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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范文1
纳税筹划是指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及筹资等活动进行的事先筹划与安排,使纳税人尽可能地减少税款的缴纳,从而获得税收利益的行为。针对房地产公司涉及的纳税情况,对纳税筹划的重点进行探讨。
关键词:
纳税筹划;纳税人;税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2015101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依据现行税法和国际惯例,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对企业组建、经营、投资及筹资等活动进行的事先筹划与安排,使纳税人尽可能地减少税款的缴纳,从而获得税收利益的行为。税务筹划在减轻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实现涉税零风险、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现就针对我们金园房地产公司所处的内外部经营环境及公司实际情况,按房地产公司所涉及到的税种分别提出浅显思考。
1营业税的筹划
1.1进行捆绑式销售
捆绑式销售的筹划,是指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销售的所纳税种不同或适用税率不同的商品,通过巧妙的方式结合起来,使其适用税负较轻的税种或适用较低税率,从而减轻税负的纳税筹划方式。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捆绑销售,因此,我们可以此空间进行纳税筹划,从而减轻企业税负。
1.2分散收入项目,分开核算收入
在不减少收入的前提下,通过划定合理的收入项目,降低税率、减少计税基数,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如企业出售的是经过装修的房屋,可与购房者分别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和装潢、装饰合同,房屋销售价款按“销售不动产”5%税率纳税,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安装、装修价款按“建筑业”3%纳税,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也可减少购房者应纳的契税。此项目筹划也可用于房屋中包括能单独计价的设施、安装的设备。
1.3物业代收代付款项
对物业管理费进行单独核算,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5%纳税;代收取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等代收项目,只对取得的手续费按“服务业—业”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因税负重、税率高,在纳税的筹划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可依据相关优惠政策及土地增值税税率的特点,合理合法地调整收入金额和扣除项目金额达到减轻税负和税收优惠的目的。
2.1销售价格定价的税务筹划
纳税人在销售房地产时售价的确定应遵循的规律是,当除销售税金及附加后的扣除项目金额为b时,将售价定为1.2848b是该纳税人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最高价位。这一价格既可享受免税又可获得较大的收益,如果售价低于该价位,虽也能享受免税,却只能获取较低的收益,如欲提高售价,则必须使价格高于1.3745b,否则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将不足以弥补价格提高所增加的税收负担。当税率将从30%跃升到40%时,也可依此类推,从而得出每一档税率起征点的最佳价格的确定标准。
2.2充分加计允许扣除项目
在房地产企业中,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包括:
(1)地价款及相关费用。
(2)开发成本。
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②建筑安装工程费;③基础设施费;④公共配套设施费;⑤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费用。
①销售费用;②管理费用;③财务费用。
(4)相关税金。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可据实扣除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5)加计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1)+(2)之和加计20%扣除。
以上扣除项目中,建造成本{(1)+(2)}是可以据实扣除的,所以我们在严格控制总成本支出的前提下,尤其要适度加大建造成本,如适当加大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等,增加扣除金额,降低增值额。
对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税法规定,能够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取得金融机构证明,并且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可据实扣除,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利息支出+{(1)+(2)}*5%;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取得金融机构证明。
2.3改售为租、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房地产在开发完成后产权未转移前,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故可以出租的形式收回租金。由于没有发生产权转移,只需就租金收入部分缴纳12%的房产税。也可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时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股权时也可不补交。
