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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举报信范文1
关键词:监所检察;举报线索;工作机制
随着我国各项司法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对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的规范化和精细化要求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对于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各科室的职能也在不断深化和扩展。监所检察科作为监督监管场所执法的部门,在工作上也不断面临新的要求。比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11月29日通过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规定》有关监所检察的主要职责第七条规定“努力拓宽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1]《浙江省基层人民检察院分类考评办法》也将“移送职务犯罪线索”作为监所检察科一个重要的工作绩效考核内容。[2]由此可见,对于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和移送,也是监所检察部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以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自2009年以来至今发现和移送罪犯举报监管场所外职务犯罪线索情况为基本样本,对该项工作的特点、方式方法进行分析,对效果和意义进行总结,希冀今后对相关部门开展该项工作有一定的启发和裨益。
一、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发现和移送罪犯举报监管场所外职务犯罪线索的基本情况:
2009年以来,为了达到更多发现罪犯举报监管场所外犯罪特别是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目的,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根据日常执法经常面对罪犯的便利,仔细剖析罪犯这一特殊身份属性,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拓宽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通过设立宣传栏、举报信箱,个别谈话,召开被监管人及其家属座谈会,加强与监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受理相关人员的举报、控告等,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3]这一规定阐明了监所检察发现各类职务犯罪线索的多种途径。当然,这项工作能够取得一定的成效,和各级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正确指导密不可分。近几年,我们得到了省、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和我院领导的充分支持和精心指导,发现和处理各类职务犯罪线索多件,其中包括发现和移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受贿等职务犯罪线索多件。
在所发现的线索中,移送的罪犯张某举报线索为国家追缴税款1313余万元这一案例是我科线索移送工作较有成效的体现。我科于2010年4月中旬受理了省女监罪犯张某举报线索,举报内容主要涉及某市某公司偷漏税,以及有关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我们审查线索后发现该案因公安管辖侦查部分范围涉及全国,主要侦查地属于除杭州外的其他地区,该线索具有以下特点:涉及犯罪地域广、刑事侦查和职务犯罪侦查分属不同司法机关管辖、金额大、举报人称因地方保护主义入监前的举报受阻。我们意识到该案案情复杂后,遂建议分管请示市检察院后转交省检察院处理,后将该线索转交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处理。然后,在线索移送后一直没有回音的情况下,罪犯张某又于2011年7月举报增加所知情的其他内容,我们又再次将该线索转交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另一部门再次分流移送处理。此后,我们检察人员与查处渎职部分的部门一直保持联系,以便跟踪查处结果反馈举报人。2011年下半年,我科经多次多方联系,终于得到查处的结果:我们从该反渎局了解到该市属某区地方税务局对该线索涉及的偷税漏税部分已有处理结果,2011年10月18日,我科收到所查处的地税局回函。同时,我科及时根据有关规定向该税务局提出给举报人物质奖励的检察建议被采纳,该局通知该罪犯家属前往领取3万元物质奖励。同时,我科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建议监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减刑假释受理法院进行沟通协调,目前对该女犯进行立功认定的事项法院正在办理。
二、剖析罪犯所举报的监管场所外职务犯罪线索的特点:
