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治理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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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治理方法

雾霾治理方法范文1

论文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甚有争论,出现“无效论”、“未生效论”与“有效论”的不同论调。对于“无效论”、“未生效论”所援引的《房地产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笔者以为值得商榷,不应成为认定无效或未生效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应采取“有效论”处理纠纷更为妥当。

论文关键词 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效力 强制性规定 社会公共利益

一、 问题的提出

(一)案例一

2004年2月24日,武某所在单位在划拨土地上建集资房,武某遂与小玲签订房屋购置转让协议,约定以四万元价格将其所有的集资房购置权转让给小玲,武某配合小玲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各类费用由小玲承担。双方协议签定后,小玲按期一次性支付给武某4万元,同时,小玲又以武某的名义先后两次分别交纳了房款和办证费,合计10万余元。2010年11月,武某自行交纳了该房尾款3万余元后领取了该集资房屋钥匙。同年12月7日,小玲向法院起诉,要求武某履行房屋购置协议,并配合其办理购置房的尾款交款、房屋登记等相关手续。武某则辩称该房屋为单位的福利集资房,属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法”)禁止买卖的房产,因此房屋购置转让协议无效,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法庭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了房屋购置转让协议,但集资房本身属于福利性质,且为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转让协议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属于无效合同,最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案例二

2011年5月,曹某与崔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崔某将其位于南通市花行桥新村的一处房产出售给曹某,总售价为41.8万元,先预付定金人民币2万元,余款在交钥匙付清。在中介见证下,约定由曹某负担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合同签订后,曹某当日支付2万元定金。后曹某反悔,不愿继续履行合同,遂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崔某返还定金,而崔某则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讼争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仅是在办理过户前需要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当事人仅需缴纳相应的争议土地的出让金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故对曹某诉称合同无效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自2007年起,由于全国房价的大幅上涨,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出现大量出卖人反悔的案例,但随着房产调控日益趋近且未见松动,三线城市房价出现大幅下滑,则涌现出许多买受人反悔的案例。上述两案即为此种情况,然而,值得深思的是,同样属于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案例却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笔者以为确有研讨之必要。事实上,对于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争论在理论界与司法界从未停歇,本文就此展开。

二、 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论”或“未生效论”

有诸多学者与司法界人士认为,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甚至有观点认为合同未生效,笔者归纳其主要理由如下:

1.《房地产法》第38条第2项的规定“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在领取房屋产权证书前签订的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2.《房地产法》第40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5] 5号”)第11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因此未经审批的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未生效。

3.《房地产法》第23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设立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是基于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现若承认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将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4.《合同法》第79条第1款“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的规定,取得划拨土地上的集资房购房资格是建立在本单位职工这一特定身份关系基础上,而非本单位职工则不具备依附性的身份关系,因此,在上述案例一中,划拨土地上单位集资房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三、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论”和“未生效论”的辩驳

笔者以为,尽管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似乎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是从法理、立法本意及司法实务上看,“无效论”和“未生效论”的诸多观点值得商榷。

(一) 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那么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是否违反的《房地产法》第38条、第40条的强制性规定呢?

对这一问题必须先要搞清何为产生无效法律后果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合同内容若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则为无效,那么《房地产法》第38条、第40条究其属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笔者以为该二条规定不应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理由为:

第一,从调整范围上看,根据《房地产法》第2条规定,本法是规范“在中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所以可以认为《房地产法》调整的是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对房地产开发、交易实施管理的行为,换句话说,《房地产法》是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规范,并不是房地产买卖双方的行为规定,因此,第38条、第40条在强制性规范的归属上应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第二,从条款设置上看,应判断条款中是否有违反后法律后果的规定,即若直接规定违反后的行为无效,则应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是《房地产法》第38条、第40条并无此类法律后果的直接规定。

第三,从具体适用上看,应判断违反第38条、第40条的规定继续履行合同是否会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若是,则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然而,在前述两案例中,认定双方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合同,并不侵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相反,国家会应收到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而受益,对社会而言,一定程度上增加房产的供应量,起到抑制房价的过快增长的作用。

第四,从立法上看,还应判断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会违背我国相关法律的立法宗旨。《房地产法》第1条规定,本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就目前来看,由于划拨土地房屋存量小,允许其转让不但不会扰乱房地产市场,而且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的有效补充,这与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存在根本不同,后者的放开,将有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的严重混乱。

