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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范文1
关键词 特许经营权 经营风险 法律性质
作者简介:李政臻,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特许经营权的内涵及演变
“特许经营权”对应英语中的Franchise一词,意既“特许”或是“自由”之意,同时,该词在法语里面还有一个意思,即是“不受奴役”。古代帝王在奴隶中赋予某些人以自由地开创自己事业的权利,逐步演变为特许经营权。世界上第一家特许经营组织是美国的一家生产缝纫机的公司。该公司在短短15个月时间内将特许经销店开到美国各地,推广当时还不为人所熟悉的缝纫机,教会顾客使用缝纫机的各种功能,该公司很快占据了美国缝纫机市场。后又经历了以肯德基为代表的第二代特许经营组织。特许人让被特许人销售产品,并授权使用商标等权利,同时还在企业经营、流程方面给予统一技术支持。现如今,特许经营权的身影已遍布世界各个角落、各个行业。纵观上述特许经营权的起源和发展过程,可以看出:特许经营权的内涵极为丰富,可以说到了复杂的程度,与一般权利的内在结构有很大差异,既与有形的产品、外观相联系,有与无形的商标、专利、技术甚至经营理念等因素密切相关。由此,对于特许经营权的界定不一的状况也特显了特许经营权内涵的复杂和多样的特性。如欧盟通过的《关于对特许经营类型协议适用欧盟条约第85条第3款的4087/88号规则》中的规定则强调特许经营权,是许可他人使用与商标、商业名称、店标等统一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示范法》中的规定将特许经营权定义为为获得利益回报而产生的包括专有技术和支持、基本业务模式的营业控制系统。以上两者的定义虽然大体上均由权利、技术等共性,而在权利目的、表达重点方面确不尽相同。另外也有学者研究认为,特许经营权是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的某种权利,在合同约定的方式下使用知识产权或者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利。笔者认为,从以上两种对特许经营权的解释和说明以及其他学者的研究不难看出,特许经营权是一种集成性高而又有统一指向性的知识产权性质的权利。特许经营权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商标、专利,可以是制作流程、销售体系,还可以是前者的完整结合,在被统一许可授权给被特许人经营过程中体现出特许经营权的使用价值。而从特许经营的普遍研究、应用成果来看,学者更关注对特许经营模式的研究,而不仅是对特许经营权的内涵的发掘。因为特许经营实质上是个概括使用权,包括了商标、专利在内的有形的、无形的权利。因此,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经营模式的有效复制方法和流转方式。
二、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关于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性质,现行普遍研究认为特许经营权不是单一权利,而是一种权利集合,但对于这个集合是何种性质,确实产生了较多争议,较为典型的有产权说、经营权说、资格说、特殊知识产权说等。虽然每种学说均有一定理论说服力,但总不能完全将特许经营权解释清楚。也有学者提出,用概括权利集合的外在特征来表达特许经营权。“更为妥帖的方法或许在于对特许经营权的性质作描述性的概括,既归属于无形财产权范畴,但它具有非绝对排他性,权利内容的开放性,权利具有期限性、地域性以及权利转让的依赖性等特征。”笔者认为,既然特许经营权是一种经营模式的权利集合的概括,适当的增加其定义的广度和深度可增强其在经营实践中通用性和灵活性,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对由此衍生出来的矛盾及风险的分析和化解。
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处理情况看,特许经营纠纷中双方对于诉争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范畴也常有不同看法和辩解,如被特许人常以未明确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内容来抗辩特许经营合同的不成立,以此摆脱合同中对经营计划的履行不到位。法院在处理此类意见时通常适当放宽对特许经营权的理解范畴,更倾向于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成立。
三、特许经营权的复杂特性
四、与特许经营权相关的风险
正因为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抽象、不确定性,让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在遇到纠纷时各执一词,均无法说服对方,经营风险由此陡增。笔者从三个方面简要提示特许经营权有关的风险。
(一)被特许人脱离特许经营关系的风险
在特许经营为被特许人带来较好收益且被特许人认为已掌握了特许经营的核心技术、管理办法后,出于想独立门户以赚取更多利益的目的提出终止与特许人的特许合同关系,脱离特许人的控制。被特许人经营一段时间后认为没有获得预期的利润而不满,想要解除合同。该两种情况均可能给特许人带来经营风险。脱离原有特许关系的被特许人不仅可能成为特许人的有力竞争对手,更可能泄露特许人的商业秘密,破坏特许经营权人的经营基础。后者带来的影响明显更为致命并不为特许人所接受。另外,特许人在特许经营体系中添加新的被特许人是一个谨慎的筛选过程。如因被特许人本身能力或者不尽力经营而导致经营失败,或者为谋取私利擅自更换特许人的正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进而损害特许体系的形象和名声的案例不少。在某些行业快速发展期间较容易出现。比如餐饮业、美容美发、房产中介等行业,因一两家加盟店出现问题而使总店及其他加盟店的经营受到牵连,导致特许企业整体陷入困境。 (二)被特许人面临的风险
(三)来自第三方以及其他方面的风险
因特许经营双方对合同可尽详细规定但仍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实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就会因某些权利行使受到第三人干扰,影响正常的权利行使,双方又没有约定相关权利救济方式,因此一方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在特许经营案例中,特许经营权受到第三人影响而无法达成预期目的的案例并非个案。究其原因,其一,特许经营合同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对第三人缺乏有效约束力。实践中,侵权第三人较多都是特许人的前任合作伙伴,至现任被特许人经营时,该侵权人与特许人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已终止,被特许人无法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其二,诉讼时间长,取证不易,成本高。从被特许人投资加盟的目的出发,是为了能够在短期内从特许经营加盟中取得商业利益,其签订特许合同的期限通常多为一年。而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一审最短的简易程序时间为三个月。若被特许人碰到诉讼问题,且不说是否能赢得胜诉,最终还是花较多的时间和精力才能完成诉讼。投入如此多的时间、精力去完成一个没有产出的“投资项目”显然已不符合被特许人的投资加盟目的,因此,被特许人往往不会选择通过诉讼来实现其经济利益。
特许经营权范文2
1.1 甲方是指_________.
