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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范文1
关键词:教育国际化;中外合作;办学;思考
一、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现状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在教育领域里出现的新生事物,已成为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事业急需人才的新途径。10多年前,天津财经学院和美国俄克拉荷马大学合办MBA班之举,开创了中国高等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的先河。目前,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另一类是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独立设置的办学机构是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形成合作体的独立的法人财产,具备法定的办学条件,独立承担办学的责任。这种办学机构是由中外双方根据契约建立起来的,中外双方依照契约享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并具有独立的事业法人资格、享受独立的办学自,内部管理实行董事会制。例如,根据中国政府和欧盟的协议,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欧盟共同出资创办的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非独立设置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两种:一种是学校领导下的二级学院制,由学校与外方合作者共同创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具体由二级学院运作。目前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大多数是以这种形式存在的。例如,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另一种是一般合作办学项目,中外双方根据契约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共同完成合作办学任务。例如,南京大学与美国霍普金斯大学共同建立的中美文化研究中心。
从总体上讲,中外合作办学在积极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创新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国际化经营管理的人才方面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中外合作办学已成为国内高等教育与国际间横向交流与合作的桥梁和纽带。目前,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授予国外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在办项目已达230家之多,主要集中在北大、清华、中山、同济等名牌大学以及国外众多的高校教育机构。从全国范围来看,中外合作办学相对集中在经济、文化较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及大中城市。例如,上海、北京、浙江等。外方合作者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科技教育先进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澳大利亚等。中外合作办学培养人才的层次比较齐全:大专层次,如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专科教育实行中澳双证书制,中澳双方对所获学分予以互认;大学本科层次,如对外经贸大学的中美管理学院、中法国际工商管理学院等;本硕连读,如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的临床医学专业[七年制(法文班本硕连读)],是中法两国政府为加强中法交流的重点合作项目之一;研究生层次,如南昌大学与英国阿伯泰·邓迪大学联合成立“中英联合学院”合作培养硕士研究生、北京理工大学与美国史蒂文斯理工学院合作培养硕士研究生等。
二、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合作办学体产权不够明晰,财务管理弱化
(1)中外联合办学体的产权不够明晰,使外方投资者与中方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的根本特点。产权是指所有者对资产(包括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长期以来,我们片面地强调教育办学的公益性质,而忽略了在教育产业化背景下中外办学公益性和收益性并存的实际情况。澳大利亚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推行教育国际化战略,把教育作为重要的服务贸易输出。目前,教育输出已成为澳大利亚第九大出口产品和第三大服务贸易产品,*年教育服务收入接近49亿澳元,仅次于旅游业(94.4亿元)和运输业(74.8亿元)。外方投资者认为学校的资产将来是属于中方的,因此在资产的管理上存在短期行为和功利主义倾向,如抽逃资金转移海外、挪用资金投资其它领域等;而中方合作者往往是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股权投资与外方合作。由于中方的上级主管部门重有形轻无形的管理理念,使得中方对合作体的资产没有充分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致使这些权益受到损害。事实上,中外合作办学体正是利用了中方的品牌才使学校的资产规模迅速膨胀起来。因为政府管理部门在管理上存在盲区,使得合作体资产的产权归属缺乏明确而清晰的界定。目前中外合作办学体很多是附属于中方的高校,并不需要设立一个完全独立的机构。即使设立了完全独立的办学机构,成立了董事会等管理机构,法人依然是中方高校的校长。因此,有的合作办学采用课程合作方式来进行,双方合作,发双方文凭,手续非常简便。这种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典型的标签型,没有实质性的合作。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担任主干课程教学的外籍教师所占比例不应低于25%,引进国外教材不低于教材总数的30%。可是有的项目只是挂名中外合作办学,并没有引进国外的教材,国外的学校只派一两个老师过来,99%的课程都是中国教师在讲授,这实际上只是校际交流的行为。
