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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范文1
自2013年阿里巴巴“余额宝”的成功上线,基于互联网理财投资门槛低、收益高、投资周期灵活等特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便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现如今,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以及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指第三方平成的交易资金收付行为。网络借贷(P2P――(peer topeer),意指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资金的周转与借贷。众筹融资主要是对接个人投资需求和非金融机构的投资需求,比较典型的包括:债权众筹、股权众筹等。“所谓互联网金融理财,是指以互联网形式向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它强调金融机构利用互联‘大数据’主动挖掘信息,深入解读数据,思考客户问题,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研究客户需求,定位客户资源,从而提供定点、有针对性的理财服务。”由于互联网自身理财平台可能不透明的原因,互联网金融理财依然存在着多样的风险以及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结合现行立法有关平台运营、监管两大机制的法律规制的相关规定,同时引入较高的平台准入门槛和平台退出机制,明确理财平台“类居间”的性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解决权益侵害时的诉讼难问题,是规避互联网理财风险的有效途径。
1法制视角下互联网理财平台风险分析
从投资者角度而言,互联网理财平台对投资限额和投资期限一般不做强制性规定,而往往采取“一元起投,灵活提取,收益保障”的操作方式进行宣传,与商业银行发行的“5万起投,期限固定”的理财产品相比,由于门槛较低、存取便捷、收益丰厚的特点,更易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是,由于立法存在滞后性,互联网理财平台存在的多样的风险,笔者认为不可忽视。
1.1互联网理财平台准入门槛不明确,存在担责能力不足风险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平台,投资人和融资方都是通过理财平台建立联系。以网络借贷为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除了存在电子的借款合同及个人的身份信息之外,彼此之间互不认识,投资人是通过理财平台对其“债务人”的资信、身份信息、借款用途等信息进行了解,而借款人也是通过平台才能融资。平台在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起着类似居间和中介的作用(至于其原因,笔者将在下文予以阐述),便会自然而然地引发以下一系列问题:出借人与借款人如何对向自身提供合同相对方信息的理财平台全面认识?平台的资信、注册资本等影响投资人和融资人决策的重要信息应达到何种程度,该平台才能上线,开展类似中介的服务?这就需要立法将互联网理财平台的准入门槛予以明确,从而保护投资人和融资方的利益。
2016年8月24号,银监会等四部门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主要针对网络借贷中涉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并未就平台登记注册的要求、实缴资本的数额、担保情况的认定给出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就无法从源头上确保平台自身信用、资产等对于投资者做出选择哪一平台进行投资的决定存在重要影响的信息的安全性及可靠性,加剧了平台担责能力不足的风险,甚至还会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的问题。
1.2互联网理财平台退出机制空白,存在跑路风险
互联网理财平台有准入门槛,就必须存在相应的合理的退出机制,即互联网理财平台自身退出市场竞争,如何进行清算,从而确保投资人和融资人合法利益有效保护。就现行情况来看,理财平台的退出的原因主要包括:平台数量的激增,一部分平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优胜劣汰;有些平台由于自身存在虚假宣鞯惹榭觯资金链一旦断裂,加之《办法》的出台,不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压力,便草草收场,卷款而逃。“根据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为2519家,环比下降了1.83%,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425家。同时,随着多地限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注册登记,使得新上线网贷平台的数量大幅度地下降,2月新上线的平台数量仅为27家,新增问题平台达74家”。这些问题平台在融资完成后,究竟该如何退出,法律法规在该问题上尚未出台有效的法律对策。而可以预见的是,在网络理财平台日益增多的今天,前文所述的平台准入机制的缺失势必导致准入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上平台的信誉、经营状况良莠不齐,加之缺乏合理的平台退出机制(至于是主动退出或是破产,在所不问),无疑将加剧投资者和融资者双方承受的风险。
1.3互联网理财平台融资人违约,存在难风险
在网络理财平台中,当投资人的投资数额较大时,单个投资人向平台投资的资金通常会分散性地分配给多个融资人,使该投资人成为多个融资人的债权人。而当融资人需要的资金数额较为庞大时,该笔融资额又将分配多个投资人,使多个投资人成为该融资人的债权人。以上两种情况即互联网理财平台中常见的“点对面”模式。在债权债务关系更加复杂的状态下,多个融资人的债务将匹配给多个投资人,使单个融资关系中,存在着多个债权债务关系,这便是理财平台中大额融资的“面对面”模式。由于投资人在平台上出资时,虽然投资人会在事后通过平台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匹配,与融资人签订电子的借款协议,但是投资人对理财平台具体匹配的融资人的完整信息的掌握度是不齐备的。因此,这就衍生出一个重要的问题:一旦融资人到期不偿还本金与利息,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形,投资人基于自身遭受的损失寻求救济时,谁将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投资人若向法院时,谁将成为适格被告?
