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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范文1
在5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第24个世界无烟日之际,我们惊喜地看到,尽管离“在包括室内办公场所在内的所有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烟”的目标尚远,但我们在无烟医院、无烟卫生系统创建之外,无烟校园、无烟影视剧的创建也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控烟与禁烟,正在变成一种全社会的行动,形单影只的医务人员身边,有了更为强大的“后盾”。
在全国声势浩大的控烟乃至禁烟呼声下,“无烟”的主题越发受到各界的关注与重视。这一方面源于人们对自身健康的考虑,另一方面,也源于我们每一个中国公民对于“公约”的履约责任与使命。
而这一点,恰好与今年世界无烟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主题、“烟草致命如水火无情,控烟履约可挽救生命” 的口号相契合。
当然,这并不表示我们已经做得很好了。因为,比照公约在我国生效5年以来的情况,作为缔约国,中国并未成功兑现承诺――《控烟与中国未来》报告,打出了中国完成条约规定37.3分(百分制)这样一个不及格的成绩,在100多个《公约》缔约国中,中国控烟的执行情况排在最后几名。
但我们有理由相信,控烟到禁烟的理念,必将随着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的“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的要求深入人心。并将随着“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正式生效而得到强化。
可以说,拒绝烟草,医务界从来都是积极推进者和践行者。为了巩固这一来之不易的成果,今年,卫生系统还将开展“无烟医院随手拍”、暗访等系列活动,这就意味着已走在前列的医卫界将随时随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控烟报告
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势在必行
死亡人数远超自然灾害
5月26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梁晓峰《2011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报告指出,吸烟导致的相关疾病死亡数字远远超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我国2008年死于火灾的人数是1 385人;2006年是近20年来我国水灾最为严重的年份,死于水灾的人数为5 840人;中国目前每年死于烟草相关疾病的人数>120万,平均每天>3 000人。
预计到2025年,中国每年与烟草使用相关的死亡会达到200万人,占全国死亡人口总数(1264万人)比重的15.8%,吸烟者的人均期望寿命要比总人群的期望寿命平均缩短15年。烟草已成为威胁中国人群健康的最大杀手,如不立即有效控烟,将与中国政府提出的到2020年建成健康型社会、明显提高国民人均期望寿命等国家策略严重相悖。
报告还显示,我国7.4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暴露,餐厅、医院、学校、家庭、政府办公楼等公共场所是二手烟暴露最严重的地方。
报告指出,烟草烟雾中包含有7000余种化学物质,其中包括250种有害物质,近70种致癌物。吸入二手烟能导致癌症、心血管疾病和呼吸系统疾病等,如:使非吸烟者的冠心病风险增加25%~30%,肺癌风险提高20%~30%。即使短暂接触也是有害的,它没有安全暴露水平,暴露时间越长造成的健康风险越大。
“自愿实施无烟环境没有效果,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设置吸烟区或吸烟室不能起到保护作用,只有室内全面无烟才是惟一有效的方法。”梁晓峰呼吁,完全无烟政策方能立竿见影起到保护人群健康的效果,如:苏格兰室内工作场所全面禁烟前后,心脏病住院人数大幅减少。
全面禁烟尚无国家法律
报告称,中国约有7.省略/2138043973)活动,号召全社会积极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室内场所全面禁烟。
“随手拍”活动拍摄内容:在医疗卫生系统(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场所内发生的下列现象。包括在室内尤其在禁烟标志下吸烟(拍摄对象包括医疗卫生系统从业人员、患者及探视人员等);摆放烟缸、烟具或有多个烟头现象,销售烟草制品,发放、张贴烟草广告,室内设置吸烟区,对室内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室内张贴禁烟标识、海报或播放控烟视频材料。
这意味着,从现在开始,医卫界将随时随地接受社会监督。
无烟校园 北京各级学校年内全面禁烟
5月29日,北京市爱卫会、教委、卫生局联合召开“建设无烟校园启动大会”。北京市卫生局局长方来英表示,今年北京市控烟的重点放在教育机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学区域将一律禁烟,今年年底前实现“无烟学校”的目标。
按照这一目标,今年年底前,北京市各级学校室内外所有区域要达到无人吸烟、无烟味、无烟头这一“三无标准”。对于拒不改正的学校,将处以1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我国现有13~18岁的青少年1.3亿,专家估算青少年现在吸烟者约1 500万人,尝试吸烟者≥4 000万,而遭受二手烟雾危害的人数高达6 500万,吸烟和二手烟会对青少年造成极大的身体危害。因此,创建全面无烟校园,能够最大限度保护学生健康。
演员以及影视剧风尚引领作用不容忽视
社会监督范文2
而在深圳PM2.5的各类排放源中,机动车尾气占31%,排名居首,已成为深圳市主要大气污染源。
构建公众参与平台
严峻的机动车污染形势,要求深圳环保部门进一步创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工作机制,在加大源头控制与日常监管的同时,需要不断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逐步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着力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自2003年开始,为全面构建公众参与平台,深圳在借鉴香港等先进地区黑烟车举报查处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开展了“机动车环保社会监督员”的聘任工作,得到了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和热烈响应,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社会监督机制开始建立。
2003年11月,深圳市招聘第一、二批共100名的机动车环保社会监督员。这些人员基本上是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中挑选聘任,其中部分人员直接参与了特区立法,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这一批监督员在历次招聘中含金量最高。此后,社会监督员的招聘逐渐扩大,只需在义工联等社会团体中进行,基本条件是年满18周岁,热心环保的人士都可以参加。
2007年,第三、四批监督员开始招聘,这一年招聘人数最多,共913名。2008年,第五批监督员共招聘22名,主要针对东部盐田港区的社会监督员进行。2009年招聘了第六批监督员共招聘12名,主要是考虑依托街道社区加强西部港区黑烟车的监督管理工作,这一批招聘的监督员专门命名为“黑烟车猎手”。2011年3月份,深圳启动环保社会监督员的续聘工作;大运会前夕,启动社会监督员的增聘工作;龙岗区环保局也相应招聘了一部分社会监督员。这一年增聘的监督员共71名。
目前,除了部分因各种原因退出社会监督员队伍的人员外,深圳实际登记在册的社会监督员有1109名。范围基本覆盖了各个行业的人员,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作用。