通过近几年来该项工作的开展实践,我科充分认识到:监所部门能够多多发现该类线索的前提是对该类线索的特点要有一定深度的理解和认识。因为罪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经过了司法程序审判被认定为有罪或涉嫌犯罪而被羁押在监管场所失去自由的人员。由于罪犯本身的特殊属性,相比检察机关受理的一般群众举报中出现的“匿名举报”“重复举报”“举报信息不准确”“诬告陷害”等情况,监所检察部门受理的来自罪犯的举报就有着先天的优势。所以,罪犯向司法机关提供的犯罪线索有着自身的特性,认真分析其特性是我们有针对性有效开展工作的前提。经剖析,罪犯相比自由人举报职务犯罪线索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举报的形式多为实名举报
一般来说,检察机关面向社会受理的举报线索,相当一部分都是以匿名举报的形式。虽然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对于举报人的保密制度,但在现实中,还是难免会出现举报人受到或担忧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因此,很多人在向检察机关提供举报线索时往往采用匿名的形式。
匿名举报在侦查中的不利因素主要有:
第一,匿名举报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当案件线索不够清楚详尽时,检察机关一般很难找到举报人进行补充完善。
第二,匿名举报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举报的可信度下降,在实际操作中,侦查机关一般都采取优先处理实名举报的做法。
第三,匿名举报人也很难得到检察机关对于线索查办情况的反馈。
相反地,罪犯举报的有利因素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由于罪犯的人身自由已受限制这一特殊情况,从另一方面来说其他单位或个人一般也很难再对其进行打击报复,举报担心受到打击报复的顾虑也较小。
匿名举报信范文2
2011年3月,北京市检察机关接到上级转来的一封匿名举报信,寥寥数字的举报信中反映北京市卫生局机关工会原主席白宏长期在美容会所高档消费,行为可疑,匿名举报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
检察官初查发现,白宏分管的工会单独设有财务和银行账户,经常有大量的支票、现金的支出,而返回平账的发票内容多为“会议费”、“培训费”、“办公用品”和“礼品”等,却没有一张发票能够反映出与“美容会所”有关联。深入调查后,检察官发现,开具这些“会议费”、“培训费”、“办公用品”发票的某酒店、某商贸公司、某销售公司等4家公司都由一个共同的上级管理公司——北京某女子会所管理公司。
这家女子会所管理公司还在北京海淀、朝阳等核心地段实体连锁经营着5家高档美容中心,对外则统一冠名为“北京某女子世界健身俱乐部”。凭借着敏锐的意识,检察官开始搜集白宏涉嫌犯罪的线索和证据,而白宏在这家女子世界健身俱乐部的美容轨迹逐渐浮出水面。
这是一家只为女性提供专业美容和保健服务的高档会所,在北京市中关村、亮马河、万柳等黄金地段有多家分店连锁经营。白宏第一次走进这家会所是在2006年7月,当时的她并不具备那样高的经济消费能力,只能从自己分管的工会会费里“想办法”。
有了第一次“湿鞋”,此后便一发不可收拾。从2006年7月至案发前,白宏多次动用工会会费,在这家2000多平方米的会所里,体验遍了美容、美体、健身等上百项特色服务,美容会所仿佛一个磁场,对白宏产生着强大的吸引力,她越陷越深,沉迷其中。
这一“沉”就是5年,没有人知道白宏的“秘密”,而年近60岁的她则在周围人群的赞美声和忌妒声中享受着成功女性的。据统计,从2006年7月至2011年3月间,白宏利用担任北京市卫生局机关工会主席的职务便利,以召开会议、培训、购买礼品等名义,多次从自己主管的市属卫生系统工会会费账户中领取现金支票或现金,将自己负责管理的工会会费共计人民币399万余元转入北京某女子世界健身俱乐部等多家公司,支付其个人的美容、保健消费,后以“北京某女子世界健身俱乐部”等多家公司开具的发票到单位平账,以此手段贪污公款399万余元。
2011年12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以贪污罪判处白宏有期徒刑15年,白宏未上诉。
明示并收受美容卡
在查办“白宏特大贪污案”的同时,检察机关并没有就案办案。在侦查中,办案检察官起获了“北京某女子世界健身俱乐部”内部的秘密客户资料和相关账目,更多涉嫌美容的职务犯罪线索开始浮出水面。
不过,与白宏利用虚开发票、贪污公款等手段用于美容不同的是,一些女性官员选择了收受他人办理的美容卡等受贿形式进行个人美容。
例如,杨苹曾任北京市财政局某业务处处长,2005年初,杨苹经同学介绍去了“北京某女子世界健身俱乐部”做美容。体验过几次后,杨苹觉得这家美容会所服务细致,环境幽雅,但费用太高。后来,在跟一些单位的财务负责人聊天时,杨苹耍起了“心眼”。
北京某研究中心是一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中心一负责人苏某也是女同志,因拨付资金等事项,苏某找到杨苹“帮忙”。二人在聊天时,苏某问“有什么需要”,杨苹点名提到了一家女子会所,“你们要方便就给我办张美容卡吧”。
过了几天,苏某把一张办好的美容卡送给了杨苹。此后,从2005年至2008年,借“过节”之名,苏某分5次给杨苹送上了5张美容卡,每张卡的使用金额不等,有的卡使用金额为3.8万元,也有面值2万元的美容卡,据统计,6张卡的总金额累计为19.2万元。
案发后,据检察机关查证,2004年至2008年,杨苹在担任处长期间,明示并收受一些单位为其办理的美容卡进行个人美容消费,金额共计人民币38.9万元;2009年至案发前,杨苹利用职权上的制约关系,在一些单位报销个人美容消费发票,并将报销款据为己有,金额共计人民币16.9万元。