目前,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理财平台的退出规制存在空白,导致平台在吸收投资者资金后卷款跑路的现象比比皆是。《办法》对平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也仅仅规定平台未依照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违反有关监管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活动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至于平台具体在何种情形下应当退出互联网金融市场,退出市场前应当履行什么样的法定手续,《办法》并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由于互联网理财平台上线需经过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并由注册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这与我国公司成立的手续具有类似性,两者均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在建立互联网理财平台退出机制的问题上,不妨参考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若该互联网平台无法正常运营,可通过引入破产申请、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等概念,在理财平台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法定情形时,债务人(即理财平台)可通过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申请,投资人可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整或破产的途径,确定债务人财产,并进行破产清算,以防止平台跑路,投资人、融资人权益受损的情形发生。
3.3引入理财平台风险基金,明确平台的适格被告地位和“类居间”角色
上文笔者提到,当融资人违约不偿还到期债务时,投资人会面临难的风险。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椋由于平台在从中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在融资人进入平台提出融资申请时,对融资人的资信进行审核并负责。在诉讼中,由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不确定性,作为一方的投资人将承担巨大的查找和核实违约方的成本,且影响正常的诉讼效率。需要注意的是,《办法》将互联网理财平台定性为中介机构,对融资人具体债务是否适当履行是不承担责任的。但在整个融资交易的过程中,只有互联网理财平台这一方是相对确定的,且其本身对融资人的资信存在审核义务。故笔者认为,在发生融资人违约的情形时,投资人可将理财平台作为被告予以,以解决发生争议时,投资人诉讼无门的窘境。
而2014年“互联网P2P行业催收第一案”中,“点融网”作为理财平台的一方,融资人李臣明违约,不偿还到期债务,法院最终判决“点融网”胜诉。这其实也从另一个侧面肯定了互联网理财平立的诉讼地位。那么,当投资人发现融资人违约时,考虑到的便捷性,不妨通过法律法规将理财平台的适格被告予以明确。而至于平台怎么担责,笔者认为,在融资人进入平台融资时,平台可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成立风险基金,当融资人违约时,平台通过风险基金向投资人先行垫付,然后由理财平台向违约的融资一方进行追偿。风险基金的设立可仿照《证券法》第116条和117条予以规定,并由银监会进行管理。
当然,笔者的以上设想与《办法》将平台界定为中介机构的思路存在一定冲突。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人性质的规定是将其界定为仅从事居间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即可获得报酬,而对于签订合同双方的合同义务是否履行,不承担责任。考虑到融资人的不特定性以及融资人信息主要由平台掌握的特定性,当融资人违约时,投资人一旦理财平台,平台也将承担责任。同时,《办法》明文规定了P2P网贷平台具有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属于金融法上信息传递的义务规则,偏离了居间人的义务属性。上述矛盾说明,仅仅将平台定义为居间人并不能涵盖其所具备的功能和特征。须进一步研究平台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确定其的更合理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将理财平台的性质界定为“类居间”的性质为好。
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范文2
[论文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理财;余额宝;法律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含义与特点
自2013年6月余额宝上线开始,互联网金融理财就开启了振兴之路,各种金融理财创新模式竞相发展,中国进入全民理财时代。理财,简单来说,就是对自己的财产和债务进行管理,以实现财务的保值、增值。互联网金融理财其实就是金融理财与互联网的结合,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各种互联网平台,实现金融消费者的理财目的。目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众多,涉足货币基金、保险、借贷等多种领域,截止2014年7月,互联网理财产品用户规模达到6383万,使用率为10.1%。
互联网金融理财有如此规模是因为其具有传统金融理财所不具备的特点,以余额宝等宝类产品为例。第一,手续简单、操作方便。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推出的,与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对接的余额增值服务,已有支付宝账户的用户只要将账户内资金转存至余额宝内,就意味着购买了增利宝货币基金进行投资,就可获得基金增值收益。第二,投资门槛低、实现零散化理财。余额宝转入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即其对接的货币基金的销售起点是1元,有别于以前传统基金1000元甚至更高的认购金额,大大降低了用户的投资门槛,调动其理财积极性,广泛吸收了社会零散资金。第三,当天结算、收益透明度高。收益当天结算,对于用户来说,在手机上打开操作界面就可以随时关注账户收益情况。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相比传统金融理财有许多优势,但也存在着许多风险,除了理财的市场盈亏风险之外,还有其本身特有的风险。
1.网络技术安全与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建立在网络技术的基础上,其理财平台的管理运行都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一旦网络技术出现问题,导致系统瘫痪,不仅影响产品信誉,严重地还会损及用户利益,发生纠纷。同样,由于互联网金融理财操作简单,一旦系统安全出现问题,极可能出现用户资金丢失、被盗的情况,甚至会导致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损及用户权益。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是指资产能以一个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能力。以余额宝为例,其收益率越高,资金赎回的比率就越低,其流动性就越好。而余额宝初期产品讲求的是“T+0”即时赎回,即账户资金能随时消费和转出,而账户内资金实际已投资于货币基金,这就使支付宝公司要用自有资金或客户备付金先行垫付赎回资金,而2010年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因此,一旦出现用户扎堆赎回或巨额赎回资金的情况,余额宝的流动性就可能出现问题。虽然,支付宝公司针对余额宝用户又推出新的定期理财产品以吸引客户分流资金,但这种流动性风险依然存在。
3.法律风险。还是以余额宝为例,在其推出之初,大肆宣传“保本保底”高收益,资金被盗全额补偿等等,但却没有对余额宝的运行做出详细说明,也没有任何的风险提示。虽然在后期余额宝撤回“保本保底”的宣传承诺,也做出风险提示,但提示字句过小颜色过浅,并不足以引起警示,再加上相关法律的缺失,一旦发生纠纷,影响及后果难以估计。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整个领域及其各个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监管问题,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也是如此。
(一)监管主体不一,监管权责不明
中国人民银行自2010年起就相继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等进行管理,也就是说支付宝公司的支付业务是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而余额宝是与货币基金对接的余额增值服务,应是由证监会进行监管。这意味着支付宝公司依据业务的不同,接受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但是,由于余额宝账户中的资金可以自由消费、流转,如果没有对监管主体的监管权责依照具体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很可能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叠的情况。甚至由于对理财机构的资金流转等监管不严,还会给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使其利用互联网理财的隐匿性和便利性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平台定位不明,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
