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公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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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范文1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资产管理公司范文2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保证保险合同具有担保合同的性质。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时,适用保险法,保险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担保法。由于上述司法解释稿尚在征求意见阶段,还没有被赋予法律效力,姑且可以看作是一种学术观点。2004年,保监会《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2004]7号),规定“严禁将车贷险业务办成担保业务”。因此,就保险、法律的理论学术界和保险实务界来说,意见分歧很大。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和法官认为保证保险虽然有某些担保的属性,但还是应该归为保险。其主要的、核心的理由是:虽然保证保险某种程度上具有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功能,但是,界定民事法律行为法律性质的依据应当是该行为本身而不是行为的目的或者功能。无论银行是否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作协议,特定的保证保险关系的成立,还是必须以借款人就特定的汽车消费贷款向保险公司投保并签订保险合同为前提。保险关系更加符合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应该指出的是,保证保险作为未经保监会核定的业务,其经营是违法的,其违法利益不应当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因此在法律意义上有关保证保险的合同均应属于无效合同,对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这一观点若被采纳,其影响范围将会很大,实践中是否可行尚难预料。

2.保险单与业务合作协议之间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关于合作协议与保险条款的关系,鉴于实践中保险合同订立在合作协议之后,故银行接受与合作协议不一致的保险合同,则应视为银行和保险公司在特定保证保险关系中达成了以保险合同约定变更合作协议相应约定的默示协议。但如果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合作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保险合同和合作协议约定相冲突时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的除外。

3.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与《借款合同》系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和法律关系,相互之间不应当理解为主从合同关系。因此,法院对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之间的效力问题产生了分歧。我们认为,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借款人)基于借款合同对银行应负的还款义务,如果借款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就失去了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也应当归于无效。

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的依据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应当履行的还款义务,即合法的债务。投保人可能因非法借款(骗贷)或不当得利(借款合同未生效,使其丧失取得贷款的法律依据)使其对保险标的丧失保险利益,因为保险利益是受法律承认或保护的非法骗贷和不当得利均不应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1

4.资产管理公司能否把借款人、担保人、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对于将借款人与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的问题是不存在争议的,而能否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则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保证保险合同和相关消费贷款合同是互相独立的,彼此并无主从关联。故除确有助于便利诉讼、解决纠纷的个案外,不宜将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并处理。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保险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出了同样的意见。

本所认为,对于债权人来说,仅就单笔贷款而言,贷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人的投保义务,而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则是借款人未及时履行借款合同,两个合同相互依存,将借款人、担保人以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不违反一案一诉的原则,况且,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无所谓的“一案一诉”的诉讼原则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采取分别诉讼的途径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若单独保险合同纠纷,由于保险合同一般会对违约金、罚息等内容约定免除赔偿责任,因此,即使银行胜诉,债权仍无法完全实现。

其次,若单独借款人,尽管可以保证在诉讼结果上的完全胜诉,但保证保险作为对债权的保障措施则失去其实际的意义,对债权的切实保障不足。

再次,若将借款关系和保险合同纠纷分别诉讼,人为地加大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时间和成本。

5.保险公司的抗辩权可能对资产管理公司造成影响

虽然资产管理公司取代了银行的地位,但是保险公司相关的抗辩权是依然存在的。

(1)保险公司的先诉抗辩权问题

实践中,银行不债务人及经销商,仅保险公司的案件比较多。其的依据为银行、经销商、保险公司签订的关于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三方协议”以及保险公司向债务人出具的保险单。突出的问题是,为查清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保险人能否主张先诉抗辩权,要求追加债务人及担保人参加诉讼。

现有案件中出现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规定责任赔偿。”保险公司往往据此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银行未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前,单独保险公司,法院应当以银行尚不能就不保险合同行使债的请求权为由,裁定驳回银行的。如果银行将债权人、经销商、保险公司一并提讼时,法院可判决保险公司对处分物的担保或向担保人追偿后不足的部分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有法院对以上问题持相反的意见,因为,保证保险合同并不从属于借款合同,也不是对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1,因此,不存在银行主张保险债权前,必须先借款人或先处分抵押物问题。这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二审判决中得到了确认。

(2)保险人基于保险单的背面条款的抗辩权

保单背面条款属于有效的合同条款,对保险单上载明的当事人各方具有拘束力。但是,银行作为被保险人,并非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只是关系人。因此,保险单的背面条款并不能当然地对被保险人产生效力。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单纯依据保险单的背面条款而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而要结合其他相关的协议加以考察。

(3)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产生的抗辩权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若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的,将极有可能免除保险责任。这种风险对资产管理公司而言是存在的。

