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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范文1
人类既有与无生命物、其他生物的同质性,又有独特的异质性,是同质性与异质性的统一;人类既有与无生命物、其他生物的同源性,又有卓越的至上性,是同源性与至上性的统一:一方面,人类与自然、宇宙有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另一方面,人类价值之卓越即在于发挥其内在的优异特性以主动创造、自觉协调宇宙中的各种价值关系,“调整自然,参赞化育,改造自然与人性,以达到理想境界”①。这两方面的统一规定着人在宇宙中的地位和角色,否认人类与无生命物、其他生物的同质性、同源性,人类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和价值的根源;而否认人类的创造性和至上性,则会否认人为价值的特殊性和人类在宇宙中的卓越地位。前者会导致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后者是机械的还原式思维。“一本多级”的“本至论”以“至”或“人”为界,把宇宙演化划分为自发和自觉两个阶段。与此相应,“形”说既肯定价值是宇宙演化的客观结果,又强调人类实践活动在人为价值创造中的决定作用,这就把客观价值划分为自然价值(“物”、“生”层次的价值)和人为价值(属人价值)两个基本领域,二者既有间断性也有连续性。人类实践活动表现为“人”(主体)之“形性”与“物”(客体)之“形性”的相互作用,人为价值是人类实践活动施加在自然价值之上而创造出来的新价值,是人类自由劳动和自然价值的共同产物,这种新创造并没有否定自然价值的继续存在。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真理标准问题”讨论的深入进行,哲学界逐渐兴起价值论热潮。张岱年一方面再次率先开启了中国古典价值论研究的新领域,并强调价值观的创新是社会主义新文化的核心;另一方面继续探讨了价值哲学的基本问题。总起来看,在三四十年代与八九十年代两个时期,张岱年的价值界说既有内在的统一性又有明显的差异性:一方面,都坚持从事物的内在性质来界定价值;另一方面,以前期的“价值”范畴为基础,后期的思考重心转向“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
张岱年在中国现代哲学史上最早论述了儒家“内在品值论”、墨家“功用品值论”、道家“绝对品值论”,他的内外价值论受到康德、穆尔等西方哲学家的影响,也继承了中国古典价值哲学的精髓。“形”的价值定义是理解“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依据,“形性”之“优异的特性”即内在价值,“形性”之间的关系即外在价值,事物的价值要同时从内、外两个角度来理解。“功能”以“形性”为依据、为载体,反映的是事物(“形性”)之间的关系,“一物之有无外在品值,在于其与有内在品值之物之关系”②,因而“外在价值”不能离开“内在价值”而独立存在,二者是“两个不同的层次”③。事物本身的“优异的特性”④就是内在价值。张岱年以渊源于“一本多级”的“实”(“实有”、“实际”、“实在”)、“生”(“生命”、“生活”)、“知”(“知识”)为“究竟价值”,认为事物存在的本然状态“一方面为兼而和,一方面为别而乖”⑤,而“美为实之圆满,善为生之圆满,真为觉之圆满”,只有“实、生、知”中“兼而和”的方面才是内在价值:1.美即“实之和者”或“实之圆满”,“众多分子共同存在之圆满方式为美……圆满者,丰多而和谐”⑥。张岱年解释《孟子•尽心下》“充实之谓美”云:“充实即富有而和谐”,自然美如“清风明月,秀山丽水,是形色之丰而和。禽鸟之婉声,溪林之佳音,是声音之丰而和”,人为美如“人之美术,亦莫不以求兼备而和谐为要务”⑦。冯契认为“许多未经加工的自然物虽然本来无所谓价值”,但可以被用作劳动资料(如矿产)、文化素材(如自然景色),或由“人的移情作用”而具有价值⑧;而对张岱年来说,自然本身即有美的价值,人化了的自然美也应以自然本身的美为基础。2.“知合于实谓之真”,“知之通为真”⑨。判断真知的形式标准是已知真知之间相互贯通、彼此相容,判断真知的根本标准是人类实践活动,“如一贯地符合于一切经验实践,则为真”①。3.作为“生之圆满”的“善”是“生”之“和”,亦即“自遂其生,亦遂人之生,兼遂人我之生”②,这与孔子“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有着渊源关系。张岱年把“善”表述为“理生合一”,“理生一致,即一方重生,注重生命力之发挥、生活之扩展;一方更重理,注重生命之和洽与调谐”③。总之,善是人之自然生命与社会生命、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协调圆满,是“生命”之和与“生活”之和的统一。张岱年认为“凡达到美善真之途径或方法,谓之外在品值,亦曰工具品值”④。“外在价值”总是与“内在价值”(“目的性的价值”)相对而言,二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真善美是内在价值,而“利”或“用”是实现内在价值的手段,这既意味着物质利益是达到真善美的具体途径,真善美不能离开物质利益而独立存在;又强调了真善美高于物质利益,精神生活高于物质生活。我们可以把张岱年的内外价值论概括为:1.事物具有“形性”(“形性”之“兼和”)和“功能”,同时具有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2.既要肯定内外价值不可相离,又要坚持内在价值的优先性。内在价值是外在价值的根据,外在价值是内在价值的表现,二者是根枝、源流的关系,不应把外在价值看作人类所追求的根本目的。3.事物的内在价值是多样的、多层次的,因而事物的外在价值也是多样的、多层次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都有一个逐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事物存在范围的复杂性意味着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4.事物的外在价值不仅是对人而言,非人的事物之间也有广泛多样的“利”、“用”关系,并由此而形成整个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非人世界的价值是自发的;属人世界的价值是在自然价值基础上的自觉创造,应在尊重、发展事物内在价值的前提下来开发、利用其外在价值。5.从主体角度来说,人之内在价值就是人的“优异的特性”,人之外在价值表现为人之“形性”对他人或他物之“形性”的作用;在“人”(主体)与“物”(客体)关系中,“物”之“形性”相对于“人”之“形性”表现为外在价值,或者说“物”之内在价值在主客体关系中就表现为外在价值,但客体本身的内在价值始终是客观存在的。我们既要重视事物的内在价值,也要重视其外在价值的多样性与发展性;从人类的整体利益、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社会内部的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出发是看待事物外在价值的四个层次。对价值的认识有一个由浅到深、由偏到全、由单一到繁复的发展过程,在价值问题上应有发展的眼光和开放的胸怀,要超越以狭隘的个人利益和少数人利益为实质的人类中心主义,自觉追求群己、天人之间的广大和谐。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杜汝楫发表《论事实的认识和价值的认识及其联系》为标志,国内学界兴起了价值论的研究热潮。占主导地位的“主客体”关系说之初期形态是“从客体与主体需要的关系出发理解价值”⑤,这种“需要满足”公式有几个特点:1.价值仅仅出于人类的创造,纯粹的自然物没有价值;2.即使自然事物有价值,这种价值也只能由人来赋予:或者是因为进入人类的劳动生产过程,作为“资源”被人类所加工利用;或者是由于人类的“移情”作用而偶然具有了审美价值。