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险救灾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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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险救灾范文1

一、情况分析

根据上级和地方防汛抗旱、气象等部门通报,我镇主要灾害性天气有高温和暴雨,降雨多发生在7、8、9月份,森林火灾多发于冬、春两季。辖区河流、水库较多,森林覆盖较广,一旦发生险情,将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二、上级意图

基干民兵是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部门双重领导下的一支民兵队伍,当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要发挥主力军的作用,积极支援地方抢险救灾,力争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并在抢险中锻炼部队,提高部队战斗力。

三、首长决心

坚决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贯彻积极主动掌握时机量势用兵严密组织的原则,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收拢集结部队,采取就地、就近和机动抢险的手段,全力以赴投入抢险救灾等工作,为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任务区分

各排具体任务分配:

1—9排主要担负金星片区的防洪抢险任务,森林防火救火任务,以及其他突发险情的抢险救灾任务。

10—21排主要担负枣儿片区的抗洪抢险任务,森林防火救火任务,以及其他突发险情的抢险救灾任务。

镇民兵应急小分队主要担负全镇其他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由镇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随时准备投入抢险工作。

五、组织指挥

成立抢险救灾领导小组,由任组长,为副组长。负责抢险救灾的组织计划,各项准备工作的检查落实,值班分队的训练,抢险行动的指挥、协调等工作。

六、用兵权限

凡动用基干民兵部队抢险,一般应由镇抢险救灾部门提出。各排参加抢险,由镇党委、政府和镇人武部报县人武部批准,连负责指挥。各分队进入现场后,要服从镇抢险指挥部门的统一指挥,不得擅自行动。地方要求民兵担负泄洪、爆破任务,无论兵力大小,均须经镇人武部批准。当发现重大险情、灾情,直接威胁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各分队应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并可边行动边报告,事后进行专题报告。

七、保障措施

1、情报保障:各单位要了解汛情、灾情,明确地方领导意图,并及时上报。

2、通信保障:由镇党政办协调电信、广电等部门负责。

3、车辆保障:由镇党政办负责。

4、器材保障:由镇防汛部门负责。

抢险救灾范文2

第一章 总则

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尽最大努力保护人员、设备、财产安全。

二、项目部成立防台风暴雨、防洪抢险紧急预案领导小组和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小分队,负责应急状态下的指挥、组织、协调、救援、处理工作。

三、抢险救灾,人人有责。

四、应急领导机构联络电话及设备清单。(见附件)

第二章 应急救援指挥部机构职责及工作流程

一、指挥部

1、负责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和宣传贯彻工作。

2、督促各部门落实应急预案措施,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方案(防洪演练、应急救护演练等),并组织实施。

3、当发生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事故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抗洪、抢险、协调、保障、处理的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统一指挥工作,确保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及时到位,指令相关人员执行有关抢险救援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职责

根据指挥员的指令,确保有条不紊地进行抢险救援活动,同时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善后工作组职责

对事故伤亡者送医院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及其家属进行安抚工作,协助解决工伤保险的有关事宜。

四、防台风、防暴雨、防汛工作流程

第三章 施工保证措施

1、生活临建,加紧施工排水渠保障雨季来临排水通畅。

2、雨季施工中排水沟在场地周围,外侧可用袋装土设置挡土墙,边坡必要时用塑料布覆盖。

3、雨季开挖基便道时,开挖边坡,挖出的土方及时运走,不得堆在便道两侧。

4、雨季施工的排水沟,采取分段开挖,分段施工,严禁一次性大开挖破坏表土,雨季前施工项目施工完毕后及时进行土方回填,若遇下雨,应及时疏通排水沟。

5、对便道、临时通道防护经常进行检查、加固,维修;疏通排水沟,暴雨来临时如发现渗水,堵塞、冲垮的地方要及时组织抢险,以免地基遭雨水浸泡下陷。

6、承台、柱、梁、钢筋砼施工,在雨后必须清除模板或钢筋骨架内的泥砂和砼面上的杂物后,再进行施工。在雨季中,若钢筋锈蚀严重,在下料使用前必须将表面锈皮清除干净,必要时,应对钢筋加工场地的钢筋采取遮护措施。