1.2 乙方是指_________.
1.3 总体资产是指_________厂总资产,包括所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1.4 转让标的物见第三条。
1.5 合同是指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而所达成的本文文件,即由双方签订有关本项目的基本文件以及为解释执行、调整本合同而签订的所有附件、附录和其他文件。
1.6 污水处理费是指甲方在现行区域范围内按照国家及当地政策标准向乙方支付的污水处理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二条 合同双方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第三条 转让标的物
本次转让的标的物是_________厂_________年的特许经营权,为保证受让者能正常经营,甲方把该厂完整的资产移交给乙方。资产包括以下几部分的内容:_________厂固定资产净值(所有建筑、构筑、绿化、设备等)共_________元;_________厂帐面的流动资产数共_________元;所有资产清册和设备的有关资料及历年的运行、维修保养记录,以及保证正常运营的相关手册资料等。厂区范围内的土地,由甲方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
第四条 转让方式及期限
本次转让以_________方式进行,由甲方把转让标的物转让给乙方,转让的经营运作期限为_________年(从移交之日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条 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本次转让标的物的转让总价格以甲方所聘的评估机构于_________年所评估的_________厂净资产价格为准(双方重新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参考),共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并以此为实际转让价格,即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在正式签订合同生效且办理了产权移交手续后一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的转让价格款。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
6.1.1 甲方对转让标的物是按_________年的特许经营权转让(从移交之日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满_________年的经营期后甲方按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方式和条件无条件收回所转让的标的物。
6.1.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的要求进行经营,并监督乙方按质按量处理污水。
6.1.3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对污水处理的情况,并对不合格的处理水质情况有权进行适当的处罚。
6.2 甲方的义务
6.2.1 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具有把资产转让给乙方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保证与乙方签署的合同及其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文件合法合理。
6.2.2 甲方向乙方保证其所移交的资产完整,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及其他第三方的权益,并未侵害资产所代表的相应权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6.2.3 甲方保证所移交的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并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能够达到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出水标准。
6.2.4 甲方向乙方承诺依本合同规定,协助乙方完成本次转让的有关审批和变更注册登记手续,以及有关的证照手续。
6.2.5 甲方承担因本次资产转让而发生的有关职工补偿费用。
6.2.6 甲方向承诺乙方于每月_________号前(公历),将前一个月已处理的污水的处理费用划拨至乙方指定帐号,具体操作如下:甲方和乙方应签订污水处理合同,合同中应保证乙方能按时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条款。收费的保证可采用以下方式:甲方所有的污水收费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由甲方、银行和乙方三方签订协议,乙方在此帐号中拥有第一优先权来划走作为污水处理费中的款项。政府上述帐户的资金保证必须是干净没有抵押的。
6.2.7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与因污水处理运营和收费等而产生联系的各方的关系;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处理污水范围内的市政污水管网,并确保进入乙方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符合有关合同所规定的标准和数量。
6.2.8 甲方应确保乙方能享受到市政及环保的有关优惠政策和争取其他的优惠政策。
6.2.9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解决转让资产中的债权问题。
6.2.10 甲方保证在乙方服务区域排水系统管网的配套条件完好。
6.2.11 甲方承诺该厂的扩建工程和_________厂工程由乙方以_________方式(_________年的特许经营权)
6.2.12 甲方承诺不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6.2.13 甲方承诺保持_________厂目前的国家和地方收费标准和免税政策不变,如有变化,则相应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以使乙方基本上达到发生这些变化之前的同样的经济地位。
