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艺术品作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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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艺术品作文

一件艺术品作文范文1

艺术品,是指人工制品而不是自然物,是精神产品而不是物质产品,艺术品主要是意象思维的结晶,而不是抽象思维的成果。

在我们家卧室的转折角有一个醒目的橙色南瓜。这个南瓜是我的婶婶送给奶奶,奶奶一直摆放在我的家中。这就是我喜欢的艺术品。这个南瓜直径大约是36厘米,顶端有一个大约4厘米的花把。一大片的橙色中,有一小点的绿色,整个搭配的非常协调,越看越像《灰姑娘》里的南瓜马车!

这个南瓜是陶瓷的,重约3斤。表面非常的光滑,冰冰的、硬硬的,但是能让人爱不释手,就像捧着一个聚宝盆。那深绿色的花把有点透明,给人们想象的空间,同时也增添了几分活力。一个南瓜整体被分成了10份,真是十全十美呀!这个南瓜构造较为简单,跟农民伯伯种出的南瓜样子、构造是一样的;这个南瓜不是那么的鲜艳夺目,而是一般的橙色,让人感到生机盎然、心旷神怡。这简单朴素的景色比镶着奇珍异宝的陶塑南瓜好得多它以简朴、素气而引人注目。

玻璃南瓜那朴素的颜色是我感受到了劳动人民的艰辛;它的诞生是于玻璃陶艺工人那双勤劳得手分不开的。这个南瓜,为我家增添了几分姿彩。因为玻璃陶艺工人丰富的想像力,必定会有更多人得到更美的艺术享受!

一件艺术品作文范文2

我喜欢的一件艺术品

在我们家卧室的转折角有一个醒目的橙色南瓜。这个南瓜是我的婶婶送给奶奶,奶奶一直摆放在我的家中。这就是我喜欢的艺术品。这个南瓜直径大约是36厘米,顶端有一个大约4厘米的花把。一大片的橙色中,有一小点的绿色,整个搭配的非常协调,越看越像《灰姑娘》里的南瓜马车!

这个南瓜是陶瓷的,重约3斤。表面非常的光滑,冰冰的、硬硬的,但是能让人爱不释手,就像捧着一个聚宝盆。那深绿色的花把有点透明,给人们想象的空间,同时也增添了几分活力。一个南瓜整体被分成了10份,真是十全十美呀!这个南瓜构造较为简单,跟农民伯伯种出的南瓜样子、构造是一样的;这个南瓜不是那么的鲜艳夺目,而是一般的橙色,让人感到生机盎然、心旷神怡。这简单朴素的景色比镶着奇珍异宝的陶塑南瓜好得多它以简朴、素气而引人注目。

玻璃南瓜那朴素的颜色是我感受到了劳动人民的艰辛;它的诞生是于玻璃陶艺工人那双勤劳得手分不开的。这个南瓜,为我家增添了几分姿彩。因为玻璃陶艺工人丰富的想像力,必定会有更多人得到更美的艺术享受!

一件艺术品作文范文3

2011年9月14日,“安顺地戏”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这个当选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纠纷案以败诉告终。在“安顺地戏”案中,主要争议的焦点有:第一,“安顺地戏”是否属于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作品”。第二,“安顺地戏”和作者的关系又是如何。第三,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和体育局是否主体资格适格。对于这些争议的焦点,法院却多采取了一种回避和矛盾的态度。

从“安顺地戏”案中,我们不难发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传统的“作品”在特征上存在诸多分歧,然二者却采取相同的法律保护方式,这就使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陷入了困境,而这种困境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弘扬和发展。

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法律保护困境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作主体独具群体性和不确定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对作品的作者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者”范围是明确的,即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如同其他私权一样。

反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却独具群体性和不确定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少数民族或者一定范围内地区的人经过传承所创造出来的,因而其浓厚的地方或者民族特色,这种传承的过程无法由个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独立完成,它需要世代相传的特定群体在不断模仿的过程中再创造而得到发展完善。在这种情况下,很难确定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进而很难确定其权利主体,即如“安顺地戏”案中贵州省安顺市文化和体育局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很难认定。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独具延续性和表现形式多样性