但不论如何,自然物都只能具有为人所用的工具价值;3.体现了人的本质力量的内在价值也是人的(物质的或精神的)需要的满足。这一时期,张岱年在肯定价值论研究重要意义的同时,也提出“还有一些问题值得作进一步的探索”⑥,核心之一就是如何界定价值和内在价值。学界一般都注意到张岱年在这一时期对中国古代价值论的开拓性贡献,但却往往忽视他从剖析需要的评价、人的价值、物的价值等问题入手所开创的价值哲学研究的新思路。张岱年对价值与需要的关系进行了缜密解析,指出以“需要的满足”来界定价值虽有的渊源,但西方哲学也有类似的学说。他率先探讨了“需要的评价问题”,指出需要本身也有高下之分,对需要的衡量不能以需要自身为标准,这就揭示出“需要满足”公式的内在逻辑矛盾,必须超越“需要满足”公式而探索价值之更本质、更一般的内涵,从而预示了价值哲学发展的一种新向度。针对一些学者主张从“需要满足”来界说“人的价值”,如“价值就是主体就客体的属性对主体的效用的评价”①,“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同客体的人的一种关系,即客体的人对于主体的人的需要的肯定或否定关系”②的观点,张岱年提出“人类的价值”、“自我价值”都不能由“需要满足”而得到完整说明,“人类的价值”应该是人类自身的“特异性质和能力”,“个人的价值”既包括“一个人的社会价值”即个人能在一定方面满足社会的需要或为社会所作的贡献(外在价值),也包括“个人的自我价值”或独立人格(内在价值),即“一个人的自我价值不在于自己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在于具有独立的意志与崇高的道德实践”③。因而,“需要满足”或“主体客体”关系所回答的“个人的自我价值”实际上还是一种外在价值,并没有回答“人之所以为人”的内在价值问题。按照张岱年的观点,人(人类、个人)的“特异性质和能力”应该从“形”来理解,“形”即人的形体,“性”即人的本性和其他属性,“能”即人的各种能力,人的“性”和“能”都是发展中的多层统一体,既有先天遗传的因素,更是后天生活实践的结晶;既有自然性的方面,更有社会性的内容。在包括“生物”在内的“物的价值”问题上,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物的价值是物为人的存在”④,“自然物如离开人,它的属性本身就无所谓价值”⑤,张岱年则认为:“生的价值,即生命的价值,也不在于能满足人们的需要,而在于具有较无生物更高级的属性。……生命的价值在于具有优异的特性。”“人本身、生命本身,不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具有功用价值,而且具有内在价值。”⑥“生命的价值”是客观存在的,既不能仅以人的利益为标准来判定非人的存在物之有无价值,也不能把物的价值理解为仅仅是为人而存在的外在价值。也就是说,无生命的存在物与生物既有自身的内在价值,又有对其他物类和人类的外在价值;人类与个人都有内在价值,个人的外在价值即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人类的外在价值表现为对其他物类、生态系统乃至整个宇宙的影响,这既可能是发挥人之优异特性而主动创造、自觉协调宇宙中的各种价值关系,也可能是把其他物类只看作满足人类利益的外在价值而肆意掠取、野蛮破坏。从张岱年的后期思想来看,他从反思当时的价值学说起步,在主体需要与客观事物关系的框架内解析了三个问题:“主体需要的满足”、“需要的评价”与“需要的主体的评价”,并特别强调了后者即“主体本身的价值”问题。他论证了人(人类、个人)的价值、生命的价值都不能仅仅用“需要的满足”来说明,而应该从“特异性质和能力”的维度来说明,这就揭示了“需要满足”说和主客体关系说的理论缺陷。在此基础上,张岱年提出富有中国特色的价值界说:表层的是“需要满足”,深层的是“内在的优异特性”;前者是外在价值,后者是内在价值。
在这种思潮中,张岱年“形”说及以此为依据的“价值两层次”说的优点在于:首先,从宇宙论上界说价值,有力地论证了事物都是内外价值的统一体,提供了从无生命存在物到生物、到人类、到个人价值的一般价值模式,虽然没有把“主体”扩大到一般事物,但也足以充分说明价值存在的普遍性;其次,克服了价值论上的机械论,既论证了内外价值的辩证关系,又把内外价值视为不断丰富的发展过程,因而渗透着辩证法的精神;第三,说明了价值的平等性与层次性的关系。以人的价值而言,人类价值和个人价值都是多层一体,都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两个最基本的层次。在自然属性(包括生命)的层次上,人类与其他物类之间在价值上都是平等的;但人类还有从社会实践中形成的道德、智慧、审美等社会属性,人的价值“取决于人在自己的社会关系中的选择和创造”⑤,根源于生活实践的社会属性规定着人类不同于其他物类的内在价值,人类由此而居于宇宙价值的最高层次。个人价值方面,在自然属性上,人与人之间在存在与生命的层次上都是平等的,但此外还有“形体”及其他自然属性方面的差异;社会属性上,人与人在理性、道德、审美等方面是平等的,但也有发展程度(量)的不同;在“功能”即外在价值(社会贡献)方面,人与人之间也有量的差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彻底消除社会制度层面的不平等之后,人与人之间还会有某种“合理”的不平等,也就是基于内在“形性”(内在价值)与外在“功能”(外在价值)发展上的不平衡。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层次性既有先天的成因,更有在后天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差异。同时也要看到,“形”说与主客体关系模式都以基本原理如实践观点和唯物辩证法为指导,都是中国化的价值哲学,二者是相成互补的关系。张岱年对“需要满足”关系说的解析与扬弃,表明他试图把主客体关系说放置在一个更普遍、更一般的宇宙论的理论框架内,以其宇宙论和一般价值论来涵容、吸纳主客体关系说。“形”说以“一本多级”的“本至论”为依据,在赋予价值以本体论地位的同时又坚持了“的实践维度”⑥,在区别价值与“善”的前提下把价值由“至”的属人领域扩展到“本”的非人领域并坚持了其理论的统一性,在基本理论框架上具有逻辑的自洽性,能够较好地说明一般价值的问题;其缺点是尚缺乏翔实的理论说明与严密的逻辑论证,在这方面可以借鉴主客体关系说的优长。张岱年价值哲学提供了对天人关系的新论证,对建立中国特色的环境伦理学有着重要启示,可以为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提供理论支持。西方近代工业文明以“力之崇拜”为重要特征,而商品经济的一个内在倾向就是诱导人们追求事物的外在价值;以“适者生存”、“弱肉强食”为主旨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近代以来愈演愈烈的欧洲(欧美)中心论、我国长期以来把生产力界定为“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的观念,都体现着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严重偏倾。这种价值观仅仅从人类利益(尤其是某些国家、集团、个人的利益)出发来看待事物的价值,仅仅看到事物的外在价值而忽视其内在价值,仅仅看到事物的某种外在价值而忽视其外在价值的多样性和发展性。在这种价值观的导引下,人类一方面创造了空前巨大的生产力和庞大的物质财富,另一方面却导致越来越严峻的人与自然的冲突和人类社会自身的分裂。与此相对照,张岱年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就开始论证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既重视作为功用价值的“利”、“用”或物质利益,更强调要超越功用价值而注重事物的内在价值,追求真、善、美的崇高境界。