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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范文1
法医学本身就是一个独立专业。而与法医学相关专业有基础医学、临床医学、药学、法学、解剖学、犯罪心理学等。
法医学专业主要培养具备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和系统的法医学理论知识及基本技能,能在公安、政法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公司从事法医学检案鉴定工作的高级科学技术人才。
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学及法医学的基本理论及基本知识,受到医学及法医学的基本技能训练,具有法医学检案鉴定的基本能力。
主修课程包括基础医学、临床医学、法医学、法学。
(来源:文章屋网 )
法医学范文2
1法医学的学科现状
1.1人员少,结构不合理 目前学校法医学教研室仅3名专职人员,均为法医学专业出生,2名具有临床医学背景,其中仅1名为高级职称, 2名为中级职称(博士在读),人员数量以及人员结构急待完善。为了教学需要以及服务社会,成立了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人员有22名,除了本教研室的3名专职人员,其余均为兼职人员,虽然兼职人员均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而且大部分是所在领域的高级专业人员,但由于学科的差异,学科任务和思维方式的不同,在一些问题上的看法存在分歧,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例如法医学病理学鉴定,侧重于损伤形态、损伤机制、致伤物、死亡原因等,而临床病理学更侧重于病理诊断,当临床病理医生参与刑事案件的病理学鉴定时,会出现认识上的偏差。
1.2教学投入不足,科研力量薄弱 我校法医学隶属于基础医学,但目前仍为选修课,受重视程度不如病理学等其它基础学科。长期以来,学校层面和教师自身未充分认识到法医学的重要性,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上没有大的改进,目前为止没有一门精品课程,教学仍以课堂授课为主,没有开设实验课。此外,由于人员有限,教学上投入的精力不足,没有将学科资源充分转化为教学资源,例如法医学尸体解剖经常可以碰到典型的病变,这些是病理学等教学所必须的,而且相应学科又缺乏相应的资源。科研力量薄弱,不仅体现在仪器设备等硬件设备陈旧,更体现在人员的科研素养上,思维狭隘,科研视野局限于传统的法医病理学,缺乏对其它相关学科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进展的了解,例如,脑挫裂伤后并发癫痫是法医临床鉴定中常见的案例,但很少关注神经外科/神经内科此方面的研究,对其它学科的借鉴严重不足,不能及时发掘研究项目和开拓研究领域。
1.3品牌宣传意识不强 作为一所211高校,无论是人员素质,还是可利用的仪器设备,省内其它单位无法相比,但过分强调教学和科研,忽视了法医学的社会效应,对外宣传不足,我校的法医学,包括法医学鉴定研究所在省内的知名度不高,鉴定业务一直没有大的增长,鉴定项目没有得到扩充,未充分实现学科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
1.4设置新专业可能性不大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招收法医学专业的医学院校2013年已达40余所,涵盖本-硕-博各个专业,每年培养了大批的毕业生。但由于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逐渐完善以及招收法医学毕业生的下降,加之我国《医生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年版)》的规定,非临床医学方向和临床科学学位严禁参照临床执业医生考试[1],法医学专业学生失去了转行做临床医生的途径。此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接纳的毕业生有限,同时社会鉴定机构,特别是一些私立的鉴定机构,对经济效益有一定的要求,而且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会出现相应变动,不稳定因素多,非毕业生的理想就业去向。再者,法医学和临床医学的培养模式相似,学生花费同样的时间和精力学习,走上工作岗位后的工作环境和工资待遇之间的差异,使得学生报考法医学专业的意愿下降,即使进入法医学专业学习,思想情绪不稳定因素增加,影响学习效果和教学质量。目前我国高校法医学专业面临着招生和就业两难。基于高校法医学专业发展的大环境,结合我校的现状,短期内以及今后一定时期内开设法医学本科专业的可能性极小,需要从其它方面寻求学科的发展。
