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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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

抵押物范文1

贷款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 址:

邮码:

电话:

贷款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 址:

邮码:

电话: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_ 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_ (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____ 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____ 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

在上述贷款总金额内,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____ 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____ 个月,即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____ 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

(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____ 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贷款____ 次提龋

6.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他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他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件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单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置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抵押期限:____ 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____ ,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保险公司____ 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_ %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 %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

承担:

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____ 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合同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____ 人民法院。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__

抵押物范文2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进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由_______________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_____,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_______年零_____个月。自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止。

2.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贷款时间贷款金额

第一期年 月底前元

第二期年 月底前元

第三期年 月底前元

3.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时间利率

第一期年 月底前元

第二期年 月底前元

第三期年 月底前元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________作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物。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 约定条款

借款方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借款方无法履行合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

1.本合同非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当事人一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其他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份,报送_________________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保证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物范文3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抵押物范文4

关键词:抵押物 转让 追及效力 

1《物权法》的规定及评析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该条规定实际上是对《民法通则意见》第115条的恢复以及对《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的替代清偿制度的继承。从《担保法》的“抵押物转让通知制度”到《物权法》的“抵押物转让同意制度”,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发生了重大改变,即从注重抵押物利用效率的现代价值取向转到注重抵押物债的保全功能的传统价值取向。“抵押物转让同意制度”更注重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因为通知与否是由抵押人控制的,而同意与否则是由抵押权人控制的。在通知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只是被动地受领意思,不能通过自己的意志影响抵押物转让的效力;而同意则意味着抵押权人取得了主动的地位,抵押物转让是否能够发生效力将直接由抵押权人决定。 

《物权法》的这种转变是否科学?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不符合现代担保物权的价值取向。 从价值取向上看,规定“抵押权人同意制度”影响物的利用,不利于增进整个社会的效率。抵押权制度之所以能够在现代社会得到普遍运用,正是因为设计良好的抵押权制度能够有效地增加社会净收益。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对抵押物依然具有所有权,而且抵押人仍需要介入经济生活,那么如果严格限制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自由,会使抵押人在面对自身的经营需求时过于被动。例如,抵押物的价值很大,而其担保的债权却较小,此时抵押人因经营急需一笔资金欲转让抵押物,但抵押权人却不同意转让,这显然对抵押人的交易产生了阻碍。如果设定了抵押权的财产难以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必然会妨碍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考虑到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设定抵押权的社会财产总量之巨大,这种制度安排,必将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阻碍。 

 

2构建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应遵循的理念 

 

2.1物尽其用 

抵押物的利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抵押人的利用。财产流通并不必然导致物尽其用目标的实现。因为财产的流通只为物能掌握在最能利用他的手中提供可能性,流通使物从无用之人的手中转移到有用之人手中。但如果物始终能掌握在能最大限度的利用它的人手中,物尽其用的价值目标不需要流通就能实现。在抵押人以抵押物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场合,如果抵押人还能积极的利用该物,则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都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自然无须转让抵押物。也就是说,抵押人无论是设定抵押权保有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还是移转抵押物所有权,都有可能达到物尽其用的目标。另一种情形是受让人的利用。受让人购买抵押物有利于发挥物的最大效用。根据法经济学的理论,无论何种原因,转让抵押物的出现的本质原因都是抵押物在抵押人手中不如在买受人手中能发挥更大的利用价值。 

2.2利益平衡 

在抵押物转让的场合下,抵押物对于抵押权人、抵押人以及受让人三方而言存在不同的价值。如何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制度设计的难点所在。

首先是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设置抵押权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如果偏离了这一基本目标,抵押权制度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也将会使抵押物转让制度失去存在的妥当性基础。但是,抵押权人对于担保物所享有的全部正当利益也仅应为抵押权,除此以外,他不能享有更多权利。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并不移转占有,抵押人继续保有抵押物,对于抵押权人而言利用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只要能够保证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存在即可实现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

其次是对抵押人利益的保护。相对于其他担保物权来说,抵押权最大的优点在于它的设定不会对抵押人利用抵押物造成影响。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仍然拥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可以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至于处分,笔者认为抵押物的转让仍然是抵押人对抵押物利用的一种形式,不应受到限制。 

再次是对受让人利益的保护。传统立法通过赋予抵押权追及效力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但这可能会损害受让人的利益。因为受让人虽然获得了抵押物,但是由于追及效力的存在,使得在抵押担保的债务获得清偿前,他会处于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而丧失抵押物的危险之中。因此,有必要为受让人提供切断抵押权追及效力的途径,使其获得一个“清洁的”所有权。 

 

3完善我国抵押权转让制度的建议 

 

3.1取消对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物的限制 

纵观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都认为抵押的设定不应影响对抵押物的处分,如果以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为条件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则实际上剥夺了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自由处分权,将使抵押物处于冻结状态,只能凝固在抵押人手中,即使是抵押人无力利用也不可能流通转让,这在根本上违反了物尽其用这一物权法基本价值目标。故笔者认为应摈弃“抵押权同意制度”,允许抵押人自由转让抵押物,以维护抵押人的利益。 

