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欺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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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欺诈范文1

1.“信用”是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基于银行信用而设置的。具体是指银行通过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单据“单单相符且单证一致”的前提下,开证行承兑或议付给款项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员。在信用证内,作为第一付款人,开证行独立承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责任。此项制度的缺陷在于:开证行只审理表面不审理实质,若开证行由于卖方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而适当地将自己的第一付款义务进行履行。与此同时,买方未能根据约定赎当,会导致银行无法收回卖方支付的付款,银行便会有经济损失产生。这种情形通常出现于买方与卖方串通的情况下。

2.信用证具有独立性

信用证虽是依据双方买卖合同而开立,但是一经开立便生效,即可立即执行。而这一独立性特点也为买卖双方合同的全面履行埋下了隐患。就卖方而言,根据合同规定将货物提交以后,即称之为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有的时候卖方往往会因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而遭到银行的拒付。在此种情形下,除非买方向银行作出放弃不符点的要求,否则,卖方就仅能拼接买方合同的规定,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将货物退还,而无法在信用证对买方进行任何要求的提出。对于买方来说,一旦银行收到“单单相符且单证一致”的单据,那么银行即可根据信用证将无条件支付货款进行规定,而不论合同是否得到确切、实际的履行。因此,一旦卖方未能对合同进行全面履行,则买方只能根据买卖合同的相关要求向卖方提出要求,而不能在信用证的基础上对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浅析进口商在信用证欺诈下的风险与防范

3.信用证必须严格相符

信用证必须在单证一致、单单相符的情况下付款,由此可见其支付方式是依据单证的表面一致性而确认付款。根据UCP600第5条的规定,作为第一付款人,银行在支付货款时,只需要对单据的表面特征进行审核,例如:内容、数量是否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其次,观察不同单据呈现出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因此,只要从单据表面上看,已经完全一致了,银行就必须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而这一仅凭单证表面一致付款的特点,也会给合同相对方留下一些可趁之机。若卖方将单据提供至银行后负荷信用证的要求,但在实际上单据并非据实而来,一旦银行凭单据付款,买方则可能出现无法提到货物、未能根据提货时间或提到的获取无法满足买卖合同内容的现象发生。

二、进口商遭受信用证欺诈,影响网络安全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目前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口商信用证项下遭受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包含以下三种类型。

(一)伪造单据,有单无货

此种情形是指出口商在根本没有发货的情况下,通过伪造信用证项下需要的全部单据,从而达到骗取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资金的行为。作为目前最为盛行的一种进口信用证欺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途径:承运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相互勾结、预借提单、倒签提单、通过保函对清洁提单换取或受益人直接对提单实施凭空伪造等行为导致欺诈现象发生,致使开证申请人凭借提单根本无法提到货物,由此造成各项损失。

(二)伪造单据,有质无量

此种情形是指出口商在发货时,尽管货物本身的质量合格,但数量短缺。通常的手段是出口商通过对伪造单据的利用或海上截货的方法,严重减少货物到港后的数量,此时,受益人根据与信用证条款规定的一直单据,达到开证行或进口商全部货款被骗取的目的。该类有质无量的进口信用证欺诈表型类型偶尔核查算你狠,有一定的隐蔽性存在,一般在开证行和开证申请人费用支付完以后,开证申请人咋凭单提货时才会发现问题,因此对于进口商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

(三)伪造单据,有货无质

此种情形是指出口商在发货时,通过伪造单据,将原本质量不合格的货物全部标注合格,造成货物无法顺利通关,进口商无法顺利提到货,而此时出口商却可以凭单据符合信用证项下规定而得到开证行的付款。这是相对隐蔽的一种信用证欺诈类型,因为在进口商提取货物之前或者是货物到目的港后报关商检之前,进口商基本上是无法预知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的,而等到进口商付款赎单后,才有机会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此时进口商就不能凭借信用证来救济,只能依据买卖合同通过诉讼等来解决。这种类型的信用证欺诈通常发生在某些限制进口的大宗商品交易中,一般情况下进口国规定对此类商品进行控制,未达到国家标准的严禁通关,故一旦进口商遭遇此种类型的欺诈,那么结果往往就是钱财两空。