3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3.1视同销售方式的转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用作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都应当视同销售。其间所规定的只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产品,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非房地产开发产品却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非房地产开发产品,仍然适用其他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而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对自建建筑物行为,纳税人在向他人转让该自建建筑物时才确认为销售,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对公司开发自用的办公楼等房产项目,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独立出来,单独立项,改开发为自建办公楼,以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3.2推迟收入实现时间,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是按季申报,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和收入确认时点的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
3.3增加扣除额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三项基本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职工个人交纳的四金,其计提基数在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可适当提高,既为职工安排好福利,又能增加扣除费用金额,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3.4合理安排扣除时间
(1)折旧费用的计提:在企业盈利时期,对固定资产折旧可采用加速折旧或按允许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尽量使本期成本最大化,以使企业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使所得税缴纳延迟,从而节约财务利息。
(2)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对开办费等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税法仅规定最低摊销期限,并未强制摊销方法和摊销金额,这样就赋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对处于正常经营期有盈利时,则宜选择较短的摊销期限,尽量足额摊销,加速成本的回收,抑减企业未来的不确定风险,还可以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5限额抵扣费用的控制
对各种限额扣除费用,必须用各种方法使之不超标,其次在达不到标准时,其他超标部分可以相互调剂,使总体不超标。
(1)工资性支出:如可将公务通信费等暗含工资中的费用经职工报销的方式转化为管理费用,控制工资性支出,达到最佳的抵税作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2)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假设企业年营业收入为A,年业务招待费为B,则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满足B×60%≤A×5‰,只有在B×60%=A×5‰的情况下,即B=A×8.3‰,业务招待费在营业收入的8.3‰的临界点以内时,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才能充分扣除。根据这一规定,年初预计全年营业收入,将全年招待费控制在能充分扣除的限额内,超过部分以其他形式开票列支。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其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扣除费用有三个前提: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根据这一规定,应将公司发生的相关广告和宣传业务按符合条件的途径开展并控制全年金额,使其最大化地达到抵税作用。
3.6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用于环境保护、节水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根据国家政策,可以给予投资额10%的抵扣,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分5个纳税年度抵免。在进行小区建设过程中,宜考虑采用采环境保护、节水节能、安全生产等设备,在提高小区居住环境与质量的同时,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2)在小区物业管理或其他岗位,通过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扶持残疾人事业,又可依据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的加计扣除的政策,达到抵税、减轻税收的目的。
纳税工作筹划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企业的利润及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不仅仅是单个岗位或单个部门的工作,需要全公司各个部门的相互配合、通力合作,统筹考虑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切实筹划好税收工作。
参考文献
纳税筹划范文2
面对即将实施的环保税征收政策, 企业应该降低环境的污染指数, 改善纳税筹划方案, 使企业在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 进行税收筹划, 这样不仅能为保护环境做贡献, 又能使企业自身利益达到最大化。下面就四川省某加工企业转型为绿色现代化企业进行探讨。
2 环境保护税政策
为建设绿色中国缓解大自然的污染之忧, 一直以来国家大力倡导减少污染物排放, 推进各地市区绿化建设。为了使排污企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018年1月1日起, 国家正式开始实行环保税征收管理方案。
2.1 国家环保税政策
为促进企业向绿化产业转型发展,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研发污染物排放净化新技术和应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使得污染物的浓度尽可能地降低。如在污染物排放浓度方面, 若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小于等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30%的, 则将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若小于等于50%的, 则将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方面, 根据国家税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购置与环境保护、资源合理运用、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 可以按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 即购买成本或者研发总成本的10%, 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 企业在从事, 符合特定条件的环境保护等资源合理运用项目的经营收入所得, 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当年起, 前三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后面的从第四年至第六年就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第七年起进行该项目经营收入的全额纳税。