7、砼浇筑过程中,如遇大雨,应采取临时遮盖措施,防止雨水对砼冲刷,该作业点完成后,应停止浇筑作业,尽量避免雨天进行砼的浇筑。

第四章 质量环境保证措施

1、雨季中,应对施工便道,做防护措施,以防雨水灌入,浸泡地基。

2、便道施工土方回填时,土源用彩条布覆盖,土料和土层的含水率应适应,若含水量过大,应晾晒,以免含水率过大,碾压出现橡皮土。土的含水率施工前根据土质情况经实验后确定。

3、雨季施工砼时,应经常测定砂、石的含水率,每作业班搅拌砼时,应根据砂、石的含水量调整砼的配合比,砼的配合比必须由试验室确定。

4、雨季中,若钢筋锈蚀严重,在下料使用前必须将表面锈皮清除干净。

5、砼浇筑前,在雨后必须清除模板内或钢筋骨架内的雨水或泥砂。

6、砼浇筑过程中,如遇大雨,必须采取临时遮盖措施,防水砼被雨水冲刷。

7、开挖后的承台尽快施工,防止雨水规程影响施工,并尽量争取在雨季来临之前施工。

第五章 雨季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一、台风暴雨汛期到来之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在台风暴雨汛期到来之前,施工现场临建设施、机械均进行修缮和加固,防洪、防汛器材及早准备。

2、对于开挖的基坑,在雨季施工时,作业前及时用潜水泵抽干承台积水。

3、预制场地应平整夯实硬化处理,使排水畅通,严禁积水。4、露天怕潮湿的材料、设备应搭设防雨棚。

5、现场堆放的水泥,必须堆放在防水、排水良好的库房内,地面用20×20cm方木及架板架空铺设,且高出周围地面250mm。

6、雨季来临前,应将施工完的各种排水管道(包括临建)应进行检查清理,保持排水畅通。

7、架设电源线路在金属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木横担。

8、高度在20m及以上的机具等均应设置避雷针,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与电房的接地网连接。

9、雨季来临之前,由机电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工段对施工现场的电焊机、电箱、塔吊等用电机具以及避雷针做接地电阻试验,并做好记录。

10、夏季、雨季前应做好防风、防雨、防洪、防火、防暑降温等准备工作。

11、暴雨、大风、防洪、汛期后,应对临建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电源线路、缆风绳、卷扬机地锚等进行检查并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应立即排除险情。

12、现场施工便道以及脚手架、跳板和走道,应及时清除积水及采取防滑措施。

13、遇有大风或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14、雨天工作,起重机械应保持良好视线并防止起重机各部制动器受潮失效,工作前应检查各部制动器并进行试吊,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工作。

15、电焊机、电箱、塔吊、龙门吊等均必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电焊机不得多台串连接地。

16、雨季施焊时,应垫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触电的措施,并设监护人,施焊人唢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严禁冒雨作业。

17、采用潜水泵时,严禁任何人进入被排水的坑、池内,进入池、坑内工作时,必须切断潜水泵的电源。

18、电源线路严禁一闸多用,私拉乱接,非专业电工严禁接电。

第六章 防台风、暴雨、防汛应急措施

1、合理选择起重机械安装位置。在台风袭击频繁地区,确定起重机械安装位置时,应尽可能选择在背风面,避开迎风面,在泉州的大部分地区,塔吊及施工电梯安装位置应选择在建筑物的西面或南面,尽量不要在建筑物的北面或东面安装起重机械。因场地条件限制不能选择时,附墙杆应采取加强措施。

2、当接到台风暴雨、防汛预报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塔吊及物料提升机是否须进行加固,对塔吊及施工电梯的所有焊缝进行全面检查,活动房是否已全面进行加固,居住在活动房的员工是否须搬迁转移,外脚手架、塔吊吊、物料提升机和构筑物等是否安全。同时应加强对施工起重机械的检修和保养。