3.2完善抵押权登记制度 

鉴于我国长期以来登记制度极为混乱的现实,我国《物权法》第10条已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就抵押物转让问题而言,有学者认为,最重要的要做到以下几点:(1)确保抵押物转让与抵押权设定的登记机关统一。(2)建立便利的财产登记查询检索制度,保证当事人能够便利地通过登记机关了解某一财产上的负担状况,以便对交易进行合理的预期和筹划。(3)保证登记记载与权利现实状况高度吻合。 

3.3增加代价清偿制度 

抵押物范文5

关键词:抵押权;抵押物流转;制度完善

一、从不同角度看抵押物流转制度的弊端

(一)从抵押权的物权性来看

抵押物流转制度不但涉及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同时还涉及抵押人和受让人的所有权,所以它应当恪守对物权的基本立场,但是我国《物权法》违背了对物权的基本立场。

首先,严格了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限制。《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否则,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财产不得转让。"该条严格限制了抵押物的流转,这种限制有其必要性,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抵押人转让抵押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这完全是不合理的。一方面,抵押权是具有优先效力的,抵押物的转让对抵押权人的利益并没有影响;另一方面,抵押人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自然享有所有权人对于所有物的完全物权,也包括处分权。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正当使用、收益或者其他处分行为,无论是否会减少抵押财产的价值,依抵押权的属性,不应在限制之列。①其二,规定这种限制也不利于实现"物尽其用"。

其次,否定了抵押权人选择物上追及的权利。《物权法》第191条中"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里的"应当"使得抵押人不能拒绝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选择接受抵押人的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而不能选择物上追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中的抵押物流转是建立在抵押人善意的基础之上,但如果是抵押人恶意转让抵押物,不清偿债务,恶意阻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那么抵押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证。

(二)从抵押物的经济功能来看

抵押物的流转要以抵押权人同意,或者以消灭抵押权或者是达成提前清偿债务的协议为前提,这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物尽其用的原则。抵押物要想充分发挥其物的效用,就得首先实现自由流转。抵押物有两个重要价值,一个是使用价值,另一个是交换价值。抵押物的这两个重要价值都应当得到充分发挥,但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平衡好这两个价值,而是过分强调了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忽视了抵押物的使用价值。其次,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抵押权具有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功能,便捷资金融通和降低交易成本的功能越来越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功能。但是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但没有降低社会成本,反而增加了社会成本。

(三)从利益平衡的视角看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并没有做到平衡抵押人、抵押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从抵押人的角度来看,抵押人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但《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物流转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也就是说抵押人已经丧失了自由使用、处分所有物的权利,那么抵押人的利益怎么保障呢?从抵押权人的角度来看,抵押物转让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这样会使得抵押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从第三人的角度来看,第三人只有在抵押权人的同意下才能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则不能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这样就不利于抵押物实现物尽其用的目的。

从抵押权人与受让第三人的利益平衡来看,《物权法》以"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作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抵押物转让行为的例外。该规定借鉴了大陆法系抵押权涤除制度,即受让人可以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之前提出一个涤除金额,并以此来消灭抵押物上的抵押权效力。涤除制度的构建,使得受让人可以通过涤除权的行使排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从而获得无瑕疵的所有权。但是,该制度也具有缺陷,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把风险转嫁给了抵押权人。

二、制度完善

(一)当今几种被关注的制度模式

第一种是价金物上代位主义。在这种模式下,抵押物不再是抵押权的客体,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成为抵押权的客体,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交换价金来保障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实现。第三人可以通过受让获得抵押物的全部权利而不受抵押权人的影响。但应当看到,价金物上代位主义在利益平衡上,受到价金因素的影响,抵押物转让价金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抵押权人利益的实现,若价金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时,依然坚持价金物上代位主义,抵押权给债权人带来的安全性就会丧失,势必动摇整个抵押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②

第二种是抵押权追及效力主义。抵押权享有追及效力,说明法律将同时保护抵押物转让和抵押权。一方面,抵押物的转让不受抵押权的影响,第三人可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另一方面,抵押权不因抵押物转让而受影响,尽管受让人取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权,但是,这种所有权并非完整的所有权。

(二)完善我国抵押物流转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在适当的情况下适用价金物上代位主义模式。这里所说的适当情况,是指抵押权人同意以抵押物转让所得的价金来充当代位物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这样可以减少市场交易的成本,使交易变得简捷高效。同时,第三人的所有权变得没有负担,使抵押物可以在市场中继续自由进行流转。

