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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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

虚拟货币交易范文1

   记者从知情人士了解到,近日央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辖内各法人支付机构自文件之日起在本单位及分支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于虚拟货币交易。各单位应于1月20日将自查情况、已采取措施等上报营业管理部。

通知还要求,各单位应加强日常交易监测,对于发现的虚拟货币交易,应及时关闭有关交易主体的支付通道,并妥善处理待结算资金,避免出现群体性事件。

记者此前报道,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简称“互金整治办”)的工作机制下,去年底,央行牵头多部委和多地金融办召开座谈会,对虚拟货币“挖矿”、场外交易等的下一阶段整顿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根据会议安排,将重点清理整顿注册地在境内的场外交易场所或平台(包括以“出海”形式将网站平台设在境外继续为国内用户提供交易服务)、为场外交易提供担保和清算的服务商、通过线上或线下为大额“点对点”交易提供做市服务的机构或个人等,并屏蔽其设在境外的交易服务网站和APP等。规范、整顿比特币矿场,引导相关企业有序退出。此外,对于为上述场外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则将要求自查整改,不得再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

本月初,互金整治办发文要求各地整治办积极引导辖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综合采取电价、土地、税收和环保等措施,引导相关企业有序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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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虚拟货币;产权界定;矫正性税收;税收归宿;博弈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0-0216-01

引 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网络游戏的普及,虚拟物品的交易越来越多。由于支付手段的不够完善、支付过程中的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导致了虚拟货币的产生。虚拟货币的出现解决了互联网在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客观上促进了互联网行业的前进。数据显示,中国互联网每年已具备百亿元人民币的虚拟货币规模,若按20%税率推算,理论上将产生20亿元以上的税收收入。

本文,尝试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对税收对于引导虚拟货币的健康的发展的意义,略抒己见。

一、税收的经济学分析

1、税收功能

按照科斯定律,产权依法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如果交易客体的产权归属不清,那么交易就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从而市场主体就因此不稳定而消极交易。而“税法就是在各类主体之间进行财富分割的利器”。一方面通过对现有财富的确认,划定主体在市场中的行为界限,一方面通过提高门槛,提高边际成本,迫使边际纳税主体选择退出,从而将更多市场资源分配给利用更有效率的市场主体,减少灰色区域,优化产业结构。

同时,产权界定意味税收主体的税收行为纳入税法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框架之内,那么税收主体在税收活动中的作为或不作为就有了一个为税收征纳双方共知的原则标准。这样,税收征纳双方就可以在此原则的范围内,采取相应的行为对策,并且为自己的税收行为后果负责。由于税收征纳双方对其依法进行的税收行为后果相互了解,由此产生了税法为其当事人提供一种稳定的预期功能,减少不确定性。

2、税收与外部性问题

税法的―个重要功能,是使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当某个经济主体决策产生的结果并没有全部被该经济主体承担时,由此而产生的效应被称为外部性。决策收益被他人全部或者部分占有时,产生的是正外部性。如果行为所产生的成本一部分或全部被他人承担,这时产生的外部性是负外部性。外部性之所以会导致市场失灵,主要原因是行为的收益和成本之间的不统一。当某一生产者的行为成本没有由自己全部承担时,他被激励继续进行生产使得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但对整个市场来讲他的生产是过剩的,导致过度供给;而当某一生产者所产生的一部分收益被他人所占有时,他所提供的产品就会低于市场所需要的数量,导致供给不足。

由于买者和卖者在决定需求或供给多少时并没有考虑他们行为的外部效应,所以,在存在外部行时,市场均衡并不是有效率的。这就是说,均衡并没有使整个社会的总利益最大化。当外部性引起市场达到一种无效率的资源配置是,政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做出反应:命令与控制政策直接对行为进行管制;以市场为基础的政策提供激励,以使私人决策者选择自己来解决问题。

二、对虚拟货币税收的意义

1、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应对虚拟货币征税

根据税收的公平原则,所有个人所得都应交税。如果这部分交易行为不收税,即造成对其它类型的个人收入的不公。而横向公平的重要指标即普遍征税。也就是对于任何具有纳税能力的个人或企业都必须征税。普遍征税在政治上要求排除对特权阶层的税收豁免,在经济上要求排除对不同性质企业和不同地位的人的区别对待,不管它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也不管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国家行政人员均一视同仁;在财政上则要求对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应有减税、免税,同时也要避免偷税和避税具有相同能力的纳税人或同一纳税人不因贸易方式或模式选择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虚拟货币交易增加了纳税人的“隐性收入”,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开征虚拟货币交易税是很有必要的。

2、优化市场的资源配置,应对虚拟货币征税

市场资源是有限的,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是对一项制度评价的重要标准。这样的行业无非是在进行财富的转移。对这样的行业不征税,而同样作为生产和销售的真实商品从而创造社会财富的企业和劳动者却要依法缴纳税收。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使一部分社会资源向这些行业倾斜,因此,由于税收不平等的人为因素,使得虚拟货币交易干扰了市场的资源配置。