“美容腐败”缘何凶猛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在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侦办的美容系列贪污、受贿案中,还有中石化、国家某科研所、北京住总集团、华北计算科学研究所等多家单位的女性官员相继坠入“美容深渊”,案情波及多个行业。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13起系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大都处于40岁至50岁的中年年龄,在各自单位虽然岗位重要、事业有成,但在私人生活中却有着相同的美容“嗜好”。据检察机关不完全统计,13起案件中的女性犯罪嫌疑人的“美容瘾”都极大,每个人在美容会所的消费记录均高达数百次。
比较分析13起系列案件,记者发现,各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周期都很长,比如白宏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签领了工会支票上百次用于个人美容消费,而杨苹6年里连续几十次收受相关多个单位和个人为其办理的美容金卡,各自的犯罪行为都隐藏得很“深”。
“这一系列因美容而发生的贪污、受贿案件均实施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里,而女子美容会所里的高消费又将常人拒之门外,脱离了监管。”办案检察官剖析,
这种新型的“美容腐败”潮流极具隐蔽性,使得很多女性官员抱有侥幸心理。
另据检察官披露,该系列案中涉及到的“北京某女子世界健身俱乐部”,其旗下还注册了一些相关联的商贸公司和销售公司,这为多名女性官员开具不同名目的发票到单位平账提供了便利条件。
匿名举报信范文3
匿名举报,惹恼网站吴主编
2005年3月1日上午,担任某网站美术同盟栏目主编的吴先生,突然被顶头上司一个电话叫到领导办公室。上司给吴主编看了一封2004年底接到的匿名“举报信”,举报信是以一个艺术爱好者的身份写的,信中称吴主编利用给艺术家在美术同盟发表作品的机会,以此作为交换条件向艺术家索要作品,家中存有索要来的作品100多幅,每幅价值人民币3万元。为了增强可信度,信中还列举了一个艺术家的名字。这位艺术家是吴主编的朋友王画家。
吴主编当时惊出了一身冷汗,他知道这封信对他而言意味着什么。且不说无从考据的“钱物”,单说这100多幅每幅价值3万元的作品,总计300万元的受贿物证,就足以让吴主编进监狱。好在单位领导明确告诉吴主编,经过3个月来单位的内部考查,相信他人品没有问题,匿名信中所举报的内容不实。领导安慰吴主编,让他安心工作,不要受到外界的干扰。
吴主编想不到会受到这样的诬陷,他只能从信中提到的王画家那边找到写信人是谁。3月1日下班之后,吴主编约见了王画家。王画家回忆说,前不久,中央美院在读博士、策展人的张博士曾打电话问他,为什么送了吴主编一张作品而没有送给他。王画家说,人家结婚我送给他一幅画作纪念,你要的话你也来挑一张吧。
吴主编平时私人交往的朋友很少,能到他家的人更少,而张博士几个月前曾来到自己家中,见到过自己家里挂着几幅画,还特意问过吴主编是谁的作品。因此,吴主编认定张博士有举报嫌疑。
当晚吴主编和王画家一起前往张博士家求证。敲开张博士的家门之后,猛然见到吴主编和王画家,张博士表情有些不自然,这更使吴主编对张博士的怀疑加大了。吴主编说:“张博士,你跟我出去一下,我跟你说个事。”
他们出门来到小区门外一个小饭店里坐了下来。关于以下发生的情节,成为吴主编和张博士在法庭争论的焦点。
博士下跪,当众写下悔过书
2005年3月1日晚上到底发生了什么呢?吴主编在一封名为《美术界败类张博士之恶行状》的公开信中对这个过程作了如下描述:
离开张博士家后,我们在他(张博士)住的小区出门右手第一个小饭店里坐下来。和我去的那位艺术家(王画家)对他说:“上次我们那个事情之后,我警告你以后不要给我编排故事,你为什么把我牵扯进去?”他立即装出一副委屈的样子说,我上次给你打电话之后,真的没有说什么。这个艺术家(王画家)说:“那你为什么要在吴主编单位领导的诬告信中又要编排我?”在说这个话的一刹那,张博士的表情呆若木鸡,哑然无语,脸上青一阵白一阵。我把桌子一拍,怒喝道:“你给我跪下!”我的本意也只是要他痛痛快快地承认就完了。但是,所有的人都没有想到,道貌岸然的“著名”策划人批评家、“海龟”学者、中央美院在读博士生的张博士会当着饭店服务员若干以及一众吃客共计十余人的面,当真跪倒在地下。说实话,我当时反倒瞠目结舌了。
我只好让他起来。我要求他把诬告我的事实经过当面写下来,他也表示同意。于是,我找饭店服务员要了一张饭店用来做菜单的废纸让他写了一份“悔过书”。
拿到这个悔过书之后,我对他说:“你愿不愿意这个东西让你的导师潘院长看见?愿不愿意让批评界的其他同人看见?”他说:“我求你了,千万别这样。”
关于这个情节的描述,张博士和吴主编有不同的说法,张博士在《关于吴主编来信的情况说明》中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为什么还有那封“悔过书”呢?为什么在书中我自己承认“诬陷”了他呢?这涉及到更为严重的问题。3月1日,他气势汹汹地来到我家,要我摊牌,讲清楚为什么要“诬陷”他。并胁迫我到楼下的小餐馆。他一下要了几瓶啤酒,大口大口地喝着,并摔杯子砸瓶子,威胁说“老子今天跟你没完”,“你断了我下半生,我断了你后路”,“老子剁了你的手”,“我已经把老婆安排好了,我今天不想活着回去了”。一股疯狂的拼命报复的架势,极尽辱骂、侮辱、恐吓之能事。这在吴的信中略有提及,他用这样的手段胁迫我当众跪下,向他道歉,并写悔过书,并恶狠狠地威胁说“必须一次让我满意,否则老子剁了你的手”。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被迫按他的要求写下“悔过书”。
反诉,剑拔弩张上公堂
如果事情到此为止,无非是两个人的恩怨而已,也许不会被公众所知。在3月1日晚上张博士给吴主编下跪并写下悔过书之后,吴主编对张博士说:“你必须在明天上午十点之前去我们单位,向我们单位的领导澄清这一切!”