3、对于易坍塌的临时附属工程,便道等构筑物采取加固措施。如采用锚固、拉结缆风绳或清理、转移等方法进行。工棚、活动房受风较大有坍塌可能时应及时转移物资和人员。

4、台风、暴雨期间应停止停止高空作业、及起重吊装等影响施工安全的作业。

5、与气象部门保持工作联系注意台风、洪潮、汛的动态。凡气象台特大暴雨、风暴或台风等紧急警报,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全体人员进入紧急应急状态。小组成员应指挥各施工班组做好“防台防汛”准备,如备好沙袋、加固临时建筑的门窗及各类机械设备的入库措施及排水设施。同时小组领导应向公司领导报告“防台防汛”情况,听从统一调度指挥。

6、仓库、储备防台风物资(包括:麻绳、手拉葫芦、钢丝绳、绳锁仔、雨具、应急灯等)并保持良好的状态。

7、安排人员值班巡逻。一旦发现台风或水汛的苗头,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应立即奔赴现场,组织抢险工作。要求施工人员切断一切电源,同时有序疏散人员和物资到安全区域。若发现人员伤亡应及时组织抢救,并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

8、密切留意广播电视新闻报纸等媒体上的气象预报信息外,多方收集当地有关洪水信息并及时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业主等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9、灾害性措施

(1)坚持安全第一的思想,管理人员和班组长必须以身作则,把具体工作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手中。

(2)保证安全生产的计划、落实生产责任,确保防止灾害性天气的多项具体措施。

(3)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结合起来,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事故隐患和苗头,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和落实改进方案。

(4)所有机械设备、用电箱做好用电安全检查,做好防汛防台的多项设备救护工作。

(5)架空电缆、过路电缆需认真检查,确保抗风抗暴雨能力,不得损害人身安全和危及财产。

(6)做好宿舍、仓库、办公室的抗灾能力,对存在隐患的临时住房及时做好修理预防措施,必要时要搬迁和转移。

10、救护和疏散

根据“救人重于救灾”的原则和公司防灾演练规程,首先是拨打救护电话和抢救被灾害围困的工作人员,与此同时有序疏散人员和物资至安全区域。

第七章 灾害过后应做好的工作

1、暴雨、大风前后,均应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缆风绳、用电线路和用电机具等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经专项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继续作业。

2、对临时用电设施、电箱、电路必须进行仔细检查,绝缘应良好,线路完好,才能送电。

3、对活动板房、漏雨的地方应及时修补。

抢险救灾范文3

镇位于城西30公里处,是个半山区镇,贯串市属河流一条——,县属河流三条即:镇属河一条:全镇45个行政村,12785户,37713口人。区域面积142.8km2。有学校6所5790名学生。有森林面积17.18万亩,耕地面积17825亩。农民人均收入4217元,乡镇企业总产值为13000万元。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根据各级对防台抗台抢险救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围绕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做好工作。应对险情调动一切力量,充分发挥镇党委、政府的核心作用,镇干部的主观能动作用,村干部群众的动力和智慧。根据不同地段的险情,制订相应的防台抗台抢险救灾工作预案,全力抓好我镇的防汛抗灾抢险工作,把灾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的程度。

(二)工作目标

(1)制订预案,落实措施,确保汛期不出险,具体:

1、段在建防洪堤不出险。

2、等10座(口)屋顶水库山塘不出险;(见预案)

3、在4月15日前清除、河道障碍;(见表一)

4、其它地质灾害等危险地段不出险。

(2)一旦遇特大台风暴雨,出现险情,组织人员、物资及时性时给予排险,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三、组织机构

(一)指挥机构

(二)工作机构

为有效开展防台抗台工作,根据县防指办要求,结合本镇实际,设置相应组织协调机构,具体分综合组、抗灾组、调度组、指导组,并明确各组工作职责和联系电话。

1、综合组:地点设镇党政办

职责:负责防台抗台信息接收,传送及处理,掌握全镇防台工作动态和综合情况,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及上级指挥部门汇报,贯彻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

2、抗灾组:地点设镇农办

职责:具体指挥防台抗台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及时掌握本镇的灾情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

3、调度组:办公室设镇民政办

职责:负责及时掌握台风移动情况及水雨有关信息,负责防台抗台救灾物资器材等,同时全面掌握本辖区内的水库安全情况,提出相应处置方案报县防指办,如遇紧急情况及时做好人员调配工作,把防台抗台工作落到实处。防台物资落实见表(六)