因此,笔者以为第38条、第40条规定应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对其违反并不产生一律无效的法律后果。

(二) 审批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既然《房地产法》第40条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那么条款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时,按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又该如何理解呢?换言之,批准对合同效力应作何理解。

有观点认为,根据该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才生效,即认为未经审批的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为未生效合同或效力待定的合同。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对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认识不清所致。《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外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现行法律已严格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两个不同的概念。物权行为直接涉及到物权的变动,故其成立生效应以标的物之客观存在为前提;债权行为仅产生债权请求权,并不直接涉及物权的变动,故其成立无需以标的物客观存在为前提。买卖双方签订以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为内容的买卖合同,毋容置疑属于债权行为。这一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而《房地产法》第40条规定的审批行为,并不妨碍债权行为的效力,因为审批行为虽然本身不能使得物权发生变动(因为物权变动的是依登记而发生效力的),但却是物权变动的必须要件,属于物权行为的范畴,因此,对于审批的理解应是“未经审批将无法办理房产的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亦不发生转移”。

对此,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9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所以,政府审批并非为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所以“未生效论”是对审批行为的误解。

回到案例一,若是法院认为房屋购置协议未生效,则可能做出严重有失公正的判决。因为若将“批准”作为生效要件,判决合同不生效的话,相对人只能依据缔约过失责任主张对方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这便意味着出卖方不但保留了房屋,还将享受多年来因房价剧增而取得的巨大差价。因此,只有将合同认定为有效成立,才能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才能避免买卖双方肆意主张合同未生效而产生的巨大道德风险。

(三) 法释[2005] 5号第11条是否适用

法释[2005] 5号第11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所以对于划拨土地上房屋未经批准签订转让合同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笔者以为,这一观点没有正确理解司法解释。法释[2005] 5号是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换句话说其所规范的是直接以土地使用权为合同标的的买卖行为,并不涉及房屋的买卖行为。由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有可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涉及规划调整和变更,且划拨土地一半为无偿取得,故必须由政府审批,否则为无效合同。而划拨土地上房屋的买卖是将房屋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的概括转让,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对合同效力的规定。

(四)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划拨土地的设立目的在于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所以有学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四项关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笔者以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因为第52条第四项所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与划拨土地性质上所具有社会公益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第52条第四项的社会公共利益指的是我国民法中所称的“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因为公序良俗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具有重大意义,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因此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学者的归纳,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十种:(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的行为,如将从事犯罪或者帮助犯罪的行为作为内容的合同,以及规避课税的合同;(2)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合同、婚姻关系中的违约金的约定等;(3)违反性道德的行为,如对婚外同居人所作出的赠与和遗赠的合同等;(4)非法射幸,如赌博合同;(5)违反人格或者人格尊严的行为,如以债务人的人身为抵押的约定、规定企业有权对顾客或雇员搜身检查的标准合同条款;(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限制职业自由的条款;(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如拍卖或招标中的串通行为、以贿赂方法诱使对方的雇员或人与自己订立的合同等;(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如利用欺诈性的交易方法致消费者重大损害等;(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如规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合同,以及规定女雇员一旦结婚立即辞退的合同;(10)暴利行为 。显而易见,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法归类为上述十种的任何一类。事实,法律是否禁止划拨土地上房屋的买卖更多的是出于政策因素的考量,并不涉及社会道德伦理和风俗习惯,因此,若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这是对该项规定误读,必然得出牵强附会的结论。

(五)是否属于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

有观点认为集资房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因此对于划拨土地上集资房的转让应认定为无效。笔者必须承认划拨土地的取得存在一定的资格条件,具有特定性的特征,但这不应妨碍划拨土地上房屋的自由出让,更不能成为出让方任意不履约的借口。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主要是指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但在案例一中,单位与职工基于身份关系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而职工与买受人间的买卖合同为另一买卖合同,并不受身份关系的约束,因此,笔者认为以人身依附性为由否定划拨土地集资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有失妥当。

雾霾治理方法范文2

【关键词】 雾霾治理; 长株潭; 会计信息; 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 F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0-0021-04

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着工业化而来的是日渐严重的雾霾污染问题。据中央气象台的监测数据显示,2013年1月,“长株潭”23个监测站点PM2.5值一直保持在200以上,属于重度污染。现有研究表明,“长株潭”雾霾发生的主要根源有工业源排放和生活燃煤、机动车船尾气排放及建筑扬尘等。前两项直接与能源消耗有关,建筑扬尘则与工地环境管理相关。