同时设定税收,可以通过提高门槛,提高边际成本,迫使实力较弱的市场主体选择退出,从而将更多市场资源分配给利用更有效率的市场主体,减少灰色区域,优化产业结构。

3、消除外部性,应当对虚拟货币征税

不得不提的是,虚拟货币对金融的系统的冲击,不仅仅来源于它在网络中发挥“货币”功能的一面,正如引言中提到的“倒卖游戏虚拟货币的团伙”案,我国中央银行为收兑这些美元被迫增发人民币供给,无形中增加了引发现实中通货膨胀的因素,正是因为现实中对虚拟货币交易缺乏足够的监管和制度约束所造成的。绝非偶然,也绝非最后一次。

税收能够提供一种激励机制。通过调整税率,对整个市场的规模以及产业发展方向进行有效的调解。正如前文分析,无论向谁征税,最终交易双方都将分摊税负。但是分摊比例取决于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弹性。因此卖方也会在税收的激励机制下,根据替代效应,转而充分发挥创造力,鼓励创新,开发更多可替代性的商品,而游戏方也会经过调解自我选择,不再“贪迷”某一商品。整个社会的资源都被积极的调动起来。尤其是税收使得使用虚拟货币游戏的成本提高,从而减少消费需求,最终部分人甚至可能放弃网游,选择其它更为经济的娱乐方式。

三、结 语

不仅我国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尚处探索的阶段,其它国家对此也无成功的经验。2006年10月,美国税务署曾试图对虚拟交易征税而遭到国会阻扰,理由是质疑该项交易的合法意义。更甚者如韩国政府,他们在去年5月曾颁布了网游虚拟交易禁令,并关闭多家大型虚拟交易网站,虽因遭遇执行困难而取消,但至今仍未完全确定虚拟交易的合法性地位。目前,暴雪、光荣、史克威尔等国外著名游戏厂商都非常坚决且明确地禁止虚拟财产的交易。

参考文献:

[1]魏剑周林彬《法经济学》P9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骞磊《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及风险研究》,法制与社会2007,6

虚拟货币交易范文3

“这个平台利用得好的话能赚到一定的钱,但是想做大还是很难。”王森说,他的网络公司每月的业务量也就几万元,除去成本开支,一个月下来能赚万数块钱,两个人也就各分几千块钱,实际上跟上班差不多。而如今,这个行业又要开始征税了。

网络虚拟货币的真实价值

虚拟货币指非真实的货币,一般多用于网络中,而以网络游戏最为常用。游戏里的钱可真可假,比如,《三国志》或《大航海时代》等游戏中,游戏一开始,玩家就拥有一些“钱”,玩家并不需要用自己钱包里的钱去买。

在虚拟跟现实有连接的情况下,虚拟的货币有其现实价值。知名的虚拟货币如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点卷,新浪推出的U币米票、侠义元宝、纹银等。暴雪公司出产的网络游戏《魔兽世界》中的虚拟金币和现实货币还一直保持着一定的汇率,目前与人民币的汇率大概在100∶1,即1元人民币兑换100个虚拟金币。

《魔兽世界》中的虚拟货币有“金、银、铜”3种单位,单位之间按照100∶1进行换算,即100铜币等于1银币,100银币折合1个金币。《魔兽世界》中以铜币和银币的出现几率较高,而金币很少在游戏中出产,或者甚至不出产。玩家众多,要升级就需要很多虚拟货币,单靠一边升级一边捡拾系统中少得可怜的货币根本无法满足需求,这种设置让很多玩家不得不用现实中的货币购买游戏中的虚拟金币。

“这款三维的网络游戏尚在公测阶段就有人因为游戏中虚拟货币不足,用充值卡换取。”王森说,“当时虚拟货币与真实货币实现直接交易并不方便,后来有了支付宝等网上交易平台就方便多了。”

渐渐地,有一部分人从中看到商机,专门在游戏中赚取虚拟的金币,然后寻找买家。

《魔兽世界》是全球性的网络游戏,其服务器终端在美国境内,但是其开放的各地区服务器遍布全球,比如欧洲服务器、中国服务器和韩国服务器等。在全球的玩家中,欧美玩家最受不了无休止的打钱游戏,所以基本都是购买虚拟货币。因此我国的很多玩家就在网络中出境到国外服务器赚金币,然后通过中介卖给他们。这些出境的中国玩家被外国玩家称为“farmer”。

据介绍,由于玩家人数、玩家分布地域性差异,虚拟货币和真实货币之间的汇率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差异并不太大。一个老练的“farmer”一个工作日(10个小时)的成果在1.5万~2万个金币之间,折合成人民币大概在150元~200元。

虚拟货币征税的难度

由于相当一部分网络玩家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的方式获利,资金总量为数不少,这种交易的日益经常化促使有关部门加强了监管。

