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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范文1
人体如果一两天睡眠不足,会对注意力和体力产生一定影响。如果长期睡眠不足,会出现一系列健康问题,出现亚健康失眠众生相――
1.感知方面变化:长期处于睡眠不足状态,会引起感知方面变化,如视野变化、幻视、免疫功能降低、消化功能和减退等。
2.认知和性格变化:记忆力下降、脾气变得暴躁、性格改变。有些人失眠后会陷入焦虑情绪,还没到晚上就开始害怕:今天不要又睡不着。越是紧张,越难以入眠,由此进入恶性循环。
3.特殊群体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中老年群体功能退化,更会诱发高血压、冠心病、中风、糖尿病等慢性病。
4. 女性群体:导致皮肤干燥、月经失调、皮肤粗糙等。
5.睡眠障碍:入睡困难、多梦易醒、似睡非睡、眼睛困得直流泪就是睡不着等。
很多人都有过失眠的经历,当大喜大悲大累等等诱因消除,失眠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但是,如果没有明确诱因,出现持续性失眠问题,对人体身心健康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根据国家权威居民睡眠健康统计数据显示,在我国隐藏着庞大的亚健康失眠群体,其中以都市人群比例居多。
心境和环境――睡眠两大保障
日常生活中,首先要注重由内而外塑造良好的睡眠环境。睡前应避免从事刺激性工作和娱乐,也不要从事过分紧张的脑力活动,可以多做些放松身心的活动,如洗个热水澡,读消遣性的书刊报纸,看看轻松的电视节目,听听柔和抒怀的轻音乐等。
在居家环境中,可以改变睡眠小环境,如睡眠区光线要暗,卧室要用厚窗帘和百叶窗来隔绝室外光线。如果室外噪音大,可以安装双层隔音玻璃,睡觉时注意关上门窗。
安神秘方改善睡眠
免税收入范文2
专项资金扶持是激励
《通知》提出,要继续安排电影精品专项资金促进电影创作生产,主要用于推动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支持中国电影企业走出去、支持重要电影工业项目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资助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点影片、加强重点专业性电影网站建设五方面。其中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扶植5到10部有影响力的重点题材影片。
减税是扶持重头戏
除了专项资金支持之外,减税成为支持发展政策中的重头戏。意见指出,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针对性、差异化的金融扶持政策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推动适合电影产业需求特点的信贷产品创新,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融资租赁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股权质押贷款等适应电影企业特点的信贷创新产品的规模,探索开展无形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拓宽电影企业贷款抵质押物的范围。
积极推动适合电影产业需求特点的服务模式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电影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和金融需求特点,有效衔接信贷业务与结算业务、国际业务、投行业务,有效整合银行公司业务、零售业务、资产负债业务与中间业务;鼓励银行、投资基金、保险等机构联合采取投资企业股权、债券、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电影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免税收入范文3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政策;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通过对财务、投融资、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的安排或选择,对纳税义务作出规划。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它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有显著变化。企业应充分利用新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下的纳税筹划空间
纳税筹划的空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筹划时可以进行操作和选择的空间。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着广泛的筹划空间,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所得税减免税方面的筹划空间
减免税是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本文将介绍两方面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对于资金普遍紧张的企业来说,有着很大的筹划空间和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基于税基式减免优惠的筹划空间
(1)免税收入方面的筹划空间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因此当企业有一定的闲置资金,且其它项目收益率略高或相等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权益性投资或购买国债,以实现该投资收入为免税收入的节税筹划。
(2)加计扣除方面的筹划空间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及主要表现为:新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可充分利用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产品研发方面进行纳税筹划,比如尽可能地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以便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加计扣除,达到节税的目的。
2 基于税额式减免优惠的筹划空间
农业是弱势产业,世界各国一般都对农业实行特殊扶持政策。新税法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对技术革新设定了优惠条款,也给企业带来了纳税筹划的空间,即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具体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过渡性优惠的筹划空间