6.2.14 甲方免费提供指定污泥填埋场,填埋地点在前_________年内应位于水质净化厂_________公里范围以内,以后应位于其20公里范围内。在此范围内的运输费由项目公司承担。若填埋地点超出上述距离,则超出范围的运费由甲方承担。
6.2.15 若_________无法提供免费的填埋场地而令项目公司增加污泥处置成本,则该项增加的成本应由甲方承担,每月予以补偿,并通过污水处理费专用帐户与污水处理费一起支付给项目公司。
6.2.16 鉴于_________厂的设计中没有除臭装置,在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按照移交前所执行的标准运行,不考虑除臭的问题。但由于法律的变更或其他的原因而要对污泥惊醒除臭,从而导致项目公司增加投资和/或增加运营成本,则相应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进行补偿,并通过调整污水处理费来实现。
6.2.17 对于生产中的污泥处理,在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内,按照目前所执行的标准执行。若由于政策和法律的变更或甲方的要求,需要提高处理标准或其他要求,从而导致项目公司增加投资和/或增加运营成本,则相应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进行补偿,并通过调整污水处理费来实现。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的权利。
7.1.1 在合同生效后,乙方拥有对_________厂的完全使用经营权,在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拥有完全自主经营的权力,可以根据生产和经营需要建立自主的经营管理系统,合理行使生产经营的经营管理自。
7.1.2 乙方有权按时足额收取合同规定所应得的污水处理费。
7.1.3 在保证运行质量和遵守合同的前提下,乙方的经营不受外来
行政的干预。
7.1.4 在保证正常运营前提下,乙方自主优化人员设置和依照劳动法规定制定分配原则及奖惩、辞退、招聘员工。
7.1.5 在保证正常运营前提下,乙方有权对闲置无用、技术性能落后的设备进行淘汰,并作更新和技术改造,由此所增加的容量纳入原厂容量,并按新的容量作为可用容量来核定生产能力。
7.1.6 经营到期后,若甲方重新向外转让经营权,乙方有优先选择权。
7.1.7 乙方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可以转让其在本合同书下的权利、权益和义务。如果需要转让,乙方应向甲方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通知,甲方不得无理拒绝。
7.2 乙方的义务。
7.2.1 乙方保证具有合法而独立的主体资格,能独立承担受让资产所生产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具有受让甲方所转让资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7.2.2 乙方向甲方保证其签署本合同及其相关各项文件未违反现行法律或其现存的契约或其他义务。
7.2.3 乙方必须依法、守法经营,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7.2.4 乙方必须遵守本合同的所有条文规定,并保证污水的处理能力达到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质量约定。
7.2.5 乙方在受让转让资产后,_________厂的现有人员由乙方全部接收,并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
7.2.6 乙方按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证照和文件。
7.2.7 乙方承诺以_________方式(_________年的特许经营权)承担该厂的扩建工程和_________区厂的新建工程。
7.2.8 特许经营期满后,乙方把_________厂交还给甲方,并确保交还给甲方的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第八条 转让费用: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 运行标准:根据_________厂的原有设计和目前的实际情况,在特许经营期内,执行其在移交前的运行标准,即是以下的标准:
如果本合同签订之后中国法律、法规和法令或任何与本项目的批准有关的实质性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降低了_________排水公司污水供应的水质标准、提高了项目公司排放水标准或要求增加污泥消化系统等而改变了运行标准,从而导致项目公司的权利或义务发生实质性的不利变化,项目公司有权提出改变本协议的条款,以使其基本上达到发生这些变化之前的同样的经济地位,甲方在合理条件下不得拒绝。
第十条 考察和检验
甲方同意项目公司或其发起人提前对_________污水处理厂生产设施进行为期一个半月的考察和检验,_________排水公司应为项目公司提供必要的便利。如果考察结果显示_________污水处理厂生产设施存在重大缺陷,如达不到_________吨/日处理污水能力或不能稳定连续运营,以及达不到现行排放标准等,则应由甲方自费进行修复。
第十一条 接收
甲方和乙方应在资产购买合同生效后立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使得项目公司合法获得_________厂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产权证书。双方按合同附件所列的资产、资料等清单进行移交,同时进行人员的接收,乙方同意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新的劳资关系后接收原_________污水处理厂的全部员工进入项目公司。
第十二条 运行考核
项目公司正式接收_________污水处理厂后_________个月作为资产的接收运行考核期,在此期间内如发现属于接收前污水处理设施存在重大缺陷使处理后出水未达到附件的要求,_________排水公司须承担修复责任及费用。
第十三条 收费方式
13.1 收费的标准:在合同经营期内,在现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乙方向甲方分四个阶段按不同的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_________.