支付宝公司在《余额宝服务协议》中作出特别提示“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仅向投资者提供资金支付渠道,并非为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参与方,不对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协议方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者向支付宝网上传的线上信息之真实性、合法性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本公司亦无义务参与与理财产品协议交易资金划转及支付环节之外的任何赔偿、纠纷处理等活动。”也就是说,支付宝公司仅将自身定位为支付平台,并不参与实际交易。但有人认为,支付宝公司在此交易中充当委托人的角色,即用户将资金置于支付宝账户中由支付宝公司进行管理,支付宝公司选定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合作,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对用户资金进行投资。到底支付宝公司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应如何定位,其是否如其单方的服务协议说明的那样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余额宝推出一年多来,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出现过多起用户信息被盗、资金被盗刷事件,暴露出他们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技术安全不过关等一系列问题。
(三)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提示不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保证投资人能够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披露内容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定期报告、重大事件报告、资产与份额净值、申购与赎回价格、基金发行与运作信息披露等等,而余额宝只在开通界面上设有小字的介绍链接,用户需要点击若干链接之后才能了解部分信息资料,甚至在开通账户之后在余额宝界面也不能查找到相关信息,难以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此外,宝类产品大多仅在界面下方显示一行“货币基金不等同于银行存款,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浅色小字作为提示,既没有更加详细的说明,也不足引起用户的重视。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监管的对策
互联网金融理财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对其监管应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之内,除此之外,针对具体问题还要作出特殊的监管规制。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般规制
1.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构建体系化监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依据明确的监管法律确定监管的原则和规范,确定监管主体及其职责范围,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从国际上看,各国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类别实行不同的监管,例如,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功能性监管,实行较为严苛的监管方式,相反,欧盟国家对第三方支付实行机构监管,实行比较宽松的监管方式。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国情和市场发展需要,选择妥适的监管路径,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2.强化监管重点,鼓励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做到主次分明,将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位,以此为中心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强化市场准入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同时,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创新对促进金融业和市场经济发展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要在审慎监管的同时,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这其实也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的特殊要求,要求我们建立的监管机制,既要灵活规定不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又要能将未来出现的创新发展纳入监管范围之中,使互联网金融能健康积极发展。
3.重视行业自律管理,加强各部门协作及国际交流。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依托已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自律管理,通过联合设立专门互联网金融网站,分门别类地列出相关互联网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信用等级,开设通报板块和投诉专栏,对违规企业公开通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将投诉结果予以公开,以此来约束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由于网络的隐匿性,互联网金融很有可能成为投机者和犯罪分子进行不法活动的工具。因此,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必须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仅是监管部门之间,还包括与其他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的协作,同时,由于网络的即时性和跨地域性,还必须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做到统一监管、共同打击犯罪。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具体规制
1.明确机构定位,注重审查工作。首先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在互联网理财过程中充当的角色,对此不应由机构自身声明或外界推测决定,而应由监管机构在考查相关交易信息、综合各方情况的基础上做出认定,确定相关机构的权利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审查互联网理财机构的宣传信息和服务协议,如果发现有夸大宣传、规避风险提示或避重就轻推脱责任等情况,就要责令相关机构予以改正,作出相应处罚。
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范文3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理财风险 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主要是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了资金融通、第三方支付等新兴的金融业务形式。以余额宝、理财通为代表,使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2014年2月,余额宝用户达到了8100万,为客户累计实现了75亿元的收益。但是,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其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性,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在运行的过程中继承了传统金融市场风险,而且互联网法律内容并不健全,导致其制度的构建出现了很多限制因素。但是,在管理的过程中不能只注重其风险性,所以应该在风险因素控制的同时,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从而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性分析
(一)系统风险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通过计算机以及移动设备的运用,为网上银行的运用带来了系统性的风险。首先,外部支持中的风险,主要是指在外部技术支持的基础上有效的降低运营成本,但是,如果在外部技术支持的过程中遇到了财政问题,违背了互联网运行的职业道德,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中网络服务基础设施无法运行,因此,会使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过程中出现伪造电子货币的风险。其次,由于互联网环境具有一定的高风险性。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支付平台构建的过程中,会出现多边信用的网络环境,如果在运行的过程中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会使金融机构出现网络瘫痪的现象。在网络平台构建的过程中若不能充分保证交易的真实性,第三方平台的支付,其交易的真实性难以甄别。因此,在整个互联网金融理财环境构建的过程中 ,应该认识到系统风险存在的现象,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理财环境风险的控制提供系统依据。