雾霾治理的会计信息披露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外学者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关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目前研究工作已深入到各个行业和各个相关领域,研究的方法和成果已比较成熟。我国学者对该领域的研究较国外晚了整整30年,相关文献主要集中于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与内容、影响环境信息披露的因素以及环境信息披露产生的后果,而对于雾霾货币化信息披露模式与内容的研究较少。

当前“长株潭”雾霾治理的会计信息披露存在依据标准不统一,披露位置散乱、不成体系,披露模式不统一,披露内容不够全面且定性描述多于定量描述,所披露的信息大多没有经过专业部门的审计和认证等问题。本文拟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政府职能部门有效治理雾霾提供决策依据。

二、雾霾治理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机理探讨

(一)雾霾治理中的利益相关者

在雾霾治理实践中,利益相关者有三,即政府部门、企业和地域居民(见图1)。其中:政府肩负着环境保全、振兴地域经济等重任,对企业治理雾霾施加直接压力;企业作为工业废气的直接排放者,对所在地域的雾霾治理工作义不容辞;地域居民从自身的健康出发,通过拒绝购买企业产品,或者联合起来向相关部门投诉等方式,向重污染企业间接施压,以期拥有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利益相关者之间雾霾治理报表体系的构建

实施雾霾治理会计信息披露,对政府而言,有利于环保部门准确评估企业在防治污染方面所作的努力,行政、立法部门及时修订环保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招商引资部门预防国外高污染企业向我国转移;对企业而言,有利于其准确定位,在决策时充分考虑环境因素,以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为追求目标;对地域居民而言,有利于保障其对企业排污治污的知情权,加强对企业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三个利益相关者之间雾霾治理报表体系的构建,应建立在自然资源由实物量转化为价值量的基础上,从各自角度对雾霾的成因、雾霾带来的影响及雾霾治理相关作业等三个方面来进行雾霾治理会计信息的披露,具体内容随自身所处角度的不同而不同。

(三)基于雾霾治理的物质量和价值量的结合

在雾霾治理过程中,很多类型的雾霾成因与治理、雾霾带来的影响及雾霾治理相关作业等不适宜采用物质量计量,而通过物质量和价值量这两种计量方法的结合,能够互为补充,更清晰地了解雾霾治理物质量与价值量数据(见图2)。从纵向来看,期初物质量经过消耗与循环变动的各流量与存量数据,导致环境污染的废弃物排放量,以及相对应的外部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等得出期末物质量,即表示了雾霾治理中物质的流动规律。横向则表示物质量变化对应的价值量变化,即雾霾治理中价值的流动规律。中间变动表示物质量的变动对应了价值量的变动,从而构建出基于雾霾治理的物质流与价值流二维表,旨在把整个雾霾治理成本系统中物质耗费量转换为货币量从而进行辨别分析与评价,其本质是从实物和金额两个方面来说明工业污染物、机动车船尾气排放及建筑扬尘等方面的成本计算规则,为政府、企业及地域居民三方提供环境管理服务和更具决策相关性的信息,具有较强的实践价值。

(四)雾霾治理会计信息的物质量/价值量报表的编制

雾霾治理会计信息的物质量/价值量报表在编制手段上,坚持以“实物计量和价值计量”多计量属性,利用会计核算原理全面揭示某地域在会计期间内雾霾的成因。因而该报表不单纯的是一种“核算报表”,更类似于一套动静结合的“管理报表”,用以管理和监测雾霾治理状态,审计和考核政府生态绩效(见表1)。其表头分为几个部分:即雾霾的成因归纳为物质量和价值量两大类,每一类细分为工业污染物、机动车船污染物、建筑扬尘污染物及其他污染物等部分。各部分遵循“期初存量+本期增加量-本期减少量=期末存量”这一公式。例如:工业污染物期初存量+本期工业污染发生量-工业污染物本期减少量=工业污染物期末存量。

与传统会计仅披露货币性财务信息不同,在雾霾治理会计信息的披露中,主要有价值量信息、物质量信息与描述性信息三种信息披露类型;信息披露模式则有企业环境报告书披露模式、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披露模式及企业独立环境会计报告三种。针对我国雾霾治理会计信息披露研究的不足,尝试性地构建了基于物质流与价值流变化的雾霾治理会计信息披露机理机制,为企业内部资源损失、外部环境损害提供二维价值评估。表2把雾霾的成因、雾霾带来的影响及雾霾治理相关作业等构建成基于物质流、价值流循环的雾霾治理会计信息披露的结构式分析模型,遵循物质量的变动对应着价值量的变动,实现雾霾治理会计信息披露的动态优化与协调。

