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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颂范文1
茶颂范文2
一天中午,周老师忙得不可开交,既要值班,又要批改作文,忙得都忘记了吃饭。李同学看见了,立刻跑向食堂,一路上我看见了他就问:“哎,你去哪儿?”李同学笑嘻嘻地说:“我去帮周老师拿饭。”说完一溜烟就跑没了。拿完饭后,他发现老师不在教室里头,便跑向办公室,他偷偷一看,看到周老师伏在桌子上午休。于是,他轻轻推开门,小心翼翼地把饭盒放在老师的办公桌上,然后赶紧离开了办公室,回到了教室。
没有几分钟,老师醒了,看见饭盒在桌上很吃惊,这到底是谁带过来的?周老师左思右想猜不出来,欣慰地吃着饭……
在每一次的大扫除,他都是我们班最勤劳的同学们,吃饭时,他主动帮老师盛汤,他的品格也是很好的,我们班同学都很敬佩他。
茶颂范文3
是的,我是差生。我曾经努力过,奋斗过,挣扎过,放弃过,我望着那一个个鲜红的分数,是那么的刺眼。我努力了,可我:“一点不行”——老师评语。我最终还是一个差生,我并没有改变自己。我照样是差生,我照样是老师的“眼中钉”,同学的“肉中刺”!
没错,我是差生,难道差生就要遭人白眼吗?我曾经想改变自己,我曾想从差生中脱颖而出,然而,望了望老师那板着的脸,我开始打退堂鼓了。我现在很恨自己。我为什么不认真学习呢?我以前为什么不努力呢?我为什么整天只知道玩呢?
我是差生。我问优生问题只会浪费他们的时间;老师给我讲问题,“全是浪费了感情”(某老师语)。而我却什么都没有学到,我为什么会这样呢?谁能理解我呢?我的表面似乎有关学习的事我一概不重视,谁又知道我暗自笑过,暗自哭过。又有谁知道我的心里是怎么想的,那一个个分数,压得我透不过气来。那一个个分数,是在用刀子剜我的肉!我表面没有流泪,而心却早已流泪了,不!在滴血!
我是差生。我上课时,虽然想听,但听不懂,无可奈何。作业呢,似曾相识不会做。只要听不懂,我就会控制不住自己,倒头便睡,闲得无聊就坐“免费飞机”,周游世界,或殃及四邻,东摸西弄,老师也不闻不问,只当没看见。
我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差生。我没有知识基础,学习没有快乐,只有痛苦,只有老师的白眼,他们从未有过一缕正常的眼光看我,我受不了了,我要爆炸了,我不希望老师以异样的眼光来瞟我;不愿意老师用深奥的言语来挖苦我。我不希望同学像避“瘟神”一样孤立我。
我想违规违纪,让老师,让家长,让同学认识我。就像新闻媒体上罪恶滔天的杀人犯,让全国的群众都认识,让全世界的人民都知道。我看了一些杀人案、抢劫案等的资料,我在心中精心预谋着一件惊天动地的大事。预期的效果是轰轰烈烈。不求精彩一生,但求轰烈一瞬。
我这个不争气的差生在夜晚痛苦地呼喊,但无人理会。老师躲避我,家长嫌弃我,同学鄙视我,就连亲朋好友都非议我。我没有朋友,没有玩伴,只有和猫狗为友。
一个礼拜一,我和邻居的大黄狗“来福”一起出去玩。玩得晚了,来福的那个胖女主人到处呼喊它,而我,早就在这个世界消亡了。
我想我该出手了,趁这个黑夜。我想去网吧,但我没钞票。怎么办?那就想办法呗!
我在小城四处转悠,目的就是想搞点票子来花花。先在建筑工地上偷了一截儿钢管。然后,在那些小巷深入悠来晃去,我相信,机遇总是钟情于那些有准备的人。——我,就准备了。
刚入一条小巷,我听见一个女人撕心裂肺的喊声,抢人啦!救命啦!
