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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范文1
[摘要]文章介绍了法律事务专业以培养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和应用技能,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为目标,濮阳职
>>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内容与运行保障 论高职高专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完善 论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改革 论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改革研究 浅论怀特海教育节奏理论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民法教学中的运用 论项目教学法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婚姻家庭法课程中的应用 如何提升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 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教育的创新研究 浅析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行动能力培养 高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困境与对策研究 高职社区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途径研究 项目教学法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浅探 论模拟法律事务教学的认知论基础 法律事务专业采用模拟法庭进行毕业考核的具体方案及题目设计 高职法律院校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 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构建 法律事务优势专业建设问题与对策研究 浅论企业法律事务的职责特点及功能 基层央行法律事务工作存在的难点及建议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2009-03-18.
[2]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的通知(教高[2004]3号)[Z].2004-10-19.
[3]教育部高教司.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Z].2006-11-16.
[4]赵晓丹.高职法律教学改革探讨[J].时代教育:教育教学,2011(4).
法律事务专业范文2
关键词: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环节;思考
随着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理应做出修订,以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目前,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的问题,重理论,轻实践的矛盾仍然突出,如何构建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课程实践教学,在教学中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是考量法律事务专业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关键所在,也是提高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的规格需求。
一、法律事务专业课程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从教师角度来说,思想认识不高
目前,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要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就必须培养学生适应社会的实践能力。但在实际教学中,部分教师仍然按照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思路在传授知识,重理论,轻实践,或为了讲课而讲课,根本就没有实践教学之说。课程设计即便有实践环节,但落实不够,或者偷工减料,以讲授代替实践。从教师本身来说,大多数教师都是从学校到学校,虽说学历、理论程度较高,缺乏实践操作经验,不能很好的指导学生实践。
(二)课程设置不够合理,实践环节少
目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课程设置存在“本科化”现象依然存在,在强调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的同时,整个课程设置大方向和本科法学专业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本科开设的专业和核心课,高职高专照样有,教师在讲授中面面俱到,对教学内容驾驭不够,甚至出现讲了一学期的课,学生什么都不知道的尴尬现象,职业教育不够突出。另外,高职院校大部分把实习实训安排在大三,时间短,专业不够对口。在此阶段,学生为就业到处奔波,根本无暇顾及实训实习这些事情,必然导致实践环节达不到量的要求,质也就无从谈起。较少开设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绝大多数毕业生从事与法律无关的工作甚至面临失业。
(三)实践教学不能得到有应有的支持
建设设施比较齐全,规格高、配套完善的实习实训基地是落实实践教学环节的最重要的环节。实践教学建设环节设计的部门多,范围广,这就要求相关部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不论在校内还是在校外开展实习实训,都离不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就校内来说,要建立自己本专业的实训实验室,进行科学规划,改造升级完善现有实训室,提高使用效率,发挥最大作用。就校外来说,实训实习基地的建设滞后,形式主义严重,需要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相互的协调,比如司法系统、律所、街道社区等部门的大力支持,是学生实践教学能够顺利进行。
(四))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不够完备
制定和完善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等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工作规范,加强对实验、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检查和考核。把教师开展实践教学的情况作为主要内容纳入教师教学考核的范围内。
二、法律事务专业课程实践教学问题的解决办法与思路
(一)树立鲜明指导思想,坚决落实实践教学任务