在表2中,纵列和横列从物质量和价值量两个角度来计算雾霾成因的实物变动及对应的价值量变动;从期初、期末存量以及流量变化引起雾霾增加、减少的原因进行分类核算,即表2的每一行及每一列可以得出雾霾每一种成因的存量及其动态关系,即满足“期初存量+本期增加量-本期减少量=期末存量”等式。总而言之,表2对于雾霾的成因从污染物的物质流和价值流两个层面来进行二维分析与评价,从而弥补了单一层面进行雾霾成因研究的不足。雾霾带来的影响与雾霾治理相关作业二维表依此类推,不再详述。

三、雾霾治理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构建

从环境会计角度进行雾霾治理信息的确认、计量与披露,有利于明确雾霾治理的责任主体,估算和合理分摊治污成本[1]。因此,不断完善环境会计核算制度,强化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以及规范环境会计报告形式是环境会计领域前进的方向[2]。

针对目前我国对雾霾治理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缺乏统一的规定和标准的现状,笔者建议,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研究成果,立足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要求,构建涵盖能以货币单位计量的环境成本、环境收益以及不能以货币单位计量的环境绩效两方面指标的雾霾货币化环境指标体系来进行雾霾治理会计信息的披露。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考虑到与国民经济核算口径和主管单位的一致性,选择由统计部门来牵头完善专业统计制度,对自然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统计与核算。统计部门可以与环境监管机构以及当地政府协同[3],从物量和货币信息的角度对雾霾的成因、雾霾带来的影响、雾霾治理相关作业、企业进行雾霾治理准备的设置、设施的安装及对地域居民的影响进行统计,并转化成雾霾货币化信息并进行披露,其具体指标如表3所示。

环境与经济综合核算体系(SEEA)2012版强调对资源的管理要采用物质量和价值量两种计量方式,雾霾货币化环境指标体系的定位在于如何用货币来衡量雾霾治理的成效,而非纯粹的会计指标,它以政府绩效考核为要求,将反映绩效考核数据要求的所有关键发生量和处理费用的数据进行列报。

表3从三个层面实施评价。一是从政府部门角度来进行评价。即从雾霾的成因、雾霾带来的影响及雾霾治理相关作业三个方面的环境物量信息指标向货币化信息指标的转化来进行评估。人类在生产活动中对环境的影响,从物质量和货币量两个角度来进行评价。雾霾给人类带来的影响从需求人数、营业潜力及产品的供应量等物量信息转换为营业额及总成本等货币信息来进行评价。雾霾治理相关作业中企业支付的成本或损失的利润等雾霾治理相关投入由政府进行必要的补助。

二是从企业角度来进行评价。包括装备的设置及设施的安装两个方面,对环境负荷发生量、环境负荷削减成本和削减效果由物量信息转化为货币信息进行评价。即企业应在时代的召唤下,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改造,提升环保技术的改进,提高科学技术的创新能力,通过自身的技术改进与创新能力推进节能减排,减低企业的能源消耗,降低污染物排放量,不断提高工业能效和大气污染防治水平,从而解决过去粗放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和雾霾问题。同时企业的耗费增加,利润减少。

三是从地域居民角度,包括环境影响和对策、PR效果和创造的就业机会三个方面来进行评价。保护环境、治理雾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当完全了解雾霾的危害,足以让公众意识到防治雾霾,应该全民动员、人人参与,才能有成效地治理雾霾天气。用最低的投入换取最大的成效,在环境治理中最低的成本就是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共同保护大气环境的绿色生活理念,对雾霾治理能起到关键的作用。加深了公众的环保意识,促使公众加入到雾霾治理的队伍中来,地域居民生活的环境好了,该区域企业生产的产品相应地进行提价,由地域居民对企业雾霾治理的投入成本的增加或利润的减少实施分担。

四、对改进“长株潭”雾霾治理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对于减少污染而言,披露雾霾治理会计信息比管制规定更有效。为了提高“长株潭”区域雾霾治理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督促区域内企业更好地履行环境责任,本文拟从政府部门、企业、地域居民三个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政府部门角度

