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财产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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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范文1

[论文关键词]民办 高校 财产权

自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权管理问题已经被各级政府和部门重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又提出了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依法管理民办教育,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如何管理和使用好筹集到的资产,已成为民办高校的重要课题。

一、法人财产权的含义

法人财产权是国企在股份制过程中出现的名词,意思是企业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国家,但使用权在企业法人。民办高校的办学资产来源广泛,不仅有企业、个人出资,也有捐赠和国家资助,以及学校开办期间的资金结余,法人在学校存续期间拥有对这些资产的使用权利,但并不一定都有所有权,法人对这些资产的使用权就是法人财产权。《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二、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产权关系不清。根据《促进法》的规定,在民办高校存续期间,高校对其所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不可挪作他用,同时也间接地表明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属于投入者所有,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社会资产属于社会所有。但由于民办高校在长期发展中利用自身积累购置资产很多、数量大、金额可观,这些资产的归属在以前的法律中没有作出过规定。在民办高校发展初期国家政策重点保证了教育机构对财产的使用权,而没有涉及财产最终的所有权和举办者与学校的财产关系,也没有明确积累财产的归属问题。如今民办高校发展日益壮大,“雪球”越滚越大,积累越来越多,财产属性与产权关系不明确,使有资金实力的学校也不敢大量购置资产,能租的就不买,直接影响了民办高校的进一步发展;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使投资者对投资前景无法预料,影响资本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

2.投资收益不明。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投入资产办学的目的不外乎三种:一是做社会公益,回报社会;二是取得经济效益;三是两者兼有。在我国现阶段的民办高等教育中纯粹做公益的毕竟是少数,能够在服务社会的同时取得利益才是大多数人的目的。因此,回报如何取得、何时取得、取得多少是众多投资者关心的中心问题。虽然《促进法》规定了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的回报,但由于保证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税收优惠政策迟迟没有出台,以及有关合理回报的操作程序过于烦琐、无法实施,同时出资人担心要求回报会被公众误认为追求营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原因,在制定学校章程和进行办学许可登记时,都违心地选择了“不要求取得回报”。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

3.资产转让无路。依据现有民办教育方面的法律和制度,举办者一旦出资举办高校资产就无法撤出。这样虽然维持了民办高校的教学稳定和发展,但对学校这种单方面保护,完全没有考虑出资人的权益。使得投资人一旦投资,无论发生什么情况投入都无法撤出或转让,只有等到学校解散时才能收回。出资者在对自身前景难以预期的情况下,哪怕有心也不敢进行投入,这种情况也大大影响了社会资本进入民办教育,民间资本投资办教育的热情不高,也无法规范已经发展起来的民办教育。

三、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1.合理分配积累资产。民办高校在办学中应当对公众利益负责,而不是只为了个人或团体的利益。但民办高等学校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积累资产的归属应当在保护法人财产权的同时顾全投资人的权益。积累分配的原则一般以出资比例为依据,根据来源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1)对于完全由企业或自然人出资举办、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应允许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全部投入财产和积累资产,也可由出资人共同协商;(2)对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出资人只能从剩余财产中收回投资,不能参与积累资产的分配,学校积累资产应全部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投入其他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3)对于部分捐资、部分出资设立的民办高校,投资人可以收回投资并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学校积累资产,其余部分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继续用于民办教育的投入;(4)对国有资产和接受捐赠的投资,学校积累资产分配不能少于按投资比例分配的额度,只可以比按出资比例分配的份额高,资产收回后依然要再次投入教育,以防止资产从教育系统流失。有些文件认为国家减免税应作为国家出资处理。在民办高校发展上,国家应在政策上予以鼓励,让投资人受益才能激发更多的人投入到民办高等教育中,因此国家减免税应作为学校积累为发展中的民办高校添砖加瓦。

