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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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细则

监理细则范文1

关键字:监理实施细则,模块化管理,探析

Abstract: the supervision of 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have specific aim and practical feasibility, its are professional is more outstanding,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methods of program are obviously reflect. The same professional supervision of 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roject will be for category and supervisory staff technology quality obviously differences are. In order to make most of the supervision of 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ck of feasibility and targeted, can't work to a reasonable effective guidance. Modular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general situation, supervision into basis, process, main points and check list directory, so can make supervision rules has feasibility, be helpful for engineering management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arty and the supervision work, make the work efficiency was improved.

Key words: 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supervision, modular management, this paper

中图分类号:U4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监理实施细则的概况

细则的含义是有关规章制度、措施、方法等的详细的规则,而监理实施细则是在监理规划的基础上,由项目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建设工程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实施的操作性文件。由此可见,监理实施细则所体现的是项目监理机构对该工程项目在各专业技术、管理和目标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那么质量控制工作方面的监理实施细则在编制要求就必须体现质量控制工作的各个环节,应做到具体化、规范化、统一化、程式化、格式化。

1、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编制程序、依据及作用

细则内容:

(1)工程概况

(2)本工程的特点及拟采取的监理措施

(3)监理工作流程

(4)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5)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编制程序:

(1)施工准备的阶段,在工程施工之前,编制对承包人的准备工作做具体地检查和说明检查内容;编制对承包人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查方法。

(2)施工阶段,各质量控制点位置的明确;编制对质量控制点检查的方法和工程的质量进行控制;对质量通病提出预控措施,提醒承包人如何进行预控。

(3)指导质量监理的工作内容,如何进行动态控制,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工作。

(4)明确施工质量监理的方法,即检抽样试验、查核实、检测与测量、工地巡视、旁站、签发指令文件的适用范围;对各个阶段及施工中各个环节各道工序进行系统的、严格的、全面的质量管理和监督,保证达到质量监理的目标。

(5)突出重点,书写如何对工程的重点、难点进行质量控制,如何处理和预防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

(6)制定工作流程来指导工程的监理和施工,规范承包人的施工活动,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和统一承包人及管理的工作步骤。

编制依据:

(1)已经被批准的监理规划

(2)和专业工程相关的设计文件、标准及技术资料

(3)工程项目的组织设计

细则作用:

(1)对业主的作用:监理委托合同确定了业主和监理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监理代表着业主的利益工作。监理实施细则是监理工作指导性资料,体现了监理单位对项目控制的理解能力、程序控制技术水平。详实和针对性较强的监理实施细则可以消除业主对监理工作能力的疑虑,增强信任感,有利于业主对监理工作的支持。

(2)对承包人的作用:监理实施细则下发后,能使承包人清楚各分项工程的监理方法和控制程序。在实际工作中能加强和监理的联系、沟通,明确各质量控制点的检查方法与检验程序,在做好自检的基础上,为监理的抽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监理实施细则中对工程质量的难点、重点通病及都有应急和预防处理措施。这对承包人起着良好的警示作用,它能时刻提醒承包人在施工中注意哪些问题,如何预防质量通病的产生,避免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及延误工期。加强承包人的自检工作,完善质量的保证体系,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提高整体的管理水平。

(3)对监理的作用:对监理工作进行指导,使其进行更好地质量控制。使监理增加对本工程的熟悉和认识程度,开展针对性地监理的工作。监理实施细则中质量难点、重点及通病的分析及预控措施,在施工中能使现场监理人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利于保证工程的质量,使监理的监理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得到提高。

2、监理实施细则在实际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1)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时,专业工程的特点阐述存在缺陷或漏项

(2)监理工作的流程混乱不合理

(3)监理工作控制的方法、要点和措施不具有针对性

(4)工程项目目标的描述没有体现

(5)管理层不能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对工程进行检查监理

二、设计监理实施细则中模块化的组织结构

监理细则范文2

一、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首先熟悉图纸,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会审时与设计人员协商解决。

2、在施工前将暖卫给排水消防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工艺方法编制出来,报监理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其内容包括:

(1)暖卫工程予控的质量等级;

(2)暖卫施工人员的名单、专业工种的证件(复印件);

(3)施工机具及施工设备情况表;

(4)工程用的材料及设备情况表;

(5)详细的技术交底;

(6)工程进度一览表;

(7)安全施工组织措施。

二、监理工作的依据和执行标准是国家的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即GB50242-2002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工作。