(4)关于贷款诈骗对保险的影响

目前,只要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在贷款和投保时所提供的部分文件虚假,保险公司为达到免赔的目的就会采取刑事报案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介入。但是,根据目前个人贷款的程序规定,许多贷款和投保所需的文件形式过于格式化,对于许多具备还款能力的当事人来说是无法取得的,因此提供部分虚假文件不能等同于“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

在法律上,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犯罪,应当考察当事人在办理贷款和投保时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应仅依据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人民法院是否制作调查笔录进行判定。对此,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慎重的态度,应当避免轻易介入经济纠纷,防止他人以此逃避法律责任的承担。

参考文献:

[1]王全弟主编,《债法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版。

[2]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C],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陈贵民,《民商审判案例与实务》[M],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

[4]陆永隶主编,《金融贷款担保案例评析》[M],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5]吴志攀主编,《金融法律典型案例解析》[C]第二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9月版。

[6]韩良主编,《贷款担保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C],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版。

*中山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1参见王全弟主编的《债法概论》115页,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版。

2参见《合同法》第41、42、43条,学者对此的相关理解可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181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登记继续有效。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相关案例见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案[2001]1024号。转自陈贵民《民商审判案例与实务》308页,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

3参见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案[2002]4110号。转自陈贵民《民商审判案例与实务》314页,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另一个相关案例可参见陆永隶主编《金融贷款担保案例评析》第4页,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资产管理公司范文3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 “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

    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 “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资产管理公司范文4

关键词:资产管理公司;存款保险公司;转型

2007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加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后,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纷纷加快了商业化转型的步伐,依托证券、信托、基金、租赁等金融服务平台进行发展,但是其规模庞大的不良资产处置部门的转型方式一直没有明确,并且随着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提速这一问题开始凸现出来。究竟是解散撤销这些机构、还是让其并入原来对口的商业银行,大家众说纷纭。

从长远看,我国的经济发展会受到经济周期的影响,新的不良资产还会大量产生,因此保留专业化的资产处置部门是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如果将四家转型后的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管理部门合并重组,纳入到未来的存款保险体系当中去,既能满足提高不良资产处理进度、提高保险基金回收效率的需要,又不会使已有的社会资源被浪费。

一、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并入存款保险公司的可能性

(一)拥有大量的专业化技术人员和丰富的资产管理、处置经验

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拥有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在内的大量的资产处置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占到员工总数的10%以上,人力资源储备十分丰富。截至2006年底,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政策性不良资产12102.82亿元,累计回收现金2110亿元,此外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还承接了一部分价值较高的商业性不良贷款回收业务并取得了不错的业绩,因此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负责资产清算、处置职能的时候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而以上专业人员恰恰是未来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必不可少的,存款保险机构完全可以将其中的员工吸纳进来,使自身开展业务更加顺利。

(二)拥有大量的资产处置、销售渠道和分支机构

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均广泛建立分支机构,每家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各地都拥有20-30家的办事处,遍布我国的主要省份和地区。在历时十年的资产处置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各地的拍卖行、民营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投行等机构处理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为加快资产的处置速度提供了很好的探索。未来的存款保险机构成立后,应当借鉴这一经验,加强与外部专业化机构的合作,提高资产处置效率。

(三)吸收、学习到更多的先进资产处置经验和技术

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与国际上著名的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等专业机构的合作,在运用多种创新手段处置不良资产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成功的实践。例如2002年3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摩根士丹利合作组建第一联合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在七年的经营期限内处置完华融打包出售的价值108亿元的四个资产包。通过与这些国际化专业机构的合作,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提高了资产处置速度,并且学到了先进的资产处置技术,在资产回收率、资产处置速度等指标上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并入存款保险公司的必然性

(一)资金来源稳定而充裕,可以有效提高资产处置效率

国外存款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经验表明,要想保持资产处置的速度,必须有强大的资金来源做支持。如果资产管理机构缺少充裕的资金,就会使得资产管理机构对不良资产的接管期延长,从而使接管营运成本上升。而我国的资产管理公司一成立就面临着用于资产处置的资金不足,不得不向央行借款并发行巨额的金融债券,较大的还本付息的压力严重威胁着资产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使得资产处置成本较其他国家高出许多。

此外还有经营管理过程中支付的人员费用、管理费用和业务费用等,都需要通过处置资产回收的现金流来消化。而并入存款保险机构以后,则可以通过筹集保费的方式来解决保险基金来源不足的问题,获得稳定的资金支持,并且可以通过收取差额保费的方式来控制投保金融机构的风险,提高投保资产的质量,降低资产处置成本,提高保险资金运行效率。