三、进口商交易中可采取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贸易结算方式,虽然基于银行的信用而给贸易双方增加了信任度和收款保障,但基于信用证的独立性,银行作为付款人只审单据表面不审实质,故不太可能最大限度的控制欺诈的发生。要防止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开证申请人是否审慎。因此,要做到降低信用证欺诈风险,开证申请人应加强自身审慎能力,与银行相互配合,最大限度的做好防范。以下几点可供国内进口商即买方参考,具体措施如下。

(一)慎重选择交易伙伴

对买方来说,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充分了解对方的资信,做好相关资信调查工作,选择资信良好的贸易商作为交易伙伴,确保对方客户具备应有的履约能力,并能诚实守信地履约。

(二)谨慎选择结算方式

进口商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选择结算方式,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信用证的种类。首先,就进口商来讲,尽量不开立信用证转让,避免信用证被不法贸易商获取,同时尽可能对已方有利的贸易术语进行运用,例如:进口商尽可能对F组贸易属于进行选择,便于对货运的进程实施有效控制。就开证行来讲,其若能协助客户对贸易结算方式进行合理选择,对合同条款实施妥善拟定,不仅能对已方客户的利益实施有利保护,赢得客户的信任,而且还能降低银行结算业务风险。其次,作为进口商,应尽量选择对己方有利的信用证付款方式。就我国目前的国际贸易实践来讲,开出的议付信用证居多。相比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延期付款信用证而言,议付信用证侧重保护的是银行(议付行)的利益。因此,如果以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的角度出发,开立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延期付款信用证是较为有利的。

(三)迅速展开自我救济

进口商一旦发现受益人有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意图,就必须迅速与开证行取得联系,共商制定对策。如果此时议付行声称自己已经善意议付了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我们应该要求议付行对自己议付行为进行举证,只有其能证明其确实提供给了客户入账的真实有效的会计凭证,那么我们才能议付行确实进行了议付。同时,作为信用证票据的正当持票人,只有在票据的取得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得到信用证司法解释的保护。那么我们也可以通过议付行是否在汇票后作出正确的背书行为来判定其是否为善意持票人。因为按照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开证行不能以信用证欺诈为由对抗善意持票人。由此可见,出口商在信用证结算中可通过汇票和汇票的背书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因此这一点应引起进口商的注意,提醒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尽量避免开立带汇票的信用证。

四、结语

防欺诈范文2

然而,网络虽帮助中小企业创造神话,但由于中小企业对电子商务了解不够深、诚信缺失等问题,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中小企业如何防范此类骗局”、“骗子是这样忽悠中小企业”、“招商企业有95%是准骗子”等太多案例让人望而却步。

是谁在伤害中小企业对互联网的热情?是谁在减退中小企业对网络的信任?

伴随着大量网上购物行为的发生,网上欺诈活动也日益猖獗,犯罪分子往往通过虚假的网站、华丽的页面、超低的价格、伪造的证件,大肆骗取钱财。

网络经济的虚拟性,使得鱼目混珠、泥沙俱下的情况很难避免。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识别网络骗局,保护自身权益,成为广大中小企业关注的焦点。对此,针对网站卖家,电子商务专家教您几招防网络欺诈。

一、检查资质

检查网站是否具有合法的ICP证及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规定,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网站如属经营性网站,必须申请ICP许可证。取得该许可证的条件包括具有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等。各地工商部门也提供了网站的资质证明,比如北京市工商局给备案网站提供了“红盾”标识,上海市工商局给备案网站提供了“企业营业执照认证”标识。以上标识都能连接到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上,并可提供信息核实。

二、检查网站有没有公布详细的经营地址和电话号码

一般来说,正规的经营网站都会公布自己的经营地址、固定电话号码等信息,供客户联系。

三、检查网站是否提供实名登记的联系方式

1.手机。目前,电信运营商提供的不用经过实名登记的电话号码主要是预付费手机,欺诈性网站多提供以上联系方式。如,某网站提供“销售热线:0136-6130XXXX 地址:深圳市XX街XX号”,该热线有两点可疑,一是将手机写成固定电话的方式,试图让人误以为是固定电话,拨打该手机时往往是可以打通的;二是手机所在地址与网站提供的地址不同,通过输入号码段1366130查询,该手机为北京的移动神州行卡。