4、指导组:办公室设镇纪委办

职责:负责组织安排人员到有关水库、山塘及工程所在村了解情况,并督促、协调和指挥防台抢险救灾工作,帮助提供抗台抢险方案与制订水毁工作抢修计划等。

四、防洪抢险重点及防范措施

(一)岗位值勤

1、时间4月15日——10月15日

2、值勤人员共安排9组,每组4-5人,按每周值班轮流进行(人员为机关工作人员)

(二)台风暴雨期值班

指挥机构与工作机构按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三)抢险力量组织

以办事处为单位,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

(四)重点危险山塘水库及险工地段抢险突击队

1、雷马溪中段在建工程

险情:溪中段在建工程涉及,总长度1600米。主要安全隐患部分防洪地段正在施工中,护坡尚未跟上,需重点加强防范。

抢险力量组织:

成员:有关村成员

应急措施:台风暴雨期做好险情观察,准备草包800只,木料500根,督促工程队历争在主汛期来到之前完成工程任务。

2、20座(口)屋顶水库山塘

险情:11座(口)水库山塘涉及9个村,因危及到下游村居安全,需加强防范。其中五村共有的青塘水库保坝维修加固工程因刚完工,做好观察巡查工作。

抢险力量组织及应急措施见各水库出险紧急撤离预案。

3、河道障碍险情,段和段防洪堤在建中要确保河床行洪畅通。

抢险力量组织:

成员:各村有关人员

应急措施:要求在4月15日前清除所有河道障碍。台风暴雨期应组织人员做好有关地段巡查观察,落实相应抢险物资资,保证汛期不出险。

4、小溪坑村马家田山体滑坡

应急措施:进一步抓好移民工作,目前需安排一定的地点、房屋、物资确保台风暴雨期能做好人员转移工作。

6、其它危险地段

根据天防汛()1号文件精神,明确4方面抢险工作重点。分析各地段存在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在汛期要严防镇村高层建筑工程,电力、电信高架线行驶的车辆,大型广告牌,危房等建筑设施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针对险情任务到村,责任到人,台风暴雨期安排好值班巡查人员,发现险情,及时组织力量抢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努力减少灾害损失。

(五)撤离信号、路线和转移安置点

在三线中断时以鸣炮为撤离信号,有关危险地段,凡是后背紧靠山的向山上撤,无山依靠的向就近的高点和安全区撤。办事处、驻村干部、抢险突击队对撤离信号、撤离路线和转移安置点要有预先计划和方案,把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工作要求和纪律

镇防台抗台领导小组对整个防台抗台工作负总责,根据台风影响情况,正副组长各自坚守岗位,坐陈指挥,具体要求如下:

1、一般汛期(日降雨量50—100mm,最大风力为7-9级)副组长进岗指挥。

2、较大汛期(日降雨量100—150mm,过程降雨量150—250mm,最大风力9-11级)。正组长进岗指挥。

抢险救灾范文4

论文关键词 武警部队 抢险救灾 法律责任

武警部队作为一支重要的抢险救灾力量,为保卫国家经济建设成果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紧迫性和复杂性,武警部队在处置过程中,基于主观或客观原因,难免会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的损害。正确处理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中的法律责任问题,既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警民团结;又有利于维护武警部队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形象,保障抢险救灾任务的圆满完成。

一、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中的法律责任概念和特点

(一)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中的法律责任概念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中的法律责任是指武警部队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过程中,由于方法不当或因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中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可将该法律责任划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中的法律责任特点

由于武警部队组织结构的军事性和职能任务的军事性,决定了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中的法律责任既不同于公安机关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又和中国人民的军事法律责任有所区别。其特点主要包括:

1.特殊的责任承担主体。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中的法律责任只能由武警部队及其人员来承担。也就是说,只有正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武警部队及隶属于武警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在校学员才可能成为此种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而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并不包括在内。

2.特定的违法行为发生时间。法律责任的承担以违法行为的发生为其前提条件,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中的法律责任也必须以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中的违法行为发生为前提条件。因此,产生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中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只能发生在“处置抢险救灾”这一特定时间内。武警部队在平时没有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所发生的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属于此种法律责任。