为保持税法的严肃性和连续稳定性,避免因新税法的实施使企业的税负产生较大的波动,新税法制定了对原来享受优惠企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即新税法规定的区域优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5+1地区”即五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上海浦东新区,这些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类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同时新税法规定,原享受定期优惠的企业,一律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年限开始计算免税期。此外,新税法实施后,对已经批准设立并依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基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方法及应对策略
现行税制的优惠形式多种多样,存在的空间也较多,因此,企业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其具体筹划工作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一)基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方法
1 基于税基式减免优惠的筹划方法
(1)免税收入方面的筹划方法
新企业所得税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予以所得税优惠,则企业可以加强对可取得免税收入项目的投资。当企业有闲置资金时,可以与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比较,准确估计项目的收益率,在取得同等收益率的情况下优先购买国债和权益性投资,筹划时,要分清非营利性组织的非营利收入,未分清的将不能视为免税收入。比如企业有一笔闲置资金,若买三年期国债则年收益率为5.74%;若有一可投资项目的年收益率为7%,但其不为免税收入,则该项目实际年收益率为7%×(1-25%)=5.25%可见该企业应优先选择购买国债。
(2)加计扣除方面的筹划方法
企业应当充分运用纳税筹划,有效地获得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所给予的资金支持。如企业外购专利技术的费用,只能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在规定年限内直线摊销。然而如果企业与科研机构采取联合开发的方式,则技术开发的费用不仅能够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而且可以获得实际发生额50%的所得税税前加计抵扣。由此可见在不延误企业产品技术改造时机和具备自行研发能力的情况下,虽然实施自行研制可能要付出更多的开发费用,但无疑能够比外购技术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而且税收优惠甚至会超过多付出的开发费用。
2 基于税额式减免的纳税筹划方法
对农林牧渔业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另外,基础设施建设是经济发展的根本,对基础设施投资实行税收优惠也非常必要。因此,如果纳税人要享受行业定期减免优惠,可以选择政策鼓励和扶持的项目,即企业可增加对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等的投资。企业可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理解、把握这条优惠政策的条例细则,实行最优节税筹划。
(二)积极利用过渡性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给予了某些特定的地区和特定的老企业一定的过渡性优惠政策,及表现在特定区域的过渡优惠政策和定期优惠政策。一方面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可以利用过渡优惠期,借壳经营。对此可进行此种纳税筹划:假定A公司是享受低税率的企业,目前有新业务要新设公司,则可考虑暂不新设,用老企业做新业务,或通过买壳的方式接受一家名从实亡的企业,通过工商变更作为子公司,以享受5年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国家为了适应各地区不同的情况,针对以一些特定的地区制定了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应在注册地选择上多花工夫,最大限度的实现节税。
免税收入范文4
(一)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受到负面影响
1.少确认资产和收益。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增加一项资产(应收股利),同时确认投资收益,而分回股票股利实际上也是增加一项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也应确认投资收益。由于按规定不作账务处理,导致相关资产和收益均无法确认,这方面的会计信息就无法通过账务报表对外提供。况且,应确认的资产处置时,按税法规定完全可以作为处置成本在税前扣除,而确认的收益多数情况下则属免税收入。
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将分得股票股利确认为收益和调增投资成本也可能虚增资产和收益,即当分得的股票股利价值超过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份额时,即可能出现上述不太合理的情况,这一情况下分得股票股利与分得其他资产而确认收益的情况是一致的。对此,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作出新的规定:对于采用成本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时应计入应收股利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均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为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进行上述处理后如果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可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
作者认为,上述原则应同样适用于分得股票股利确认为投资成本与投资收益的情况。