(2)中外联合办学体财务管理弱化,会计核算不规范,资产管理混乱。有的中外办学联合体财务管理不规范,会计核算账目混乱,没有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在每个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有的甚至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经费收支情况都没有详细记载,直接与其他业务混淆在一起,更没有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体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审核批准每年办学的预、决算方案,有权对办学体的资产进行支配和处置。但目前大多数中外合作办学体的董事会都是名存实亡,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完全体现为外方投资者个人的意志。因此,才出现了外方投资者通过各种渠道非法将资金抽逃出境、随意将资产挪作他用、投资其他领域谋利,从而影响了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2.合作办学体盲目开办新专业,师资队伍的结构层次不够合理
中外合作办学体为了迅速发展壮大,争先恐后地上新专业、热门专业,如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等专业,根本不考虑其办学的基本条件能否满足开办这些新专业的要求,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造成学生入校后没有专业师资授课,学生几乎“自学成材”;配套条件如实验室、实习基地都没有建立起来,使学生既无理论又无实践;缺乏专业书籍,专业知识贫乏。这在客观上严重影响了合作办学的教学质量。同时,合作体的师资队伍建设满足不了教学的基本要求。普遍存在着师资队伍结构层次不合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教龄结构不合理,多数学校缺乏中年教师,没有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梯队,有的专业全部是一些刚刚走出校门的年轻人在从事教学工作;职称结构不合理,缺乏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兼职教师比例过高,双肩挑的教师很难有精力保证教学工作的出色完成;学历层次和知识结构不合理,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人员不多,名牌大学的本科毕业生也很少,很多年轻教师都是本校毕业留校的,知识结构有“近亲繁殖”的特点。由于师资水平低,教学效果不佳,也影响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从而导致受教育者付出了高额学费但没有享受到优质的教育资源。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学行为关系到教育教学质量的优劣,而教育教学质量又直接关系到教育消费者是否能享受到等值的教育。
3.合作办学体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决策机制不健全,人才流动频繁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明确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重大问题如学校发展规划、审核预决算等进行讨论决策。平时经董事会1/3以上的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但目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大多数治理结构不完善、不健全,有的虽然设有董事会,但形同虚设,从未召开过会议,学校的重大问题都是投资者一个人说了算。因此,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具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其次,委托关系不顺畅,投资者与经营者关系不协调。在我国教育服务贸易的对外承诺中,不允许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独立举办高等教育机构,它必须与国内高校合作才能举办独立设置的高等教育机构。而且董事长一般是由外方投资人担任,校长由中方推荐人选,董事会聘任。由于外方投资人认为校长是中方推荐的,自然代表中方利益,因而不愿让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这种不信任往往体现为外方投资者亲自介入学校的财务、人事、教学等管理工作。外方投资者和中方管理者之间处于矛盾冲突之中,这种不规范的管理行为影响和制约了中外合作办学高校的健康发展。最后,中外合作办学体人才队伍不稳定,工作缺乏连续性。合作体中的管理人员,多数是面向社会招聘的。因此,普遍存在着人才队伍不稳定,流动频繁的现象,使工作没有连续性,降低了管理效率。
4.合作办学体在文凭管理上不够严格,存在着滥发文凭的现象
随着中外合作办学的不断发展,获得学位的形式越来越多,有的是国内学两年国外学两年拿国外文凭的(2+2)模式,有的是国内学三年国外学一年拿国外文凭的(3+1)模式,现在又出现了接受远程教育、网络教育拿国外文凭的现象。目前社会上的一些办学组织尤其是一些不具备开展研究生教育资格的机构,与境外机构举办所谓“学位课程”“研究生班”等各类项目,刻意模糊办学的非学位、非学历培训性质,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擅自在办学活动中变相授予学位。根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对合作办学项目授予境外学位进行核准。如果没有制约,势必导致滥发文凭,直接损害学生
利益和中外合作办学的顺利发展。由于管理不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引进了一些在国外办学历史短、层次低的高校教育资源,并且夸大宣传、吸引生源,看重经济效益和赢利分成比例,对办学质量和办学特色不是很重视,不问教育质量只求投资回报。这种利用我国政策盲区、以“卖文凭”假合作的营利行为并不少见。
造成中外合作办学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管理体制上的原因也有观念上的原因。主要体现在:教育理念上,过分强调教育的公益性,而忽视中外合作办学的商业性、营利性。事实上,外方到我国投资办教育的最大动机就是看准了我国有庞大的教育市场,有较大的赢利空间,如果管理者片面强调教育的公益性,外方投资者只有通过不规范的手段挖掘利润;政策导向上,过分强调对外方投资办学的支持和优惠,而忽视了对中外合作办学体的监督和领导。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有益补充和重要组成部分。但教育是关系国家民族兴衰的百年大计,在大力扶持的同时应加强对合作办学的监管和规范。在处理合作与教育的关系上,应坚定地把国家与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合作办学项目的达成和执行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应更多地体现在中方对项目的实际参与和控制权限上,在教学组织管理和人才培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有些合作项目,中方只起着招生的作用,没有实质性的合作办学。然而在合作办学中又承诺允许外方在中外合作办学中控股和担任校董事会董事长等。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教育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必须认真对待这些问题。
