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想衣裳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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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想衣裳范文1

2、原文

清平调·其一

唐:李白

原文 译文对照

云想衣裳花想容,

春风拂槛露华浓。

若非群玉山头见,

会向瑶台月下逢。

3、译文:

云霞是她的衣裳,花儿是她的颜容,春风吹拂栏杆,露珠润泽花色更浓。

云想衣裳范文2

综艺节目《天天向上》20181221期有双云。在这期节目中王晰、郑云龙、阿云嘎、翟李朔天、高天鹤、蔡程昱、陆宇鹏七位《声入人心》成员加入“天天时光派对”,以音乐为载体,一起分享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生活方式与流行经典。

所谓的“双云”也就是指郑云龙、阿云嘎二人。郑云龙是中国内地音乐剧男演员、歌手,2014年加入松雷音乐剧团,成为一名签团演。阿云嘎出生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中国内地音乐剧男演员、影视演员、歌手,毕业于北京舞蹈学院音乐剧系。

(来源:文章屋网 )

云想衣裳范文3

原文:

《夜泊严墓镇灯下闻歌》朝代:明    作者:郭谏臣

客路黄昏后,移舟近钓矶。

夜长频剪烛,露冷欲添衣。

云想衣裳范文4

关键词:汽车 集装箱 海运 UN3166 UN3171

前言

全球汽车市场在2008年的经济危机中经历了剧变。在全球经济普遍低迷的背景下,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却强有力地推动了汽车产业的成长,中国一跃成为世界最大的汽车消费国和生产国,汽车的进出口贸易量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汽车累计进口113万台,累计出口105.6万台,分别较2009年增长了168.41%和185.41%。而随着汽车的进出口数量的不断攀升,海运作为汽车进出口贸易的主要运输方式,在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的同时,海上运输的安全问题也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1 我国汽车类货物海上运输现状

目前,全球整车海上运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滚装船运输,二是集装箱运输。滚装船运输具有运输批量大、费用低廉、效率高和破损率低等优点,受到国内外汽车贸易商的青睐,是国际整车运输的主流方式。集装箱运输具有高效便捷、船期灵活、适合多式联运等优点,能够实现门到门的运输。

在我国汽车进口贸易中,主要进口国为德国、日本、美国等经济较发达国家,由于其汽车出口产业已相当成熟,并与各大国际汽车滚装船运输企业签有长期合作协议,汽车进口贸易主要通过滚装船进行海上运输。而在汽车出口贸易中,由于我国汽车出口起步晚,货量少、批次多,目的地分散且较偏远,尚不能形成规模,致使滚装船运输成本大幅上升,使得集装箱运输显现出更明显的优势,成为我国汽车出口的主要运输方式。同时,随着我国集装箱港口建设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在许多港口将国际中转港作为战略发展目标的背景下,大量国际贸易货物通过我国港口进行中转,其中包括相当数量的装运汽车类货物的国际中转集装箱。

众所周知,汽车的许多组件或属具都具有海运危险性质:燃油箱内的燃油属于3类危险品、蓄电池属于8类危险品、灭火器属于2类危险品、安全气囊属于9类危险品……作为一种集多种危险品于一身的特殊货物,许多国际公约、行业规范以及地方性法规对汽车类货物的运输都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

2 国际危规的规定

在UN3166和UN3171被列入《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前,UN Model Regulations(《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ICAO Technical Instructions(《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技术说明》)和49 CFR(《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等行业规范或地方性法规已将在运输中的汽车列为危险品。《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与地方性法规的不一致,给汽车国际贸易运输带来了诸多不便,所以美国于2006年7月20日在“危险品、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会第11次会议(DSC 11/3/15)”上提交了将UN3166和UN3171列入《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提案。最终,国际海事组织于2008年6月5日以 MSC.262(84)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4-08版修正案,该修正案增加了UN3166和UN3171两项新条目,首次将“内燃发动机或者以易燃气体驱动的车辆或以易燃液体驱动的车辆”和“电池驱动的车辆”列入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