2.2 四川省环保税政策
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拟定适用税额: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以每污染当量数2.8元来计算应纳环保税税额。以下就此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计算、分析。
3环保税起征后纳税筹划
四川省某企业主要从事鞋模加工, 经检测该企业废水排口中重金属总镍浓度含量为2.32mg/L, 总铬浓度含量3.25mg/L, 总铅浓度含量3.15mg/L, 总汞浓度含量1.11mg/L, 该企业年度总排放废水10万L。经计算得出:应纳环保税税额为145614元。若企业不进行纳税筹划, 则该企业当年应交环境保护税145614元。本文通过以下方法使该企业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前提下, 降低企业税负。
3.1 计税依据的筹划
(1) 方案一:该企业在排废口加增一道重金属回收利用环节, 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小于等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30%, 其污染物总镍浓度含量0.7mg/L, 总铬浓度含量1.05mg/L, 总铅浓度含量0.7mg/L, 总汞浓度含量0.035mg/L。经计算得出:应纳环保税税额为31972.5元。
(2) 方案二:该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50%, 总镍浓度含量为0.5mg/L, 总铬浓度含量0.75mg/L, 总铅浓度含量0.5mg/L, 总汞浓度含量0.025mg/L。经计算得出:应纳环保税税额为1522元。
综上, 从企业通过排放污染物浓度降低企业税负方面来看, 方案二中企业废水污染物浓度比方案一低20%, 且国家政策明确指出, 污染物浓度值越低缴税越少。所以企业采用引进先进技术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应交环境保护税比企业采用在排废口加增一道重金属回收利用环节的环保税少缴纳25%。因此, 企业在实行环保税筹划时,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纳税筹划方式。
3.2 专用设备来源选择
(1) 方案一:该企业为了响应国家环境保护政策, 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可外购环保专用设备一台, 价税合计234万元, 经计算得出:可抵扣增值税34万元, 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 则企业总的可少缴纳税额为39万元。
(2) 方案二:该企业经过调查、研究, 为了长远利益的发展在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 决定自主研发一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并申请专利权。将生产该设备对外销售, 该企业销售设备取得销售收入800万元, 研发成本500万, 经纳税筹划得出该企业可少缴企业所得税262.5万元。
综上, 企业若自主研发并在研发期间应合理控制成本, 相对而言比企业外购环保专用设备总的应纳税额更少, 因企业在研发过程除了可以加计扣除50%的成本费外 (企业自主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可以按研发成本的50%加计扣除) , 还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因此, 从企业少缴税角度来看, 在环保专用设备来源选择中企业自主研发优于企业外购环保专用设备。
4 结语
综上所述过不同的税收筹划方式合理利用环境保护政策, 在排污环节稍作改变, 在某些程度上就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一方面是从环境保护税法中合理运用税收减免政策来改变企业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 以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税后抵免的税收优惠措施, 可以让企业在运营战略层面通过选择不同先进技术的环保专用设备, 合理运用企业所得税中的减免政策, 使企业在降低应纳税额的同时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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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纳税筹划范文3
本文主要从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原则、纳税筹划的方法及切入点、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具体的筹划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浅析企业纳税筹划。
【关键词】纳税筹划;增值税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的意义及原则
纳税筹划的意义可从如下三个角度来看:从资源配置角度来看,利用纳税筹划对经济行为进行有效的选择可使有限的资源得到高效的配置,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有利于增加企业的可支配收入;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货币本身有其时间价值,有效的纳税筹划可以让企业延期纳税,从而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从经营管理角度来看,事前的纳税筹划有利于企业正确地进行投资、筹资和生产经营决策,获得最大化的税收利益,而且能够让企业减少或避免税务处罚,降低涉税风险。
进行企业纳税筹划也要遵循如下的一些的原则:
第一,纳税筹划必须事前筹划,未雨绸缪。企业应该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在现行的税收法律规定下,调整自身的经济业务,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果事前没有筹划好,等实际业务已经发生了再去筹划,则为时已晚。因为实际上业务发生则应税收入就已经确定,此时再筹划就可能演变成逃避、偷税了,加大了企业的涉税风险。