实践教学可以说千头万绪,任务繁重,但必须以社会需求和学生就业为导向,坚持以职业素质教育为主线,突出实验、实训、实习等教学环节,转变观念,整体规划实践教学工作,统筹安排实践教学资源,加大实践教学投入,加快实验实训室建设,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监控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努力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应用型、技能型高级专门人才。
(二)确定合理的教学模式
从法律职业岗位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学内容,突出实践教学的地位与作用,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为重点,采取校内教学与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从教学内容来说,理论教学坚持以"实用""够用"为原则,压缩理论、该讲的一定要讲,而且要讲清楚,讲深,讲精,强化能力素质要求。通过校内课堂教学中的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综合实训与校外到法院旁听审判,实训和集中实习,不断提高学生学生的职业能力。
(三)强化实训,夯实实践教学环节
1.加强校内实训力度
校内实训是实践能力培养最主要的主阵地,一方面要利用好校内现有的实训室,另一方面,实训内容要科学制定等。在教学方式上,采用"模擬法庭"综合实训,见习旁听审判;在教学方法上,以案例教学为主,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法规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学生作业突出实用性,鼓励学生独立分析案例,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教学手段上,采用多媒体教学和利用网络、慕课等教学,将有关作业、习题、案例等等教学文件上传QQ群,优化教学过程,提高了教学质量。
2.拓宽校外实习实训渠道
目前,高职院校校外实训渠道较窄,还不能满足学生实习实训的需求。应加强与公检法、律所、法律事务所、街道社区、司法所、乡镇、中小企业的接触与洽谈,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研究实习实训具体事项,签订协议,确定实习实训基地。
(四)培养双师型教师,提升实践能力
教师在学生实践教学中起着主导作用,要不断提升教师实践教学水平。一方面从内部优化教师配置,引进理论功底扎实,法律实务熟练的双师型教师,聘请法律工作者担任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同时,要有计划安排专职教师去法院、检察院、律所挂职进行一定时间的锻炼,提高教师处理法务的能力。
总之,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任务重,困难大,头绪多,但必须以社会需求和学生就业为导向,坚持以职业素质教育为主线,转变观念,整体规划实践教学工作,统筹安排实践教学资源,加大实践教学投入,加快实验实训室建设,深化实践教学改革,强化实践教学监控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努力培养具有创新能力的应用型、技能型高级专门人才。
参考文献:
[1] 李岚清著:《李岚清教育访谈录》,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2] 夏昌祥.高等职业教育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高等教育出版社
[3] 马东霄.黄立志.五年来我国高职高专教育实践教学体系与基地建设研究综述,第25卷 第1期2003年2月宁波大学学报 (教育科学版)
法律事务专业范文3
为了将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我于12月22日到大地人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进行了为期两个星期的实习,淄博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工作人员为我提供了一个充实自我、积累经验的机会和平台,我非常珍惜这个难得的机会并认真对待。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我遵守单位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以及人际关系方面的相处都有很深的体会。以下是在淄博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的见闻、实践和感受写下这份实习报告。
一、关于实习单位
作为淄博知名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本所已具备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法律服务的能力,包括诉讼仲裁、外商投资、公司证券、房地产、国际贸易和反倾销、尤其在外商投资、资产重组并购和房地产等业务领域拥有强大的专业背景和多年的执业经验优势,在业界及客户中享有广泛和良好的声誉。
淄博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是有一支综合素质较高、作风干练、办案认真、工作效率较高的年轻化律师队伍,以及一批长期从事司法实践的经验丰富的专家、顾问。我有幸能接触这么多优秀的法律工。并且在我的学习和日后的工作中有很大的帮助。
二、关于实习目的和实习计划
(一)实习目的
1、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
2、通过实习,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通过实习,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4、通过实习,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人思维。
(二)实习计划
1、熟悉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2、熟悉与律师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纪律;
3、熟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执业范围和执业环境;
4、掌握一般办公技能;
5、与律师接触和沟通,虚心接受指导;
6、整理卷宗、资料查询、法律文书撰写;
7、协助律师接待当事人,组织证据,开庭;
法律事务专业范文4
关键词:旅游管理专业;《导游实务》课程;教学方法
一、《导游实务》课程简介
(一)《导游实务》课程主要内容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国旅游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第一大旅游接待国和第四大旅游输出国,从而真正成为世界旅游强国。与此同时,贺州旅游业也处于一个高速发展时期,为了进一步提高国内旅游接待质量,除了加强旅游硬件设施建设外,软件建设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关键问题。尤其是战斗在一线的导游员的导游服务。导游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旅游的接待量与回头客。因此,我院开设的《导游实务》课程,旨在让学生全面掌握旅游团队导游服务流程、导游服务技巧和独立解决旅游突发事件,培养处理应急事件的能力等实际问题。