2.不能全面反映投资资产的运作过程。被投资单位将其净资产从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出,记入实收资本(股本),并向投资者出具证明其权益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投资者收到股票、出资证明,应视为追加投资,这与投资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分回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先按取得的资产价值确认收益,然后用这些资产追加投资的道理应是相同的。现在不作账务处理,不确认分配收益也不增加投资成本,就使分配和再投资这一投资资产运作运程无法得到反映。
(二)增加会计与税务的暂时性差异并可能损害企业的正当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此处所述的“转股”,即本文中股票股利。但该文件同时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也不增加相应股权的计税基础。因此,除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股外,所有分入的股票股利在税收上都必须确认投资收入,这与会计不作账务处理之间就形成了会计与税收上的暂时性差异,从而导致相应的纳税调整且可能损害企业的正当利益。因为:
1.分得股票股利时不作账务处理,但按税法应确认为股息、红利收入并增加计税基础,这样导致会计上的投资成本小于税务成本;该项投资处置时,会计上确认的处置收益(假定不存在其他因素,下同),则会大于税收上确认的处置所得,这就是会计上与税收的暂时性差异。与上述差异相关的,则是分得股票股利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投资处置时又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而且,由于不在账内反映且长期股权投资一般存续时间很长,这些纳税调整在后期往往会发生遗漏或差错而损害企业正当利益。如果会计上在分得股票股利时也与税收上一样确认收益和增记投资成本,上述差异即不复存在,也无须再进行先调增、后调减的纳税调整。
2.如果先不调增、后不调减,即先不作补记股息、红利收入的纳税调增,投资处置时也自然不能作转回差异的纳税调减,这样企业正当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为先调增的是免税收入,而后应调减而未调减的则是全额征税收入。
3.如果分得股票股利时也按与税收上同样原则确认收益,虽然投资处置时不再进行纳税调减,但企业经济利益不会因此受到损害,因为这样税收上确认的处置所得会与会计上确认的处置收益相等。
二、作者建议的成本法下分得股票股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1.除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以外的所有者权益项目转股。被投资单位宣告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以及用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以外的、按有规定可以转股的资本公积(如搬迁补偿结余)转股的,投资企业应按应得份额(转股后股权的公允价值),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分得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2.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股:(1)被投资宣告用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增资本的,投资企业应在收到股票或出资证明时,按照转股后股票、股权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2)以后该项投资处置时,除应转销其包括投资成本在内的账面价值外,还应将相关的资本公积转入收益,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所得税处理
现时企业所得税的差异确认和纳税调整,都是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其附表的方法实现。申报表共有十几个附表,其中与企业权益性投资及其收益、投资企业分得股利或利润有关的,主要有附表三、附表五和附表十一。
转股时确认收益并增加投资成本的纳税调整具体程序如下:
1.在分得股票股利的当年:(1)以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以外的所有者权益项目转股、配股:分得股票股利进行账务处理后,会计上与税收上不再因此存在差异,所以申报表附表十一可以不填,而应将确认的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在申报表附表五第3行、附表三第15行第4列填报,尔后由附表三汇总计入申报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和第17行“其中:免税收入”;(2)以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增资本的,会计上、税收上皆不确认收入,因此无须在上述表格中填报。
2.上述投资处置的当年:(1)除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以外的所有者权益转增资本的,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投资)处置时会计上确认的处置损益与税收上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数额相等,无须因此填列申报表附表十一、附表三等表格;(2)以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转增资本的投资处置,因会计上的投资成本大于税收上的处置成本(计税基础),导致税收上的处置所得大于会计上的处置收益,所以应按其差额,调增应税所得,而当年将相当于这一差额的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因税收上不确认收入而应调减所得额,两者相抵后为0,无须在附表三填报。具体填报只限于附表十一,即分别在该表第7、第10列填写资本公积转入金额,第8、第9列填0;另应将其处置价款(净收入)、会计成本、税收成本和会计与税收的差异等分别填列在附表十一的第11至第16列(第16列调增额与第10列调减额相等)。
三、例题
[例]A公司和B公司均为上市公司和居民企业,A公司对B公司持股15%,对其投资采用成本法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该项投资于2×08年取得,初始投资成本为100万元,2×10年4月B公司股东大会宣告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A公司应得股票股利面值总额10万元、公允价值20万元,以后B公司一直未分配股利,至2×12年12月,A公司将该项投资全部售出,净得价款130万元。试用不作账务处理和作账务处理,比较两种方法的利与弊。
(一)A公司分得股票股利时不作账务处理
1.分得股票股利当年纳税申报时,应按分得股息、红利收入调增应税所得20万元,同时按免税收入调减应税所得20万元,分别在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第3、第7、第8、第10列和附表五第3行、附表三第15行第4列、第19行第3列中填报(附表三没有专门填报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差异调整的项目,因此填入第19行)。