2法医学发展的对策
2.1以本科教学为基础,发挥学科优势,逐渐加强本专业的地位 ①将法医学的资源转化为教学资源。利用法医病理学检案,增加学生观摩尸检甚至参与尸检的机会,弥补解剖课尸源不足,学生缺乏动手实践机会。将尸检中的典型病理标本制作成教学标本或者图像资料,用于病理学教学。②法医学由选修课逐渐发展为临床医学和护理学专业的必修课。随着我国司法制度健全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加强,加之媒体的发达和普通老百姓和医务人员在医学专业知识方面的不对等,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频发。在教学中充分利用医疗纠纷案例,使医学生理解职业的特殊性,治病救人的同时,注意职业的高风险性,了解常见的医疗纠纷问题以及解决方案,为今后走上临床工作打下基础。再者,加强与临床联系。将医疗纠纷案例反馈给临床,为医务人员如何预防和应对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有效的保全医学证据、科学的诊疗疾病和合理的临床治疗提供信息[2],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技术和医院的管理水平。利用法医学的特殊性为临床医生的培养提供平台,例如,外科医生必须了解人体的解剖结构,而法医病理学尸检为医生观察以及更好的掌握人体结构创造了条件。
2.2加强人员培养 加强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教育,对兼职人员进行法医学相关知识的培训,专职人员加强本科学专业知识的继续学习,加强与兄弟院校的联系和交流,关注国内外法医学的新进展,不断充实自己。学会拿来主义,借鉴他人的经验发展自身,切勿闭门造车。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但是法医学博士以及业内成绩突出的专业人员有限,所以在引进人才的同时加强自身人员的培养尤为重要。
2.3加强科研能力培养 科研在高校的评价体系中占重要地位,在教师职称评定中尤为重要,但本科室由于人员、设备等原因,没有国家级课题中标,不利于教师的成长,今后需开阔思路,不能把眼光局限在法医学本身,局限在传统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上。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和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的法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科研方法不断创新,学科渗透不断加强。加强与学校其他专业联系,从交叉学科着手。本校具有雄厚科研实力,例如转化医学研究院和附属医院的心血管疾病研究中心,生理学的神经病理性疼痛研究团队等,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源,将人员送出去,加强合作,打破科研困境。
2.4加强社会服务功能 以参加CNAS评审为契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同时加强与其它单位如医院神经电生理等科室的联系,严把鉴定质量,及时与法院等委托单位沟通,积极改进工作,力求鉴定意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同时,整合学校的设备资源和人力资源,开展毒物检验等社会鉴定机构开展困难的项目。加强与地方公检法等机构的联系,利用高校优势,举办法医学继续教育培训或学术活动,将学科建设为地方性的法医交流平台。
参考文献:
法医学范文3
【关键词】医疗性扩大损伤 ;法医学后果; 损伤程度
1问题的提出