必不可少的岗前培训
作为一项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监督员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有效的发挥其监督的权力。因此,深圳市十分注重对社会监督员专业素养的培训,并规定所有申请机动车环保社会监督员资格的人员都必须实行岗前培训,即通过环保法规和黑烟车举报专项业务培训才能够成为正式的社会监督员。
上岗前的培训,前期是由尾气办指定人员进行,后期,就需要请深圳市人居委法规处人员进行法规培训,从程序和手续上多了一些环节,相对也更加规范。
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包括机动车环保法律法规培训和黑烟车举报业务培训。培训材料包括社会监督员手册和专门制作PPT进行演示。为了达到培训的目的和效果,培训还实行了签到制度,这是发放社会监督员聘书的依据之一。不过,培训完毕没有个人考核成绩方面的记录,这可以说是培训的不足之处。
制度建设指引工作开展
2004年,深圳市环保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了《深圳市环保局机动车环保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同时,在与市公安交警部门多次磋商后,制定了《深圳市机动车环保社会监督员举报黑烟车处理工作制度》,为社会监督员的工作定下了机制。
首先,要求举报黑烟车需具备冒黑烟时间、冒黑烟地点、冒黑烟车牌号码、冒黑烟车牌颜色四个要素,这四个要素缺一不可。
其次,社会监督员的举报方式主要有五种:一是登陆深圳市机动车环保网直接举报;二是打专线电话,进行举报;三是发邮件举报;四是填好《黑烟车辆报告单》,传真举报;五是填好《黑烟车辆报告单》后直接送达到市环保部门。
第三,通过上述五种渠道收集到的黑烟车举报件后,市环保部门由环保-交警机动车车档信息交换系统取得车档信息,向车主邮寄《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要求车主在收到检测通知书之后7个工作日内,安排车辆到环保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测。因各种原因不予签收或无法送达的,通过公告告知,告知期60天次日即是送达的日期。逾期不检,市环保部门将有关的材料移交给市公安交警局纳入违章系统进行处罚,每台车罚款500元。
监督效果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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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会计与财务会计
管理会计同财务会计又有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管理会计可称之为内部会计,财务会计可称之为外部会计。但这样比拟,只是表明它们服务对象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而并不意味着二者在这个问题上完全割裂。这是因为,财务会计提供的许多重要财务成本指标,如资金、成本、利润等,对企业管理者特别是高阶层的管理者同样重要,这是他们制定决策、编拟计划和实施控制所不可缺少的。难以想象,企业管理者在不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条件下,能够对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正确的规划与控制,能够作出科学的预测和决策。同样地,管理会计提供的许多重要的经济信息,以及根据这些信息所确定的目标、方针、计划等,企业外部的投资人、债权人也需要有所了解,这是他们决定投资、放款和估量未来报酬时需要考虑的。尤其是管理会计所进行的预测、决策、计划和控制等项工作,虽然企业外部关系人并不直接关心,但它们是围绕着实现企业生产经营的最佳运转而展开的,是为怎样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取得预期的经营成果服务的,同投资人、债权人的最终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可见,管理会计同财务会计在为谁服务的问题上虽确有明显区别,但也有某些共同之处,二者之间存在着交叉服务的现象。
二、管理会计师职业
在国外调查各种专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民意测验中,会计师一直排位很高。专业会计组织在促进会计师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方面起了重要作用。管理会计师不得从事违反这些标准的行为,也不应听从其他人违反这些规则。这些职业道德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一)技能管理会计人员需有以下义务:①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和技能,保持适当的专业技术水平;②按照各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履行其职业职责;③在对相关和可靠的信息进行适当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完整而清晰的报告,并提出建议。
(二)保密管理会计人员需有以下义务:①除法律规定外,非经核准,不得泄露工作过程所获得的机密信息;②告诉下属要适当注意工作中所得信息的机密性并监督其行为,以确保严守机密;③禁止将工作中所获得的机密信息,经由个人或第三者用于获取不道德或非法利益。
(三)廉正管理会计师对下列各项需有以下责任:①避免介入实际或明显的利害冲突并向任何可能的利害冲突各方提出忠告;②不得从事道德上有害于其履行职责的活动;③拒绝收受影响其行动的任何馈赠、赠品或宴请;④严禁主动或被动地破坏企业组织的合法和道德目标的实现;⑤了解并沟通不利于做出认真负责的判断或顺利完成工作的某些专业性限制或其他约束条件;⑥沟通不利或有利的信息以及职业判断或意见;⑦禁止从事或支持任何有害于职业团体的活动。
(四)客观性管理会计师需有以下责任:①公允而客观地沟通信息;②充分反映信息,帮助使用者对各项报告、评论和建议获得正确的理解。
在应用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时,管理会计师可能会遇到如何确定不道德的行为或如何解决道德冲突的问题。经调查发现,最经常遇到的职业道德冲突是:①客户和管理者提出的避税建议;②利益冲突;③操纵财务报表的建议;④允许管理会计师自身的错误;⑤为遵循领导的命令而去做不道德的行为。当遇到关键性的道德问题时,管理会计师必须遵守权威机构制定的规则。如果这些规则不能解决问题,管理会计师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法。①与直接上级讨论这些问题(如果他没有卷入冲突),或者上报到更高的领导层。可以接受的检查机构包括同级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信托委员会或大股东。②与一位客观的建议人秘密讨论,以澄清相关利益方面。③如果经过各种尝试,道德冲突依旧存在,且道德冲突发生在很关键的事项,管理会计师只能提出辞职并给合适的领导提交一份详细的备忘录。
三、管理会计师的社会监管
社会监管的主要工作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的社会监管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在社会经济管理活动过程中接受财政等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社会审计,借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的业务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审计业务、会计咨询业务和会计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管理会计师的社会监管工作职责主要体现在《管理会计师法》规定的审计业务当中,主要有:①审查企业的会计报表以及与会计报表内容相关的有关资料,并且根据审查的结果出具审计报告。②验证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并且根据验证的结果出具验资报告。③办理企业在合并、分立、清算等活动过程中发生事宜的审计业务,并且根据审计的结果出具相关的业务报告。④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另外,根据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管理会计师承办的业务要承担民事责任。