(二)作为资产的债权人可以行使多种处置手段,降低资产处置成本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和存款保险公司两种机构在续存期限、职能定位的不同,两个机构所采用的资产处置方式不尽相同。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为了应对金融危机或者金融改革而产生的,时间上的紧迫性使其在处置资产时更多强调资产的处置速度而较少关注资产重组,这样它就被迫放弃一些可能降低资产处置成本的重组方式而采用直接进行资产的转让,这就无形当中增加了资产的处置成本。而存款保险公司则拥有充足的时间去评估不良资产的状况并决定最合适的处置方式,可以更多地采用资产重组的手段。

可以借鉴美国等国的成功经验,让资产管理公司与存款保险制度两者的优势相结合,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入存款保险机构后可充当“搭桥”银行的角色,即成立一家新的金融机构,购买并承接经营陷入困难银行的资产和负债,或者可以通过购买其普通股和认购其优先股,对金融机构实施增资,尽可能的减小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此外资产管理公司并入存款保险机构以后,也可以利用较为充裕的时间来对接管的不良资产进行资产重组,通过整合相关资源、打包出售等方式为手中的不良资产找到一个好婆家,提高现金回收率。

(三)彻底的解决原有公司治理机制不明,国家注入资本的归属、债务承担等问题

在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财政部向每家资产管理公司注资100亿元人民币,并且为其负担员工工资。此外,为了解决处置资金的不足,中国人民银行向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了5700亿元再贷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也向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发行了总计8200亿元的金融债券。由于债务承担的政策并不明朗,在巨额再贷款和金融债券的最终处置方法明确前,

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很难进行彻底的商业化转型。如果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全部转为商业化运作,则相当于利用国家的财政资金从事非公益性的经营活动,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思路即国有资本应当尽量退出竞争性领域,鼓励民营资本的发展相悖。

如果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一部分进行重组,并入未来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则上述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原来政策性不良贷款等历史问题导致的处置成本及所欠再贷款和金融债券纳入到存款保险机构,并由财政拨款逐年核销;商业性不良贷款导致的处置成本由存款保险保费来抵偿。国家注入的资本金一部分划拨到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化解金融风险、稳定金融秩序的职能,为社会提供了必要的公共产品,避免“与民争利”。

(四)充分优化资源配置

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出发,若在未来的存款保险体系内新设立一个专业化资产处置部门,它的业务范围必定会和现有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相重合。同样都是由政府注资成立的机构,两个职能和业务都类似的部门在人员和机构设置上肯定会出现重复现象,不但发挥不出资产处置的规模经济效应,还会造成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这将造成社会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如果我国未来采取强制性的存款保险措施,则存款保险机构会成为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的接管人和清算人。在金融系统健康运营的状态下,由于需要处置不良资产数量有限,存款保险公司的资产处置清算部门完全有能力独自承担这一任务,那么资产管理公司的作用就会被其替代,没有继续存在的价值。只有将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部门纳入到未来的存款保险体系当中,才能充分发挥其原有在资产处置经验、资产处置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不良资产处置的最大收益。

三、转型路径

(一)整合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部门,组建临时资产处置机构

在存款保险机构还没完全建立起来时,可以先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后剩余的资产进行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运营绩效做出评价,吸取以往资产处置工作当中的经验和教训;而后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对原有的业务和人员进行整合,组建成为一家综合性的不良资产处置的临时性过渡机构,为将资产管理公司最终纳入存款保险机构做准备。在此期间应当继续处置剩余的不良资产,争取在将资产管理公司纳入存款保险机构前,将不良资产尽量处置完毕,完成国家赋予的使命。

(二)完成存款保险机构内资产处置组织的设置

随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存款保险机构的建立,可以将整合后的资产管理公司纳入其中,成为存款保险公司所属的专业化资产处置部门,并赋予其适当的独立性和充裕的资金支持,使它能够完成不良资产的清算、处置等职能,成为存款保险体系当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按照我国金融改革的进程,我国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商业化转型之后势必会保留部分资产处置部门来解决剩余的资产处理任务并争取承揽政策性银行、地方中小商业银行等机构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

如果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部门重组后并纳入未来的存款保险机构,就能够解决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不彻底的难题,这样既可以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使不良资产的处置保持较低的成本;又能减少未来金融系统的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实现规模经济,节约社会资源。因此,重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部门纳入到未来存款保险机构之中的转型路径,无论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还是从存款保险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角度,都不失为一个可行的方案。

参考文献:

1、张湛.对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的思考[J].经济问题探索,2004(5).