从损伤来源的角度上讲,所谓的医源性损伤,广义上是指就医全过程中所导致的损伤。狭义的医源性损伤即医疗性损伤,仅仅指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所导致的损伤。对于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中所考虑的是指狭义的医源性损伤。伤者在进行损伤鉴定之前多经历了诊治过程,对于伤情较重者更是如此,这也是法医鉴定损伤程度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而医疗性损伤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着必然性,如外科手术过程中必然对人体的组织造成一定程度的损伤,显然这类常规的医疗性损伤对法医学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结果不存在影响,这里不作讨论。本文所要讨论的是与法医学鉴定相关的一类特殊的医疗性损伤,本文称之为医疗性扩大损伤,是指损伤后的诊疗过程中,由于医疗行为造成的原发损伤进一步扩大,或者对预后造成不良影响,以至于造成比原发损伤程度更为严重后果的。法医学鉴定过程中必然要对这一扩大性损伤必要性进行评判,因为医疗性扩大损伤的必要性与否,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改变。
2医疗性扩大损伤必要性在法医学鉴定中的分类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总则规定: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实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以上是法医鉴定损伤程度所依据的两个重要标准,明确规定了损伤程度应该包含的哪些方面,医疗性扩大损伤并不在其中,而工作的实际中医疗性扩大性损伤对原发性损伤的鉴定结果已经造成了影响。为便于把握,从法医学鉴定实用的角度,可将医源性扩大损伤的法医鉴定分为两大类:必要性扩大损伤与不当性扩大损伤。
2.1必要性医疗扩大损伤
必要性医疗扩大损伤,即以治愈原发损伤为目的,或为了避免更为严重后果的发生,而采取的符合医疗相关规定的医疗行为,并产生了程度上重于原发损伤的后果。这类医疗性扩大损伤所产生的后果可参照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连同原发性损伤一起,综合评定损伤程度。
以典型的案例分析说明如下:
某男,左前臂刀砍创2处,长度分别为7cm、5cm,长5cm的创口深达骨质,伴有肌腱损伤体征,进一步扩创达9cm,并发现左拇屈肌腱不完全离断,予以吻合。经治疗伤口与肌腱均愈合良好,无后遗症。《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原发伤口累计长12cm伴肌腱不全离断但无后遗症,不够成轻伤;而手术扩创后伤口累计长度达16cm。此时法医鉴定中就需要论证手术扩创的必要性,原创口伴有肌腱损伤体征,完全具备了手术扩创探查的指证,且手术中发现了肌腱的损伤,认证了手术扩创的必要性,参照轻伤总则的相关精神,可依据第二十一条,评定为轻伤。 2.2非必要性医疗扩大损伤
非必要性医疗扩大损伤,视医疗行为参与的性质可分为:医疗过失性扩大损伤,恶意造作性医疗扩大性损伤。
2.2.1医疗过失性扩大损伤
医疗过失性扩大损伤,由于该类扩大性损伤产生的来源是过失的医疗行为,与原发性损伤无直接联系,故其产生的后果在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时不予考虑,对原发性损伤的鉴定结果不产出任何影响。以典型的案例分析说明如下:
某男,17岁,某日被人刺伤胸腹部被送往医院诊治。上腹正中见长约5cm伤口,上腹部压痛、伤口渗血明显。移动性浊音(+-),腹穿未见不凝血。CT提示心包损伤?肝左叶损伤?。遂行剖腹探查,术中探查腹部伤口成反L形,内有大量血液涌出,沿腹直肌切口方向向上下延长伤口,打开腹膜,见腹膜内无伤口,腹腔内无积液及积血,这时,进一步探查发现伤口是从腹部沿皮下肌层向胸部方向延伸至剑突,剑突断裂,予缝合。该案例中,剑突的断裂进行对原创口进行探查是必要的,但开腹探查显然是不当的,仅由于创口的入口在腹部,腹部有压痛,CT只是一个不确定的诊断,加上医生主观臆断,在无手术指征指征的情况下开腹探查,规类为医疗过失性扩大损伤,不计入法医损伤程度的评定。
2.2.2造作性医疗扩大损伤
造作性医疗扩大损伤,是以医疗扩大性损伤为手段伪造伤情,影响法医鉴定的结论。典型案例如鼓膜穿孔的造作伤,医生通过其掌握的专业知识,通过刺戳鼓膜等方式伪造伤害案中的外伤性鼓膜穿孔。该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在法医学鉴定中不作损伤程度评定。
3医疗性扩大损伤后果的承担