2.小灵通。由于小灵通的号码段与固定电话一样,并未实施实名登记制度,难以通过网络来进行查询,建议不妨通过拨打区号所属114台进行咨询,即可知该号码是固定电话号码还是小灵通号码。

3.E-mail。作为有实力的购物网站,联系E-mail中的“@”后缀与其域名往往是一致的,而不会使用公众常用的免费邮箱。

四、检查付款方式

有些网站的支付方式限定为个人银行卡转账,不接受邮局汇款和网上支付。遇到这种情况也一定要慎重。因为通过邮局汇款需要收款人的联系地址;通过网上支付时,网络银行对交易过程有详细的记录,一旦发生诈骗,公安部门较容易追查。因此,部分虚假网站的支付方式就限定为个人银行卡转账以降低其风险,而这些个人银行卡往往都是通过虚假证件办理的,难以进一步追查。

防欺诈范文3

天气凉爽了,但许多人却犯困、精神疲乏。这是因为经过持续高温的夏天,人一直处于亢奋状态,出现脾气暴躁、容易发火等“情绪中暑”状况。到了立秋前后,随着天气渐渐凉快,人也从过激情绪中调整过来,这时就容易因身体能量消耗过多,而出现疲软、困乏等状况,严重者会影响正常生活。

为摆脱这种“情绪疲软”状态,最好能保持充足睡眠,尽量争取在晚上10点前入睡;要早睡早起,早晨如能提前进入储备状态,就能防止一上班就犯困;中午适当“充充电”,小睡10~30分钟可化解困顿情绪。在饮食上,最好吃清淡些,油腻食物会在体内产生酸性物质,加深困倦;要多吃水果、多喝水,最好是喝绿茶,提神效果远比咖啡好。此外,这种困乏状态和人体缺氧也有关,因此,可在室内放些绿色植物,如吊兰、橡皮树、文竹等,能释放氧气、调节室内空气。

秋天莫伤感

一阵秋风起,落叶四处飘,每每此时,一些中老年人,身临草枯叶落的秋天,心中常有凄凉、苦闷、垂暮之感,易诱发消沉心理。

为什么秋季里有些人容易伤感呢?现代医学研究证明,在人体大脑底部,有一种叫“松果体”的腺体,它能够分泌“褪黑素”。这种激素能促进睡眠,但分泌过盛也容易使人抑郁,气温的变化对其分泌会产生间接影响,尤其是在冷热交替的换季时节。

中医学认为,人体的五脏六腑、七情六欲与五行学说和四季变化有着相应的联系。以五行学说中“金、木、水、火、土”的“金”为例:五脏中的“肺”属金,七情中的“悲”属金,四季中的“秋”也属金。因此在秋天,尤其是秋雨连绵的日子里,人们除了容易“秋燥”,有时也容易产生伤感的情绪。

此外,“一场秋雨一场寒”。气温的骤然下降,会使人体新陈代谢和生理机能均受到抑制,导致内分泌功能紊乱,进而使情绪低落,注意力难以集中,甚至还会出现心慌、多梦、失眠等一系列症状,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低温抑郁症”。

