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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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股

创业股范文1

对于创业者来说,永远都缺少两个东西――人和钱。人的问题,已经谈了不少;而钱的问题,其实更麻烦,正所谓“一分钱难倒英雄汉”。

刚创业时,我们想参加一场自认为还算有把握的招标活动,但要交2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可我们硬是交不起,最后连参与的机会都没有;还有一次,我们中了标,如果合同能执行结束,至少能赚100万元,可下单就要交100多万元的预付款,我们交不起,最后也只好放弃。

诸如此类。

“钱”的问题,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创业途中的拦路虎了。

那到底如何才能弄到钱呢?

银行贷款:十有八九走不通

虽说银行主要靠贷款生存,但对创业者来说,找银行贷款无异于难于上青天。因为银行总是嫌贫爱富。

为了避免所谓的风险,它们通常都是贷给那些资产负债率较好的、通常不是很急需资金的企业。正所谓“银行总是追着不需要钱的企业跑”。

找银行贷款主要有两种方式:抵押和担保。

银行规定,只有固定资产才能抵押,可固定资产也是绝大多数创业者最缺少的东西;而要找有钱人或企业来为你担保,对于创业者来说基本也不太现实,因为有钱人或企业如果信任你,直接借给你钱就行了,不用着那么麻烦,所以担保也行不通。

这两种方式都行不通,银行贷款基本也就不好走了。

目前,中小企业贷款难已经成为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了。鉴于此,目前江浙一带的银行推出的可以用合同或库存作为抵押物,不可不谓是一大贡献。

创业型企业为什么不要有过多的固定资产?

你知道世界上赚钱最好的企业是哪家吗?

――可口可乐。可它没有一间厂房。固定资产从购买之日起就开始折旧,这意味着,固定资产一落地就开始贬值。你不管买什么车,只要你把牌照办下来,哪怕你没有行驶一公里,如果卖的话也会赔的。而创业者天天想的却都是增值,所以,没有更多的固定资产是对的。

如果说一个创业者刚开始就大肆买地建厂房,我认为他其实已经失败了一半。

朋友间拆借:再好的朋友也要给利息

这一招非常有效,而且比较迅速快捷。

有人会问,“我哪有那么多有钱的朋友?”

我觉得朋友嘛,是需要不断创造的。比如,朋友的朋友,不也就可以成为你的朋友吗?对于创业者来说,要不停地说服人家来借钱给你,这也是创业必备的一个学问。

这其中有一个绝招就是,不管对方跟你是多好的关系,无论如何,你都要支付一定的利息作为资金成本。对于朋友来讲,他只是帮了你的忙。但在目前的中国,最缺乏的就是诚信体系,你借钱实际上多少隐含了可能还不上的风险。人家愿意借给你,其实是冒了风险的,所以你要为那个资金付出应该有的成本,而且你还会因为那个潜在的风险欠别人人情。

当你一无所有的时候,别人为什么要相信你、把钱借给你?此时,你唯一可以抵押的就是自己做人的品格和诚信。所以,对于创业者来讲,最根本、最重要的还是做人。做人首先要讲诚信。一旦借了别人的钱,到还的时候哪怕卖血都要兑现承诺。如果一个创业者连诚信都丢了,那就真的什么也没有了。

股权融资:千万看住你的股权

社会上现在有很多风险投资,他们通常会以若干的资金换取一定的股权。这也是最常用的融资方式。

但是,很多创业者却对股权的认识不够,认为它没有那么重要,尤其在自己绝对控股的情况下,就更容易在股权上做大幅退让。其实这是大错特错的,因为股权才是企业真正的命脉。

有很多创业型企业在当初缺钱的时候,什么承诺都敢做,但等到企业开花结果时麻烦就出现了。为什么会有51%和49%的区别?不要小看那一两个点,有人会出多少倍的价钱来买它的。

在我们最缺钱时,股权也是最不值钱的。所以马云曾说,在你最不缺钱的时候再去融资。他说的是对的,不能让自己企业的实际价值打折。

还有一种情况,“债转股”,就是借钱的时候借出股权。很多债主常说“你不用还了,给我点股份吧”。这时你可要好好考虑了,因为找什么样的人做自己的股东是很严肃的事情。股东组成一定要是互补的,有资本的、有管理的、有技术的、有资源的,不能说有几个钱就可以了(参考渠道版2008年4月刊《创业之初必须深思熟虑的四大问题》)。