社会监督范文4
关键词:和谐社会 社会保障 公平
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指明了我国社会建设的方向。作为维系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重要制度内容的社会保障工作,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具有重要作用。
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
所谓和谐社会,是指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但是,如果丧失工作能力的老、弱、病、残者得不到生活保障,失去工作机会或收入较低者得不到基本生存资料,生病者得不到有效医治,和谐社会无从谈起。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主要表现为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劳资冲突开始表面化;城乡差距与地区发展差距拉大。这说明,在以要素分配为特征的市场经济初次分配制度下,弱势群体是不可能拥有公平地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机会的。因此,要使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必须依靠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转移支付,形成社会保障基金,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
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的安全网
稳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保证,而社会保障制度则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安全网,是政府和社会对弱势群体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安排。它通过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是健全市场经济的必要前提
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特征就是竞争。市场竞争一方面提高了效率,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另一方面也拉大了收入差距,产生了社会阶层分化,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确有许多方面亟待完善。如果任由其负面影响扩大,我国的经济改革将会受到巨大阻力,并有失去社会支持的可能。而社会保障制度是以政府为主体实施的一种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造成的社会分配不公平,使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因此,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均衡利益分布,缓解利益矛盾;有利于提高社会承受市场机制带来的压力;有利于社会大众支持市场经济变革的进一步深化。
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对城镇企业职工实施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现已基本完成了由单位保障向由社会保障的转变。但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
理论研究与立法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积累的各种矛盾逐步暴露,许多矛盾最终都可以归结为社会保障制度缺陷。但是,我们对社会保障的性质、基本功能、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社会保障中政府与个人的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存在诸多的认识分歧。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未来时期的发展,也存在多种不同的评价和主张。具体操作中,不少保障项目定性不清、
目标不准,没有具体的实施步骤。比如,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相互内涵交叉,经常混用;住房救助演变成部分人新的社会福利;发行彩票被定义为弥补政府财政不足的重要手段,等等。从立法来看,虽然有关社会保障的内容在宪法以及劳动法中均有体现,但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核心部分的《社会保险法》,目前仍未出台。
尚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的社会保障与就业单位紧密相联,因所有制性质不同,社会保障的水平也不同,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这方面基本还是空白;即使同一企业中,用工制度不同,劳保待遇也不一样。广大农村地区,除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已开始进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试点外,绝大多数农村都还没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因此,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社会保障体系缺乏协调性
表现为社会保障的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划分不清,政府与企业、民间、市场的责任划分不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责任划分不清。当前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部门很多,除了财政部门,还有民政、卫生、人事、计划生育、劳动就业、保险公司及各企业单位;筹资办法、政策规定等方面政出多门,部门、单位之间难以统一协调困难,加之机构重叠,以致相互扯皮、相互掣肘的现象时有发生,最终影响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
社会保障工作的专业化水平不高
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法定的企业交费、劳动者个人交费以及政府有限的财政拨款,且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基金收支、管理等环节存在一定隐患和潜在风险。一是各项基金支付乏力。主要原因是社会保障基金面临贬值风险,保值增值困难;保值增值手段单一,基金增值难度大。二是基金监管混乱。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机构,加上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致使随意滥用、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产生腐败现象,造成社会保障基金的大量流失。
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思路
