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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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合同法范文1

产生不利影响的原因

(一)毕业生就业观念滞后,就业心理消极

在日趋成熟、理性的就业形势面前,本来应该满腔热血的毕业生却从心里感到一种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困惑。调查显示,认为大学生就业前景好的占5%,非常差的占了7%。因学校而定的占88%。毕业时,选择考研的占75%,就业占20%,公务员占9%,创业的占6%。求职的手段更多的是简历,面试等形式。这表明,当代的大学生就业观念落后,对就业环境盲目悲观,思想消极,甚至逃避就业。

(二)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法》缺乏了解,维权不力

在调查中,对《劳动合同法》“非常了解”的占2%,“比较了解”的占18%,“不太了解”的占54%,“不了解”的占26%;对用人单位的违约、不诚信等侵权行为选择沉默的占16%;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就业权益有保障的占36%,无保障的占7%,不清楚的占57%。由此来看,大多数的毕业生对于劳动合同法并不了解,维权意识较差,维权能力弱,出现劳资纠纷的时候不知道如何解决。

(三)大学生综合能力与就业市场需求存在差距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就业市场上毕业生供大于求的矛盾更加明显,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不少的行业的用工需求不断下降,原有的就业市场也发生了变化:企业的招聘重心逐渐转向了劳务市场,产业和地区间的毕业生需求不平衡日渐突出,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法的影响下,毕业生的适应能力,沟通协作合作能力,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越来越被重视。毕业生面对企业的考察尤其是对专业实践能力、解决问题能力和就业能力方面表现尴尬。这不是企业的苛刻,也不是大学生的无能,这恰恰体现的是高等教育发展中的短板。通过对结果的分析,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形成冲击的主要原因是大学生就业发展过程中隐藏着“短板”因素受冲击而突显,而毕业生与高校心理准备、能力准备和制度准备不足也导致适应不力。

《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影响的对策

(一)针对大学生的就业心理问题做好良性引领和疏导

在面对巨大的竞争压力的同时,大学生的就业情绪,就业观等都出现了问题,高校大学生的就业思想政治教育不容忽视。首先,要加强对大学生观念上的引领,帮助大学生树立良好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这是重中之重。要使大学生认识到人生价值的实现和就业选择的一致性,引导大学生将祖国和个人的发展联合起来,主力到西部,边疆,基层等祖国最需要地方的基本思想和觉悟。其次,加强大学生就业心理的疏导也是高校就业工作必不可少的项目之一。针对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心理问题做个别或普遍性的心理辅导和咨询,引导大学生对就业形势就行冷静分析,对待就业问题更理性。保证良好的就业心态。

(二)建立大学生就业的法律帮持机构,改革大学生就业的法制教育内容

高校应该建立以劳动合同法为主线的就业法制教育的体系,对毕业生群里加强就业的维权合同的意识,加强就业中大学生的法律能力,用来减少劳动合同的纠纷和劳动侵权就业侵权的发生。同时,高校还应自觉承担起就业合同审查者和大学生法律帮助者的责任,通过对毕业生就业合同的审查程序来避免不合法、不合理合同条款对大学生就业的后续伤害;建立常设性的机构对有劳动纠纷的大学生提供法律帮助,在法律维权,上给予物力和人力的诸多支持。

(三)做好就业市场扩展工作,建立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向信息沟通机制

高校应该打破旧的就业格局,积极拓展新的就业渠道,利用各种有利资源,大力开拓新的就业市场。高校要借助就业日常工作和网络信息等多层平台,建立面向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向信息沟通机制。这一信息沟通机制承载了两个任务:一是实现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双向的资信披露和查询,在公布用人单位的资信和发展的同时向单位提供更权威真实的毕业生信息,积累诚信信息,建立诚信品牌效应,推进良性循环。二是提供就业信息渠道,最快招聘与应聘的信息,为求职者提供平台和保障。

合同法范文2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范本

赠与人:__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不动产行为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赠与财产

赠与人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受赠人,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赠与人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第二条 赠与财产的状况

名称: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量:_________价值:_________位置:_________

第三条 赠与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赠与财产的交付

赠与人会同受赠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写明具体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机关名称)进行赠与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五条 手续办理

受赠人应在_________(写明具体的期间)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

第六条 权利保证

赠与人确认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在赠与前并无积欠税金,倘有赠与人应负责缴清。

第七条 费用负担

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受赠人负担。

第八条 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第九条 赠与物的交付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十条 赠与物的损毁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赠与物的瑕疵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赠与的撤销