13.2 收费的途径:在特许期内,乙方应于每月结束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核对上月实际污水处理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核对结果。甲方对此应予全力配合。甲方应在其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确认的结果与最低污水保证量所得出的结果的较大者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乙方在收到相关的款项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13.3 收费原则:甲方应按污水处理合同中的最低污水供应量保证条款。每月至少按设计能力100%的标准向乙方免费提供污水。如果提供的污水量低于此标准,甲方应按此标准计算的污水量及污水处理收费价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超过设计能力100%的,超过部分支付污水处理变动成本,其余部分按污水处理收费价支付污水处理费。
13.4 支付:双方应与托管银行正式签署污水处理费托管账户协议,政府所有的污水收费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上述帐户的资金保证必须是干净的,投资方拥有第一优先权来划走作为污水处理费中的款项,以确保乙方能及时获取其污水处理费收入。向乙方支付的费用应按本协议附件1和本协议附件3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号。
13.5 污水处理费的支付:在特许期内每个日历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上月的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应完全以人民币支付。
13.6 收费调整:价格可以根据物价因素变化而作阶段性调整(每年一次),从第1年开始计算,但只是从第5年后作出累计执行,以后每年调整一次,调价公式附后。
第十四条 进出水超标的处理_________.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甲、乙双方应该尽力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相应义务条款,则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15.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为合同约定转让价格的_________%。
15.3 若由于甲方毁约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除执行15.2条款外,甲方还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款项加按日万分之_________的利息还给乙方。
15.4 乙方逾期支付转让金,超过_________天按逾期每天向甲方支付万分之_________的滞纳金。
15.5 乙方无不当理由对设施连续_________天停运,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5.6 甲方若未能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费,超过_________天,每日按违约金额万分之_________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连续_________个月未能支付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除付清欠款及滞纳金外,同时赔偿由此给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5.7 一方违约在先,可以成为另一方的有关联的后违约的
免责理由。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6.1.1 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国外敌对势力的行为、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其他政府行为。
16.1.2 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他自然因素所致的事件。
16.1.3 核辐射、毒气以及暴乱、骚动和其他人为因素的破坏。
16.1.4 合同双方认同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16.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6.3 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和迫使该方暂停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该方义务程度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以及需要逾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16.4 在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尽快履行义务。
16.5 若发生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对因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而使遭受的任何损害以及增加的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
16.6 双方应互相协商,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各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17.1 本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认真磋商的结果,双方知悉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和内容。
17.2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17.3 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其与本合同不符之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
18.1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不得随意更改。本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合同。在新的书面合同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18.2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使甲、乙双方有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18.3 乙方若由于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事故或连续两季度未完成合约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索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18.4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干预乙方的经营运作,使乙方无法正常经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8.5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8.6 对本合同的条款作任何修改,均须由双方协商,以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进行。
18.7 本合同在特许经营期满时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保密条款
19.1 本合同任何一方应将本合同和与合同相关的条文文件以及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细节,双方之间的相互联系及提供的文件作为秘密资料对待。
19.2 除本次资产转让需要之目的外,其余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乙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泄露。但为了本合同目的而向有关中介机构、合作机构、金融机构及监管机构披露本合同资料则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条 通知
20.1 因本合同而致甲、乙双方相互之间的正式联系,通知与信息传递事宜,均须以书面方式知会对方。紧急情况下,通知方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被通知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20.2 本合同确定的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
20.3 各项书面通知应送达对方下列地址:甲方地址: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21.1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
