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型增值税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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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范文1

(一)存量固定资产抵扣成本过大

实行消费增值税在固定资产存量和无形资产抵扣方面对国家的财政收入有着巨大的影响。据《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仅2004年全国工业固定资产净值达52027亿元,若按照增值税基本税率推算,所含税额7559亿元。如果考虑1996年至2004年期间的固定资产净增加值,所含税额将会更大。如果这些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掉的话,将对国家的财政收入产生巨大的影响。

(二)无形资产税收待遇不公

由于无形资产的计价十分复杂,按照会计制度“外购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格进入成本、自制无形资产以自制成本进入生产成本”的原则,若实行消费税增值税,则外购无形资产对应的抵扣税额要比自制无形资产所对应的税额大,对于不同来源的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和税收负担明显不同,自制无形资产的税负相对偏重,必将影响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

(三)税收流失风险增加

增值税推行近二十年时间里的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纳税人利用增值税扣税机制,通过伪造、虚开、违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逃税款。虽然国家对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不断加强,但依靠现有的管理手段尚不能完全杜绝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必然增加其对应的税额,在现有的征管条件下,专用发票的征管压力将进一步加大,税收流失的风险必将更大。

(四)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承受能力同时面临考验

对于国家财政而言,增值税转型必然带来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若在保持现有税负水平的条件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值税基本税率应提高至23%甚至更多,方可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但提高税率却又将加大增值税运行的风险,同时,各行业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则将由于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不同而发生增减变化,传统企业、基础工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有机构成高,税负将大幅下降,传统技术的加工工业资本有机构成低,税负将相对偏重。很显然,传统企业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中将面临一定困难,有可能会造成传统企业纳税困难户数增加,增值税运行的摩擦系数加大。

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主要策略

为了能够较好地发挥转型的积极作用,避免财政收入减收并力争能够增收,应采取适当的增值税转型办法,并实行必要的配套改革措施。

(一)消费型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确定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可暂把抵扣范围限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的动产部分,解决固定资产抵扣带来的相关问题。具体措施如下:

1.借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成功经验,将存量固定资产排除在抵扣税范围之外

存量固定资产是过去已经形成的资产,对其规定不予抵扣税款,基本上不存在影响企业新投资和技术进步创新的问题。且过去对这部分资产的征税和税收优惠办法多种多样,差别很大,不同资产又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和折旧金额,情况十分复杂,将其排除在抵扣税范围之外,即避免了客观上难以计算的困难和出现新的矛盾,又避免了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过度冲击。

2.将新增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排除在抵扣税范围之外

鉴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在整个固定资产中所占比重较大,但对技术进步创新的激励作用却远不如机器设备,建议将新增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排除在增值税抵扣税范围之外,而对于水、电业等特定产业,可限定范围,准予其新增固定资产中的不动产部分在一定期限内分期抵扣进项税额。

3.取消有关机器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

鉴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新购机器设备中包含的增值税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建议在增值税转型后,同步取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使新税制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市场经济的公平税负原则要求,同时实现税制的简化。

4.将转让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扣税范围

鉴于无形资产不是普通的商品,其形成需要一定的条件,故纳税人利用无形资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偷逃税款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建议将转让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的扣税范围。这样,既可以减轻科研机构的税负,促进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又可以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虽然短期内会减少部分财政收入,但此项政策对于鼓励和扶植技术创新、促进我国经济由粗犷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二)消费型增值税改革的进程

为了避免转型给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我国增值税的转型应逐步实行,循序渐进,分阶段扩大。目前,可考虑在东北老工业基地和中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选择对资本品重复征税比较严重的行业或企业、国家需要鼓励发展的行业、关系到国家前途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进项税额少、设备消耗大的采掘业等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进而逐步在全国范围的所有领域内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三)加强对于消费型增值税的征管和稽查

1.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在专用发票方面要加强全方位管理,真正发挥专用发票在增值税链条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减少利用发票偷税的问题。在专用发票的发售环节,检查已使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在纳税申报环节,做好发票日常稽核工作,以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此外,还应限制专用发票抵扣时间,进一步完善专用发票抵扣规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税功能和抵扣功能有效地连接起来。