构建和谐社会,社会保障体系是基础。应当在深入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历史和现实状况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整体性、战略性思考和设计。
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立法进程
通过立法建立统一、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所有发达国家的共同模式。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完善社会保障法,应当坚持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原则、普遍性原则、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公平与效率结合原则、城乡有别原则。制定出台《社会保险法》;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健康运行提供最终保障。
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享受社会保障,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力。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国家给予所有的公民以同等的待遇和平等的机会;凡由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其受益对象应将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看,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异可能发展为社会冲突。为此,应当建立“公共财政”来解决社会保障的物质基础。公共财政的收入来源可以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来筹集。而且这样可以将包括非国有经济在内的所有经济形式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改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真正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对和谐社会的作用,必须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以革除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的多头分管、条块分割、政事不分、监督乏力的弊端。新建立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应该将各项社会保障职能统一起来,对各项社会保障进行统一管理。新的机构应当是独立的,专司社会保障事业,不附属于任何一个部门。同时,新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要严格实行政事分开,政府部门只负责制定政策和规定制度,不负责实际操作、经办。
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营运效率
通过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和决算制度,对社会保障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特别是要将社会保障结余资金引导到可靠有效的投资上去,保证这部分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社会保障基金除了购买安全性高的国家特种国债和存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外,进入资本市场和风险投资领域是许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此外,还可考虑向基础设施建设等收益稳定的领域进行投资。
参考文献:
社会监督范文5
刚才,学柏同志通报了全省社保基金检查整改情况和下步工作安排,6个市的分管负责同志结合当地实际作了发言,讲得很好,我都同意。这次会议之后,希望大家根据会议的要求,进一步摸清情况,找准问题,把措施定细定实,把工作抓紧抓死,不折不扣地完成好整改任务。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扎实有效地做好社保基金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肯定成绩,坚定做好社保基金监督工作的信心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基金监督工作,韩寓群省长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抓好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姜大明副书记也对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去年以来,特别是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强化基金监督,完善规章制度,加大检查力度,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所有的市和三分之一的县设立了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基本建立了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以劳动保障行政监督为主,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内部控制、社会监督等多部门参与、多形式监督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了推进基金监督工作的整体合力。二是社保基金监督和整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多年形成的挤占挪用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三是社保基金管理内控制度初步建立。社保基金收、存、支等环节进一步规范,基金监管和运行能力有了很大提高。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坚定不移地抓落实的结果,是各有关部门团结配合、密切协作的结果。希望各级各有关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总结经验,发扬成绩,继续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推动基金监督工作再上一个新的水平。
二、正视问题,增强做好基金监督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从审计署审计和省政府组织的社保基金检查结果看,我省的基金管理工作总体是好的。但也有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基金运行还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一是挤占挪用问题尚未彻底解决。整改工作没有如期完成,整改进度快慢不一。二是基金征缴还存在漏洞。一些地方和部门落实政策还不到位,执行规定不够严格。三是基金监督力量还很薄弱。有的地方缺少专门人员,工作疲于应付。监督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四是基金监督长效机制还不健全。基金监督内控制度还不完善,动态分析和预警机制、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影响了监督效能的充分发挥。这些问题都必须引起各级的高度重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社会保障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构建和谐社会有赖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有赖于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基石,没有有效的监督,基金安全完整就不可能实现。