一是要加强组织机构建设。重点是加强政府、科研高校、企业不同层面的环境会计管理、研究、实施等机构的建设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支持雾霾治理会计信息披露领域的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发挥各职能部门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管作用。

二是要完善雾霾治理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针对区域内雾霾治理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可比性的问题,建议采用国际通用的编制标准,制定统一的雾霾治理信息披露会计准则,对披露的项目、内容、计量口径、计量形式和方法做出明确的规定,使企业在进行信息披露时有统一的处理规则可遵循。此外,还可以单独设立审计部门对雾霾治理会计信息进行审计或鉴证,也可以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单独的雾霾治理会计信息审计工作,通过外部审计压力促使公司披露更多的雾霾治理会计信息。

三是要制定相关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长株潭”区域政府应明确企业必须披露的主要污染物指标数据和环境财务指标数据等物量信息,并及时转化为货币信息,加大环境污染物过度排放的处罚力度,对积极开发利用清洁能源的企业建立补助金制度,通过授予环保荣誉以及环保拨款等方式,促使企业的经营理念实现由“利润最大化”的传统理念向“在污染最小化的前提下创造财富最大化”的现念转变,引导企业由强制披露雾霾治理会计信息,逐渐向自愿披露的模式转变。

(二)企业角度

企业应按照完善的环境财务数据指标体系要求提供独立的雾霾治理会计信息报告,以满足政府、投资者、债权人和公众等社会不同主体对雾霾治理会计信息的使用需求。完善的公司治理体系和管理体系会让公司以长期战略的策略来对待雾霾治理问题。株洲市清水塘区借鉴国内外先进治理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并取得显著成效:一是提高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重,引进环保董事来对公司雾霾治理活动进行实时监控,从长期战略角度谋求公司、社会和环境的协同发展;对公司高管采取股票激励计划,通过对其持有股票交易时间的约束来限制其短期套利行为,从而使管理者的自身利益和公司的长久利益相一致。二是完善制度体系,编制围绕雾霾治理政策、雾霾治理绩效以及雾霾治理信息质量保证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贯穿落实。三是完善监测统计体系,依据政府制定的雾霾治理监测标准,进行定期监测,并把结果报送给相关部门,促进企业自觉履行雾霾治理责任。四是加大环保设备的研发和安装,尽量减少环境负荷发生量,让环境负荷削减效果最大化。

(三)地域居民角度

由于环境问题愈演愈烈,严重损害了“长株潭”地域人民的身体健康,而目前“长株潭”社会公众的整体环境意识比较低下,因此政府需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地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培养公众对雾霾治理会计信息的关注度。只有当公众开始关注雾霾治理会计信息并且要求企业披露相关信息时,才能够直接推动和促进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注重雾霾治理问题。

五、结语

本文从政府部门角度、企业角度和地域居民角度探讨了雾霾治理会计信息披露相关机理,设置了一系列雾霾货币化环境指标体系,构建了物质量和货币量二维图表,创建了两个恒等式,在实现对雾霾成因的实物和价值双重计量模式后,通过汇总得出雾霾成因的存量及其变化情况,揭示了雾霾治理物质量和价值量间的一一对应关系,对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里程碑作用。相信在政府部门、企业及地域居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雾霾治理会取得理想的成效。

【参考文献】

[1] 曾志琳,孟枫平.对雾霾问题的会计确认、计量与披露的思考[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24(3):36-39.

雾霾治理方法范文3

关键词雾霾污染专项立法政府问责

作者简介:米姿洁,山东省烟台第二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311

雾霾天气是人类活动与特定气候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一种大气污染。2013年1月,我国发生了四次雾霾天气,笼罩了三十个省、市、自治区。在北京,这一个月只有5天不是雾霾天。自此,雾霾问题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雾霾”也被评为2013年的年度关键词。雾霾是雾和霾的混合物,主要成分是PM2.5颗粒,能够影响肺部的气体交换并引发一些疾病,如哮喘、支气管炎和心血管病等。雾霾对幼儿、儿童发育的影响更为严重。雾霾天气,太阳光照不足,导致儿童体内维生素D生成不足,大大减少钙的吸收,严重的会引起婴儿佝偻病、儿童生长减慢。在心理健康方面,雾霾所形成的灰暗天气会影响人体松果体素的分泌,使人的情绪趋于抑郁、消沉。