当年创立中润时,需要1000万元资金,而我自己只有500万元,需要找其他人投资500万元。后来有很多人得知消息后都想进来,甚至有好多人直接拿着现金过来找我,但我基本上都给拒绝了。因为我是有条件的,不是谁出钱就让谁做股东,判断的基本标准就是能不能长久在一起共事。后来,我慎重地选择了其他6个股东。

再比如,最近争论非常厉害的宗庆后,就是典型的不懂股权重要性却又不守规则。

占用上下游的资金

大多数的创业者,尤其是更往前的一些创业者,都是从起家,从做销售开始。他们往往以自己的专业和热情赢得客户的订单。

对于初创业者来说,如果能签一个200万元的单子,应该算是一个不小的成绩,但也是一个非常头疼的事情。为什么呢?没钱!

但如果再仔细考虑一下,假定这个单子的毛利率有40%的话(这个比例是我创业时要求的底线),那这个单子的成本就在120万元,也就意味着我们要往厂家打120万元。

但是我们却没有120万元。怎么办?

这就要打上下游的主意了。和客户签约时争取30%以上的预付款(30%基本上是行规),假如你能争取到40%的预付款,就有80万元的收入;另一方面,如果你能争取只付上游30%甚至20%的预付款,就只需要预付不到40万元的资金。

这样,问题就解决了,而且还稍有“盈余”。这招在创业初期非常实用。

为什么费尽工夫却融不到资?

许多创业者想了很多办法、费了很多口舌,但就是融不到资。这其中有两种情况:

一是创业者盲目自信,认为自己的项目就是如何如何好。其实找了其他人看后,却并不是那么回事。

比如,我弟弟两年前给我说过一个项目,就是专门给饭店提供消过毒的碗筷。当初他给我分析得头头是道,说得好得不得了,而且他想得很远,说并不希望做这个碗筷本身赚钱,而是通过碗筷及包装上的广告挣钱,因为人们在餐馆等待吃饭时有一个时间差。

但我认真分析后认为:1.如果在第一个层次上竞争,就是用消毒过的碗筷作为赢利来源,竞争门槛太低;2.如果把广告作为赢利点,那其实是进入了另外一个竞争领域,远不止他想得那么简单。

之后,他也谈了很多风投,但结果都以失败告终。自认为不错的项目其实未必是好的。

另一种情况就是,创业者只有创意和点子,专门等别人拿资金来冒风险。这也是不成的,创业者自己至少要有一定的投入,这样也让其他资本也放心。

第二季“赢在中国”有一个选手,是美国回来创业的博士后。她说,我肯定不拿自己的钱创业,因为有风险,我要找风投来。

你认为这样能行吗?

创业股范文2

我们给每个人创始人100份股权。有些初创企业从一开始就在迅速发展,所有的创始人一开始就加入了公司。加入公司现在有三个合伙人,那么一开始他们分别的股权为100/100/100。

2、召集人(股权增加5%)

如果某些初创企业的联合创始人都是某个合伙人(召集人)牵头召集起来的。尽管这个合伙人可能是CEO、也可能不是CEO,但如果是他召集了大家一起来创业,他就应该多获得5%股权。那么,现在的股权结构为105/100/100。

3、创业点子很重要,但执行更重要(股权增加5%)

“点子毫无价值,执行才是根本”这个说法虽然不那么正确,但是跟实际情况也差不多。如果创始人提供了最初的创业点子,那么他的股权可以增加5%(如果你之前是

105,那增加5%之后就是110.25%)。注意,如果创业点子最后没有执行下来,或者没有形成有价值的技术专利,或者潜在地发挥作用,那么,实际上你不应该得到这个股权。

4、迈出第一步最难(股权增加5%-25%)