业内人士表示,像盛大、巨人等网游公司的收入基本上都是通过虚拟货币实现的,玩家用人民币向其购买游戏代币以换取游戏时间或者游戏装备。艾瑞市场研究分析师赵旭枫表示,国内经不完全统计的虚拟物品年交易量已达上百亿元人民币。

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日前批复各地方税务局,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将征收个人所得税。批复指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此批复一经公布,立刻引来舆论和广大网游玩家的关注。大部分玩家公开表示反对,有网友在网上发帖表示:如此一来,是不是就承认了通过虚拟货币赚取的利润合法?有网友引用当年清政府始终不对鸦片课税的历史事实,指出“一旦征税就视为合法,就应该对这种经济活动进行法律保护”。还有网友由此联想近日热炒的“呼吸税”事件,并用“自古未闻屎有税,如今只剩屁无捐”对两次征税事件进行讥讽。

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收入的合法性态度暧昧,一方面想收税,但是对于其收入的合法性一直未置可否,不予表态。而北京地税局已经出台相关细则,卖虚拟货币收入税率固定为20%。相关负责人透露,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固定为20%,据透露,北京地税还将出台核定个人销售虚拟货币财产原值的相关办法。但是对于“虚拟货币及其交易是否已经具有合法性”这个问题,北京地税局也同样没有明确说明。

关于网络虚拟货币合法性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在今年上海“两会”期间,有代表曾提出立法禁止虚拟货币发行。但亦有学者提出,虽然虚拟财产有许多问题,但不能因噎废食。如今,国家税务总局变相承认了虚拟货币及其交易的合法性,但是这个问题的确认似乎应该得到央行的承认才更具权威性,毕竟,虚拟货币是用真钱购买的。

然而,即使合法性问题很快得到解决,那么在网络未能实现实名制的情况下,游戏中注册账户的真实身份也很难确认,如此的话,纳税人的身份又当如何确认呢?而除了这一问题外,如何详细记录交易情况以确定交税额恐怕也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其中要准确地计算出纳税人每次买进与卖出的价格,这需要所有发行虚拟货币的网站必须拥有一个严格的标准数据库,且要由国家来监控。这样一来,纳税成本是否过于高昂也让人心存疑虑。

在诸多问题尚未明朗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纳税批复,有专家认为过于草率。而且,很多以此职业获得收入的玩家也并不买账:“玩家的虚拟财产丢失都没人管,还征什么税?收税就证明网游中的虚拟财产是合法的,那玩家的装备是不是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呢?每天数以千计的游戏装备被盗,有关部门和网络警察是不是应该加强管理呢?”

有税务机关从业人员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也不看好:怎么收税?网上代扣还是现实缴纳?怎么记录交易行为?监控所有虚拟货币交易网站只怕税务部门还心有余力不足,再者虚拟货币交易网成千上万,管了东家管不了西家,管得了国内服务器的,管不了国外服务器的,就算把网站全管住了,游戏玩家又会通过点对点的直接交易等模式继续避税。“为了寥寥的税收,成本可能要高出无数倍。”

因此,很多人认为,对虚拟财产交易征税不过是小题大做,出台征税规定,却没办法施行,只会伤害国家税务的权威和公信力。

征税过于草率,监管才是当务之急

有不少人提出,目前虚拟货币与虚拟财产转让的重点不是收税,而是监管。有人说国税部门当然是考虑国家税收的总体增长,而监管应该是其他部门的事。如果虚拟财产不收税,虚拟货币交易监管还可以推迟或推脱,但是一旦要收了税,根据“权利和义务平衡”的原则,就应该有相关的监管和保护,纳税人可以提出:我交税尽义务,我就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国家相关部门就应该对我的财产进行保护。

而说到监管的问题,并非有些人所说的“小问题”,由于虚拟货币可以和人民币挂钩进行兑换,不排除有人会通过虚拟世界的过滤来洗钱。另外,虚拟货币发行权也是很重要的问题。有专家提出,由于虚拟货币可以和人民币进行兑换买卖,掌握虚拟货币发行权的商家,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发行货币、发行财富的权力,可以随意扩充自己的财产。此外,商家还可以利用发行虚拟货币的权力,通过少发以提升虚拟货币的价格;通过多发使虚拟货币贬值,从而洗劫玩家的财富。引用“Q币会否对人民币形成冲击”大讨论的关键人物杨涛所举的一个例子,“若Q币能自由兑换人民币,必然会有很多人将Q币作为自己的财富,而此时黑客入侵公司,或者该公司突然破产,那么网民的Q币资产将全部化为乌有,大量社会财富就会流失。”这样就提出了一个问题:是不是任何网络公司都可以发行虚拟货币?是否需要进行资格审核?由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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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Divisia货币指数;费雪理想货币指数;动量货币指数;货币政策中介目标

JEL分类号:C3中图分类号:F8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1)10-0054-07