2.提高增值税管理的科技含量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更应加强现代化征管手段建设和稽核检查制度建设,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增值税管理的先进经验,将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广泛运用到增值税的管理中,确保增值税管理效果。近年来,我国各级国税机关也逐渐加强了增值税管理的科技信息技术含量,在税务登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税收评估等各个领域利用微机进行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总的来看,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增值税管理的现代化水平还很低,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的“金税工程”,虽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还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为此,应加大工作力度,提高电子信息技术在增值税管理中的应用,特别是加强电子化申报推行进程,规范电子申报程序,为在消费型增值税制度转型中全面实行电子化管理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杨斌.现行增值税的制造障碍、管理无效性和中国式增值税的制度设计.财政研究,2001,2.

[2]董晓岩.关于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的思考.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2,6.

[3]丁正智.增值税转型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1,2.

[4][美]高峻伊东.税制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5]LixinRao.TrendAnalysisofTaxSystemintheFirstYearafterChina’sWTOAccession,Intertax,Vol31,Issue1.

消费型增值税范文2

关键词:消费型 增值税 固定资产

2009年1月1日开始全国范围内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国家允许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归纳探讨如下:

一、进项税额

(一)直接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直接取得固定资产行为包括:1)购入固定资产;2)投资转入固定资产;3)接受捐赠转入固定资产。

直接取得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若进口固定资产。按照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如果取得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取得运费发票的,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取得方式不同。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实收资本”、“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购人的工程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行税额可以抵扣,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的原材料所涉增值税不再做进项税额转出。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然是上述范围。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允许抵扣的不动产项目、专用于免税项目、专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按计算金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 6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1]2010年1月1日,甲企业将2009年2月购入固定资产40000元(已取得专用发票),已提折旧10000元,专用于本企业的厂房改扩建工程,增值税税率为17%,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0000-10000)×17%=5100。

三、销项税额

(一)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

企业将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视同销售的,根据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可以将固定资产视同销售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1、应税销售类

应税销售类包括三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偿赠送他人。

企业发生上述将应税销售类视同销售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一职工福利”、“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甲企业将自产机器设备转做固定资产,该设备入库价值为80000元,市场价为10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97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未开具发票100000元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由于应税销售业务处理中,是按产成品成本结转,未计算产品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销售收入100000元及销售成本80000元。

2、会计销售类

会计销售类包括三种视同销售行为:(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固定资产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固定资产用于个人消费,此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企业发生上述会计销售行为时,会计上作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并按正常销售计算交纳各种税费。

消费型增值税范文3

自从2004年7月1日,我国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率先实行了扩大扣税范围政策试点以后,财税部门又将于2007年7月1日在河南、山西、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等中部六省的26个城市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具体涉及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和高新技术产业等中部地区颇有代表性的行业。税制的变动要求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核算相协调。本文将结合2006年财政部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4]11号)等财税法规,就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涉税业务,做一简要分析。

关于进项税抵扣

(一)进项税的抵扣范围

1.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不可抵扣的范围: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将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生产经营用(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或者非应税项目等);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另外还应注意,该可抵扣进项税固定资产虽为动产,但不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和摩托车。

3.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计税扣税的重要凭证。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计量也同样要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和时限进行全额抵扣。

4.固定资产的抵扣仅限于增量固定资产,考虑到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的抵扣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较差,税务总局仅将新增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

(二)进项税的抵扣方法

1.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实行按季退税,年底清算的办法。

2.目前我国增值税转型实行的是税收增量限额退税的方法。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必须要有增值税的税收增量。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交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

进项税抵扣的涉税核算

(一)会计科目

1.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明细科目,并在该明细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专栏。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或应税劳务等而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某些原因而不能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已抵扣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

2.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该专栏用于记录企业以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二)账务处理

1.外购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可采用与购买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 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经国、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例1】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取得合法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504,65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85,350 (5,000*7%+85,000)

贷:银行存款 505,000

2.对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接受投资、捐赠等形式取得固定资产时的交易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 (接受投资取得)、“应收账款”(债务重组方式取得)、“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方式取得)。

