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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第四条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已竣工投入运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安全鉴定工作遵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86号)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第八条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九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但专家认为构成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蓄水安全鉴定内容:
1、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隐患。对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有必要检查的其他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设备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应当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检测。
3、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可靠性,下闸蓄水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调度运行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度汛安全的要求。
4、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的隐患。
5、检查工程安全检测设施、检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
第十三条蓄水安全鉴定程序:
1、安全鉴定前,安全鉴定单位制定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明确鉴定的主要内容,提出鉴定工作所需资料清单。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
3、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4、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分别编写自检报告。
5、专家组集中分析、研究有关工程资料,与建设各方沟通情况,必要时进行设计复核、现场检查或检测。专家组讨论并提出鉴定报告初稿。
6、在与建设各方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工程安全评价,完成蓄水安全鉴定报告,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第三章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与之签定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接受委托负责蓄水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备。
第十五条鉴定专家组应由专业水平高、工程设计、施工经验丰富、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包括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等有关专业。鉴定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须聘请责任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参建单位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的其它人员,不能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工作,包括:
1、准确、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3、根据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各成员。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条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凡在工程安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由项目主管上级部门或责成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鉴定单位应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和鉴定专家组独立地作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第二十三条进行工程验收时,验收委员会依据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作出验收结论。当对个别疑难问题难以作出结论时,主任委员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科研单位进一步论证,提出结论意见。
第二十四条蓄水安全鉴定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制造、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负的工程安全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负责从工程验收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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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的正文结构与办法相同,分为细则依据、细则内容、细则实施说明三大部分。多采用全文分条列项的方法写。内容详尽、明确。
二细则的写作范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第三条《国家安全法》所称的"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第四条《国家安全法》所称的"间谍组织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以下简称国家安全部)确认。第五条《国家安全法》所称的"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
敌对组织由国家安全部或者公安部确认。第六条《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第七条《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第八条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一)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六)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组织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第九条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活动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第十条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通缉、追捕。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第十三条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查验中发现的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可以责令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第十五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第十六条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向所在组织报告的,所在组织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延误。第十七条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制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八条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五条所称的"重大贡献":