3.特别的法律责任依据。与一般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依据不同,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中法律责任的依据除了有《国防法》、《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还包括了《人民武装警察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人民纪律条令》、《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以及武警部队有关抢险救灾的规章等相关内容。

4.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由于方法不当或因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与地方单位和人员因为违法、犯罪行为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不一样。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而言,武警部队人员需根据部队的相关规定给予军纪处分,包括剥夺军衔、开除军籍、降职降衔、禁闭等特定方式;另一方面,武警部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发生犯罪行为的,多数情况应根据《刑法》第二编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相关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二、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中的法律责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中法律责任的认定、归结与承担,必须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然而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武警部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尚未形成一个从责任的设置、组成到行使的完整体系。在武警部队抢险救灾法律体系中,针对武警部队遂行抢险救灾任务所制定的武警规章,是指导武警部队抢险救灾最直接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涵盖了武警部队抢险救灾的主要任务、行动原则,甚至细化到每项救灾内容的具体措施,但是有关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中的法律责任却没有涉及。因此,在实践中发生武警部队及其人员的侵权行为时,法律责任无法明确,对行为相对人也就是受害人的权利救济也难以实现。

(一)武警部队征用补偿制度存在缺陷

《人民武装警察法》明确了武警部队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中征用的权力以及对征用后造成的损害要进行补偿,从而武警部队的征用行为有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人民武装警察法》第13条的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建设不完善,征用补偿的程序设置不规范,征用补偿的标准不明确等问题使得武警部队征用补偿措施难以得到有效的实行,致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二)法律责任的追究存在问题

我国现有的诉讼法中没有关于武警部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法律责任的直接性规定。同时,武警部队的军事管理性质使得武警部队不接受地方审判机关的管辖。公民、法人不能以武警部队为被告提讼或将武警部队作为复议的被申请人。因此,武警部队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过程中即使有违法行为,公民、法人也不能以其为被告提讼或申请复议。而作为倾听民意的监督检察制度也存在标准不高、职权不清、程序缺失等的问题,这在无形中限制了公民请求权利救济的机会。

(三)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存在难度

武警部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通常不是单独的行为,而是与其他部门和兵种协同作战。因此,受害人对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的确定存在一定难度,这就使得受害人无法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的权利。同时在抢险救灾中,既存在武警机关和单位的违法行为,也存在武警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如何明确责任主体从而避免因漏罚错罚而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这也是一个难题。

三、完善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中法律责任的建议

(一)明确武警部队征用补偿的法律责任

武警部队征用权的实施,必然会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法律应当明确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因征用造成损失的补偿责任,来弥补征用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失。目前,关于武警部队征用补偿实践中的法律责任规定比较薄弱,诸多有关征用补偿的法律条款只规定了征用补偿主体应尽的职责和征用相对人应承担的义务,却没有规定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或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致使征用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武警部队征用补偿制度必须加强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武警部队征用补偿法律制度的责任主体、承担内容和实现方式,以保证其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武警部队征用补偿实践中得到落实。

武警部队征用补偿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需要对补偿标准、程序等做出规定,满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受损利益的有效救济。当然对武警部队征用补偿,也应考虑国家的经济实力,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

(二)明确责任承担主体

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机关、单位或所属人员为非抢险救灾目的而实施的侵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了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保证受害人能找到明确的责任承担主体,使受害人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坚持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指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原则。在这里指的是,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中发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由谁承担的原则。

要确定责任由谁承担,首先应该明确违法犯罪行为的几个要素:第一,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只有确定了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才能准确确定所要惩罚的对象。第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如果发生了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损害事实发生,多数情况下是不会产生惩罚的,有了损害事实的存在,才能发生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而且损害后果的大小直接影响惩罚的轻重。第三,主体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应追究谁的责任。第四,违法犯罪行为与相应的法律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律后果为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三)明确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中法律责任的承担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

武警部队及其人员在抢险救灾中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即由于武警部队及其有关人员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中的民事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中的民事违法行为一般来说都表现为某种形式的民事侵权行为,并且这种侵权责任的侵权主体是特定的,即只能是正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武警部队及其人员才能构成这种民事责任,因此它属于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民事侵权法原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其职务行为造成侵权的,其赔偿责任应由该国家机关来承担。也就是说,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中的民事责任应由武警部队的军队法人来承担。武警部队军队法人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之后,对于那些故意利用部队抢险救灾从事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武警部队人员,可责令其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金。如果行为人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从事其他的与抢险救灾任务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则其行为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赔偿主体则是行为人本人,而不是武警部队军队法人。