一、国内外关于三大指数的研究现状

为适应新变化,货币理论应在原有理论基础上,对出现的新型准货币形式给予更多关注。的确,近些年,国内外不少学者针对货币口径变宽的事实,相继提出了若干颇具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划分标准和指数形式。其中迪维西亚货币指数当属一例。受到了来自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推崇。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指数的构建前提是将货币视为一种资产,仅从资产持有的角度对指数构成进行深入剖析,没有充分注重货币的交易媒介功能。这与货币交易功能不断强化的事实相悖。鉴于此,本文引入旨在反映货币交易功能的费雪理想货币指数和动量货币指数概念.力图通过实证对比这三个指数在稳定性和预测效果等方面的优劣,从中筛选出与宏观经济最为契合的指数类型。以期为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重要参考。

在进行货币指数比较之前,需要对国内外有关三大货币指数的研究状况作一简要梳理。

(一)迪维西亚货币指数(Divisia)

弗朗克索瓦・迪维西亚(Francois Divisia)在1926年的《指数货币与货币理论》一书中,首次提出了Divisia指数概念。起先它被用作计量商品价格动态轨迹的指数工具,此后被广泛地应用于数据加总和衡量技术变化的理论范畴。时隔五十年,迪沃特(Dievert)结合经济加总理论和指数理论,建立了最优数量指数分类标准,并以此证明了离散型数据Divisia指数的精确性。随后,William.A.Barnett(1982,1984a,1984b)等人创建了Di-visia货币服务指数法。该类指数体现了各种货币资产在结构上的不完全替代性,成为后续研究的重要典范。在实证方面,国外诸多学者结合理论知识,运用多种计量手段对不同国家的Divisia货币指数进行大量的经验研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Belongia(1996)、Fase&Winder(1994)、以及Rubens P.Cysne(2003)等人,在这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并取得了卓越的成绩。

国内对Divisia的研究也不在少数。刘斌、邓述慧(1999)提出Divisia货币指数作为中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可控性。李治国、施月华(2003)编制了我国Divisia货币数量指数,并研究了货币资产结构与货币总量增长的相互关系。左柏云、付明卫(2008)在比较各种货币总量的可测性、可控性和相关差异性时指出,Divisia总量是最适合当前中国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2009年二人又对中国货币服务指数的构建方案进行了有益的经验探索。

纵观国内外大量有关Divisia货币服务指数的研究文献,我们发现:虽然研究视角迥异,但所得结论大体趋同:在比较静态的背景下,替代性较高的货币类型更适合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Divisia货币在动态变动趋势中的总体表现更为理想。然而不可否认,这些结论具有很强的理论依赖性。大多数是对Barnett的Divisia货币服务指数方法的直接模拟,缺乏必要的理论突破精神,从而造成结论趋同现象。除此之外,我们还发现,该指数将货币视为一种耐用消费品,强调抽象的货币服务功能,淡化货币的交易功能,与当今货币经济发展现状不相符合。而且该指数的测算前提假定利率完全市场化,这也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利率管制情况背道而驰,因此,该指数的适用性还有待进一步商榷。

(二)费雪理想货币指数(Fisher Ideal Money Index)

Paul.A.Spindt在《货币本质:货币总量和交易方程》一文中,以交易方程式为分析起点,提出了著名的费雪理想指数,并使用资本账户、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等作为货币交易的替代数据,对货币存量指数和流通速度指数进行了缜密测算。但遗憾的是,该指数并没有引起学术界的一致共鸣,只有少数感兴趣的学者从事理想指数的边缘研究。例如Roif Fdre andShawna Grosskopf于1992年比较了麦氏生产力指数(Malmquist productivity index)和费雪理想指数的差异后指出,两者虽然分属不同的函数形式(前者是由距离函数构建出来,后者则是成本函数),但由于函数相互之间存在二元性,可以推出两个指数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至于经验方面研究更是凤毛麟角。Boyd、Roop(2004)使用1983至1998年美国制造业数据,分别计算并比较了费雪理想指数和Divisia指数的数值差异,最终得出:费雪理想指数能很好地对数据进行分解,在完整的时间序列数据的情况下,该指数能作为一个“新”的旧指数,在能源研究方面得到广泛应用。

相对国外研究,国内针对费雪理想货币指数的研究几乎是空白。寥寥数篇涉及到这一主题的文章,也仅限于从统计学的角度对指数概念、经济解释能力进行简单重述或修正。例如徐明生(2006)对费雪理想物价指数进行了“加法”和“乘法”等综合分解.但没有触及经济贡献率方面的考虑。游玲杰(2000)讨论了费雪理想指数的现实价值,并认为“理想”指数是拉氏指数与帕氏指数的几何平均数,比传统的综合指数更有意义。吴巧生(2010)也利用指数分解方法,对我国能源强度指数的变化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费雪指数在国内的研究更多只是作为统计分析手段,即使有些涉及到宏观经济的领域,也是将费雪方程中货币交易速度同收入速度混为一谈。