更可贵的是,他意识到人类在大自然面前固然应该始终保持一种真诚的谦虚态度、人类对一般生命之内在价值的重视也有助于合理解决当今的生态问题,但仅仅在“生命”或“自然价值”的层面上并不能彻底解决天人问题,他指出,“人类从原始的纯朴状态过渡到知识发达的文明时代,本来是自然而然的,要求摈弃文明,重返纯朴,倒是违反自然的”①,人与自然之间的冲突及其协调,不是仅仅实现哲学的“荒野转向”或“环境转向”就可以解决的,更不能走上否弃人类文明的歧路;人与其他物类之间没有绝对的平等,而只有具体层次、一定条件下的相对平等。他主张在天人关系和群己关系的辩证统一中来解决天人问题,认为“克服自然(克物戡天),变革社会,改善人生,是一事。或:改进生产力,变革社会制度,人生之圆满,是一事”②,改造自然与改善社会是人类实践活动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人类自身的价值关系和人与自然的价值关系也是紧密相联的,这也就是马克思在消灭私有制基础上实现“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③,这是人与自然之间、人与人之间矛盾的真正解决。总之,宇宙是一本而多级的,人与万物是多层而一体的,“人与自然界不是敌对的关系,而是整体与其中最优秀的部分的关系”④。人在宇宙之中并非是“统治者”的地位和“占有”的角色,人之崇高乃是由于其能够追求最大的“兼和”,“赞化育”、“参天地”而促进人与自然的最大和谐,这是“人为万物之灵长”的真正涵义;人类的角色乃在于其是宇宙中各种价值的调谐者,是最大价值的促进者和创造者,而决非一“类”之独尊。这种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相统一的新理念有助于克服人类对待自然界的偏颇态度和短视行为。
张岱年“形”的价值范畴既肯定价值产生于宇宙演化的客观过程中,又强调人类实践活动在“人造物”和人之价值创造中的决定作用;既汲取了辩证唯物论的精髓而不着痕迹,又凝聚了中国传统哲学的精华而具有民族风格。他的价值哲学蕴涵了丰富的环境哲学思想,可以成为中国特色环境伦理学的健康发展提供宝贵的思想资源,为人类建立更高水平的“天人合一”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提供有益的启迪。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种诞生于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价值哲学可谓开现代生态伦理学之先河,表现了高度的理论超前性和预见性。张岱年价值哲学为世界价值哲学乃至生态哲学提供了一种宝贵的本土化理论资源,这有助于我们从价值哲学的角度重新评价张岱年在中国哲学史和世界哲学史上的卓越地位。
作者:杜运辉 邵军永
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范文2
关键词:儒家 道德文化 现代意义
千百年来,儒家道德文化与社会礼俗相结合,共同造就了中国人温柔敦厚、和平礼让的东方古典主义的人文品格,给传统中国人提供了稳定的价值支撑和理想认同。这种道德文化和伦理精神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道德资源。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正以其前所未有的速度突飞猛进地发展。然而现代化不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还包括精神领域,即思想道德观念的现代化。在实现经济现代化的同时,如何实现人的思想道德观念的现代化,是当前我国思想道德建设面临的重大课题。尤其是对中国传统伦理的核心儒家道德文化进行创造性转换,是当前思想道德和伦理精神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人的思想道德观念现代化的重要环节。
一、儒家道德文化的现代价值
关于儒家道德文化的现代价值,笔者拟概括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个方面。所谓内在价值,是指儒家道德文化对现代道德主体心性的修养、人格塑造的作用,是为了满足主体的内心需要和精神追求,因而是“内在”的;所谓外在价值,是指儒家道德文化对协调和规约现代社会人际关系,营造和谐社会氛围的作用,是外在于主体自身的功能,具有工具性,因而是“外在”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统一共同构成了儒家道德文化的现代价值。
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范文3
关键词:会计人员职业价值;会计信息价值;互动机制;重构
一、会计人员职业价值与会计信息价值的界定与分析
1 会计人员的职业价值
(1)会计人员职业的积极价值与消极价值
笔者认为,会计人员职业的积极价值是指会计人员职业因为市场的需求而存在的价值。介于关系的存在,公司外部的相关利益者需要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而会计信息是他们重要的信息来源,因而作为这一信息的生产者――会计人员的存在是有积极意义的。从这一点上来说,如果会计人员能够提供公司相关利益者所需要的有用的信息,就具有积极价值。
会计人员职业的消极价值是指会计人员职业因为制度规定而存在的价值。出于制度规定,要求所有企业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因此,企业配备一定的会计人员从事财务信息的生产,这种情况下对会计人员职业的需求是出于制度安排的需要,笔者称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职业的存在价值为消极价值。
(2)会计人员职业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
一项资产的内在价值指其未来所能获得收益的现金流的折现,会计人员是一项特殊的资产,笔者认为会计人员职业的内在价值在于其工作期间对企业所做贡献的大小。但这一贡献的大小无法直接评价,只能通过对其所创造的产品――会计信息的作用的评价来实现对其内在价值的评价,而这一作用又取决于会计信息的质量。
会计人员职业的外在价值应该是其内在价值的外在体现,这一价值往往可以表现为公司给会计人员的薪酬和公司外部相关利益者对其所呈现的产品――会计信息的价值的肯定。
如今,会计人员职业的外在价值往往会偏离其内在价值,很多情况下会偏低,如许多公司给予会计人员的薪酬也普遍较低;外部相关利益者对会计人员所提供的信息在较大程度上不予肯定,一方面公司及外部相关利益者对会计人员职业的价值并没有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会计人员没有坚守自己的职业操守,甚至丧失自我,最终导致职业内在价值的下降。
2 会计信息的价值
在决策有用的信息观下,会计信息的价值主要表现为是否能为预期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只有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才能使相关利益者在对公司的经营成果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适合自身的决策,而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在于会计人员所生产的信息对公司状况披露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如果会计信息的质量下降(如虚假的会计信息),对相关利益者来说,即使其数量再多也是没有价值的,甚至会误导相关利益者做出决策,在此情形下,拥有虚假的信息还不如没有信息。这一点正是在现实情形下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会计人员质疑的根本原因。
3 两者之间的互动机制及其外在的影响因素