【例2】甲企业接受丙企业捐赠转入的机器设备一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2006年2月份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利得”是新会计准则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的新概念之一,它与“收入”的区别关键只差一个字――“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接受捐赠”是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新准则将其归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增加当期的所有者权益。旧准则接受捐赠时记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年底再转入“资本公积”等科目,但“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已经取消了,而是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应交所得税金额转入“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5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85,000

贷:营业外收入585,000

【例3】甲企业以自己生产的成品成本450万元,计税价570万元,换取丁企业设备一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570万元,增值税96.9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其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这种情况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在会计实务中,双方都要做购销处理,根据各自发出的货物核定销售额,计算应缴纳的销项税额。收货单位可以凭以物易物的书面合同以及与之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予以抵扣。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5,7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969,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69,000

结转存货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500,000

贷:产成品4,500,000

【例4】戊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7年1月1日产生应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货款偿还期限为三个月。2007年4月1日,戊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戊公司生产的吊车用作甲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设备成本50万元,公允价值(计税价)为80万元。假设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戊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新准则释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该准则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允价值的使用和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计入权益,因此采用新准则以后,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应当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债权人应当将相关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债务重组损失(若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800,000

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36,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64,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0

销项税的涉税核算

1.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 “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成本价,贷记“产成品”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但按税法规定在销售时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如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和摩托车),应参照财税[2002]29号文规定:纳税人以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进行销售或对外投资,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例5】某企业转让其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0.5万,转让价30.5万,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税。

会计处理:

⑴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95,000

累计折旧5,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⑵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30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05,000

⑶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11,730.76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730.76(30.5÷(1+4%)×4%)

⑷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1,730.77

贷:营业外收入 5,865.38

银行存款 5,865.38

注:旧企业会计准则将减半后的差额记入“补贴收入” ,新会计准则指南新的156个新会计科目中,取消了该科目,将其减半的增值税记入“利得”――“营业外收入”中。

⑸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1,730.76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30.76

进项税额转出的涉税核算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和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将固定资产用于不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等,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6】承例1,若甲企业以此项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借:固定资产:85,350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85,350

期末结转

1.如将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未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例7】期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未交增值税2万元。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00

2.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总结

1.目前,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采用凭票抵扣的制度,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而转型后,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若再将专用发票作为惟一的扣税凭证,则必将在更大程度上刺激纳税人的偷漏税动机。希望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的监控或配套措施,以杜绝假发票,降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驱动。

消费型增值税范文4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738(2011)05-0060-05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2008年12月19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8]170号规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等涉税会计处理。本文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2006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对消费型增值税下常用固定资产取得和处置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消费型增值税下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应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企业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为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在取得货物运输发票后,按照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企业外购固定资产包括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两种方式。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指固定资产购入后不需要安装可以直接交付使用。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以固定资产购置时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等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例题1】盛和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3月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300000元,增值税额为5l000元,另支付运杂费l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盛和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30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

贷:银行存款

352000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指固定资产购入后需要经过安装才能交付使用。这种固定资产应以购置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相关费用作为固定资产价值,具体包括买价、税费(关税、车辆购置税等)、包装费、运杂费以及固定资产安装过程中的安装成本等。

【例题2】盛和公司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买价为25000元,增值税额为4250元,安装设备时领用生产用材料价值1000元,购进该批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0元,支付安装人员工资2000元.

盛和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支付设备价款时:

借:在建工程 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50

贷:银行存款 29250

领用安装材料、支付工资时:

借:在建工程 3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应付职工薪酬 2 000

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28170

贷:在建工程 28170

3.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能以一笔款项购人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如果这些资产均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并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则应将各项资产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Ⅲ。

【例题3】2010年4月21日,盛和公司向乙公司一次购入三套不同型号且具有不同生产能力的设备A、B和C。盛和公司为该批设备共支付货款5 0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元,保险费17000元,装卸费3000元,全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假定A、B和C设备分别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公允价值分别为1560000元、2340000元和1300000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盛和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A 1506000