对于大气雾霾污染形成的原因,至今还尚无权威定论。根据材料查阅,可以得知雾霾不仅组成成分比较复杂,而且形成原因也比较复杂,既包括工业污染排放、生活垃圾焚烧、汽车尾气排放、煤炭燃烧等人为原因,也包括一定的自然客观原因,比如雾霾多发生在冬天以及特定气候条件下。最近的科学研究表明,雾霾中的PM2.5颗粒主要来自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该项研究的具体数据是:土壤尘、燃煤、生物质燃烧、汽车尾气与垃圾焚烧、工业污染和二次无机气溶膠(气溶胶即对悬浮在大气中的固态或液态微粒的统称)分别贡献了PM2.5颗粒的15%、18%、12%、4%、25%和26%,其中燃煤、工业污染和二次无机气溶胶均为化石燃料燃烧行为。综上,可以看出,雾霾天气成因复杂,构建有效的法律应对机制对其防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雾霾治理的相关法律制度

对于大气污染,我国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依据,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主要规范以及各省、市的地方法规相配合的法律体系。

首先,《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问题防治的基准。随着以雾霾为代表的环境污染公共事件频繁发生,《环境保护法》在2014年的修订稿中有针对性的规定了雾霾治理的具体措施,比如建立重点区域防治协调机制,尤其是跨行政区域;出台一些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政策法规等。

其次,我国在2015年由全国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有八章,对污染治理、监督管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由于机动车尾气、燃煤废气等大气污染全部是造成雾霾天气的原因,因此雾霾污染也在该法的规定、治理范围之内。

最后,为了有效治理雾霾污染,很多地方政府也积极进行区域立法,根据辖区特点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和细化做出努力。比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此外,我国国务院在2013年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作为新形势下针对大气污染治理的总计划。该计划的具体目标为: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以及珠三角等区域的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和15%左右。该计划具有明显的“蓝图”色彩,是国家战略层面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而不是设定了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二、我国雾霾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雾霾治理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经济环境、人文环境的改变,法律和社会的匹配性也会发生变化。如今,我国虽然有着较为完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但近年来持续的雾霾污染仍反映出我国在某些治理方式、方法上存在问题。

首先,我国在大气污染方面的立法理念落后,法律法规的制定偏向于经济发展。尽管法律法规中多强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互相协调、统筹发展,但在实际情况中,绝大多数的工厂和企业都是优先考虑经济利益,然后“迫不得已”地考虑环境污染治理问题。这种“先污染、后治理”的防治模式无疑加大了环境治理的投入,也是大气污染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

其次,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很多法律条文较为空洞,难以作为污染防治的准则。以赔偿为例。大气污染的污染主体是企业和工厂,但危害的受体却是广大群众,并且污染范围大、持续时间长。关于污染主体向社会公众赔偿的规定,我国法律制度还有着较大漏洞。

再次,《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虽然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指导作用进行了规定,但并未明确规定其概念及内容,导致政府或环境主管部门在执法监督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从另一方面讲,正是由于缺少法律约束,政府或环境主管部门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滥用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或环境主管部门既可能为了经济利益放任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执法权利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

最后,法律法规中对环境问题出现后各主体的责任划分不明。尽管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提高了环境问题中的处罚标准,但由于处罚幅度较大,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律的严厉程度很难得到保障。

三、雾霾治理的法律制度对策

第一,我国应当转变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观念。如第二节所述,我国法律法规中多强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互相协调、统筹发展。这种理念在现实操作中往往效果不佳,更多的企业和政府重经济、轻环保,导致环境治理问题愈来愈恶。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单纯追求国民生产总值的高速增长,只顾及了效率的实现,而未兼顾公平价值的实现。因此,国家和地区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应当由人类中心主义转变为环境中心主义,衡量标准以环境利益优先,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模式。

第二,我国应当完善雾霾污染专项立法。尽管新修订的环保法为雾霾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础和依据,但环境治理和保护是个长期过程,需要专项而细致的法律规定为其保驾护航。因此,我们需要抓紧制定一些法律空白方面的法规,比如《空气质量法》、《工业废气排放法》等。在专项法律制定过程中,应当着重加强联防联控。联防联控是以环保主管部门为主导,其他公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为辅助的联合执法。尽管《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所提及,但缺少详细的规定如各职能单位间怎么协作。国家应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详细规定工作程序,建立协调机构统一指挥监管重点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此外,国家应建立雾霾监测预警机制。如今,各层级法律对政府的预警机制均有所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种新媒体也应运而生。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当借助微博、微信等新技术手段实时监控并公开信息,保证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并做好防范工作,降低雾霾天气对人们的危害。