2、郑辉昌,罗慧英.探析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转型方向[J].现代管理科学,2006(5).

3、王自力.中国的存款保险机构与资产处置组织[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

4、申希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前景分析[J].上海金融,2003(9).

5、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编.危机管理1980~1994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相处置信托公司的经验[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资产管理公司范文5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保险业发展的意义

2003年保监会工作会议传出重要消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内众多保险公司纷纷响应。此举是对业界呼吁多年的改革现有保险资金运用体制的实质性推动,对解决当前困扰保险业的诸多是一项重大利好,对于加快保险业发展、提升保险业在业乃至整个国民中的地位具有重大意义。

1.在产、寿险分业的基础上,将投资这一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实施专业化经营,对于改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指标、进一步提升专业化管理水平具有现实意义,并因此改善保险业的监管环境。

2.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对投资风险的严格控制。保险公司作为从事风险经营的,面临资产风险、产品定价风险、利率风险及其它、法律、技术等各类风险,不同风险的特点和管控模式各不相同,成立专业资产管理公司,有利于从法人治理、内控机制等方面对于资产风险进行严格控制,防止保险投资的过度风险。

3.成立专业公司,建立起不同法人之间的资金防火墙,有利于加强资金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小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

4.专业资产管理公司,除了接受母公司保险资金的委托管理之外,还可以凭借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投资管理能力,接受保障基金、慈善福利基金等机构和个人的资产委托管理,从而大大增强保险集团的资金实力,对于提升保险公司的声誉和地位,提高偿付能力有深远的意义。国际上大型保险集团的受托管理资产规模都相当大,如AXA保险集团2001年拥有保险资产4000亿欧元,其受托管理资产达到5096亿欧元。

5.从长远看,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拓宽投资渠道,有利于尽快提高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影响力。在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上,保险资金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如美国资本市场,保险资金占总资金量的20%以上,日本则占到40%以上。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门槛和业务范围

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宜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主要股东为相关保险公司,还可以吸收1~2家内资或外资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战略股东,提供相关技术保障。

关于资本规范,最低门槛宜设10亿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以受托管理资产为主要业务的法人实体,由于受托管理的保险资产规模都相当大,因此,对其自有资本应有较高要求。设置这一门槛意味着自有资本在20亿元以下的保险公司就不具备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条件,有利于从源头加强监控,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

关于业务范围,现行《保险法》对保险投资的限制仍然很严格,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最重要的就是要突破现有业务范围和业务模式。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从事以下几类业务:

1.资产业务。除现有保险公司可以从事的投资业务之外,还应逐步放开实业投资及其它金融投资业务。

(1)直接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股权投资。放开股票投资,可以充分发挥巨额保险资金在股票市场上的“定海神针”的作用,监管机构对股票投资总额及单个股票投资比例进行限制,防止过度风险。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有发展潜力的国有企业进行收购、兼并和重组,对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本身是一种重大支持,同时也使保险资产享受重组带来的增值收益。

(2)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伴随我国经济长期稳定增长,道路、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当活跃,这些项目具有回报稳定、收益期限长、投资风险小的特点,保险资金投入这些项目,可以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有效解决负债和资产期限严重不匹配的问题。

(3)金融租赁业务。我国居民消费结构升级,购置不动产和汽车等大件商品日益成为消费主流,公司完全可以凭借保险业务所掌握的大量客户资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从事这类融资租赁业务。

(4)收购及处理金融业不良资产。保险业由于原因也积累了大量不良资产,受托管理资产中也包含此类不良资产,公司可以通过债务重组、资产置换、转让、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各种手段处理不良资产,积累一定经验后,还可以主动去收购和处置银行、证券等行业的不良资产,提供增值服务。

(5)外汇交易和境外投资。大型保险公司都有一定数量外汇,随着国际政治、经济的动荡,汇率风险随之增大,应允许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锁定汇率风险;允许购买高信用等级的外国政府债券;随着我国人世之后与国外保险市场对等开放,还应允许有实力的公司打人国际保险市场,甚至到国外资本市场购并国外同业。

2.负债(信托)业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业务逐步放开之后,公司运作人资金的投资管理能力将会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增强,应允许公司面向接受资产委托管理,可以接受社会保障基金、慈善福利基金及其他机构的委托资产管理。另外,还应允许公司根据需要发行债券,扩展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

3.中间业务。利用公司所掌握的强大的投资信息和人才优势,广泛开展中介业务,如开展投资、财务及咨询、项目融资、资产及项目评估。

对以上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应根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采取初步放开的方式。随着我国保险资产每年以30%以上的速度增长,必将快速提高保险资产在资本市场乃至整个国民中的地位,对提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也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组织运作模式和风险控制体系