三、材料要求

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消防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应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设计要求。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核查确认。

2、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进行验收,包装应完好,表面无划痕及外力冲击破损。

3、主要器具和设备必须有完整的安装使用说明书,进场后应对器具和设备做好成品保护和包储工作。 四、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1、建筑给排水及暖卫、消防工程与相关专业之间进行交接质量检查,并形成记录。

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经验收各方检验合格的方可隐蔽,形成记录。

3、各种管道安装的型号、规格、位置及要求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规定。各种支、托、吊架的安装时规格、型号、位置、间距及要求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及本规范规定。 5、排水管道安装时对其材料的外观进行检查,各种管件、配件的型号、颜色必须与管道相一致。安装后必须对管道用包装物将管道进行包裹,以免二次污染。固定件必须安装牢固,坡度正确,无倒坡现象。排水管道出基础时,管顶面与洞口有15CM的间距 隐蔽时应用砂土或素土填埋。按要求设置伸缩节,检查口及清扫口。

监理细则范文3

二、开 工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程 序 2.2 灌浆试验结束后,承建单位应及时整理试验成果报告报送监理部审批。

其内容应包括:

(1)作业工序、方法与采用的设备。

(2)材料及品质、浆材的可灌性、浆液配比及开灌水灰比。

(3)根据各类岩性地质构造及渗透性等所确定的随孔深而增加的灌浆压力等有关建议。

2.3 承建单位应在灌浆作业开工的21天前,根据灌浆试验成果和监理部的审批意见与技术规范要求,结合现场施工条件,编制灌浆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部批准。

其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灌浆工程部位、施工布置、钻孔分序与编号等)。

(2)灌浆工序、工艺和压力。

(3)灌浆材料及其品质。

(4)施工进度计划。

(5)机械设备配置与劳动力组织。

(6)质量控制措施。

(7)灌浆计量设备与灌入量控制方法。

(8)作业原始记录资料收集与整理。

(9)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措施。

2.4 承建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设备进场。运至施工现场用于灌浆作业的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计量观测装置和其他辅助设备,必须经过检查、率定、安装调试并经监理工程师认证合格,方格使用。

2.5 承建单位应做好各种灌浆材料的检测和浆材配比的试验工作,并于灌浆作业开始前将试验成果报送监理部批准。

2.6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工程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递交。

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文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7 除非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的24h内开出相应项目的开工许可证或开工批复文件。

2.8 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开工申请所必须的文件和资料,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签意见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三、施 工 过 程 监 理

3.1 承建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按序施放孔位,并在实地注明各孔序号与孔号。

承建单位应凭证开钻,即在钻孔8h前,由承建单位技术员签发“钻孔生产任务通知单”,并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钻孔应按设计序次进行,未经设计修改或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承建单位不得随意改变钻孔序次。

3.2 钻孔作业中,承建单位应对孔斜、孔深及时进行检查。保证钻孔质量,并认真填写钻孔班报。

各孔终孔前4h,承建单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参加终孔检查。检查时必须有钻孔原始记录,对于取芯钻孔(先导孔、检查孔),承建单位还应及时填写“岩心相关表”,并出示保存完整的岩芯。

监理细则范文4

关键词:工程监理、监理细则、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O213.1 文献标识码:A

1、工程概况

新建门诊医技综合楼:A区地下二层,地上二十层,B区地下二层,地上七层,C区地下二层,地上三层,D区地上三层。总建筑面积91358.5m2,地上建筑面积75826.1m2,地下建筑面积15532.4m2。

结构类型:C座住院楼为框架剪力墙及框架结构,地下一层,地上十七层,北侧附楼六层。抗震设防裂度八度。耐火等级地下一级,地上一级。屋面防水等级为Ⅱ级。建筑使用年限50年。

2、监理工作依据:设计文件、测量起始依据文件、监理合同文件、《监理规划(质量计划)》、《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建筑变形测量规范》、《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工程测量规范》。

3、监理人员及仪器配置

(1)人员配置(表1)。为保证本工程施工测量监理工作的水平、充分发挥监理单位测量监理的作用,监理单位应配置专业测量人员常驻项目监理机构。由测量监理组长及土建监理组长共同协助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施工测量的监理工作,凡需操作测量仪器实测的测量监理项目均由专业测量人员完成。