(一)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
(三)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第十九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称"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和其他财物,或者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经费、场所的物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所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没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因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国家安全机关也可以予以警告。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立功表现":
(一)揭发、检举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犯罪分子,情况属实的;
(二)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使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得以发现和制止的;
(三)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捕获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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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实验室;信息管理;安全;对策
中图分类号:G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599 (2011) 24-0000-01
Laborato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Security Strategies and discussion
Li Junsheng
(Lab and Equipment Management Center,Qingha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Xining810007,China)
Abstract:The laboratory construction based on moder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s widely carried out in different fields,thus the issue to secure the system of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should be addressed.The paper analyzes the situation to influence the systematic safety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 and explores the ways to take measures so that the lab could maintain a safe and orderly operation.
Keywords:Laboratory;Information managementn;Safety;Ways
一、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安全定义及发展
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aborato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英文缩写LIMS)是将以数据库为核心的信息化技术与实验室管理需求相结合的信息化管理工具。可通过局域网或者外网共同来完成信息收集、存储、分析和处理数据以及实验教学等。它的数据运算,信息传播速度快准确率比较高,在安全上需要高度防范。信息技术跨越了若干个领域,它吸收了多门学科来形成信息收集和加工的方法,从而形成一纵横交错的系统。从国际技术发展趋势来看,现在已离不开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它已经替代了传统的人工信息处理方法,满足了现代社会信息需求的及时性、时效性、准确性。减少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和科学性。
二、主要造成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的因素
实验室的信息管理系统安全有很多因素,现在基本上每个单位不同程度都有实验室,但好多单位对实验室的规划不够科学,不够规范,缺乏信息安全的考虑,同时又没有专职人来管理,实验室随便可以出入,也没有详细的登记,所以对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安全存在很多方面的隐患。
此外,每个实验室的功能都不一样,有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开放性实验室,学术交流实验室,数据处理实验室等,这些实验室有很多信息,如果管理与维护跟不上,势必会造成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安全问题的频繁发生,直接影响到工作、学习和效益。从现实情况来看,实验室信息管理安全的主要原因有以几个方面:
(一)目前信息管理系统技术已经广泛的应用在实验室信息化、自动化方面的建设上,给各行各业的实验室在管理机制、组织结构、测试技术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变革,也是对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安全性上提出很高的要求,在管理不严、技术不硬,今后的形势不容乐观。
(二)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做各种实验,上面有不可解密资料。现在―些黑客利用不法手段制作非法程序,非法用网络程序进入国家机关单位的相关保密实验室盗取资料,并对网络实验室中的有关数据文件资料进行篡改、修改与变更,甚至有的还在计算机网络实验室中设置自己的帐号,并安装了破解软件,非法盗取有关保密文件。有的还修改了计算机网络实验室服务器密码。使整个计算机网络实验室处于其控制之―,给国家带来不可低估的损失。
(三)目前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安全性上来看。许多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中发生过安全问题,主要是管理技术上存在很大的漏洞,让一些黑客就是利用非法程序,侵入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使一些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实验室的实验信息管理系统遭到黑客大肆攻击,使有的实验室管理系统受到破坏,数据丢失,网站和主页被修改,有的主页被张贴有害信息,有的网络系统受攻击陷入瘫痪状态,造成了不可估计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安全性的对策探讨
(一)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信息资源和人才培养三个方面,重点是突出实验室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数字实验室和虚拟实验室的特色,加强实验室在科研、信息资源的应用效率,提高管理技术水平,不断促进实验室的全面发展,才能施实验室安全高效的运行。
(二)实验室要保证信息管理系统的结构设计科学合理,就要从信息管理上下功夫,必须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要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就要建立现代组织管理制度,采用现代管理技术和工具。量化管理又称为终极管理,是各种现代管理理论融合在一起,使科学信息管理的实际应用。加强管理实验室各类信息资源,管理人员可以通过LIMS平台,实时了解实验室内各台设备和人员的工作状态、不同岗位的信息,发现问题能及时协调,确保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和局域网安全防范与控制,保证实验室管理系统安全运行。