为创业项目开辟一个难以复制的滩头阵地,可以为公司探索出发展的方向、建立市场的信誉,这些都有利于公司争取投资或贷款。如果某个创始人提出的概念已经着手实施,比如已经开始申请专利、已经有一个演示原型、已经有一个产品的早期版本,或者其他对吸引投资或贷款有利的事情,那么这个创始人额外可以得到的股权,从5%到25%不等。这个比例,取决于“创始人的贡献对公司争取投资或贷款有多大的作用”。

5、CEO应该持股更多(股权增加5%)

通常大家都认为,如果股权五五对分,那么实际上公司无人控制。

如果某个创始人不信任CEO,不能接受他持有多数股份,那么这个创始人就不应该和他一起创业。一个好的CEO对公司市场价值的作用,要大于一个好的CTO,所以担任CEO职务的人股权应该多一点点。虽然这样可能并不公平,因为CTO的工作并不见得比CEO更轻松,但是在对公司市场价值的作用上,CEO确实更重要。

6、全职创业是最最有价值的(股权增加200%)

如果有的创始人全职工作,而有的联合创始人兼职工作,那么全职创始人更有价值。因为全职创始人工作量更大,而且项目失败的情况下冒的风险也更大。

此外,在融资时,投资人很可能不喜欢有兼职工作的联合创始人。这可能导致你在融资上遇到障碍。所以,所有全职工作的创始人都应当增加200%的股权。

7、信誉是最重要的资产(股权增加50-500%)

如果你的目标是获得投资,那么创始人里有某些人的话,可能会使融资更容易。如果创始人是第一次创业,而他的合伙人里有人曾经参与过风投投资成功了的项目,那么这个合伙人比创始人更有投资价值。

在某些极端情况下,某些创始人会让投资人觉得非常值得投资,如果他参与创业、为创业项目做背书,那么就会成为投资成功的保障。(这种人很容易找到,可以直接问投资人,这些人的项目你们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愿意投资吗?如果投资人说“是”,那么这些人就值得招募过来作为合伙人)。

这些超级合伙人基本上消除了“创办阶段”的所有风险,所以最好让他们在这个阶段获得最多的股权。

这种做法可能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团队。不过,如果存在这种情况,那么这些超级合伙人应当增加50-500%的股权,甚至可以更多。这个增加的比例取决于他的信誉比其他联合创始人高多少。

8、现金投入参照投资人投资

先设定一个理想的情况,即每个合伙人都投入等量的资金到公司,然后加上他们投入的人力,构成了最初的平均分配的“创始人股份”。

但是,很可能是某个合伙人投入的资金相对而言多的多。这样的投资应该获较多的股权,因为最早期的投资,风险也往往最大,所以应该获得更多的股权。这样的投资应该获得多少股权呢?可以参照通常投资的估值算法,找一个好的创业企业律师来帮助你计算。

例如,如果公司融资时的合理估值是五十万美元,那么投资五万美元可以额外获得1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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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创业企业、期权激励、方案设计

我国将要设立的创业板市场旨在为创业企业提供一个新的、有力的股票融资支持,股票期权制度将率先在创业企业正式进行试验。创业企业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可以建立一种新的分配机制、新的财富分配方式,这会大大促进创业企业的发展,能够完善创业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对建立创业企业长久发展的稳定机制起重要作用。同时,创业企业之间将出现真正的市场行为并购,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通过收购与兼并培育出巨型企业,从而从外部给创业企业施加压力。

一、股票期权制度的发展

(一)股票期权制度的定义

近年来,欧美国家在对经营者进行激励时表现出一个显著的特点,即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股票期权”方式。所谓“股票期权”就是由企业赋予经营者的一种权利,经营者在规定的年限内可以以某个固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企业股票。经营者在规定年限内的任何时间,按事先规定的价格买进企业股票,并在他们认为合适的价位上抛出。“股票期权”的最大作用是按企业发展成果对经营者进行激励,具有“长期性”,使经营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促使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长期化。

股票期权是公司给予高级管理人员的一种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规定时期内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Exercise  Price)购买本公司股票,这个购买的过程称为行权(Exercise)。在行权以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任何的现金收益;行权之后,个人利益为行权价与行权日市场价之间的差价。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自行决定在任何时间出售行权所得的股票。