然而,值得欣慰的是,尽管国内外对费雪理想货币指数的研究深度不够,但是,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货币交易职能的重要性。相对Divisia指数来说,这是质的变化,也为动量货币的后续研究奠定了一定基础。

(三)动量货币指数(MTM index)

动量货币是对费雪理想货币的进一步发展。它将货币总量和交易速度视为货币运行过程中的两个相互影响、不可分割的整体。由于包含了数量和速度双重变动因子,使得动量货币具有了一般货币总量(指数)所不具有的独特特性,能够更好反映宏观经济波动的现实。埘动量货币的研究关键在于对速度的考察。但目前国内外有关货币速度问题的探讨大多局限于收入速度,对交易速度普遍持有轻视或忽视态度。

早在1755年,Cantillon就已经开始研究货币交

易速度。随后,马克思(1867)在研究货币需求理论时,也引入了货币交易速度的概念。然而,真正将货币交易速度纳入理论框架并进行系统研究的还是欧文・费雪(Fisher,Irving)。他在1911年提出的交易方程,成为近代数量论中有关货币流通速度的最早范式。认为货币流通速度短期由制度性因素所决定,长期则受到人们经济行为习惯、支付体系的发展和技术革新等因素的影响,具有长期上升的趋势。随后庇古的现金余额说(1917)、凯恩斯的货币需求理论(1936)以及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现代货币数量论(1956)转变了研究对象.主要以收入速度为替代指标展开货币与经济相关关系的理论探讨。这种研究思路同样“复制”到了经验分析领域。国外多数实证研究往往倾向于收入速度,而将交易速度束之高阁,淡然处之。Michael Bordo、Lars Jonung

(1987);Thomas(1997);Palivos、Wang(1995)等人都可归为收入速度的偏好者。

国内有关动量货币的研究文献为数不多,对货币交易速度的探讨也屈指可数。陶江(2003、2004)分别在《货币的速度与“弗里德曼悖论”》和《货币的交易速度重要吗》等文章中,相继批判了弗里德曼的货币收入速度观点,认为货币的交易速度是比货币的收入速度更真实、更有价值的宏观经济变量,应恢复货币的交易速度在宏观经济学中的理论地位。持有类似观点的学者还有(2003)、伍超明(2004)、罗天勇(2006)等人。截至目前,有关交易速度的研究仍处于“边缘化”境地,但是我们相信,对于它的争论,将为动量货币理论的发展注入不竭动力。

综上所述,无论是Divisia货币服务指数,还是费雪理想货币指数,都没有将交易速度因子与货币数量因子进行很好的综合。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重塑旨在真实反映货币流通规律的动量货币指数。

二、三大货币指数的测算依据及实证过程

(一)货币指数的测算依据

三大货币指数对货币本质和职能的认识不同,推导出的指数表达式也将有所不同。以下简单介绍三大指数的适用条件和具体表达形式。

1、迪维西亚货币(Divisia Index)指数。

该理论假设前提是(1)各种货币性资产在效用函数巾具有弱可分性。(2)各种资产提供的货币性劳务的能力可由基准利率与各资产的利率差来反映。(3)资产的效用函数满足一次齐次性。在预算一定的条件下,

求解货币性劳务效用极大,从而推出Divisia货币总量表达式为益率、税率以及第i种货币资产的名义收益率。

2、费雪货币理想指数(Fisher Ideal Index Num―ber)。

Spindt(1984)将费雪理想指数运用到货币交易方程,得到理想货币存量指数和速度指数。

其中m't、mt-1分别为t、t-1期各种交易货币的行向量组合,vt、vt-1为t、t-1期货币周转率的列向量组合。可以看出,该指数是以速度为权重,以货币存量为依据的测算商品交易额的几何平均值。它具有两个明显特征:一是理想指数中的成分权重部分,不是Friedman和Schwartz(1970)所言的线性平均加总;二是速度因子分别出现在理想货币存量指数和速度指数的表达式中,但它并不对指数本身的变化造成影响。

3、动量货币指数(MTM index)。

陶江提出的“动量货币假说”认为:真正反映货币运行规律的指标不仅包括数量因素,还应包括速度因素。动量货币(MTM)正是对这一规律的真实反映。可表示为:

MTMt=Mt*Vt (4)

其中MTMt代表动量货币;Mt代表传统意义上定义的货币概念;Vt代表货币交易速度。对上式两端取自然对数,并对时间t求解一阶导数,即可得到动量货币的指数形式。

借鉴费雪理想货币存量指数和速度指数则可得到动量货币指数形式(7):

