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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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

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范文1

投资性房地产为规范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行为,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2月了《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投资性房地产就是指为了赚取租金或者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房产和地产两方面的内容。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的拥有者是国家和集体,因此,企业所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在这些拥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其内容主要包括:已经出租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其出租是指经营性的租赁,而不包含融资租赁。企业持有的闲置土地。在投资性房地产过程中,企业常常持有大量的闲置土地,以便在土地增值后转让获取利润。但是,由于企业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土地在一定时间内不进行开发,那么国家就要收回该公司对于该闲置土地的使用权。已经出租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建筑物。(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在投资性房地产界定的过程中,首先必须严格依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其次要对和该项房地产相关联的经济利益是不是已经流入到企业中,第三要看该项房地产的成本是不是能够进行可靠的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核算问题

在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所谓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就是在房地产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房地产的再分类。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这样规定:在进行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房地产转变成自用房地产后,必须将转换当天的公允价值当作转变完成后的该项目的账面价值,其公允价值和原来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要记入到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的项目之中;当存货或者自用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后,投资性房地产必须按照转换完成后的当天的公允价值进行计价,账面价值大于转换当天的公允价值,那么,其差额就要记入到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项目之中,如果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其差额就记入到资本公积项目之中。(二)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下会计核算中的问题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情况下的会计核算做了这样的规定:在计量过程中按照公允价值模式,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不进行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要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调整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的基础,原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存在的差额要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之中。(三)在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情况下会计核算中的问题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对于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情况下的会计核算做了这样的规定:企业转让、出售、报废或者损毁投资性房地产时,应该把扣除账面价值以及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记入:请记住我站域名到当期损益之中,也就是说收入要计入到奇特业务收入之中,相对应的成本所产生的费用要计入到其他业务成本之中。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问题的改进措施

在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核算中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在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核算过程中,同样都是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值,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后续计量和初始计量却出现了不一致的状况,这样就和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原则相违背。在实际操作中,要想不再发生类似的问题,在完成转换后的当天不管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谁高谁低,存在着多大的差额,都必须按照房地产的实际账面价值计入到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项目之中;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之间存在的差额,要同时计入到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项目以及资本公积的项目之中。为了以后更好的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转换处理或者和另外的资本公积进行区别,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有必要在资本公积项目之下添加变动公积项目,这样就能够准确判断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转换过程中的价值变化,确保会计信息可比、一致。

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范文2

一、所得税处理相关规定

会计上所说的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包括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企业合并准则中将企业合并划分成两大基木类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分别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合并方按被合并方账而价值确认取得的资产与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与负债;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其合并对价账而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

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来说,比较常见的合并方法则为购买法。所谓购买法,即是指购入方以公平的价格将有效资产和负债以及非现金形式的其他资产之和合并之后从被合并方整体购入的方式。而对所谓公平价格的评判标准则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但业界多趋向于一个约定俗成的标准,即在于合并方合并成本大于确认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反之,计入当期损益。

二、案例分析

以甲公司为例,假设普通股票面值1元,该公司将股票按每股7元,向另一公司(下文中成为乙公司)的原股东(下文中成为丙公司)增发普通股,最终以2 000万股,将乙公司合并。在合并期间,股票的发行为200万元。丙公司对乙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成本为6 000万元。乙公司财产、负债、计税基础和公允价值具体如下:货币资金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存货的账面价值为5000万元,公允价值为4500万元;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3500万元;其他资产的账面价值为7000万元,公允价值为7000万元;负债的账面价值为13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4000万元;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2000万元。

特殊纳税处理是一种选择性纳税处理方法,只要企业合并时,满足特殊纳税处理条件,企业可以采用此种处理方式,当然,也可以采用一般的纳税处理方式。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在处理时,必须保证前后一致的处理方法。

三、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根据CAS 20,在同一控制的合并中,合并方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在此,笔者觉得存在误区,严格上讲,实际上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更应该与被合并方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以甲、乙公司为例,两家均是同一跨公司旗下的子公司。今年5月,甲公司通过1000万元银行存款、一项专利权(公允价格为1200万元),合并乙公司。同时,乙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200万元亏损。现在假设两家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国家的国债利率为6%,那么乙公司的具体价值如下:货币资金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公允价值为500万元;存货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500万元,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短期借款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长期借款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公允价值为500万元。