我国《著作权法》当中的“作品”一经作者创作即可产生,其创作周期较短,作品形式明确。

相较之该种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和兴盛的过程,其创作而成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间文学衍生作品不断改造和更新,从而不断地丰富,因而具有延续性。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某个地区或者民族中的不同的人创造出来的,其形式并不拘泥于一般的作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较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具有更为丰富的表现形式。根据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征求修改稿)的第2条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有形的表达形式,如建筑形式、民间艺术片等;语言的表达形式,如谚语、传说、诗词等;活动的表达形式,如礼仪、舞蹈、杂技、技艺等;音乐表达形式,如民歌、民族乐器等。”可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之所以能够流传至今,也是得益于其延续性和形式多样性。然而,亦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这种特性的存在,导致很难界定什么作品以及作品的哪一种形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保护的对象,即产生了“安顺地戏”作为一种思想剧是否具有权利客体资格的疑问。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别于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民间文学艺术元素的合集。从我国立法来看,我国《著作权》所保护的更多的是民间文学衍生作品而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除了“安顺地戏”案,也出现了不少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侵权的案件,例如《刘三姐》署名权纠纷案、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等等。这些案件的作者权益虽然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该著作权的保护并非是针对民间文学作品本身,而是针对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虽然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和发扬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在表达方式、表现内容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该类案件的解决,并不能认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四)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过度

我国《著作权法》最大限度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该作品将构成侵权。在2007年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第3条中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销售权、展览权、公开表演权、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摄制权;除另有规定外,以上述方式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者经编改、翻译、汇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这一规定是出于对著作权人私益的包装,但是非常不利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再发展和创作。我国的法律忽视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的延续性,只注重对著作权人的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展。

二、国内外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现状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国外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随着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研究的不断深入,不少国家和组织意识到其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差异,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始通过分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一般作品的特殊之处来摆脱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困境。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本版权法》,专门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条款,其中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归到“其他形式”。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集政府专家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国内法示范条款》,该示范条款没有使用著作权领域的“作品”概念,而使用了“表现形式”。1971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为了满足越来越多公约成员国关于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的需要,在修订文本中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无具体作者”处理。修订本中第15条第四款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了伯尔尼联盟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确信属于本公约成员国作品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国际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和公约内容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对于我国的立法来说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我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最早出现在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上,该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保留了这一条款。随后,国家版权局在其他部委的支持下,于1996年起草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第一稿,2002年又起草了第二稿。2007年,国家版权局在北京召开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立法工作会议,会议就国家版权局起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修改稿)》进行了讨论。由此可见,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保护已经纳入日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3月,在国家版权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8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与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以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代替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保护办法取代著作权保护办法。这在一定程度预示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将成为知识产权体系当中一个独立的调整对象并通过特殊的法律予以保护。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立法完善

鉴于上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出现了一定的困难,笔者建议,应当将其作为一个特殊的客体,针对其特点进行专门的规定,同时,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设立专门法律制度,在仿照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同时,突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性、延续性和表现形式多样性等特征。

第一,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应当承认其群体性的存在,不排斥“群体”作为权利主体。我国可以仿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的《示范条款》中的规定,在“主管部门”和“有关居民团体”二者中选择,作为有权授权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

第二,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围的界定一般都较为抽象,具有很大的弹性,然而这种界定缺乏其合理性。这一方面不利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认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法律有针对性地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特殊保护,因而我们应该采取更加科学的定义方法。立法机关应尽可能采取列举的方式,这不仅有利于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围,也可以防止出现法律遗漏。

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应不受限制。我国法律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一般的作品而言是合理的。但是,考虑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具有不可忽视的特殊性,对其保护期间的设置不该一概而论,笔者认为,保护期限不受限制,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其继承和发展。

一件艺术品作文范文4

【关键词】传承人;个人作者论;族群;集体作者论;国家

一、权利归属1理论的历史发展演进

(一)个体主体论及其评析

“个体主体论”是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的早期理论 。该理论认为应将不能确定主体的这部分民间文学艺术归为传承人所有。民间文学艺术权利是种私权, 传承人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和发展贡献很大,如果没有传承人 ,可能很多的民间文学艺术早己消失。长期以来, 多数的民间文学艺术都掌握在传承人手中 。所以对于不能确定主体的民间文学艺术 ,在哪个传承人手中,就应该是哪个传承人所有。传承人通过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获得相应的权利保障。笔者认为该理论过于狭隘。[1]“个体主体论”看到了民间文学艺术私权性质和民间文学艺术衍生权利人和衍生产品权利保护的需要, 但是它对不能确定主体的民间文学艺术认识不足。它过度夸大了传承人的个人价值 ,而没有重视集体合作力量的作用。但对于个体主体论的否定又是对于传承人劳动价值的否定,当今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的是传承困难的问题,对于传承人权利归属的否定最终的局面可能会导致民间文学艺术失去上游源流。因此对传承人要赋予其一定权利,而对于一项权利的划分,又不可避免的触碰到公共领域,有多少可以无需付费而经公众合理使用,给予传承人多少权属,是敏感的问题。