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的主要生产者,在会计人员职业价值无法直接度量的情形下,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会计人员职业的价值,因此,会计人员职业的价值与会计信息的价值是一体的。会计人员职业的价值与会计信息的价值是互相影响的,具有共生性。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起到了主要的决定作用,因而其生产行为决定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相关性,也就决定了会计信息的价值。反之,因为会计信息的价值才使会计人员职业的存在有意义,会计信息的价值也就是会计人员职业价值的外在体现。
会计信息在生产及传递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既有来自人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管理层压力、社会公众的压力以及会计人员自身的素质,又有来自外在客观因素的影响,如公司业务性质、政治经济环境等。
二、会计人员职业价值与会计信息价值的重构
1 会计人员职业价值与会计信息价值动态重构的基本思路
对会计人员职业价值的重构与会计信息价值的重构是一体化的,也是共生的,两者之间是一个动态循环的过程。在对两者的价值重构过程中,既可以提高会计人员职业价值为出发点,也可以提高会计信息价值为出发点,但无论以谁作为起始点,在此过程中,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都是其核心内容。
2 会计人员职业价值与会计信息价值重构的具体措施
对会计人员职业价值与会计信息价值重构的具体措施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从会计人员自身出发,建立以会计人员职业前景为目标的价值观;另一方面从提高会计信息价值的角度出发,建立以相关使用者决策有用的信息观为基础的会计信息价值观。
(1)建立以会计人员职业前景为目标的价值观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外部公众很难直接了解企业的状况,大部分情况下只有通过解读企业的财务报告来了解企业的状况。会计信息的生产过程如图3所示。
在这一过程中,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制能为外部第三方所观察,但会计人员的职业操守、业务素质却难于观察。是否能够遵循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制,独立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自身。面对管理层的压力时,许多会计人员往往会丧失独立性,屈从于管理层的意志。笔者认为,会计人员在为了求得短暂的利益时(如为了保住职位,获得一时的奖励等)而往往屈从于外界的意志,但必须要看到,这种短暂的利益的获得往往是以牺牲会计人员的职业前景为代价的。会计人员在根据管理层意志生产会计信息的过程中,往往会歪曲信息本来的面目,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质量,使会计信息的价值降低。长此以往,会计信息的相关使用者丧失了对会计人员诚信的信心,会计人员职业的价值将不再得到认可,这对于会计职业发展来说,将是一个极大的威胁。因此,捍卫会计人员职业的价值,保持会计人员在信息提供中的竞争地位,将关系到会计职业的发展前景,也是每一位会计人员必须树立的价值观。
在具体操作中,可以从职业道德和自身素质两方面人手。
①从职业道德的角度来说,会计人员建立良好的自律机制,在一定情形下尽可能减少外部影响,如管理层的压力,并寻求对其作相关解释宣传的机会。同时,每一个会计人员都应该维护自身的职业前景,保持在会计信息生产过程中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会计人员良好的外部形象,也才能使其产品――会计信息得到外部使用者的认可,从而提高自身的价值。
②从自身素质的角度来说,每一个会计人员都应当树立以提高会计信息生产能力为目标的职业规划,不断加强后续学习,正确理解各种规制的要求。同时,应该不断掌握会计信息生产的新的处理手段。如加强对信息系统的使用等,最终生产出符合外部使用者需求的会计信息产品,提高会计信息的价值和自身的价值。
(2)建立以决策有用观为基础的会计信息价值现
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财务报告目标的重心由过去的“受托责任论”发展成为“决策有用论”(Scott,William R.2000)。这就意味着如果我们提供的会计信息对外部使用者而言没有决策有用性,其价值必然会遭到质疑。在这一重心转换中,会计人员对会计信息产品的质量衡量标准也应该发生相应的转换。迫于管理层压力而生产的虚假会计信息以及不能反映企业经济实质的会计信息,其决策有用性显然很差。会计人员在对会计信息生产过程中对各项规制的遵循以及对各项政策的选用都应该以提高决策有用性作为出发点,这样才能提高其所生产的会计信息的价值,也才能提高自身的价值。
三、会计人员职业价值与会计信息价值重构中应注意的问题
1 技术创新与发展对价值重构的影响
近年来,在计算机、通信以及互联网方面的技术创新与发展给会计信息的生产与提供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与挑战。例如,计算机的发展使会计人员对会计资料的处理效率更高,更能快速及时地为外部使用者提供所需要的会计信息,通信及网络的发展则为会计信息的传递提供了新的手段,与外部使用者就会计信息的互动与交流有利于会计人员及时掌握外部使用者对会计信息产品的需求而采取相应措施,这一切都有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的价值与会计信息的价值。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如果会计人员对这些技术不能合理有效地运用,其作用就会适得其反,反而会降低会计人员职业价值和会计信息的价值。
2 组织变革对价值重构的影响
为适应企业经营发展而出现的组织形式多元化也给会计信息的生产带来了挑战。虚拟组织,网络组织等使会计信息的生产及提供变得更加复杂。如何适应这些变化并能够处理好会计信息的生产与提供将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从而影响会计人员职业价值及会计信息的价值。
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范文4
关键词 职业价值观 大学生 就业行为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1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大学生就业价值观研究始于20世纪40年代,由于国外大学生一般都是边学边工作,大学生既是学生又是职业人,不同于国内大学生毕业后再就业的模式。因此,国外以woke values(国内译为职业价值观或就业价值观)来对已参加工作的人和大学生进行研究,并取得了系统的理论成果。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
1.1 国外关于就业价值观的多角度定义
(1)易里哲(Elizur,1984)从工作结果的角度对就业价值观进行定义,他认为就业价值观是个体认为某种工作结果的重要性程度。(2)罗斯(Ros,1999)从终极状态和信念的角度定义就业价值观为人们从某种职业中所能取得的终极状态(如:收入高)或行为方式(如:与同事一起工作)的信念。(3)斯瓦兹(Schwarz,1999)从工作目标和报酬的角度认为就业价值观是人们通过工作而达到的目标或取得的报酬,是人们更一般的个体价值观在职业生活中的表现。
1.2 国外学者关于就业价值观结构维度的构建