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范文3

债务重组准则存在的问题

企业虚列资产,会计报表不真实 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按应收债权的帐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也就是说,在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资产的价值一般都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而债权人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使所接受的资产的价值提高了很多,即在重组日到期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期间虚列了资产价值,尤其是当债务的账面价值远远高于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实际价值时,债权人大规模虚列资产,容易使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当然,债权人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的前提条件是期末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缺少相对活跃的市场和公允的市价,以及资产本身价值的不确定性,再加上企业自身的原因,不愿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不愿或完全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即使短期投资一般有活跃的资本市场,期末也可以通过选择计提跌准备的方法来达到不提跌价准备的目的,使资产一直处于虚列状态,导致报表不真实。

不符合一致性原则

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接受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而不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实际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损失,这不符合一致性原则。

债权人容易操纵利润

当以非现金资产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可能为债权人操纵盈余提供新的机会。债权人在重组过程中作出了让步,发生了重组损失,却又不能计入债务重组损失,而必须计入资产的价值中,债权人就可能通过其他方法来弥补这个损失。

没有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问题

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如果债权人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当期损失;如果债权人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做账务处理。那么,在这种重组方式下,债权首先要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债务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来判断是否进行账务处理。由于资金都具有时间价值,有可能会出现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小于未来应收金额,却大于未来应收金额现值的情况,也就是说,债权人实际上是作出了让步的,发生了重组损失,由于忽略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而没有进行账务处理。

“重组债权账面价值”概念的应用问题

债务重组准则采用了“重组债权账面价值”作为债务重组会计事项计量基础。所谓重组债权账面价值,是指在重组日应收某项债权的账面余额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事实上,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无论是以何种方式来抵偿、清算所欠债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有关的清算金额、计量基础都是一致的,都是以彼此相对应的应收、应付账款余额为结算依据。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某些以应收债权换取其他资产等特殊情况以外,需要进行债务重组的应收债权,大多数是时间较长、金额较大的应收账款,而且都会提取较高比例的坏账准备,个别的还有可能是全额计提。

改进债务重组准则的建议

恢复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的定义是指“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会计是指以公允价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一种会计模式,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现在,我国的市场环境和会计人员的素质正在不断完善和提高,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将是必然的。公允价值应该是最真实、公允的计量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它之所以会被利用来操纵利润,是因为一些环境和人为的因素。所以,笔者建议债权人对所接受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仍按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

引入资金时间价值观念

在不同的时间,资金的价值是不同的,而且资金时间价值对企业的投资、财务管理等都有着重要作用,若忽视资金时间价值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很大损失。笔者建议在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人首先要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若前者小于后者,则不做账务处理。

使用“重组债权帐面余额”概念

在债务重组中有关债权人的会计处理不宜再使用“重组债权账面价值”这一概念,而应以收债权的账面余额作为有关重组事项的计量基础,并以实际结算(收回)的债权金额作为承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即某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是多是少,不会直接关系到该项重组债权账面余额的大小,从而也就不会影响到在债务重组中根据该项账面价值计量确定的相关资产项目。

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范文4

【关键词】次贷危机 新会计准则 公允价值计量

一、次贷危机引发的公允价值争论

(一)公允价值饱受质疑

早在次贷危机爆发前,已有来自会计、审计、金融等部门的专家对引入公允价值的新会计准则表示质疑。次贷危机的爆发更导致国际金融界和会计界之间的激烈战争,在危机中损失惨重的金融巨头均纷纷将矛头指向公允价值会计,声称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夸大了次债产品的损失、放大了次贷危机的广度和深度,甚至因此要求完全废除或暂时终止公允价值计量。

目前,针对公允价值计量会计的质疑主要存在3个方面:公允价值随市场波动而变动,且价值变动随意性较大,在低迷的市场中,公允价值计量时刻对金融资产重新计价,而账面价值大幅缩水,便会引起大规模恐慌,使危机不断恶化;公允价值已不能反映金融资产的真实价值,但在证券市场价值不断下降的情况下,仍有金融机构持有资产且不打算低价出售,而依据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却又必须承担资产减值的损失;部分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已经失灵,大量持有此类证券的机构要想紧跟市场的价格显得十分困难,据其他方法确认公允价值又缺少实务指南,在现行市场条件下,几乎没有可能再确定一些证券的公允价值。