第二,因为纳税筹划与其他管理决策一样,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使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以就必须遵循经济原则。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可能会筹划出很多种不同的方案以供选择,这期间人力、财务、物力的花费一定要以筹划出的税费的减少额为限额,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有意义,才算是成功的,切不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第三,纳税筹划还要遵循适时调整的原则。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合法合规,而国家的具体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为了不违法违规,降低涉税风险,纳税筹划方案也要与时俱进、适时调整,这样才能保证筹划方案的顺利实施与完成。如果企业想长期地获得税收筹划的节税利益,就要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及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并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地修订或调整纳税筹划方案,使之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达到涉税零风险和节税利益的双丰收。
二、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及切入点
纳税筹划的核心就是通过对经营活动方式的选择达到直接或间接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我国税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同时每一税种都有其一定的优惠政策。据此,降低税收负担的纳税筹划方法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税基减免法。税基即是计算税额的基数或依据,是计算税额的重要因素。税基减免的形式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加计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等。如果能将现行经营活动符合上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的优惠条件形成不予征税收入或减免税收入则可以大幅降低税收负担。例如现行个人所得税工薪起征点为3500元,劳务报酬起征点为800元,达不到起征点就不用征税;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益,不用交税;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费用可以按150%加计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上这些措施均是通过减少税基的方式来降低税收负担。
第二,税率差异法。税率差异法主要表现在不同税种或同一税种不同税目间存在税率差异上,通过税率的差异来影响税收负担。例如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混合和兼营业务中,不同的经营模式将涉及不同的税种,交增值税可能是17%税率,交营业税可能是5%税率,这样不同经营模式的选择造成了税收负担的的巨大差异;印花税中合同签署方式的不同将会导致涉及不同的税目,例如在加工承担合同中,如果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和原材料金额,则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万分之五贴花,原材料按“购销合同”万分之三贴花;如果没有分别记载则要把全部金额按万分之五的“加工承揽合同”来贴花了。
第三,推迟纳税法。这种方法主要起因于货币的时间价值,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收以到节税目的。例如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不同产生暂时性时间差异,进而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延迟企业的纳税时间。推迟纳税可以减少企业现金流支出,可以使企业节省下资金用于其他业务的周转与利用,而且在现行通货膨胀的经济形式下,延迟交纳税费的本金不变,折现率的存在使其现值随着推迟时间的延长而逐渐降低。
针对第一、第二两种纳税筹划方法我们从税收法律的弹性规定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入手,以此作为切入点寻求对自己有利的纳税方式。掌握税收政策弹性区域的界定、充分利用优惠条款,把优惠政策用好、用足,切实降低企业税收负担。针对推迟纳税法的一个重要切入点是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对本企业最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通过暂时性差异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尽量使企业延期纳税的项目多元化,延期的时间长远化,这样才能达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具体税种的纳税筹划
1.增值税
从2011年起全国范围内陆陆续续推行了交通运输业、电信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政策,增值税的范围急剧扩大。增值税作为流转税的重要税种和企业税费的重要组织部分,筹划好了将对企业利润产生重大的影响。
首先从企业身份方面考虑。一般我们可以通过计算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平衡点来选择哪种身份对自己更为有利。当企业的增值率大于税负平衡点时,就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的增值率小于税负平衡点时,就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这样才能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根据我国税收法律规定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如果不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将不能进行进项税的抵扣,所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要及时地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这样一方面可以有利于自己业务的开展,另一方面自己也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切实降低税收负担。 其次从销项税额方面考虑。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要恰当地选择销售方式和业务处理方式,因为不同的销售方式和业务处理方式其计税依据是不同的。例如如果企业采用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但如果采用销售折让方式则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在同为折扣销售方式下,只有当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同时体现时才能用销售额减去折扣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否则无论财务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都不能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从扣除。这些销售方式的不同和业务处理方式的不同直接影响了销进税额的大小。