三、强化对中外办学的监管与规范
1.明晰产权,加强财务监督,保障中外双方的合法利益
中外合作办学在教育产业化与国际化背景下具有明显的“逐利性”。外国投资者首先是把教育作为一种产业、一种服务贸易产品输入中国市场的,是为了占领中国庞大的教育市场,赚取丰厚的利润。目前,在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外方往往以资金作为投资,而中方往往是以其知识产权及无形资产与外方合作办学的。各级管理部门应将中方投入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评估作价,按权益法核算确定中方的投资比例,并在合作办学的章程中加以明确规定,以确保中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保证中外合作办学经营行为的健康发展,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法规、制度,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各级主管部门必须定期检查联合办学体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其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主管部门应要求联合办学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其具体财务状况、办学水平、办学质量等相关信息,增强信息的透明度。美国大法官路易斯·布兰戴斯在1914年所着的《他人的金钱》中有一句名言:“公开是救治现代化社会及工业弊病的最佳良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信息透明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资源配置决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可信、简明和可理解的财务信息(会计信息)。此外,社会公众还利用个别主体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等有关信息进行各种各样的决策(FASB,1973)”。各级主管部门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外合作办学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年度审计,并对中外双方收益分配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确保双方的合法利益。国家应该以教育产业化的视角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不应该过分强调教育的事业性,并以此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经营行为。
2.完善中外联合办学体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强化董事会的作用
中外合作办学体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内容是对合作体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之间的权、责利关系进行规范,从而解决合作体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与风险、激励与约束等问题,建立起合作体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高效率的领导制度,确保各方利益的均衡和目标的实现。目前许多办学体虽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但治理结构不健全、不完善。很多办学体没有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或虽有但名存实亡。应该讲,在合作办学体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处于委托链条的核心地位。董事会组成人员中虽要求中方人员不少于50%,但外方投资者由于拥有控股权,办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往往只听命于外方投资者,其大权独揽,使得董事责任淡化,董事会决策程序缺乏独立性,重大决策项目的表决都是按照外方投资者的意图行事,董事会形同虚设,使得外方处于强势地位,中方处于弱势地位。中方管理者一般只是负责日常的教学与事务管理,对办学体的重大事项往往缺乏影响力,这使得中方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证。当中外双方出现矛盾和冲突时主管部门为不影响国家整体的投资环境,往往说服中方作出让步。合作体是由一系列契约关系维系的,合作各方的具体行为目标是不一致的,为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必须完善中外联合办学体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的决策机制,强化董事会的作用。同时,要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管,使之能够健康、有序、公平地发展。
3.进一步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准入制度,建立合作办学的质量评估机制
