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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文化遗产范文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根据该 公约规定,“被各个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传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人为主体和客体,通过语言及非言语行为载体在人类社会代代相传,其文化信息的编码和解码方式均需遵循固定的规律并在这一规律指导下不断发展和创新。在人们约定俗成的大环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了维系民族情感的纽带,保持国家统一的精神基础。通过达到文化认同和共同的历史感,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从而对社会的不断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翻译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加以传播的一个有效的途径就是翻译。良好的译作可以使原作发扬光大、永世流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屡现濒危甚至出现某种文化的彻底失传,正是缺少这样的一种有效途径。印度佛教传入中国、日本及东南亚各国的过程中,佛经的翻译空前绝代。海外受众的欢迎令许多在印度本已失传的佛经在国外得以保存,以至于印度学者在研究本国的佛学史料时反而不得不远渡重洋前往异国他乡去寻求佐证。另外一个例子就是西夏王朝的翻译活动保留了大量的汉学经典。这些经典例如吕惠卿注的孝经版本在国内多以失传,但通过西夏译本的保留,汉学家们仍然可以判断早期版本的正误。由此可见, 翻译在其中扮演的文化传播角色不容小觑。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翻译这一传播渠道对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积极地宣传。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与译者
中国地域辽阔,文化形态多种多样,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极大丰富。然而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皆具有以下共通的特点:
(一)活态性。
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缔造者,因此非物质文化的活态性取决于人。言语、意识、实践等因素在同“人”有效结合后产生了各非物质文化。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构件。非物质文化遗产储存于人的大脑,经由人的语言和行为表达出来。换言之,人本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外传播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缺少不了人的参与。 “人”的思想观点等意识变化以及言行举止的变化随时都会影响到非物质文化的文化体系。这也就为译者作为主体能动地对非物质文化加以灵活传播创造了条件。
(二)生态性。
正如同中国的海派川菜、京派川菜、粤派川菜一样,文化呈现出了生态的多样性特征。相同的物种会有不同的类型。同一文化原型往往会在不同的民族中流传着不同的文本,反映不同的民族风情。比如梁祝传说就拥有汉、壮、苗、土等多个版本,这表明,非物质文化的创作只要符合不同地域和民族认知上的审美需求,就能够与原作一起相得益彰,发扬光大。 这种民族文化的交融,充分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其传播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适应能力。这就要求译者在对读者的认知审美上有更高的把握。
(三)变异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式、内容以及其所蕴含的价值都会在流传的过程中发生突变。世界各个民族在或大或小范围内的迁移都会带来文化的变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也会因为不同的传承者与不同受众交流后其意义得到新的阐释。所谓一千个观众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人们对于同一事物的认知往往会产生偏差。不同受众会在原型基础上加以改动以适应自己的需求。这些改动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生不息的源泉。翻译过程中,译者的偏差以及读者的偏差都不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太大的影响。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翻译理论侧重点
文化认知是当前一个鲜有人涉及的领域。但是随着翻译文化转向的层面多元化及认知语言学的崛起。文化认知必将成为翻译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阵地。文化认知的富集对于翻译的一个显著作用就体现在译者身上。好的译者,自身的文化知识积累也颇为丰厚。通过对历代中外经典的诵读,可以使译者熟练掌握其文化的精华所在。富集作用为文化认知的积累提供了丰厚的言语素材。好的译作对文化认知也会产生一种富集作用。它会对文化赋予一种新的认知,开拓心智。历史上亦曾屡次起到过“开民之智”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人类文化的结晶,对其加以认知并付诸翻译成果必然成为开后代之智的作用。这对翻译领域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领域都会作出有价值的贡献。
四、小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的宝贵财富,在近年来随着各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日益重视而变得炙手可热。相关领域的翻译问题也随之层出不穷。 翻译能够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要能够有效地避免问题的发生。而要做到这些,必须通过理论去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翻译实践。文化认知无疑是有效指导翻译实践的优秀理论之一。值得人们重视和创新。
广西民族大学2011年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项目编号:gxun-chx2011068
参考文献:
[1] Baker, M.. In other words: A Coursebook on Translation. London: Routledge, 2000.