1、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合同法范文3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为:1.须双方互负债务在单务合同中,因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需要履行义务,自然没有认为对方不能履行义务为拒绝履行自己义务情形的存在,所以不适用不安抗辩权。因此不安抗辩权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也就是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形。2.须双方当事人履行具有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是因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认为对方可能不履行合同,为了避免自己的风险而采取的措施。如果双方有义务同时履行义务,则先履行义务一方的不安抗辩自然也就不存在,只是在同时履行时因为对方不能履行,可以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从而拒绝自己的履行。3.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财产条件恶化,导致有难为对待给付的危险在正常的合同履行中,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自己的合同义务,也就是需要先行提出给付。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之所以可以中止或者拒绝自己的履行,就是因为对方财产条件恶化,使得自己履行后很难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得到对待给付,为了避免自己遭受此种风险而援引不安抗辩权。若不存在该种情形,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义务在对方没有履行时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不安抗辩权之所以会存在,是因为在合同履行前时,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发生了不能履行的危险,如果此时还强行要求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为履行合同义务作出准备,则无异于让其承受巨大的负担,甚至强制其自冒风险。所以,应当允许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自我的保护,在对方未提出给付或者担保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此项制度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保护了交易安全,在大陆法系中有较多的适用。(二)预期违约制度的概念界定预期违约是英美法系通过判例逐渐形成和完善的制度,其源于英国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1894年,在英国辛格夫人诉辛格一案中,法院确立了默示毁约规则。[2]其中明示预期毁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明示的说明自己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若当事人为此种表示时,守约方基本上失去了其可以根据该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此时守约方可以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选择不顾预期违约方的表示而等到合同履行期到来时要求违约方履行义务或赔偿损失,但若守约方不希望维持不能履行的合同的效力,则可以主张预期违约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在默示毁约的情况下,违约方并没有明确的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守约方只是基于自己的判断认为对方的财产状况有问题,信誉不佳而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避免自己遭受合同不能履行给自己带来的不利益。守约方的这种判断必须是有根据的,其根据应当由当事人所处的具体情形来判断。通说认为预期违约并不只适用于对方财产的减少的情况,对方的信用以及对方做出的行为都可以成为守约方的判断标准。而且,在默示毁约的情形下,并不允许守约方径自解除合同,因为此时预期违约方存在着履行的可能性,而且对方履行能力存在危险只是凭单方的判断,若允许径自解除合同,则会导致解除权的滥用。因此,当事人可以通过中止履行的方式来保全自己所希望通过合同得到的利益,但是要通知对方。在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受到严格的限制,只有在不提供担保或者不恢复履行能力时才能行使。(三)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区别1.理论价值内涵不同不安抗辩权与其他两种双务抗辩权共同构成了大陆法系的抗辩权制度,旨在促进双方当事人善意诚信的履行合同,保证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其根本目的仍是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而英美法系素有效率违约的制度,因此预期违约并不是对当事人行为采取了否定性的评价,而是用违约来使双方当事人不再受有履行风险的合同的约束。2.实质性质不同预期违约在实质上是一种违约形态,与实际违约共同构成了违约的体系和形态。[3]虽然合同的履行期尚未到来时,违约尚属不确定之事,但若有情形表明合同的履行是不可能的,将来一定会有违约情形的出现时,则守约方没有受合同的束缚的必要,可以追究对方的预期违约责任。而不安抗辩权则在本质上则是一种抗辩,因为对方履行义务能力有问题而产生的抗辩,它只是暂时性的,若不安的事由消失时抗辩权也随之消灭,在这之中并不会出现违约的责任,只是产生了一种抗辩来拒绝自己的履行。3.适用前提不同不安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形,只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而预期违约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均可。4.可以提出主张的情形不同只有一方当事人财产明显减少的情形,对方才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而预期违约在商业信誉的丧失或者或者债务人的行为表明其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都有适用的余地。5.权利救济的途径不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通知对方要求其提供担保,但此时这只属于一种抗辩,并没有让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意思表示,且原则上不允许解除合同。但是预期违约则属于违约的一种,当事人采取的是违约的救济措施,而且也可以解除合同。由上可知,预期违约适用的范围大于不安抗辩权,更有利于守约方的保护。但是,二者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以及法理基础,体现了不同法系国家对合同当事人的保护。