教育部对中外合作办学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分别实行许可证和批准书制度,并且对所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复核,对不达标者依法严肃进行处理,撤销其中外合作办学资格。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教育部规定的中外合作办学基本办学条件的标准依法进行审批。严格执行行政年检制度,进一步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的准入制度,确保引进国外优质的教育资源,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建立起对中外合作办学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机制。合作办学要有基本的教学条件;开办新专业、新课程要有配套的师资、实验室和图书;教学质量评估要有具体的评价指标。如果达不到要求就要做出限制招生或暂停招生的决定,以督促学校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满足教学的基本要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审批新专业时不能只看学校申报的材料,而应深入到学校实地考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教学水平的评估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每3—5年应对中外合作办学体进行一次教学水平评估。通过评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但这些年来,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不够具体,对不具备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差的学校没有及时出台整改措施,从而使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教育部一位负责人曾说,中外合作办学往往要经历引进、嫁接、本土化和国际化四个阶段。从直接引进到实现国外国内的课程嫁接,然后达到课程和师资的本土化,最后向国际化发展,创造出自己的品牌。从这个角度看,我国中外合作办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中外合作办学范文2
教育国际合作不是到处开“麦当劳”,这一通俗易懂的表述,简洁、生动、准确地概括了当前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与不足,值得借鉴,它对于纠正我国国际化办学的方向、避免陷入盲目混乱、鱼龙混杂、重形式而忽视内容、重数量而忽视质量的误区,无疑起到及时的警示作用。
众所周知,麦当劳、肯德基开店的重要特色是全球连锁,唯利是图,追求利益最大化,这显然不是教育国际化的发展方向。然而,从管理学的角度看,麦当劳的成功之处未必不能给中外合作办学以有益的启示:其严格的标准、规范的管理、科学的选址、成功的运营,都可以为中外合作办学提供一些借鉴。
其一,科学选址,准确定位,锁定客源。对于麦当劳开店,我们都会有一个深刻的印象,即它的选址非常特别。业内曾经流传这样一种说法:“选铺跟着麦当劳,人流客流肯定好!”似乎无论麦当劳和肯德基把店开在哪里,哪里就是黄金市口的象征。我们现实的情况也证实,麦当劳开业的店铺或者在闻名中外的金街,或者在不是热点、不温不火的郊外,其门庭若市的状况总让人不得不佩服其选址的精明,麦当劳开一家火一家,不能不让业内外人士交口称绝。这与近几年国内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生源越来越吃紧的现状相比,其通过科学选址来锁定客源的营销策略发人深省。有专家指出,麦当劳布点的最大原则是20年租期不变,所以每开一个点都要经过3~6个月的考察,再做决策评估。开店前的市场调查和资料信息收集,包括人口、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发展规模和潜力、收入水平以及前期研究商圈的等级和发展机会、成长空间,等等。这一点完全可以借鉴到中外合作办学的办学定位和目标生源锁定之中,因为离开了充足的生源,办学将成为一句空话。
其二,统一标准,严格管理,打造品牌。麦当劳在我国的扩张发展无疑是飞速的,如今在国内几乎没有孩子不知道麦当劳叔叔。麦当劳成功的秘诀何在?独具特色的标准化运作自然功劳不小。统一的标准、严格的管理,使得总部经营管理更加简单化,且有利于打造品牌,较好地加快其连锁经营的步伐。对于中外合作办学来说,合作的前提是双赢,而最终目的则是为了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有益的教学和管理经验,加快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步伐。所以,照搬照抄或撒手不管,都不是上策,借鉴模式、引进标准方为深度合作之道,才能最终打造品牌,形成良性循环。
其三,中外结合,立足本土,创树特色。大凡出过国、光临过国外麦当劳的人们,都会有这样的印象,与国内麦当劳相比,国外的本土店虽然在店标、布置等方面统一标准,但其经营内容却不尽相同,而是与各国的饮食习惯、风土人情非常贴近,这是麦当劳“本土化”的一大策略。以设在中国的麦当劳为例,近几年的经营品种也增加了做工精致、富有中国特色的油条、豆浆、大饼等民族化的本土食品,成为其抢占中餐市场的绝招之一。同样道理,国内的中外合作办学,如果一味拷贝国外高校模式,而完全放弃国内高等教育的精华和传统,这将是我们人才培养的重大误区。
中外合作办学范文3
为什么人们对中外合作办学心存疑虑?
中外合作大学的学费从起初的每学年3-5万元,迅速上涨到最高8-10万元,增幅2-3倍。相比之下,公办大学的学费几乎没有上涨,即便有所上调,幅度也很小。不做比较,问题似乎不太突出。但将两类院校做一比较,就会看到问题的严重性。也有少数人对中外合作大学的学费标准表示不满,认为这是“我们中国人帮助外国大学来榨取中国家长的钱袋子”,尽管这一观点未必公允,但是对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老百姓还是有意见的。
其二,人们认为,中外合作办学,扩大高等教育机会不平等,加剧了社会不公,昂贵的学费让富裕家庭获得更优质的高教资源,而家庭处境不利的孩子一般都只能望“洋”兴叹,与中外合作大学无缘。由此,社会分层将因教育机会不均而逐渐扩大。中外合作办学的存在,会引发更多社会不公的感觉。
其三,中外合作大学在落实中外合作办学精神、践行社会义务方面,做得不够好。政府为什么支持中外合作办学?目的是引进国际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引进优质资源背后的原因是什么?是为了促进同行的竞争,推动我国整体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说到底,之所以支持中外合作办学事业发展,就是要借助中外合作办学经验,为公办高校树立成功教育实验的示范,这才是问题的核心之所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中外合作办学与当地公办院校少有来往,经验分享很少。互相隔绝的事实说明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孤立性。现实则是,中外合作大学与公办高校“井水不犯河水”,少有合作,这实在与中外合作办学的初衷和政府支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精神相去甚远。
中外合作办学的价值值得肯定
中外合作办学的目的和实施受到质疑也可以理解。因为任何改革都难免有瑕疵,没有瑕疵的改革是不存在的。另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受到质疑,也与正面传播和经验总结不到位有关。对家长、对学生、对社会到底发挥了什么作用,发挥了多大作用,合作大学自身在宣介上似乎也没有完全做到位。