[2] 郭建中.文化与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
物质文化遗产范文2
第一条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传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和民间美术;
(三)传统礼仪、节庆、庆典以及竞技、游戏等民俗活动;
(四)传统手工艺技能;
(五)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第(一)、(二)、(三)、(四)、(五)项相关的资料、实物和场所;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建设、规划、广播电视、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队伍建设,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各类专门人才,支持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支持境内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第八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保护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确认、登记,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可以公布的,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建立本省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实行分级保护。对经过科学认定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根据所属级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科学的保护措施,明确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分别经省、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对具有重大保护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以及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的,核定公布该名录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濒危名单。
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抢救保护方案,并组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
前款规定的抢救性保护包括,对年事已高、掌握特殊传统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工作、生活条件的改善,对其技艺的记录、整理和传承以及对珍贵、濒临灭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场所的征集、收藏、保存和修缮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专门档案,并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前款标志说明,应当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名称、级别、保护范围、简介、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存形态较完整、特色鲜明,有行之有效的传承措施和广泛群众基础的特定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申报,经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授予相应称号。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体性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域,由省人民政府撤销相应称号。
第十六条建立本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等工作中,应当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传承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前,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公众以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的意见。确定和命名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后,应当于十五日内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保持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表现形态或者技艺;
(二)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为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
(一)有掌握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表现形态或者技艺的传承人,并对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研究;
(二)以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宗旨,并坚持开展相关活动;
(三)保存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或者代表性实物。
第二十条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并取得报酬;
(二)向他人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资助。
第二十一条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传承人;
(二)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
(三)依法开展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做出重要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核准,授予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称号。
获得杰出传承人称号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支持的方式主要有: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
(二)给予适当的资助;
(三)促进相关的交流;
(四)开展相应的宣传;
(五)其他形式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进行评估,丧失命名条件的,由命名机关撤销其命名。
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杰出传承人和优秀传承单位的评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管理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进行征集、收购。征集、收购时,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理作价,并可以向所有者颁发证书。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捐赠或者委托给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收藏、保管或者展出。对捐赠者,应当给予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对委托者,应当注明委托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和姓名。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成立研究机构,兴办专题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工作,展示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场所等,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开发具有民间和地方文化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拓展民间民俗文化旅游服务。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资源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滥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限量开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和珍稀矿产。严禁乱采、滥挖或者盗卖。
第二十七条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及知悉范围,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保密范围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传播、传授和转让。