第二,建立更加完善的物权公示制度。物权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示方法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③物权的变动如果不能以一定的方式公开、透明,则既不利于明确物权人的权利并加以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难免对交易安全造成极大妨害。现代各国通过登记完善制度将抵押权人的权利公之于世,从根本上消除了抵押权可能成为"交易暗礁"的隐患,④并强化了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对世效力以及排他效力。因此,物权公示原则对于维护物权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我国目前的物权公示制度还不是很成熟和完善,在维护抵押权流转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的问题上发挥的作用还是极为有限的。只有我国的物权公示制度非常完善的情况下,第三人在进行交易时就会更为慎重。在较为成熟的物权公示体系下,抵押权人和受让人是能够得到比较充分的保护的,受让人可以较为便捷的查询所受让的财产是否设有抵押负担,较大程度的规避风险。⑤

第三,对于像房屋等不动产抵押物的流转,应当规定抵押权人先申请注销抵押权后再为不动产抵押物受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因为如果仅凭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即为受让人办理房屋登记,那么抵押人拒绝清偿或者提存,抵押权人只能请求抵押人返还其出售的价款,而且我国立法并没有规定抵押人对抵押房屋的转让价金或提存承担任何义务,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屋的转让价金没有直接的支配力,更谈不上享有物上代位权。如果不注销抵押权就直接为受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那么作为物权担保的抵押权实际上转化成了普通债权,对抵押权人的保护效力必然降低。而且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和抵押权人同意受让人获得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抵押权人先申请注销抵押权后再为抵押房屋受让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才是合理的。

注释:

①主编:《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76页。

②主编:《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71页。

③郭明瑞主编:《民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21页。

④[日]柚木馨:《担保物权》,有斐阁昭和33年版,第23页。

抵押物范文6

上期我们在文章的结尾,特别提出了市场可能转向由权重股引导的大指数领涨态势。过去的一些天,可以看到市场也确实是如此运行。而我们提到过,前面的扩张平台整理段,其实可以类比于2010年8-9月的大指数折腾段,在其后,必然会有一次由权重股引导的大市值群体上行。这里面的根本原因,是国家的每种需求。其实,也就是抬高抵押物市价的行情。

为什么我们会下这样的结论?2008年末到2009年中的巨量宽松,刺激了企业端的负债扩张,而由此带来的经济增长,只持续了三年半。而这样的效果同样也是持续了三年左右,就会遇到偿付高峰期,大型企业如果不改革,则会因未来出来盈利不能覆盖财务成本时,负债率奇高而垮塌。世界500强中,有16家大型中国企业也就是面临这种情况,它们的负债率已经达到71%。此时,央行已经失去了政策弹性空间,也就是说继续印钞施行凯恩斯主义的救市行为,受到了系统性抵制。而此时央行要解决的事是,刚性兑付的流动性,而不是对市场投以增量。包括准备开放房地产企业发行银行间中期债的事,也是对流动性的补充而不是增量。而从今年开始,地方债的发行将不再能以地方政府信用发行,转而变为应有抵押物发行。这种情况下,抵押物的市价高低,决定了其发行的资金总额大小。所以,我们分析,目前央行的政策调控,还是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还债洪峰。这种洪峰会不会到来,完全取决于防范措施做得够不够好。所以,在未知未来确切情况之前,我们给予的建议是在9月下旬之前,仍然可以参与市场运作。9月下旬来临时,即应对政策的变化能效的充分的认识。

另外一个是风险偏好提升可能成为牛市的关键因素,这点从原因上我们认同。但是,这些年来,屯积在金融性地产的资金不是少数,而目前全国范围多数城市已经打开限购,但我们从中介方所了解到的情况是有价无市。既然有价而无量,就不可能有大规模的资金迁徙行为。再者,中国人的理财观念中,高风险的股市从来不是其主要选项,低风险保本的投资才可能是他们所认同的。我不排除有部分的资金目前已经进入股市,银行口外溢的储蓄资金流入股市很正常,而前期银行储蓄资金更多地是冲IPO申购去的,会有部分沉淀下来,但搏取高风险收益并不是他们主要的目的。再者,我们目前仍然没有看到地区的社会融资成本下降,事实上至今沿海城市的融资成本仍然奇高。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对目前的牛市论仍然应该有所戒备。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市场仍然处于可操作区间,此时应该关心的不是指数会到多少点,而是怎么捕捉市场主题将个股行情做足。未来市场的风险一定会有,而这里面最让人担心的是欧美市场。很多人预期沪港通出现之后,会引发欧美资本全球资产再配置。但就我们研究美国十年期国债收益率的状态看,应该未来的全球资产再配置时,流动性足够好的美债仍然是最可能的标的。所以,对于未来的中长期行情,我们认为牛市论有待商榷。尤其在在外部风险越来越大的情况下,由中国市场独立走出牛市的行情是不可想象的事。或许我们的看法仍然有值得探讨的地方,但是,我们认为对于自然规则不可违逆,任何违逆自然波动法则的人为推动,最后都可能遭遇市场的报复。正是因为如此,我们觉得以更审慎的眼光看待市场,对于投资人不会是有害的。

莫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