10多年中外合作大学的发展,不仅在中国的土地上扎下了根,而且生长得根深叶茂,发展前景十分可喜。就学生而言,中外合作大学的存在无疑为学生提供了新的选择。在我国优质高教资源依然稀缺的现实情况下,选择中外合作大学,不仅满足了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而且也为学生出国留学奠定了良好的学习和语言基础。其次,选择中外合作大学满足了这些同学“不出国就能留学”的目的。无论是上海纽约大学,还是宁波诺丁汉大学,他们不仅采用了国际通行的课程和英语教学,而且在教学服务和学生活动安排方面,也都采用或者借助外国大学的管理经验。这种教育与我国公办大学的教育安排差异大一些,而与外国高等教育办学实践差异相对小一些。事实证明,中外合作大学的毕业生,对外国课程和教学具有更强的适应性。最后一点,选择中外合作大学,比直接留学国外,风险更小一些。
由此不难看出,选择中外合作大学,相比于出国留学,具有成本较低、风险较小等特点,是未来留学国外大学的缓冲器和跳板。
中外合作大学的价值,还表现在政策层面上。第一服务于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和扩大,建设10来所中外合作大学,与简单地增加10来所普通高校,意义是不同的。因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是扩大优质高教资源的供给量。第二,中外合作办学在教学和管理上,形成了独特的模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丛林中的一朵奇葩。因此,中外合作大学在推进我国高等教育多样化方面,功不可没。中外合作大学在当地也产生了一定的辐射和推动作用。他们的经验也逐渐为我国公办学校同行所关注。相信,不久的未来,这种辐射作用将会更大。
挑战依然存在
当然,我们也看到了中外合作大学所存在的诸多挑战,能否认识到这些挑战的严重性,以及能否找到应对这些挑战的对策,是确保中外合作大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这些挑战表现在招生、资金来源渠道和政府的支持力度等方面。
就招生而言,中外合作大学必然面临两大挑战,第一是我国公办大学,特别是“211”大学的飞速发展。如果其他因素确保不变,而公办大学质量相对提高,那么就意味着中外合作大学的需求下降。需求下降必然引发报名学生的悄然变化。原本选择中外合作大学的同学,可能因为学费问题而选择了“平价”的公办大学,也有可能导致中外合作大学生源质量的下降。一旦生源减少,这将是一个十分危险的信号。因此,中外合作大学必须时刻关注公办大学的改革和发展,不断提高自身水平,确保生源质量不下降。
中外合作办学范文4
一、中外合作办学中学生管理工作的机遇
作为一个新兴的办学模式,中外合作办学无论在外部环境还是内部运作过程中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丰富资源,这对学生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入国外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经验,中方教师使用原版教材讲授主干课程,双语教学,外方教师定期来访,双向交流;同时,学生在学业期内有机会到国外交流访问和升学深造,部分可获得双方承认的学历和学位。这种全新的办学模式无论对国家、学校,还是对教师、学生都带来重大影响,为学生管理工作也提供了新的思路。首先,科学的课程设置、合理的教学安排将学生的日常学习做了进一步的细化,递进式的细化目标也给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对外语的要求非常高,迫使学生在大一时花大力气去强化外语,否则不能适应后一阶段专业课的学习,这就有利于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要求和自我提升。“让学生充实起来”,本身就是学生管理工作的成功。其次,来自各个方面的优秀资源的集聚,为学生管理工作的飞跃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无论是国际化的背景还是热门的专业设置,无论是师资力量还是硬件水平,都极大的提升了学生管理的层次。长期以来,学生管理一直停留在低层次的“管学生”阶段,无论施教者还是受教者都很被动,也没有成就感。引入合作办学机制后,学生管理可以拓宽工作领域,提升工作层次。比如,学生管理更多地放在中外文化的融合上,拓展学生素质可以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组织有内涵、有品味的特色活动,将师生双方置于主导地位,相信这样的学生管理是受欢迎的,也会收到成效。
2.中外合作办学丰富的学校资源优势。一般来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育理念比较先进,教学内容比较丰富,教学方法和教学管理比较新颖,特别注重师生双向交流。这种全新的教学模式无论对学校,还是对教师、学生都会带来较大影响,同时也为学生管理工作打开了新的思路。各个渠道优秀资源的聚集,为学生管理工作的飞跃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于拥有国际化的学校背景、多元化的师资力量和一流的软件、硬件设施,因此极大提升了学生管理的层次。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中,校园气氛通常更加轻松、活跃,学校中的组织、社团更加多样,社会实践活动更加丰富。学校的目的就是通过这些活动锻炼学生的各种能力,使他们的生活不拘泥于校园,与社会生活更加贴近。除此之外,他们还更加注重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更加重视学校中西文化交融的校园文化建设,注重学生外语能力的培养,让学生在不断的学习和生活中,提高综合素质,朝着国际人的方向迈进。
3.新颖的学生管理理念和方法。国外的办学机构更加强调“以人为本”的学生管理理念,这种管理理念在中外合作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体现得很充分。“以人为本”的学生管理有以下几个特点:a、人本性,就是强调对学生的管理要“以学生为中心”。中外合作学校中,管理部门把学生由“管理对象”变为“服务对象”,一切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根据学生的需求来安排管理工作,体现出极大的人文关怀。b、自主性,这是中外合作高校学生管理最显著的特点,管理上他们更加注重学生的主动性,由学生的被动接受管理变为主动参与到自身的管理当中。c、情感性,就是注重学生管理中的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管理者和学生之间不仅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关系,也是平等合作的关系。学生在学习或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老师应该给予正确的引导,而不是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处处命令和监管他们。“以人为本”的学生管理方式让学生获得最大的自由发展空间,也极大地促进了学生管理的效果。
二、中外合作办学中学生管理工作的挑战