(二)《导游实务》课程在旅游专业课程中的地位
我院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创业型人才和国际型人才兼备。从人才培养目标可看出,该课程主要是集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于一体,并侧重实践操作的一门专业基础必修课。从《导游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可看出,也是一门专业核心技能课,同时还是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试的必考课程。因此,认真研究该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技巧,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并掌握导游服务的相关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是提高旅游管理专业教学质量的重要内容。
二、《导游实务》课程教学目标及要求
(一)《导游实务》课程教学目标
通过对该课程的理论学习,让学生了解导游服务在现代旅游服务行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掌握导游工作服务程序与服务技能技巧,并具备导游带团过程殊问题的处理能力和应变能力。通过本门课程的实践教学,以培养学生掌握地陪、全陪和领队工作的基本程序;能独立完成整个带团工作以及具备解决在带团过程中遇见的各种问题的知识等职业能力,使学生技术更扎实、思维更灵活、服务更到位,为学生就业奠定坚实基础。
(二)《导游实务》课程教学要求
1.理论知识教学要求
(1)了解导游服务准备知识,包括导游服务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导游服务相关知识,如旅行社知识、饭店知识、入出境知识、交通知识、卫生保健知识、礼貌礼节常识等;
(2)熟悉并掌握导游服务流程及标准,包括旅游团队导游服务程序与服务质量;
(3)熟练掌握导游带团技能技巧,包括导游人员的带团技能和方法、导游语言运用能力以及导游技巧;
(4)能够独立处理旅游突发问题与事故,包括对事故的预防、处理能力的培养、对旅游者特殊要求及越轨言行的处理能力、对重点旅游者的接待和服务能力的培养。
2.实践知识教学
(1)熟练掌握导游服务规程,包括地陪和全陪服务规程;非团队服务规程,设计模拟场景进行训练;
(2)掌握组织技能,包括组织方法和控团技能;
(3)掌握交际与协作技能,达到能与不同类型的游客和导游协作集体相处和共事的目的;
(4)熟练掌握导游讲解技能,采用不同的讲解方法对贺州必考的景点分别进行讲解;
(5)熟练掌握游客个别要求的处理,分别就游客在餐饮、住宿、娱乐及自由活动等个别要求进行模拟练习;
(6)问题和事故的预防与处理,按八种不同的问题和事故等设计模拟场景进行训练。
三、《导游实务》课程主要教学方法
要达到《导游实务》课程教学目标和教学要求,就要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从而提高旅游管理专业的课堂教学效果。
(一)理论课教学方法
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方法,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鼓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此类教学法主要用于导游语言艺术、导游带团技巧、事故处理、导游辞创新等内容的教学。通过分析各种案例,让学生掌握带团的技巧、处理问题的方法及创新导游辞等。例如,在讲授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章节的误机(车、船)的内容时,通常使用的就是案例教学法,教师首先展示案例,其次学习小组进行课堂讨论,得出初步结果,向教师公布本小组讨论的结果。随后教师对案例进行分析,公布结果。学生将自己分析的结果和教师的进行对比学习,查漏补缺,从而能较快地掌握本知识点。例如:某年某旅游团将于10月17日下午17:40乘火车离开A地到E市旅游,下午16:00时地陪导游人员带旅游团到购物中心购物,到16:40时发现少了两名游客,地陪让全陪和领队等候自己去找走失的旅游者,致使时间延误,没有赶上火车。提问:1.分析地陪导游员的错误有哪些?2.游客因时间延误没有赶上火车,地陪应该采取哪些措施解决问题?教师由案例引出事故的名称,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然后得出处理的步骤,最后讲授如何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样学生学起来很轻松,操作起来也不乏力,课堂掌握效果较好。
法律事务专业范文5
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的范畴及其特点
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的范畴应该从业务范围、法律特征来界定,大体涉及如下:网络法学,具体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网络法学;民法学,具体包括储蓄业务、贷款业务等;诉讼法学,具体包括资产保全、不良贷款处置等业务;商经法学,具体包括公司法人治理、票据等业务;行政法学,主要包括外部监管法律法规。纵观这些管理的范畴,结合笔者实践体会,农商行法律事务的特点如下:一是主体突出,农商行法律事务主要集中在资产保全、合同管理这些领域,由于这些是农商行不可回避的法律事务,也成了法律事务的主战场。二是新型法律领域呈现,伴随电子银行等业务的发展,其中涉及的新型法律领域逐渐显露。三是法律事务过多依赖上级的制度流程,因为农商行许多制度流程都是省联社统一制定,好处是避免农商行投入不必要的精力处理这些问题,但也造成了一些农商行对法律事务的不重视,认为制度流程有现成的模式,无法律风险,不必过多关注法律事务。
农商行面临的法律风险简析
法律事务管理的实质是控制法律风险发生,让农商行业务发展始终处于合法性环境,能对潜在法律风险进行有效控制,这里简要分析农商行法律风险类型:一是内部制度流程的适法性问题,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操作流程、产品设计不严谨导致违规性问题。二是内部管理缺位导致员工违法性操作,诸如冒名借款、虚假签字等现象。三是外部欺诈时有发生,如合同欺诈,交易对方设计繁缛的条款,其中布置欺诈陷阱,获取非法目的。四是行政不当干预阻碍农商行依法行权,如在资产保全处置时,个别行政等部门非法干预司法,阻碍农商行依法维权。五是制度滞后于法律,导致违法风险发生,广义上的法律不断变化,一旦未能及时识别外部法律法规,极有可能导致业务违规的发生。因此,如果说法律事务是张网的话,这些法律风险无疑是条条准备漏网的鱼,如何编制好网成为当然的话题。
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的方式
就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的方式而言,大体有如下几种:一是外包制,聘请律师全权处理法律事务;二是专职公司律师制,重金引进律师,实行全日制坐班工作制;三是专兼职结合制,一部分法律事务交由法律专业员工处理,一部分较难的部分交给外聘律师处理。这几种管理模式需客观分析:首先,对于有充足人才储备的农商行,培养自己优秀的法律人才,承担主要法律事务是比较好的,因为绝大部分农商行这些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人才储备充沛,可以谋求组建自己的法律事务团队,这可对上文所述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的管控,避免外包制在管理与要求上不能做到完全为我所用的缺陷;其次,对于一些人才储备不足或是业务规模很小的农商行,一时无法组建自身的法律事务团队,宜采用专兼职相结合的模式,让自身的法律员工与外聘律师充分配合,处理法律事务;最后,对全权实行外包制的农商行,一定要注重对其的管理问题,抓好对外聘律师的管理,防止一些法律事务的缺位,如对银行业监管规定的识别,毕竟在一些县城很少有律师关注银行领域的规章规定。