(二)公允价值会计准则面临的挑战

与国际金融界意见相反,会计界辩称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及时、透明、公开地披露金融资产泡沫,促使金融界、投资者和金融监管当局正视和化解金融资产泡沫。许多专家认为,退回历史成本会计解决不了金融工具的计量问题,公允价值才是所有金融工具唯一合适的计量方法。

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仍面临一个关键性挑战,即必须改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框架,以加强市场约束和促进金融稳定。为此,我国有关部门和标准制定机构已经开始行动,制定出切合实际、可操行性强的应用指南,用来指导企业对公允价值的恰当运用和充分披露。在引入过程中,财政部、证监会、上市公司均采取谨慎态度;在披露时,强调有关公允价值的充分披露;在使用上,强调只有同时满足可取得公允信息和对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这两个条件时方可使用公允价值。

二、我国运用新会计准则的状况分析

(一)次贷危机所涉及的公认会计准则

在这场次贷危机中,所涉及的公认会计准则主要包括:关于证券化交易与交易主体的内容有《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0号――金融资产转移和服务以及债务解除会计》、《财务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46号(修订)――可变利益主体的合并》;关于信贷风险与不确定性的内容有《SFAS5――或有事项会计》、《FIN45――担保方对担保(包括涉及其他债务的非直接担保)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要求》、《SFAS133――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会计》、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立场公告第94―6号特定风险和不确定事项的披露》;关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有《SFAS107――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披露》、《SFASI14――债权人对贷款减值的会计处理》、《SFASI15――特定债务和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SFASI57――公允价值计量》、《SFASI59――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选择权》。

(二)我国针对公允价值准则的态度

我国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在所有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尽管在这场金融危机中公允价值饱受责难,但我国始终对新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抱持审慎、客观、积极的态度。针对新会计准则运行情况和公允价值使用状况,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给出相应的解释,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使用甚为慎重,当前大多数企业在计算资产价值时仍按历史成本计算,而并非按市值计算。以房产价值为例,据企业当初购买成本计价,即使如今房价涨了也不能计算利润,只有当企业将房子卖掉,买卖的差价才能算作利润。其目的在于防止市场价格大幅波动而对企业利润产生极大影响,并以此避免企业“寅吃卯粮”,发生过度分配利润的现象。

(三)我国公允价值主要计量对象

我国新会计准则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面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在金融工具计量方面,新会计准则对投资分类做出调整,即交易性证券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和权益性投资,并规定金融工具重新分类后的后续计量标准仍为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的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间差额的会计处理方法也做出相应规定;在投资性房地产方面,针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新会计准则规定了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不再计提折旧或摊销,以会计期末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企业合并方面,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取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取公允价值计量,使企业在并购中获得更为公允的对价;在债务重组方面,新会计准则脱离了原有以账面价值为记账基础、增值部分为权益的规定,而将转出资产原账面价值和现时公允价值作为重组收益处理;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面,在满换具备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这两项条件时,方能以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我国新会计准则获得国际资本市场认可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推出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明确为会计计量属性之一,并在17个具体会计准则中不同程度地运用这一计量属性。此举使我国会计向国际趋同迈出实质性一步,而公允价值计量的广泛运用也预示着我国传统意义上单一的历史成本计量模式逐渐被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等多重计量属性并存的计量模式所取代。

正如美国联邦储备理事会(FED)主席伯南克所说:“信贷市场之所以几乎陷入停滞,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投资者和银行互相不再相信对方的账目。而取消按市值计价的公允价值会计准则有可能进一步削弱投资者信心,它可能会让市场变得更糟。”所以,次贷危机由不良贷款且资本金不足,加上疏于监管所致,从会计准则上找原因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场危机,所涉及的任何试图取消按市值计价的会计准则或弱化其影响的行为都忽视了华尔街金融风暴的本质和事实。所以说,采取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仍是未来一大趋势,我国当然也不例外,而实施新会计准则也有效降低了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成本,更使我国企业走出国门,跻身国际市场。

主要参考文献:

[1]侯彩侠.次贷危机的概念与成因分析.中国科技术语,2008(5).