2.建立投资收益制度。首先,对民办高校的盈利要有正确的认识,才能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民办高校投资收益制度。当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确立以后,与之相应的财产收益权的确定愈加显得重要。民办高校的收入首先要用于保证日常教学的工作进行、教职工福利待遇,固定资产、教学设施的添置,以及维持学校运转所需的水、电、暖等耗费,年终如有结余可在投资者之间按投资比例进行分配。从我国具体国情看,只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让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才能真正激发举办者投资民办教育的热情,充分调动其继续办学的积极性。民办高校的办学结余分配,要按照学校章程有关规定,先提取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纳入限定性净资产管理,然后举办者才能按一定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的回报,回报可以再投入民办高校,然后以实际投入金额记账增加出资人的投入资产。当务之急是,应尽快制定可以操作的合理回报的办法与标准,并及早出台保护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税收优惠政策。

法人财产权范文2

[关键词]财务监督;

内部审计;首席财务执行官(CFO)

一、公司法人财产权

根据汤谷良(1994)“企业法人财产权就是企业对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拥有的独立支配权”,企业依法成立取得法人资格后,对出资者投资形成的资本金及其增值以及企业在经营中负债形成的全部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和相应的收益权利。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企业出资人拥有企业的资本及其权益但不直接拥有企业的法人财产,企业在存续期间内对出资人投资和企业负债构成的全部法人财产,享有以其名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当企业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后,作为股东的出资者所拥有的财产所有权已被外显化为股权,具有终极所有的特征:而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具有完整意义上的法人财产权(简称法人产权),法人产权由代表股东利益的公司董事会所拥有,董事长成为法人代表。在公司法人内部董事会和总经理行使法人产权和直接经营权,必须全面且直接地参与对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和管理,从而形成了以经营者为财务管理主体的经营者财务管理层次。李心合(2003)认为法人财产权的主要内容就是法人财务治理权,包括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和财务监控权。

公司法人财产权有以下特点。

(一)拥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主体更具有财务监督的动机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成为独立的产权主体,企业的法人代表成为法人财产权的经营者。作为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拥有人的经营管理者,接受终极所有者和债权资本所有者的委托,必然受到出资者的监督,如果经营者不令出资者满意。出资者就会辞退经营者。同时经营者又将法人财产所有权的使用和管理权委托给不同层次的下属经营管理者。既是受托者又是委托者的身份。决定了他们在接受终极所有者监督的同时,要对下属进行监督。此外,企业资产(法人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出资者注入企业的资本及其增值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即企业净资产;另一部分是企业作为债务人从债权人处得到的以负债形式体现的资产。出资者对企业仅以出资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企业法人则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而,经营者比出资者面临的风险更大,他们更需要对下属经营者管理,以确保法人财产权得到维护。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是一种真实的所有权

出资者所有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分别代表虚拟的所有权和真实的所有权。出资人在把其经营权交予管理者之后,只拥有出资证明书或股票,这些都只是财产的替代而不是财产本身。即虚拟资产。而法人财产权是以法人财产所有权为实质内容,通过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经营权,通过向银行借贷、采购原材料和机器设备、销售产品、对外投资等活动与其他民事主体进行交往而形成的债权;通过投入人力、财力进行科研活动享有的知识产权;以及当上述权利遭到侵害时而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因此,同一财产就发生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和相对独立的运动过程:一种是虚拟财产权的运动过程,即股权的运动过程。这种运动过程是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通常是在股票市场上实现自我的繁衍与增值,有时也可实现虚拟所有权向具体所有权的回归(如将股权出卖换回货币);另一种是实际的产权运动过程,即由股权出让募集而来的法人财产所有权运动过程,这种运动过程通常都包括投入和产出的全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通过这种运动过程不仅可以创造物质产品。而且使公司法人所有权不断放大,即价值的或大或小部分的增值。

二、财务监督主体

笔者这里所说的财务是指从资金的投入到分配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财务关系和财务活动。财务监督就是对财务关系和财务活动进行检查督察。代表经营管理层即董事会进行财务监督的主体应该包括内部审计机构与首席财务执行官(CFO)。