预防“悲秋”最有效的方法是心理调节,保持乐观情绪,切莫“秋雨晴时泪不晴”地自寻烦恼。秋天,乃“不是春光,胜似春光”的大好季节,是收获的季节,大可不必自寻烦恼。

饮食滋养好心情

早餐一定要吃,尽可能食用牛奶、蛋、水果,补充蛋白质和钙质的摄取量,以增强耐力与意志力,经常不吃早餐的人,不但无精打采而且意志力也较薄弱。

注重养心和养肝,多喝玫瑰花茶或茶、莲子茶,因为它们有清肝解郁的作用,长期喝对于抑郁很有帮助。

多吃莲藕、莲子、小麦、甘草、红枣、龙眼等,这些食物有养心安神的作用,对焦虑、抑郁很有帮助。核桃、鱼类等含有较多磷质,也会帮人们消除抑郁。

克服情绪低落

(1)参加锻炼:体育锻炼能使人体产生一系列的化学变化和心理变化,较适宜的运动项目有慢跑、户外散步、跳舞、游泳、打太极拳等。

(2)改善营养:维生素B有助于改善情绪,这样的食品有全麦面包、蔬菜、鸡蛋等。

(3)走亲访友:找知心的、明白事理的亲友,向其倾吐心里话。

(4)乐观幻想:有些人遭受了一点挫折,凡事总往坏处想。克服的方法是,宁做乐观的幻想,不做消极的猜度。

(5)奋发工作:一旦潜心事业,把精力集中到工作上,便能使人忘记忧伤和愁苦。

防欺诈范文4

年轻人拿出几箱来分给为酒店工作的几名员工,又拿出一部分用来赠送顾客,结果还剩下了十多箱,他想便宜点卖给别人,但是这种连厂家都倒闭了的冰淇淋根本没有人要,年轻人只能用两只大冰柜存放着这些冰淇淋,却想不出究竟该如何处理才好!

一次,他店中的厨师所炸一盘刀切馒头遭到了顾客的投诉,因为刀切馒头是一种冷冻食品,要用低油温慢慢炸才行,而那位厨师在把刀切馒头下油锅时的温度太高了,导致馒头外面虽然色泽金黄,但一口咬去后,里面却还是冰的。

年轻人听完顾客的投诉后,边向顾客道歉边在心里想开了:“油锅里炸出来的刀切馒头竟然还能够是冰的?!如果这里面夹着的是冰淇淋,那不是刚刚好?”想到这里,年轻人立刻要求厨房做了一些圆形面饼,蒸好凉却后再用调羹舀一勺冰淇淋放在面饼上,然后将面饼对折捏成饺子状。

做好这些后,年轻人将包着冰淇淋的面饼放入速冻箱冷冻了起来。半天后,他尝试着将这些冰淇淋放入了油锅中炸起来,一尝,外热内冰,外酥里甜,口感竟然非常不错!年轻人把这取名为“油炸冰淇淋”写进了餐厅菜谱,奇特的称呼和良好的口味使它迅速成为了顾客们最爱吃的一道小点心!

有一次,一位走南闯北做生意的香港商人在吃了这道油炸冰淇淋后,伸起大拇指连连说好,并说他常年往返于台湾香港地区和祖国大陆各地,可从来没有吃到过这种做法的冰淇淋,这里的油炸冰淇淋算得上是绝无仅有了!

这一番话给了年轻人一个灵感:在自己的酒店里卖得再好也无法创造更大的价值,何不投资办厂大规模生产出来,让更多的酒店来都卖?主意拿定,年轻人在大半年后就办起了一座小小的油炸冰淇淋加工厂,把冷冻的半成品推向了市场,很快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

防欺诈范文5

就通常意义上的欺诈而言,是指民事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将民事欺诈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在特定的条件下,主要是以欺诈方法骗取财物的数额达到规定的金额时,将构成诈骗犯罪,这被称为刑事欺诈。

虽然特许经营也有少数刑事欺诈的案例,但特许经营欺诈主要是民事欺诈,本文将从民事欺诈的角度来探讨特许经营欺诈。

特许经营欺诈是指特许人故意告知受许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受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行为。因此,特许经营欺诈是合同欺诈,也可称为特许经营合同欺诈。因特许经营通常被称为加盟,所以也可将特许经营欺诈称为加盟欺诈。加盟欺诈无异于为受许人预设的陷阱,因此,也被形象地比喻为加盟陷阱。特许经营欺诈的构成条件包括:

(一)特许人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

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特许人明知自己告知受许人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受许人对购买特许权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特许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二)特许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特许经营欺诈行为在实践中表现为故意告知受许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受许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所谓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就是特许人故意陈述虚伪的事实,比如将自己新开发的品牌说成是国际知名特许经营品牌;所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特许人有义务向受许人如实告知某种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了特许人在签订合同前必须要向受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即告知的内容。据此,信息披露义务是法定义务,特许人必须履行。

(三)受许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作出了加盟的意思表示

由于特许人的欺诈,受许人对购买特许权做出了错误的判断,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欺诈行为是受许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发生的原因。如果并未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则不构成特许经营欺诈。