再次从进项税额方面考虑,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销售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选择纳税人类型为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即使对方对小规模纳税人也要尽可能地取得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这样才能取得进项税的抵扣凭证,减少增值税的纳税基数。但现行市场中提供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一般会比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价格低,这就需要企业综合考虑价格和税费的对利润的合计影响以抉择哪个供应商。
最后从延迟纳税方面考虑。因为不同的销售方式其对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同的,而直接收款销售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所以企业应尽量避免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而选择特殊的结算方式,如托收承付、委托收款、赊销或分期收款等方式。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以上这些方式都能延迟税款的交纳。另外税收法律还规定“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以企业应尽量避免先行开具发票提前交税,浪费资金的占用。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最复杂的一项税费,其计税依据是收入减支出后的纯收益。而因为成本费用范围、分配和确认都有一定的弹性,这就为我们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提供了空间。以下我们便从存货计价、固定资产折旧和税收优惠的利用三个方面来分析一下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关于存货计价方式的选择。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使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这样企业各期的存货价格会比较均衡,不会有较大浮动,特别是在各项存货购进时价格差异比较大时,更可以起到缓冲的作用,使产品成本不至于发生太大的变化,影响企业各期利润的均衡。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建议采用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这样能够提高企业本期的销售成本,减少企业当期利润,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同样,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因现已取消了后进先出法,故建议采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这样能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降低当期收税负担。而在物价极不稳定、上下大幅度波动的情况下,建议采用加权平均法进行存货的计价,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存货的价格波动太大对销售成本和当期利润的影响,可以减轻企业对应交税费资金安排的难度,更有利于企业长远的发展。
关于折旧方式的选择。根据我国现有制度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方法不同每期计入成本费用的折旧额就不同,这样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采用平均年限法时,固定资产的折旧额会平均分摊至余下的受益期间,但采用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在开始使用的几年会加速折旧,折旧额会较大,而在后续的几年折旧额会逐渐降低。所以当企业需要利润时,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而不需要利润时,可采用加速折旧法增加企业成本费用减少利润。
以上存货计价方法和折旧计算方法的多样性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企业应结合自身需要合理筹划。
纳税筹划范文4
[关键词] 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7. 002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7- 0004- 02
纳税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的一系列谋划活动。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税种。本文针对营业税的纳税筹划问题,从营业税的税收优惠、营业额、税率、纳税地点以及纳税时间方面进行了探讨。
1 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筹划
筹划思路:营业税在税收优惠方面规定,除了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以外,还包括优惠税率、起征点、免征额、缓缴税款、税额扣除、加速折旧、盈亏互抵、税收饶让等内容。纳税人可充分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选择适当的折旧方法,使得收益大于成本,进行纳税筹划,达到节约税负的目的。
2 营业额的纳税筹划
2.1 建筑业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应纳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也就是说,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计税营业额均要包括工程所使用的原料及其物资材料的支出。因此,设法降低材料及物资的价款是降低计税基础、降低税负的一个思路。