(二)股票期权制度的主要特征

股票期权制度的主要特征包括:

第一,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合一。股票期权制度名曰“激励机制”,但由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获得实际利益必须以实现预定经营目标为前提,所以,这种激励是以约束为前提的。

第二,股票的可流通性。在实行股票期权制度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主要来自于股票买卖的差价。其中,行权价的确定、售股价的预期,均以股票市场价格为基本参照对象。如果股票是不可流通的且无法确定何时能够流通,则股票期权制度难以实行。

第三,股东大会决策。在实践中,股票期权是股东为激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现预定经营目标而让渡给后者的一种利益,所以,该制度的决策权在股东大会,而不在公司的营运机构(如董事会、经理办公室等)或某一股东。

第四,激励对象主要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一般员工等不属于股票期权制度的激励范畴。

第五,购股选择权。在施行股票期权制度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行权前拥有购股的选择权,即他们既可以实施购股权,也可以放弃购股权,股东不能强制他们购股。

(三)股票期权的类型

在美国,企业向其雇员提供的股票期权目前有六个基本品种[1]:

1、激励股票期权

激励股票期权必须符合国内税务法则的有关规定,其收益中符合规定的部分可以作为资本利得应税,同时可以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

2、指数化期权

这种期权的行权价是不固定的,每隔一定周期就要根据证券市场指数行情进行调整。

3、杠杆期权

每个雇员都可根据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获得一定比例股票期权,且授予的期权数量随股价或其他财务指标而浮动。

4、非法定股票期权

非法定股票期权的实施条款不受国内税务法则限制,可以由公司自行规定,但是个人收益不能从公司所得税税基中扣除,个人收益必须作为普通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业绩期权

受益人能否获得这种期权及其行权价的确定都视公司是否达到财务业绩目标而定,如杜邦公司1997年1月授予首席执行官约翰。科罗尔和另外74名高级管理人员一笔股票期权,行权价为每股105美元,条件是公司股价在2002年以前至少有5天要达到150美元。

6、换新期权

由Norwest公司在1988年发明。换新期权与常规期权的主要区别有两点:

第一,   常规期权由董事会定期(每一到两年)授予, 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已满时兑现;而换新期权由董事会授予后,受益人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任何时候兑现。第二,常规期权只能兑现一次,而换新期权受益人如果在原定期限未满时先行用原来持有的股票按当时市价换算为“现金”行使股票期权,则自动授予他与用去的原有股票同等数量的新期权,行权价为当时的股票市价,到原定期限时期满。

二、创业企业股票期权计划的技术设计

(一)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股票来源

实行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股票,以备期权持有者行权时使用。从美国的上市公司来看,股票期权行权所需股票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公司发行新股票;二是公司通过留存股票(Treasury Stock)账户回购股票。留存股票账户是指公司将自己发行的股票从市场购回部分股票,这些股票不再由股东持有,其性质为已发行但不流通在外。公司将回购的股票存入留存股票账户,根据股票期权的需要,将在未来某时再次出售。

对创业企业而言,股票期权方案中的股票来源问题可以进行如下设计:

1、通过公司首次上市实施股票期权计划

这是一条对于创业企业比较合适的道路,股票来源的问题也相对比较容易解决,比如公司在首次上市时,利用超额配售权或者定向配售权取得公司的预留股份,该预留股份由公司委托中介托管机构进行购买和管理,并明确规定该部分股票的用途。股票期权价格可以直接选取首次公开发行所定的价格,这个价格是一个公平市场所形成的价格,能够为各方所认同。

本人认为此途径最有特色的地方在于公司为期权获受人提供融资服务,即股票期权行权时购买股票的资金由购买者与公司共同解决,即由管理者出一部分资金(例如占购买所需资金总额的30%),另一部分资金(如余下的获受人未付资金为70%)由公司贷款的方式来解决,从而形成获受人对公司的负债。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购买者资金不足的问题,调动和吸引管理者积极参与,另一方面能使期权购买人从心理上、行为上珍惜自己拥有的股票期权。