快点拿出来,快点拿出来,几个男子粗暴的叱喝声。有人比我还先下了手。
杀人啦!救命啦!女人声音变了调。
坏人怕警察。我大喊,警察!警察!快点来,这儿有坏人。
我拖着那截儿钢管,一路咣啷咣啷奔过去。
小巷的人闻声出来了,有好几个。那几个坏蛋见势,一溜烟跑了。扔下腹部被刺一刀的女人。
当天晚上,“午夜新闻”里有我羞涩的“英雄形象”。
第二天,小城日报也专版介绍见义勇为小英雄先进事迹。学校领导和部分优秀学生干部,举着“向见义勇为小英雄ХХ同学学习”的横幅,吹号敲鼓地来到我家。
茶颂范文4
摘 要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原则是界分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权的基本依据。检察机关要承担起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责,必须对行政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大致包括四个方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法院行政审判行为的合法性;其他当事人尤其是行政诉讼被告诉讼行为的合法性。从发挥国家监督的效用的角度考虑,有必要把行政审判程序、行政检察程序与追究违法行政责任的程序衔接起来。
中图分类号D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043200209-0017-04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实践中,有人过分看重“权”字,认为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裁量权,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然而,根据公法理论,任何公权力都具有两面性——既是权力也是职责。据此,检察机关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全面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为发现和纠正违法的行政诉讼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既然是“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审查程度就应当是合法性审查,而不包括合理性审查。可以说,全面把握行政案件的审查对象是检察机关适当履行行政检察职责的前提。
与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确定刑事案件的审查对象、民事诉讼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确定民事案件的审查对象一样,行政案件的审查对象是根据行政诉讼规则派生出来的。三种诉讼的任务各不相同,其诉讼规则也不尽相同,决定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司法机关的审查对象各不相同,检察机关在审查行政案件的实践中,切忌套用刑事或民事案件的审查对象。而且,检察机关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决定了检察机关审查行政案件的对象与法院审查行政案件的对象也不相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的对象,即“行政诉讼活动”,实际上是指所有行政诉讼行为,既包括法院的行政审判行为,也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具体地说,检察机关审查行政案件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裁判的合法性
除检察监督原则之外,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检察还有一条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实践中,抗诉是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方式,行政裁判的合法性也因此成为检察机关审查的主要对象。由于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仅仅对生效行政裁判行使抗诉权,检察机关通常只受理、审查不服生效行政裁判的申诉。至于尚未生效的行政裁判是否应当作为检察机关的审查对象,虽然有进一步探讨的余地,但现实必要性和理论根据都显不足。当前,检察机关应以生效行政裁判的合法性作为主要的审查对象。
从理论上讲,检察机关全面履行监督职责的前提是审查生效行政裁判的全部,而不能有所遗漏。而法院的相应义务是每作出一个裁判就要把案卷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但是,如果环顾一下相关制度,就会发现,法律机制对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追求,就像人们追求真理一样,只能接近而永远不可能到达。法律应当普遍适用于所有的人,这是法律的内在要求,然而,再庞大的国家机器也做不到将所有公民、法人的全部行为都置于其视野之内。同样,依法行政原则也要求所有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国家同样没有能力让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活动处于监督机关乃至公众的监督之下。正因为如此,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都只能是“不告不理”的监督机制。同样,检察机关对行政裁判合法性进行监督的实际范围,应受制于诉讼经济原则。检察监督只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既然检察机关要做到审查全部生效行政裁判是不可能实现的,那么,检察机关应以哪些生效行政裁判作为审查对象,也就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受理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在这一规定当中,国家机关被拟定为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化身,它代表了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人之外的所有人来判断行政裁判是否侵害了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是否严重践踏了法制。问题是,它的判断标准是它自己的,而不是大众的,也不是其他利益主体的。众所周知,任何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由人来行使的,不同的公职人员,虽然其智力、品行和责任感不尽相同,但他们所处的社会地位却大致相同,这就决定了他们对利益的判断标准具有相对的单一性,他们与其他阶层的人群对社会现象的感受完全不同①。而行政事务的公共性决定了行政裁判常常涉及到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长远利益、根本利益。根据宪法规定,各个阶层社会成员的利益因违法的行政裁判受到损害时,都应当有表达意见的机会,无论他它是不是法律拟定的利害关系人。如果将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来源局限于利害关系人申诉和拟定的公共利益代表的发现,就有可能影响检察机关的视野。实践已经证明,检察机关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当事人申诉的案件,自行发现的案件极为罕见。在今后的检察工作中乃至将来修订法律时,对“利害关系”应尽可能地作广义的理解,甚至可以将公民因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受损而受到的利益影响视为一种法定的行政申诉权利。如果做到了这一点,行政检察实践就向法治的理想又靠近了一大步,宪法赋予公民的检举权在这个领域也受到了保障。