抢险救灾范文5

一、不畏牺牲迎难而上深入险地侦察堵漏

**年5月12日凌晨零时,云南马龙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储存有100余吨泥磷物料的4号沉降浓缩槽发生泄漏事故。泥磷燃烧生成的刺激有毒烟雾笼罩了整个厂区,弥漫至附近村庄,情况十分危急,如果泄漏扩大,灾害蔓延,引发邻近储罐事故,后果将更加不堪设想。关键时刻,特勤官兵临危受命,迅速出动,苦战4天3夜,打下硬仗,再显神威。

**随首批出动力量于12日4时50分左右达到现场,这样的场面对于他来说也是第一次,许多新同志都有点发懵,但**清楚自己是老同志,不能乱了阵脚,一切听从中队指挥员的命令。现场浓烟滚滚,情况不明,处置事故无从下手。**整顿好自己带领的人员,做好个人防护主动请战,同副中队长一起前往火场深处进行侦察。高温和浓烟让他们难以靠近,但还是初步了解和熟悉了沉降槽底部泄漏和燃烧的基本情况。**撤出燃烧区域,脱下***厚重的避火服头盔,来不及擦去汗水便开始向指挥员汇报情况,得到燃烧区域的一些宝贵情况,现场官兵决定首先出水进行强攻,力争先灭火再想办法堵漏。两个小时过去了,大火灭了又燃,燃了又灭,特勤官兵反复近战强攻,然而事与愿违,由于燃烧时间较长,罐底泄漏更加严重,火势更加猛烈,强攻方案被迫取消。12日上午,现场情况进一步变化,刚成立的指挥部决定由支队参谋长和特勤大队颜副大队长带领3名士官再次侦察,白天能见度有所好转,侦察组到了罐底泄漏处,正当同志们进行勘察观测时,泄漏口泄漏量瞬间加大。突然,成块的泥磷落下来,颜华副大队长躲闪不及,火团溅起的磷水混合物沾染上左腿,不幸被自燃的黄磷烧伤,受伤较重。

此时,**距离颜华副大队长不足1米,下落的火团溅起的磷水混合物朝他扑去,他往后用力一蹬,溅起的泥磷正好掉在他的战斗鞋面上,不论是侥幸,还是身手敏捷,他又一次与危险擦肩而过。颜副大队长受伤的不幸并没有使**在巨大的危险面前退却,他毅然领受了堵漏的命令,和战友穿戴好避火服,准备好各种可能用到的堵漏器材,来到泄漏罐前待命,一旦局部围堰成功就增加水枪强攻并掩护堵漏。等待是需要勇气和毅力的,刚才那一幕悲壮的场景,仍是如此清晰,历历在目,对此,每一个人都会害怕、恐惧,心理都会产生一定的想法……然而**的目光是那样的坚毅,一旦时机成熟,指挥员发出命令,他会如猛虎下山一般,毫不犹豫地冲上前去完成那可能付出生命代价的艰巨任务!最终,因为泄漏量太大,火势猛烈,指挥部被迫决定取消堵漏任务,但当零距离接触泄漏燃烧区域,牺牲的危险随时迫近时,**那种深入险境,临危不惧,义无反顾的大无畏精神仍然令在场的官兵无不钦佩。