医疗性扩大损伤因其类别的不同,对法医学鉴定结果有不同的影响,必要的医疗性扩大损伤直接参与损伤程度的鉴定,产生的法医鉴定后果全部由原发损伤的施加者承担,与医疗行为无关。在不必要的医疗扩大性损伤中,过失性医疗扩大损伤,不计入损伤程度的鉴定,其产生的后果,应根据医疗事故鉴定规则,对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评定,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对于造作性医疗性扩大损伤,不作损伤程度评定,其严格意义上讲已经不是医疗行为,而是违法犯罪的一种手段,由执法部门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
参考文献
法医学范文4
1 案例
案例1:李某,男,26岁,被他击鼻部,致鼻腔流血、鼻部肿胀疼痛,医院就诊。当天做法医学鉴定。检查见鼻背部明显肿胀,鼻梁皮肤皮下瘀血。鼻部X线侧位片见双侧鼻骨线性骨折,未见明显移位。法医陪同伤者前往某二甲医院,要求放射科医生轴位和冠状位以1mm层距对鼻骨进行CT扫描,见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鼻骨横形线性骨折。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
案例2:杨某,男,30岁,被他击鼻部,致鼻腔流血、鼻部肿胀疼痛,医院就诊。当天做法医学鉴定,检查见右侧鼻背部青紫肿胀,鼻背畸形,略偏向左侧。鼻部X线侧位片未见鼻骨骨折。法医陪同伤者前往某二甲医院,要求放射科医生轴位和冠状位以1mm层距对鼻骨进行CT扫描,见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
案例3:许某,男,22岁,头面部被他人用玻璃瓶砸伤,致鼻腔流血,鼻部、右面部肿胀疼痛,医院就诊。次日做法医学鉴定。检查见右下眼睑青紫肿胀,鼻梁部表皮剥脱,右侧鼻背部青紫肿胀明显,CT扫描(层距5mm)示右侧鼻骨横形线性骨折。法医陪同伤者前往某二甲医院,要求放射科医生轴位和冠状位以1mm层距对鼻骨进行CT扫描,见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
2 讨论
鼻骨由两块薄骨片组成,左右对称,中线相接,上接额骨鼻部,后面借鼻骨嵴与筛骨板相接,外缘接左右两侧上颌骨额突,下缘以软组织与鼻外侧软骨相接,上部窄厚,下部宽薄[1]。由于鼻骨位于面部突出的浅表部位,易受外伤而骨折。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条的有关规定,鼻骨是否粉碎性骨折,对伤情程度有重大影响。X线侧位片在目前仍是临床检查鼻外伤的常规手段,它能检出大部分的鼻骨骨折,但由于两侧鼻骨骨质影像的重叠及面部其它骨性结构和软组织影的干扰,以及摄片者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对于鼻骨粉碎性骨折极易漏诊。CT扫描也常见于临床鼻外伤检查中,但由于临床上进行扫描时多采用5mm-10mm层距,造成部分鼻骨粉碎性骨折漏诊。有文献报道,100例外伤性鼻骨骨折案例常规CT扫描未能明确诊断,经薄层CT扫描,有69例最终评为轻伤[2],可见常规CT扫描漏诊率之高。本文3例中,2例是X光线、1例是CT扫描造成鼻骨粉碎性骨折漏诊。
由于临床医生与法医着眼点不同,临床上X线侧位片和CT扫描极易造成鼻骨粉碎性骨折漏诊。因此法医在实际工作中见有X线片、CT提示有鼻骨线性骨折,或者怀疑鼻骨骨折的,法医有必要要求伤者轴位和冠状位以1mm-2mm层距对鼻骨进行CT扫描,明确鼻骨是否粉碎性骨折,从而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防止漏鉴、错鉴。
参考文献
法医学范文5
[关键词]公安 法医 损伤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1-0334-01
[Abstract]hearing impairment is one of the common injuries in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Because of the complexity of the ear structure, the injury is often accompanied by varying degrees of hearing impairment. It is also the focus of the grass-roots work in forensic clinical examination is one of the difficulties. This paper makes a discussion on the identification of human injury degree of hearing impairment in forensic science.