第二十八条任何团体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参观、考察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活动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和工作开展情况,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下列项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
(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活动;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重大项目的研究;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收购;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鼓励通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专门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捐赠资金或者实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三十一条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以开设相关课程等形式开展传播、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将本地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育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教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和专门人才培养。
第三十二条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展示和传播本地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条件的应当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传媒应当介绍、宣传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列入濒危名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由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采取科学、有效的抢救性保护措施,导致灭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征集、收购和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未妥善保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损坏、被窃或者遗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和场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物质文化遗产范文3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有文化价值以及艺术价值的资源转化成为经济价值,转化成为可生产的文化价值,那样所带来的经济价值才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持久的、有深厚基础的传承。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首先它必须具有能与当代社会想融合的契合点,不管是通过创意人还是非遗传承人,只要找到这个契合点,那么这项非遗便具有了可开发的价值,在这其中契合点就是其文化价值,而最后的可开发价值就是最终的经济价值。因此,一整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存活下来,而后才能使经济价值成为可能,比如直接可见的经济收入:如门票、纪念品、手工艺品、音像制品等等,还包括由此所带来的旅游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一系列经济收入。所以说在这两者的关系上,能存活下来的价值越大,也就是找到与当代社会的契合点越多,那么潜在的经济价值就越大。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就是它所具有的文化价值的含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强调的是人所拥有的相关手工技艺、精神技艺,最重要的特点是活态。所以在追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时,一定要要使它先活下来,其次才能传承、发展。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让创意产业为非遗保护创造更好的条件,使两者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经济开发可以促进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的经济发展,财政收入有所增加后,这些地区就有条件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扩大宣传力度,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提供更好的传承、保护创造条件,使其更加安心的从事非遗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这样一来,非遗得以传承,经济效益也有所提高,文化保护和经济开发形成了良性互动。例如韩国,积极发展本土的文化资源与民族特色,无论在电影、电视剧还是综艺节目中,都可以看出他们对传统文化(包括习俗、礼仪、服饰、饮食等)的重视以及传承,以此,韩国也吸引了大批外国游客,创造了大量的经济价值。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种多样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其中也包括市场开发价值。因此,合理的开发经济价值后发挥它的先施工用,丰富民族文化遗产、传统文化资源,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优势。例如近年来被大家熟知的一些电视节目:《汉字听写大会》、《舌尖上的中国》、《探索发现》、《乡土》、《风华国乐》等等,这些节目既介绍、宣传、弘扬了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民间文化,使大家对中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统文化资源有所认识。这种做法既利用传统文化资源取得了经济收入,更重要的是推动了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扬,促进了非物质遗产保护的传承和发展,不用专门去教育、学习,人们就会在耳濡目染中收到教育,在无意识中就进行了传承。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误区
在如何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上,目前国内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保护,以博物馆、民俗馆(村)为其归宿;二是活态化保护;三是传承人保护;四是生产性保护、开发性保护、以旅游开发为多,不过生产性保护也许会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特质的变异,因为真正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是样式本身,而是这一样式下的内质,也就是说并不是最后见到的形成的产品本身,而是其中的过程(如演唱过程、制作过程、书写过程、表演过程等),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本体的开发,就脱离了原有的意义与本质。很多地方所存在的误区,就是在一片空地上从零开始建设一个所谓的文化创意产业区,没有任何文化的聚集与历史的积淀,是如今最常见的文化创意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伪融合的现象,许多人无中生有出来一个民俗村、文化馆、文化园,巧借非遗名目,实际只为博人眼球,而其真正目的只为盈利。这样一来不但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反而会导致一些不了解其中渊源的部分人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嗤之以鼻。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只要是传统的就一定是优秀的,经典的,因为真正可以称得上传统文化是需要有灵魂的、有精神的,经过时展的大浪仍然可以留下并被代代相传、让人觉得津津有味的。任何一种艺术如果不能与其他艺术元素融合,终将走向消亡;任何一种艺术如果不能与科学技术融合,终将走向消亡。在所有的文化艺术种类中,哪一种文化艺术种类可以融入当代的科学技术元素,哪一种文化艺术种类就将占据当今文化产业市场中强有力的地位,科学技术的深入,对一门艺术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在新的时尚背景下,人们对艺术的欣赏是多元的。而科技与文化艺术结合的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就是印象刘三姐它集漓江山水、广西少数民族文化及中国精英艺术家创作之大成,是全国第一部全新概念的“山水实景演出”。演出集唯一性、艺术性、民族性、视觉性于一身,构建了一个空前壮观的灯光艺术圣殿,从一个新的角度升华了桂林山水。当然,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无法融入现代生活,因为它赖以生长的土壤以及环境已经不复存在,将其整理入档入馆,也算对其尊重并尽了一份文化义务。
四、文化创意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互协调、共同发展
物质文化遗产范文4