2010年5月21日,国际海事组织又以MSC.294(87)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5-10版(以下简称“《国际危规》”)修正案,对UN3166和UN3171两项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新增了SP240、SP312、SP356、SP961和SP962五项特殊规定,对汽车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运输条件进行了明确。该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对我国强制生效。(《国际危规》中与汽车海上运输相关的条款及所涉及的特殊规定详见附件。)

根据《国际危规》的规定,通过海上运输的汽车须满足以下条件:

1.蓄电池、发动机、燃料电池、压缩气瓶、储能器或燃料箱(使用时)没有任何泄露迹象;

2.所安装的蓄电池或电池组已采取防短路措施;

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汽车,则还须满足SP961的规定要求,即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积载于滚装船或主管机关(船旗国)特别指定用于运输汽车的其他货物处所;

2.易燃液体燃料驱动的汽车,其燃油箱是空的;

3.易燃气体燃料驱动的汽车,其燃料箱内的液体或压缩气体已被清空,箱内正压不超过2帕,燃料截止阀或隔离阀已经关闭和紧固;

4.汽车纯以湿电池、干电池或钠电池驱动,且电池已采取防短路措施。

也就是说,除了滚装船运输的汽车,或者纯以湿电池、干电池或钠电池驱动的汽车,其他通过集装箱运输的汽车,应将燃料箱内的燃油或燃气清空,且对所安装的蓄电池采取防短路措施,否则须按照SP962的规定,将不满足SP961条件的以内燃机、燃料电池或蓄电池驱动的汽车归为9类危险品,并满足如下要求:

1.对于易燃液体驱动的汽车,油箱的易燃液体不得超过容量的四分之一,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250升;

2.对于易燃气体驱动的汽车,燃料箱的燃料截止阀须牢固地关闭;

3. 所安装的蓄电池须在运输过程中防损坏、防短路、防意外启动。锂离子或锂金属蓄电池除非主管机关批准,须满足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第38.3节的要求;

4.灭火器、压缩气体充灌器、气囊充气机等操作车辆所需的危险货物须牢固地安装在汽车上。

满足以上要求的以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或混合动力驱动的汽车应在“UN3166以易燃气体驱动的车辆”、“UN3166以易燃液体驱动的车辆”、“UN31166以易燃气体驱动的燃料电池车辆”或“UN3166以易燃液体驱动的燃料电池车辆”的条目下交付运输,而以湿电池、钠电池和锂电池驱动的汽车应在“UN3171电池驱动的车辆”的条目下交付运输。

3 航运公司关于汽车类货物运输的要求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5-10版修正案的修改内容,引起了各航运公司的广泛关注。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轮船、美国总统轮船、赫伯罗特、东方海外、阳明海运、南美轮船等各知名班轮公司均将关于汽车类货物运输的新规定予以公告,并要求托运人于2012年1月1日以后,根据《国际危规》的要求对不符合SP961条件的汽车类货物按照9类危险货物申报出运。但据了解,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航运公司在接受客户订舱时,未能对汽车类货物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SP961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而仅要求客户出具书面保函,保证所托运的汽车油箱已清空并且蓄电池已进行了防短路保护措施,便允许其以普通货物办理汽车类货物的运输手续。这显然给那些在市场竞争中只注重经济效益,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的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谎报、瞒报行为时有发生。