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

(一)《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合同法》68条的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情形,即提出主张的一方应该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事项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法》69条规定了应该如何行使以及行使之后会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后果,要求提供担保属于其中一项,但是其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清晰,对于什么是“合理期间”以及什么是“适当担保”在解释及判断上存在困难。同时,《合同法》69条也规定了可以解除的情形。《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具有着自己的特色。《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上已经不仅仅限于财产的减少,还有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等其他比较广泛的情形,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基本上认为限于财产的减少。同时提出不安抗辩权的一方需要有明确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会有损害赔偿的风险。《合同法》第69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行使方式以及后果,而这些并没有在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中出现。因此,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中的默示毁约也有相似之处。(二)《合同法》上预期违约制度《合同法》第108条是预期违约的规定,也就是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①由法条可以看出,《合同法》明确的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的情形,但对默示违约的存在与否,学理上存在着争议。有学者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上认为我国《合同法》并不包括英美法系默示违约的救济情形,所以认为我国不存在默示违约。[4]而有学者则认为《合同法》108条所说的“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是默示毁约,非违约方可以获得各种违约的补救。[5]笔者认为,承认《合同法》108条包括默示违约更为合理,因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确实是一种没有明确表示但是的确可能违约的默示违约的情形。虽然我国规定的救济方法比较特殊,这正说明我国《合同法》在这两种制度的规定上存在矛盾与不协调的地方,但这并不能否认我国默示违约的存在。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同样存在着自己的特色。首先,我国默示违约情形的规定过于宽泛,并没有详细的列举适用的情形。其次,在违约责任承担上,对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采取了相同的法律后果,并且没有一方应当中止履行的规定,这可能使得一方提出默示违约的权利被滥用。(三)《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矛盾所在此两种制度在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但是仍然有重合的地方。在一方当事人出现了《合同法》68条所规定的情况时,当然可以认为其已经满足了《合同法》108条规定的预期违约的使用条件。此时,二项制度发生竞合,若是适用《合同法》68条,则守约方只能中止履行合同,提出提供担保的要求,并且提出明确的证据,在中止履行错误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是适用《合同法》108条,则守约方可以直接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理性的当事人在面对此种情形时,多会选择《合同法》108条的规定,使得《合同法》68条的规定被架空,没有了适用的余地。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由于我国在立法时着重对守约方进行保护,尽量的吸取各国保护守约方的先进规定,并加以自己的改造,而导致两种制度处于同一部法律之中,发生不协调情况。同时,我国《合同法》94条第2款规定了预期违约情况下的合同解除。从法条上看,《合同法》94条对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合同的解除并没有明确的限制,此时解除权容易被滥用,即仅以自己的判断,认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存在缺陷,就解除合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在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也满足《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情况时,究竟适用哪种救济措施还是值得考虑的。

三、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构造

合同法范文4

一、民法与合同法的概况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独立的部门法,它主要是调解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解的内容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产生和发展有着一定的历史根源,它是一门古老的法律,有着悠久的历史,其概念来源于罗马法。然而民法在中国的形成,是在市民的社会中形成的。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它只是一部普通的法律,在人身和财产方面也起到了一定的调解作用。中国的封建社会时期,已经开始打破了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生产力也随之得到了提高,人们的身份和等级也有了相应的改变,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快速,民法就在此孕育而生了。民法在法律的发展中是产生最早的关于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部法律。在法律发展的进程中,它不仅仅调解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通则》中也有很多关于市场的诚实信用、公共秩序和道德等行为的规定,使市场的竞争更有秩序进行。

(二)合同法的含义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法律关系就合同的订立、变更、修改、终止和违约的相关的内容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合同法要按照合同的原则来执行法律。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签订在一定的程度上维护了市场的交易秩序,合同法是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改革开放的春风,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更多的经济利益。合同法在经济发展的潮流中,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中国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也在不断地开始颁布和贯彻。合同法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的经济发展,维护外贸经济交易秩序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的制定为市场经济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二、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

(一)合同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内容

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之一是合同法为民法的一部分,也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合同法的很多内容都是依据民法的内容进行分类的,例如买卖合同、经济合同等,都是根据民法的内容中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分类的。按照合同关系的主体的不同以及依据民法的相关内容来分,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合同;第二类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合同;第三类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合同。为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的法律关系是民法内容中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合同法的法律关系是民法的部分,民法是合同法法律关系的整体。在政治的哲学原理中,整体是部分的综合,部分是整体的一部分,整体离不开部分,部分也离不开整体,它们之间是互相依存缺一不可的关系。这句哲理,在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中是非常适用的,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是密不可分的关系。