(二)澳大利亚三大货币指数的测算过程

(7)式给出了动量货币指数具体的表达式。表面看来,只要知道m。、mt-1以及vt、vt-1大小即可求出指数值。实则不然。实践中,货币mt由于归类口径不一.存在很大的统计难题,且货币周转率(交易速度)V1的数据资料不全使得研究更是难上加难。因此,对于费雪理想货币指数和动量货币指数的测算,我们则需要借助实证检验方法来大致模拟指数数量值,为下文的指数比较做好前期准备。

l、Divisia货币指数的测算。

本文根据上节中的货币总量、货币资产使用成本和资产份额表达式,构造出了澳大利亚的Divisia货币指数。物价水平P选取消费者物价指标;基准资产名义收益率Rf取自十年期政府债券利率(treasurvbonds);活期存款收益率用存折账户利率(passbookaccount rate)来代替;现金收益率设定为0。所有数据均取自《澳大利亚储蓄银行》官方支付网站。另外考虑到数据统计口径一致性问题,所涉及的测算指标均采用1950-1980年的时间序列样本数据。构造的各货币资产的名义使用者成本和货币资产支出份额以及Divisia货币指数的描述性统计见表1和表2。

2、费雪货币理想指数的测算。

费雪货币理想指数的计算关键在于货币交易速度的测算。货币交易速度在理论上应该等于一段时间内货币周转的次数。但是就目前而言,世界范围内的银行统计体系尚不完善,测算技术还未将周转次数纳入指标范畴。为研究需要,我们只有采用拟合模型检验的方法粗略地对该指标进行估算。

估算的大体思路是:首先,将整个经济划分为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两大类型(刘骏民,1998;伍超明.2004)。假设执行交易媒介功能的货币或准货币(现金CASHS、活期存款DDS、大额可转化存单CDS、货币市场存款MMS等)频繁参与两大经济的正常活动,并将这些货币归入总交易货币范畴。其次,采用VEC误差修正模型,分别拟合各种交易货币与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之间的长期关系,根据变量的弹性系数(0)i或B;,i表示交易货币类型)以及边际产出Myij(j=1为实体经济、2为虚拟经济),求出交易货币参与整个经济体系的交易权重λij,从而得出与货币一一对应的社会交易额(IAVi和FECi)。之后,参照费雪交易方程的扩展式MiVi=M1iV1i+M2iV2i=IAVi+FECj,求出货币的总交易

速度Vi=(IAVi+FECi)/Mi。最后,依照公式(2)、(3),计算出费雪理想货币指数。逻辑结构如下图1所示:

本文选取澳大利亚国民账户中的工业增加值(IAV)来代替实体经济总交易额;虚拟经济交易额(FEC)则用联邦政府证券和外汇交易额来表示。为了满足货币划分的弱可分性以及顺应当今澳大利亚货币流通实践,我们将该国具有支付手段的货币子成分大略概括为:现金(cASHS)、活期存款(DDs)、大额转账存单(CDs)、货币市场存款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MMS)四种,统称为交易货币,s并对各类交易货币指标进行了“高频向低频”数据转换处理,使所有指标都统一转化为月度数据,同时,使用CensusX-11方法对季节数据进行调整。通过以上步骤的层层演绎,最后得出澳大利亚历年的费雪理想货币指数。

3、动量货币指数的测算。

费雪理想指数由于嵌入货币速度,突出货币的交易和支付媒介功能,从而比简单加总指数和Divisia指数具有了更多的实质内涵。但不可否认,该指数仍有一定缺陷,即将货币和速度指标视为独立系统,进行分割,使得本应“连体”的内在体系无法统一。鉴于此.我们重新审视现有指数范式,并借用动量货币概念。创建新指标一动量货币指数,以真实反映宏观层而所包含的所有货币信息。沿袭上文逻辑演绎思路,求解交易速度和对应货币值,按照公式(7)得出动量货币指数的历年季度值。

三、有关三大货币“稳定性”的实证分析

在做实证检验之前,需要将货币指数转化为货币总量,之后沿着以下两条路径予以展开:一是从货币自身角度出发,采用回归系数稳定性检验方法实证研究三大货币总量的时间趋势特征,用以初次判断三者作为货币中介目标是否满足平稳性条件;其次构建圣路易斯方程,分析三大货币与财政政策等其他经济变量共同作用国民收入的相对力度,以考察它们在预测未来国民收入准确性方面的优劣。

(一)三大指标自身稳定性检验

本文使用邹至庄在1960年提出的“回归系数稳定性检验(Chow Forecast Test)”来识别Divisia指数、费雪指数和动量货币指数的时间参数稳定性,据此考察三者随时间变动的趋势平稳状况。由于前文提到指数测算所依据的样本容量有所差别,外生等虚拟变量对货币冲击的时间点也会因此有所不同,所以,做检验之前,需要根据各指标的折线图以及突变点的相关检测,来确定外生虚拟变量的准确位置。之后依次构建货币与时间t的回归模型。Mi=c+ηt+'qη2Di+η3tDi模型。对三大货币模型的回归系数进行稳定性检验。检验参数和规则如下所示:

经检验得知,三大模型中的F统计量都小于对应的F临界值,接受原假设,说明回归系数不受突变因素干扰,在整个样本容量内基本稳定。同时也说明Divisia货币总量、费雪货币总量和动量货币总量均随时间变动具有平稳的趋势特征。仅从比较货币自身稳定性上看,三者没有根本优劣之分。为深入比较,我们必须将其嵌入到整个宏观经济大背景中,考察和评价它们的综合经济影响。

(二)三大指标的宏观经济稳定性检验

首先需要使用ADF单位根检验和VEC误差修正估计方法,对宏观经济与货币存量之间的长期静态和短期动态关系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通过识别误差修TF系数TFl俪和预测方差的大小来判断三大货币存量作

2010年第3季度,与前文统计范围略有差别,原因在于《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公布的财政支出历史数据仅到这一季度,为统一口径,其他变量指标也截取至2010年第3季度。表中数据,包括原值和预测值均为期末值。

四、小结

虚拟货币交易范文5

2016年,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达到4.17亿户,市场规模达到1800亿元,同比增长30.2%,预计2017年将突破2000亿元。目前,我国已有数百亿元的虚拟货币在网络游戏市场流通,并且按照每年15%~20%的速度增长。随着网络游戏行业市场容量的扩大,洗钱风险不仅理论上而且实践中已经客观存在。由于银行业等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的加强,新型洗钱方式向反洗钱监管薄弱的领域转移,具有较大市场规模、不受时空限制、尚未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的网络游戏行业成为成本低廉的洗钱渠道之一。应当尽快消除这一领域反洗钱监管空白,加强网络游戏行业洗钱模式和可疑交易特征等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完善反洗钱监管法律法规,及时堵塞洗钱风险漏洞。

网络游戏行业洗钱的基本条件

通过网络游戏行业洗钱,就是违法所得即洗钱的上游资金通过网络游戏行业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网络游戏行业之所以成为洗钱人或集团利用和青睐的一种渠道,主要因为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事实上存在的网络游戏用户身份不真实。虽然我国文化部等部门规章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网络游戏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保存用户注册信息;不得为使用游客模式登陆的网络游戏用户提供游戏内充值或者消费服务,但实际上,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身份是通过网络进行认证的,现有的实名只能辨认身份证号码的真伪,无法辨认是否是持证者本人。另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由于自身的利益和责任心问题,往往没有严格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认证制度,使得大量网络游戏用户的身份不真实,洗钱人很容易冒用他人身份资料进行注册登记。

事实上存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可兑换。虽然我国文化部等部门规章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不可自由兑换成法定货币,仅限于兑换发行方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或者兑换其他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但由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需要用法定货币购买,就有了兑换率,以及在网络游戏环境中具有使用价值,是进行虚拟交易时的一般等价物,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财产属性,具有一定的价值,那么,只要有需求方和供给方,就有转让和交易的可能。由于非正式“黑市”的存在,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单向兑换变成了实际上的双向兑换。在巨大市场规模和买卖双方都有需求的情况下,出现虚拟货币黑市交易及网上地下“钱庄”是必然的。例如,有些网站提供Q币与人民币的双向兑换,Q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黑市货币性质,可以再和其他游戏币兑换,网上交易平台游戏用户之间虚拟货币及虚拟道具的私下转让更是禁而不止。因此,许多“黑钱”可以通过购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再交易后或者直接兑换成法定货币,实现了隐瞒资金来源目的而“洗白”。

互联网金融在网络游戏行业的广泛应用。洗钱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网上交易平台等的连接,实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与电子货币或其他虚拟货币的兑换,最终兑换成电子货币或现金。由于与互联网金融洗钱渠道和方式的组合运用,网络游戏行业洗钱的隐秘性增强,突破了时空限制,资金转移更快速更便捷,通过电脑可以向世界上任何地方进行转移,对资金追踪难度增大,追回的可能性变小,成为洗钱成本低廉的一个渠道。

网络游戏行业洗钱的基本环节和主要方式

洗钱人或集团利用网络游戏行业洗钱,既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交易服务企业或其雇员参与共犯的情况,也有后者不参与的情况。由于我国法律法规还没有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交易服务企业承担反洗钱义务,这些机构往往对洗钱现象不闻不问,只要未侵害其利益,在内部控制上不会主动识别和阻止异常交易行为,增加了网络游戏行业洗钱风险。

按照洗钱过程要经过置入、培植、融合三个阶段的划分,网络游戏行业洗钱一般要有以下三个基本环节:一是违法所得投入环节。违法所得以法定货币,一般是电子货币的形式购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进入网络游戏行业。这一环节最容易被侦查,违法所得的来源还没有被掩盖或隐瞒。二是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环节。网络游戏货币通过赠予、转让或交易等形式转移到其他用户的账户上,隐藏了身份,掩藏了线索。这一环节会出现可疑交易特征,但难以找到证明犯罪的证据。三是“洗白”资金转移环节。网络游戏货币兑换成电子货币后,通过互联网金融进入洗钱人或集团的目的领域,以合法资金形式出现。这一环节难以追踪,判断是否洗钱犯罪的侦点是收益人的身份与违法所得的关系。