――B 2259000

――C 125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银行存款 5870000

4.超过正常信用期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

如果购入的固定资产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价款(如分期付款购买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则应按所购固定资产应付购买价款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或“在建工程”科目,按应支付的价格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例题4】2010年1月1日,盛和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向乙公司购买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 El等额支付。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价格为1600万元。假定乙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万元,盛和公司于当天支付增值税额340万元。

盛和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16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4000000

贷:长期应付款 20000000

银行存款 3400000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

1.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自营建造是指企业自行经营、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自营工程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原则上应包括建造企业发生的一切必要的、合理的支出。具体包括工程用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有关税金及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工程借款费用、工程用水电费、设备安装费、工程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及其他应计入工程成本的费用。

【例题5】盛和公司自建厂房一栋,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500000元,支付的增值税额为85000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设。工程人员应计工资100000元,支付的其他费用30000元。工程已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盛和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 585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

领用工程物资时:

借:在建工程 585 000

贷:工程物资 585000

支付工程人员工资、其他费用时:

借:在建工程 13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0000

银行存款 30000

工程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 715000

贷:在建工程 715000

2.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出包工程是指企业向外发包,由其他单位组织经营、正在施工的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出包工程建造的固定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价款作为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一般情况下,出包单位应预先支付给承包单位一定的预付工程款,然后每月根据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工程完工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例题6】2010年3月2日,盛和公司将一幢新建厂房出包给乙公司承建,按规定先向乙公司预付工程价款400000元,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2010年7月2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收到乙公司的有关工程结算单据,补付工程款172000元,以银行存款转账支付;2010年7月3日,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经验收后交付使用。

盛和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预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 4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

补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 172000

贷:银行存款 172000工程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572000

贷:在建工程 572000(三)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应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将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作为捐赠利得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题7】盛和公司接受一台商捐赠的设备一台,根据捐赠设备的发票确定其价值为400 000元,发生的运费、包装费计2 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

盛和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4020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400000

银行存款 2000

(四)接受固定资产投资

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投资,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例题8】盛和公司注册资本为4500000元。2010年2月5日,接受乙公司一台设备投资。该设备原价为900000元,已提折旧300000元。该投资占盛和公司注册资本的10%。乙公司向盛和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600000元,税款102000元。

盛和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0

贷:实收资本 450000

资本公积 252000

二、消费型增值税下处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销售自用固定资产

消费型增值税下,销售固定资产与销售一般货物一样计算并交纳增值税。财税[2008]170号规定: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题9】盛和公司购人一台生产用机床,含税价为585000元,当即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lO年,净残值为零,直线法计提折旧。设备使用3年后,盛和公司因转产将其售出。转让价为468000万元。该机床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假设该机床分别购置于2009年1月1日前后,会计处理如下表:

(二)固定资产改变用途

1.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肖费

对于企业将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如果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题10】盛和公司将2010年5月1日购入的一台生产用设备转为福利部门使用,购入价40000元,增值税6800元,该设备已累计提取的折旧额为3000元。

盛和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40 000―3 000)*17%=6290元

借:固定资产 629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290

2.固定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捐赠

对于企业将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公允价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题ll】盛和公司于2010年9月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向玉树灾区捐赠2010年1月购进的一台机器设备,账面原值为10000元,累计折旧为400元,捐赠时支付清理费500元。盛和公司的会计如下:借:固定资产清理 9600

累计折旧 400

贷:固定资产 1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132

贷:银行存款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32

借:营业外支出 11732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732

(三)固定资产出现报废、毁损、盘亏

当固定资产出现报废、毁损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固定资产净值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率确定。

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查明原因前,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题12】盛和公司2010年4月1日购人一台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6800元,已抵扣。7月27日,公司发生火灾,该机器设备被大火烧毁。

盛和公司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

贷:固定资产 4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6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0

借:营业外支出 468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6800

综上所述,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固定资产涉税业务会计处理发生了较大变化。财会人员应当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2006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准确的进行固定资产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符合增值税转型后会计核算的新要求。