2013年2月初至3月中旬,上海海事局先后查处了15起装运汽车类货物的集装箱未按规定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的案件,涉及集装箱36个、各类汽车138辆。经现场核实,这些汽车的燃油箱内均存有燃油,属于9类海运危险货物,甚至有部分汽车燃油箱内的燃油超过了其容量的1/4,按照《国际危规》的要求已不适合使用集装箱进行海上运输。但这些涉案集装箱的托运人无一例外地向承运人提供了汽车燃油箱已清空的保函,并以普通货物办理了出运手续。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航运公司自身对汽车类货物实际运输情况的核查环节存在漏洞,另一方面也与《国际危规》中未明确汽车燃油箱的清空标准有关。根据SP961的规定,汽车的燃油箱或燃料箱是否被清空,是汽车类货物是否须以危险货物运输的关键。但《国际危规》中仅对以易燃气体驱动的汽车的燃料箱的清空标准进行了规定,即箱内正压不超过2帕,而并未对如何判定以易燃液体驱动的汽车的燃油箱是“空的”的标准或定义进行明确和解释。对清空标准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对汽车类货物在运输条件判定上的差异。2012年7月12日,在比利时、法国、德国、英国、美国,以及危险品咨询委员会 (DGAC)和国际船舶操作者危险货物协会(IVODGA)在“危险品、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会第17次会议(DSC 17/3/12)”上联合提交的提案中,已建议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7-14版修正案中对“空”的标准予以明确。

目前,燃油箱的清空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油量表指示为零。这是一种简便、直接的判别标准,部分航运公司(如地中海航运)采用读取油量表读数的方法来判断燃油箱是否为空。但由于油量表读数受到车辆水平状态、仪表设计原理和工作状况等因素的影响较大,油量表的读数往往误差较大,不能反映出燃油箱内的实际油量情况。

2.油量无法维持发动机运转。即当汽车燃油箱内的燃油耗尽,使得汽车发动机由于缺少燃油而无法运转时,则可认为燃油箱是空的。这是目前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和采用的判别标准,也符合《国际危规》保障运输安全的理念,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海事部门也据此标准对集装箱载运汽车类货物的运输条件进行判别的。

3.对燃油箱进行专业清洗。我国一些航运公司对汽车类货物的集装箱运输要求比较严格,必须经过专业机构对汽车燃油箱进行专业清洗并出具清洗证明后,方能接受其以普通货物进行海上运输。这种方法虽然对托运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货物的实际运输情况符合《国际危规》SP961的要求。

在一些航运公司连续发生多起汽车类货物未进行危险货物申报行为后,马士基航运、达贸轮船、长荣海运等航运公司纷纷加强了对集装箱装载汽车类货物的要求和审核,对无法提供适当证明材料的汽车类货物一律要求按照9类危险货物进行海上运输。

5 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

5.1 燃油箱燃油过多是否可以按照其他危险类别运输

根据SP962的规定“对于易燃液体驱动的汽车,燃油箱中的易燃液体不得超过其容量的四分之一,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250升。”也就是说,如果汽车燃油箱的燃油超过其容量的四分之一或250升,该车辆便不适合在UN3166的条目下进行海上运输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能否以“UN3363机器中的危险货物或仪器中的危险货物”、“UN1202柴油或燃料油”或“UN1203车用汽油或汽油”进行运输呢?

首先,根据《国际危规》SP301规定,UN3363“不用于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已经列明正确运输名称的机器或设备”,而汽车类货物已经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了正确运输名称;其次,UN3363“仅适用于含有残余危险货物的机器或设备,或作为机器或设备的一个整体部件”,且在机器或设备内的危险货物仅限于限量运输,如危险货物的数量超过限量规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4章)中允许的数量时,在机器或设备中的危险货物运输需经主管机关批准,所以将汽车类货物以UN3363的条目来运输是不恰当的。

而将汽车类货物以“UN1202柴油或燃料油”或“UN1203车用汽油或汽油”进行运输,即是将汽车整体视为其燃油箱内所装燃油的外包装。这样汽车则须满足《国际危规》“第4.1章 包装”和“第6.1章 包装的构造和试验”中相关规定的要求,这在实际操作中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汽车类货物也不能以UN1202或UN1203的条目进行运输。

5.2 何为防损坏、防短路、防意外启动措施

《国际危规》中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须对汽车所安装的蓄电池进行防损坏、防短路、防意外启动措施,但却未对具体的措施进行明确。笔者将相应措施整理如下:

1.防损坏措施

对蓄电池最好的防损坏措施就是将蓄电池牢固地安装在车辆上。

2.防短路措施

防止蓄电池短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

1)用非导电材料对蓄电池进行隔离或包装;

2)适用绝缘保护帽或绝缘带对蓄电池的电极进行防护;

3)在车辆电路设计上采取防短路措施。

3.防意外启动措施

《机械安全——防止意外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670-2005)中对“意外启动”进行了定义,即是指由于如下原因引起的启动:

1)由于控制系统的内部失效或外部因素对控制系统的影响导致的启动指令;

2)由于对机器的启动控制器或其他零部件(如传感器或动力控制元件)的不适宜的动作所产生的启动指令;

3)动力源中断后又恢复产生的启动;

4)机器的零部件收到内部或外部的影响(重力、风力、内燃机的自动点火等)产生启动。

根据该标准,防止意外启动的措施为:

1)断开和能量释放;

2)防止意外启动的其他方法。

所以可以采取中断电路的方法来防止意外启动。如将蓄电池断路、将相应保险丝暂时取下等方法,均可有效达到防止意外启动的目的。

5.3 货物特性致使集装箱现场查验难度较大

汽车类货物具有价值高、装卸作业难度大、易产生货损、积载绑扎要求高等特点,在常规的查验场地由于不具备专业队伍和设备,难以进行拆箱、装箱作业,一般只能在集装箱内进行查验,这给现场监管增加了难度。首先,由于缺乏专业的测量设备,无法直接量取汽车燃料箱内的油量,只能在汽车启动的情况下通过油表对燃油箱内的存油量进行判定,但箱壁与车辆间狭小的空隙常造成检查人员难以进入车内发动车辆;其次,出于充分利用箱容、降低运输成本的考虑,集装箱内的汽车在积载时常与箱底呈一定角度,使得油表显示的油量与实际油量相差较大,有可能会对汽车运输条件的评判产生巨大影响;另外,如汽车蓄电池处于缺电或断路等状态,则需打开汽车引擎盖进行搭电启动等操作,而狭小的空间使得难以在集装箱内进行此类操作。

因此,规范汽车类货物的集装箱运输应从源头入手,加强航运公司自身的安全责任意识,在订舱环节加强对货物实际运输情况的核查,确保货物的运输情况符合《国际危规》的要求。同时,应结合码头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加快专业队伍和专属查验场地的建设,提高对特殊货物的拆、装箱能力,确保对积载要求高、作业难度大或具有特殊危险性质的货物的开箱查验工作能够安全、顺利地进行,保障船舶和货物的海上运输安全。

参考文献

[1]《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4-08版;

[2]《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5-10版;

[3]DSC 17/3/12 Clarification amendments to the transport provisions for UN 3166 and UN 3171;

[4]DSC 11/3/15 Comments on the use of UN 3166 and UN 3171;

[5]《机械安全——防止意外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9670-2005)》

附件

(见51页附表,表格说明如下)

240 本条目仅适用于以湿电池、钠电池或锂电池作动力,并且在运输过程中安装这些电池的车辆和设备,比如:电动汽车、除草剂、轮椅及助力车辆。由内燃机和湿电池、钠电池或锂电池共同驱动并且在运输过程中安装这些电池的车辆,须在UN3166 车辆,易燃气体驱动的或 UN3166 车辆,易燃液体驱动的条目下交付运输。含有燃料电池的车辆须在 UN3166 车辆,燃料电池,易燃气体驱动的或 UN3166 车辆,燃料电池、易燃液体驱动的条目下交付运输。