在实践中,特许经营欺诈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一是以骗取加盟费用为目的的特许经营欺诈。特许人根本不具备开展特许经营的条件,没有成功经营的经验,而是以骗取加盟费为目的,在收取加盟费用后不提供也无力提供后续服务与支持,导致受许人加盟失败。这是典型的特许经营欺诈,在实践中也比较容易区分和判断。

二是特许经营模式不完善导致的特许经营欺诈。特许人虽有发展特许经营的意图,但因特许经营模式尚未完善,不具备发展或大规模发展特许经营的条件,急功近利,盲目发展。由于特许经营系统存在明显不足,不能给予受许人必要的支持与服务,而导致加盟失败。由于特许经营模式不完善,为了吸引受许人加盟,特许人往往夸大特许经营的投资收益、广告支持等情况,隐瞒特许经营系统的不足。由于真实的、虚假的情况混为一体,特许经营欺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判断是否构成特许经营欺诈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特许经营欺诈的表现方式

如上所述,特许经营欺诈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在实践中,特许人实施欺诈的手段和方法形形,往往是多种欺诈手段并存。归纳起来,特许经营欺诈的表现方式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欺诈

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要求是“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由于特许经营是经营模式的复制与交易,以特许人拥有成功的经营模式为前提,所以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主体,除应当具备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别要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具备“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等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即构成合同主体欺诈。主要表现为:特许人没有设立直营店,或者是直营店仅仅是一个用于展示的模型“样板店”,特许人没有成功经营其许可业务的业绩与经验。

(二)知识产权欺诈

特许经营(Franchise)是以知识产权许可为核心的复合型交易,其中商标权即品牌是知识产权的主要要素,受许人购买的是以品牌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化的经营模式。因此,特许人往往虚构其知识产权,以达到欺骗受许人的目的。主要表现为:伪称国外知名品牌;仿冒知名品牌;假冒专利或夸大专利的作用;谎称拥有秘方等商业秘密。

(三)经营模式欺诈

特许经营是成功的经营模式的复制,经营模式的完善与否对特许经营的成败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特许人往往片面地宣传其经营模式的优势,而回避其不足。主要表现为:将未经实践的经营模式进行特许经营;以市场分析代替实际经营情况,夸大市场需求;以特殊位置设立的店铺作为考察加盟的样板店,甚至故意做托营造生意火爆的场面。

(四)盈利欺诈

特许经营是复制成功的经营模式,因此特许经营体系(包括直营店和加盟店)的经营业绩,是投资人最为关注的。受许人购买特许权的目的,是获得投资回报。因此,特许人往往投其所好,通过夸大投资回报欺骗受许人。主要表现为:回避直营店和加盟店的实际经营业绩,而是向投资人宣传其盈利分析,以盈利分析代替经营业绩与财务报告。

(五)质量欺诈

商品质量是实现销售的根本。但是,特许人为了达到赚取利润的目的,往往向受许人销售或变相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主要表现为:向受许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的设备或产品;以特许经营的名义变相销售设备或产品。

(六)价格欺诈

利用加盟商投资心切的心理和特许人的优势地位,特许人通过价格欺诈牟取不正当利益。主要表现为:以高价向受许人销售设备或产品;要求受许人向指定供应商购买设备或产品,从供应商处收取高额佣金或回扣。

特许经营欺诈泛滥的原因

在特许经营领域出现严重的商业欺诈,有其自身特定的原因。分析这些原因,有利于帮助我们找出其中的规律,以加强立法,预防特许经营欺诈。显然,这些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特许经营行业自身的特点决定的,这些特点主要包括:

(一)特许权的复合性

特许权是一个复合性的合同标的物,一般难以量化,受许人在向特许人交付加盟费用时,很难对其获得的特许权做出检验,而是更多地依靠加盟店的经营业绩来验证特许权的质量。但是,无论法律或者合同,都不会把加盟店的经营业绩与特许权的质量直接挂钩。特许权质量的不确定性,导致了特许人的义务被虚化,受许人难以就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提出主张,司法机构也难以进行裁量。

(二)特许人获利的前置性

特许经营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受许人在购买特许权时需向特许人支付大笔的加盟费用(包括加盟费、保证金、设备与产品的购买费等),特许人可以获得较大的一次性收益,而特许人履行义务即特许权的交付与验证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特许人获利的前置性与履行义务的滞后性不仅是特许人欺诈牟利的动机,也为特许人欺诈牟利创造了客观条件。