[Key words]public security; forensic; injury
1.前言
在临床法医检验鉴定实践中有关听力损伤的鉴定较为棘手,听力损伤在人身伤害案件中时常发生,以中耳损伤多见,其中鼓膜损伤是可以肉眼检查的,其他各部位因深藏于颅骨中,损伤的形念特征和严重程度均无法直接检查,只能通过其他检查间接做出结论,这就给确定听力下降的客观损伤基础带来困难。从理论上讲,正常人的听力在以下,但许多人的听力随年龄的增长均有不同程度和下降,再加上主观听力检查的可信度不高,客观听力检怂得到的听阈值和真正行为听阈间的精确关系又不能确定,故要准确测定听力损伤的程度存在困难。造成听力下降的原因除外伤外,疾病、药物、噪音等均可导致听力下降,甚至还有原因不明的突发性耳聋,因此要确定暴力为听力损伤的唯一原因有很大的难度。这类鉴定常因伤者未及时检查,错失检耸被,或因工作人员对标准把握不准,或因鉴定依据的客观性不强而引起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提出种种质疑。且由于耳部损伤专科性强,法医使用的检查器材落后,常常不能做出完美的解释,使这类鉴定限于被动。
2.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现状
2.1 鉴定依据的客观性不强
鉴定的依据要以客观、准确为主,而耳部损伤所致的听力下降,目前的检测仪器主要是电测听,而电测听检测时,检测者所接受的信号是由伤者发出的,若伤者对这种检测的原理有一定的了解,则很容易伪装,使听力下降程度被扩大,故不能准确反映损伤的具体程度。
2.2 基层法医使用器材落后
耳部损伤由于专科性强,许多鉴定机构对该类损伤的检验主要依托医院的专科检查,没有配备相应的器材。一旦碰到这类鉴定,要么全部照搬医院的诊断,要么推托了事。长此以往,基层法医人员便对这方面的知识生疏了。比如对于鼓膜穿孔,可以由外伤引起,也可以由中耳炎并发所致,如何鉴别,就需要法医的细致检查和准确判断。一般单纯的外伤性鼓膜穿孔多在数周内愈合,较小的穿孔可在数日愈合,而中耳炎所致的鼓膜穿孔不易愈合或愈合后可发生再穿孔。外伤性鼓膜穿孔多较新鲜,穿孔周围或外耳道可见血液或血痂。在实际办案中,这类鉴别是非常必要的。
2.3 错失检查时机,补充证据困难
有一些伤者耳部损伤后,没有检查清楚,更没有详细的记录,错失检查时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对耳部损伤的认识不够,二是不具备相应的医疗条件,三是经济条件限制。这种现象给鉴定工作带来很多困难,由于没有详细可靠的记录,使有些损伤无法证实,比如外伤性鼓膜穿孔,在数周后愈合,故在补充检耸彼鹕丝赡芗壕检查不到,或者有些外伤性鼓膜穿孔,虽然在伤后做了及时检耍但是由于伤者没有连续就医,具体愈合时间不详。
3.听力障碍鉴定改进
改善听力障碍鉴定中的难点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改进。首先是加强基层法医鉴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对先进技术设备的操作运用能力和熟练程度。提高对鉴定标准的理解和把握。其次是改善各级法医鉴定机构特别是市县两级的技术设备。增加法医学鉴定的科技含量,购置专业听力检测设备,进而增强听力损伤鉴定中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最后要加大对广大市民的法律鉴定检验的普及力度,做好宣传工作,使伤者能及时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检查、就诊,保存收集相关病例资料。
4.结语
综上对于外伤后听力障碍的案件,公安机关鉴定人员需慎重对待。首先在有明确头部外伤史的前提下,鉴定人应从影像学检查,主、客观听力学检查对听力障碍进行判断;需要准确运用主、客观听力学检查结果对听力障碍的程度进行评判。
参考文献:
[1]秦启生.临床法医学[M].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20.