本方式的顺利实施,有赖于股票期权托管机构的引入,如公司外部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托管机构等。采用外部中介机构托管的方式,可以全面解决职工人员过多、股权变化频繁、过户登记困难的问题,且外部托管机构的中立和有效工作能够恰当地保全获受人的利益(对比公司与获受人的力量,获受人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在期权获受人还清公司借款,股票出售限制期满之后,托管机构(如证券公司)应把股票的控制权交给期权获受人,上市公司无权干预获受人的交易活动。

2、通过增发新股获得行权股票来源

有理由相信,创业板上市企业获得增发新股的机会将大大多于主板市场的企业,其原因就在于创业板企业的扩张速度快于主板市场上那些较为成熟的企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本人认为增发新股是解决行权股票来源的有效途径,提出这种思路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认识和把握:

(1)股票发行正逐渐向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占主导(即由市场决定)的型态过渡,由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利用新股增发的时机,对发行人股东会已经授权、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股票期权计划所需要的行权股票予以专项配售,将成为股票增发中业务创新和市场化演进的重要内容。

(2)中国证监会对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利用增发时机进行业务创新提供了足够的空间,增发方案要求是“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且“在配售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机构投资者(包括战略投资者)和发行人股东说明新股申购及分配的方法”。因此,只要行权股票的专项配售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增发方案应该能够通过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3)目前主板市场新股增发的方式相当繁多,创新方案不断涌现且一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鼓励(能通过证监会的核准即是证明)。因此,既然主板市场存在众多的创新,那么在创业板市场上更需要强调创新。可以预料,对于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且不违反法规要求的发行方案,中国证监会将会坚定地支持,而通过增发解决期权股票的来源就是中国证监会应该支持的内容。

(4)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认识与利用。一般在发行中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主要是考虑到发行市道不太理想,发行失败的可能风险较大。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当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实际上已表明公司通过新股发行保存了一定的预留股份,在发行不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对这部分预留股份进行特别处理和转化。比如通过主承销商将部分预留股份向发行人授予的股票期权获受人进行配售,或者直接将预留股份的一部分作为公司股票期权计划的主要来源,先由公司选择人长期管理,以备公司将来期权实施使用,也不失为一种可以考虑的方案。

因此,出于投资银行业务创新的考虑和创业企业自身的实际需要,可以在创业板上市企业新股增发的方案中,精心设计和配合实施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当然,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的设计和企业新股增发的时机和操作程序来看,两者之间也很容易达到吻合与协调。下面我们从操作层面来分析股票期权计划与新股增发同步进行的可行性:

A.企业股票期权计划的时间要求

股票期权计划需要掌握的时间环节主要有:

① 制定期权计划的时间,一般在公司上市后即开始制定;

② 期权的授予时机,一般在期权获受人受聘、升职以及规定的业绩评定期间授予,在期权计划的有效时间内(不超过十年)由董事会在合适的时机宣布;

③ 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在正常情况下分阶段实施,总的时间跨度由行权时间表决定,起止时间为由董事会宣布授予至期权计划结束时止,大约在公司上市后2-8年的时间范围内执行,但是,如果遇到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等期权计划中约定的特定情况时,股票期权的行权将可能立即实施。

B.新股增发在时间环节上可以与期权计划保持一致

一方面,创业企业增发新股的频繁度要大于主板企业。创业企业由于业务的迅速增长和扩张,在首次上市后1-3年内存在新股增发的要求,公司甚至可以在首次上市过程之中已经周密设计好了未来1-2年的融资安排,或者首次上市融资只是整个融资过程的第一步。另一方面,公司通过上市前及上市后1-2年的经营,为保证公司人员和经营策略的稳定,已经存在给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长期激励的强烈要求。公司成功上市后,公司将会尽快规划并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如通过董事会确立股票来源、期权获受人、授予数量、授予时机和行权时间表等,此时,期权计划正好可以与新股增发方案综合考虑与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新股增发不仅可以解决股票期权的来源,反过来股票期权的配售对新股增发也会产生重要的信心推动,因为这一配售行动可以表明公司追求管理的稳定和持久,无疑会增强社会公众投资者拥有和获得公司股票的信心。