(二)市场选择风险
互联网金融中选择风险主要是由于信息存在一定的不对称性,导致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出现了一些逆向选择的风险,而在市场选择风险分析的过程中可以分为以下几点:首先,在金融服务以及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中,供应商的信息服务具有一定的虚拟性,并在整个商业活动之中呈现出信息的不对称现象。在业务办理的过程中,用户可以使用隐藏的信息,从而导致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不能体现信息的真实性,很难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信用平等。其次,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是一个相对虚拟的环境,而中国的网络银行正处于初步的发展阶段,很多用户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并不是十分理解,这种现象的出现会导致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逐渐降低自己的服务水平,通过维持较低成本的商品进行市场竞争。与此同时,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机构运行的过程中,一些金融理财的服务质量相对较低,并不能满足用户的基本需求,但是对于一些高品质的理财机构而言,会受到市场运行的限制,通过对格雷欣法则中“劣币驱逐良币”内容的分析,如果上述问题不能得到有效性的解决,会为整个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的发展造成制约性的影响。例如,P2P理财产品中的“拍拍贷”、“分分贷”等,其项目的构建主要面对的客户群是小型公司以及个人客户,但是,由于信用度等问题的出现,导致这些客户很难在银行中获取贷款,从而限制了P2P寻找优质客户的资源,造成了坏贷率一直居高不下。
(三)立法滞后
在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分析的过程中,可以将其风险分为内在风险以及外在风险。首先,内在风险主要是指互联网金融主体,例如,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企业不能有效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理财的过程中会出现内部人员泄漏客户有价值信息的现象;故意隐瞒理财产品风险等现象。其次,外在风险主要是指,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中的法律制度相对空白,其中有关借贷、安全支付的法律制度相对滞后,虽然相关部门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中的准入门槛、用户信息安全等法律法规不健全,并不能充分满足整个行业的需求。例如,在新兴理财行业中P2P、众筹等理财服务平台会利用法律中的漏洞,投资者的资产受到损失时其整个平台不会得到相应的惩罚。而且,现阶段P2P平台出现了一系列的道德风险问题,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互联网金融理财公司的运营风险,同时也加重了用户的信任危机,并且由于互联网平台管理过程中其制度不健全,导致风险出现时部分 P2P 网络出现崩溃现象。
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
(一)投融资方式的创新
投融资创新方式的本质就是在互联网金融机构优化的过程中,部分或是全部取代传统金融机构的中介职能,有效降低借贷双方平台中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例如,P2P借贷平台直接以互联网的方式代替传统金融投资中的投资中介机构,2013年底,P2P在全国范围内所构建的平台达到了800家,而全年的交易量达到一千余亿元,而且其用户的投资数量正以成倍的速度增长。与此同时,众筹融资也是通过社交网络来获取用户的关注及支持,由于我国的众筹融资平台发展相对较晚,整体规模相对较小,但是爆发的方式呈现出了迅速增长的形式,融资模式主要分为三类,分别是凭证式、会籍式以及天使式,这种金融理财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可持续小额贷款的服务。因此,通过互联网金融机构投资方式的创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并逐渐推动国家普惠金融的综合性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的经济化运行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逐渐提高用户的满意度
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运行及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实现项目的创新,应该在产品设计以及服务中注重用户的基本需求,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提供依据。第一,注重大数据的有效运用,银行应该与互联网金融进行数据的交流及合作,充分利用双方数据优势,进行数据的搜集及处理,对于很多传统金融机构而言,他们拥有很多客户资源,通过与互联网的有效融合,可以不断推动金融企业的产品设计及创新。第二,合理关注用户的基本需求。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应该重视用户的基本需求,但是,在很多金融企业运行的过程中,会将自身的利益以及风险的管理作为基础,缺少对用户的关注,所以,在服务的过程中会大大降低用户的满意度。因此,在项目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充分重视用户的基本需求,将用户的需求作为首要考虑的内容。最后,有效完善业务的运作方式,提高用户的满意程度。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逐渐发展,其服务平台的构建要求实现创新化以及高效性的服务理念,用户信息处理的过程中应该避免信息泄露现象的出现。例如,通过对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以及众筹融资等互联网机构运行的过程中,应该逐渐完善个人信息的应用,对第三方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有效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的健康运行。
(二)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互联网风险监管制度在其运行的过程中应该将互联网金融模式分化管理,将多业态风险结构作为基本结构,强化风险的监督及管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制度主要作为一种制度性的公共产品,在其平台运行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发展,通过公共福利以及市场效益的有效分析,为其监督管理制度的构建提供有效的依据。因此,在现阶段监管框架构建的过程中,应该做到以下几点内容:第一,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因素,对于频发的理财现象进行严格监管,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运行提供依据;第二,应该构建典型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监管运行机制,其主要的监管内容包括进入退出、监管协调、风险预测等内容;最后,在监管制度构建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分业监管以及混业监管的有效协调,从而为整个网络环境的运行提供科学化的依据。例如,阿里金融中的“支付宝”以及“余额宝”,其中的“支付宝”是第三方支付的身份,会受到央行的时刻关注,而“余额宝”主要是通过与天弘基金的合作进行的运行,会受到证监会的监督及管理,而在两者产品归类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一定的限制性,导致其经济的安全受到影响。因此,应该逐渐强化项目的监督及管理,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提供有效依据。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构建及发展的过程中,大众化以及普及化是行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因此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应该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使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逐渐贴近大众,并在最终程度上充分满足大众的基本需求。与此同时,在行业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应该合理规避风险,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鼓励及支持,为整个行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减少企业运行中法律制度不健全现象的出现。所以,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理财机构运行的过程中,国家应该在支持及鼓励的基础上鼓励创新,强化风险控制,从而实现行业的经济化运行。
参考文献:
[1]宁连举,刘茜.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及监管建议[J]. 宏观经济管理,2015,01.