(一)内部审计机构

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2007)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旨在增加组织价值和改善组织营运的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果,以帮助实现组织目标。内部审计机构要评价企业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效果,必然要关注企业的财务活动与财务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内部审计机构是企业财务监督主体之一。Hermanson(2002)认为内部审计应该隶属于董事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这种结构,才最有利于改善治理,才能使内部审计成为治理结构的一部分。王光远(2004)指出内部审计应归属于董事会或其所属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同时王光远(2006)认为内部审计可以视为一种公司治理机制,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要进入股东、董事会和高管层这一层次的受托责任关系。如果内部审计只是在较低层级的受托责任关系中发挥作用,那么就不属于公司治理的范围,内部审计也无法在治理中发挥作用。耿建新等(2006)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主要还是基于管理层面的考虑。胡继荣(2009)认为内部审计主要是满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层、运营层这三个不同层次需要,以实现服务价值的最大化。因此,笔者认为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定位于董事会的伙伴,一个特殊而且实力强劲的合伙人,它通过评价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改进企业的管理,优化企业的目标,它可以成为风险管理的能手和审计委员会的延伸(Singer,2009)。服务于企业各个层次,也即广大的利益相关者,对组织成员受托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情况进行鉴证与咨询。

(二)CFO

Lamoreaux(2009)指出CFO其实在企业中应该有五个身份――战略家、翻译家、领导者、技术能手、帮助者。作为战略家,CFO应该对企业各部门的情况以及业务熟悉;作为翻译家,其应该能够把企业的运作情况结果翻译成为可测量、可操作的计划方案给CEO,对于上市的企业。CFO还需要把企业的情况通过公布的报表呈现给投资者(要成为好的翻译者,CFO首先必须是一个好的聆听者,应该明白CEO的战略计划,对于自己不懂的地方能够问一些深入的甚至是令人不悦的问题);作为领导者。CFO应作为CEO的伙伴,必须激励员工实施企业的策略,确保工作质量,预测企业发展情况,同时要注意人际交流,从股

东的角度来看,能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作为技术能手,CFO不能局限于只懂某一个问题,而应该对财务的各方面都熟悉。除了财务报表和税收外,CFO还应该熟悉投资、信贷管理、现金预测、风险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等;作为帮助者。CFO应该帮助会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交流,以使好的观点被别人接受。TRACK(2009)指出CFO是促使企业增长的领导,其工作的目标就是使企业获得更大的增长,精细专门化企业的计划、实施、并购;CFO是新兴市场的专业策划者,使企业销售和组织多样化更加完善;CFO是成本删减者,专门化企业的生产,通过裁员、外包和重建减少企业的成本;CFO是业务改革者,认真识别企业的重组计划是否能够提高企业的生产能力,并监督其实施情况;CFO是财务专家。强调财务的计划和实施;CFO是风险协调者,能够辨别企业在实施财务、运行以及履行规定中存在的风险,并能确保把相关风险减小到最小程度,使其对企业盈利的影响最小。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CFO应该定位服务于管理层。代表管理层的利益和意志,与CEO是战略合作伙伴。

三、财务监督内容

(一)内部审计的财务监督内容

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内部审计财务监督的内容主要应该包括财务报告及信息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和企业的经营运作、风险管理与控制情况。

1 审核财务报告及信息的合规性和公允性

审核财务报告及信息的台规性和公允性应该是内部审计财务监督的首要职能。由于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比较晚,且现在还有很多企业没有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且财务报告是内部审计提高关于企业经营运作、风险管理与控制的基础。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内部审计财务监督最为首要的职能就是验证财务报告及信息的合规性和公允性。Beasley等(2000)发现被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存在会计欺诈的公司一般都没有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在技术、科技行业,具有欺诈行为的公司都没有设置内部审计部门。而82%的没有欺诈行为的公司都有内部审计部门;在医疗行业,具有欺诈行为的公司只有13%设置了内部审计部门,而74%的没有欺诈行为的公司都有内部审计部门。程新生等(2007)认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能够改善公司财务控制的效果。Prawitt等(2009)也发现审计委员会对盈余管理程度具有抑制作用。Asare等(2008)发现内部审计师对管理层进行错报的动机很敏感,当他们发现管理层存在此动机时,他们就会增加工作的时间。