(三)加强实验室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保证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安全运行。是一项重要任务,我必须要建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器,设立访问功能、权限控制、安全防范、技术服务等模块。切实把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进行控制,同时还要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安全措施,而保证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资源不被黑客用远程访问,更是保护了实验室信息管系统有关数的重要措施之一,这是一项长期管理和维护防范工作,但必须在实验室安装上最有效的防火墙和复杂的密码,这样,非法用户一般情况下是访问不到的,安装这些软件是实验室信息管系统安全中最基本的保护措施,防止非法用户利用互联网截取和盗用相关的信息和资料,保证每个人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中安全的去做实验。
四、总结
总之,随着科技不断跨越发展,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也就加快,现代信息技术和仿真技术的发展也就成为21世纪实验室发展的新动力,实验室实施信息技术化建设各领域广泛应用,这样人们对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安全问题引起了的高度关注。预防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问题出现漏洞,主要原因是管理和防范技术跟不上。对此,必须把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安全为突破口,从不同角度分析影响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的情况,探讨防范各种不利于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安全的对策和措施,确保把实验室信息管系统安全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
[1]陈恭和.管理信息系统理论与实践[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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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管食品安全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执行农贸市场巡查任务。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的食品卫生情况进行巡查,督促违法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
(二)执行辖区内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私屠滥宰等的排查。协助执法部门对无证照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私屠滥宰行为进行取缔。
(三)协助执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教任务。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发放有关宣传资料。
(四)做好协查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统计、汇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报告。
(五)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突击性工作任务。
协管员协管食品安全的工作内容必要时可进行调整。
二、服务社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对应关系
(一)行政管理由区工商分局负责领导和管理,服务社性质、经费来源、管理模式不变。
(二)业务上受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培训。
(三)业务对应关系
1、服务社日常业务工作对应工商所、食品药品监督所、食品生产监督所;在特殊情况下,接受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调遣;
2、各市场协管分社的对应划分为:石化、*卫、山阳、张堰等四个分社对应食品药品监督所石化分所;朱泾、枫泾、亭林、吕巷等四个分社对应食品药品监督所朱泾分所;
3、必要时,可通过工商所接受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指派的突击性任务。
市场协管分社协查的情况,按规定通报相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有重要信息时应及时通报。
三、部署实施
(一)方案的论证协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区进行协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月上旬完成。
(二)动员和培训:动员部署,*月下旬;培训:由食品药品监督所和食品生产监督所对协管食品安全的细化的工作内容进行业务培训,并进行相关知识的测验,20*年内完成。
(三)实施:新的工作内容运转,*月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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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爆出武汉三名婴儿因服用圣元奶粉而出现性早熟的特征,暂且不说之前的三聚氰胺事件对广大群众的影响,,就现在的激素门事件,已经使广大的妈妈对国产的奶粉大失所望,根据媒体报道调查所知,受访者中,90%的群众表示不会再买圣元奶粉。 查了一下资料,性早熟是指女孩在8岁以前,男孩在9岁以前出现第二性征或女孩在10岁以前出现月经初潮。性早熟可分为真性、假性和不完全性三类。媒体指出,性早熟婴儿体内雌激素的含量都很高,因此事件通称为激素门。随着事件的发展,各地不断出现性早熟的病例,至于婴儿为何出现性早熟,到现在还没有确切的原因,婴儿雌激素含量增加是否与服用圣元奶粉有关还是未知之数还需要等待卫生部的检测结果。即使这次激素门事件与圣元奶粉无关,但是有关食品安全的问题还是引起广大群众的讨论,那么造成现在的食品安全的原因是什么呢,在这里,我想说一下自己的想法。
首先,个别企业的道德丧失。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社会,任何事都讲求效率,讲求利益。在利益的驱使下,个别商家可以埋掉良知,将对人体有害的东西放进食物里,如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事件,还有以前的假酒事件,商家为了巨大利益,不惜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不惜以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来达到他们获取利益的途径,这是多么卑劣的行为啊!作为一家企业,没错,获取利益是必要的,也是经济市场所决定的,但是个别商家把利益看得过重了,把人民的生命安全置之不顾,这是道德缺失的表现,生命是可贵的,我们不应该为了利益而不惜牺牲人民的生命安全。另外对于此次激素门事件,圣元奶粉集团大可以自己对自家生产的奶粉作检测以作澄清,但圣元集团却没那么做,那是否暗示自己的产品的确有问题呢?其次,有关部门对食品生产,食品来源等的检测落实不到位,随着科学的发展,我们可以知道很多物质对于我们人类来说都是有害的,因此对食品中有害物质的检测是有必要的,同时也因为科学的发展,现在对食品的检测手段也多元化,精确度也提高了,但是对于某些物质的含量标准还是不明确,如这次事件中,检测部门就从来没有定出过雌激素的含量标准。最后,食品流通市场的把关不严谨,近几年来,媒体报道过许多关于食品安全的新闻,其中很多都是致癌物质含量超标,按理来说,对于一些不合格的产品、食品是不应该流通市场的,但是为什么市场却还能有这些产品流通呢,我认为是有关部门的把关不严谨,的确,在很多企业生产食品拿去检测的结果都是及格的,但不排除个别企业拿到许可证后生产出来的产品都是合格的,也不排除个别黑心企业私下生产伪冒产品,但我们有关部门在产品流出市场后,不定时的对食品进行检测,这样也可以减少食品安全的问题。