[2]郑中立.耳鼻咽喉科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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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范文6
咬伤常发生在人体的暴露和凸出部位,如()、颜面部、肩部、上肢及胸部等。轻微咬伤一般仅在皮肤上留下肤浅的咬痕,稍重的咬伤可形成皮下出血伴有擦伤,更重的咬伤使皮肤完整性遭到破坏,形成挫裂创,甚至组织器官缺损。咬痕以对称的半弧形几个牙印构成圆形或椭圆形较多见;在手指或其他凸出部位,如、鼻、耳等,咬痕可基本对称地分布在对应的两侧面上,上、下颌牙形成的咬痕不融合,严重者组织或器官部分缺失。
由于人体各部位的形态、皮下组织的厚度、皮肤松驰度以及施咬的一方所处位置、用力程度、方式等因素的影响,造成咬痕形态特征各异,某些特征不明显的咬痕极易与其他类型的皮肤损伤相混淆;再者,咬伤致使组织器官缺损,相应咬伤特征表现不典型。二者都会给鉴定损伤是否为咬伤带来困难。案例1,笔者结合伤者损伤特征、调查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首先,伤者自述为咬伤所致,嫌疑人自述系地面玉米茬割伤。二人陈述虽存在差异,但互殴中有两人抱在一起的过程,存在咬伤的机会。田地里有玉米茬,客观上也有造成损伤鼻部的可能。其次,从损伤特征分析(1)本例伤者鼻部整体创面及创缘不整齐,符合钝性暴力损伤所致;(2)从图1可见新鲜创口创缘及愈合后瘢痕的创缘、创面均不整齐,损伤左右侧基本对称,上方创缘呈弧形;另从愈合后瘢痕上下缘间距的测量结果也在咬伤范围内,符合咬伤形成的特征;(3)损伤另一个特征是损伤局限于鼻部,未伴有周边面颊部、口唇及前额等软组织损伤,创缘周围亦未伴有明显擦伤,如为地面损伤通常应伴有周边组织器官损伤;(4)如为地面或地面玉米茬损伤,分析应为从上斜向下的暴力,从双方陈述的打架过程及局部损伤特征分析,互殴过程中地面或地面玉米茬不易形成该方向的暴力。因此,对损伤机制、损伤特征及周边组织器官损伤情况的分析结果,均不支持伤者鼻部损伤系玉米茬割伤所致,最终形成鼻部损伤系咬伤可能性大的意见。本例在鉴定过程中还拍摄了嫌疑人的牙齿的照片,其显示牙齿完整、无缺损。
案例2,已经明确是咬伤,鉴定时为伤后6个月,且进行了植皮术。法医学检查时仍可见其前额组织缺损部位整体呈椭圆形、左右两侧损伤基本对称等咬伤的一些典型特征。
在人咬伤的法医学鉴定中,为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度和可靠性,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工作:(1)收集案情资料,重点收集伤害过程,调取伤者、嫌疑人(或咬人者)及无利益冲突证人的询问笔录等,必要时应由伤者和嫌疑人(或咬人者)详细向法医陈述受伤过程。(2)及时留取伤者损伤特征及相关证据。对致伤方式的鉴定,伤后早期、原始和清晰的损伤特征证据至关重要。为避免伤后对致伤方式存在争议,同时鉴于较轻的咬痕很快消失,咬伤鉴定中应在早期常规通过拍照、录像或其它方式留取证据,注意多方位拍摄并加贴比例尺。有条件的,还应常规提取咬伤部位唾液斑或其他可以进行DNA检验的物质,以备进行个人识别和同一认定。如果咬痕较浅界限不清时,可先用95%酒精棉球在创口处进行轻轻擦拭,干燥后可显出比较清晰的咬痕。(3)损伤特征检验。需要重点关注损伤整体形态及局部形态是否符合咬伤典型特征,尤其关注损伤是否对称及咬痕整体形态。其次关注周围软组织是否伴有损伤。(4)综合分析。从损伤特征及双方陈述的受伤过程综合分析是否符合咬伤,分析损伤特征与损伤过程的符合性。(5)如能确定嫌疑人,应拍摄嫌疑人牙齿照片备查。
作者:郭兆明黄胜才朱晓斌王旭狄胜利单位: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