2 审核企业经营运作、风险管理与控制情况

对于内部审计对企业经营运作、风险管理与控制情况的审核,笔者认为是内部审计财务监督内容重点发展的方向。Bal―Iey等(2006)的研究表明,未来的内部审计将成为一种风险评估、管理和控制机制,内部审计的重点工作领域将从过去对控制的适当性及有效性进行独立验证,发展为对企业整体的管理控制和治理负责。内部审计担当审计委员会的眼睛和耳朵。是企业经营的参与合作者,同时对企业的风险管理起到支持和鉴证的作用。内部审计被看作是风险管理的能手以及审计委员会职能的延伸(Steven Singer,2009)。安永2008年对全球内部审计进行调查,该调查涉及348个内部审计师在35个不同的国家。对于财务报告的控制,12%认为内部审计应该全部关注财务报告的控制,而2007年该领域的比例是36%。未来对该领域的控制主要审核管理层是否具有相关的控制和文档,并对风险大的环节进行测试。针对关注经营风险这部分,54%认为内部审计应该关注IT,53%认为应该关注资本项目。45%认为应该关注运作的改善,44%认为应该关注信息安全。39%认为应该关注欺诈。对于风险评估这部分做得最差,只有17%的认为其风险评估做得很好。50%认为还没有涉及或极少涉及风险评估。此外,该研究报告指出内部审计的公司治理作用体现在目前内部审计不再是仅仅作符合性审计,仅仅对报表的正确性进行判断,而应该多做绩效审计,对企业的风险提出一些应对的建议等,优化企业的治理。该结果说明,内部审计在今后应该特别重视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二)CFO的财务监督内容

1 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监督控制

Dalton J.C.(1999)根据500个CEO调查的结果,指出CFO通过实施强硬的财务控制帮助重整供应链等为企业创造价值。Young(2002)指出CFO必须扮演财务报告真实性的前线监控人的角色。这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CFO需要不断提醒CEO财务环境状况,因此。CEO的管理离不开CFO。Kenneth Rck(2009)指出CFO的主要职责就是在财务报告披露前对报表进行审阅,分析检查信息以识别企业内外的发展趋势、机会和风险。

2 对企业经济活动管理决策的审核

CFO逐渐成为CEO的战略合作伙伴。参与公司决策制定,审核CEO的决策是否正确。LevereR是威斯康星州能源公司的CFO,他认为,CFO成为CEO的商业伙伴是CFO新增的角色,并非对CFO管家责任的替代。CFO作为警察的角色仍未改变。CFO更多是作为决策的参与和制定者,站在整个公司的立场上,提供自己的财务专业判断和信息。CFO拥有对企业财务状况的良好了解。最清楚企业的风险、成本和价值,他们能够很好地规划整个公司的战略,而CEO则倾向于市场和投资者关系的处理(RobeR Bruce,2004)。Walther(1997)提出CFO应当帮助财务会计人员把他们的角色和责任调整到价值增值方面来,而不再仅仅是数字警察而已。其职能从财务管理向战略管理转变。杜胜利(2004)通过问卷指出CFO的大部分职能应该体现在其管理上面。有大于90%的人认为税务、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等管理应该是CFO的责任,其中资金管理被认为是最为重要的。占92%的被调查者认为资金管理的重要性高,其次是管理控制(71.4%)。只有很少的人认为CFO具有决策的职能。德勤公司(2003)调查发现CEO和CFO对财务(监控)功能的独立性有分歧――60%的CEO认为财务功能依附于业务(战略),相应的是只有38%的CFO同意这个观点。另一方面,37%的CFO认为财务功能独立于业务(战略),相比只有22%的CEO这样认为。

[参考文献]

[1]汤谷良,现代企业财务的产权思考[J],会计研究,1994,5(7)

[2]王建平,法人财产权研究[J],经济学家。1996(4):90-94

[3]宋养琰,论公司法人制度和公司法人财产权[J],经济经纬,2000(6):26-29

[4] Hermanson,Dana R―The growing stature of intemal audidng.Intemal Audidng,2002,Nov/Dec,17,6,43-44,