对于基金监督特别是挤占挪用基金整改工作,国家和省里的态度十分明确,政策规定也非常严肃。最近国务院领导在听取审计署对社保基金审计整改情况的汇报时提出了明确要求,确定下一步还将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全面审计。对这个问题,各级要高度重视,决不可有半点疏忽,更不能有侥幸心理。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保险基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紧紧围绕基金安全完整这一核心,牢固树立“三个线”意识: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是“生命线”,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基础;基金安全是“标志线”,是我们基金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标志。要从对党和政府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和对个人负责的角度,从讲政治的高度,抓紧进行整改,切实做好基金监督工作。
三、突出重点,扎实抓好基金监督的关键工作
下一步的基金监督、整改要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彻底解决历史形成的挤占挪用问题,为社保基金监督管理打好基础,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深化消除隐患。对尚未纠正的挤占挪用基金,有关市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力度,抓紧纠正。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购建固定资产的,**年12月底前必须纠正到位;其他形式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6月底前必须纠正到位;造成基金损失的,要按照2006年国务院第157次常务会议精神,由同级政府予以偿还。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进行督导检查,对未按期整改和无正当理由整改不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社会监督范文6
【关键词】 消费者;保护;企业社会责任;实施
我国不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企业社会责任也在2005年写入《公司法》,然而近年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严峻形势却与我国的经济发展势头很不适应。保护消费者权益有赖于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如果企业唯利是图,再严格的法律都会在实施效果上打折扣。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贯彻机制的缺乏也是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内因,因此构建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实施机制,是一个急迫的实践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命题。
一、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状况――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考察视角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学者的定义各不相同,比如爱泼斯坦(Edvin M.Epstein)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要努力使企业决策结果产生对利益相关者有利的而不是有害的影响。企业行为的结果是否正当是企业社会责任关注的焦点。”卡罗尔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乃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之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实现其经济上的使命,而且期望其能够遵法度、重伦理、行公益,因此,完整的公司社会责任,为公司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得自主决定其履行与否的责任(即慈善责任)之和。我国较早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刘俊海则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但不论如何定义企业社会责任,一般都承认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消费者是企业利益相关者的重要群体。企业社会责任强调企业对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社区、客户和政府等在内的各种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就专门在第四章规定了企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球的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随着跨国公司的扩张进入到我国后,由于其正好迎合了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时代主题,顺应了现实社会主流话语的需要,被推崇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在第五条用一般性条款规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者期望通过宣示公司社会责任解决在市场经济初期社会信用缺失、企业唯利是图污染环境、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之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很快得到了各界响应,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5月14日在《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各上市公司应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重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也在第十条规定,中央企业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完善服务体系,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健康的产品和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鉴于近年来,食品安全成为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社会性问题,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也在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承担社会责任。除此外,我国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我国对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制度规章可谓全面细致。