2.处置该项投资时,税收上应确认处置所得=130-(100+20)=10(万元,下同),会计上应确认处置收益=130-100=30,纳税申报时应调减所得额=30-10=20。填报申报表附表时:(1)附表十一各列应填金额为:第11列,130;第12列,100;第13列,120;第14列,30;第15列,10;第16列,20;(2)附表三第19行第4列,应填金额20。
3.从持股至处置,A公司会计上实际取得收益为30万元(130-100),其中20万元为免税收入,因此计税收益为10万元,与税收上确认的征税收入相等(20-20+10)。
(二)A公司分得股票股利时确认收益并增加投资成本的相关处理:
1.分配股票股利,A公司账务处理为:(1)B公司宣告以未分配利润转股时,借记“股利”科目20(万元,下同),贷记“投资收益”科目20(以下省略“记”、“科目”和引号);(2)收到分配的股票时,借长期股权投资20,贷应收股利20。但会计上确认为收益的20万元为免税收入,应调减所得额,申报时应在附表五第3行、附表三第15行第4列填报,因不存在差异,所以附表十一可以不填列。
2.处置投资:会计上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130,贷长期股权投资120,贷投资收益10。会计上确认的处置收益与税收上确认的处置所得都为10万元[130-(100+20)],无须因此作纳税调整。
据此,作者认为,以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分得股票股利在会计上确认收益并调增投资成本,账务处理的工作量很小,而在税收处理不但方便许多,也不容易发生差错或遗漏。
免税收入范文5
一、股权转让收益税务筹划
例:A公司与B公司于2007年共同出资设立AB公司,AB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A公司出资3000万元,持股比例60%;B公司出资2000万元,持股比例为40%。三家公司都属于内资企业。截至2010年12月31日,A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65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0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AB公司从成立后一直未进行利润分配。2011年1月,A公司将持有的AB公司股权以4000万元的价款全部转让给B公司,并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2011年2月完成股权的变更手续。
方案一:A公司在AB公司没有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转让股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9号)有关规定,因为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会的的增值部分,所以必须将股权转让所得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的投资成本为3000万元,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A公司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股权转让所得=4000-3000=1000(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方案二:AB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后A公司转让股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规定为免税收入。本例中,AB公司于2010年12月将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向股东进行分配后,A公司再进行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所得=4000-(1000×60%)-3000=400(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
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节税15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
分析:体现在留存收益中的税后利润,对居民企业来说,虽然为免税收入,但是如果不进行利润分配而随着股权一并转让,就不被视为免税收入。因此,在A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的4000万元中,所含的股息、红利收益600万元(1000×60%),也由免税收入变成了应税收入。
二、股权转让损失税务筹划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接上例,A公司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不包括转让AB公司股权的损失),AB公司2010年12月会计账面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2011年1月,由于A公司尚有其他不良资产,只能将持有的AB公司股权以295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B公司。假设A公司与B公司在年度内签订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的变更手续。
方案一:A公司在AB公司未向股东分配利润情况下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所得=2950-3000=-5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50=95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950×25%=237.50(万元)
方案二:A公司在AB公司分配利润后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所得=2950-(1000×60%)-3000=-650
应纳税所得额=1000-650=35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350×25%=87.50(万元)
采用利润分配后再转让股权的方案二,比采用利润分配前转让股权的方案一,少缴企业所得税150万元(237.50-87.50)。