21.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当地法院提讼。
21.3 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事项之外的本合同其他各项约定。
第二十二条 附则
22.1 本合同与特许权协议及其附件构成甲、乙双方就甲方将资产转让给乙方而达成的全部和唯一合同。本合同与特许权协议不符之处,以特许权协议为准。
22.2 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作为合约附件。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进水标准;出水标准;资产清单。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特许经营权范文3
【摘要】
在高速公路飞速发展的今天,其特许经营权的价值评估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又受到评估方法选择的影响。通过对公路特许经营权的成本法和收益法进行对比,然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得出收益法比较适合我国目前的情况。
【关键词】
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评估
一、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价值评估
(一)公路特许经营权价值评估的重置成本法
成本法评估的总体思路是:在社会现有的技术水平和价格水平下,把为形成高速公路经营权而投入的公路实物资产成本重置,然后根据转让期限对重置成本进行时间因素调整,再减去应扣损耗额(如实体性损耗,功能性损耗,经济性损耗),来求得高速公路经营权资产的评估值。成本法是以成本为基础的资产评估。其计算公式为:高速公路资产评估值=公路资产重置成本-公路资产的损耗。
(二)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价值评估的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是从收益的角度出发,估算高速公路特许权的预期未来收益的现值,以此为基础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收益法是以利润为基础的收益资产评估。收益法的计算式为:
C=n i=1V (1+r)i=n i=1[(fi×Qi+Mi-Pi)×1 (1+r)i]
。
式中:C-公路经营权收益法评估值,n-公路经营权转让期限,V-第i年公路经营权的净收益额,f-第i年收费标准,Q-第i年公路收费的交通量,M-第i年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的收益,P-第i年税费(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公路运营成本),r-收益法下的折现率。
二、公路特许经营权的两种方法归纳比较
(一)采用成本法的原因及其局限性
1.采用重置成本法可以充分保证公路资产原始投资的回收。重置成本法是从资产成本费用的角度来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可以确保评估结果高于公路原始投资,为执行国有公路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保障。
2.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程序明确、过程清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多以公路工程造价为底限,结果明确。
同时,重置成本法,也存在下述问题:
1.采用重置成本法只考虑公路的建造成本的补偿,未考虑到特许经营权的实际价值。一方面,采用重置成本法仅以公路资产造价为基础,会低估那些地理位置优越、经济效益好的公路的价值;另一方面,由于重置成本法以其公路本身为基础进行评估,会高估那些经济效益差,地理位置偏远的公路。
2.由于高速公路资产的位置固定性和其带状特性,造成同一条高速公路的不同地区或者具有相同造价的不同地区的高速公路,由于其地理位置、周围经济及自然环境的不同,经营收费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会有较大的差异。
3.利用重置成本法评估特许经营权,需要逐一确定其重置成本、各种损耗值等影响因素,将会花费评估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提高评估总成本。
(二)采用收益现值法的原因及其局限性
1.经营权是一种依赖于高速公路而存在的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就是对其获利能力的评估。收益现值法是通过对无形资产在经济寿命期限内为其投资者带来的超额收益进行折现来估算无形资产价值。
2.对于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成功后,其所有权仍然是政府和国家的,受让方取得的只是一定期限内的经营权。由于没有涉及到公路所有权的转让,所以只要充分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就不会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3.采用收益现值法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惯常作法,更加符合商业运作法则和价值规律,同时也有利于特许人和受许人做出更加合理的价值判断,对特许双方都不失为一种公平的选择。
当然,收益现值法也有不足之处。
根据第二部分可知,运用收益现值法评估公路特许经营权的价值,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资产的年获利额、第i年公路收费的交通量、第i年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的收益、折现率。由于这四大要素都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这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收益现值法的运用受到限制。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这两种方法的优缺点总结如下:
模型 重置成本法 收益现值法
前提假设 经营权的价值等于公路建设成本之和 经营权的价值是经营权能产生未来收益的现值
优点 可以充分保证公路资产保值增值。 比较真实和准确地反映公路经营权本金化的价格;更加符合价值规律,对双方都不失公平。
缺点 只考虑到有形资产的价值补充,不能充分体现公路特许经营的经济特性;会导致对特许经营权的高估或低估;不同地区特许经营权的价值差别较大 各因素的预测难度大,受较强的主观判断和未来不可见因素影响
笔者认为在公路特许经营权价值评估过程中,收益现值法优于重置成本法。这是因为:
(1)收益现值法对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估算更为全面,更能够体现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这一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利用重置成本法估算公路特许经营权时我们假设经营权的价值等于公路建设成本之和,而用收益现值法时经营权的价值是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这两者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同的,前者仅反映建造成本,而后者更多的体现了公路未来获利能力。
(2)对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交易双方都比较公平。在公路特许权交易中,交易一般是政府机构和一般企业进行的,可以说,交易双方是处在一个不平等的交易地位。利用收益现值法来估算特许经营权,能比较真实和准确地反映公路经营权本金化价格,此方法评估的价格易于让出让方和受让方接受,使得原本处于不平等地位的交易双方重新归于平等。
(3)两种方法在计算过程中都存在着在经营期间对计算要素的估算问题,通过选取适当的方法,收益现值法对要素估算的准确性会高于重置成本法对要素的估算。
(4)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与国际接轨的惯常做法,更加符合商业运作法则和价值规律,更容易为国内外的投资者接受。
三、小结
综上所述,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收益现值法测算是高速公路特许权价值的最好方法,能更加客观真实的反应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真实价值。
参考文献:
[1]王凌艳.确定公路特许经营权价值的收益现值法分析[A].运输经济,2011
[2]龙敏,沈新华.高速公路经营权估价理论与方法综述[A].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07
[3]丁红林.公路经营权及其价值评估[J].公路交通技术,2007(1)
特许经营权范文4
特许经营近年来在中国的蓬勃发展,已经使我国一跃成为世界上特许经营企业最多的国家。但是我国在特许经营的法律规范上一直较为零散,概念并未明晰,权利义务规定不清。2004年12月31号,国家商务部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明确了一部分概念,今年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使这一法律体系向完善迈进了可喜的一步。特许经营实际上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只此一家,别无分号”经营模式,许可他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商号、技术等无形资产。特许经营使特许人实现了品牌效应和低成本扩张,降低了自身的风险,使被特许人减轻了创业初期的高投入,能够迅速获得投资回报,减轻其投资风险。世界上最早的、也是特许经营的雏形是美国19世纪60年代的商标商品连锁加盟形式。所以说商标的使用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无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特许经营的概念