保险公司是专业经营风险的,保险资产是公司应对各种赔付和给付的资金保障,资金的安全性是第一位的。随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的扩大,如何建立和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在法人治理、内控制度和资产负债管理等三个方面加强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

1.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即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相互制衡机制。一是股权结构优化,以保险公司为主,吸收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和项目投资管理经验的证券或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战略股东,有利于吸收它们的管理制度和技术、,高起点打造公司资产管理能力。二是加强董事会治理,设计合理的董事会结构,即优化董事会成员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人数结构,以保证充分行使董事会的职能,保证决策的合理化及监控的有效性。从专业结构上看,要有一定数量的精算专家、财务审计专家、投资管理专家。三是完善董事会的工作机制,如建立重大决策委员会制度、引入董事违章追溯制度等,以保证董事会决策的性。四是建立完善的经理层薪酬激励和制约机制。薪酬激励机制要长短期结合,在一般年薪中加入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股票期权激励,使经理人注重公司的的连续性,避免短期行为;同时,还要建立经理层的硬性约束机制,要设定一个解聘经理人员的明确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经理人员要毫不留情的予以免职。

2.投资管理体系和内控机制保险资金的运用面临着许多风险:利率风险、道德风险、操作失误、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为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资金运用的各种风险,建立安全有效的投资组织管理体系和内控机制。

保险投资管理体系的建立,主要体现在投资的前后台分开。为了有效的防范风险,前台投资操作部门应该与后台投资绩效评估与风险监控部门严格独立开来。前后台的分工,在风险控制上应该体现在事先预防、事中监控、事后监督上。事先预防是指前后台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共订投资规则;事中监控就是后台对前台操作进行实时监控,动态掌握情况;事后监督要求后台监控部门组织定期检查,以防止违反投资政策的行为发生。

健全有效的内控机制,主要体现在:(1)资金要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下属部门按核定限额留足周转金后备,其余资金应全部上划到公司,做到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减少风险产生的环节,实现资金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严格授权、顺序递进、权责统一。在投资管理过程中,严格按额度大小,明确决策和使用权限。决策要自上而下、计划和执行应自下而上,权责清晰、责任明确,每一层级都要对权限内的决策和使用结果负责。(3)分工配合、互相制约。业务部门和岗位设置应权责分明、互相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互相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4)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制度的缺位必然带来许多实际操作中的,进而滋生风险。因此,必须建立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如资金划拨管理制度、集中交易管理制度、账户管理制度、核算管理制度等等,使各环节的操作程序化、规范化。

3.建立资产负债管理体系,全面控制投资业务风险

资产管理公司范文6

金融机构患上“断流症”,往往可以通过中央银行的流动性注入,暂时缓解甚至最终消除。然而,金融一旦陷入“滞流症”就没有这么简单了。中国政府在十多年前成立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等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是在中国的金融业增加了金融“流”循环系统里的“滞流症”治愈专家。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设立到存废,一直颇受争议。当初设立金融资管公司,或许仅仅是为了集中收购、管理与处置四大国有银行积累的巨额不良金融债权资产的权宜之策,谁家的孩子谁家抱,待不良资产处置完毕,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再回归母体银行。

但金融资管公司实际作用的发挥却超出了预期,它们不仅成功地治愈了“滞流症”,形成了有助于让金融始终处于流动性的健康状态,四大国有银行先后上市,而且此后,四大金融资管公司将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业务常态化,金融机构可以随时将不良资产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转让给金融资管公司进行管理和处置。

近三年来,四大金融资管公司通过商业化的方式,收购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达千亿元,及时化解了金融风险。这些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金融租赁、信托、保险、小额贷款公司等。现在,金融资管公司正朝着以不良资产为主业的综合金融服务商的方向发展,为解决金融“滞流症”提供配套的解决方案。

金融资管公司还可以收购和处置非金融类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收购和处置企业的应收账款。许多企业因应收账款不能及时回笼,造成企业资金链条断裂而陷入困境。金融资管公司通过收购和处置企业的应收账款,可帮助企业摆脱困境,提升企业的融资能力,继而成为金融机构的优良客户,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同时也创造了金融业的流动性需求。现在,如有应收款不能及时回笼而陷入困境的企业,便可以找金融资管公司来拯救。

收购、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是金融领域里的“高科技”。现在的问题是,对于金融资管公司,国家要给予适当的政策扶持,尤其是要修订金融资管公司条例,要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避免鱼龙混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