[案例1] 甲单位委托乙施工单位建造一栋房屋,总合同价款600万元;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由甲单位购买,总计350万元。工程结束、价款结算后,乙施工单位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600+350)×3%=28.5(万元)。
分析:通常情况下,施工单位对建材市场更为熟悉,购买材料的价格相对会低一些,所以可利用这一优势由施工单位购买建筑所需的材料。假设此建筑项目所需的材料由施工单位购买的价款为300万元,则工程结束后,应纳营业税额=(600+300)×3%=27(万元)。
由此看来,经过筹划可节税1.5万元。此外,施工方在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合同时,应该尽量争取能够提供基本建设材料,从而对具有节税空间的原材料价款进行筹划,达到降低材料成本、减少税基、节约税负的目的。
2.2 服务业的纳税筹划
2.2.1 业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按照规定,业应根据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管理费、介绍费、佣金、报酬金等计算缴纳营业税,但是如果将其所收取的手续费及价外费用列示在一起则需要全部缴纳。因此,为了进行纳税筹划,达到节约税负的目的,可以将代收业务的手续费等单独核算。
[案例2] A公司2012年实现代收款项收入为1 000万元,手续费收入70万元,每一笔代收款项和手续费均列示在一起开具发票,营业税税率为5%。
则,A公司2012年应纳营业税额=(1 000+70)×5%=53.5(万元)。由于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仅为手续费等费用部分,代收费用单独开具发票仅收手续费部分的营业税,所以将代收手续费和代收款项分别单独开具发票,需要缴纳的营业税为70×5%=3.5(万元)。由此,可实现节税50万元。
2.2.2 旅游业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旅游企业组团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时,计税营业额应是全程旅费扣除接团费用和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和门票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案例3] 甲国际旅行社主要从事国际线路的旅游业务。为了便于业务的开展,该旅行社每年年初时都会与国外旅行社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出境后的接团事宜和费用支付问题,同时也规定随团导游在国外的一切费用由甲国际旅行社支付。2012年甲国际旅行社共收取游客旅游费6 000万元,支付给境外合作方旅游费2 800万元,支付导游在境外费用共计1 700万元。则该旅行社的应纳税营业额为3 200(6 000-2 800)万元,应纳营业税额为3 200×5%=160(万元)。
分析:假如协议规定导游在境外的花费由国外旅行社先行支付,再由甲国际旅行社将导游相关费用并入游客的旅行费一同支付给境外旅行社,这样,甲国际旅行社的计税基础就减少了,从而降低了应纳税额。
本例中,经过纳税筹划后,甲国际旅行社的应纳营业税额=(6 000-2 800-1 700)×5%=75(万元)。
经过纳税筹划,甲国际旅行社可节约营业税85万元。
2.3 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规定,在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或双方“以物易物”“合作经营”时,对于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且对该股权的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因此,纳税人可以以投资入股形式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并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案例4] 某商业大厦与A房地产公司售楼部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规定:按照商业大厦的要求,房地产公司将该大厦中的三层营业用房共8 000平方米装修后再销售给该商业大厦,每平方米价格为7 000元,合计5 600万元。A房地产公司将该项工程承包给了B装修公司,总承包额3 000万元。
则:A房地产公司应纳营业税额=5 600×5%=280(万元);
B装修公司应纳税额=3 000×3%=90(万元)。
分析:假如商业大厦直接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装修公司开给商业大厦3 000万元的装修发票,房地产公司开给商业大厦2 600万元的房屋发票,此时装修公司的收益及税收负担情况不变,而房地产公司的税收负担将减少。
A房地产公司应纳营业税额=2 600×5%=130(万元)。
因此,在第二种方案下,房地产公司可节约营业税额150(280-130)万元,而商业大厦的花费不变。
3 税率的纳税筹划
筹划思路:根据规定,营业税率有多个税档。如交通运输业3%,建筑工程业3%,服务业5%,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5%等。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转变业务适用税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进而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案例5] 在一项建设工程中,甲公司为发包方,乙公司为招标方及组织协调方,丙公司为施工方。发包方甲公司与施工方丙公司签订了总金额为1 600万元的工程承包合同;乙公司作为招标方与组织协调方,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实质的业务关系,双方之间没有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和业务,但接受了施工单位丙公司支付的200万元服务费。则,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200×5%=10(万元)。
分析:假如乙公司变“服务”为“转包”,直接和甲公司签订总金额为1 600万元的合同,然后再将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1 400万元。
这样,乙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1 600-1 400)×3%=6(万元)。可以看出,在第二种方案下,乙公司可以少缴4万元的税款。
4 纳税地点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法中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出租不动产等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纳税地点,而不同的纳税地点可能存在税率的差异,从而应纳税额会不同。因此,纳税人可根据业务发生的需要选择享受税收优惠的地区作为其机构所在地、居住地或经营地,寻求较低税率,降低税负。此外,还可结合“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纳税,由不同的纳税地点补征税款”这一规定来进行税收筹划。