要了解特许经营首先要明确特许经营的概念。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的定义是:指一种营销产品、服务、技术的体系,基于在法律和财务上分离和独立的当事人之间紧密、持续的合作,依靠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特许人权利,并附加义务,以便根据特许人的概念进行经营。此项权利经由直接或间接财务上的交换,给予并迫使单个受特许人商号和(或)商标、服务标记、经营诀窍、商业和技术方法、持续体系、其他工业和(或)知识产权,在双方一致同意而制定的书面特许合同的框架和条款之内。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定义第一种包括下列三个特征1.特许经营的受特许人出售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要求达到特许人规定的质量标准(指受特许人按照特许人的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广告或其他商业象征经营商业)或出售标明特许人标记的产品或服务项目;2.特许人对受特许人企业的经营方法行使有效的控制或给予有效的协助;3.在业务开始的六个月内,受特许人要向特许人或其成员支付500或500美元以上的费用。
第二种:也包括下列三个特征:1.受特许人出售由特许人或与特许人有关的商人供应的货物或服务项目;2.特许人为受特许人找到开立账户的银行或为受特许人找到自动售货机、货物陈列架的地点或者位置,或向受特许人介绍能够办妥上述两件事的人员,3.在业务开始后的六个月内,受特许人要向特许人或其成员支付500或500美元以上的费用。
马来西亚特许经营协会定义的特许经营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之间,无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的明示的或暗示的合同或协议,据此:1.特许者授予受特许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特许者确定的特许经营体系开展经营的权利;2.特许者授予受特许者使用特许者所拥有的或与其有关的标识、商业秘密、机密信息资料或知识产权的权利,包括特许者作为任何知识产权的登记使用者或经他人许可的使用者,将其拥有的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授予受特许者;3.特许者有权在特许经营协议期限内,按照特许经营体系的要求保持对受特许者业务活动的管理;4.特许者有义务协助受特许人开展经营,包括提供资料、服务、培训以及销售、业务或技术上的支持。
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给出的定义是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还有一个要明确的概念,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根据中国原内贸部1997年印发的《连锁经营管理规范意见》,连锁经营的定义是:在商业流通领域中若干同业店铺,以共同进货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联结起来,实现服务标准化、经营专业化、管理规范化,共享规模效益的一种现代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
综合前面各国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特许经营的重点是以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对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特许经营的目的在于利用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价值,它可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连锁经营的目的在于发挥组织的规模经济效应,它只是管理学的分支之一。
二、发达国家的特许经营法规
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只有10年左右,而在美国等国家已经存在了近200年,法律规范的完备性自然不可同日而语。我们以日本、美国和韩国为例,分析比较特许经营的法律,以求对我国的法律发展有所借鉴。
(一)日本:日本没有关于特许经营的专门立法,有关特许经营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小零售业振兴法》及其《实施规则》、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禁止垄断法在加盟连锁事业方面的规定》(以下称为《加盟连锁指导方针》)。此外,日本连锁经营协会颁布了《自主准则》,对需要披露的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的要点做了规定,《自主准则》仅对会员企业具有约束力。
(二)美国:美国现在已形成了一套完整严密的法律体系,1971年美国加州颁布了《特许经营投资法》,1979年美国联邦改府颁布了《联邦贸易法规》,对特许连锁经营的资格、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美国的特许连锁中介组织有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各种特许连锁经营协会等,它们在特许连锁的经营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如特许连锁协会,一方面能加强相互的合作协调,以行业的整体形象面对公众、政府,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行业自律,减少成员的不规范经营行为,使特许连锁健康发展。
(三)韩国:韩国特许经营的法律分为三个层次。
1.产业资源部是包括特许经营在内的流通物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产资部下设流通物流课,具体负责流通物流相关业务,按照《流通产业发展法》的规定,促进流通物流产业发展,制定流通产业发展政策和计划,支持流通物流业的信息化和国际交流。
2.中小企业厅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部门,为包括中小连锁经营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并根据相关法规评选“优秀连锁经营企业”。
3.韩国特许经营协会作为特许经营行业协会组织,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需要提出立法和政策建议,制定行业自律规章,协调解决行业纷争,致力于品牌的国际化和海外投资。
协会根据《特许经营公平交易法》下设解决特许经营行业纠纷的法定机构――
特许经营纠纷协调委员会。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国家公平交易委员会的委托协调解决特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行业纠纷。纠纷协调委员会由公益代表3人、加盟总部代表3人、加盟店代表3人共9人组成。
三、特许经营中的商标
在特许经营中商标无疑是保护的重点和核心,商标根据特许合同规定的范围、使用方式等,被分为三种许可方式:1.独占许可;2.排他许可;3.普通许可。无论是哪一种许可方式,对商标的使用都是确定的。因为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它不但是商品(服务)的象征而且包涵了商品(服务)的信誉和质量保证。商标是一个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有些商标所蕴涵的价值甚至超过固定资本的总额,甚至可以说是特许经营的命脉。无论是特许人还是被特许人在商标受到侵害时,利益都会受到损害。所以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权利义务进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一)特许人对商标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只有短短10年的历史,许多知名品牌由于对特许经营不了解或者贪图眼前利益,造成自己的品牌信誉受到严重损害,具有代表性的是天津“狗不理”品牌。“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在特许经营初期,不经考察随意许可,只需交纳一定数额的“牌匾费”便可签订长期特许合同,而不加以培训管理。导致这个上百年的老字号效益与日俱下。最后不得不出重金收回特许经营权,改为直营连锁方式挽回声誉。这个深刻的例子给我们带来的教训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下面就对特许人如何正确使用自己的权利以及特许人具有那些权利做一分析。
1.特许人应当承担对商标侵害的诉讼义务和维护自己商标的权利。作为商标持有人的特许人,在使用其商标后,其在商标上的权利即告“穷竭”,权利人无权干预此商品流向何处。但是对各种非法使用其商标的行为仍有诉讼的权利。