[2]徐蕴颉.次贷危机与公允价值计量.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33).

[3]李利.公允价值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应用及面临的挑战.现代商业,2008(6).

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范文5

关键词:会计计量;公允价值;会计准则

会计计量是财务会计的核心内容。以历史成本为主的传统会计计量模式已不能满足相关信息使用者对信息质量的要求,引入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成为我国2006年新会计准

财务会计是一个由会计确认、会计计量和会计报告组成的系统,其中会计计量是核心内容。会计计量作为一种价值计量,是对经济活动中所包含的一定价值的数量关系及其变动的量度,是对经济现实的真实反映。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概念框架指出:“会计计量是指为了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中确认和记录财务报表要素而确定其货币金额的过程”。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指出:“财务报表要素计量(资产、负债、产权、收入、费用、利得或损失)是关于企业的经济资源、经济资源的转移义务以及这些资源的投入、产出及其变动的数量表现。”

传统会计计量是以历史成本为主的计量模式,历史成本由于其客观性和可验证性而得到普遍认可和应用。但是随着交易和事项的日益复杂,以历史成本为主的传统会计计量模式一方面无法反映创新金融业务;另一方面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的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资产和利润容易被高估,导致财务报告难以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各国又逐渐引入了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和公允价值等各种计量模式。

我国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采取历史成本,以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可见由于交易和事项的日益复杂,单一的计量属性已不能满足会计实务的需要,我国的会计计量是以历史成本为主、多种计量属性并存,这种混合计量模式符合会计计量的现实要求,也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在公允价值的引入和应用上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公允价值”的概念由来已久,比较有权威的定义有: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ASC)在《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IAS32,1995年)中认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或结算的金额。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2000年2月的第7号概念框架(SFAC7)中对公允价值定义如下:公允价值是双方在当前的交易(而不是被迫清算或销售)中,自愿购买(或承担)或出售(或清偿上一项资产或负债)的金额。

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对公允价值所下的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亦即在非强制性或非清算性销售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交易(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金额。

我国2006年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尽管各个国家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不同,但它们对公允价值的认识却基本相同:公允价值的本质是一种价值,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现时的、强调公开、公平的价值形态:确定公允价值时应考虑交易双方或评价主体主观判断的影响;公允价值的应用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

公允价值代表了财务会计未来发展的方向,我国曾在1998年和1999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这两个具体准则中,将公允价值大量用于资产的初始计量,结果由于市场环境的不完善、公允价值的不易计量等原因给部分企业留下了操纵利润的空间而导致这两个准则被取消。随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逐步趋同,在我国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将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属性之一,并在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金融工具、收入等1 7个具体会计准则中不同程度地运用了公允价值。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改变了原准则中对长期股权投资价初始计量中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一刀切”做法,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新准则中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也视不同情况予以了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和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非货币易的计最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改变了原准则按照交易的账面价值入账的方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未满足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四)债务重组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

(五)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六)金融工具的计量

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而且是衍生工具唯一相关的计量。这是因为很多金融工具的交易或事项并未实际发生。无法采用传统会计的计量标准,而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能够更准确地计量各类金融资产和负债。

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范文6

一、成本法转权益法概述

(一)成本法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对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也就是说投资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原始成本入账后,保持原来金额,不随被投资公司经营成果发生增减变动的会计处理方法。成本法适用于两种情况:(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子公司的投资。之所以用成本法除了因为要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外还考虑到当子公司实现利润,母公司需要相应地确认投资收益。但是,母公司该部分利润并没有相应的实际现金流入支持,从而出现了母公司有利润,而无现金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对这部分投资进行相应的调整。(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适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处理),主要是指除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之外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权益法及其适用范围 权益法是指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对自己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之进行相应调整的方法。对于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企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转权益法概述 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是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主要取决于其拥有的被投资企业有表决权资本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增加或减少自己的投资,当这种变动达到一定程度时,会使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发生变化,从而出现成本法与权益法相互转换的问题。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情形主要包括:(1)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2)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