5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筹划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指的是纳税人发生纳税行为应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尽量往后推迟,也是一种重要的税收筹划方法。推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当于获得了这部分资金的无息贷款,从而降低了税负。实际工作中,营业税还制定了一些特殊规定,比如在预收款方式下,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但是从纳税筹划的角度考虑,在确保款项能够收回的前提下,纳税人可以改变收款方式,使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得以推迟。
营业税是一个重要的流转税种,尽管国家的税法体系在不断完善,纳税筹划的空间也在不断缩小,但不管是从税收优惠、营业额、税率等方面,还是纳税地点和时间方面,均还有多种方法可以采用。如果企业能够精心筹划,适当灵活运用,一定可以节约不少税负,带来可观的效益。
主要参考文献
纳税筹划范文5
关键词:纳税筹划;营业税;扣除金额;税率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5-0019-02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出于自己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初衷,在国家相关法律与法规熟练掌握的前提下,全面、综合地发挥自己的内在潜质,通过周密地筹划,做出以减少税负为目的的一系列决策与付诸实施的经济行为,该行为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其中营业税是与增值税并驾齐驱的两大税种之一,其征收范围广泛,对其进行税收筹划意义重大。
一、减少流转环节
筹划思路:营业税一般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道道征税。营业税既不像增值税虽道道征税但只对增值部分征收,也不像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征收。因而企业可以通过减少流转环节、缩小计税依据,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分析】:甲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4月开发完成了一幢写字楼,现准备对外销售。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当先按乙公司的要求装修该写字楼,再以11 000万的价款销售给乙公司。甲公司将该装修工程以3 000万的金额承包给丙装修公司(举例只考虑营业税,不考虑可能涉及的其他税种,下同)。
甲公司应纳营业税=11 000×5%=550(万元)
丙公司应纳营业税=3 000×3%=90(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由丙公司与乙公司直接签订装修合同,价款3 000万,丙公司将装修业务发票直接开给乙公司;甲公司再向乙公司开具8 000万的房屋销售发票。
甲公司应纳营业税=8 000×5%=400(万元),节税150万(550-400)。
丙公司应纳营业税=3 000×3%=90(万元),其税负不变。
二、增加扣除金额
营业税纳税人应尽量扩大税前扣除项目,减少计税营业额,减少应纳营业税税款。当然纳税人应注意加大扣除项目金额要合理、适当,避免税务机关调整计税基数。
【案例分析】:A公司是一家文化传媒公司,2012年4月该公司承接了一项广告业务,营业收入为600万。A公司按照与电视台签订的合同规定,支付给电视台广告费160万,设计、制作费140万。
A公司应纳营业税=(600-160)×5%=22(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A公司可以与电视台协商,在一定限度内将广告设计、制作费转换为广告费,加大扣除项目金额,降低计税依据。经双方协商,广告费提高到210万,设计、制作费降为90万。
A公司应纳营业税=(600-210)×5%=19.5(万元)
经过纳税筹划,A公司节税2.5万元(22-19.5)。
三、降低适用税率
筹划思路: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税率是影响营业税额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营业税的税率分为三档:3%、5%、5%~20%。营业税纳税人可以通过业务流程的转变,采用低税率进行纳税筹划。营业税纳税人通过对其自身的业务进行一定的调整安排,使其业务属性发生变化,在税务认定上由适用较高税率的税目转变为适用较低税率甚至是免税的税目从而减轻税负。这种筹划方式的关键是纳税人要找到与自身业务相近的、能转变的、适用更低税率的业务。
【案例分析】:甲单位发包一建设工程。在乙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的协助下,丙建筑工程承包公司最后中标。甲单位与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为3 000万。另外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300万元的组织协调服务费用。
乙公司应纳营业税=300×5%=15(万元)
丙公司应纳营业税=3 000×3%=90(万元)
纳税筹划方案:税法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若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若工程承包公司未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乙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先和甲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金额为3 000万;然后,乙公司再和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转包合同,以2 700万将该项工程转包给丙公司。乙公司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乙公司应纳营业税=(3 000-2700)×3%=9(万元)
丙公司应纳营业税=2 700×3%=81(万元)
经过税收筹划,乙公司节税6万(15-9),丙公司节税9万(90-81)。
四、分别核算营业额
筹划思路: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而兼营同一税种下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劳务的企业,应尽量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劳务的营业额,以便按各自的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避免从高适用税率加重税负。