(1)两分法。赫兹伯格(1951)将职业价值观分为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这种划分法历史悠久,应用比较广泛。但是,内外职业价值的界定受到不同领域的差异化影响,产生不同的界定结果。因此,两分法的全面性是值得商榷的。(2)三维度观点。塞普尔(Super,1957)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将职业价值观分为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外在报酬三类。随后,阿尔得夫(Alderfer,1972)对此种划分方法进行发展,将职业价值观划分为内在价值、外在价值与社会价值三种,划分方式更加简单全面。(3)四维度划分法。这是就业价值观维度划分方法中最著名的一种,舍克斯(Surkis,1992)把就业价值观划分为:内在价值、外在价值、社会价值和威望价值(power)。随后,罗尼(Rone,1994)从文化比较角度将职业价值观划分为个体—集体,物质—精神两个维度,并分为四类:个人中心,自我实现的人本主义职业价值;集体中心,社会的人本主义职业价值;个体中心,自尊的物质主义价值;集体中心,生理安全的物质主义职业价值,与舍克斯社会、内在、威望、外在的职业价值分类相对应。
1.3 国外关于就业价值观的相关研究
(1)研究方法。国外普遍采用问卷调查法对就业价值观进行调查,知名度较高的问卷有:明尼苏达(Minnesota)重要性问卷,高登编制的职业价值观量表,塞普尔编制的工作价值观量表。(2)就业价值观与就业行为的关系研究。国外对就业价值观与就业行为关系的系统研究较少,Ros等人从一般价值观、就业价值观、就业行为三个因素提出了一个就业价值观与就业行为关系的一般模型,Sagie等人从背景、相关变量、就业行为三大因素提出了一个就业价值观的效应模式。
国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国外的研究成果必然打上文化的烙印,国内学者在对大学生就业价值观的研究中必须探索国外研究成果的本土化路径,适用于中国当前的发展阶段与文化土壤。
2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者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大学生就业价值观进行系统研究,其研究主要体现在:
2.1 借鉴西方理论研究的特点,初步探索这些理论的本土化路径
(1)关于就业价值观的定义。国内学者关于就业价值观的定义主要是针对大学生这个群体,不同于国外其定义是针对在职人员和大学生两个群体。国内学者总是从一般和抽象的角度研究职业价值观的本质,以实证调查验证的操作性低。如于海波、张大均等(2001)提出就业价值观是人们依据自身需要对待就业、就业行为和工作结果的比较稳定的、具有概括性和动力作用的一套信念系统。(2)研究方法。国外学者一般先提观点,再实证研究。国内学者多采用国外的测量工具,本土研究稍显不足。如郑伦仁修订了塞普尔的量表对国内大学生的就业价值观进行了对比研究。
2.2 国内大学生就业价值观细化研究内容丰富
2.2.1 划定特定人群的研究
(1)不同学历层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中职生)大学生的就业价值观研究。俞宗火2004年对硕士研究生的就业价值观进行调查分析,发现研究生在职业选择时最关注自我实现因素,最不关注声望地位因素。宁帆2008年对高职专科生的职业价值观进行调查研究,发现高职专科生择业中不受在校期间的专业影像,他们普遍都愿意根据社会需求调整自己的就业方向,不求专业对口,认可就业—创业的模式。(2)不同学科门类(文科生、理科生、工科生、医科生)大学生的就业价值观研究。赵刚对师范大学学生职业价值观的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对于安全感与贡献、声望与地位、自主与发展、成就感这四个维度,文科生较理科生要求高,但在经济收入上没有明显差异。(3)国家不同地域范围(中部、东部、西部)一定群体的大学生就业价值观研究。罗晓等人对东西部大学生职业价值观进行比较研究,发现东部的大学生在职业选择中更倾向经济效益好、难度大、富于挑战的职业,而西部大学生注重经济效益与自我实现并重。
2.2.2 大学生就业价值观的影响因素比较分析
国内学者从性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背景、家庭背景等因素对大学生职业价值观进行实证比较分析。高晶对男女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调查研究表明,男大学生关注职业的经济收入,对职业社会地位的关注度低于对职业经济收入的关注度;女大学生对职业社会地位与稳定性表现出高程度关注,对职业经济收入关注不显著。
3 大学生就业价值观研究的评价与反思
3.1 概念与结果维度未能厘清
对于大学生的职业价值观的概念与结构维度没有进行相应的梳理,整体概念处于零散、片段化的状态。学者各自从不同的取向出发来界定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概念与维度。由于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研究的基础理论不同,出发点不同,因而各个研究结论难以相互验证,稳定性无法提高。厘清与整合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概念与结构维度,对于推进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3.2 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相关研究较欠缺
对于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研究可以结合大学生的心理特点进行相关研究。当前,对于择业满意度、自我效能感、人格特质与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相关研究已初步出现。学者应更多关注大学生的内在心理特点与其职业价值观的相关研究,以通过相关研究的开展丰富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研究内容与研究角度。
3.3 大文化价值背景中的大学生职业价值观
大学生的职业价值观并非单独存在,它是存在于社会价值观与大学生个人价值观的体系之中的,我们对其进行研究时必须将它放置于社会文化、个人价值的大背景中来考量。因此,学者应加强对大学生职业价值观与大学生的价值观、社会整体价值观、家庭职业价值观的相关研究,提升研究的准确性。
3.4 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应用研究仍需加强
当前,对于大学生职业价值观的理论探讨多,而将理论研究成果置于大学生职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当中的应用研究较少。学者应加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中职业价值观的干预性实验研究。
参考文献
[1] 金盛华,李雪.大学生职业价值观:手段与目的[J].心理学报,2005.37(5):650-657.
[2] 罗晓等.东西部大学生职业价值观比较分析[J].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54-56.
[3] 邹蕾.当代高校毕业生就业价值观的现状研究——以三所高校的毕业生为例[J].出国与就业,2009(9):20-23.
[4] Smola KW & Sutton CD.Generational Differences:Revisiting Generational Work Values For the New Millennium[J].Journal of Organizational Behavior,2002(23):363-382.