二、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追加投资引起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因追加投资而导致持股比例上升,能够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包括以下内容:(1)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按照权益法的核算要求对成本法下的账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即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若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多付出的部分属于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如果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实质上表现为这笔交易的盈利,应按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2)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处理与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类似,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投资成本如果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人当期营业外收入。需要注意的是,两次投资形成的商誉或计入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综合考虑,以确定与整体投资相关的商誉或应计入留存收益(或当期损益)的金额。(3)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这部分变动包括两方面:一是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因处置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其次,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同理: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最后一步,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份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和当期收益;对于被投资单位在此期间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处理方法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成本法转权益法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是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账面价值 如果存在固定资产等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不一样时,权益法中的举例是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当年净损益的变动对自己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之进行相应调整,这里的净损益是按照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净损益。而在成本法转权益法时根据净损益的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时没有根据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处理方式前后不一致。举例说明这个问题。

[例1]A公司于2009年1月取得B公司30%的股权(对B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投资时,B有一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账面价值300万,公允价值500万,资产尚可使用年限4年,B当年实现利润1000万。A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此例A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其中导致B净资产变动的只有净损益,因为有一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所以按A应享有的份额将账面净损益调整为公允价值下的净损益=[1000-(500-300)/4]×30%=285(万元),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85

贷:投资收益 285

对例1进行修改,使其符合成本法转权益法的情况。

[例2]A公司于2009年1月取得B公司10%的股权(对B不具有重大影响),成本为500万,取得投资时B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6000万,B有一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一致,账面价值300万,公允价值500万,资产尚可使用年限4年,B当年实现利润1000万。2010年1月取得B公司15%的股权支付的价款为1100万,当日B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万。取得该部分股权后,A对B的投资转为权益法核算。A按照净

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

A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对于原投资时至新增投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变动分为两部分,按A应享有的份额,净资产总变动=(8000-6000)×10%=200,其中因为净损益导致其变动的部分=1000×10%=100,差额为直接计人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这里净损益并未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作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损益调整 200

贷:盈余公积 9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

笔者认为,此处是会计实务处理需要完善的一个方面,关于这个问题相关教材或者回避,或者按账面价值处理。如果根据重要性原则,净损益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不大,对于实务影响不大,可以忽略。但如果两者差额较大,未将净损益调整至公允价值下的净损益,一方面和权益法本身的处理不一致,另一方面也和“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的要求不一致。

(二)增资下成本法转权益法和减资下成本法转权益法处理不一致 增资下原取得投资后至新取得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当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分为两部分处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差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计人“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减资下要求类似,但是所做会计处理却不一致,举例说明这个问题。

[例3]A公司原持有B公司60%的股权,2009年1月将其持有的对B公司20%的股权出售,出售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20000万,原取得60%股权时,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5000万。自取得B长期股权投资后至处置投资前,B公司实现净利润3000万,A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作调整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00

贷:盈余公积 108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0

可以看出,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的调整仅限于净损益的变动,即3000×40%=1200(万元),而增资情况下是根据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除了净损益的变动外,还因为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变动的部分。增资和减资两种情况下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的这种差异主要是因为投资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的时点不同。增资情况下,权益法核算开始时点为新增投资交易日:原投资部分在追加投资之前显然是不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的,全部投资只有在增资后才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所以应以增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减资情况下,权益法核算的开始时点为原取得投资日:剩余投资部分在原投资时点便满足权益法核算条件,所以应以原投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增资条件下,应以增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增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原投资时点公允价值+两时点间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变动+两时点间其他原因导致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减资条件下,应以满足原投资时点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这里的所有者权益变动是指被投资企业已经入账的,投资企业按照权益法需要调整的部分,不包括被投资企业不需要做账的部分,如资产评估增值等。两种处理情况侧重点有所不同:前者注重公允价值的变动,实现的净损益是其中的一部分,比较符合权益法核算的本质;后者则只调整了净损益,没有反映公允价值变动的其他方面。

(三)成本法转权益法的改进建议 第一,应该根据重要性原则,将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账面净损益调整为公允价值下的净损益。例如,将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折旧额和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与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折旧额和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的差额调整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以此作为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基础。第二,因处置投资导致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情况,为了更加符合权益法的本质,同时保持增资和减资处理方法的一致性,应当按照原取得投资日至处置投资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能仅仅对净损益部分进行调整。其所乘的系数用剩余持股比例,因为被处置的部分已经在终止确认时确认了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