243 火花点火发动机使用的汽油、车用乙醇(例如汽车发动机、固定发动机和其他发动机使用)须划归在本条目,无论挥发性如何。

301 本条目仅适用于含有残余危险货物的机器或设备、或作为机器或设备的一个整体部件。本条目不用于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已经列明正确运输名称的机器或设备。在本条目下运输的机器和设备须仅含有第3.4章规定(限量)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在机器或设备内的危险货物的量不应超过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a栏列出的所含有危险货物每个条目的数量,如果机器或设备含有多于一种危险货物,各种物质之间不得发生危险性反应(见4.1.1.6)。当要求确保液体危险货物保持他们预定的方向时,满足ISO780:1985要求的包装方向标志须粘贴在至少两个相对方向的纵侧面,箭头应指向正确的方向。假如危险货物的数量超过危险货物一览表第7a栏列明的允许数量时,在机器或设备中的危险货物的运输需经主管机关批准。

312 以燃料电池驱动的车辆或机械须指定为如下合适的条目:UN3166车辆,燃料电池,易燃气体驱动的或UN3166 车辆,燃料电池,易燃液体驱动的或UN3166 发动机,燃料电池,易燃气体驱动的或UN3166发动机,燃料电池,易燃液体驱动的。这些条目包括由内燃机和湿蓄电池、钠蓄电池或锂蓄电池共同驱动,且在运输过程中将这些电池组已安装的混合动力车辆。

其他的含有内燃发动机的车辆须被指定如下合适的条目为:UN3166车辆,易燃气体驱动的或UN3166车辆,易燃液体驱动的。这些条目包括由内燃机和湿蓄电池、钠蓄电池或锂蓄电池共同驱动,且在运输过程中将这些电池组已安装的混合动力车辆。

356 安装在运载工具上、或作为运载工具的组成部分、或拟装在运输工具上的金属氢化物储存系统,在运输前须得到主管机关批准。运输单证上须显示包件已由主管机关批准携带一份批准证书的副本。

961 积载于滚装船或主管机关(船旗国)特别指定用于运输车辆和设备的其他货物处所的车辆和设备,并且所适用的电池、发动机、燃料电池、压缩气瓶、储能器或燃油柜没有泄露迹象,不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另外,如果满足下述任何条件,车辆和设备的运输不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 易燃液体燃料驱动的车辆和设备,其燃油箱是空的且安装的蓄电池已采取了防短路措施;

2 易燃气体燃料驱动的车辆和设备,其燃料箱内的液体或压缩气体已被清空,箱内正压不超过2帕,燃料截止阀或隔离阀已经关闭和紧固,安装的电池组已采取了防短路措施,或

3 车辆或设备单纯以湿电池、干电池或钠电池驱动,且电池采取了防短路措施。

962 不满足特殊规定961条件的以内燃机、燃料电池或蓄电池驱动的车辆和设备,须分类为9类并满足如下要求:

1 蓄电池、发动机、燃料电池、压缩气瓶、储能器或燃料柜(使用时)没有任何泄露迹象;

2 对于易燃液体驱动的车辆和设备,燃油柜中的易燃液体不得超过其容量的四分之一,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250升;

3 对于易燃气体驱动的车辆和设备,燃料柜的燃料截止阀须牢固地关闭;

云想衣裳范文5

1、影响场上意识形成的因素

要培养运动员的场上意识,就必须了解影响运动员场上意识形成的有关因素,以便更好地利用和发展有利因素,克服和防止不利因素,达到更迅速有效地培养运动员场上意识的目的。

1.1主观与客观

主观方面:运动员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是形成排球运动场上意识的理论基础。运动员智力水平的高低,技术动作运用得是否正确、规范、合理,对待学习与训练的态度等等,都是影响运动员场上意识水平的主观因素。

客观方面:教练员和辅导员自身的素质和指导水平,对训练和比赛的组织、安排,采用的各种训练方法和手段等都是影响运动员场上意识水平提高的客观因素。

l.2体能和技能

现代排球运动就技术、战术而言,已呈现出全(全面)、高(高度)、快(快速)、变(多变)的格局。这就要求排球运动员在排球的基本技术、战术不断发展的今天,更要重视对自己体能和技能的训练。而运动技能则是运动员体能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运动员场上意识的外在表现。