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范文5
一、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绝对的客观真实与程序利益的矛盾
根据诉讼法的有关理论,程序法的价值可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亦称目的性价值,体现在程序的公正、自由和效益上。民事诉讼法的外在价值是指实现民事诉讼程序外在目的之手段或工具。在民事再审程序中,它主要体现为客观实体的公正,保障任何一项民事裁判都必须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正确两个标准。
纵观诉讼制度的发展史,始终存在着程序的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立法者往往鉴于再审程序是保障实体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再审程序中尽力突出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力图追求实体上的绝对公正。审判实践中一直提倡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正是这一思想的反映。但是,实体绝对公正的目标能否真正实现?实体绝对公正的前提是事实的绝对真实,按照唯物论的观点,事实的绝对真实只能发生在事实产生的过程中,事后任何试图再现的努力只能是相对的,尽量接近事实本身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诉讼中所再现的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的实际事实。[2]审判上所能达到的只能是形式事实,而不可能是真实的事实。”[3]笔者认为,立法者追求个案实体绝对公正的诉讼目的实际上很难实现,相当一批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并不符合绝对的客观真实。但在这种指导思想之下,程序利益与实体利益、程序的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最终牺牲的只能是程序利益。而笔者认为,为追求个案的绝对公正而牺牲整个民事诉讼体系的程序利益,是得不偿失的。
(二)司法部门职能的扩张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矛盾
根据私法自治的原理,只要不涉及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在私权的范围内任意地行使其处分权。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提讼,向哪些主体主张权利,主张什麽权利等,法院不得随意干预。但由于我国民事程序超职权模式的影响,法院及相关机关恰恰在这方面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力。法院、检察院可以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依职权引发再审程序。立法上做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给法院纠正裁判中一切可能存在错误的机会,事实上我们也不能排除一些裁判或裁判所涉的部分内容确有错误存在的问题。但问题在于,如果当事人对此未提出异议,这就说明绝大多数人对这些裁判的结果是接受的,或者虽觉不满意,但从各种因素考虑,权衡利弊,决定放弃再审请权的行使。而此时法院、检察院若强行予以干预,岂不是构成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有违“私法自治”的民法原则?
(三)宽泛的再审条件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欠缺实质保护的矛盾
在追求绝对真实的诉讼目的的指导下,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再审条件方面作了极为宽泛的规定,力图为再审申请人创造最有利的条件。但这样做的后果往往忽视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造成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种不平衡状态。同时由于超职权主义色彩的渗入,法院的领导地位过于突出,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都受到一种压制,造成再审申请人诉讼权利形式上的宽泛和实质上并不能得到有效行使的尴尬局面,也造成申请再审案件的数量激增,给法院工作带来较大压力的不利局面。
二、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改革若干问题的建议
(一)提起民事再审程序主体资格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仅当事人可以提起再审程序,而且同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对法院的终审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程序主体的多元化,是导致法院裁决没有司法权威和再审程序混乱的主要原因。
从实际需要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中的一些过强的职权性规定也无太大的存在必要。以监督途径为例,目前我国由于法院自身监督和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的,几乎百分之百是由当事人申请或其反映而引起的。[4]靠法院、检察院自身主动检察、搜集材料而引发再审的情况微乎其微,而且在目前审判人员数量普遍不足的情况下,实际操作亦有较大难度。因此笔者认为,既然民事诉讼所规定的引发再审程序的三种方法实际上绝大多数源于当事人申请,那么在当事人尚有再审申请权期间,法院自身监督和检察院抗诉监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确实有待商榷。故笔者建议为了避免审判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现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改革时可考虑以下几点:
1、在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的期限内,任何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均无权自行引发再审程序,除非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再审请求。这是对当事人在私法范围内处分权的应有尊重。
2、在已超过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限后,法院、检察院可以通过自身监督和抗诉监督途径对案件提起再审。但前提是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因为此时当事人已无法通过自身手段主动、直接地提起再审程序。
3、作为例外规定,在涉及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具有危害公序良俗性质的案件上,法院、检察院可以在没有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况下,自行提起再审程序。
(二)现行民事再审立案标准应予以细化。从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立案标准的规定来看,由于规定本身不够明确、具体,造成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认为申请再审符合条件而法院不予受理;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理由却一审申请的难堪局面。再审事由的具体明确既有利于当事人行使其诉讼权,也便于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应当受理当事人提起的再审。因此,改革再审制度的当务之急就是将诉讼中规定的再审立案标准予以细化,使之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5]再审立案标准既要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又要体现现代司法理念,同时也要考虑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实现司法公正与维护既判力,树立司法权威之间的合理平衡,防止再审立案标准规定过宽而造成再审启动的随意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申请再审的理由是:(1)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院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笔者认为,对这些法律条文的细化没有必要对第一条的内容逐一作出解释说明,如何在不违反现行诉讼法规定的情况下,作出尽可能合理、明确的解释,并且起到规范再审制度的作用,笔者考虑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规范再审立案标准:
1、从实体方面,主要从证据的角度考虑,包括:①作为原判决依据的主要书证或物证系伪造、变造的;②证人、鉴定人所作出的证言、鉴定结论系伪造、变造的;③作为原裁判基础的另一裁判、仲裁机关的裁决,国家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④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对裁判结果具有决定意义的证据未能举证的;⑤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禁止性规定的;⑥主要证据取得违法或庭审时未经质证的。
2、从适用法律方面考虑即适用法律错误,影响公正裁判的,主要包括:①适用了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②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参照规章错误的;③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
3、程序不合法,影响实体处理结果,主要包括:①审判组织未依法组成;②违反有关回避规定的;③遗漏应当参加诉讼且能独立主张权利的当事人;④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⑤未依法送达,即缺席审理或判决的;⑥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公开审理的;⑦违反案件管辖规定受理诉讼的;⑧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4、审判人员经查证属实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的。
上述再审立案标准,使当事人和法官易于把握并能够及时作出判断,避免了那种“当事人一纸申诉状,法官埋在案卷堆里”的现状。
(三)民事再审案件的立案程序问题。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22条规定,对当事人提起的再审申诉,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后立卷审查。这一规定说明,再审案件是否需要立案再审的审查工作应由立案庭负负责。立案庭立卷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再审案件予以立案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一套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供当事人和法官遵循,使再审立案工作极不规范。笔者对此初步设想如下:
1、当事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专门受理再审申请的部门亲自递交再审申请;
2、再审申请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并且应当提供支持其诉讼的有关法律或事实依据。
3、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后,应当传唤申请再审人和被申请人到庭听证,并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否符合法定进行审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应当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以后也不能再另行提起申请。
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范文6
高等教育评价标准是高等教育评价活动的基本依据与参照。其本质问题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即高等教育价值判断问题和高等教育价值基准线问题。
(一)高等教育价值判断问题
“所有标准都是判断问题。”在高等教育评价标准的选择与制定过程中,判断的基础决定着标准的科学性、可行性与公共认可度。由于判断基础的不同,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评价标准,即相对标准与绝对标准。
1.相对标准
以参照组的数据资料为基础而选择与制定出来的评价标准称为高等教育评价的相对标准。参照组一般与评价指标是一致的,其数据资料是评价标准选择与制定的“硬”基础。如一所高校的生师比,学生的毕业率、就业率,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博学位的比例,获得的某项资格或资格证书等。
高等教育评价相对标准的选择与制定,与处于同一教育层次、相同类型的国内外高校的某些数据资料相关。如高等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在通用标准中规定:“人文社会科学类课程(含外语)约为总学分安排的15%;数学与自然科学类课程约为总学分安排的15%;工程基础类课程、学科专业基础类课程与专业类课程约为总学分安排的40%;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约为总学分安排的25%”。如果这种工程教育专业课程设置,在课程结构与比例上被认为是科学合理的,就可以作为工程教育专业课程设置的通用评价标准。如果我们进一步考察发现,使用这一标准进行认证的专业课程来培养的毕业生,在实践操作能力方面并不合格,那么,我们就要对课程设置的实践环节标准做适当调整。
在使用相对标准来评价高校的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水平时,有时需要加以调整,例如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中,把专任教师中具有硕、博学位比例大于或等于50%作为评价教师队伍建设的一个A等级标准;这个标准在过去几年是比较合适的,可是对于不断发展着的高校,特别是对于实力雄厚的研究型大学来说,这一标准也许只是B等级,甚至是合格水平。
2.绝对标准
在理性与经验的基础上选择与制定出来的评价标准称之为高等教育评价的绝对标准。长期从事高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管理运营的学者或专家了解某类高校在某些方面能够做到的程度和水平,并根据他们的经验对高等教育进行价值判断。
例如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中,把“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观念,办学思路明确,质量意识强”作为教育思想观念的A等级标准。再如特色项目中,规定“特色是指在长期办学过程中积淀形成的,本校特有的,优于其他学校的独特优质风貌。特色应当对优化人才培养过程,提高教学质量作用大,效果显著。特色有一定的稳定性并应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得到公认。特色可体现在不同方面:如治学方略、办学观念、办学思路;科学先进的教学管理制度、运行机制;教育模式、人才特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以及解决教改中的重点问题等方面”。这些标准是评价专家的经验判断,带有主观性和描述性。
为获得关于绝对标准的一致性意见,所有的高等教育利益相关者都应有机会参与到绝对标准制定过程中。表达绝对标准时应尽可能清楚和明确,并且在情景发生变化时,需要做出调整或修改。
(二)高等教育价值基准线问题
1.高等教育整体价值的基准线:政府的标准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评价逐渐成为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它也对保障高等教育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希望获取高等教育在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经济与科技、提高全体国民素质、增强国际竞争力等方面的最大价值。因此,政府的高等教育价值取向是综合性的,体现了高等教育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融合与统一。
政府既是高等教育的管理者又是各利益群体的协调者,政府往往通过行政、经费、法律等手段,控制高等教育资源,其评价带有行政性特点。因此,政府高等教育评价的标准具有强制性和诱导性特征,其评价标准是高等教育整体价值要求的基准线。
2.高等教育外在价值的基准线:市场的标准
高等教育在促进社会发展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一方面为社会企事业单位输送所需要的人才,另一方面为社会产业界提供科研成果与技术服务。高等教育与社会之间的这种供需关系构成了高等教育市场。在经济市场中,企业所追求的最终价值是“利润”。在高等教育市场中,企业所关注的是高等教育机构为其提供的“产品”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它实现最终价值的需求。在这种场合,市场的高等教育价值取向是功利性、工具性的,体现了高等教育外在价值或社会价值的基本特征。
高等教育的外在价值取向重视高等教育系统外部的需求在高等教育系统内部的实现程度和水平。如在高等教育市场中,评价一所高校是合格还是卓越,主要根据这所高校为社会提供科研成果的多少、对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的高低、毕业生的就业率与用人单位的反馈等。满足社会需求的程度与水平是高等教育外在价值的基准线,是高等教育市场对高等教育评价的标准。
3.高等教育内在价值的基准线:高校的标准