[2]赵燕,张成虎,王雪萍.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动力机制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5.
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范文4
2014年,全民理财风生水起的一年。各种理财工具竞相推出,互联网金融百舸竞流。如何更好地管好钱袋子,也成为百姓茶余饭后的热议话题。
不仅理财渠道不断拓宽,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也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用支付宝钱包可以在琳琅满目的商场购买商品,打车不用现金,而改用微信理财通支付,抢微信红包已经成为节日期间小小的期待。去众筹平台上当一次股东,在P2P平台上体验数倍于银行的超高收益,甚至每天看余额宝收益都成为一种不自觉的习惯。如此种种,已经体现出互联网金融改变大众的理财习惯。
在各类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的当下,曾经保守的银行家们也开始学着用互联网思维审视行业的未来发展。而在余额宝们和银行存款规模的此消彼长中,利率市场化也在不断推进。最为直接的影响就是,在余额宝的影响下,货币基金已经成为老百姓不可或缺的理财“底层账户”。
过去的一年,虽然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的发展,但同时出现的事故也不在少数,P2P跑路、众筹平台倒闭、电子白银期货诈骗等等,因此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也是行业发展中很重要的一环。
对于很多人来讲,安全性依然是重中之重。大家对互联网金融从怀疑到认知,经历了很长的时间,现在互联网金融依然处于初级阶段,未来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但对于大众来说,互联网金融不仅改变了我们的理财习惯,更带来了无限选择和可能。
有监管层领导曾提出,互联网金融要以更严格的标准,强化投资者保护、风险意识培养和金融教育等功能。同时,要保护客户的合法知情权、个人信息等,任何机构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擅自动用客户资产或泄露客户信息。
下面我们来看看论坛现场嘉宾的精彩观点。
张磊
天弘基金副总经理 互联网技术革命性降低的成本
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革命性的降低成本,我们会看到以前只有中产阶级才能申请信用卡,现在大学生如果在一个电商的网站上多次交易买东西,也可以打网络白条了。这就是信用卡门槛降低了。正是因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才使货币基金从以前的1000块钱的门槛降低到现在的一块钱。大家知道,货币市场基金的管理费是千分之三,一块钱的管理费是三厘钱。我们要投资管理,还要为客户服务,正是因为我们有了互联网,所以可以大幅的降低成本,使我们在校的学生,使我们的“丝”,使处于底层的劳动者,他们在收入微薄的情况下也可以理财了,门槛降低了。
窦云红
华夏银行总行个人业务部副总经理 银行不会落后于互联网金融时代
银行的创新能力我们不担忧,但是我们还是比较担忧在座的各位的第三方机构,你们给金融市场带来的巨大的触动,真的是把老百姓的投资习惯给改变了。
虽然银行现在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风控体系,但任何金融背后都是服务,银行和在座的机构一样,要不断的跟着时代变化,来满足客户的需求。客户现在的需求是足不出户,可以体验到多种想要的产品,所以,银行照样不会落后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时代,我们华夏银行从2013年开始,也一直在倡导我们要打造第二银行,也就是我们以互联网时代为主流做的相关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及其它媒介的功能银行的革命。
周治翰
开鑫贷副总经理 互联网金融一定会让理财变得简单
理财领域在生活中,相对以前来说,是非常不方便的领域,无论买什么理财产品,都需要到柜台排队,有时候买一些相对高收益的信托的话,还要有大量的资金要进行面签,对一般的客户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行为。但是互联网金融兴起以后,这种理财变得越来越简单,越来越方便,越来越透明。
回想我们一开始设计开鑫贷这个产品的时候,也没有预料到在金融服务领域会做那么多的创新。现在有那么多层出不穷的,令人耳目一新的场景,我们非常有信心。在不远的将来,互联网领域一定会让理财变得简单,希望大家能够开心理财,开心生活。
何彬
宜信投米网总经理 希望2015年看到更多的P2P公司不兜底
我们希望在2015年会看到更多的公司是不兜底的,我们希望2015年信托公司也不兜底。我们都在教育市场,教育客户,教育小白投资者,理财也会有风险。
在2015和2016年,我相信P2P会有很大的发展,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对每一个从业的公司来讲,如何平衡高速发展和风险控制是有很大的挑战。在创新方面,我不认为在底层的金融属性上可以做得很快,很大的革命性的创新,这是很难的。一般的平台也不会轻易尝试,更多的是利用互联网的手段和技术在运营,在给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方面做更多的尝试。
蒋轩
搜易贷coo P2P平台还是保障一定的投资安全性