第三,应当落实政府问责制度。政府在环境治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能够把握当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权衡关系。因此,有必要对在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不力的政府进行问责,强化对政府负责人的追责机制。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置大气污染事故等做出相应的处分。在问责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问责的范围,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问责,一旦政府出现环保违法行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负责人不能擅自决策而不考虑生态环境;问责还必须具有规范的程序,扩大问责主体包括公民、企业、环保组织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另外,在对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绩效考核中,可以将环保绩效作为一项指标,将对大气治理任务的完成情况、各地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能源的消耗、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等情况纳入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应当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和责任。企业的超标排放是雾霾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实行源头控制是解决雾霾问题的重要手段。以往企业污染受到的处罚往往较轻,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则取消了大气污染事故中的罚款上限,大大提高了企業的环保问题违法成本。其实,我国当前雾霾问题严峻,对于企业偷排、乱排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仍需提高。对企业排污可能构成环境犯罪的,可考虑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第五,应当注重社会公众的环保自律宣传。雾霾天气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工业生产,农村秸秆燃烧、汽车尾气排放等也对雾霾的生成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社会公民既是雾霾天气的受害者,但同时又是雾霾天气的创造者。只有社会民众的共同参与,才能更好地防治雾霾天气,例如多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禁止露天燃烧、倡导减少烟花爆竹燃放等,从而推动民众对环境保护和雾霾防治理念的理解,进而对大气环境的保护产生积极作用。

此外,还可以建设雾霾污染信息公开机制,将大气污染数据告知每一位民众,从而引起社会对雾霾问题的重视;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广大群众参与到环境案件的处理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通过法律程序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由于论文篇幅问题,就不在此一一赘述了。

四、总结

雾霾治理方法范文4

中图分类号:X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7)05-0075-05

Study on Haze Governance Mechanism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ual Social Capital Embeddedness

PENG Benhonga,b, TU Yub

(a. Institute of Climate Change & Public Policy;

b.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anjing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Science &Technology, Nanjing 210044)

Abstract: Based on questionnaire data, this paper divides social capital into government social capital and nongovernment social capital to analyze different effects of dual social capitals. Meanwhile, it applies regression analysis and structure equations modeling to discuss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dual social capitals, governance practices and performances of haze governance. Conclusions show that dual social capitals have positive effects on governance practices and the performances and both governance practices play intermediary roles in the relationships. Specifically,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service, haze governance need force to keep behaviors going. So the positive effects of trust and incentives are limited. Finally, it puts forward that haze governance must be launched from the norms, values, organizational culture and so on: enacting laws and policies to make up the loopholes in the system; promoting trust between the public and governments and encouraging supervises from the market; leading the tendenc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o develop green economy; coordinating multilateral behaviors and encouraging capitals to interact.

Key words:haze governance; dual social capital; coordination; incentive

中??经济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关注,雾霾治理更是近年来各方关注的焦点。2010年,北京、广州、上海三地因PM2.5污染造成的死亡人数分别为2349人、1715人、2980人,经济损失总计逾60亿元。因此,探索有效的雾霾治理机制在改善民众居住环境、保障社会安定和谐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各国实施的环境保护政策多分为“政府管制”与“市场主导”两种模式,而政策失效或市场失灵均会造成治理效率低下与成本增加,所以,结合政府与市场的第三方力量――社会资本驱动的多主体联动环境保护行为为解决雾霾问题提供了新视角。