(二)“国家主体论 ”

在争论的声音中,有些学者提出了 “国家主体论”, 他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一直属于公有领域, 有很强的公益性和广泛拥有性 。为了平衡民间文学艺术不断引发的利益争夺问题, 应交由国家以传承人的身份处理。[2]而一些国家也认为 “国家 ”应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 并在本国法中加以规定 ,如突尼斯和加纳。他们的理由是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是由本国内的所有公民享有。而国家是全体公民的代表,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行使,国家是当之无愧的主体。实际上,这种观点不够全面和深入。该理论没有明确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实质是种私权,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保护主要还是私权问题。一味靠国家去维持一定文化的生命力是不可行的;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人,相关利益的分配会是难题;同样,将一项明显是私权的权利纳入公权,容易导致权力界限混淆,滋生腐败。

(三)“集体主体论”

“集体主体论”是近些年兴起的理论, 该理论认为对于不能确定具体主体的民间文学艺术, 拥有它的集体族群是它的所有者。[3]笔者认同这一观点。民间文学艺术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较为封闭的环境中,由整个集体族群掌握。集体族群中众多成员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和发展做出献。在该集体族群外部,其他的族群并不拥有这些民间文学艺术。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地理上的相对固定性,它是该集体族群独有的。“集体主体论”符合民间文学艺术特性 ,民间文学艺术应归属于拥有它的集体族群,因此集体所有论得到了绝大对数学者的认可。以“乌苏里船歌案”为例,涉案的政府被法院认定为是适格主体,这就是“集体主题论”被认可的体现。

二、权属问题的解决方案

我认为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应坚持个人、 集体、 国家的“三元论” 作者观, 坚持习惯法优位, 若无习惯法再依照个人主体优先、 传统社区主体次之, [4]国家作为兜底主体的两阶段理论顺次, 对作品权利主体进行认定,这也是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以后,得到最多认同的观点。

三元论是在二元论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二元论”作者观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集体与个体共生的权利主体结构,即只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与创造做出实质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都应该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依照该种权利主体结构,集体、社区、社群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权利主体(个人)无法考证前提下,或者虽然能够考证到具体权利主体,但是依照原始创作人为其所属集体而创作的主观意愿,特定的群体能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相对而言,二元论相对于个人主义论,集体主义论已经有了相当大的进步,但依旧不够完善:其一,“二元论”作者观强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原始创作者所在的群体、社区,同时不排斥创造性传承人通过创造性智力活动获得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也承认非创造性传承人通过再现、模仿等方式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一种特别权或特别邻接权’,这就存在重复授权,重复保护,已经逻辑思维混乱的问题。”其二,“二元论”作者观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历史性和传承性、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并非所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都能考证,对于无法确定来源的作品该如何确定著作权归属?这时,法律应该赋予国家“兜底主体”的著作权人身份,对该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兜底保护。这一说法有利于国家行使文化管理职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实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但国家一定是候补主体,不能够侵犯前两者权利的行使,过犹不及的保护不如不保护。三元论堪称解决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权利归属的一剂良方,甚至在国际解决类似问题的实践当中都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洋.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归属之次序探析[J].知识产权.2015(07).

[2]崔国斌.否弃集体作者观――民间文艺版权难题的终结[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05).

[3]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07).

[4]王小龙,孙琦程,吴桐.试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1(02).

[5]吴汉东.传统文化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0-03-12(008).

[6]齐爱民.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认定的困境与出路[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02期.

[7]王春梅.传承与创新: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保护中的利益分配与平衡[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4).