在高等教育评价活动中,高校既是评价客体又是评价主体。作为评价主体,高校与其他评价组织相比有着自身独特的特点,正如伯顿・克拉克所提出的:“广阔的知识领域是高等教育机构和系统的一个独特和主要的特征,为这一特征所驱使而形成的高等教育特殊形态并非是习惯于其它社会部门组织生活的那些人所易理解的”。在高校里从事高深知识活动的人,他们忠于自己的学科或专业,服从于知识本身的内在规律,这种服从往往比行政规定或市场规则更具自觉性。在高等教育评价活动中,高校以高深知识为核心的各种活动,满足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程度是高等教育内在价值的基准线,也是高校的自我评价标准。
4.高等教育个体价值的基准线:学生的标准
高等教育对个体社会化、社会个体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个体适应将来的社会生活,以及实现个体价值打下坚实基础。高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强调学生的主体性,表现出高等教育的“人本主义”价值取向,并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良好的育人环境。
学生作为高等教育利益群体之一,有着发展自己、实现个体价值的需求,希望高等教育为满足他们的需求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高校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学生的需求,体现了高等教育的个体价值,这是高等教育个体价值的基准线,也是学生对高等教育评价的标准。
二、高等教育评价标准的多元化
高等教育评价标准是高等教育价值判断问题,是高等教育价值的基准线。由于评价主体不同,其标准所体现出来的高等教育价值取向也具有较大的差异性。作为评价客体的高等教育,其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高等教育评价标准的多元,主要表现在:实施不同价值取向的教育内容及其高等教育机构,决定了标准在类型上的多元化;不同的评价手段及方法,决定了标准在内部构造上的多元化;不同的评价目的与任务,决定了标准在层级上的多元化。
(一)标准类型的多元化
纵观大学发展的历史,从教育内容上看,基本形成三种价
值取向,一种是学术性的,一种是职业性的,一种是素质性的。不同价值取向的教育内容在课程上的不同体现,形成了不同形式的人才培养模式。如果以培养人才的类型、层次与规格等作为划分高等教育评价类型的依据,就会形成相应的多元化评价标准,如研究型大学评价标准、应用型院校评价标准、高等职业技术型院校评价标准。
如果把高校所含学科的多少作为划分高等教育评价类型的依据,也会形成相应的多元化评价标准,如学科门类在6个以上的综合性大学评价标准、学科门类在3―5个之间的多科性大学评价标准、学科门类在2个以下的单科性大学评价标准。
如果把学科专业作为划分高等教育评价类型的依据,根据每一种学科专业自身的特点与发展要求,就会相应产生更多类型的评价标准,如医学类专业评价标准、法律类专业评价标准、工程类专业评价标准等。
如果把高等教育的某个方面或领域作为划分高等教育评价类型的依据,也会产生相应的多元化评价标准,如科研水平评价标准、教学水平评价标准、课程评价标准、学生学习成果评价标准等等。
(二)标准构造的多元化
斯克里夫认为,“评价本身是一种方法论的实践……这一活动仅仅在于收集和综合用一套己被赋予权重的目的量表测出的成绩资料,以便进行比较评定或数值评定,以及在于证明(a)资料收集的工具;(b)权重;(c)目的等选择方面的合理性。”诚然,评价的确需要选择合理的方法,可是不应把评价专家等同于质量检查员,把评价工作看成是验证性的。事实上,在评价实践活动中,评价标准的选择与制定是一种探究性的工作。
当今的许多评价活动很少使用单一的方法,即便是“形成性评价”、“总结性评价”与“绩效评价”等也是多种评价方法的综合运用。正因为评价方法的多元,才决定了评价标准在其内部构造上的多元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质化标准
质化评价是将事物现象进行本质化的判断过程,在评价之前不能提出某些价值的假设,也没有既定的理想价值状态作为参照,完全根据评价者对资料的分析,其目的是为了发现新的价值,所以没有明确的评价标准。我们把这种在质化评价中没有明确评价标准的“标准”称为质化标准。
虽然这种评价没有明确的标准,但它不是纯主观的,也不是定性评价。因为质化评价依据的是事实资料,是第一手资料,最具客观性,会告诉评价者关于评价客体的一切,评价者的判断确实带有主观性,但这种判断不是“武断”,而更接近于“发现”,是建立在评价者理性和经验基础上的判断。质化评价与定性评价的区别在于评价之前是否有既定的理想价值状态作为参照,评价的目的是发现新价值还是判断与既定价值的契合程度。
2.定性标准
“所谓定性评价,是指在己有的价值理论指导下,根据既定的价值结构,运用非数学方法对评价对象的价值结构与既定价值结构的一致性作出判断的评价,定性评价的直接目的是确认事物是否具有现有的某种价值。定性评价也是逻辑而系统的评价。”我们把这种定性评价中的既定价值结构,即由评价主体事先设定好的理想价值状态称之为定性标准。
定性评价与质化评价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借助于表现事物价值的文字资料、行为体现和事实状态等评价客体,不提倡使用数学方法。与质化标准相比,定性标准是明确的,并且是事先制定好的。
3.量化标准
量化评价是评价主体在没有把握评价客体价值的前提下,将评价客体所表现出来的现象视为特定数学系统中的“数”,从而得到一些数据,再利用这些数据对客体进行价值判断,试图发现新价值的过程。由于量化评价的目的是为了证实价值创新的需要,在收集资料时,其范围与手段都是未知的,所以不存在明确的评价标准。我们把这种在量化评价中没有明确评价标准的“标准”称之为量化标准。
由于量化标准的不明确性,量化评价带有主观色彩。这与定量评价的客观性形成鲜明的对比。量化评价是从量的角度为人们提供了发现新价值的一种方法,从开始就没有特定的价值理论体系作为指导,只是用归纳的方法建立起一种普通的、与客体价值结构相对应的假设数学结构,其评价结果多体现为量表,评价结论存在着效度问题。
4.定量标准
定量评价是运用定量数据对评价客体进行价值判断的过程,是评价主体用已经建立起来的、与数学结构模式相对应的价值结构模式,去判断评价客体当前的价值是否具有他们所需要的价值。我们把在定量评价中的既定价值结构,即评价主体事先已经制定好的、与数学结构相对应的价值结构称之为定量标准。
定量评价与量化评价有相同之处,它们都需要运用数学科学与技术,二者的联系在于量化评价的结果通常是定量评价的前提,定量评价强调按着量化评价所建立起来的、与价值结构相对应的数学结构进行评价。与量化标准相比,定量标准是非常明确的,事先制定好的,并且具有客观性,体现评价主体对评价客体现实价值的需求程度。
(三)标准层级的多元化
在高等教育评价活动中,根据评价的目的与任务,对所要考察的高等教育某些领域或整体的价值要求程度不同,其基准线水平也不一样,如合格基准线、良好基准线、优秀基准线等。基于不同水平要求的基准线形成了评价标准的层级结构,具体由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等构成。不同基准线之间是一个评价标准要求的范围空间,合格是最基本要求,作为评价标准的第一个层级,其次是良好和优秀,即第二层级和第三层级,其程度逐步提高。
评价的目的和任务不同,所选择的评价标准也不同,产生评价标准的结构也不尽相同。如认证评价,只选择与制定了一个最基本的评价标准,即合格标准,属于第一层级,其评价结果只有通过与不通过。选优评估则是几个层级评价标准的综合应用,即合格标准、良好标准和优秀标准,评价结果也相应出现了合格、良好和优秀。评价标准的层级还具有潜在性,如以排序为主要目的和任务的评价,如大学排行,在评价之前,需要构建一套评价指标体系,其评价标准的层级表现并不明显,在评价结果产生之后,其标准的层级才显现出来。从整体上看,高等教育评价标准在层级上是多元化的。
三、高等教育评价标准的选择
大学之所以为大学,是因为她具有与其他社会组织不同的固有属性。然而,大学又没有停留在最初形态上,其多样化发展又使今天的大学与过去的大学不可相提并论,每所大学都有各自的特殊性。大学的共性与个性,给高等教育评价标准的选择带来了两难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我们深入认识高校的共性与个性,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
(一)共性:通用标准
高等教育评价标准不是某一特定高校的标准,它必须关注一个国家或地区、一个学科或专业的整体发展程度与水平。因此,研究高校的共性,选择与制定评价的通用标准,是高等教育评价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
共性是通用标准的基础,对于共性,我们应该从两个维度上去认识它,即评价客体本身和客体发展的程度。评价客体本身的共性,是指评价对象的同一性与可比性,如相同类型层次的院校、同类专业或学科等,它是通用标准选择的前提;客体发展程度的共性,是指评价对象的发展水平,如合格、优秀、一流等,它是通用标准选择的基准线。
(二)个性:特色标准
“多样化”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是高等教育机构个性彰显的结果。个性是高校的内在品质与外显特色。每所高校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传统和与众不同的内外环境,都有自己不同于其他院校的文化积淀、人才培养模式和科研风格。它隐藏在高校的办学思想和目标之中,孕育在教育实践活动之上,最终体现为高校的个性。
有个性才有特色,有特色才具生命力。个性是高校找到自我、增强信心的基础,特色是高校树立品牌和形象的主要依托,所以高等教育评价需要凸显高校特色,关注高校的个性发展。个性是特色标准选择的基础,特色标准完全是判断问题,其基准线是模糊的,也可理解为“无标准”的标准,是评价专家的理性与经验的判断结果。特色标准通常是描述性的,如长期形成的历史文化积淀、得到社会认可、独特性、创新性、指导性、稳定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