(三)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

尽管特许权的质量是加盟成功的主要动因,但不可否认的是,加盟店的运营效果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加盟失败的原因除归结于特许权的质量之外,也包括了其他一些因素。事实上,加盟店的运营效果也不是完全由特许权的质量决定的,也包括了受许人的原因等因素。在加盟失败的结果与原因之间,很难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不能确定其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特许人可以在受许人加盟时比较安全地获得加盟收入,而不用担心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第二个方面,是受许人处于弱势地位及投资风险意识不足。

特许经营在理论上是成功的经营模式的“克隆”,因此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投资的可行性、安全性、可靠性。特别是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中,加盟创业成为创业投资的首选方式,即使要付出不菲的加盟费用。创业投资人一般都没有成熟的市场经验,也没有组织优势可言。在与拥有丰富市场经验、组织优势的特许人的交易中,无疑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也表现为信息的不对称,即受许人获得与加盟项目有关的市场信息的渠道及信息分析能力,都远远不如特许人。

受许人的这种弱势还表现在对投资风险的防范意识不足,包括对特许人签订与履行合同的能力等法律风险的防范。受许人在选择加盟项目时,主要是凭自己的感觉与商业经验来判断,而没有采取力所能及的风险防范措施,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来弥补自己在商业经验、组织资源、法律及信息不对称方面的劣势。

第三方面,是特许经营的法律体系不完善所致。

中国民事立法尚处于发展时期。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特许经营专项立法的需要更为强烈。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为代表的法律规范体系,除了法律效力等级的因素外,特许经营法律规范的不完善是特许经营欺诈泛滥的重要原因,一方面不能有效预防特许经营欺诈的产生,另一方面在特许经营欺诈发生时不能充分发挥法律救济的功能。

特许经营法律体系不完善首先表现为法律规范不健全、操作性不强和责任制度不完善。就《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而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信息披露制度普遍没有得到执行;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违规开展特许经营;进行大量虚假宣传;缺乏有效的监管体制。导致的结果是,大量企业违规开展特许经营,受许人不能通过合法有效的渠道获得信息,行业监管形同虚设,从而严重削弱了法律实施的效率,降低了违法行为人的法律风险,致使法律未能有效发挥对特许经营欺诈进行规制的功能。

前面所述的特许经营的三个特点,决定了特许经营欺诈大规模发生的规律性。前置性的利益驱动,法律责任风险的不确定,是导致特许经营欺诈泛滥的主要原因。

四、特许经营欺诈的解决方案

特许经营欺诈问题并非中国特有的现象,特许经营发展较早的国家同样也存在类似经历。各国在实践中均根据其自身国情,采取针对性措施对特许经营欺诈予以有效规制。一个成熟的特许经营市场,应该有充分的市场基础和较为完善、全面的法律体系。

特许经营欺诈作为特许经营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伴生产物,通过市场自由竞争、优胜劣汰逐步消除,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中国特许经营市场的发展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是在中国个体私营经济充分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背景下,逐步获得了快速发展的市场空间。在这一时期,由于个体私营经济竞争加剧,特许经营作为具有相对竞争力的经营模式,获得了创业投资人的青睐。不难发现,这一时期的特许经营体系基本上处于初级形态,具有一些共性的特征,集中表现在特许人获利模式的设定上:特许人以获取加盟时的一次性收益为主要目标,忽视长期收益,即收取较低的特许权使用费(通常是一个固定的低收费)。这主要反映了特许人对持续发展的信心不足、目标不明确,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不足等因素。客观上也是由于特许经营处于发展初期,受到市场的追捧,非常易于发展新的加盟商,加盟商也比较容易获得成功,导致特许人受眼前利益的驱使而自觉或不自觉地陷入盲目发展之中。不少特许人都发展过数百家的加盟店,但不能长期保持加盟关系,甚至发展为自己的竞争对手。在市场处于爆炸式增长阶段,特许人往往选择数量的扩张,而忽视质量的提高。