我们自己也思考这个问题,每个平台都不希望出现兜底这样的事情,这不仅仅是对自身平台有伤害。
我们感觉互联网有效率,让大家把比较复杂的交易简单化。如果还是线下的面签,风险测试在网上做,是不是更有效。我感觉应该是更简单的方式,限制一些投资额度,强制分散它的投资资产的种类,或者说自身的平台,通过更好的保障机构,起码在某一个额度内保障资金的安全,这是平台发展的方向。举个例子,好比说我去一个市场买东西,如果我买到了假货,我对这个东西判断不专业,我看不出来是假货,这就要求这个市场是否有足够多的措施,防范假货的发生。
袁成龙
向上金服 兜底是目前很多平台不得已的选择
兜底可以说是在早期阶段,大家为了获得客户的信任,为了在这个市场上,在业务上生存下来,做了一个不得已的选择。我们在这个行业里也看到,在早期阶段,有极个别的公司是不能提供这种担保,或者是不提供兜底的,但是发展得确实不是特别好。那么这个现象的存在,不是我们任何一家公司问题,而是现在所处的金融环境的问题。
对于投资者来说,2015年更应该培养自己的风险意识,用审慎的态度挑选平台吧。我觉得2014年已经发生的大量“跑路”事件,应该让投资人在2015年在选择平台上更慎重一些。
张巍微
中瑞财富CEO 平台要做自己能控制的事情
我们要尊重客观现实,现在的监管环境是怎么样的,老百姓的思路是怎么样的,平台显示的状况又是怎么样的,要尊重这三个现实,作出自己的选择。要知道自己的能力在哪里,界定好自己能力的边界,做自己能控制的事情,我觉得很多事情看似矛盾,实际上不是矛盾。
主要是做供应链金融这块。首先我们选择一条可以做供应链金融的供应链,比如说像煤炭供应链,这是非常好的供应链,市场空间非常大,在供应链金融方面的需求大概有5000亿左右的规模,所以它是非常值得做的。第二个是这条供应链非常稳定,因为下游最终的还款方,我们可以界定为国有五大电厂,在目前的情况下,国有五大电厂倒闭的可能性五年到十年未必能够看得到,这是非常好的供应链。
张志威
抱财网联合创始人 P2P本来就是高收益高风险
我认为是投资者教育的问题。在P2P行业,我个人认为一直有一个理解上的误区,很多平台讲的是高收益,低风险,但P2P本来就是高收益,高风险。我个人认为P2P就是风险高的产品,所以收益高。大家炒股不会闹事儿,P2P将来也会这样的,随着投资者越来越理性,越来越客观,他投的时候会认识到有可能会有风险。
目前互联网金融的这些产品依托传统银行的框架,来做改善就可以了。传统的银行受制于体制的约束,或者是监管的约束,现在很多产品在银行内部都已经设计出来了,但是推出的时候受制于规则监管,推不开,我们拿过来直接用就可以了。这是我们的大的思路,就是贴近银行。
叶大清
融360CEO 未来垂直细分领域的机会较大
我认为学生分期这种细分市场是比较好的资产。你把钱借给学生,虽然他的收入能力没到这个层次,但是我们看好大学生有钱还,以后会很成功的,而你要借给一个企业,企业如果关门了,他就没有第二次生命。
我觉得深入细分垂直是很好的,像房子的抵押、汽车的抵押,这个市场规模还是比较大的,需求比较大。银行没有很好的服务这些企业,像众筹、P2P的模式,可以用好的风控手段,解决这些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尽可能的规避监管风险,我觉得还是很有机会的。
高竞
挖财信用服务事业部总经理 互联网金融和意义一样
1911年的,让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从此帝制不再。2014年互联网金融对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什么作用?也让很多原先自己与投资理财无缘的用户也可以理财,让大家知道自己也有理财的权利。但之前投资理财门槛多么高,大家比我还清楚。2014年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元年,这一年可以媲美的作用。更多的不是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多少便利,更多的是2014年互联网金融让很多人知道原来我也有理财的权利,我可以理财,我应该理财,我能够理财。这样是把权利的赋予深入人心,这才是互联网起到的最大的作用,而不仅仅是在效益上、渠道上、成本上的经营发挥的影响。
李爱君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法制研究中心主任 互联网金融产品信息披露很重要
如果互联网金融创新没有流动性,没有安全性,没有效益性,这个社会是不需要的。还有行为监管里的知情权,私人的隐私权的保护,还有知悉权,在这上面进行行为监管,重要的一条就是关注信息披露制度,并不是传统金融机构主体的信息披露,一定要进行产品的信息披露。在众筹平台上,它的产品已经非常复杂了,如果产品不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不了解产品,是无法投资的。用其它的方式做宣传来吸引投资者,这是不负责任的,也是背道而驰的,所以首先要做产品的信息披露。
张兵
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范文5
正常来说,理财产品都有风险,这是与存款最大的区别。存款有固定的回报率,本金和利息有保障;理财产品回报率并不固定,本金和利息也没有完全保障。相对来说,理财产品的回报比存款高,同样其风险也比存款要高很多。市场的规律永远都是那一条:回报越大,风险越高。
刚开始推出互联网理财产品时,为了推广这种新型理财方式,吸引公众资金的参与,除了强调高回报别无他法。毕竟,对于普通的存款用户来说,回报是最为关心的一点,这是影响用户决策的关键因素。不论余额宝还是百度百发,都强调自身高回报,并且效果非常显著。一经推出,就遭到了用户的哄抢。
一时之间,互联网公司纷纷推出理财产品,并将高回报作为核心卖点宣传。你强调回报率6%,我强调回报率8%,他强调回报率10%,远远超出银行定期利率,用户对互联网理财趋之若鹜。大量银行存款流入各家互联网理财产品中,与互联网理财相关的股票也直线上涨。
有人不禁发问:为什么互联网理财的回报不固定呢?