与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一样,检察机关审查行政裁判的合法性也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也要参照规章。所不同的是,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指行政法规范,而检察机关审查行政裁判合法性的依据,除行政法规范之外,还有行政诉讼法。
从实践情况来看,行政判决违法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1)撤销了完全合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撤销了不可撤销的违法行为;(2)完全维持了部分合法部分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3)完全撤销了部分合法部分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4)维持了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5)没有判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6)判决行政机关履行不应履行的职责;(7)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未驳回,或者不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判决予以驳回;(8)将违法行为确认为合法,将合法行为确认为违法,或者确认应判决撤销的行为无效;(9)应给予行政赔偿的,判决不给予赔偿,或依法不应给予行政赔偿的请求判决予以行政赔偿。
检察机关应当行使抗诉权的行政裁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对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2)对不符合撤诉条件的案件,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3)对不符合终结诉讼的案件,裁定终结诉讼;(4)对不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检察机关审查行政裁判,主要是判断其是否符合抗诉标准。但这不是惟一目的。有些行政裁定并不具有终结整个诉讼程序的意义,通过抗诉来进行监督会造成诉讼久拖不决,弊大于利。对那些不宜通过再审予以纠正的行政裁定,检察机关虽然可以不提出抗诉,但仍然应将其作为审查对象,并论证和探索其他监督方式的可能性。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主要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行政审判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而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诉讼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和监督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与此相对应,检察机关审查的直接对象不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裁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裁判及其作出过程的合法性。但是,检察机关对于法院是否依法作出裁判的判断,需要以准确地判断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为前提。正因为如此,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也是检察机关审查行政案件的对象。
对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如何裁判,是法律事先拟定好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对法院行政判决的条件作了明确的限定。行政判决应遵循这些条件,违反了法定判决的条件就是违法的判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实践中,检察机关只有通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事实认定、程序和法律适用等要素进行全面审查,才可能无一遗漏地发现行政判决中存在的错误。检察机关出于判断行政裁判合法性的需要而不得不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其审查标准、内容和审查的程度与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②、内容和程度大致相同,只是审查程序相对较为简约③。
实践中,检察机关审查行政争议容易出现以下问题:其一,以所谓的“客观事实”代替法律事实,忽视行政证据规则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从而导致对行政裁判合法性的判断错误;其二,忽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遵循程序规则的义务,无视行政裁判在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方面的错误;其三,无视法院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对行政争议的实体意义,未能妥善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权的法定职责。
三、行政审判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审判行为,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体现,是行政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检察监督原则,法院的行政审判行为当然属于检察监督的范围。不仅如此,对行政审判行为实行法律监督,也是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的要求。《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行政诉讼法颁行之初,人们对这一规定常常突出强调独立审判的重要性,对依法审判的呼声不高,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社会观念的进步,法院独立审判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受到的干预越来越少,防止行政审判不公也就越来越显现其重要性。在人大和检察机关之间,由谁来承担监督审判权的主要责任,并不是理论问题,最终的选择标准只有一个:实际效果。