1.3技术与战术

技、战术体系是排球运动的核心,也是排球运动场上意识的核心。技术是组成各种战术的基础,运动员的技术水平决定运动队战术水平的高低。运动员对排球基本技术动作的认识、理解、运用和研究,是影响运动员场上意识的因素;而运动员对排球基本技术动作的认识、理解、运用和研究,又包含在战术的范畴之内。

1.4个体与整体

排球比赛是场上6个人的集体比赛,单单靠某一名运动员的个人行动是不行的。场上的每一名运动员的技术水平,以及与全队集体配合的默契程度,决定了运动队技术水平的高低和技、战术风格。

1.5个体的心理品质

一个具有良好心理品质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往往表现出:精神饱满,斗志昂扬,并具有顽强的意志和不怕苦、不怕累的大无畏气概和优良的场上作风。

2、排球运动场上意识培养的途径

2.1文化理论知识的学习

在技术、战术的训练过程中,要注重对文化理论知识的学习,要加强排球基本理论知识的传授,根据个人和运动队的实际情况,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场上意识水平,并形成个人突出的场上意识和全队独特的技战术风格。

2.2技战术训练与场上意识的培养相结合

在日常的技战术训练中,不能孤立地练技术动作和战术配合;应与排球比赛的实践相结合,有的放矢进行训练,并将排球运动场上意识的培养贯穿其中。在学习、训练的过程中,应对学生个人和全队集体配合所暴露的问题,及时纠正,并结合比赛实战的需要,将排球运动场上意识的培养融入到所采用的各种训练方法和手段中,将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

2.3形象直观教育与日常训练比赛相结合

不仅要看教学片,更要看技术、战术训练的专辑和高水平运动队的训练和比赛。教练员对出现的各种情况,一一分析,对比。

3、排球运动场上意识培养的方法

3.1理论学习法

理论学习法是在讲解、分析有关排球的基本技术、战术配合的运用和训练、比赛的过程中,有计划、有目的、有意识地抓住排球运动场上意识的形成及其影响因素。

3.2演示法

在平时的教学、训练和比赛中,通过示范、讲解,将符合实战需要的基本技术动作、战术配合的运用,有计划、有目的、有意识地传授给学生。

3.3分析讨论法

分析讨论就是在日常的训练、比赛中或观看高水平运动队、运动员的训练、比赛后,教练员布置一些假设的问题,要求学生阅读相关资料并组织相应的训练;最后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和讨论以及学习、交流的过程。

云想衣裳范文6

【关键词】虚拟运营商 基础运营商 移动通信市场 影响

中图分类号:F6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10(2015)-01-

Analysis on the Impacts of MVNO on Domestic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Markets

SHI Jing-ning

(China Mobile Corporation (Shenzhen) Co. Ltd., Shenzhen 518048, China)

【Abstract】The living conditions of mobile network virtual operator (MNVO) are discussed based on the business definitions and the overseas development practices of MNVO. According to the status of domestic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markets, the impacts of MNVO on the market pattern, micro market share, ARPU, channel system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domestic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is analyzed in this paper.

【Key words】 MVNO MNO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market impact

1 引言

自2013年5月17日工信部《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以及后续的第一、第二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牌照的发放,再到2014年3月21日首个虚拟运营商170号码实现通话,虚拟运营商一直都是近年来国内移动通信行业的热点。这其中也许是大众对虚拟运营商有太多的期待,甚至希望虚拟运营商能肩负起打破移动通信市场垄断的重任。虚拟运营商的引入能对国内移动通信市场带来哪些影响?本文将通过阐述虚拟运营商的生存条件,结合国外虚拟运营商的运营实践以及在对国内移动通信市场现状的认识的基础上,尝试剖析虚拟运营商对国内移动通信市场的影响。