从目前来说,互联网理财产品够安全,哪怕回报率出现下降,收益依然能保持稳定,至少比银行利息要高,其浮动的原因有几个:
1、互联网理财产品就是货币基金,主要投向股票、国债、银行存款等,相对来说股票的回报高风险大,国债的回报稳定风险很低,银行的回报则更低但最安全。从目前某些理财产品的回报来看,就算是银行协议存款也能保障回报。综合来看,现有很多产品的回报也不过一般,相对还是理性。
2、某些互联网公司为了竞争,将回报率设定了很高的目的,那就意味着钱就要生出更多的钱。如果没有合适的投资回报,那就只好降低用户的回报,或者为了挽留用户自掏腰包补贴。据说,某家公司原定推出一款高回报理财产品,老板设定如果达不到预期就自掏腰包,但后来一算成本过高后不了了之。当然,目前来说都是厚着脸皮降低用户回报。
那么,互联网理财为何能够如此高烧不止呢?原因不外乎那么几个。
1、银行利息低。这几年通货膨胀厉害,银行利率却一直很低,用户的存款汇报赶不上物价上涨的速度,钱越来越不值钱是大多数人的感概。所以,当出现比银行回报更高的产品,那些存款用户就对其趋之若鹜了。
2、投资渠道少。国人的消费观念比较保守,而且又有存款的优良传统。当然,还有一个原因是投资渠道很少。除了存款、炒股、买理财产品外,没有其他更好的投资渠道了。存款的利率低,股票市场混乱,国人根本不知道钱往哪里投。又要回报又怕担风险,恰好互联网理财强调回报,根本不提风险的事,很容易让他们蠢蠢欲动。
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范文6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模式;风险
随着互联网巨头腾讯匆忙推出的“现金宝”,百度的“百发”、三马卖保险众安在线)、民生电商、P2P网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的层出不穷,互联网与金融的联姻开启了新纪元。2014新年伊始更是发生了三件事:天弘基金规模破1800亿;人人贷获得全球最大的风投额度;微信版余额宝上线。一个新的行业创新机遇已经到来――互联网金融。面对十年不遇的“互联网金融”机遇,哪些模式会在市场上胜出,又会诞生哪些新的模式?我们又该考虑哪些方面的风险以及怎么规避这些风险?本文主要探讨这几个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定义
从主体上考虑,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领域,即为互联网金融。从业态上考虑,广义上讲,具备互联网精神的金融业态统称为互联网金融。狭义的金融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则应该定义在跟货币的信用化流通相关层面,也就是资金融通依托互联网来实现的方式方法都可以称之为互联网金融即金融脱媒化。互联网金融并不是简单的“互联网技术的金融”,而是“依托互联网精神的金融”,技术作为必要支撑。概括下来即为:基于互联网精神的机构或个人利用互联网技术为渠道来开展金融业务,从而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并满足需求的方式即为互联网金融。
二、互联网金融的模式
互联网金融当前还处在无监管的自由状态,在当前状态下分为两大阵营:一是按机构作用划分;另一是按产品用途划分。
(一)按机构作用划分
1、渠道类:主要是以渠道的利用和渠道建设为主营目的的机构,借助渠道收集交易数据,从而挖掘在线商户的需求,并利用大数据控制信用风险,赚取价格差和时间差,不考虑金融产品是否自我设计生产,还是以其他机构的产品为主,用户可在网上直接购买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进行投资理财。
2、信息类:主要是提供各种供需的信息,起到连接供需双方桥梁的作用,包括单方信息供给和双方信息匹配。金融机构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通过网络渠道让客户找到,从而提供金融服务,信息从分散到集中,把提供服务的信息集中在一个平台,由平台单方提供信息供需求用户查找。另一种是根据用户的金融需求,匹配适合客户的金融机构连接有投资需求的个人与有融资需求的个人,以实现金融脱媒,可以是一对一服务,也可以是多对一服务,也可由融资者发起项目,以团购或预售的方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多对一服务,即所谓的众筹模式。
3、技术类:主要提供基于互联网金融技术服务,本身不参与互联网金融。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和软件开发技术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通过技术手段接入了各大银行的支付端口,并为用户提供了一些个性化的结算服务。
(二)按产品用途划分
1、支付类:支付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石,也是最早出现的涉互联网金融产品,它独立于投融资,网上购物过程并不涉及投资或者融资,为用户提供客户端和移动端在线支付及转账、缴费等服务。
2、融资类:以融资为目的的产品,当前最为突出的是贷款类的直接融资模式。包括P2P模式和众筹模式。
P2P模式:借贷双方通过P2P信贷平台信息,自主成交。在一个借贷流程中,P2P信贷公司负责对借款人的信用水平、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然后将信息提供给资金出借人,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按照平台责任大小,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无担保在线模式。第二种是有担保在线模式,是现阶段的主流;第三种是线下模式。
众筹模式:类似于风投网站,最早起源于美国。资金需求方把资金用途或项目说明在平台上,由网站对该项目评估,包括收益率和资金回报周期等要素,然后通过审核,而资金供给方根据个人认知来出资认购该项目的份额,直至项目所需资金达到需求,平台只能赚取一定比例的佣金报酬。
3、理财类:
类P2P理财模式:主要是资金供给方通过网站平台为需求方提供资金,从而赚取高额利息的理财方式。资金供给方包括个人,企业及企业关联机构,需求方同样包括个人和企业。 基金理财模式: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为基金,以传统基金的升值与否关联,衍生出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基金,且可以实现功能互转,收益高于传统的基金收益,没有基金的与基金公司绑定,有基金的与渠道平台合作,从而提供一种方便快捷的互联网理财方式。
终端碎片化模式:该模式的用户不受终端的限制,无论是用电脑、ipad,还是手机,只要可以上网的地方就可以提供终端理财条件;碎片化是理财行为的新趋势,既包括时间和空间上的碎片化,也包括金额上的碎片化,移动理财模式便是对这一新趋势的回应。