【案例分析】:A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开办职业技能培训业务以及职业介绍服务。2012年4月两项业务共取得收入150万元。其中,职业技能培训业务收入为100万,职业介绍服务收入为50万。开办职业技能培训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适用营业税税率为3%。对外办理职业介绍服务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A公司未对两项业务分别核算。
纳税筹划范文6
摘要:纳税会计是纳税筹划的主体,纳税筹划作为纳税会计的基本职能,它必须借助纳税会计工具来实现,为此要求企业应结合实际设立与其开展纳税筹划需要相适应的纳税会计类型。根据我国企业发展的客观形势要求,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模式应包括统一模式、分离模式、独立模式和平行模式构成一个分别与超小型企业、小型企业、超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等相对应的关联系统。
关键词:纳税会计 纳税筹划 操作模式
从上世纪90年代我国引入纳税会计和纳税筹划以来,学术界和理论界很少有人注意二者的内在关联性研究,以致企业不清楚到底是否应设立纳税会计以及如何分配其职责任务,也不知道纳税筹划究竟应由哪个机构或岗位来设计与实施。着力研究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性,并构筑一个适合我国企业实际需要的关联模式,就显得至关重要和十分迫切。
一、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性
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性体现在纳税会计具备并应该履行纳税筹划的职能和任务,纳税筹划应以独立纳税会计为主体依托这样两个层面。
(一)纳税会计具有纳税筹划的基本职能
纳税会计是由纳税企业设立的专门机构及人员,依照税收法规政策和会计学原理及会计制度规定,对内部发生的涉税经济活动或事项分税种进行筹划、计量、记录、核算、反映,以维护企业纳税利益和及时、准确地传达纳税信息的一门专业会计。从定义可以看出,纳税会计的职能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 纳税人应对经营活动预先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2 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依照税收法律规定对纳税义务进行确认、核算和反映。
该定义不仅全面界定了纳税会计主体、客体、依据、要求、职能等内在的本质属性,还专门指明了纳税会计的职能是“纳税筹划”,而且作为第一职能或基本职能。纳税筹划是在会计行为发生之前预先开展的,即在实施纳税筹划职能之后,纳税会计才继续履行对依照筹划轨迹运行的涉税经济活动或事项的计量、记录、核算、反映。
(二)纳税会计是纳税筹划的主体依托
既然纳税会计具有纳税筹划职能,就意味着纳税筹划将依托纳税会计而存在,或者说纳税会计就是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主体。这样,也就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纳税筹划主体一直处于模糊状态的问题:同时,也否认了一些人片面强调纳税会计只是因为财务会计核算工作任务繁重才迫使企业将涉税业务核算单独划分出来形成纳税会计的“量化分离”的错误说法,从实践的层面和理论本质的角度验证了纳税会计是企业出于纳税筹划和涉税业务核算双重需要的特定环境下产生的。没有纳税会计,企业纳税筹划就是纸上谈兵,只有纳税会计才是纳税筹划的设计者和具体执行者。
(三)纳税筹划可以丰富纳税会计工作内容和促进纳税会计发展
通常情况下,在这里存在一个误区,把纳税会计第一方面的内容理解为整个纳税会计的内容,缩小了纳税会计的内涵,将纳税会计视为只是关于纳税活动核算的会计,使纳税会计难以形成一门能够独立发展的学科。纳税会计既有会计的一般属性,又有其特殊的属性。相应地其职能也应包括基本职能和特殊职能两个层面。纳税会计的基本职能实质上就是它作为会计属性所具有的一般功能,包括对涉税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核算、反映和预测决策的功能:纳税会计的特殊职能就是纳税筹划,通过纳税筹划活动,可以使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尽量沿着节约纳税成本甚至少纳税、晚纳税的方向运行,从而不仅使纳税会计的工作内容更加丰富多样,还必将提升其决策地位。
二、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实践操作模式
(一)国外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实践操作模式
从世界范围来看,根据各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税制结构模式等宏观环境的差异,纳税会计模式主要可划分为三类: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相分离模式、纳税会计和财务会计相统一模式、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混合模式。由于纳税筹划是纳税会计的职能,纳税会计是纳税筹划的主体依托,所以不同模式下,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系也不尽相同,其具体关系如表1所示。
在纳税会计与财务会计相分离的国家,也不是所有企业的纳税筹划都完全由纳税会计完成。有些国家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纳税筹划工作置于有税收研究专长的企业策划机构或专门的管理部门进行设计和主持落实,纳税会计则协作其具体执行筹划方案。这一点,也应该成为我国企业借鉴的经验。
(二)我国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实践操作模式
1 从“质”的层面深刻认识纳税会计设立是企业谋求发展的必然需求。中国的财政收入有95%以上是工商税收,表明企业的税收经济负担和税金支出负担都着实不轻,“税金流量”信息已经成为投资商和经营管理者日常关注的头等大事。同时,商品和非商品流转环节重叠交叉的税种分布,复杂的税制结构要素和“日新月异”的税收政策变化,对一些工商企业在税金核算的量与质方面都提出了客观要求。因此,设立纳税会计,不是单纯为财务会计的工作量“减压”,而更重要的是为企业“增效”。
2 正确规划和选择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的关联模式。我国对纳税会计及纳税筹划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纳税会计的职能、任务、地位以及纳税筹划的主体等问题在理论界仍争论不休,企业实践也只能依靠自我摸索着开展。从近些年的研究情况看,比较多的观点是“片面”而又“保守型”的,强调纳税会计只是对纳税活动或事项的确认、计量、核算与反映,相对企业的全面经济核算来说,涉税业务毕竟是少数,从会计核算的“量”上看根本没必要单独设立纳税会计。
(1)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的纳税会计。大型企业、超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其涉税业务核算工作量大,纳税金额与纳税频率都非常之高,需设立独立的纳税会计机构和配备专门的纳税会计人员,专门行使涉税经济业务核算及纳税筹划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