消费型增值税范文5

一、2007年我国国内入围企业的收入情况

在美国2007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中,我国内地有22家企业位居其中,比2006年世界500强中的中国内地家数增加了4家,比2005年增加了7家。这些入围的企业中,除金融、保险、铁路、粮油、建筑类企业之外,中石化、国家电网、中石油、南方电网、宝钢、中国化工、一汽集团、上海汽车等企业榜上有名。制造类企业只有宝钢、中国化工、一汽集团、上海汽车三家企业位列其中(表1)。

从表1来看,这些企业中,石油、电力、化工、电子、汽车制造类企业的收入总额占我国入围企业收入总额的53.03%;从入围企业的收入总额看,2007年达到9713.32亿美元,比2006年定基增长57.33%,从纵向看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二、2007年我国入围企业同其他国家同类部分企业的比较

为了尽量公平比较,样本选择了我国各大类企业中的排头兵与国外500强同类中较为一般的企业进行对比。(见表2)

从横向看,差距较小的只有宝钢集团,其营业收入还不到韩国埔项制铁的1%。差距最大的当属汽车制造业,我国上汽集团的营业收入才占美福特汽车营业收入的0.1%。从经过特意加工的样本数据看,我国企业的营业收入与其他国家比较,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从纵向看,我国企业的营业收入水平在突飞猛进,年增长率非常高,2007年进入500强的企业的营业总收入比2006年提高了57.33%,但与国外500强同类企业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差距最小的是钢铁类企业,为119倍,差距最大的是汽车制造企业,为889倍。

从国家经济实力角度看,2007年我国继美国、日本和德国之后,位列世界第四,但我国经济总量(25122.75亿美元)仅占美国(132216.75亿美元)的19%,与在世界500强中所占的份额(3.8%)不很相称。鉴于比较差异,我国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加之国家政策的调整,包括税费政策的调整,才能缩小这些差距。

三、我国消费型增值税实施的必要性

1994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取得的销售额或进口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不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或购建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该政策的出台与当时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使政府的财政收入得到了保障,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随着世界经济进的一步融合,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如何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公平税负负担,支持国内企业高起点参与国际竞争,就成为我国政府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为此,在继东北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在中部地区六省行业进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

从企业理财角度看,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对于我国企业缩小与世界各国大企业的差距,将产生深远影响,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消费型增值税试点有利于企业降低经营风险,提高企业实力

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办法规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采掘业、电力业、高新技术产业类等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进项税额,只有在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当年有新增增值税税额部分才准予全额抵扣(先缴后退),否则只能留待后期抵扣。

该办法实质上使提高主营业务收入成为企业的源动力。收入是企业发展的前提。在科学理性理财基础上,提高了收入,就提高了企业现金的流入量,就有了较为充裕的资金保障。

在充裕资金保障下,企业就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要求,加快固定资产的更新速度,高起点购建或者融资租赁具有高科技含量的机器设备,适度降低单位成本,提高我国产品的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占有更多的份额。在较高收入保障前提下,尽管实施消费型增值税使得年固定资产折旧有所提高,但企业的经营风险在技术、市场份额等因素的优化下反而会有所降低。

五、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与企业价值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除投资者提供的资金之外,债权人的资金对企业发展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企业债务资金适度,可以优化资金结构,降低资本成本,但是债务资金不同的偿还期限性和企业盈利的不稳定相结合,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因此,一个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负债水平,并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

国外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一般保持在50%左右的水平,但不同行业水平差异较大。国外石油上市公司负债率普遍较低,一般资产负债率保持在25%左右;而商业零售业资产负债率较高,如沃尔玛的资产负债率达到了55.16%。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情况有所好转,由上世纪90年代的80%降低到现在的50%左右,其中,上市公司平均资产负债率降到40%,但老工业基地的上市公司负债情况急需改观。

从表3资料看,我国老工业基地的上市公司流动比率明显偏低,平均为0.81,最低为0.55,最高为1.39,说明短期偿债能力不强,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可能导致技术型财务风险。