特许经营有其特殊性,首先,特许人应当合理的获取商标,保证被特许人所获得的商标权利是无瑕疵的,即特许人不但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注册义务,而且保证自己是合法的商标持有人。典型案例见2001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判决:1991年哈尔滨有一家以“黑天鹅”为商标发展食品、广告等一体的集团公司,并于1993年申请注册。而实际上早在1989年,广州的一家饺子馆,便以“黑天鹅”为商标进行经营,并许可他人使用“黑天鹅”商标进行特许经营,但一直未进行注册。广州市中院判决哈尔滨公司胜诉,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对商标的管理采取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而非使用在先。所以广州的“黑天鹅”只能自己承担损失。由于未进行正式的登记即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特许人还要承担被特许人的损失。不但如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以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的相关规定,特许经营无疑需要许可他人使用商标,所以特许人有义务备案并帮助被特许人处理商标使用的相关事宜。
其次,特许人应当于被特许人在合同中约定,维护商标的责任分配并且积极维护其商标权利。当被特许人进行商品(服务)活动时,可能其区域会出现侵害其商标的行为,而该行为可能并未直接影响到特许人的经营,使其怠于行使其权利。此时受直接侵害的被特许人应当督促特许人行使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被特许人有权获得损失赔偿。
2.特许人应当对被特许人使用商标经营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被特许人进行培训。根据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不但是权利也是义务。由于被特许人使用的是特许人的商标,所以特许人要对使用其商标的商品(服务)负责,并且要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统一进行广告宣传,保证商标的合理使用。同时要防止被特许人随意许可他人使用和以次充好、粗制滥造、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视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由此可见,被特许人的行为不但会导致自己被处罚,更有甚者可能会造成特许人和其他被特许人丧失商标的严重后果。
(二)特许人在商标使用中的权利义务
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处于劣势地位,特许人无论是在信息、经济实力等方面都比被特许人有明显的优势。许多不法分子利用特许经营进行诈骗和商业欺诈行为,更加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在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专章规定了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特许人披露包括商标情况在内的9项内容。并明确提出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发达国家认为信息披露只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合同为主的原则并不一致,甚至是相反的。可是由于实践中双方的不平地位,信息披露制度仍然是合理的。在我国目前以及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对信息的公开透明化和诚信的程度情况来看,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当然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期间不但有要求使用商标、培训等权利,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1.被特许人在特许人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转让其特许合同。因为特许合同是建立在人身信任和品牌信任基础上的民商事合同,可是由于商业行为的不可确定性,特许人和被特许人都有可能转让其权利义务,在特许合同不发生改变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其转让。
2.被特许人可以转让其特许合同,但是不得自行许可他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特许人是商标的持有人,他允许被特许人使用商标是基于彼此信任关系。被特许人只能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商标,其无权处分自己不具有的权利。被特许人越权处分商标权利,不但没有给特许人带来利益,而且会给特许人带来额外的风险和负担,甚至会给特许人带来损害,所以是应当被禁止的。
特许经营权范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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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________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方法规名称),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市签署本协议。
1.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该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2、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和_________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1.3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3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4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5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6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7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8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
2.9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_________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_________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_________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10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1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2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3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
3.2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9.4条规定的义务。
履约保函金额_____________。(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用户数、用气量和用气性质等当地具体情况由协议双方商定。)
3.3特许经营权期限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4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_________现行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止;北起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止。乙方不得擅自扩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附件三、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图示)
3.5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业务范围:_________(包括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并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等。)
3.6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7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3)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