表1施工测量监理人员配置表

序号 职 责 配备人员

1 测量监理组长

2 土建监理组长

3 专职验线员

4 兼职验线员

5 专职资料员

(2)仪器配置。施工测量仪器的配置见表2所示。

表2施工测量仪器配置表

名 称 型 号 标称精度

电子全站仪 PST-V2 ±2″,±2+2×10-6D

电子全站仪 GPT-6002C ±2″,±3+2×10-6D

数字水准仪 DL-101C ±0.4mm/km

精密水准仪 NA-2 ±0.4mm/km

钢卷尺 50m Ⅰ级

4.施工测量监理质量控制

(1)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填报《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附内部程序审批同意的《施工测量方案》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将施工测量方案作为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方案,经审定同意后方可施工。

(2)本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分阶段编制《施工测量方案》并组织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测量方案,经内部审批同意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阶段及专项测量方案包括:

1)±0.000以下结构工程施工测量方案。

2)±0.000以上结构工程施工测量方案。

3)钢结构工程施工测量方案。

4)幕墙工程施工测量方案。

5)道路及室外工程施工测量方案。

6)装饰与安装工程施工测量方案。

(3)总承包单位应分阶段组织施工测量交底,交底记录报项目监理机构备案。

(4)总承包单位应将施工测量作为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项目,成立施工测量管理组,编制施工测量管理制度,统一对各分包单位的测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施工测量的保证体系。

(5)总承包单位应将管理制度、对测绘院提供的定位依据校测成果报项目监理机构查验,并按要求分别填写《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工程定位测量记录》,设置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报项目监理机构查验。

(6)要求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配备具有同类工程经验、技术能力强、有责任心的专职测量人员,各施工单位的项目专职测量管理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将测量人员作为关键岗位人员进行管理。

(7)工程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本工程专职测量人员(包括测量技术管理人员、验线员、放线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的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备案,人员及设备数量、等级应符合经审批同意的《施工测量方案》的要求,如发生变动应随时申报,未经审批同意的人员及测量设备不得进场。

(8)总承包单位在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时应审查专业测量人员的资格,对关键的分包项目应提出有针对性的测量专业要求。分包单位进场前应将专职测量人员(包括测量技术管理人员、验线员、放线员)的岗位证书随同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一并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9)工程施工过程,应按照《计量法》有关规定,及时对测量设备进行周期检定,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检定合格证(复印件),到期未经检定合格的不得使用。

(10)总监理工程师可建议总承包单位或所有分包单位将他认为不能规范自己行为或不能恰当履行自己职责的测量人员清退出现场,总承包单位应予执行。

(11)总承包单位分层、段在每道测量放线工序完成后,组织分包单位进行自检验线,合格后填写《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由总承包单位的质量检查员及测量管理人员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提前48小时),经项目监理机构现场核查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2)在施工测量的全过程监控中,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单位测量部将对以下施工测量项目及部位进行重点控制:

1)建筑物平面控制网。

2)高程控制网。

3)基坑开挖线。

4)基底标高、基坑几何尺寸。

5)基础底板轴线、标高、柱定位线。

6)轴线竖向投测内控点。

7)各层主控轴线、高程传递基准。

8)预留埋设的基准。

9)钢结构构件安装基准。

10)钢结构安装的变形监测。

11)幕墙安装的基准。

(13)施工报验资料必须按照相关规程中规定的表格内容填写完整、签字齐全,否则项目监理机构不予签认。

(14)在施工测量监理过程中,若测量人员、仪器设备及测量成果不合格,项目监理机构应发出不合格处置记录,并根据情况清退相关责任人员出场。

结束语

监理细则范文5

山西省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事中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文物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的检查(以下简称工程检查)。

第三条 工程检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审批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工程检查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工程检查部门应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包括专家一人。参与工程检查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并遵守回避制度。

第五条 工程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和效果、工程资料、工地安全等。

(一)工程程序管理情况包括:工程项目申报审批、招标投标与合同、技术交底、工程施工组织管理、工地业主代表、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安全员及资料员等配备及到岗到位情况、工程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工程洽商及变更手续,抽查检查结论、隐蔽工程验收和阶段性验收等。

(二)工程质量和实施效果包括:技术方案落实情况,文物保护原则遵守情况,传统工艺使用和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情况;施工技术、工艺、做法符合质量要求情况,施工材料和构件检验、检测情况,工程各分部分项及重点工序的实体质量评定情况,隐蔽工程质量情况,外部观感效果和工程效果评价等。