从资产负债率看,最高为1.39,最低为0.55,平均值为0.81;从流动负债比率(流动负债与资产总额的比值)看,最高为54.77%,最低为25.18%;从长期偿债能力指标看,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参差不齐,虽然平均值为88.6%,但个别指标值在0.5~0.7之间,并没有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从流动负债比率看,平均值为63.42%,个别指标大多在50%以上,说明企业过度依赖短期负债,难以进行技术含量高的技术设备的购置,也难以进行有效的技术更新,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会造成比较大的影响。

消费型增值税实施之后,企业现金流入量大幅增加,企业流转税税负明显降低。更重要的是短期偿债能力提高,企业的资本结构在理性经营理念引领下,可以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而不是发行股票的方式调整资本结构,控制财务风险,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

消费型增值税转型试点是我国政府的重大举措。随着试点的铺开,相信我国企业控制财务风险的能力与经营水平会越来越高,财务实力会不断增强。通过开拓市场,稳健经营,一定会不断提高其盈利水平,尽快提高企业价值,缩小与世界知名公司的差距,更快地提升我国的整体经济实力,在世界500强席位中有更多的中国企业入围。

消费型增值税范文6

一、外购生产用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类型

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则,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于纳税人的生产资料中的非固定资产项目,如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燃料、动力包装物等,都允许扣除。但对于购入固定资产,如厂房、机器、设备等是否扣除,如何扣除,则不尽相同。

1.消费型增值税。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购置生产用固定资产的已纳增值税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也就是说,纳税企业用于生产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再课税之列,全部中间产品都不在课税的范围内,只对最终消费品课税。这样,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对象实际上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

2.收入型增值税。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已纳增值税款款。这样,就整个社会来说,其课税基础与国民生产总值扣除折旧后的余值相当,即与国民生产净值相当,课税的依据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这样类型的增值税,同消费型增值税近似,也允许对生产用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进行扣除,只是扣除的时间和方法不同。消费型增值税将外购生产用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一次性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则只允许在应纳税款的所属期内扣除固定资产当期折旧费用中的已纳增值税款。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

3.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生产用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款。课税的依据既包括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相当于生产的固定资产和各种消费产品的生产总值。这样,就整个社会来说,课征的范围与国民生产总值一致,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从税制本身来看,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较大缺陷,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因此对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增值税部分存在重复重征税问题。生产型增值税下,企业外购生产用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在使用期内以折旧形式构成产品的成本。产品收入包含产品成本,也就包含了以折旧形式存在的已支付增值税。按照产品收入计算销项增值税,也必然再次对已支付的增值税额计征增值税,显然是重复计征了增值税。

二、适应不同的生产结构和经济形势,各类型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不同

生产用固定资产价值随着固定资产使用而逐步转到生产的产品成本中,这部分转移的价值即为固定资产的折旧,并在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企业一般以取得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作为计算基数,而历史成本包含了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这样计算出来的折旧也包含了已支付的增值税的分摊额。

【例】甲公司2008年4月以银行存款购入生产用设备1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4000元,增值税4080元,该设备预计使用期限2年,报废时无残值收入。

1.消费型增值税。设备的原始价值为24000元,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月折旧额1000元。账务处理分别如下:

(1)购买时:

借:固定资产 24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80

贷:银行存款 28080

(2)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1000

贷:累计折旧 1000

2.收入型增值税。设备的原始价值为28080元,其中包含4080元的增值税。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月折旧额1170元,其中包含了170元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分别如下:

(1)购买时:

借:固定资产 28080

贷:银行存款 28080

(2)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

贷:累计折旧 1170

3.生产型增值税。设备的原始价值为28080元,其中包含4080元的增值税。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月折旧额为1170元,其中包含了170元的增值税。账务处理分别如下:

(1)购买时:

借:固定资产28080

贷:银行存款 28080

(2)每月计提折旧时:

借:制造费用1170

贷:累计折旧 1170

三、我国应实现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

我国现阶段选择生产型增值税,首先与当时我国的面临的财政与经济形势相适应。一方面,税制改革前我国的财政收入形式十分严峻。另一方面,当时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过快,通货膨胀的压力很大,多年来所累积的固定资产投资膨胀问题十分严重。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可以在一定生产方式上抑制固定资产投资,有助于控制通货膨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