遗憾的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实在不容乐观,各种企业失德、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频频发生。尽管不少企业都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但消费者并未因此受益,各种社会责任报告似乎成了企业自身的宣传伎俩。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着很大的缺失,并且已经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效应。安徽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瘦肉精事件、三鹿奶粉事件……这些频繁发生的事件暴露出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也反映出我国企业总体上社会责任的缺失。”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在我国似乎成了一纸空文,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也似乎成为摆设。
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性、关键性环节。比如虽然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规范、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确立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但执法力量在客观上是有限的,它不可能全天候蹲守各个食品企业生产场所。法律的真正目的不是等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了再急忙去制裁,法律制定的社会效果应该是防范、杜绝企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而企业唯利是图的本性需要用企业的社会责任加以约束,这才是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第一道防线。通过企业社会责任在整体上规范、约束、指导企业的行为,是保护消费者的关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严峻现状与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不无关系。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追问,我们的企业社会责任实施制度在哪里出了问题?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实施困境的原因分析
我国虽然建立了企业社会责任制度,但“法律实施成为一个问题,从法律分类上看,主要存在于制定法中。在中国这样一个主要以制定法为法律渊源、而又缺乏民主法治传统的国家,法律的实施就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实施出现的问题,源于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内外存在着诸多缺陷:
(一)现行的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企业社会责任条款本身因为缺乏具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内容难以发挥行为规则的功能。我国公司法规定社会责任,更多的是一种价值宣言。一些学者反对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立法的理由是,“企业社会责任一说并不能具体揭示其义务的内容,所以无法起到行为规范的作用;若将其反映于立法中,则有可能成为立法本应极力避免的空白规范。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迄今为止并未作出令人满意的权利义务主体界定,只是笼统地以消费者、一般大众、企业所在社会等表现,而这些笼统的集团是不能作为现实的权利人而存在的。”很不巧的是,学者的担心目前正成了我国立法现实中的弊端,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只是表明了立法者的态度,但未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实施和激励、监督机制,企业社会责任条款没有可行的落实机制。为落实《公司法》中的社会责任条款,深圳证券交易所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导意见》,但以上规范并未解决企业社会责任缺乏实施机制的问题:其一,以上规范均是指导性、倡导性规定,难以真正约束企业的行为;其二,以上规范本身也未建立起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的科学机制,学者所倡导的社会责任董事制度、经营者社会责任义务制度,并未在以上规范中得以体现;其三,上述规范效力层次低,难以对企业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企业自身缺乏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
传统理论与实务都认为,企业是典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通过市场经济体制的调节,企业个体营利的最大化就能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因此,企业营利得到鼓励。然而,在现代以来随着企业实力的增大和影响的日益广泛,企业唯利是图带来的负面影响日益严重,“如果企业只把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唯一目标,它就可能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不择手段,侵害股东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为牟取暴利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无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不正当手段侵害竞争对手,污染破坏环境。”
而且许多企业经营者认为,承担社会责任必然增加企业运营的成本,导致企业竞争力的下降。一些经济学者也提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的本质不相符合,企业有一个并且只有一个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如果管理者接受企业社会责任观念,而不是尽可能地为股东创造价值的话,那就几乎没有什么倾向能如此彻底地破坏自由社会的基础了。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企业更是没有承担社会责任、在赢利之际主动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的动力了。
(三)消费者缺乏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途径