据吴主编称,“张博士再次当街下跪,山盟海誓,满口答应”。吴主编“之所以坚持要张博士到自己单位说明情况,是让张博士对自己所做的事情负责,同时作为一种了结的方式,让双方之间的事情到此结束,对自己遭受别人的不白之冤之后,也是一个交代。”
但是,第二天吴主编并没有等到张博士的消息,吴主编给张博士打电话,张博士称自己在发烧。到了晚上,依然没有得到张博士的消息,怒火未消的吴主编写下了一封公开信《美术界败类张博士之恶行状》。此后,吴主编开始向张博士的博士生导师、中央美院潘院长反映此事,并将《美术界败类张博士之恶行状》通过电子邮件散发出去。张博士看到网站上登出了吴主编的公开信和张博士所写的《悔过书》,后,认为“吴主编那充满辱骂、要挟、恐吓和疯狂的人身攻击的信被公开了。很多人不相信,还以为是新闻炒作”。
对此,张博士认为吴主编的行为已经涉嫌诽谤,并严重侵害了自己的人格权和名誉权。2005年3月10日,张博士写了一封《关于吴主编来信的情况说明》散发给朋友。并称“法律会有公正的裁决,他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月15日,吴主编看到了张博士的这封信,很快对这封信作了“批注”。称“张博士继续执迷不悟,那么,我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了”。
2005年4月4日,张博士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主编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在《法制日报》等媒体公开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万元。5月17日,被告吴主编向法院提交了反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停止捏造事实、诬告诽谤反诉人的行为,消除给反诉人带来的名誉上的影响,并在《法制日报》等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反诉人精神损失费1元。
同时撤诉,退一步海阔天空
2005年5月19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剑拔弩张。因为这一名誉侵权案涉及匿名信、悔过书、以及有影响的学院、著名网站等敏感字眼,参加旁听的很多都是美术界的同行。在这次庭审中,双方围绕着三个争议焦点展开。
焦点一:匿名举报,是否构成侵权?原告张博士认为,原告匿名举报的用意和出发点是公正的,从性质看并不算是一件能令被告产生如此激动的不当行为。原告的投诉不失实、不违法、不侵权。被告吴主编认为,原告化名举报是诽谤被告,是出于嫉妒心而诬告。
焦点二、博士下跪,是否涉嫌暴力威胁?原告张博士认为,被告采用胁迫的手段胁迫原告当众跪下,向他道歉,并写悔过书,涉嫌暴力威胁。首先表现在被告对原告的语言恫吓上,如被告的怒吼“你给我跪下”等。其次武力威胁如“老子抠了你的狗眼”等。被告把人逼到下跪写悔过书的地步,再把过程细节写在文章中进行广泛散发,对原告伤害深重。被告吴主编否认自己有过暴力威胁的举动,并认为“原告是因内心愧疚要想向被告表示歉意而下跪的”。吴主编称“没有‘辱骂、侮辱、威胁、恐吓’他,我连一根指头都没有碰。在我和他没有任何肢体接触的情况下,他当众下跪……”
焦点三、电子邮件,是否涉嫌人身攻击?原告张博士称吴主编“在美术界和互联网站上发表上述辱骂文章,侵权行为清楚、目的明确,所撰写的文章极尽辱骂、贬低、诋毁原告名誉的词汇,逼迫原告下跪、写悔过书,并在原告的师长、学校、朋友圈及传播范围极广的互联网进行广泛散播,致使原告名誉权严重受损,社会形象降低。”
被告吴主编在反诉意见中称:被反诉人将文章首先于3月16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大肆散发,并把反诉人此前写的《美术界败类张博士之恶行状》也一并作为该电子邮件的“附件”随信发送,通过网络进一步公开诽谤反诉人,在“绿土地”论坛又发表了无端捏造事实,给反诉人的声誉造成极大伤害的文章《关于吴主编来信的情况说明》。给反诉人在美术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以上法庭上争论的3个焦点,在诉讼和反诉之间,诉讼双方各执一词,都希望法院都够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法官在主持调解时,也没有成功。但是,庭审3个月之后,双方几乎同时从法院撤诉。
匿名举报信范文4
寒风中凄厉的无助呼救
“有钱能使鬼推磨,犯也能娶老婆”。这是一封匿名举报信的第一句话。举报人称江苏省丰县公安局李寨派出所民警放纵一名犯,致使犯逍遥法外多年,而且还娶妻生子,于是群众编了这句顺口溜。
2004年3月初,这封举报信寄到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处后,办案人员很快与丰县检察院联系,要求查处这起案背后的徇私枉法行为。丰县检察院十分重视,很快展开了初查。初查发现,案件是由一起案引发的。
1992年12月的一天傍晚,寒风呼啸。丰县的一个小村庄中,几个打工的女孩完成了包装苹果的活儿,来到附近一个小饭店吃饭。此时,天真无邪的女孩子们丝毫也没注意到,两双邪恶的眼睛正死死地盯着她们。那两个人一个叫李飞(17岁,化名),一个叫李京力。
几个女孩子散去后,他们尾随其中两个女孩向西行走。天色已完全黑了下来。女孩们发现身后有人尾随,不由得加快了脚步。
在经过一片苹果林时,李飞和李京力冲上前去,一人拖着一个女孩,把她们拖到苹果林里,开始撕扯她们的衣服。可怜的女孩子拼命呼喊着救命,但荒郊野外,哪里有人经过……
被凌辱后,两个女孩子没有沉默,勇敢地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我家有人,谁敢抓我”
李飞回到家后,忐忑不安的神色和浑身的泥土引起了父母的注意。经过再三追问,他吞吞吐吐地把自己所做的一切和盘托出。他的父亲深知儿子已经犯了罪,震怒之下,带着儿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由于李飞是未成年人犯罪,同时又主动投案自首,后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与此同时,李京力的父母得知儿子犯了罪后,他们却决定让李京力远走高飞。他们有一个亲戚在深圳,于是买了火车票,让儿子前往深圳。此后,李京力因涉嫌,赫然上了江苏省公安厅的通缉名单。
两个被的女孩,虽然勇敢地报了案,可却难以抵挡世俗的目光,最终黯然地离开了她们生活了20年的丰县,一个远嫁安徽,一个嫁到了山东。
1996年年底,李京力回到丰县后,竟然在家娶妻生子了。对此,群众议论纷纷:这小子行啊,挺有本事的,也不怕有人来抓他!李京力则扬言:“我们家有人,谁敢来抓我!”