(三)工程资料包括: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如技术方案、施工图、概预算)、施工(如施工日志、工序记录、质量检查记录等)、监理(如监理日记、月报、旁站签证、材料见证取样记录等)、以及工程审批和管理等方面技术类和经济类文件。

施工前的文物保存状况,拆除、更换的构件,重要施工做法,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试验过程,隐蔽工程等,应保留影像档案资料。

(四)工地安全包括:工程安全规范执行、安全防护设备配置、文物和施工人员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工地现场文明施工等。

第六条 工程检查应兼顾文物保护工程的工作特点,根据工程规模、投资、工期等应合理确定时间节点,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度,适时开展工程检查,按季度汇总上报辖区内工程进展情况。

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国、省保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原则上在每项工程施工进度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时,应组织现场检查一次。并将施工人员到岗到位、工程审批手续、工程设计变更和洽商、工地安全、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等情况作为检点。

省古建筑质量监督站受省文物局委托,根据工程进度、规模,对基础、隐蔽、建筑构架安装工程以及屋面瓦瓦等重要节点组织开展抽查、检查。对备案注册的国、省保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在竣工验收前每一项目至少抽查、检查两次。跨年度工程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工程检查。

第七条 省文物局根据省古建筑质量监督站及市级文物部门的检查情况报告,对国、省保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在竣工验收前组织开展随机抽查、检查。

第八条 检查程序

(一)工程检查部门根据工程性质和内容,组建检查组。

(二)制订检查计划,发出检查通知。

(三)组织现场查验。查看工程现场,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并接受质询。

(四)召开检查工作会议。检查组听取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情况汇报;检查工程档案资料,开展工程技术、程序的合规性核查。

(五)评议并反馈意见。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填写《文物保护工程检查表》、《文物保护工程资料核查表》,并由检查组成员签名,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检查结论,现场反馈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六)委托专业部门开展的工程检查,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向工程检查部门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说明检查时间、组成人员、检查过程,工程情况等内容,重点说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等,并附相关检查表格。

(七)工程检查部门应根据检查报告,在检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工程的业主单位和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书面反馈检查结果和整改要求。

第九条 检查组在工程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见附件),并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整改。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督导整改并查验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 检查组成员应在规定权限范围内进行检查,如实填写检查表,做到客观、全面、准确,并对检查结论负责。检查报告、整改情况等文件资料应纳入工程档案,并作为竣工验收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按季度核实、汇总辖区内国、省保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进展情况,上报省、市文物行政部门。

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的工程检查工作情况,认真编写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上报省文物局。

省古建筑质量监督站按月汇总上报抽查、检查简报,编写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上报省文物局。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开展检查、未及时提交年度检查报告的,省文物局视情况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

检查组成员存在违反检查程序、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工程检查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检查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文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物保护奖励措施(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监理细则范文6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省厅建管处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文化教育工程项目必须全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按照上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招标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批准立项文件中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立项批准手续;

(二)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

(三)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项目报建手续齐备;

(五)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六)按规定应招标工程已取得中标通知书和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非招标工程依法签订的承发包合同;

(七)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认定的审查机构的审查,审查合格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八)按规定应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按规定应委托监理的已委托监理,按规定应分别签订工程质量责任书的已签订质量责任书;

(九)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8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年度计划资金到位不得少于80%,其余部分资金来源必须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块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州)城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县(市)城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补全。审批时限可以自证明文件补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程。

施工许可证编号的方法是: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17—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

同一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编号与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的编号一致。由发证机关填写。

专业分类代码:01.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02.冶金有色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3.煤炭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4.石油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5.化学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6.电力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7.建筑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8.森林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9.轻纺工业建筑安装工程;10.水利建筑工程;11.铁路建筑工程;12.公路建筑工程;13.港口建筑主程;14.航空航天建筑安装工程;15.邮电通信电子设备安装工程;16.热力及燃气建筑安装工程;17.给水排水工程;18.市政桥梁工程;19.其他工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满半年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年以内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一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按程序补办施工许可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十条 负责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责成本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凡违反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建设部制定的格式,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每项工程的施工许可证为正本一份,由建设单位持有,副本若干份,分别由建设、施工等与工程有经济责任的相应单位持有。

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三条 本实话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本实话细则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

第十四条 本实话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国家于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的建筑工程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该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此前,全国各地方政府也有类似管理制度,但名称及管理方式缺乏统一指导,如开工报告、开工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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