虚拟货币交易范文6

关键词:虚拟货币;人民币;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12-0000-01

一、虚拟货币概念

关于虚拟货币的问题,国内外的研究文献并不多。国外主要是一些国际组织的报告中研究关于虚拟货币的政策性问题以及其安全和监管问题等。而一些论文则是研究虚拟货币对金融市场和货币政策的影响。我国的研究则主要是围绕虚拟货币是否对人民币产生冲击展开。对虚拟货币的概念,国内外有很多个版本,但是总结起来就是由非金融机构发行,借助互联网和通讯技术,在发行者、持有者和一些商家之间流通,能购买真实商品、虚拟商品、电子服务,具有流通和支付功能的货币。现在虚拟货币的种类有很多,主要包括:腾讯Q币、新浪U币、百度币、魔兽币、网易POPO币、盛大点券等。其中最有名的当属腾讯开发的Q币,它的使用者人数已超出两亿人,随着淘宝网的不断流行,在淘宝店购买商品的人数越来越多,淘宝网上Q币的日交易额已高达五十万元。根据相关的专家分析,我国的虚拟货币已经具备了年过十亿的规模,并且在这个基础上还以年15%-20%的速度增长。

二、虚拟货币对人民币的冲击

(一)影响货币乘数

根据经济学的计算公式货币乘数m=(1+c)/(rd+re+c)这里的rd法定准备金率re超额的准备金率,c指的是现金漏损率。这里的现金漏损率是对人们消费习惯的一种反映,表示现金和存款的比例。当人们用现金购买虚拟货币时,则必然会减少手中的现金数量,增加运营商的存款数量,这样,总体来看,银行存款还是增加了,现金的漏损率减少,货币乘数会变大。如果是用银行存款购买或者用现金购买后又取出相应存款,保持现金漏损率不变,那货币乘数就会保持不变。

(二)影响货币供应量

我国的基础货币包括现实流通中的货币、超额准备金以及法定准备金。当人们用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后,现实流通中的货币现金就会减少,银行中的存款就会相应的增加,这样准备金也必然增加。当然,如果中央银行部采取措施的话,基础货币的增减还由准备金增加量R+E和现金减少量-C来决定。换句话说就是当现金漏损发生变化时,虚拟货币的出现就会让基础货币发生结构上的变动,从而产生一个正或者负的增量。按照货币需求理论,当一些商品用虚拟货币支付就会降低人们对人民币的需求为了保持工序平衡,央行会调整基础货币数量,及减少基础货币数量。

(三)影响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工具发挥作用

央行为了更好地对货币供需情况进行调节,往往会用到货币政策工具,这些工具主要包括法定准备金,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而虚拟货币的出现会对这些工具发挥作用产生影响,有可能会削弱这些工具的调控结果。举例来说,虚拟货币并不是现实中的货币或存款,只是货币或存款的一种替代品,那么使用虚拟货币的运营商业不用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并且运营商可以自己发行虚拟货币,自己决定发行的数量和规模,因此法定准备金和再贴现业务就不能发挥他们的调节作用。而我国的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税收来进行调节,但是,虚拟货币并不在纳税的范围之内,所以我国的税收政策对虚拟货币不起任何的作用。

三、虚拟货币的风险及监管

(一)虚拟货币的风险

尽管虚拟货币使用起来较快捷和安全,使用的规模越来越大,但是现实中的虚拟货币支付体系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新型虚拟货币不断出现也给网络虚拟货币的管理带来很多的挑战,这类货币在补充电子支付手段、刺激我国网络经济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发行人破产、挤兑风险、虚拟货币自身的安全风险、央行发行权和铸币税收风险、虚拟财产维权较难甚至还可能涉及一些技术和法律问题等。这些风险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地解决,在不久的将来就会影响到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给互联网支付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监管。

(二)虚拟货币的监管

对虚拟货币的监管首先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即谨慎监管、适时适度监管。也就是说,既要及时发现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又不能过分严格监管,从而抑制金融创新。因此监管要从以下几点入手:在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中引入管理、监督和惩罚机制;要对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和兑换进行严格的限制,避免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建立专门用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平台,对虚拟货币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建立对虚拟货币的危机处理和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市场的秩序。

总之,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也执行着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的功能,是一种比电子货币更进一步的货币。虚拟货币节约了交易中的成本,给网络购物带来便利性,因此受到人们的青睐,同时它也存在很多风险,但是我们不能一味地限制虚拟货币的发展,而是要及时发现风险,并对其进行合理监管,使其朝着对网络经济有利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谢灵心,孙启明.网络虚拟货币的本质及其监管[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

[2]李东伟,刘永建.我国网络虚拟货币的风险防范与监管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1(08).

[3]钟无涯,沈靓.浅析虚拟货币的产生及特征在流通领域的影响[J].中国商贸,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