一件艺术品作文范文5

关键字:版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范式、族籍、协调机制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

揭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研究和实施法律保护的逻辑起点。本文所采用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内涵包括:由特定区域的社会群体或者特定民族集体创造,以范式为基本的质变模式,体现该特定区域的社会群体或者特定民族的特定品质或者文化的代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通过某种载体固定下来作品和没有固定下来但已形成了一种固定表达形式的传统文化信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民间文学作品这一概念是民间文学艺术的下位概念。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受“版权保护”而不应该受“特别权力”保护理由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哲学分析

1、约翰·洛克的劳动财产理论。在洛克看来,劳动作为个人的东西添加到自然物上而有所增益,所以劳动所得在道德上理应归于劳动者个人所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整体上看,属于整个集体,但从其发展的过程中来分析,则是整个成员共同持续创造的劳动成果。

2、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功利主义的基本理论就是视法律为实现功利的工具,运用到知识产权领域便是经济激励理论,赋予作者有效的权利,而不提出过分要求,以鼓励创造出造福人类的传世之作。

3、利益平衡理论。在版权制度的设计上,一个很大的特色就是:一方面,我们要给予著作权人充分的权利保护,以激励更多的人创造出更用优秀的作品,进而推动社会文化的繁荣;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给社会公众预留相应的涉足空间,使其能够适当接近作品,从其获益。

4、法律经济学的效益原则。不论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选择哪种模式,都必须遵循法律经济效益最佳原则,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创制新的法律只是一种最后的手段,即当现行的实在法律渊源或非实在法渊源不能给他以任何指导时或当有必要废除某个过时的先例时他所必须诉诸的一个最后手段。”1。如果能够论证只要给予现有版权制度一些例外机制就能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法律保护,就没有必要另行设立法律制度。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著作法上“作品”的法律特性

总得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作品”法律特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相关的研究已经分析的比较透彻并且此文章的重点在于谈论“协调机制”,故笔者不再赘述: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可确定性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与现代版权权利主体要求的相容性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客体的可确定性

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之间共有”不等于“公有知识”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性及协调机制

本文所称的协调机制是指: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对于现代“版权作品”所具有的特性而导致现有的版权制度的一些内容不适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前面已经证明了版权模式最适合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据此而在版权保护机制内建立适用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例外规定。笔者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适用于版权保护的协调机制归为下文的七个方面,并一一作为介绍。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多层次”权利主体版权制度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集体权利的设置。每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有特定的范式,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集体权利的设置应该针对范式而展开。这种范式不是一种思想,可以看成是一种没有文字记载的作品,对于这种作品给予的权利应当等同于现代版权作品所应有的权利,根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首先应该归于创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群体”这一基本原则,这些基本权利应当归为集体。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个人设置。依据创造性的劳动应获得相应的版权权利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同的参与主体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版权或其他权利)。2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定原创个体(民间文学艺术所属特定区域的成员)的权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造集个人创造与集体创造于一身。一方面,集体中的每个人都对这种范式的形成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力。因为对这种范式享有合理使用的权利而无需征求集体同意,根据这一使用权利,利用范式创造出来的可用文字和其他载体记载的作品,应当享有现代版权给予作品的所有权利,但为了平衡集体内部成员的利益,其利用范式创造作品用于商业获利时,应付给集体性组织一定的费用,用于造福集体内部成员;另一方面,新的范式的开始创造属于个人的,在这种范式的完善过程中又体现出集体性,集体中的每个人享有继承和发展这种范式的权利。

其次,其他各种特殊个体所具有的权利。如:传承人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继承、发展与创新并保持其生命力的过程中,付出了个体具有独创性的劳动,所以传承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版权财产权、传授权与适当的署名权等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发现人、记录人、收集人、传播人以及民间组织等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版权或其他权利)。

一件艺术品作文范文6

关键词:播音与主持艺术; 毕业作品设计; 作品; 文案阐释 ;创新; 改革

毕业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考查专业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科研能力的重要途径。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为应用性、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该专业集文学、新闻学、传播学、文艺学等交叉综合学科知识,在夯实专业核心能力的同时,拓展专业综合技能。而传统的论文写作无法全面考核学生专业技能掌握情况,且与专业培养目的相距甚远。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毕业设计改革应尊重艺术教育规律,结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综合考评学生专业水平,构建完善的作品设计模式及评价体系。

一、播音专业毕业设计改革必要性

(一)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

基于地方性高校应用型人才办学定位,探索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培养提升学生实践操作水平,切实的服务市场发展,是播音专业毕业设计改革基本要求。通过毕业设计,锻炼学生面对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积累社会经验,提高专业操作和创新水平,检验学生四年专业学习成果,为学生走向传媒市场打下基础。

(二)专业特点及就业竞争需要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本科四年以培养学生普通话语音发声、播音创作、广播电视播音主持等能力为主。课程教学有较强的实践性,深度结合专业特点,打破传统论文毕业论文写作模式,注重实践能力培养。在人才市场中,制作精良的作品能体现学生业务能力,及岗位胜任能力,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毕业生充分展现优势,提升就业竞争力。