C.新股的价格与数量也能够满足期权计划的要求

从增发新股的实践看,新股发行的定价机制正逐步向由市场确定的趋势转化,定价的实际结果也接近于股票的现实市场价格(一般略低于市场价格,存在很低的折扣)。如果董事会在新股竞价和定价完成后,宣布将新股的价格确定为股票期权的行权价,这种以公平市价的方式来确定期权价格,明显地体现出以现值有利法确定期权行权价的特点,同时也体现出公平性的原则。

从股票数量上来看,行权股票数量一般以不超过公司增发后总股本的10%为上限,并尽量选择在1%-10%之间。在新股增发过程中,如果新股增发的数量较少,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上限,如达到8%;如果新股增发数量较多,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上限,如设定上限为2%.进行浮动式设计的理由是,保证在新股增发中配售给股票期权的数量占新股增发总量的比例均处于较低的水平,避免公司假借人之手而预留过量股票。

D.避免出现股票回购的关键是明确人责任

不产生回购股票的行为与嫌疑是企业增发新股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关键点,为达此目的,创业板企业可以借助于人的独特地位与业务能力,保证所选择的人具备足够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代表发行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并处理相关事宜。

在增发计划设计中,人的责任和义务应当包括:

① 接受创业板企业的委托,以人名义购买企业的部分新增发股票(其额度等于企业已决定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② 保管好股票,以股票所有者的身份收取股票红利,参与股票分红、配售等;

③ 锁定所股票的上市期限;

④ 按照期权行权时间表监督、管理期权获受人的行权行为;

⑤ 配合期权获受人进行股票过户登记;

⑥ 协助处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等。

人的适宜人选一般包括:主承销商(或处于保荐期的保荐人,一般为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业信托服务公司、投资顾问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等等。

E.企业的主承销商或保荐人是理想的人选

可以肯定,作为主承销商或保荐人的证券公司来担任人将表现出得天独厚的优势:

① 证券公司对资本市场相当了解,有恪守自律准则的专业精神,能有效担负起人责任,上市企业可以拿出部分资金提请证券公司提供服务内容指定的委托(或者直接将人作为机构投资者参加网下配售),从而有效实施期权计划;

② 证券公司与上市企业有良好合作的历史,双方已建立互信关系,能够相互理解与充分信任;

③ 证券公司具有充分的市场公信力,其和锁定股票的行为也容易受到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和控制;

④ 主承销商或保荐人可以将上市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与新股增发方案进行综合考虑,从而做出细密的操作方案。

因此,创业企业在设计期权计划方案时,可以将主承销商或保荐人作为当然的人人选。

综上所述,可以对增发新股的期权股票来源方案作以下评价:

第一,通过新股增发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期权方案,适宜于已上市创业企业的期权设计;

第二,增发新股获得行权股票配售的途径必须假借人之手,既可避免回购的嫌疑,也可由人作为机构投资者直接参与认购竞价,只不过竞价时的报价可以高一些,以保证购买到一定数量的股票;

第三,设想在新股增发方式中,作为投资银行的创新业务之一,可以考虑仅仅为了满足企业实施股票期权的需要而进行新股专项增发的方案。这种增发形式目前还没有发生过,但是我们认为仍有认真对待的必要,因为随着核准制的有效实施,以及由发行人和承销商占主导地位的确立,一个宽松的支持发行创新的政策环境和法律体系终将会迅速建立起来。

3.通过赠与转让取得行权股票来源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系统的规定,证券可以进行非交易过户登记,同时还明确了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具体流程。上海证券交易所1998年10月版《会员业务指南》第97页明确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股份转让方或股份受让方可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非交易过户登记:根据公证书所作的继承、赠与及其他形式的财产分割与转移;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可以进行非交易过户的其他情况。”

可见,非交易过户也可以成为股票期权计划所需股票来源的有效渠道之一。具体的操作思路是,根据期权计划,原股东与期权获受人之间签订在规定时间内的股票转让合约,原股东卖出,期权获受人买入。股票转让合约中必须坚持的宗旨是,买方所拥有的是权利而不是责任,卖方所拥有的是责任而不是权利,如果期权获受人分段行使自己的权利,均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登记结算系统履行非交易过户手续。