二、坚守阵地独当一面光荣负伤坚持战斗

无法近战达到速战速决的目的,特勤官兵只能转入冷却控制,配合围堰填埋,处置进入僵持阶段。**带领本班人员把满腔热血转化到了周围的水枪阵地上,对泄漏罐实施冷却,掩护工人进行筑堤围堰。火场是千变万化的,危险随时会发生,由于现场风向改变,空气流动加剧,泥磷燃烧迅速,瞬间浓烟滚滚,遮天蔽日,燃烧的泥磷四处飞溅,火势瞬间增大,*****和战友占据的水枪阵地受到威胁。中队指挥员“转移水枪阵地,确保冷却水不见断”的命令传来,为避免供水线路受损,他和一名战友拖着近30米的水带干线,翻越重重障碍,把水枪阵地转移到上风方向的围堰沙堆上,继续战斗。由于对环境不熟悉,又要掩护、协助战友,加之能见度太低,**不慎一脚踩空,侧翻在斜坡上,左腿膝关节韧带严重拉伤。然而,这个消息却是在一天后他撤出现场时才被战友们发现。环境异常艰险,身体伤痛阵阵,可**哪里顾得上这些,他控制着水枪变换射流,立体冷却罐体并扑救火点,在全队官兵的连续奋战和共同努力下,四个水枪阵地持续射水实施灭火、掩护和冷却,持续射水将近5000吨,确保了围堰封堵工程顺利合围,将张狂蔓延的火势死死封在罐底。

很快,暮色降临,当地气压降低,大量烟气沉降并笼罩在部队宿营地,休整的战士都戴着防毒口罩席地而眠,**却还在忙碌着。身为专勤车驾驶员,他主动赶到火场指挥部前,将车载照明灯升起,对指挥部和周围区域实施照明。只见他一会钻进火场与肆虐的火魔展开殊死搏斗,一会又利用轮换休息时间检查维护车辆和照明装备,确保指挥部和处置现场的照明到位,就像一部上足了发条的机器,不知疲倦的工作。13日18时,火势相对稳定,看着双眼通红,***精疲力竭的**,大队领导再也不忍心让他留在火场,命令他返回中队休息。直到登车时,**缓慢的抬起左脚,举步为艰,战友们才发现他的膝盖受了伤,这时,**已瞒着领导和战友,带伤坚持战斗了37个小时。在他心中,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比起来,这点伤痛算得了什么呢?15日上午,火魔被彻底缚住,胜利的消息传来,还扎着绷带的**尽管没能亲眼看到胜利的场面,但也无比振奋,自己和全队战友又一次经历了血与火的洗礼,成为火场中一面屹立不倒的旗帜!战斗中的成绩并非偶然,在长期的工作、训练中,**又何尝不是一根树立表率、创造一流业绩的标杆。

三、战功赫赫屡获殊荣刻苦训练勇攀高峰

抢险救灾范文6

本文探讨了武警部队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过程中对民用资产进行征用所存在的一些涉法问题。认为,对民用资产的征用,当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缺乏明晰的征用主体,缺乏完善的补偿机制。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影响了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时进行民事征用的效率,也会给警民关系带来消极影响。因此,建议通过进一步的立法完善相应的机制。

【关键词】

武警部队;抢险救灾;民用资产;军事征用;涉法问题

我国是一个灾害多发的国家,众多的自然灾害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近些年来,武警部队作为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几乎年年要不同程度、不同规模地执行各类抢险救灾任务,这已成为我军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一个重要模块。武警部队在执行各种抢险救灾任务的过程中,往往需要调动大量的人力和物资,仅仅依靠部队自身的力量去完成任务是远远不够的,这就会遇到一个共同的问题――民用资产的征用,如何对民用资产进行合理的征用和补偿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抢险救灾任务的成败,对于警民关系也有着极其重大的影响。

但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武警部队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过程中对民用资产进行征用存在着诸多涉法问题。本文就此作以剖析。

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武警部队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过程中能否对民用资产进行征用,我国的现有立法并未给出明确的依据,虽然《宪法》第13 条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这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到目前为止,我国也并未出台一部独立的军事征用法,2010年颁布的《国防动员法》中第十章专章对国防动员中民用资源的征用与补偿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概括,但这只适用于国家的、统一、和安全遭受威胁的紧急时刻,抢险救灾并不包含在内。《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中规定“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可以调用民用资产。抢险救灾不属于“战时”,而是否属于“平时特殊情况”,条例却并未进一步明确。而在军事法层面,《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中只指出在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时,地方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保障,未明确规定有关民用资产征用的问题;《人民武装警察法》第13条规定了武警部队的临时使用权,明确赋予武警部队在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临时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物资及设备,这项特殊的职权与军事征用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依据《人民武装警察法》的有关规定,抢险救灾并不属于安全保卫任务的范围,所以武警部队在抢险救灾时并不能适用第13条的规定来行使临时使用权。