世界上的众多团体和个人,他们常常为了自己国家的文化遗产忙碌,进行不同形式的表演和实践活动,将已经失传的或者有此趋势的传统技艺向周边展示,随着他们所处环境的不断变迁,手中的技艺和传统文化随着自然的变化而变化,有的得到了关注和发展,进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而有的依旧离开了我们。
二、国家文化战略的实施离不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促进我国文化的创新和发展
为了促进人类社会文化创新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其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促进文化多样性的主要动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创造的,同时也是推动人类发展的重要力量。针对我国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本上来说是一种创造性的转变,也就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结合实际,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维方式对待传统文化,使之符合文化发展的需要。保护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文化的不断创新和发展,从国家文化战略实施的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对促进我国文化创新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保护传统文化的多样性
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文化多样性的一种具体表现,而保护我国的传统文化多样性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重要的核心内容。在我国,尤其是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尽管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成果,但是在实际保护工作上的方法依然存在很多缺陷,最具特色的“貌合神离”的工作方式应该尽快转变。同时,我国从上到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发展的关系十分关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化划进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工作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促进我国经济和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文化认同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我国共建和谐社会有促进作用
在中国历史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同时为今天的和谐社会也作出了贡献,它和国家文化战略的性质有一定的统一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有利于我国共建和谐社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利于实现国家现阶段整体目标。要切实建设和谐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就一定要进行到底,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中有众多利于共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加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一个文化体系,它可以从规范、思想、价值、观念、等各个方面向我们灌输营养,使我们的社会在文化当中吸取更多有益的东西。
三、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策略
(一)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财富,与有形的文化遗产相比,它关系到民族精神和文化的传承,一旦濒临危险,就将会带给我们无法挽回的遗憾。多年来我国的传统文化急剧流失,当年的敦煌文书最完整的资料流失到日本,楼兰古城的资料也被锁在大英博物馆中,湖南滩头年画也被日本和德国收藏,所以我国要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采取积极的措施极力换回和保护这些珍贵遗产。
(二)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
面对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危险状况,一定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保护工作实施的过程当中更加有针对性的加以调整。随着生态文化的改变,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即将逝去自己赖以生存的环境的危险,加之现在的保护工作实施存在一定的困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此一定要提高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时刻有种紧迫感。
(三)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规律
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发展和传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坚持的原则和方式是紧密相连的,在不改变发展规律的同时又不对未来的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尽可能地在紧抓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的基础上寻觅更好的保护手段。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各个项目才会在交互规律的影响中得到发展。
四、结论
物质文化遗产范文5
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由于民间文化所赖以生存的农耕文化及其相关环境的变迁,特别是随着现代化和城镇化进程的推移,农民进城务工引发的人口大流动,广播电视普及使全民信息化水平的提高,造成负载着丰富的民间口头文学和掌握民间艺术和技能的艺人日益减少,使民族的“文化记忆”中断的概率增加,使我们中华民族传之既久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面积地面临被遗忘、遭损坏、乃至消失的严重威胁。这种情况,无疑已成为我们民族的不能承受之痛。
自从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向和启动向联合国教科文申报非物质遗产名录以来,在一部分知识分子和政府官员中的“文化自觉”意识已大为提升,以保护和抢救濒临失传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为目的的文化理念和文化行动,也渐而深入人心。
但是,在我国知识界和政府官员中仍有不少人深受政治意识形态影响,对人类历史上的任何文化现象,不是科学地探究其合理性和规律性,而只习惯于简单地以进步或落后、有益或有害、好或坏等政治概念和二元对立的方法论给予判决。于是,就把民间文化、特别是其中属于民间信仰范围的种种文化事象的消极影响看得很重,看作是人类理性思维和当前意识形态的对立物。因而在抢救和保护民间文化遗产时心存忌惮,如履薄冰。理论的滞后,严重制约了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科学性和工作的开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在巴黎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总则》第2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如下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定义”条目之下,还作了更为具体的解释,包括下列五项:
(a)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b)表演艺术;
(c)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d)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e)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公约》里“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他文件或其他地方又称“人类口述遗产和非物质遗产”)这个专名所指称的,大体相当于我国通常所说的“传统民间文化”或“民间创作”。至少可以看出,各国专家们在起草并一致通过这个文件时,是把口头文学(口述传说、神话――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等)及语言、民间艺术(表演艺术和工艺技能)、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与民间的蒙昧信仰加以区别。
其实,即便是鬼神崇拜、巫术这类文化现象,也是人类处在野蛮时期低级阶段上发生的一些文化现象,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人的较高的特性”。况且,这种滥觞于野蛮时期低级阶段的思想,此后又延续千万年,跨越漫长的历史途程而未衰,而且连同其创作者们的世界观一道,渗透进口述文学、神话、表演艺术和手工艺之中。