4.2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_________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资谁所有;
特许经营权范文6
一、BOT项目的特点
BOT项目的特点主要包括:(1)BOT项目实质是一种融资项目。政府利用在公共设施建设亡的垄断经营权筹集资金,投资者只考虑项目的现金流和收益是否可以抵偿投入资金,投资者收益取决于项目本身的效益;(2)BOT项目是一种特许权项目。BOT投资的标的或项目一般属于应由政府部门承担建设和经营的特定基础设施,如港口、机场、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电力等。如果没有政府特许,投资者不可能涉足这些公共设施政府专营垄断领域。因此,政府以特许协议的方式授予投资者特许权,实际是将原本只属于政府的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暂时转让给BOT项目投资者经营,但政府拥有终极所有权;(3)特许权期限届满,BOT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由于在特许权期限内,投资者已回收投资并赚得利润。所以,BOT项目终结时不需要进行清算,而是由政府直接收回特许权,并全部无偿地收回整个项目,包括该项目约定移交涉及的全部硬件设施;(4)目前我国BOT项目的特许权合同基本上都是行政合同,并且定价、经营形式等企业没有完全的自,在项目的特许权合同中,大多对项目建成后的收费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且还规定了项目的特许权期限,有的还规定了项目的经营方式。
二、BOT项目的资产属性分析
目前对该业务的资产属性定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作为长期投资处理。此观点认为BOT项目是一项投资行为,是企业让渡某项资产以换取另一项资产,企业在项目的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经营和收益权,对项目具有控制能力;(2)作为长期应收款(债权)处理。此观点认为投资者在BOT项目上的投入视为对政府的债权,需要用项目营运期间的收益来抵偿;(3)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此观点认为项目设施是项目运营的主体,BOT项目设施本身是有实物形态的,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4)作为无形资产处理。此观点认为特许经营权是无实物形态的,按其特许经营权的本质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这些争议的存在,造成了实务处理的混乱,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因此,有必要对BOT项目的资产属性形成共识。从BOT项目的实质和特点来看,笔者认为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更能反映BOT项目的本质。原因是:
(1)基本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这是因为:第一,企业能够拥有或控制的只是特许经营的权力。BOT项目所涉及的有形资产通常可使用年限很长,而特许经营期则相对较短,并且在特许经营期满需无偿移交政府,因此,企业实际上能够拥有或控制的只是特许经营期间的权力,而并不是有形资产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第二,BOT项目的实质是没有实物形态的特许经营权,从表面看,BOT项目实体部分是具有实物形态的有形资产,而实际上,对具有实物形态的设施的投资是为了取得特许经营权,即有形资产是取得无形权力的必要条件,也就是为取得无形的特许经营权所付出的必要成本。这恰好反应了无形资产的一个重要特征:不能与特定企业或企业的有形资产分离,它的存在及其价值一般是以与有形资产相结合为前提。因此,BOT项目实质的因果关系是投资一定的有形资产为了取得相应的特许权利,第三,BOT项月的特许经营权具有可辨认性。BOT项目的核心――特许经营权源自投资者与政府签订的特定合同,投资者实际获得的是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而这种特许经营权的可辨认性正是源于与其相关的、合同规定的、期满应移交的有形资产。
(2)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这是因为:第一,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由于BOT项目的目的是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大型建设项目资金紧张的矛盾,同时也使投资者获取合理回报。因此,在特许经营权期间,只要投资者的经营是在政府的监督和调控之下,通常可以认为与该特许权有关的收入是比较可能流入投资者的。第二,与特许经营权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入的概率和数量具有不确定性。首先,按照合同规定,BOT项目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一般占该项目的大部分乃至绝大部分。如果按照持股比例,应该对该项目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响,然而,BOT项目受行政影响较大,即使在特许经营权期间,项目的控制权始终由政府掌握,其特许权经营也有诸多限制,尤其是在定价和经营方式上,这势必会增加“有关经济利益流入”的不确定性。其次,基于公共设施服务的垄断经营性质,政府会在国民利益和投资者合理收益之间寻求平衡点;并且可能在特殊时期采用特殊方法进行干预。因此,特许权经营收入的数量受市场因素和行政因素的共同影响,收入的数量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些都说明了无形资产的另一个重要特征:预期未来经济效益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第三,BOT项目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虽然BOT项目的实质是无形的特许经营权,但是它的成本仍然是能够可靠计量的。其成本不是投资者投入的所有资金,而是与特许经营权有关的、紧密联系的投入。这些成本通常参考合同规定的移交范围来确定,因为这些投入与特许经营权密切相关,没有特许经营权,投资者也许不会或不可能进行这样的投资,并且,特许经营期满后;这些资产必须无偿移交政府。
三、BOT项目的会计核算
BOT项目包括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经营和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两种经营方式。对于非专门项目公司经营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1)初始计量。BOT项目在建设期主要有两种建设方式:自行施工和外包施工。自行施工可归入“在建工程”核算,建成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入“无形资产”;外包施工可按建造合同处理,竣工验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入“无形资产”。要注意的是,须考虑合同规定的移交范围来确定应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属于移交范围的设施及其不可分割、或分割后无独立价值的附属物均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不属于移交范围,能与移交设施分离,且分离后具有独立价值的设施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2)后续计量。非专门项目公司的经营方式中BOT项目可以是“主营业务”也可以是“其他业务”,相应的收入和支出应相应计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中核算。此外,BOT项目在运营期可能会增减一些设备,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不属于BOT项目设备或其附属设备,而属于与营运有关的设备,即不属于移交范围设施;另乙类是属于BOT项目设备或其附属设备,即属于移交范围设施。第一类设备的增减应视同公司自有资产的增减,按各自的资产属性:遵循“存货”、“固定资产”核算。第二类设备的增减,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BOT设施中有些设备的使用寿命短于特许经营期,如果这些设备报废造成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减少,可以通过“无形资产减值”进行核算。而对原有设备更新、维修,或增加设备以维持该项目经营的支出涉及到该项资产的价值,最终要无偿移交,并且经营公司吏关注的是投资的收回,所以这些支出只能在剩余的特许经营期内摊销。因此,这些支出可以看作是“为维持特许经营权而发生的必要支出”,如果发生的金额不大可以直接费用化,如果发生数额较大,可考虑列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剩余的特许经营期内合理分摊。(3)摊销,BOT项目摊销时应考虑实际情况和投入资金的收回。摊销年限应以特许权经营期为限,一般不应长于特许经营期。由于“无形资产”的摊销不需要考虑净残值,所以特许经营期满将BOT项目无偿移交时,不存在残值与无偿移交的冲突。(4)BOT项目的移交。由于在特许经营期已经将列入“无形资产”的移交设施进行分期摊销且残值为零,因而只要进行实务移交即可,不需作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