[5]王光远,瞿曲,公司治理中的内部审计――受托责任视角的内部治理机制观[J],审计研究,2006(2):29-37

法人财产权范文3

关键词:投资;民办高校;法人;制度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7-0123-02

根据教育部官方网站的统计结果,截至2012年1月17日,普通高校共计2 358所,而其中民办的普通高校有674所[1],约占总数的28%;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5 754 245人,民办高校本专科毕业生人数1 096 923人[2],约占总数的20%,广东省的普通高校共计56所,而民办的普通高校有20所,约占总数的36%[3],这一数据使民办高校在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性得以凸显。我国大部分民办高校是投资设立,目前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在发展中面临很多障碍,其中的一个严重障碍就是民办高校法人制度尚未真正建立。所以,展开对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法人制度的研究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一、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的法人地位不明确

1.民办高校的内涵与外延界定

不同的人在谈民办高校时,含义可能不完全相同,民办高校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民办高校包含独立学院、民办普通高校;狭义的民办高校仅指民办普通高校,本文讨论的民办高校采用广义。民办高校是指吸收民间投资设立的,能提供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并向颁发相应毕业证书的高等院校。

2.法律对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的法人地位模糊不清

2001年民政部了《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就是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法第31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高校,可以取得法人资格。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所以法律对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的法人资格是矛盾的。

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民办高校应该是法人。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民办高等院校却很难成为其中的任何一类[4]:首先,民办高校不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要以营利为目的,而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其次,民办高校也不是事业单位法人,公办高校是事业单位法人;第三,民办高校更不属于机关法人;最后,社团法人是人的组织体,投资人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这样无法解释单个投资者投资民办高校的现象,社团法人不能涵盖全部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

二、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的法人地位不明确导致的问题

投资设立民办高校法人地位在现实社会的困惑,给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1.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财产归属不明确,影响学校的发展和进步

首先,由于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的法人地位不明确,很多投资人在投资民办高校之初并没有明确地界定产权,导致民办高校的财产归属不明。致使民办高校,在继续融资、投资者退出机制等方面存在难题[5]。其次,产权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出资者对投资民办学校的前景难以合理预期,这样会影响社会资本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影响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第三,由于投资者与民办高校的财产归属不明确,使得投资者使用、支配学校收入,甚至挪用学校财产进行经营性活动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教育的有序进行和发展。

2.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地位不平等,发展面临诸多障碍

与公办高校相比,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受到很多歧视:(1)在申请用地方面,很多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是以出让的方式拿到土地,而公办高校是以划拨的方式获取土地。且相应的各项税费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也比公办高校缴纳得多。(2)民办高校教师流动频繁,公办高校教师按事业单位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退休时按退休前的最高工资水平的相应系数领取退休金,而民办高校老师按企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民办高校教师按企业的最低标准领取养老金,即使是民办高校的教授也一样,致使民办高校每年教师流失率为10%~20%,影响了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3)在税费方面,公办高校的学费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但由于法律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未作详细规定,导致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6]。

三、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不具备法人地位的原因分析

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高校应该具有法人资格,但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的却无独立法人地位。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未明确规定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的“营利性”

首先,我国现有民办高校的投资者多数不是捐资办学,而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教育法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稍微改观,从实际出发,规定民办高校投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所谓合理回报也很抽象,仍未承认投资主体的营利性目的,导致政府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不可能承认投资设立的高校是企业法人。如果投资者不能以营利为目的,那么投资者会彻底丧失投资民办高校的积极性。

2.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无真正的法人财产权

很多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名下财产有限甚至没有财产。截至2011年6月份,广东省民办高校仅有3所有全部法人财产,有18所民办高校无任何自有土地[6]。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何在!很多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没有独立的财务部门,或者虽有财务部门,但院长或者校长都没有独立的财务决策权,甚至有的民办高校3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都要投资人审批。很多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所谓的法人财产权只是一纸空文。

3.投资设立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仍不完善

首先,董事会结构不完善,有一些民办高校董事会组成中家庭成员人数过多,教职工代表几乎没有;其次,缺乏有力的监督机构,由于法律未作要求,民办高校很少有监事会;最后,投资人和学校管理者矛盾重重,尤其是投资人可能会越权,插手学校管理者的事务。