中外合作办学特殊的课程设置、差异性的教学方法和严格的评价体系给大多数学生的学习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特别是中外合作学校生源的特殊性所带来的学生知识基础、学习能力不平衡因素,给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任何失误都可能导致学生思想和行为的不稳定,这就为学生管理带来诸多不稳定的因素。
1.培养目标的高标准化与管理人员工作经验不足的矛盾。虽然中外合作办学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但是由于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全球教育变革的逐步深入,中外合作办学仍处于摸索积累阶段。作为非核心要素的学生管理工作往往被忽视,面临新问题和新矛盾时,没有成熟的解决方法。中外合作学校在学生的素质培养方面,往往是高标准化的,因此,需要这类学校在软硬件建设上都应具备较高的水平。但是,有的高校争取到办学项目以后,只重视相关软硬件的投入,却忽视了学生管理水平的相应提高,导致部分学生综合素质低下、学习态度淡薄,毕业时竞争力相对较弱,从而影响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这类矛盾也是中外合作学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2.高校、家庭和师生对合作办学的乐观估计与客观的国际教育规律和培养理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长期以来,中国高等教育形成这样一种观念:进入高等学府就意味着成功;低淘汰率给学生吃了定心丸;家长甚至以为高投资一定会“换来”高学历和学位。然而,教育的国际化意味着中外教育规律的择优选择,从实际来看,国外大学的淘汰率远远高于国内高校,学习的过程决定着最终的结果。因此,这种教育观念上的矛盾影响和制约着中外合作办学的正常开展。如何引导师生和家长通晓国际教育规则,结合中国国情探索并建立可行的学习评价体系,是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难题,也是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
3.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和个性问题日益显现,成为学生管理的中心工作。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类群特征加大了学生工作难度。由于办学性质和模式的不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招收的学生不同于母体高校的学生,具有鲜明的类群特征。具体表现为:a.学生类群发展不平衡。中外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来源复杂,有的是高中应届毕业生,有的是三校生,甚至有部分是社会青年。学生文化基础差距大,各方面发展不平衡。B.学习积极性不高。学生中后进生占多数,入校后群体表现为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习欲望不强烈,迟到、早退、旷课现象较为严重,不利于良好学风的形成。C.学生更易出现心理问题。一方面,学生学业压力大,学习上容易受挫;另一方面,这些学生大都是独生子女,来自经济状况富裕的家庭。他们由于长期受父母的过度呵护,自立和自理能力较差,承受挫折的能力较弱,自我为中心的意识较强。种种因素综合起来致使中外合作办学学生更容易出现心理问题。D.学生对理想和现实的把握有较大出入。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家庭环境都比较优越,学生们都有出国留学的愿望。他们的父母对他们的期望值较高,学生对自己的评价也较高,设置的目标也较大。但对自已面临的压力估计不足,对国外教育体制了解不够。不少学生和家长因受中国传统教育制度的影响都或多或少地认为只要能入学,毕业就不成问题了。事实上,国外高校的毕业淘汰率是很高的。以法国为例,法国的一般大学的淘汰率是50%~70%。以上这些群体特征加大了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心里健康教育工作的难度,影响了学生工作的成效。
三、对策和建议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工作效果不仅影响中外合作办学的生存与发展,而且影响办学质量,最终将影响高校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因而提高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工作效率迫在眉睫。可采取以下对策:
1.明确办学目标,突显工作价值。中外合作办学“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国高校的发展“归根到底要以国际合作办学为载体,全面牵动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从而提高学校的综合竞争力,为参与教育竞争打下基础”。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工作不能只是为了确保教学工作的安全有序,更不只是为了确保学生顺利出国。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工作是要确保中外合作办学目标的实现,即确保“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的办学目标的实现。
2.建立危机预警机制和处理系统,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益。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课程学习非常紧凑,学生的某个偶然因素造成的不良影响都可能是致命的。学生管理干部可以依靠学生干部队伍建立危机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系统,使“问题学生”的心理困惑、生活困苦、学习困难和感情困扰等问题得以迅速发现并解决。对于关键学生,班主任应该实行“一对一”帮扶,从各个方面予以关心和指导。
3.优化学生管理干部队伍,强化学习、深化责任意识。办学机构最好要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配备专职优秀的班主任、学生工作干部和专业导师,提高软硬件的配置;学生管理人员也要加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管理业务的学习,提高自己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能力;特别要提高责任意识,勤于思考,敢于实践,从而摸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管理道路。
参考文献
[1]徐洁.我国中外合作办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J].中国高教研究,2003(10):59-61.
[2]周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双语教学模式探索[J].辽宁教育研究,2002(5):52-53.