(三)媒体融合发展需要

从人民日报的中央厨房到新媒体跨屏直播,从众电视台APP上线到GCTN开播,媒体深度融合时代已经到来。在以技术发展为依托的传媒行业日新月异的发展浪潮中,播音主持岗位面临着极大的机遇与挑战。播音专业毕业生如何适应多平台主持报道,如何掌握策划剪辑技术等多技能,是播音专业毕业设计改革中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毕业设计“作品+文案阐释”模式构建

(一)“作品+文案阐释”模式定位

毕业设计形式,避免了单一论文或单一作品创作的片面性,将理论与实践科学的结合,从而全面、客观地考查学生的专业水平。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毕业设计改革在参照传统毕业论文写作的基础上,根据专业特点,结合专业实际,采取“毕业作品制作+节目文案阐释的”形式。学生通过专业思考和调研,撰写节目文案,作品围绕文案,制作以适应广播电视或新媒体节目播出要求的音视频作品。充分考查学生在播音专业学习中,“采、编、播”等方面综合专业能力。

(二)“作品+文案阐释”制作流程

①策划阶段:学生选题围绕当下广播电视或新媒体节目样态,结合自身专业特长,构思并搜集材料,完成文案创作。②拍摄录制阶段:在反复修改确定节目文案的基础上进行节目的拍摄录制工作,导师依据毕业作品文案跟进录制拍摄进度。导师依据毕业作品文案内容当面c学生审阅毕业作品,帮助学生完善提升毕业作品。③作品定稿及答辩阶段:反复修改达到标准后,导师指示学生按照论文格式规范完成毕业作品文案定稿,进入预答辩和正式答辩。

(三)“作品+文案阐释”制作要求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毕业设计文案阐释部分需结合当下传媒节目发展,独立创作撰写。策划周密,与专业结合密切,富有现实意义与前瞻性。文字思路清晰、层次分明、逻辑性强。作品部分设计整体要符合广播电视或新媒体播出需求,内容积极,健康向上,选题具有有一定的社会价值或意义;结构独立完整,形式新颖独特,编辑思维明确,体现较强的独立思考与创新能力;侧重播音主持专业基本功,定位准确,主持风格语言样态与节目内容及设计相统一,有较强的艺术表现力。

三、毕业作品设计评价及监控体系

(一)学生自我定位及评价模式

在毕业作品创作过程中,由教师中心向“学生主体地位确立”转变,充分激活学生对于毕业作品创作热情,在此基础之上,学生对专业进行自我考量定位,对自身专业水平做出准确判断。以此为依据设计调整作品制作方向及侧重。

(二)导师评价及质量监控机制建立

导师评价对于学生毕业作品设计考核尤为重要,如何监控毕业作品设计全过程,保证作品及文案有据可查,有理可依。可参考普通论文撰写管理办法,制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毕业作品设计工作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办法》从学生选题、策划、撰写、拍摄、修改、定稿等方面严格规定阶段要求与评价内容,考核项目全面,切实把控学生创作进程。《办法》中逐步推进考核过程,难易适中,符合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范畴内基本要求。

(三)答辩组评价及质量把控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毕业作品设计可采用预答辩和正式答辩相结合方式。答辩专家组结合文案阐释观看毕业作品,在预答辩中对学生毕业作品进行综合会诊,经修改达到标准后,参加正式答辩。预答辩设置目的在于在导师首次把控质量的基础上,二次检验毕业作品质量,提升正式答辩顺利通过几率。

四、结语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毕业作品设计“作品+文案阐释“模式的建立,能充分体现学生专业技能水平和专业理论基础知识。毕业作品设计的改革,为学生专业综合素质的提升打下坚实基础,是高校传媒专业教育适应全媒体时展的重要解决路径。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毕业作品改革务必不断提升教师队伍业务能力及评价水平,提高学生创新突破能力,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培养符合市场发展需求的行业精英,服务于传媒事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一青.地方高校传媒专业毕业设计改革探析――以常州工学院播音与主持专业为例[J] 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6:59-61

[2]卢振杰.创建毕业设计新模式推动编导专业新发展――以播音与节目主持方向为例[J] 沈阳大学学报 2012.4

[3]罗香玉.播音主持艺术专业教学改革途径探析[J] 科教导刊 2016.1: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