2003年11月,丰县公安局刑警队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将逍遥法外长达9年之久的李京力抓获归案。
检察院及时介入此案
丰县检察院介入此案后,迅速传唤了李京力的家人。面对检察官,没想到李京力的母亲孙秀梅,大骂李寨派出所民警王洪振:“我们早就带着孩子投案了,王洪振答应我们没事了。谁知道他那么不是个东西,现在公安局把我孩子抓走了,他又翻脸不认账了!现在自首也不给认定,你说我不骂他骂谁?”
原来,李京力跑到深圳后,心里并不踏实,而且感觉工作太辛苦,挣的几个钱还不够自己花销的。最痛苦的是,他一看见警车就害怕,有时做梦也会梦到自己被抓了。
1996年下半年,李京力偷偷地潜逃回家。看着儿子变得又黑又瘦,父母十分心疼。他们得知李飞投案后,仅被判了缓刑,便想让儿子也走这条路,可是又十分担心:万一儿子被判了实刑怎么办?考虑再三,他们决定“找找人”。
他们开始四处活动,李京力的姨妈孙秀荣自告奋勇说:“李寨派出所的民警王洪振我认识,他和俺同村,我找找他看。”孙秀荣和丈夫一起找到了王洪振,向他求情。巧的是,李京力的叔伯舅舅孙秀连与派出所的副所长辛广林(主持所里的工作)是同学。
1996年10月份的一天,辛广林、王洪振与李的舅舅孙秀连等人聚到了一起,推杯换盏间,两名民警已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打得火热。吃饭时,辛广林让李京力抓紧时间去投案自首。
民警索要了1000元钱
1997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李京力的姨父靳继文带着一箱洋河酒和一只羊来到了辛广林家,辛广林正在喝酒,正好王洪振也在。靳继文小心翼翼地问:“李京力要投案自首怎么办?”辛广林回答说:“投案时找王洪振就行了。”
同年3月份的一天,李京力的姨妈、姨父及村委会主任李训河带着李京力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王洪振接待了他们,并为李京力作了笔录。“我可是答应李京力的爹妈要把他带回家的,王警官您看……”李训河说。王洪振说:“我去请示一下辛所长。”说完就上了楼。过了一会儿他回来了:“你们回家去吧,在家里等候处理。放心吧,问题不大。”李京力跟着姨妈回了家。
事后,王洪振打电话向李家索要1000元钱,李的父母连忙送了过去。见到钱后,王洪振说:“好了,没事了。”
如今事过这么多年,没想到李京力还是被抓走了。孙秀梅想不通,就到派出所找王洪振索要儿子当年自首的材料,希望公安机关能够认定。王洪振说找不着了,孙秀梅就在派出所与王洪振吵了起来,王洪振干脆关上门,躲了起来。
“你说,王洪振是不是害了我儿子,如果认定自首,说不定我儿子还能判个缓刑什么的,现在恐怕要蹲监狱了。”孙秀梅抹起了眼泪。
几页被撕掉的工作记录
由于外围取证收获颇丰,2004年3月,丰县检察院依法传唤了民警王洪振。王洪振打定主意12小时内死不开口。他说:“我可是为党工作了一辈子,绝对没有干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12小时后,自称没有违法乱纪的王洪振没能回家,而是被刑事拘留了。
就在传唤王洪振的同时,另一队人马对他的办公室和家中进行了搜查。应当说,王洪振有一个很好的习惯,就是每天都把做的工作详细地记录下来,多年来积攒了十几本工作日记。然而,就在1997年3月份的这几天,工作日志没有记录,本子上却有撕掉的痕迹。可以推测,正是这撕掉的几页纸中曾经有过李京力投案自首的记录。
经过一夜思索,王洪振知道自己抵赖不过去,第二天承认自己做了手脚,并在事后向李京力的亲属索要了1000元钱。同时,他坚持说李京力投案时,自己请示过辛广林,是辛让他们回去的。
王洪振还供认说,李京力被抓获归案后,孙秀梅找王洪振索要自首材料时,王洪振曾问辛广林怎么办,辛广林说“哪有什么自首材料,这可是砸饭碗的事,千万不能承认”。于是,王洪振一连许多天都躲着孙秀梅。
撤销名字,就能逃避制裁?