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民间文化遗产,可以溯源于原始先民的文化创造。一个民族的文化记忆是十分顽强的,历久不衰的。总之,民族的历史,差不多都是靠口头的史诗、传说、经书等文化记忆,一代代传递下来。例如,汉民族家喻户晓的孟姜女故事和梁山伯祝英台故事等,流传两千多年至今不衰。它们的传承,不能说没有书面记载的功劳,但主要靠的还是群体记忆和口传心授。
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因在其漫长的传递中,因吸纳不同时代、不同阶层、不同地域、不同文化素养的创作主体、传承主体的世界观和许许多多观念,多少显得驳杂散乱,但这些都不能掩盖一个事实:奔腾不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和传递了民族的文化精神。
世界文化是多元的、多样的。不同文化间相互依存相互交流,保护民族文化的独特性,乃是保持人类文化多样性的前提。《伊斯坦布尔宣言》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和“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每一个民族和群体保护了自己本土文化的独特性,也就是为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要保持并弘扬中华文化,重要的就是弘扬中华民族精神。那么,我们的民族文化精神是什么?目前学界虽莫衷一是,但基本上是把儒家思想遗产中的“和合”或“中庸”当成中华民族文化精神的主流。可是,很多人却忘记了民间文化所张扬的精神,而民间文化恰恰是为最广大下层百姓所创造和享用的文化。笔者以为,尽管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上层文化和属于普通百姓的民间文化一直处在对抗与交融之中,但要建设完整科学的中华文化,就必须要有效整合两种文化。
民间文化中到处洋溢的“生生不息”的意识,才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精神。“生生不息”的意涵,表现在家族、家庭和生存上,就是对生命意识的崇尚;表现在国家、民族、个人安身立命上,就是对自强不息的崇尚。
物质文化遗产范文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城市软实力;文化
十以来,山东省委、省政府着眼山东发展大局作出了加快济莱协作区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莱芜科学发展面临难得的机遇。如何加大莱芜传统文化对外宣传力度,提高莱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成为一个急切的研究课题。通过对莱芜传统非物质文化的挖掘,不仅能够宣传莱芜悠久的历史文化,而且能够树立一批响亮的带有莱芜特色的文化符号,通过这些软实力,使之成为莱芜形象的代言和文化发展的引擎。
“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提升莱芜文化软实力”,需要对整个莱芜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拉网式调研,弄清楚莱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布和现状,对于有文化转换产品和旅游开发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论证,以便充分发挥其文化与经济价值,为莱芜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着眼于莱芜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来龙去脉和历史传承,本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宗旨,以挖掘历史、传承文明为中心,紧密联系莱芜本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细节和特点,力求图文并茂的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背后的历史和文化,引导莱芜精神文明建设和增强莱芜人民的归属感和自豪感
1 莱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莱芜是嬴、牟故地,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文化遗存,在民俗文化、民间技艺、民间传说等领域存在着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 2004 年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启动以来,依据莱芜实际情况,莱芜已圆满完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任务。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名录的有莱芜梆子、莱芜锡雕,莱芜梆子作为山东地区具有典型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创作出了《儿行千里》、《长勺之战》、《种子》等一大批艺术精品。极大地提升了莱芜的知名度和城市文化软实力。花鼓锣子、蹉地舞、长勺之战的传说、吕家泥塑、莱芜张氏吹打乐、孟姜女的传说等10项列入了省级名录。并且又涌现出了一大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经省文化厅批准,设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鲁王工坊锡雕艺术研究院,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莱芜梆子剧团。
2 莱芜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具体思路。
2.1 非物质文化遗产剧(节)目演出等节会活动
充分利用文艺团体、电视媒介,大力开展国家、省非遗项目的宣传推介,完善文化产业链,为文化产品走向市场打下了坚实基础。2009年创作的现代戏《儿行千里》,已成为具有莱芜特色的艺术精品,曾在全省进行巡演,2012应邀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巡演,后在国家评剧院参加了全国优秀剧目展演,受到了全省乃至全国人的欢迎。2014年又创作了现代戏《种子》,因此要借鉴莱芜梆子《儿行千里》、《长勺之战》、《种子》的成功经验,定期举办艺术节,积极推广莱芜文化,走出山东,在国家舞台上争创佳绩。
2.2 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的展示和衍生物质产品的推广
组织非遗项目进社区展示,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厅经常举办宣传展示活动,进一步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营造全民共同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积极参加省市文化遗产申报和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等大型活动,通过深入推广莱芜锡雕、莱芜梆子、燕子石、等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不仅很好地宣传了莱芜的地方特色文化,而且打造了莱芜浓厚的城市文明氛围,加强了精神文明建设,同时也优化了招商环境。
2.3 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背后的历史文化讯息
莱芜历史悠久,人文资源丰富,特别是被确定为“伯夷封地,嬴秦故里”,更增加了莱芜人的归属感和自豪感。为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提高莱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编纂出版一批地方历史文化丛书,着重宣传嬴秦始源、一鼓作气等历史文化传承和近代大型莱芜战役纪念馆等都可以成为莱芜文化名片,增加城市文明水平和历史底蕴。
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方法
3.1 行动研究法是本课题研究的主要方法。
在挖掘莱芜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边实践,边探索,把研究与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边归纳,边总结,最终形成科学的策略、经验、理论等成果,这是本课题研究的最重要方法。
3.2 文献研究法
通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并积极搜集与本课题研究相关的信息,使课题实施建立在扎实的理论支撑基础上。嬴秦始源、一鼓作气等历史文化传承需要整理搜集历史文献,使课题研究建立在严谨的论述之上,增强其可信性和传承感。
3.3 个案分析法
开展课题引路、研讨展示活动,收集典型个案,认真剖析、反思。通过莱芜锡雕、莱芜梆子、燕子石等一系列典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案例,来引导莱芜精神文明建设和增强莱芜人民的归属感和自豪感。
4 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创新程度和实际应用价值
4.1 理论创新
关于莱芜非物质文化研究尽管已经有部分研究成果,但就我市情况看还没有开展过系统调查和开发论证的课题研究,尤其是在国家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和《山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07-2015)》实施后的新形势下,这个课题的研究有深入开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十以来,省委、省政府着眼山东发展大局作出了加快济莱协作区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莱芜科学发展面临难得的机遇。如何加大莱芜传统文化对外宣传力度,提高莱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成为一个急切的研究课题。
4.2 应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