于是一个新问题产生了,上市公司股东众多,如何安排原有股东出让股票的比例?在这里我们提供一个简单化的方案:

①     公司董事会决定期权授予额度不超过A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B%(且B一般介于1和10之间),并确定期权获受人、行权时间表;

② 在获受人行权时间表规定的价格与数量额度范围内,如果某期权获受人在某一日提出明确的行权要求(如行权数量),那么在当日收市后,由公司排名前10位的大股东按比例以确定的价格予以分配转让;

③ 在确定了各个股东按比例售让的股票后,由公司董事会或公司保荐人报告交易所对原股东欲售让的股票予以锁定,并通过交易所登记结算系统以非交易过户的程序进行过户登记。

本方案中选择前10位(此数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大股东的理由是,大股东是公司经营成功的最大受益人,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同时,尽管期权行权时发生大股东利益向获受人转移,但是这种转移的价值是很小的,一方面由企业共同分担这部分转移价值,另一方面行权股票的额度本来就不高,加上该方案中的额度是期权分阶段实施中个别获受人的个人额度,其对原有各股东价值转移的影响就更加微不足道了。

因此,对于创业板上市企业而言,通过赠与转让取得行权股票来源的期权方案操作上并无大的障碍,但是存在转让过程中过户登记手续比较复杂繁琐的不足。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赠与转让方案也可以用于非上市创业企业的期权设计,而且操作起来限制更少、更加方便灵活。

4.依靠外部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

本方案中的人作用与责任和前面已述的新股增发人具有同一性,只是本方案不是通过发行新股来解决行权股票来源,而是完全通过创业企业委托人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来解决股票来源的问题。这里有几个细节需提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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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小幅震荡!工业互联网!深圳国改,稀土等板块或者!科技股小幅分化!主板,创业板双双回落!收出了小阴线。

那么下周该如何走呢!诡者认为当前依然是震荡盘升的姿态!创业板!科技股是主流!   

我们先来讲解下盘面为何是震荡盘升吧!第一,从大方向上看,春节前的回压,释放了风险,迎来了春节后的反弹,特别是权重的低迷,明显给了题材股的机会,上周五小幅低迷!但量能小幅减少,空头力度不大!属正常震荡吧!

那么为何重点还是看创业板和科技股呢!其实大家上周大家都很清楚,走出了持续的行情,并保持强势!科技股虽然受当前很多有利因素的刺激!其实更多的是超跌补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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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创波段攻击策略:此两种形态出现后期必将大涨!】

创业股范文5

笔者在前面几期重点建议投资者关注有色资源类板块,逻辑是国际及国内经济复苏,流动性相对宽松和供需失衡是支撑大宗商品向上等三大原因,并重点建议关注锌、铝、钼、铜等板块及个股。从本周走势看铝、锌板块个股全面爆发,笔者前期建议投资者关注的中孚实业、南山铝业、罗平锌电、中金岭南、西部矿业等都出现大幅上涨,而中孚实业连续涨停,而涉锌龙头罗平锌电更是冲击三个涨停,成为本周的明星股。笔者有两个观点:第一:如果中国股市出现新的一波牛市,持有有色资源类板块的投资者将会是赚的最多的之一,道理很简单,因为其业绩弹性大,或者说贝塔系数大;第二有色这波上涨不会很快结束,是趋势反转,中长线也值得看好。

近期部分读者咨询笔者前期介入了有色等板块后该如何操作。策略上讲,如果是做短线热点的逢高卖出也是可以的;而对中长线投资者,从近期国际大宗商品的走势看,大矿如铝、锌、铜等仍将维持上涨态势,所以前面提到的个股中线可以持有部分,而部分仓位可以适度高抛,未来再逢低回补滚动操作。

从近期走势看,涉铝龙头是中孚实业,技术上看,该股连续两个涨停后,该股短期面临一定获利盘压力,短线也可以了结,中线可用部分仓位高抛滚动操作,部分仓位中线持有。

同样对涨幅较大的罗平锌电和中金岭南游资参与可能性大,近期上冲后面临调整压力,短线可逢高逐步了结,罗平锌电因在16元附近有较大压力,短线可了结。中线也可采取运用部分仓位高抛低吸部分仓位持有滚动操作策略。