“做了‘好事’不落好,害了人家又害己,真是何苦来。我今年已经49岁了,该快退休了,现在一切都完了。”面对侦查人员,已经49岁的王洪振哭丧着脸说。
检察官们在取证时,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李京力是省公安厅挂牌督办追捕的在逃人员,然而,从1997年3月开始,他的名字就神秘地从名单上消失了。办案人员于是到丰县公安局办公室找到了内勤的撤销登记,原因是“李京力于1997年1月31日投案自首”。
面对确凿的证据,检察官又传唤了辛广林。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由于认罪态度好,检察机关给他办理了取保候审。没想到案件到了公诉阶段,辛却突然翻供,说李京力投案时,他根本就不在所里,王洪振事后也没有向他报告此事。
为了拿到证据,检察官们日夜兼程,辗转沈阳、石家庄等地,终于找到了已在外打工的一名联防队员和曾陪着李京力自首的村长李训河。他们证实,当时辛广林就在派出所,王洪振确实请示过辛广林。辛广林再也无法抵赖了。
匿名举报信范文5
自“打除四黑四害”专项工作开展以来,我局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斩断违法犯罪活动的利益链条,从源头上强化社会治安管控、破解社会管理难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行动至今,共抓获各类犯罪嫌疑人105名,破获案件21起。
一、确保“三个到位”,强势组织开展。一是确保组织部署到位。及时制定《“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着力搭建各单位密切合作、日常监管责任落实、预防犯罪关口前移的基层管理平台。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四黑四害”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以坚持不懈、深入持久地工作态势,强力开展打击整治行动。二是确保沟通协调到位。坚持党委政府的领导,召开联席会议,形成由公安主导,农业、质检、工商、食药监、卫生、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安监、行政执法等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完善日常联系、信息交流、情况通报、鉴定检测、案件移送、联合执法等制度,确保工作有效落实。加强与检察院、法院会商,积极提请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统一办案思想,明确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改进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打击惩处效果。三是确保合力支撑到位。加强对派出所及其他部门的业务指导,切实开展好沟通协调工作。各单位充分发挥自身警种职能,突出重点、以打开路,注重打击、管理、清查多管齐下,迅速形成各系统统一行动、多角度合力推进、多战线全面开展的“打四黑除四害”良好态势。积极协调刑侦、经侦、网监等警种提供有力办案支撑,成立联合专案组,充分发挥警种优势开展集中办案。加强区域警务合作,对跨辖区“四黑四害”案件线索,立足辖区实际,积极配合,形成整体打击合力。
二、坚持“三个突出”,动态掌握实情。一是突出面上排查。排查辖区涉嫌“四黑四害”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组织派出所社区民警深入大街小巷、社区村组,通过日常检查、突击检查、入户走访、群众座谈等多种渠道,主动走访摸排获取线索,特别是发现昼伏夜出、行踪诡秘的可疑人员和搬进搬出、用水用电反常等可疑情况,有效提高发现和掌控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二是突出线上清查。深入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开展暗访侦查,实施深度打击,加强辖区所有流动人口出租私房重点排查。重点清查利用出租私房从事非法收购、加工、制造业、地下宗教、迷信活动或作为违法犯罪嫌疑窝点的流动人口;重点清查利用出租私房进行涉黄涉赌涉毒犯罪的“黑窝点”及曾经发生过刑事(治安)案件、安全事故的出租私房。全面消除具有隐蔽性、未登记的出租私房,及时掌握案件线索,有效提高发现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截至目前,已查处涉赌治安案件10起,治安处罚36人,涉黄治安案件11起,治安处罚27人。三是突出点上侦查。以派出所辖区为单位,组织民警特别是社区和驻村民警走街串巷、进村入户,深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重点区域,厂房车间、建筑工地、废旧仓库、出租私房等重点部位,集贸市场、娱乐服务场所、宾馆旅店、刻字印刷、典当行、废品收购站点、二手自行车和手机交易市场、网吧等重点行业场所,全面进行“地毯式”排查。行动至今,共刑拘涉黄犯罪嫌疑人6名,容留吸毒4人,贩卖1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1人,制作假证1人,销赃3人。
三、加大“三个力度”,提升行动实效。一是加大管控力度。全面梳理涉及“四黑四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危人员、前科人员和嫌疑人员,建立“黑名单”数据库,定期见面谈话,加强法制教育,掌握活动情况,落实动态管控措施。对“四黑”中涉嫌犯罪的个人和企业,坚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大力推进城乡社区警务建设,全面推行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提高对社区内“四黑四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现、防范、打击能力。二是加大整治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开展检查、清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集贸市场、繁华街区以及车站、剧院、体育场馆、宾馆旅店、医院、校园周边等重点部位,防止形成“四黑四害”违法犯罪活动集中的“牛皮癣”。对容易滋生“四黑四害”问题的行业、场所,实施定期公开检查,制定治安状况评估标准,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建立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部门合作平台和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挤压“四黑四害”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三是加大打击力度。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切实解决以往清查多、查处少、处理轻的问题,对涉嫌“四黑四害”违法犯罪的案件,逐案盯办、逐案查处,确保打击整治实效。及时立案侦查各类“四黑四害”违法犯罪线索。对“四黑四害”团伙、流窜、系列案件,成立专案组,明确办案单位、办案责任人和办案时限及要求,开展专案侦办;对案情特别重大和跨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特别是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现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涉嫌贩卖16人,容留5人;移诉检察院涉黄犯罪嫌疑人14人,涉赌8人,制作假证4人。