有关股权转让所得不得扣除留存收益的规定,为股权投资转让业务提供了税务筹划空间。如果在股权转让之前先将投资企业应享有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就可以将这部分分配的红利由应税收入转化为免税收入,从而达到收益最大化。企业转让股权时,除了利用未分配利润进行税务筹划外,还可以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增加计税基础的筹划。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相当于被投资企业先对股东分红,投资企业(股东)再将分红用于追加投资。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要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可见,即使各个企业的股权结构千差万别,在进行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时,也应在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采用先向股东分配利润后再进行股权转让的方案,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当然,上述税务筹划的制定,取决于利润分配能否得到董事会的同意,同时在应用中还要综合考虑各种相关成本和具体的税收政策,不死搬硬套,以免弄巧成拙,导致税收筹划失败,达不到预期的目的。
免税收入范文6
关键词:高校 税收优惠 科学分类
我国为鼓励高等教育的发展,在不同时期给予高校多种税收优惠政策。高校享受的这些政策优惠的所属期间不同、批准文件下达的部门复杂、优惠条件各异。以往的研究仅按税种进行分类阐述,不符合实际工作的需求,高校财务管理人员无法将所有税收优惠充分利用。因此,根据高校工作实际情况,将税收优惠按照与收入相关的税收优惠、与个人相关税收优惠、与行为相关的税收优惠分为三大类进行分析,更符合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需要。
一、 高校税收优惠研究的意义
(一) 消除税收认识误区
一直以来,高校对纳税有一个传统的认识误区,认为“税不进校”,高校不是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无需交纳税款。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高校收入分为不征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两部分。不征税收入专指高校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这部分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解释为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除此以外的各项收入均为应税收入,其中根据国家财政及税务部门的法律法规享有免税待遇,但区别于不征税收入,是在一定时期又有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范围。
(二) 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高校财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管好用好各项资金。高校资金主要由财政拨款组成,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外界环境的变化,为弥补教学科研经费以及基建资金的不足,多渠道筹集已经成为高校财务的重要研究内容。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减轻了税费负担,同时避免了漏税引起的罚款,更重要的是维护了高校的声誉。
(三)节约财政资金投入
目前大多数高校的财政拨付资金不足以满足高校教学科研日常工作的需要,各种非行政事业性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口。合理利用这部分资金,高效筹划,可以发挥这部分资金的作用,鼓励上缴单位的筹资热情,同时解决了高校对财政资金的依赖,促进了高校发展。
二、 高校税收优惠政策梳理及分析
(一) 与高校收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分析
1.教材收入免征营业税。由于高校间自身教学专业的区别,学生所需教程除公共课较统一外,其他专业课的课本由任课教师或高校指定。这类图书市场需求少,在来源及价格上具有垄断性,只能由高校统一代购。还有一部分自行印制的内部教材或参考资料由各高校自行定价、供应。高校财务部门普遍采取在新生入学时按统一标准预收教材费,由教材部门根据实际领用情况多退少补,余额在学生毕业时进行清算的方法。对于这部分收入,所享受减免税政策是有条件的,即只有根据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开具财政局代收票据,全额代收,全额代付,没有利润才能全额享受营业税减免。对于存在的实洋、码洋间差额实际是利润,是不能享受税收减免的。
2.培训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由于其自身的教学资源优势,根据社会需要,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对于这部分收入物价部门按照经营收入批准,应开具经营性票据,同时在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获取相关批文。培训费按照不同内容采取市场价,应在财务部门进行价格及办班计划备案,按培训人员分别开具,收入全额进入高校统一账户并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按照这种程序取得的进修费、培训费才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高校举办与农业相关的技术培训,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等技术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采取以上管理模式的也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3.“四技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技收入”是指高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技术收入,自2011年我国启动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后,部分试点地区对于该项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仍免征营业税。免税都应经过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后在税务部门备案,并不是所有“四技收入”都可享受减免政策,只有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可以免税,社会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其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要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开具在一张票据上才可享受免税政策。享受免税的主体必须是高校本身,如果成立了专门的独立于高校的科研公司,所形成的“四技收入”不享受此免税优惠。