中外合作办学范文5
(一)国内研究现状。一部分学生为了避开国内激烈严格的高考竞争,以为高投资一定会“换来”高学历,纷纷选择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从而争取出国留学的捷径。学生大部分属于学习方面的失败者,相对基础差、底子薄,甚至存在一些无故旷课早退、沉迷网络游戏等不良习惯。另外,我国中外合作院校为创造良好外语学习环境,选择外语授课的教学形式,导致英语基础薄弱的同学彻底失去对于学习的热情。然而,教育国际化意味着中外教育规律的融合性选择,从实践方面看,国外高校的淘汰率远远高于国内高校,因为学习的过程决定着最终的结果。因此,这种教育体制观念上的矛盾必然影响和制约着中外合作办学的顺利开展[3]。如何引导学生毕业后能直接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的背景,建立科学可行的学风建设方案,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难题,也是必须尽快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国外研究现状。国外教学突出主体地位是学生,通过逐步的知识引导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并在学生掌握计划内教学内容后,不断开拓学生知识领域。根据学生不同思想角度,允许他们畅所欲言。鼓励学生应用所学的知识,去观察与思考,表达自己的学术见解,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和创造能力[4]。另外,外籍教师一般除了期末考试之外,平时经常布置大量的作业,动手实践和参与科研,在学生期末总评时,期末考试得分所占比重往往仅占30%左右,课外实践活动占了很大比重。因此,学生对于考试的心理压力减少了,有利于平时的课堂积累以及对于知识的进一步思考。另外,国外还特别重视在实践中锻炼和提高学生应用知识的能力和技能,强调“学以致用”的学习习惯,学生突然由高中所接受的传统中式教育转变为西方的引导式学习,可能会产生找不到学习方法、厌学等情况。
二、中外合作办学的学风建设的实施方式
针对中外合作办学的特点,以辽宁省首个高职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沈阳工程学院红河国际学院为例,研究中外合作学风建设应该遵循的规律,研究如何提高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的方法,增强学生学习主动性,研究外语水平突出,知识技能扎实,并能着眼于国际发展的优秀人才,进而推动中外合作办学的学风建设。
(一)抓好德育思想工作这一学风建设的本质核心
德育思想教育是学风建设的核心。做好德育思想教育就是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念和优秀的行为素养。培养学生努力进取、诚实守信、求真务实的精神,结合理论与实践,把学生的德育思想工作作为学风建设的重点。从学生在学习生活所遇到的问题出发,积极与学生沟通,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才能有高效、恰当的解决方式。面对中外合作办学中学生因学习基础差、不良习惯多而产生的“讨厌学、学不会、没方法”等问题时就更要从帮助他们做好科学规划、制定学习计划着手,找到切实可行的方法,使他们提高学习兴趣。深入到学生中间去,开展细致的思想工作,深入到学生课堂、家庭、寝室中去,通过家访、听课等方式,了解每一个学生的真实情况,并努力得到同学、家长、社会的协助,切实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针对不同学生特点,指导并帮助有出国深造意愿的学生做好出国留学学业规划,为他们可能出现的一切突况做好打算。因材施教,帮助学生合理规划大学学习生活、进行综合能力培养。帮助他们选择直接入学或短期进修方式,制定详细出国留学计划,从而合理布局安排大学生活,使学生能量身定做出适合自己的学业规划,在学校能适应不同的学习节奏,学习做到有的放矢、学有所成。
(二)结合国外先进的学生管理理念,培养学生学习主动性与创造性
重视增强学生在学风建设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学生的求学精神和治学态度能够准确地反映出学风建设体系的科学合理性。优秀学风是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保证,也是学生具有良好品质以及端正行为的必要条件。国外的教学理念强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动手能力、质疑能力,而结合中国传统的灌输式教育、注重教学内容的教育,则可以引导学生既有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又不失去学习动力。同时对于大学生的学风建设,学生作为学风的建设者,学生自身的素质是建造优良学风的关键,大学生自身的努力才是使其进步与成长的源泉。因此,在高校学风建设中,一定要加强大学生自我管理的能力,明确自身的学习目的,自觉地为学风建设添砖加瓦,在参与过程中不断完善自我。注重学生的创造性的培养和发展,在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新形式下,大学生的素质培养也面临着全新的挑战。作为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学生素质教育必须具有国际化视野,对于问题的思考、形势的发展都要有国际化的思考角度,目的在于培养符合我国国情并能适应国际发展的人才。高校应立足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陈出新,由“重视知识教育”转变为“注重能力教育”。国内高校要积极收集先进教学理念、教学技术,以合作型、研究型的将教学方式为主,改变传统教学中“求稳趋同”的观念,将更多的问题留给学生,鼓励学生提出有想象力、有创新角度的质疑。将创新的教育理念融入教育全过程,建设创新性的校园环境,为学生创造力的培养提供有利条件。
(三)在对比与实践中,组建一支优秀的学风建设队伍
想要培养能与国际接轨的优秀人才,拥有一支具有国际视野、明确人才培养方向的教师团队至关重要。中外合作办学离不开教育本身,教师作为教学进程的关键,应尽快学习全新的教学设备与教学技术,汲取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经验。坚持“走出去,请进来”,邀请国外院校学科专业负责人,教师来交流互访,同时也积极创造教师出国短期培训和学术交流的机会。教师要在学风建设中为学生做出表率,无论是中方教师还是外籍教师,都应认真准备每节课的教学内容,力求使学生保持对课堂的求知欲。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每位学生都做课堂的主人。建设高素质辅导员队伍建设和学生干部队伍是营建好学风建设的有力保障。为提高队伍素质、与国外学校管理体制接轨,将学风建设进行责任分工,组建学生干部—辅导员—专业教师三位一体管理模式。专业教师在比较和理解中实现授课模式的创新,辅导员在交流与合作中实现管理创新,学生干部由决策裁判型向制度导读型转变。充分发挥学生干部榜样作用,带头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使其成为学风建设中学生队伍的先行军。帮助辅导员老师做好学生心理指导以及日常课堂考勤与纪律管理,积极组织学生群体的学风建设活动。
(四)完善学风建设管理督查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大学生仍处在思想意识与价值观取向尚未成熟的阶段,尤其对于合作办学院校中的学生,他们的家庭条件一般比较富有,父母由于工作繁忙对孩子关心不够,并且很多学生自认为在经济条件与未来出路上有明显的优势与后盾,容易对学习产生懈怠情绪。所以一些必要的管理机制是合作办学中保证学风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严明的管理制度包括学生上课出勤情况、早晚自习纪律情况、就寝晚归制度、请假制度、考试制度,等等。严格遵守制度做好奖惩工作,做到赏罚分明,对于违纪行为做到“零容忍”,教导学生不以恶小而为之,将学生投机取巧的想法打消在萌芽阶段。但惩罚不是教育工作的根本目的,教师对于犯错学生要以思想教育为主,要充分理解合作办学中学生的特殊情况,教师自身在保证以身作则的情况下,以榜样的力量影响学生,真正使学生从情感上接受教导。学风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工作,而一套健全规范的学风规范体系是其长期有效的保障。良好的纪律规范有助于促使学校形成全员努力学习的氛围,并在长期的实践发展过程中,逐步升华成为一种校园习惯、校园文化。
三、创新和启示
中外合作办学范文6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活动及管理中的具体规范,以及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中国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教育行政部门对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当包括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第六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和较高的办学质量。
已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者申请设立新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其已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通过原审批机关组织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
第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八条经评估,确系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可以与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引入办学资金。该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作为与其签订协议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的代表,参加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但不得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不得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应当与拟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层次和规模相适应,并经依法验资。
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如期、足额投入办学资金。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作为办学投入的知识产权,其作价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双方同意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教育机构以国有资产作为办学投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的数额,并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