四、强化“三个注重”,持续深入推进。一是注重协同作战。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督导组,不定期地深入一线对各单位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主动商请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加强与农业、质检、工商、食药监、卫生、文化、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的情况沟通,主动提请有关部门及时提供涉及“四黑四害”的相关线索并依法规范处理工作线索。通过各种渠道掌握的线索,落实人员、落实责任,逐一登记在册,逐一核查。对核查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组织人员及时开展立案侦查;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或不构成立案标准的线索,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二是注重浓厚氛围。利用互联网、电视、电台、报纸等公共媒体,及公安门户网站、公安微博、警务微博、警务QQ、警务宣传栏、警务标语等宣传阵地,广泛宣传“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形成全方位的宣传阵势,营造公安机关打击“四黑四害”及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坚强决心,引导人民群众加深对“四黑四害”的认识和了解,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主动参与意识,依靠人民群众、发动人民群众为公安机关提供“四黑四害”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三是注重警民携手。加大对专项行动的表彰奖励力度,对工作成效突出,在立功授奖和经费保障上予以倾斜;对破获的重特大案件予以专案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特别是对派出所辖区内“四黑四害”摸排不到位、打击整治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挂牌整改,严肃追究责任。同时,依托“110”机制,快速核实查处各类举报线索,并在网上办事大厅设立举报信箱,在每日浦江上对举报电话、信箱及涉及的“四黑四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公示。通过流口协管员向流动人口发放举报指南等多种方式,收集线索。对举报有功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兑现奖励。对不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线索不认真核查、不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匿名举报除外)、不兑现奖励措施等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匿名举报信范文6
【本期主讲】
吕东韬,男,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二处副主任科员,助理检察员,从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办理过海关工作人员放纵走私案、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参公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受贿案等,均系大要案。
[核心提示]港口建设费系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允许截留、挪用。1985年1月至2011年9月由对外开放口岸港口所在地的港务局具体负责征收,2011年10月起由海事局具体负责。依法查处衣某滥用职权截留港口建设费并使用的犯罪行为,关键工作有三项,一是搜齐征收港口建设费的相关规定,二是调取港口建设费账目查清截留款的数额和去向,三是确定具体责任人。该案的查处,在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督促了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格履行职责,同时对检察机关查处港口规费类案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2012年3月16日,我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处(2012年7月成立侦查二处,原侦查处变更为侦查一处)接匿名举报,反映2005至2011年期间,大连市港口规费征稽管理处工作人员衣某违反国家规定,滥用职权,按征收额5‰截留应上缴交通部的港口建设费,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根据线索分析,我处认为征稽处相关工作人员可能涉嫌渎职犯罪。经检察长决定于2012年3月19日依法初查,迅速查明了征稽处处长衣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的事实,经检察长批准2012年3月26日依法对衣某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衣某另有涉嫌受贿犯罪的事实。法院审理后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衣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至2011年间,时任大连市港口规费征稽管理处处长的衣某,无视1993年交通部、财政部针对港口建设费代征单位或代收单位对计提手续费的明文规定,超越职权,违规决定,作为港口建设费代征单位的大连市港口规费征稽管理处,再从大连十余家港口建设费代收单位解缴的港口建设费款中计提5‰手续费后予以截留,供本处支配使用。经鉴定,2005至2011年累计违规扣除手续费共计人民币两百余万元,该截留的手续费用于本单位发放职工补助、职工福利、购房货币化补贴、招待费、考察费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2008到2011年间,衣某利用其担任大连市港口规费征稽管理处(以下简称征稽处)处长的职务之便,为大连某会计师事务所谋取利益,将审计港口建设费征收情况的业务交给该会计师事务所。衣某非法收受该所业务经理给予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8万元,所获款项被其挥霍。
二、主要作案手段
2005至2011年间,衣某在明知代收单位已从代收的港口建设费中计提了5‰的手续费后,违反代征单位对所收代收单位解缴的费款不再计提手续费的规定,擅自决定对代收单位解缴的上缴国家财政专户的港口建设费再次计提了5‰的手续费,截留在本处使用。