由此可见,武警部队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征用民用资产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虽然在实践中已经有大量成功的征用案例,例如2008年汶川地震时,我军首次大规模征用民航运输力量,协调民航系统运输军队救灾人员和物资。但是,征用实际上涉及到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侵犯,没有得到法律明确授权而进行征用是与法治精神相违背的。

二、缺乏明晰的征用主体

强制性是征用的特点之一,由于其是一种社会公权力,征用这种强制行为实际上是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前提的。这种强制性必然会导致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受到侵犯,带来利益上的损失,因而只能由公权力主体以特殊的公权力的行使来实施。

从我国现有立法来看,不同的法律对于军事征用主体的设定是不一样的:像前面提到的《宪法》以及《国防法》都直接将征用的主体设定为“国家”;而《国防动员法》第54条则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第59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织进行军事演习、训练,需要征用民用资源或者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17条是这样规定的:“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交通工具、工程机械等。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执行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人民的现场指挥员可以直接决定临时征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在这里,军事征用的主体被设定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在紧急情况下现场指挥员也可成为征用主体。这些不同的法律对于军事征用主体做出的不同设定,将导致武警部队在执行任务的实际操作中把握不准,极易造成混乱。

征用的主体实际上应分为两类,分别为决定主体和执行主体。武警部队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进行民事征用的决定主体和执行主体应该是什么,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认为决定主体应当是县以上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家,那么武警部队是否还需要主动申请?申请之后,政府是否有否决权?如果决定主体是武警部队自身的指挥员,如何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呢?这些都需要法律给予明确的界定。

有学者认为,军事征用主体应当分为普通军事征用主体和特殊军事征用主体。在所需征用物资较多、征用范围较大且涉及面较广,必须通过必要的准备才能够取得且资源使用时间并非极其紧迫的情况下,应由普通军事征用主体严格按照征用程序来进行征用;而在一些紧迫情形下,采取一般的征用程序已经无法满足军事需要,此时可由特殊军事征用主体采取高效、简洁的军事征用程序,此时军事征用主体的设立应符合紧急征用的紧迫性、突发性,征用主体应由现场指挥人员担任。

三、缺乏完善的补偿机制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现代社会的普遍原则。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强制征用私人财产,就必须合理补偿,这也是协调公益和私益的一种途径。从目前我国的立法来看,《宪法》、《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国防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军事征用补偿的规定,依据这些规定,当被征用物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尊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的法律法规中国家给予补偿都有一个前提,即必须是被征用物已造成损失且为直接经济损失。但实际上不管被征用的是哪一种民用资产,即便没有被损坏,也都不可避免的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磨损、折旧,必然会给相对人的财产收益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我们应当摒弃“无偿性”这一陈旧的观念,不仅应该对损坏的被征用物进行补偿,对于没有被损坏的部分也应当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才能更好地平衡公益和私益。所以针对武警部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过程中民用资产征用的补偿问题,我们可以借鉴《武警法》第13条中关于临时使用权的规定:“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当然,从目前立法来看,有关民事征用补偿机制的相关规定都还停留在原则性规定的阶段,过于笼统和概括,缺乏可操作性,补偿的具体程序、补偿金额的确定、发生纠纷的救济方式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以参照执行。这些法律的缺失有可能会增加征用行为的随意性,甚至导致权力的滥用,相对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也必然会影响到民事征用行为展开的执行效率,进而影响武警部队抢险救灾任务的完成,同时还会给警民关系带来消极的影响。

四、结语

武警部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过程中对民用资产进行征用,既不同于常规国家土地建设的征用,又因其非战争军事行动的特点,也不同于一般的军事征用,我国目前的立法在这方面涉及甚少,使得这一行为缺乏充分有力的法律依据,而现有法律法规中可以援引的条文往往都带有很强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并不能解决实际操作中存在的种种难题,亟待进一步的立法来完善相应的机制。

【参考文献】

[1]冉阿丽.使命―多样化军事任务的非战争行动后勤.海潮出版社,2008.

[2]陈耿,李晶.军事征用立法研究.当代法学,2005.3.19.2.

[3]盛辉辉.论国防动员中军事征用制度的立法完善.国防科技,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