就要求干部平日加强相关政策、法律及法规的宣讲,为群众贯彻正确的政策、法律意识,让其能很好认清各种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建立灵活的就业与退休机制,审慎确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

在人均预期寿命延长的条件下,退休年龄的确定直接影响到养老基金的收支规模,退休年龄愈高,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愈长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就愈多,需要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养老金却会想对减少,反之亦然。因此,国家应当将退休年龄的确定作为重要的社会政策,并与养老保险制度等结合起来加以考察。

参考文献

劳山民范文6

论文摘要:在我国现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农民工作为我国流动人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长期存在。在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候,应当允许人口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但又要尽量避免其给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工的生活和养老保障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农民工问题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人和经济发展的加速,作为流动人口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民工问题开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城市里务工的农民工之中,很大一部分从事的是临时性工作,在这种就业形式的背后,还存在着大量诸如社会治安、社会保障以及子女教育等问题有待解决。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福利性的保障措施,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以及整个社会的稳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农民工的流动问题

根据我国现在的国情,将流动人口定义为:离开了常住户籍所在地,跨越了一定的行政辖区范围,在某一地区暂住、滞留、活动,并在一定时间内返回其常住地的人口。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我国人口迁移与流动的机制发生了重大转变,这一转变主要是经济原因取代社会原因成为了影响人口迁移的主要因素,而发生机制也由计划组织为主转变为市场调节占主导地位。而且随着农村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逐步转化,农村经济从半自给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变,农民阶级的内部结构也出现了重大分化,最明显的变化之一就是从农村中分离出来的从事其他行业的过渡性农民越来越多,这些由农民阶级分化出来的就业职工,即为“农民工”。

流动人口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人力资源的一种流动,人力资源本身处在不停的流动变化中,人力资源所服务的单位发生转移的现象就是人力资源流动。而人力资源的流动有几个层次,其中一个层次就是全社会范围内所有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它表现为农村人口流向城市、从西部流向东部以及城市中人力资源的跳槽等形式。所以农民工的流动也属于人力资源流动的一种形式。

在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构建的二元社会结构逐步弱化的今天,作为中国人口迁移主体的农村人口正在获得更大的自由迁移的权利。

从表1中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约占我国农村迁出人口70%以上的人选择迁人了城市,构成了我国农村人口迁移的主流。而且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的发展处于明显优势地位,在市场主导作用下,人口向东部沿海地区的集中化迁移趋势不断增强,虽然国家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已初见成效,但东西差异的基本格局仍会长期存在。

但农民工以及他们的乡—城迁移,还基本上属于“非”户籍迁移。根据我国第四次人口普查的资料分析,我国非户籍迁移人口以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占81.3% ),迁移原因以务工经商为主。他们中绝大部分迁移到城市后难以获得城市居民的身份,其中的很大一部分在城市工作之后还要迁返农村,使自己人户合一。由于他们迁人城市就业生活的时候,户籍仍在农村,所以大部分在外务工时没有享受各种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甚至在工伤时得不到单位医疗补偿金。总的来说,基于身份和职业的边缘性,农民工阶层尚处于社会保障体制之外,自我保障能力也相对较低,是我国社会中一个处于弱势地位的边缘阶层。

二、农民工的杜会保障问题

在城乡分割的体制下,农民工从户籍看似农民,从职业角度看似工人,身份的不确定给一些部门界定农民工应得权益以极大的随意性。在一些人看来,农民工进城务工本身就已经是一种“福利”,劳动和生活条件是可以将就的,社会福利则可以忽略,农民工只是进城务工的“临时工”而已。

在现在的城乡关系基本格局下,一方面,农民可以依照市场信号到城市就业;另一方面,农民工依然保留着其身份的标志—农村户口,并被隔离在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外。这种硬性的制度约束和软性的市场约束的交互调控作用,造就了我国农民工这样一个庞大特殊的群体。如何来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将是有待我们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首先,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给进城务工农民以真正的国民待遇。在这一点上,从去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失业”的再定义就可以看出,我国对户籍制度的改革已经开始在逐步进行。新的“失业”定义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的人员。而在此之前,国家统计局统计城镇登记失业人口的标准是: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之内有一定劳动能力并要求就业。“失业”的新定义不再强调“非农业户口”,这将有助于消除城乡差别,也是政府全面推进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转型的一种重要体现。 转贴于 其次,就是尽快完善《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上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劳动法》作为确定和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基本法律,由于受城乡分割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并没有考虑到大量农村流动人口进城务工的现象,因此,其规定的许多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无法惠及农民工这一特殊身份的劳动群体,应该根据劳动关系、就业方式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修改现行《劳动法》,并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等配套法律法规。

另外,在现有实际条件下,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和养老等困难,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建立并完善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工的城镇化是大势所趋,但这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城镇化过程中,一些农民工可能会因为市场、家庭以及个人素质等方面的原因而最终不得不返回农村;一些农民工可能因为经济的、文化的、环境等方面的原因而自愿返回农村。因此,为保证农民工能正常返回农村,在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也应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之间的相互衔接,为农民工正常返回农村提供制度保障。同时,这也是解决我国广大农民工的保障问题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之一。

三、对我国农民工杜会养老保险实现途径的思考

在我国现有的城乡分割二元体制条件下,要解决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应当在适当分类的基础上实行不同的政策安排。因为农民工的户籍仍在农村,并且流动性强,所以在建设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按农民工市民化程度对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分类实施的办法。在适当分类的条件下,设计不同的方案作为政策出台,来供稳定职业的农民工和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自主选择。

对达到规定居住年限,劳动关系建立时间较长且有稳定工作岗位的农民工,应当纳人当地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并强制用人单位参加;而对不符合条件的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政府可设计专门的政策来平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并结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配套实施。

同时,在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的问题上,应当制定出可行的操作办法,允许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在农民工回乡务农的情况下,也可保留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待其重新就业后再办理接续手续。

基于农民工阶层的特殊情况,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既要保持与现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又要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密切联系。对于职业稳定且有固定收人的农民工,由于他们大多数在城市已长期居住多年,所以应实行与城市居民相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并且应确保其个人帐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而对无稳定职业的农民工可实行按个人储存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储存型保险模式,建立其个人帐户,也要保证其个人帐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而且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也可以让其自由选择参加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相关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