在征稽处2006年3月编制的《大连市港口规费征稽管理文件汇编(1985.10——2006.2)》中,没有收录《交通部财政部关于明确和解释〈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交财发〔1993〕661号),正是这份文件明确规定代征单位对所收代收单位解缴的费款不再计提手续费。可见,衣某是在刻意回避相关文件规定,妄图将其弃之一隅,为截留港口建设费做好政策上的准备。
侦查员在办案过程中还了解到,交通部曾就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组织召开过会议和培训,明确过代征单位不允许再另外收5‰的手续费,该处参加培训的人员在办公室研究工作时也说过。而且,该处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每年都来审计,提出过该处作为代征单位重复计提手续费是违反交财发〔1993〕661号等文件规定的,但衣某依然我行我素,对交通部的会议和培训内容不加领会,对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不予理睬,违反规定,持续重复计提手续费,直至2011年10月征收港口建设费的工作转由辽宁海事局负责。
三、查办该案的基本方法
(一)上网查找相关信息,确定举报线索有成案可能性
在接到该举报线索后,侦查员通过上网搜索了解到大连市港口规费征稽管理处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工作职能以及收费依据等情况,明确了征稽处是受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委托,负责大连市辖区内的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港口规费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通过访问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网站,查询到《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行政执法责任制》电子版文件,该文件清楚地列明了大连市港口规费征稽管理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大连市港口规费征稽管理处(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表、港口规费征稽管理处征收流程图、港口规费征稽管理处规费征收管理行政检查流程图等,包括了征稽处征收港口建设费的执法性质(委托执法)、执法类别(行政征收)、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权限(上缴交通部、报处长审核)等。
通过互联网上的搜索引擎,侦查员搜索到《交通部财政部关于明确和解释〈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征收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交财发〔1993〕661号)等文件,确定了征稽处若重复计提手续费,则属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经过分析上述从互联网上搜集到的材料,结合举报线索予以评估,侦查处认为该线索成案可能性较大,具有可查性,遂提请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开始初查。
(二)调取相关账目,确定存在截留规费的情况
侦查员分组前往大连各家银行查询征稽处收支港口建设费的银行账户及明细,在大连银行白云支行(与征稽处同在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办公)查到该处的账户,打印出该处开户至今的对账单。
接下来,侦查员到征稽处调取了该处港口建设费收取与支出的全部账簿与凭证,侦查处领导动员全处侦查员齐心协力、加班加点努力工作,仅用三天时间就将征稽处2005至2011年的百余本账簿和凭证翻查完毕,将该处截留并使用港口建设费的情况制作成明细表格,将相关账页、凭证拍照保存,将所有电子版表格、账证照片等编辑、打印、整理出来,形成清楚的书面证据并加以固定。经查明,该处截留港口建设费共计人民币两百余万元,用于单位支出的节日补助费、奖金,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公用经费,以住房货币化补贴、奖金、社保等名义发放给职工,以接待费、职工福利等名义使用。这样,举报信所反映的问题得以查实,该处确实存在从代收单位收取的港口建设费中违规计提手续费并截留在本处使用的情况。反渎局、侦查处领导在听完侦查员的汇报后,果断决定,通知征稽处主要负责人到检察院接受调查。
(三)询问相关工作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并立案侦查
侦查员执《询问通知书》到征稽处找该
处处长衣某,准备将其带回检察院接受调查。侦查员到达该处后,方得知衣某因事要到美国,已在大连机场通过安检候机中。侦查员一方面电话联系衣某,告知其上述事由,要求其暂缓登机,在机场等待侦查员;一方面联系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纪检监察部门领导,要求其通知衣某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待侦查员赶到机场后,将衣某带回本院办案中心。
与此同时,征稽处副处长林某、负责财务工作的副处级调研员张某已接到通知到市检察院配合调查。
经依法询问,衣某承认,其为给征稽处解决经费不足和提高员工积极性,明知交通部、财政部针对港口建设费不允许重复计提手续费的规定,在代收单位已经计提5‰的手续费后,仍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征稽处对代收单位上缴的港口建设费再扣除5‰手续费予以截留并使用,他本人对此事负全责。衣某也辩称其口头请示过当时的分管副局长,但没有证据证明。林某、张某也证明了衣某擅自决定违规计提手续费的事实。经请示检察长决定,当天即对衣某以涉嫌滥用职权犯罪立案侦查,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是自侦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后,大连市院反渎局侦查处向辽宁省院侦监处报请逮捕的第一个案件。2012年4月6日,衣某被依法逮捕。
(四)补充相关证据,确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立案后第二天,侦查员依法搜查了衣某的办公室并调取了若干文件、报表等,到大连市港口与口岸局调取了衣某的人事档案和任职文件等、征稽处成立及职能相关文件,到衣某户籍地公安机关调取了衣某的人口基本信息等。
侦查员让征稽处会计制作了该处计提港口建设费的汇总表格,按照年份、月份的时间顺序排列,载明征收额、上缴额、代扣手续费、自提手续费等内容,并将对应的凭证号列表辅证。侦查员还让该处会计制作了支出手续费的明细表格,详细列明了日期、凭证号、去向、金额等内容。
侦查员还委托本院技术处司法会计审计相关账簿和凭证,出具《司法会计鉴定书》,证实了征稽处自2005年10月27日起,在代收单位从代征收的港口建设费中计提了5‰的手续费后,再次扣除了5‰的手续费,截止2011年底,累计扣除手续费2百余万元,用于发放职工补助、职工福利、购房货币化补贴、招待费、考察费等。
上述证据在公诉、审判环节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法院对衣某作出有罪判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