第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者以知识产权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当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有关资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有效状况、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双方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根据与外国政府部门签订的协议或者应中国教育机构的请求,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请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被邀请的外国教育机构应当是国际上或者所在国著名的高等教育机构或者职业教育机构。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权限,参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和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申请筹备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文件。其中,申办报告或者正式设立申请书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十七条第(一)项,制定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一)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传统和教育的公益性质,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
(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不符合条件的;
(三)合作协议不符合法定要求,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申请文件有虚假内容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的。
第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住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类别等;
(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四)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
(八)机构终止事由、程序和清算办法;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应当反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性质、层次和类型,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高等学校的名称。
第十八条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或者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除提交《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一)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完成筹备,申请正式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不具备相应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
(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及其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三)章程不符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四)在筹备设立期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申请直接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二)、(三)项外,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三章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第二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聘任专职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第二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内部的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由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符合中国学位授予条件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资产,但不得改变按照公益事业获得的土地及校舍的用途。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中外合作办学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办学者不得取得回报:
(一)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外合作办学者抽逃办学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与活动
第三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第三十四条中国教育机构可以采取与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外国学历、学位证书,在中国境外实施部分教育教学活动的方式,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三十五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十六条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申请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者教育服务商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二)合作协议;
(三)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
(四)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五)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外国教育机构已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还应当提交原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申请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评议。
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审批机关应当将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九条申请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编号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照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编号办法确定。
第四十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中国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接受中国教育机构的管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课程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但实施中国学历教育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载明。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合法渠道引进教材。引进的教材应当具有先进性,内容不得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对开设课程和引进教材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将课程和教材清单及说明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与教师和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样本应当及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举办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方合作办学者应当是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学历教育的中国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第五十条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将该机构或者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专业设置、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公布经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结果。
第五十一条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
第五十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办学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招收学生、课程设置、师资配备、教学质量、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第五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办学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颁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越职权审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
(五)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
第五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中国培训机构与外国经营性的教育培训公司合作举办教育培训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条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学生交流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举办合作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