除铝锌外铜价走势也相对坚挺,云南铜业、江西铜业前期调整充分,近期上涨幅度较小,仍可以逢低关注。

小金属方面,稀土是最应该关注的板块,其中五矿稀土和包钢稀土是龙头,调整后蓄势已久,正处于新一波上涨初始阶段,投资者可逢低关注。

而云南铜业作为铜矿资源类个股龙头,近期明显有资金介入,虽然公司17日公告终止集团资产注入事宜,但本周以来,在有色板块集体躁动的带动下,云南铜业连续两个交易日拉高,盘后的公开交易信息显示,该股受到游资热捧,未来如果国际铜价上涨,其仍有上涨潜力可重点关注。

创业股范文6

关键词: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转让;纳税处理

为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加强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其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对创业投资出台相关政策,特别是《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对股权转让纳税影响较大,本文通过解读部分文件条款,建议创业投资企业设计相应的股权转让模式,减轻股权转让所得纳税负担。

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有关政策规定

(一)创业投资业务赢利模式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所投企业主要为具有成长空间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希望所投资的企业能在发展初具规模或上市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股权转让所得主要包括两部分:被投资企业实现的留存收益和企业价值提升股权溢价。

(二)不同阶段的股权转让税收政策

1.1997年,关于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对股权转让价包含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持有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允许扣除。2.2004年,将该项政策延伸到内资企业,即企业出现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三种情况时,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扣除留存收益。3.2008年,在新税法颁布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清算所得,投资方分得的剩余资产,可以扣减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4.2010年,《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国税函【2010】79号),从税收管理趋势上显示,对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上不再区分留存收益和股权溢价两部分,一律纳入征税。

二、两种股权转让定价模式纳税分析

M创业投资企业(下称M公司,税率25%)对N高新技术企业(下称N公司,税率25%)股权投资1000万元,占N公司股权比率80%。在经营24个月后,N公司已初具规模,未分配利润为800万元。M公司欲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拥有的全部股权及留存收益协议转让给L公司(称A模式:包含留存收益定价模式),计算M公司股权转让让所得及应纳所得税?M公司股权转让价2000万元,投资成本100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1000万元,其中实现的留存收益640万元(800*80%);企业价值提升股权溢价360万元。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虽然分配的股利640万元在企业属于税后收益,但是不能在股权转让所得中扣减,应纳所得税为250万。如何避免会出现对税后利润来源所得的重复征税?M公司可以选择另一种定价模式进行股权转让(称B模式:不包含留存收益定价模式),即M公司先对N公司800万元利润进行分配,即分得640万元,然后再以1360万元价格协议股权转让给L公司,总计得到的价款还是2000万元,但会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在B股权转让模式下,此时股权转让所得360万元股权转让缴纳所得税90万元。M公司按照股权分得640万元由于分得是税后利润,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而M公司从N公司分得640万元,属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分别采用包含留存收益股权转让定价与不包含留存收益股权转让定价模式,纳税结果是不同的,这给创投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三、对转让股权转让业务的进一步思考

(一)对被投企业无现金流可分时,建议可宣告分红

按照文件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实现的确认,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因而,对创业投资企业能控制的被投企业,安排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宣告分红后再转让。一旦履行程序后,原未分配利润便形成对股东的负债,从而减少股权转让所得。

(二)对其它留存收益,建议先转增资本后转让

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企业税后利润一般按10%提取盈余公积。可先将累计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再进行股权转让,以增加计税基数,降低股权转让所得。需要说明的是,该项安排有所局限,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剩余的盈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资本前注册资本的25%。因而这部分留存收益从股让转让所得中无法扣减,还需纳税。

(三)延迟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时间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且在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生效,因而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适时安排纳税义务时间,因为即使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签订,只要在工商部门变更手续没有办结,税务上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从而延迟了纳税发生,赢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参考文献:

[1]朱恭平.等.创业投资企业运用税收政策应注意的问题.财务与会计,2016(4).

[2]孙瑞标.新企业所得税法操作解答[J].中国商业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