互联网保险:不是简单地用互联网渠道销售既有的保险产品,而是通过产品创新,挖掘新的社会需求、创造新的产品,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一系列保险整体解决方案。
三、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创新
目前互联网金融处于起步的阶段,多方面发展还有待完善改进,下面来探讨一下其未来的发展方向。
1、微金融
微金融就是小的金融,针对小微企业甚至个人的金融,基层的金融。互联网金融覆盖边缘化的扩大使得普惠得以实现,不管是贷款融资方面还是理财方面。而互联网金融的产生正是由于弥补了传统金融的垄断、高门槛、高成本、服务群体小的特点,从政府不断出台的金融、财税改革政策中不难看出,惠及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已然成为主旋律,而从互联网金融碎片化理财的属性来看,相比传统金融机构和渠道而言,则更易受到中小微企业的青睐,也更符合其发展模式和刚性需求。
2、移动互联网终端
移动支付有几种情况,一个是运营商的NFC的支付;另外一个就是支付宝和微信的扫一扫。未来没有人愿意时刻守在电脑前面看着基金的涨跌,也不用必须通过电脑购买理财产品,而是可以在机场、咖啡厅等公共场合随时随地的购买新产品,关注资产的增值变化,这都将得益于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所以,移动互联网的比重将逐步加大,甚至未来能超越桌面端的覆盖范围,在设计或改进新的模式时,需要考虑移动互联网的应用普及。
3、无中介化操作
现在银行业靠着市场的低利息,然后贷款出去赚取至少2%的息差,未来的互联网金融将会出现超级网银的现象,即机构或个人只需要央行设立账户,直接通过央行进行清结算。从这个角度,也意味着将会出现“脱银行”的现象;未来的融资除了P2P外,也可以实现DPO,即互联网直接公开发行的融资方式,我们不在需要证券公司的存在可以直接认购买发行人的股份,发行人也不必支付高额的承销费用,从而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世界大同”。
四、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及控制
从斯诺登棱镜门,到国外黑客攻击国家网络事件足以证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更容易窃取到一些更精准的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新兴行业的发展伴随的是风险的扩大。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一样,具有以下几大风险:
1、法律法规风险
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发展初期,没有相关的监管手段,国内也尚未有健全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这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尤其是理财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区域,稍有不慎就可能触碰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的高压线。近期,监管层首部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将出台,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促进人身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促进并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预示着法律法规的出台将加快出台,逐步完善。
2、期限错配风险
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标的都是在传统行业,这就导致资产投资期限过长,资金回报慢,而负债是期限很短的,一旦负债到期不能按时滚动,就可能发生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都会面临不同程度的期限错配,而其中的关键是错配的程度。这就需要互联网金融机构依据资金历史流动性数据来制定相匹配的风控制度,以降低期限错配风险。
3、保证金风险
互联网金融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进入门槛比较低,这就存在了行业内参差不齐,撇开行业泡沫不说,如果有部分用户同时撤资,在达到资金流动性的边缘时,中小机构拿什么保证资金链安全。所以,保证金制度是降低用户投资风险,保本的关键。
4、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本身是建立一个有信用的体系。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一切能利用的资源,把每个人每个企业的信用建好。互联网金融企业如何做到高收益保证;是否有足够激励去挑选好每一个投资品种,怎么避免资金丢失的问题等,只有未来行业会引入担保制度或者第三方托管,来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5、个人信用信息被滥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数据挖掘与数据分析,获得个人与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将之用于信用评级的主要依据,由于信息的透明度问题,那么,通过上述渠道获得的信息,是否准确,能否客观公正的对评级主体的信用风险作出全面的评估,这里面是否存在着选择性偏误与系统性偏差;出现个人信用风险后,谁来承担损失,这都需要企业逐步完善。健全的用户审核制度、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个人信用风险。
6、技术风险
有网络的地方就有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是处于一个开放的网络世界里,容易导致互联网金融体系遭受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的攻击,从而影响企业与用户资金的安全。云计算技术的实现既能降低企业风控系统搭建的成本,又能很好的提高安全问题,因此,互联网企业必须对自身的交易系统、数据系统等进行持续的高投入以保障安全。
参考文献:
[1] [ZK#]罗明雄,丁玲互联网金融陆大模式深度解析[J]中国科技财富,2013,9:38-41
[2] 刘思敏当前互联网金融运行模式及风险[J]商情,2013,3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