(二)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

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的另外一个方面是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合同法与民法的法律关系,我们是非常明确的,合同法制定的很多内容,有些是民法中法律主体的具体体现,依据民事合同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货物运输合同和旅客运输。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合同法和民法的很多内容是重叠的,由于民法在范围上包括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究其另一个层面来说,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所以民法和合同法的法律相关内容有着重复之处,并不足为奇。其次,民法中权利与义务承担的主体是固定的,合同法与民法的一些重复的内容也是如此。就经济合同为例,经济合同法中的货物运输的主体只限于法人之间,民法的经济合同也有着同样的内容。这就让我们更加明确了民法是合同法制定的基础,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是有着一定的关联性的。

(三)民法和合同法内容的互补性

在民法的内容中,合同法的部分内容在一定的情况下,对民法的一些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补充说明。例如《民法通则》中关于诚实信用、公共秩序和道德等方面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市场经济中破坏合法有序竞争的不正当行为加强调节的。市场中存在的不正当的竞争、垄断行为,就这些条款,民法中的民事行为,对其都有一定的调整。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也是适用以上的法律规定的,而且在这些方面有更具体的法律内容,作为对民法的诚实信用、公共秩序等原则在市场中的运行起到了内容上的补充,合同法也进行了合理的具体的调整。不难看出,我们可以观察到民法和合同法的互补关系。在《民法通则》中,针对民法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等一系列的问题,没有明确的划分界限,也在此问题上存在着很多种说法。民法的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可以概括为法律行为的成立规则和法律行为的生效规则,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然而却没有相关的规定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和成立的标志。只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一般的生效要件成立的条件,就此《合同法》就围绕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以及合同中的其它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更好的为民法的内容给予了补充。

(四)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一致性

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一致性,主要一方面是说民法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相同。合同法就经济合同法为例,经济合同法调整的对象是法人在商品流通领域内的经济关系,然而这也是民法的调整范围。在合同法的调整关系中,不管是法人,还是公民,它们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相辅相成的。在法律赋予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是民法合同中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是民法相关民事合同中的基本原则。关于民法与合同法有些方面是一致的,但是也有不同的方面,这些并不是绝对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与民法的本质是完全一致的,合同法并不能离开民法而独立存在,他们的法律关系是紧紧的联系在一起的。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一致性,也表现在民法与合同法的调整方法的相同。民法与合同法的调整不仅仅在调整的对象上,在调整的方法上,也是有着一定的一致性的。就目前的法律的调整方法,首先是刑法的调整方法,依次是民法的恢复原状以及赔偿损失,最后是行政法的罚金、吊销营业执照等等。例如:经济合同法有一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合同法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民法的解决方法。

(五)合同法离不开民法总则

合同法离不开民法,重要的原因是民法是合同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合同法的很多内容的制定也是依据民法的内容来修订的。民法与合同法的关系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合同法是民法的核心部分,很多内容都是依据民法的总则确定的。民法总则的内容是民事主体、法律行为、制度、民事责任等等规定,这些在合同法中都有明确的体现。特别是在经济合同法中表现的最为明显。经济合同法是合同法其中一个方面的内容,它不能离开法律行为而独自存在,没有法律行为就不能构成合同。合同法离不开民法,因为民法是合同法形成的基础。合同法中关于时效问题、民事责任、权限等很多规定,在一定的范围内,都是以民法的内容为依据的。我们不难看到,合同法是不能离开民法的,也是不能够独立存在的。如果没有民法,合同法的很多内容就无法制定和实施,很多法律行为就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如果把民法和合同法分离,合同法的很多问题就无法解决,那么因为一些经济纠纷,致使企业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也是不足为过的。合同法离不开民法总则,从民法是合同法的主要的内容之一,民法是合同法形成的基础,我们就可以知道民法在合同法中的重要作用。

合同法范文5

杭州劳动合同范文一

甲方:____________ 性质: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性别: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项确定。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之日(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

2.本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 工作内容及要求

乙方从事________工作。

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按下列第____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两天。

(2)甲方根据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必须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1.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____元。

2.乙方相对应的岗位(工种)的月工资为________元。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3.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_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2.乙方的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4.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纪律