为了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维护包括消费者利益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利益,一些学者提出了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认为通过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代表参与到企业内部治理,能从源头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青木昌彦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治理参与人策略互动的自我实现机制。公司组域(联结组织和金融交易两者的相关域)由三类策略互动的参与人组成(也许还有其他的参与人,视情况而定):提供资金的投资者,投资组织专用性资产的工人和在无法签约事态下被授权使用金融和人力资本的经理。……这些学者认为,消费者可选出自己的代表进入企业董事会,企业将消费者代表纳入内部治理,可以促使企业营运目标更符合社会、消费者对企业的期望,有助于企业内部权力的制衡与协调,防范经营者的滥权。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还可以促进利益相关者关注上市公司的利益,赢得公司消费者、供应商以及社会公众的支持和参与,使内部各方面人际关系融洽和谐。然而,尽管这种理论在论证上相当完美,却无法进入实践:首先,如果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代表进入董事会,企业董事会必将效率全无:企业供应商提升产品原料价格会遭到消费者代表的反对,企业从事公益活动会遭到股东代表的反对,企业降低福利开支以压低产品价格又会遭到职工代表的反对;其次,如何确定消费者代表本身就是一个难题,利益相关者的代表没有一定的程序难以选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企业消费者,而且这个身份并非固定的,如果消费者代表进入了企业董事会,将很可能被同化而失去消费者立场;最后,共同治理模式理论没有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和治理参与确立一个标准,在法律规定之外的利益,比如药品企业是否降低研发成本很高的一种药品的价格以适应消费者的消费能力,是企业自己决定的,这实际上还是取决于各方力量的对比,对改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没有实质性效果。
三、基于消费者保护视角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实施制度重构
基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企业社会责任不能只是成为宣传口号,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也不能只是成文一纸空文,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有赖于构建可行的企业社会责任实施制度:
(一)建立企业伦理化经营的治理制度
企业伦理化经营在20世纪80年代由西方经济伦理学提出后,很快得到了各界共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企业经营实践的不断变革,企业伦理化经营逐渐成为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新趋势。所谓企业伦理化经营就是企业自觉地把现代社会的伦理观念和伦理准则作为确立企业经营理念的依据,并坚持用符合伦理的价值观来指导和组织企业的经营活动。它既是一种合法经营又是一种合德经营。企业伦理化经营与社会责任的目标殊途同归,企业伦理化经营并不否认企业追求自身本位利益最大化的属性,但是强调经营者追求利益的方式要符合道德要求,提倡企业以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来谋求利润最大化,企业应自觉地考虑相关各方的利益。如果企业经营者以获取利润为唯一目标,坑害消费者、诚信缺失等一系列问题就难以避免。但现代企业经营者要意识到,一个无视消费者利益、肆意污染环境、坑害债权人的企业无论如何是不能在市场经济中长期立足的,三鹿集团的盛衰就是最好例证。相反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却能获得消费者信任、支持,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消费者愿意为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产品买单,这也是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赢得消费者认同的效果。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也有利于塑造企业良好的形象,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从而使企业的竞争环境得到改善,也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企业经营者要改变经营战略和治理模式,积极应对社会责任,将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纳入治理目标,在经营中主动负起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以维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作为自己决策的准则之一。
(二)建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会影响到消费者和社会对企业的评价,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发展环境,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会获得政府、社会、利益相关者的支持,但这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信息公开披露、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能真正有利于企业树立形象。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有效解决利益相关者与企业在经营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起企业声誉机制和信用机制,良好的声誉机制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惩罚和激励机制。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可以使企业接受社会监督,是促进企业积极推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手段。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形式可以是单独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也可以是在企业年度公报、中期公报中披露社会责任履行状况。
(三)建立消费者的企业社会责任响应制度
推行企业社会责任,也还需要消费者的鼓励、约束与监督,即消费者的企业社会责任响应,比如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购买行为。除了自我利益之外,消费者也关心其他群体的利益,这是推行消费者社会责任购买的基础。“1995年由科恩/罗伯所作的一项调查显示,超过84%的消费者认为与他们关心的某项慈善事业的有关的产品推销会为公司建立积极的形象,54%的消费者表示他们愿意为支持他们所赞成的一项事业的公司产品多付钱。”在不能完全依赖企业自己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下,通过推行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购买(消费)也将有效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消费者的社会责任购买,即消费者多购买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产品,拒绝购买或少购买不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产品,消费者可以通过购买行为直接影响企业财务业绩,以消费者的选择权推行社会责任,这既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有效措施,也是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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