统计数据表明,中国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数量已经攀升至世界第一位,特许经营模式已经获得广泛应用,初级形态的特许经营市场已经处于相对饱和状态,同质化竞争加剧,“一招鲜”式加盟的失败率越来越高。特许经营对品牌、系统与支持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创业投资人也在实践和知识的传播中成长,投资风险意识得到提高。初级形态的特许经营模式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迫切需要实现产业升级换代和战略转型。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特许人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发展,也必然更多地选择完善特许经营体系以谋求发展。

我们相信,未来十年,更多的优秀特许经营企业将脱颖而出,并产生一批世界级的特许经营品牌,从而推动中国特许经营行业的升级换代,同时对消除特许经营欺诈发挥重要作用。

市场的升级换代除市场内在的发展动因外,政府干预将有利于加快行业发展进程,减少市场发展的代价,引导、提升特许经营行业的整体升级换代。作为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的特许经营,实质上就是品牌经营与品牌扩张,有利于推动中国的产业升级换代、打造世界性知名品牌、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成为中国品牌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

毫无疑问,政府干预的主要手段是完善特许经营立法。一方面需要吸取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和立法智慧,对中国现行法律进行完善;更重要的是对法律实践中取得的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总结,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特许经营欺诈泛滥的问题。我们认为,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上,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第三方中介制度,为预防特许经营欺诈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一)完善特许经营市场准入制度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是解决加盟欺诈问题的重要途径。设立市场准入标准是为了保障特许经营模式属于可以复制的经营模式、特许人具备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和有能力从事特许经营业务,即特许人具备开展特许经营的民事行为能力。

虽然特许经营成功与否取决于多种因素,与准入标准高低并没有必然联系,但特许人具备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是特许经营体系能否成功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关系着广大投资人的切身利益。通过控制市场准入标准,从主体资格上将不具备特许经营基本条件的主体排除在特许经营市场之外,从而减少特许经营欺诈的发生。

市场准入标准的高低,对特许经营的发展的影响具有两面性。准入标准过低,不能保障特许人具备开展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准入标准过高,会限制很多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企业利用特许经营进行扩张。企业在条件不充分时过早开展特许经营,不仅容易导致加盟失败,滋生特许经营欺诈,同时由于不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也可能导致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特别是商业秘密的流失,使加盟商演变为自己的竞争对手,反而危害了企业的长远利益。

设立特许经营市场准入标准的目的,就是将特许经营的规律和成功商业模式的基本条件转变成法律上的要求和规则,明确在符合什么条件的情况下,特许经营才是一个可以复制的商业模式,从而确保特许经营是成功商业模式的复制,减少特许经营欺诈的发生。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设定了准入标准。但是,它存在两个主要问题:准入标准的可操作性不强,以及如何保障准入标准的实施。

首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除“两店一年”之外,在主体资格上没有实质性限制,在知识产权、支持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基本上没有可实施的操作标准。

通过设定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标准来预防特许经营欺诈,其作用是非常直接的。尽管成功的直营经验只是特许经营的基础,并不能保障特许经营的成功,但一个持续经营并且拥有成功经营模式的企业,一般来说都比较珍惜其成功与品牌,不易发生特许经营欺诈。司法实践也表明,实施特许经营欺诈的企业一般都不符合“两店一年”的规定。可以说“两店一年”这样的量化标准是排除欺诈主体的有效方法。

其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是否符合从事市场准入的要求,交由企业自行判断和评估,行政机关通过事后监督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许人进行惩罚。在行政执法效率不高和缺乏诚信的市场环境下,特许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的方式,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

显然,市场准入标准的有效实施,比准入标准的设定更为重要。以行政机关的事后监督与处罚来保障准入标准的实施,实践证明其作用与效果是不明显的。如何强化准入标准的实施,成为特许经营立法面临的重要课题。