甲方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八条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3、4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6)甲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除本条第6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8.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9.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2.乙方在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当乙方在甲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合同时,甲方可按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总额的____%。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约定,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下达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4.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

杭州劳动合同范文二

劳动合同范本参考

甲方:____________ 性质: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性别: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项确定。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之日(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

2.本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 工作内容及要求

乙方从事________工作。

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按下列第____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休息两天。

(2)甲方根据生产特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必须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2.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1.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____元。

2.乙方相对应的岗位(工种)的月工资为________元。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杭州市劳动合同范本(2)

时间:2014-04-14来源:劳动合同范本 手机版

3.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_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第六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2.乙方的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4.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纪律

甲方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八条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

2.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5.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3、4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公)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6)甲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除本条第6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8.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9.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2.乙方在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当乙方在甲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合同时,甲方可按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总额的____%。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约定,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下达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4.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

杭州劳动合同范文三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

一、劳动合同类型及期限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终止。

二、本合同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要求

乙方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在

乙方工作应达到以下标准: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按下列第 项确定:

1、实行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3、实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结算周期:按 结算。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 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月劳动报酬为 元。

二、试用期满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月劳动报酬为 元,或根据甲方确定的薪酬制度确定为 .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甲方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工资,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五条 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有职业危害的工种应在合同约定中告知,甲方应为乙方的生产工作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甲方必须自觉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七条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裁减人员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劳动合同期满,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具有本条第九款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六款第七款的约定解除本劳动合同。

第八条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方违法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条款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本合同依法订立,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合同法范文6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的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支付管理费用为内容的,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义务的协议。其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前期物业管理的书面协议,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议。二者是时间上存在着先后顺序而又相互衔接的两类民事法律合同。就物业管理活动来看,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物业管理活动顺利开展和物业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的基石,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如下:(一)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服务公共性活动产生的契约基础物业管理活动的实质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管理服务为标的所进行的交易活动,交易双方主要是以物业服务合同为纽带完成物业市场交易活动,从法律及法理来看,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物业管理是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而产生的一项市场行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得以实现的基本法律文件,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和重要法律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合同主体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实现物业管理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二)物业服务合同是明确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最重要法律文件物业管理是一种具有委托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当事人双方之间关系以及约束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法律规范,是确立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被服务者与服务者的关系以及明确双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最重要法律文件。依法共同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给予充分重视,这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进一步规范与成熟具有积极意义。(三)物业服务合同是实现物业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物业管理,其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受益主体的广泛性。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为此,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等基本原则,在慎重考虑、充分协商讨论的基础上最终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签订合同;约定的合同条款宜细不宜粗,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认真研究有关法律规定,具体、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把握好这些合同订立中的关键环节,有助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四)物业服务合同是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精细化水平的有效途径现代社会高速发展,要求实现社会化大分工,每个人精通自己行业的专业技术,而其他工作交由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完成,知识专业化,行业分工化,提高了工作精细化水平,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物业服务合同实现了物业所有权与管理权实现了分离,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拥有专门物业管理技能,利用自己的技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服务,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基于拥有物业所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同之处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两类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有关委托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委托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关系。在现实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不同阶段,作为物业管理提前介入的主要环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的基本合同。它们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都属于合同类型中的双务、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是实践中最常见、最大量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均须支付对应代价的合同。一般而言,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合同对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做了明确的双向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房屋及配套设备的养护、维修,小区环境卫生清洁和保安等物业管理服务时,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必须支付服务费用,当事人双方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物业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是质价相符,服务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当然,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出于经营策略考虑,也可能无偿地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某些服务,但一般仍以有偿为原则。(二)都属于合同类型中的诺成、要式合同诺成合同是指不依赖标的物的交付,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它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合同成立的要件,交付标的物为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项义务即产生违约责任。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均属于诺成、要式合同。只有经过要约和承诺,并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才能订立合同。同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因此,合同以不要式合同为常态,但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1]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诺成、要式合同,均有示范性文本以供借鉴。(三)客体是一致的,都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之间基于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形成的交易关系,双方交易的标的物都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持续不断的无形的物业管理服务,不仅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而且包括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清洁、交通、车辆等秩序的维护。在日常的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具有公共性和综合性等特点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另外,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并不存在流通环节,且生产和消费处于同一过程之中,当然,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如管理遗留的扫尾工程、空置房出租或看管等物业管理事项是通常情况下的物业管理不具有的一些内容。

三、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