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行为的监督,主要是对法院是否依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审判行为的监督。从这种意义上说,检察机关对法院的行政审判行为的审查,实际上就是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的审查。一个公正、合法的裁判,不仅要内容合法,而且应当是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因此,行政裁判的合法性并不完全根据其内容来确定。正因为如此,法律把“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规定为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理由之一。从这种意义上说,对法院的审判行为的审查,也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抗诉权的需要。对于利害关系人申请抗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的审查不应局限于生效裁判的内容是否合法,还要审查行政裁判的作出过程是否合法。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审判行为都会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检察机关也无需对所有违反程序作出的裁定提出抗诉。但这并不是法律对检察机关可以无视部分不具有抗诉意义的程序违法的暗示。遵守诉讼规则是每个法官和每个法院的法定职责,任何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原则的内涵非常丰富,纠正违法的行政审判行为应当是检察监督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问题是,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发现了违法审判行为,应当如何行使监督权以前的实践中,有的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作为纠正违法审判行为的主要监督方式,效果并不理想。长此以往,检察人员渐渐地失去了审查审判行为的责任感。到目前为止,旨在纠正违法审判行为的检察实践还没有展开,立足于全局的研究论证也不多。违法审判行为之所以会长期存在,其原因就在于违法审判的责任没有真正落实,因违法审判而受到追究者很少。其制度上的根源是,检察机关负有审查违法审判行为的职责,但没有追究违法审判行为的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监督、惩戒法官的职责,但缺乏发现违法审判行为的有效渠道;检察机关的审查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惩戒缺乏有效的衔接。我们认为,应当把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违法审判的程序与人大及其常委会惩戒法官的程序衔接起来,赋予检察机关弹劾违法审判的法官的职责。只有这样,法院的审判行为才能真正成为检察机关的审查对象。
四、其他诉讼行为的合法性
与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有所不同,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行政诉讼活动”不仅包括法院的行政审判行为,还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众所周知,作为行政诉讼原告的当事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当事人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非诉讼活动要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管,其行政诉讼活动又是在法院的指挥之下进行的,无论他它违反了行政法规范,还是违反了诉讼义务,都会导致相应的制裁,无需检察机关的制裁。只要诉讼规则得到执行,就足以防止法院纵容原告一方。因此,检察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进行监督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相比之下,行政审判受到行政干预的可能性要大得多。多年的行政审判实践已经充分验证了立法者的远见。可以说,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立法意图非常明显:通过检察监督,排除行政审判过程中的行政干预和其他非法干扰。在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实际承担着监督和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双重责任。正因为如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行政案件过程中,应当把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行政机关是否依法作出诉讼行为作为审查对象,一方面,要审查法院是否依法追究了当事人违反诉讼义务的行为,对应予追究而未追究的,依法行使监督权;另一方面,要审查法院对被告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的追究是否取得了实效,是否受到了来自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方面的非法干预,在法院依法行使的制裁权不足以排除非法干扰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为法院依法审判排除干扰。
茶颂范文5
这几天,狡猾的狐狸特别活跃,像吃了兴奋剂似的,逢兽便说:“人类建这个研究所,主要是为了对动物进行解剖,解剖后的动物就成了他们的美餐。”这句话可吓坏了动物们。
森林里,虎在吼,狼在嚎,野猪在奔跑。整个森林被搅得乌烟瘴气。这时,一向遇事沉着的大象提出了一个方案,他建议一位在王国里最机灵最勇敢的小动物去进行实地侦察。大家一致认为松鼠博士是最佳人选。小松鼠不负重望,带着种种疑问悄悄地钻进了研究所。他来到了一间正亮着灯的房间前,从窗外进行仔细观察,房间中的一切设备与物品都成了他侦察的对象,然而,唯一引起他高度重视的是一间办公室,桌上放着一本厚厚的书,一支笔和一副大大的眼镜。
几天来,展现在小松鼠面前的是一位长者戴着眼镜,拿着笔圈圈点点,小松鼠心想奥妙可能就在其中!等啊等,等啊等,终于等到了星期日,待到长者走后,小松鼠奋力跳上书桌,对着放在桌上的书仔仔细细地翻了一遍,特别是长者做过记号的地方,他几乎都背了下来,当看完最后一页,他发现这本书写的不是什么解剖动物的事件,而是关于怎么保护环境,使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内容。
茶颂范文6
那年上初二,我自认是个乖女孩儿,但很偏科,数学成绩一直上不去。我们新来的数学老师姓赵,他长着鹰一样的眼睛,闪着锐利的光,如果学生对自己是否掌握知识没有太多把握,却还想掩饰,遇到他的眼光就会心虚。对这样的老师我是避之惟恐不及,自动把自己放进“不被老师喜欢,不吃香”的那一类型中。越来越没有了自信。
周末。我和几个伙伴去爬山,我们学校就建在半山腰。爬累了,就踏进校门,我经过老师宿舍时,数学老师喊着我的名字,我赶紧上前。老师的眼睛本来就不大,难得笑眯眯地成了一条缝,他说:“我有点事,你给我看会儿家吧。”说实话,我平时特别羡慕那些好学生,除了成绩好,还有老师支使他们就跟支使自己孩子似的,多幸福啊。“也许我在老师的眼里还不算差,最起码还算有可塑性吧,不然怎么单单让我给看家呢?”辞别了小伙伴,我一个人在老师的宿舍美美地这样想。不知过了多长时间,我口渴了。环顾一下,看到桌子上有把精致的陶瓷小茶壶,端着有点沉,我就嘴对嘴喝起来。口渴再加上心里痛快,很快就喝了个底朝上。后来当我醒过神来,脑子里就多了两个大问号:一是这茶水怎么那么好喝?另一个就是我喝了这么多,老师发现了可怎么办?我轻轻地拿下壶盖,看到里面有茶叶,有烧糊的小枣,透过斑斑的黑色表皮,能看出里面暖暖的琥珀色,仍在发散着浓浓的好闻的味道。然后我开始解决第二个问题,我拿起暖壶水“咚咚咚”倒进茶壶,很快“充”满了。可是只一会儿,我又感到渴了。不,是馋了,像猪八戒吃西瓜,来一口,再来一口,无法克制。喝到最后,颜色浅了,味道淡了,这一下我真正犯愁了,我想起我妈经常说的一句话“记吃不记打”。
忐忑不安中,老师回来了。
我低着头,红着脸,想马上开溜,爱怀疑谁就怀疑谁吧。可是老师知道的,今天这屋里除了我,还能有谁呢?这也是我当初只顾喝个痛快,考虑欠周全的地方,想栽赃都不可能。于是我脚尖蹭着地,像极了课堂上答错题时的样子说,我把您的茶水喝没了。
我等待着老师的恼怒,没想到老师突然大笑起来,那张严肃的脸一笑起来还挺好看。他把一个小纸袋打开,放进了几粒烧黑了的小枣,说:“我以前的学生也都爱喝。今天送你点,算是谢你了,谢你为我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