四、完善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的法人地位的建议

1.认真客观地对待我国民办高校投资主体的营利性目的

法律不应选择回避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的投资人的“营利目的”,《民办学校促进法》规定了“合理回报”制度。问题是何为合理?法律未明确,但温州市目前在这方面有相应的规定,比如规定“合理回报额度一般不得超过学校当年办学结余的30%,并不得高于当年学费收入总额的5%。出资人取得的合理回报按有关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保护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权,就要同时保护投资人办学收益权,不然投资者会用非正当手段转移或抽逃资金,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健康、持续发展。所以保护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法人地位,首先要承认投资人的营利目的。

2.通过财产权转移手续,让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有独立的财产

一个组织体成为法人的关键是有独立财产,所以为真正实现投资设立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权,首先建立投资者向民办高校的财产权转移制度,让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有独立财产。有独立的财产才有独立的人格,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是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享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基石。但现实是,投资者主动办理财产权转移的主动性不高,学校的管理者为了大局或从自身利益出发,督促投资者办理产权转移的积极性不高,所以需要政府建立专门的机构去督促这个程序的完成。2010年上海市出台了《上海市推进民办高等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的实施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民办高校资产过户制度,值得在全国推行。

3.完善投资设立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

在这方面,可吸收借鉴日本的先进制度。其法人治理的基本理念是确保民办高校的自主性和公共性。这和我国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应具有的法人地位和公益性是相通的,其治理结构是理事会、监事和评议员会议三权分立与制衡机制[7]。

理事会是学校法人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须由五名以上理事组成,投资人不超过一人;校长和评议员代表必须是理事;学校重大决策须经理事会讨论和半数以上理事的同意。这样可防止民办高校被投资者进行家族式管理。

监事需两人以上,主要监督学校的财务状况和理事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可向政府主管部门或评议员会议进行报告。类似我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解决了投资设立的民办高校监督真空的现实。

评议员会议是决策咨询机构,人数超过理事成员两倍,由教职员代表、毕业生代表、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民办高校的重大事项,理事长必须事前听取评议员会议的意见才能作出决策。

参考文献:

[1]教育部.高等教育学校(机构)数[EB/OL].,[2012-05-08].

[2]教育部.全国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学生情况[EB/OL].,[2012-05-08].

[3]教育部.2011年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EB/OL].,[2012-05-08].

[4]巩丽霞.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立法的困惑[J].探索与争鸣,2007,(12).

[5]王大泉.怎样完善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N].中国教育报,2004-11-17.

法人财产权范文4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 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法哲学 产权基础

一、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一问题,近些年来始终是公司法中的一个热点与难点[1],也是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也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2];通俗地讲,就是公司的领导和组织体制机构,通过治理结构形成公司内部的三个机构之间的权力的合理分配,使各行为人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公司交易安全,运行平稳、健康,使股东利益及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等)共同利益得到平衡与合法保护。

我国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分别设立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二条),监事会(第一百二十四条)来分别行使决策权(第一百零三条),经营权(第一百一十二条),监督权(第一百二十六条);即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并由其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权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权并聘请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组成监事会,由其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3],这样从立法上形成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二、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根因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4]。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该模式的形成是由现阶段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产权基础所决定,在借鉴西方 “三权分立”学说及西方公司治理模式的经验基础上确立的。

1、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是“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哲学基础

为什么要进行公司法人治理?即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是什么?这是研究公司法人治理必须解决的问题,它是进行公司治理,建立公司治理模式的前提条件。

哲学上,价值论就是研究客体有用性的理论,即客体有用于或满足主体需要的理论,它揭示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社会效率,社会秩序,一定行为自由,一定正义理念,进而实现人们主观上所期望的价值。价值一定程度上讲即利益。公司治理所要实现的目标是通过促进利益各方协作,实现利益各方的激励相容,以达到维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利益和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最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公司法人治理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就是要揭示公司的制度性安排用于满足主体人需要的属性,在诸多有用性里,安全交易、公平正义、效率将成为公司治理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1)交易安全是公司治理的基础,这是由公司的商事特征所决定的。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证,公司股东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全部利益都得不到实现;没有交易安全,交易很难发生,公司就无法生存与发展;它也是公平、正义、效率等价值取向永久存续的前提。