2 移动虚拟运营商的生存条件

综合ITU(国际电信联盟,2004)、OFTEL(英国电信署,1999)和OFTA(香港电讯管理局,2002)的定义,移动虚拟运营商(Mobile Virtual Network Operator,简称MVNO)是指向用户提供移动通信服务,但自身没有频率资源和牌照的运营商或企业。因此国内的移动转售企业实质就是移动虚拟运营商,只不过我国的虚拟运营商在网络侧开放上有所限制。工信部2013年5月17日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规定:除了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不开放外,其余各平台均开放给移动转售企业;移动转售企业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服务内容,以自有品牌开展包括移动话音业务、短信/彩信业务、移动数据业务等在内的移动通信业务。

根据上述定义和规定,移动虚拟运营商的商业模式似乎很简单很直观,即先向基础运营商批发移动通信业务,重新包装后再将这些业务转售给消费者,从中获得差价收入。然而单纯靠差价收入很难支撑虚拟运营商的运营和发展,有2点原因:第一,虚拟运营商从基础运营商中购买通信服务再去与后者进行同质竞争,即使短期内有所收获,但最终摆脱不了倒闭或被基础运营商兼并的命运;第二,基础运营商不可能给予虚拟运营商太过优厚的折扣,否则将有冲击基础运营商的价格体系和拉低盈利能力的风险,基础运营商在价格折扣和底线上一定会严加防控。换句话说,移动通信业务并非虚拟运营商的主要盈利点,所以简单的依赖转售移动通信业务的商业模式势必会把虚拟运营商引上断头路。不过运用逆向思维,这2个原因实质上却蕴含着移动虚拟运营商生存和发展需恪守的条件:

(1)必须与基础运营商紧密合作而非直接竞争,找准细分市场,聚焦在基础运营商不能顾及的区域进行差异化经营,这是虚拟运营商生存的必要条件。

(2)必须将移动通信业务有机融入到虚拟运营商的其他核心或优势业务中,并形成互补,达到1+1>2的效果,不断提升竞争能力或扩大优势,这是虚拟运营商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3 海外虚拟运营商的运营实践

上文主要依据虚拟运营商的业务定义去阐述其生存和发展需具备的条件,而现实情况如何?下文将选取国外虚拟运营商的成功案例进行印证。

3.1 总体发展情况

虚拟运营商在国外已存在多年,截止2012年底,全球移动虚拟运营商超过700家,主要分布在欧洲、北美和亚太地区,其中欧洲和北美占比达到85%,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全球移动虚拟运营商地域分布(原图有专门的excel)

截止2012年底,全球移动虚拟运营商的用户数大概为1.2亿,约占全球移动用户比例的2.3%。据有关专业机构预测,全球移动虚拟运营商的用户规模稳步发展,预计到2015年,用户数将突破2亿,渗透率达到2.6%。

具体到各国虚拟运营商发展情况,全球MVNO市场占有率最高的国家荷兰,达到13.5%,而其他欧洲国家和美国等成熟运营环境的虚拟运营商的用户市场占有率则基本维持在7%左右。

3.2 虚拟移动运营商的成功模式

从全球移动虚拟运营商的运营实践来看,成功的移动虚拟运营商采取的商业模式大体可以归总为细分市场型、渠道型、资源型和内容型等4类,这4类对应的代表虚拟运营商及其经营特点和成功关键点等分析如表1所示:

表1 移动虚拟运营商的成功模式归类

MVNO 商业

模式 基础

运营商 经营特点 经营效果 成功关键点 其他类似的成功的MVNO

Lebara Mobile 细分

市场型 Vodafone 以外籍人士、移民群体为目标客户群;

提供低价的国际通话业务;

多达22种语言的客户服务。 成为欧洲移民细分市场第一品牌。 找准细分市场,寻求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薄弱环节,获得生存空间。 中国电信欧洲公司等。

Tesco Mobile 渠道型 O2 英国第一大连锁零售商,7975家门店;

针对固定的会员提供基础通信业务。 约有200万用户,占O2所有用户的10%。 借助庞大和良好的渠道网络,最大限度地降低营销和服务成本。 台湾全虹通信、7-11等。

Virgin Mobile 资源型 Sprint 强大的品牌优势,面向15-30岁年轻人;