(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欺诈无法在阳光中生存,信息公开的要求本身就有防止欺诈的作用。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对特许经营进行规范和防范特许经营欺诈是国际通行做法。信息披露制度作为特许经营风险防范的核心制度和保障受许人知情权的基本途径,是由特许经营权的价值预期性、价值不确定性、信息的非对称性、信息决定性及加盟商的公众性和社会性所决定的。其主要功能是要求特许人在特许业务销售前向受许人披露相关信息,并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杜绝误导和虚假陈述,使受许人对欲从事的特许业务、风险及其他相关情况具有充分的了解,消除受许人信息不对称现象,保证受许人的知情权,在实行谨慎调查和合理市场分析的基础上做出是否从事该特许业务的真实商业判断,以实现“卖者自慎”和“购者自慎”相结合的市场自律目标。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培育市场理性和投资者分析判断信息并从事理性投资的能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提升受许人的市场判断能力和风险鉴别能力,通过市场的选择和判断决定特许经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特许人向受许人展示企业风采、投资前景的重要方式和途径,特许人可以向加盟商更全面迅速地传播信息,提高与加盟商沟通、谈判的效率与成功率,减少交易成本,加快发展的步伐,促进特许人自身的不断改进与完善,确保特许经营系统的持续稳健发展。

为了确保特许人按照法律要求,全面、真实、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事前立规、依法披露、事后追究”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是各国在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在这种监管制度中,政府监管者的职责是确保特许人依法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使投资者能够获得投资判断的基础。如果政府管理机构发现特许人在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误导、不实、欺诈等情形,可以阻止其从事特许经营销售业务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受许人能够证明特许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不实陈述,致使其遭受损失的,受许人有权依法请求特许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监管制度所建立的假设前提是,法律制度是完善的、政府监管者的行政执法效率非常高、司法制度非常完善,特许人的任何违反披露义务的行为均将及时受到应有惩罚,因此特许人愿意依法披露信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披露时间、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但并未得到有效实施,特许人普遍没有进行信息披露,所以未能发挥其预防特许经营欺诈的作用。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信息披露义务不是开展特许经营的强制义务。中国的现实情况是,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价值观念尚未有效建立,非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一般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因此,如何确保信息披露制度的的实施是问题的关健所在。

(三)完善第三方中介制度

正如商务部副部长姜培增指出:中国正处在商业欺诈的高发时期。这是中国当前社会经济宏观环境的特征之一。其根本原因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还没有到收获丰收果实的时候”。

在社会信用体系和法制建设尚未完善的特定市场环境下,普遍存在利用法律规范不完善和操作性不强牟取利益的驱动。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未能得到普遍遵循,特许经营欺诈现象严重,正是当前特定市场环境下的产物。

为了确保信息披露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选择的立法路径主要有两条:政府监管制度和第三方中介制度。通过加强政府监管,在理论上可以比较有效地抑制特许经营欺诈,规范特许经营市场。但这不仅要求建立一个庞大的政府监管体系,增加监管成本,也不符合现代政府的职能,同时会导致法律责任的混同,而且容易滋生腐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导入了第三方中介制度,规定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应当包括“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但它同样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执行。

通过完善第三方中介制度,由中介机构依法对特许人进行审查、验证,并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可以有效地保证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市场准入条件也可以纳入信息披露制度)。第三方中介制度的完善,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是完善财务审计制度。财务状况是评价企业经营效果的主要指标,特许人的商业模式,必须具有较强的赢利能力。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审计的年限、审计事项、审计指标及是否需要对直营店进行独立审计,等等。

二是要增加律师审查制度。特许经营是成功经营模式的知识产权的许可,除通过财务审计反映其经营指标外,需要对其知识产权的状况及有关事项做出审查验证,以预防特许经营欺诈特别是知识产权欺诈,这是财务审计无法实现的。知识产权的复杂性客观上也要求建立律师审查制度。同样,律师审查制度也需要明确审查的有关内容。

由于法律体系对中介组织的执业规范、法律责任等已经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特别是中介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可以有效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立法的有效实施。利用完善的中介机构体系,可以为政府监管提供最有效的途径,快速建立特许经营的市场监管体系。

防欺诈范文6

2、大虾解冻、洗净,剪掉虾枪、虾腿、虾须等,挑掉虾线,放入白胡椒粉、食盐、料酒、葱姜等腌制1小时以上。

3、空气炸锅180°预热10分钟。

4、炸锅底部刷一点点油,尽量避免粘锅。码入提前腌好的大虾,表面可以刷一层油,撒一点点盐花。

5、进行翻面,为了让虾皮更香更酥脆可以再刷一点点油,根据口味可以再撒一点点盐花。

6、只要用心,做出来的口味儿比饭店的还好吃,嘬一下手指的余香,不浪费一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