(2)效率即利益,是公司治理的最高目标。公司治理就是要协调各种资本要素、管理要素、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董事与经理的关系,公司与员工的关系,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并使之高效运转,来实现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和公司的经营目标及社会公共利益。它使公司内外部的各种资源实现配置后的效率最大化,目的是为满足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3)公平与正义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内容。公平、正义作为法律价值是人类理性永恒的追求。公司保护股东权平等原则,遵循利益与风险相一致的正义观念。公司法人治理实质上是在公平理念指引下,在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上寻找一个平衡点,使各自的利益在投入产出原则下实现社会正义。

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董事会、经理行使经营控制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形成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最终是使公司能正常运转,交易安全;在公平、正义理念下,实现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交易安全、公平正义、效率也就成为“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哲学基础。

2、股权、经营权、监督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的产权现状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经济基础。

法人财产权范文5

公司更改地址原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来源:文章屋网 )

法人财产权范文6

老年人权益保护客观上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如果是普通的吵架拌嘴或一时的家庭摩擦,街坊邻里、亲戚朋友出面打个圆场,往往就能化解。但如果是老年人的财产权遭受侵害,通常就不是社会力量能解决的了。不具备约束力的社会劝解,对于实施侵权的子女而言,极可能被视为莫名其妙的“管闲事”。当社会劝解遭到冷遇后,劝解人往往会陷入吃力不讨好的尴尬境地而丧失热情。由此可见,社会力量维权有很大的局限性。

将老年人的维权诉诸法院,又明显有“闹大了”的疑虑,这样做让两代关系彻底搞僵,子女接受不了,老人往往也不情愿。而政府相关部门的介入,既带有一定的权威性,又具有灵活的调解性,能够收到较为理想的效果。

另一方面,维护老年人权益是政府工作的应有之义。人口老龄化问题,是我国人口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让老年人拥有一个幸福的晚年,理应是各级政府部门的执政追求。当下,我们有必要建立区(县)、街道、社区、居委会联动的老年人帮扶体系,做好老年人生活情况的摸排、登记、跟踪服务。作为政府行政落实终端的街道、居委会,应该密切关注辖区内老年人的诉求,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5条的规定,在“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住房、财产发生纠纷时”,及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上报。

各级人口、老龄部门应该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教育和引导社会尊重老年人、爱护老年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各级普法、司法部门应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于屡教不改的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应该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做到既合理合法又有的放矢。

处于弱势地位的老年人与子女问产生财产上的矛盾,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往往会影响到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影响到一个家庭的和谐幸福,各级政府部门应该以“人本精神”为出发点,关心老年人,维护老年人权益,积极调解家庭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捂紧钱袋子维护财产权

与其在年老力衰时恨天怨地,和儿孙纠缠不清,既伤感情又耗精神,不如在退休之初趁年事尚可,先做好功课,捏紧三张“证”:身份证、取养老金的银行卡和户口簿。这三证在手,衣食无虞。此外,再守住一个窝一一自己的住房。有多余的房屋,宁可借给外人,一般不要随便让亲朋好友入住。“请神容易送神难”,住的时间长了,麻烦往往也就来了。倘若财力有余、精力过剩,或资助后辈,或带带孙子外孙,也其乐融融,不必为过眼烟云多操心。

有道是:“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家事只有自己未雨绸缪,才能防患于未然。否则,即使有外力可靠,大多也会被弄得焦头烂额、心力交瘁。

我朋友老丁丧偶后,娶了比她小近二十岁的阿珍。老丁老来得“娇妻”,高兴万分,对年轻美貌的阿珍百依百顺。颇有心机的阿珍在两年时间里,把老丁100多万元老底蚕食贻尽。今年春节前,她又软硬兼施地要老丁把他仅有的房产转入其名下。老丁开始不从,阿珍就百般刁难,常常不给他饭吃,甚至把他赶出家门。老丁无奈,只得就范,为此还得罪了自己的子女。