整合Virgin丰富的集团资源,提供会员制服务。 约有510万用户,占Sprint用户的10%。 整合各种优势的业务和客户资源,实施交叉捆绑优惠或者业务融合。 台湾家乐福、美国沃尔玛等。

M6 Mobile 内容型 Orange M6自身运营8个电视频道,依托其手机电视内容资源推广定制手机,内置7个TV频道。 约有150万用户,占orange用户的6%。 拥有与移动通信业务互补性高的优势内容和客户资源,捆绑移动业务和内容进行销售。 法国Universal Music Mobile、英国电信(BT)等。

由上表可以看出,移动虚拟运营商的成功要素主要有2个方面:一方面,聚焦细分市场,寻求基础运营商的短板,从而获得生存空间;另一方面,依托或整合虚拟运营商的资源,包括业务、客户等,实施交叉捆绑或互补,以提升整体竞争力。这也就从现实的角度印证了本文第1部分的虚拟运营商存活的理论条件。

4 对国内移动通信市场的影响

综上所述,移动虚拟运营商只能在特定的空间范围内存在和发展,这一先天条件决定了其不可能与基础电信运营商进行正面竞争,更撼动不了基础运营商的主体地位,所以虚拟运营商根本无法改变国内整体的移动通信的市场格局。当然移动虚拟运营商的出现,对移动通信市场的微观因素,如市场份额、行业的ARPU、渠道体系和政府管制等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具体如下面的叙述:

(1)市场份额

基础运营商由于市场地位不同,与虚拟运营商合作的目的有所差异。其中弱势的基础运营商希望借机提升市场份额,与虚拟运营商合作的态度相对更加积极主动些,对虚拟运营商的开放力度也更大。所以随着虚拟运营商用户规模的增长,国内三大基础移动运营商的用户规模占比可能会出现这样的微调,中国移动的市场占有率下降,下降部分对应的用户群可能更多会成为中国电信或中国联通合作的虚拟运营商的用户,而这些用户其实质是中国电信或中国联通的新增用户,即事实上提高了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的市场占有率。

(2)行业的ARPU

因为涉及到资费这一敏感问题,基础运营商给予虚拟运营商的折扣非常慎重,势必会在保持资费稳定和折扣力度之间寻求平衡点,以确保基础运营商的ARPU和整体收益。根据目前的公开信息,中国电信采取按ARPU值决定的折扣比例结算,中国联通则依据虚拟运营商的收入规模制定阶梯的折扣,虚拟运营商的收入越高,拿到的分成就越高。但工信部的监管政策没有对转售商的价格进行约束,因此在市场拓展初期,虚拟运营商为了快速获取用户规模,极有可能采取价格战,从而导致行业整体ARPU下降。

(3)渠道体系

现阶段工信部批准的虚拟运营商名单中有不少就是基础运营商的渠道合作商,如天音通信、迪信通、国美、苏宁、爱施德等。而这些渠道商成为虚拟运营商之后,为了尽快发展业务、扩大用户规模以实现盈利,可能会投入较多资源到移动转售业务中去,进而影响其原来业务的发展,甚至会影响到基础运营商的社会渠道体系的稳定。

(4)政府管制

目前工信部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对服务质量、批发价格、排他性条款、业务终止的用户承接等方面只是做了框架性的规定,在具体的执行标准和如何真正有效监管方面亟待进一步细化。

随着虚拟运营商转售业务的深入,转售业务可能会有进一步开放的需要,比如申请主体范围拓宽、允许虚拟运营商拥有核心网设备等或者出现虚拟运营商之间携号转网的迫切期待,而这些都将势必影响政府管制政策的走向。

5 结束语

虽然移动虚拟运营商无力改变国内移动通信市场的竞争格局,但虚拟运营商必定将努力挖掘细分市场,不断进行服务和业务创新以获得竞争优势和生存空间,从而在客观上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的选择机会和更好的服务体验,这应该就是移动虚拟运营商给国内移动通信市场带来的最有意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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