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的建议
一是从思想上充分认识法律事务的重要性,这需农商行领导在战略层面充分认识法律事务的重要性,法律事务虽不直接创造效益,但是一旦发生法律风险,损失往往是惊人的,所引起的社会负面形象更是无法挽回。
二是从组织架构上明确切合自身的管理方式。大型银行一般有独立的法律事务部,如工商银行,农商行不必一步到位,关键要找准自身的定位、自身的需求。目前,农商行涉及法律事务的部分大体有两个:合规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合规管理部负责法律合同审查、法律知识培训、外部法律法规识别等工作,资产保全部一般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全行资产的管理,其中不良资产处置由于涉及司法诉讼等法律工作,其法律事务比较繁重。在此笔者建议有能力组建自身法律专业团队的农商行成立专门的法律合规部,吸收不良资产处置的职能,统一行使全行法律事务事务。
三是制度上理清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范围。很多农商行认为法律事务就是审审合同、打打官司,这只点出法律事务的一部分,并非全部。农商行应该充分审视自身业务,借鉴先进同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厘清本行法律事务需要做什么、相关人员的职责及分工怎么安排、工作流程是什么,这样从微观管理层面保证农商行法律事务管理的有条不紊。
法律事务专业范文6
第二条县政府设立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县政府及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县政府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受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委托,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受县政府指派,对本县区域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件参与调查或者协调处理。
(五)为政府行政工作提供专项法律论证及法律咨询。
(六)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律事务作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为县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并负责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四条县政府授权法律顾问室处理涉及应诉、上诉、查封、冻结等相关法律事项,所需法律文件需要县长签发的,由法律顾问室提出请示,按程序送签。
法律顾问室受县政府的委托处理法律事务,使用“县人民政府法律事务专用章”。
第五条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处理涉及金额巨大或影响重大的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室承担。县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办理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并按法律顾问室的要求配合。
前款所称金额巨大的法律事务,是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
第六条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以及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应当报送法律顾问室备案。
第七条县政府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室从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从事的律师、审判、仲裁、法律教学、法律研究等领域享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专业人士中聘请。
县政府法律顾问任期1-3年,可连聘连任。法律顾问室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续聘或者解聘。
第八条法律顾问室根据需要可以聘用法律助理。
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用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咨询、调查取证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第九条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从事审判、规划、国土资源、科技、金融、卫生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各方面意见。
第十条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按下列规定出庭:
(一)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
(二)一般性行政应诉案件,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出庭,但每年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数量不得少于2件(总数少于2件的为案件总数);
(三)争议金额巨大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案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第十一条县政府法律事务所需法律顾问费用,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法律事务所需法律顾问费用按一定基数支付,由财政代扣代缴;办案经费由办案单位承担。法律顾问费用由政府法律顾问室统一管理,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各乡镇(区)、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权益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参加清算、破产程序的;
(二)超过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时效、时限而不依法主张权利的;
(三)不积极采取措施维护权利、保存原始证据的;
(四)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未经法定程序或者不经法律论证而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