阿珍得手后,突然像变了一个人似的,开始对老丁漠不关心。“五一”节前夕,老丁心脏病复发、卧床不起,阿珍竟然带着自己儿子去江浙旅游,前些日子还与老丁闹起了离婚。

这件事给老年朋友们敲了个警钟。老年人尤其是那些再婚的老年人,务必要捂紧自己的钱袋子,经济上不要太相信和依赖那些颇有私心的再婚配偶。当今的老年人要生活得有尊严、有质量,拥有一定的财产及其支配权是重要的前提。捂紧自己的钱袋子,才能维护好自尊和自主。

各社区要提供维权服务

最近,本市某法院的司法白皮书披露:该院涉老民事纠纷中,涉及房屋财产权的案件数占总收案数的57%。由此可见,老年人的财产权保障问题是当下的一个热点,不少老人为保障自己的财产权走上了法庭。但撕不开脸皮、不愿走司法途径的老人也不少,这就需要社区的司法所、办、妇联、老龄委等维权机构,为老年人财产权的保障提供服务。

首先,要在社区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帮助老人转变爱面子、过分讲情面等观念,使他们不断增强维权的法律意识,让老人明白:在财产权问题上,对那种不讲亲情、不讲道理的人来说,通过司法途径是最佳处理办法。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针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机制。在涉老财产权纠纷中,老年人的陈述、诉讼、辩护等能力往往较弱,社区维权机构和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可作为,为老年人提供良好的司法调解等维权服务。

三是司法部门能在社区建立专门调解、审理涉老案件的老年法庭,传承“司法护老”理念,以法律为准绳,积极处理涉老财产权纠纷,保障老年人合法的财产权。

(文/沈顺南)

没有财产是万万不能的

套用一句俗语“钱不是万能的,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对老人而言,财产不是万能的,没有财产是万万不能的。

多年前,朋友的儿子购置婚房,老夫妇把几十年节衣缩食省下的50万元,给了儿子作婚房首付款(产权证写了老妈的名字),十多万元的婚宴也是男方父母支付。几年下来,这对青年夫妇努力打拼,把一房一厅婚房置换成了三房两厅。可这回房产证上却没了老妈的名字,小夫妇一家三口名列其中。从企业退休的他不予计较,他爱好摄影,喜欢旅游,虽有大量闲暇,可常感财力不足。一次,他和老伴叹息道: “对子女掏心掏肺,不一定带来回报……”

一些子女私利缠身,眼睛盯着父母的钱财和房子。这其中,传统观念“将来终归是他们的”起了很大作用。几千年来,父母把财产留给子女天经地义是老人们普遍的心态。然而,老人要追求生活质量,晚年过得充实而有意义,像国外老人那样到处旅游,离不开一定的财力基础。所以对于财产权,老人首先自己要明白这份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要不要处理、如何处理,只要是本人的真实意愿,任何人(包括子女)不能染指横加干涉。

人老了,幸福指数在哪里?要有一个老伴,要有几个老友,要有一点老底,要有一问老屋。后两样对老人来说,尤其重要!

(文/李南祥)

切莫随意“弃权”

我岳母是上世纪四十年代参加革命的离休老干部,在老伴去世后与小儿子儿媳同住。几年前在房屋置换时,听信了小儿媳说的“如果房产证上写上您的名字,将来过世后把房子留给小辈还得交税费”,同意不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仅写上小儿子和媳妇的名字,还把养老金卡和密码交给了小儿媳。

不料,最近小儿子儿媳闹离婚,小儿媳提出房产证上仅两人名字,她应该分得一半,而养老金卡上的钱则每月被小儿媳悉数取走,仅剩了不到1元钱。住房现在已经卖掉,岳母因房产证上没有名字,一平方米产权也没有,只好临时住到我妻妹家。岳母自愿放弃在房产证上写上名字一事,其他几名子女此前毫不知情,事后得知已无法补救。

此事给我们的教训是:老年人对自己的财产如房产、存折、现金乃至金银首饰等,一定要自己把握好,切不可轻易脱手,尤其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决不能随意放弃,否则等到弄得无家可归再来博取舆论同情或诉诸法律,往往已经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