4.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普遍是该地区拥有优质文化资源的单位,其拥有的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图书馆等设施当地政府提倡对公众开放,是高校回馈社会的一种良好方式。为补偿一部分成本及耗损,高校通常以成本价出售门票,取得门票收入,对于这部分收入免征营业税。
5.后勤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后勤部门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等后勤保障,取得的收入在各项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这部分收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政策,但仅限于以高校后勤部门或高校改制后的后勤实体为主体,向高校教师及本校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6.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某些高校由于具有农业专业或进行农业科研需要,会进行农业试验性耕种,所得农业收入,在实验期间免征农业税。
(二) 与个人收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分析
1. 教研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在享受个人所得税统一减免政策的同时,国家给予高校高级人才一定的特别个人所得税减免。如获得陈嘉庚科学奖、特聘教授奖金等。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从事教育事业的专家、学者因工作需要延长离休、退休时间,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外籍专家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收入在减除3 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减除费用标准1 300元。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 高校学生免征个人所得税。学生个人进行的教育储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所获得的相应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获得的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等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等,同样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与特定行为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分析
1.进口教学科研设备资料免税。高校作为传播先进文化知识的主体,要与世界先进科技发展同步,随时更新自身教学科研水平所进口或接受境外捐赠的设备、资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受赠(无论是否进口)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享受免税的设备及资料确实是国内不能生产的且不在国家明令不予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内,不以盈利为目的,数量也在合理范围内。
2.土地和房屋的占有及使用免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学校) 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包括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在高校校区范围内实际存在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虽然还是以高校为主体进行经营,但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高校新校区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学校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免征契税。
3.使用车辆船舶免税。高校为满足日常运转,会购买一些自用车辆维持校内安全、绿化、办公等工作的进行,涉及航海专业的高校还会自有一些船舶。这些高校自用的车辆和船舶免征车船使用税。但如果高校将这些车辆、船舶对外出租,进行经营,则不享受该项减免。
三、高校享受减免政策的要素
(一) 享受政策主体是高校
国家给予高校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实质相当于国家将财政资金的使用让渡给高校,目的是支持我国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而高校成立的独立经济实体或与高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因性质与目的和高校非盈利性事业单位相悖,不能享受上述税收减免。
(二) 收入全额上缴学校
高校享受优惠政策的另一项要素是应税收入全额上缴高校,在高校财务账户统一核算,计入高校银行账户。各种校办经济实体,独立核算取得的收入没有上交学校是不能享受上述税收减免的。这主要也是对税收主体是否是高校的二次甄别。
(三) 减免收入分别核算
高校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前提是免税收入必须区别于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单独进行财务核算。如果不能单独核算,则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这样的规定有助于高校和税务部门准确区分各项免税收入,防止税务政策的滥用。高校财务部门可以在科研收入、其他收入和经营收入等征税收入会计科目下增设“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二级科目。同时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税金”和“应免税金”核算相对应的应交税额和免税额,从而达到账务明晰、合理减税的目的。
四、结论
我国在科教兴国伟大战略指导下,在政策、资金方面给予了高校全面的支持。如何合理使用多渠道筹措的资金,提高资金在教学科研中的使用价值,减少不必要消耗是高校财务管理部门面临的新挑战。在遵守税法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国家给予高校的各项税收优惠,减少税费支出,是高校财务管理切实可行的方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