对于以上问题,我有以下看法,第一,对那些道德丧失的企业应该加大处罚,对这些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企业严厉查处,我想这样也许能吓跑那些只求利益而不顾人民健康的人。第二,要与时俱进,时代在发展,既然检测技术不断提高,对于有害物质含量的标准也要不断更新。第三,有关职能部门在事情发生后应尽快处理,在今次的激素门事件中,相关部门宛如无关部门,对此次的事件婉转拒绝检测圣元奶粉,对于此种事件,我认为相关部门应尽快处理好事件,尽快给公众一个结果,这样才能安定民心,这样才能是一个人民公仆的形象。第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法制体系建设,进一步清理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不断提高处置食品安全突发问题的能力,这样才有可能杜绝像这样的事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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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质量概况
第一,从总体上来说,食品的合格率处于一个稳步提升的状态。在2006年的全国监督抽查中,食品质量的抽查合格率达到77.9%。2007年上半年,食品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了85.1%。由此可见,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的水平保持稳定,并且呈现逐渐上升的态势。第二,全国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食品质量都处于同步提高的状态,地区发展态势较同步。2007年上半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质量平均合格率为89.2%,其中有14个省达到90%以上。第三,各个重点行业的食品质量水平较高。在相关企业对食品生产加工的专项整顿下,我国28大类共计525种食品的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升,尤其是那些日常生活中的大量消费的重点行业,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提高显著。伴随着我国各食品产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许许多多的食品企业模式不断壮大,生产集中度也在不断提高,其中大中型企业的产品质量优良。在2006年的调查中,食品企业销售总额占全行业比重达24.9%,在销售收入排名前100家的企业占据较大的比重;我国的三大名牌方便面更企业是在行业中占据中国国内市场份额的76%。
2食品安全
对于食品安全的定义课本是这样定义的,所谓食品安全是指那些无毒、无害,符合现代人营养健康需求的食品,并且不会对人体造成任何慢性或者急性疾病的。但是食品倍诺对于食品安全的定义与之稍有不同,它对于食品安全是这样定义的是指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目前人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对于食品的质量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是必须的。
3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3.1含义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是指对食品中的成分、添加剂等物质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分析和检验,评估可能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有哪些,其中对于风险评估的步骤包括有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3.2作用
(1)了解是中所含的哪些物质对人体有危害,并且主要危害有哪些,预测危害的后果及严重性,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并要积极主动的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康和谐的食品安全防护链;(2)确定食品所具有的风险危害有哪些,并作出相应的应对措施。(3)在日常生活中可以代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监管。
3.3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所的食品安全程序
手册中,关于食品风险分析,分为三个部分进行阐述,分别是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风险评估指的是食品中所具有的风险分析的基础,建立在实验科学之上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对食品风险评估的理念在于:(1)风险评估基础为: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分析、确定;(2)风险评估核心为: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评估;(3)风险评估要求立论有据:在检测和评估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具有强大的说服力,针对确定性和不确定性要进行说明;食品毒理学是现代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关键,但是在针对此的基础上存在着诸多难点:(1)关于医学上对药物毒理学的分析就异常复杂,当有害物质进入人体后,进行进一步的消化、代谢等使得对于此的研究更加艰难;(2)在毒理学及医学之上,针对有毒有害物质的致病性相当复杂;(3)目前针对药学毒理学方面的研究只能在动物身上进行实验和操作,动物实验的过程时耗长,并且不能直接代换到人体实验。而且不同是动物不能统一实验,不具有代表性。(4)人体的身体素质会因为地域、水土、性别等不同而各不相同,所以不同种群的人不能作为人体实验的代表。
3.4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价体系
在中国,关于食品的安全性分析是指,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或成分在人体使用后所需要承担的相应的危害后果,这就强调说,在进行食品生产研发时,要重点确认是添加剂的含量或安全使用剂量。通过食品安全性研究、监控和管理三个方面对食品安全进行着重分析,促进食品安全的重要意义。我国有感政府部门对食品我国现存的安全问题的做法和方式分三个步骤进行,对食品安全进行立法、清除劣质食品和严格查处。但是由于现在相关部门查处不严,立法较为疏漏等问题,目前市面上仍存在较多的食品安全问题有待解决。目前我国所面临的针对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尽快所做出相应的政策进行改革,同时可以加强我国食品安全在检测、研发上的革新,减少食品在一系列化学、生物反应上存在的技术问题,要逐渐建立属于我国自己的食品安全政策,并在将来经济发展中不断进行完善。近几年我国在食品安全生产问题上有了较为重大的突破,特别是在基因工程等新技术领域,当然新技术的出现意味着食品安全又进行一项新的挑战,所以目前中国对于新技术的革新是要建立在食品安全的基础之上的,并且现今对于食品的检测和评估越来越倾向于公开化、透明化,并尽量采用权威手法进行监测。针对我国现存的对于食品安全的检测手法,还需要向国际中较为权威的检测指标和评价方式,并且要建立属于我们自己特有的食品安全体系。食品安全法规完善和修改是艰难的,但是我们可以循序渐进的进行,一般可以通过以下的几个方面进行,其一,在平时生活中,要对发生的食品安全性问题及时展开危害性评估,为国家一级国际标准做依据;其二,及自己所能手机食品安全性资料;其三,及时了解其他国家对于食品安全性问题及资料;其四,就中国现有的关于食品安全性的问题及数据等与发达国家做交流。
4结论
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为人民共享,食品安全是重大的基本民生问题。政府应积极作为,食品安全监管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摆到重要的位置,加大资金、人员、检测设备等方面的投入。树立法律的权威,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推动食品造假售假行为入刑。因此,我们应该加大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追责力度,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同时,还应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以及监督队伍建设。坚持严字当头,严谨标准、严格监管、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重要指示,完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付加亮 单位:厦门瑞德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