社会资本作为行动主体在行动过程中获得并使用的嵌入在社会网络中的各类资源[1],近年来在中国“人情文化”环境中被广泛用于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学者研究了社会资本对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组织学习[2]、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要素[3]、多元化战略与业务绩效[4]、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5]等问题,而在环境治理方面,Pretty在理论上研究了社会资本与环境保护间的关联,指出雄厚的社会资本有助于提高环保措施的实施效果[6]。刘晓峰则分析了社会资本以及社会分歧、社会能力对环境治理的影响,指出组织层面的社会资本与社会能力具有正面作用,社会分歧具有负面作用,而个体层面的社会资本则无明显作用[7]。祁毓等在社会资本与环境治理绩效的研究上结合中国国情,指出二者呈倒U型关系,社会资本的积累必须保持在合理区间才能实现治理绩效的最优[8]。由此可知,社会资本不仅可以运用于企业发展、创新绩效等个体或组织层面,同时对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的发展也有重要影响,从社会资本嵌入视角研究中国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社会资本被广泛应用于创新绩效提高、环境资源保护、社会问题解决等,学者在定性或定量分析、以社会资本为直接或间接变量等各方面都进行了深入探讨,而现有研究成果在环境问题治理方面较匮乏,且现有研究多倾向于宏观分析,缺乏对具体问题的深入探索。因此,本文以我国日趋严重的雾霾问题为研究对象,结合雾霾治理的双主体特征,将社会资本细分为政府社会资本与民间社会资本,并实证分析二者与雾霾治理绩效的相关关系;同时,引入双中间变量――协调行为与激励行为,具体研究双重社会资本的作用路径,为解决我国雾霾治理问题提供更具可执行性的启示。

1 理论回顾与研究假设

1.1 雾霾治理与双重社会资本

倡导绿色经济、开展雾霾治理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一直积极倡导并开展的行动,但各国在雾霾治理上所取得的成效却相差甚远,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影响雾霾治理绩效的因素(包括政务考核方式、经济发展模式、治理主体等)纷繁复杂。首先,发展中国家多追求GDP发展而忽略环境保护,导致部分经济带动力强但空气污染?乐氐牟?业优先发展,因此,雾霾治理绩效的提高需要政府转变工作考核方式,不以GDP为唯一标准;其次,提高治理绩效需要企业追求低碳发展,将环保理念融入企业文化,从而带动相关产业、企业以及员工关注并投身雾霾治理;同时,Dulal等指出,依靠多主体的参与,由公民、公益组织、企业、专家和政府组成的多主体联盟,对提升治理效果具有重要意义[9]。因此,仅靠政府单一主体不能解决复杂的雾霾问题,必须吸引公众、非政府组织等民间力量参与其中,更要从政策强制力、舆论引导力、文化感染力等多方面协同解决雾霾问题。

现有研究对社会资本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一是以Brown为代表的微观、中观与宏观分类[10];二是以Ostrom为代表的狭义、过渡和扩展分类[11];三是以Coleman为代表的个体与集体分类[12];四是以Nahapie为代表的结构性、关系性与认知性分类[13]。而关注制度因素,Krishna等将社会资本划分为“制度型”与“关系型”两种[14]。“制度型社会资本”强调制度特征,以可见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关系型社会资本”则强调非制度特征,以内在形式嵌入在群体之中并影响群体中个体的行为。而雾霾治理涉及政府、社会组织、市场组织与民众等多个主体,必须统筹包含政府与市场双方力量的社会资本,既要调动二者加强互动合作,又要激励民众与社会公知等参与过程监督,最终提高雾霾治理实效。因此,本文结合雾霾协同治理的要求将社会资本划分为政府社会资本与民间社会资本,分别探讨二者的不同影响。同时,因为雾霾治理具有公共服务特征,企业组织较少甚至不参与其中,政府社会资本与民间社会资本不能通过政策强制力指导社会群体,而是通过补助等引导方式促使市场组织、民众等主体参与治理。因此,本文引入社会资本作用于雾霾治理过程的两个中介因素――协调与激励。

1.2 研究假设

1.2.1 政府社会资本对雾霾治理的影响

Putnam认为政府社会资本中规则、愿景和关系等要素的存在,有助于行动者更高效地开展协作行动[15]。因为雾霾治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其主体是具有管理者性质的政府,而政府社会资本主要通过强制行动者执行相关政策,通过信任机制以及社会关系给予行动者行动空间,因此,本文细分政府社会资本的两个分指标――规范与信任。具体地,要实现雾霾治理绩效的最优,就需要每一次治理行为都有法可依,要通过法律、政策等规范避免行动者只追求个人利益而忽略整体利益,要通过完备的制度保障不断降低管理与监督成本,而这些依赖于规范的建设。同时,雾霾治理涉及政府、市场组织、公众等多个主体,彼此以一个共同愿景为目标而行动,必然要形成稳定而深入的联系,而联系的形成则依赖于信任的产生[14]。因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1a:政府社会资本中的规范与雾霾治理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H1b:政府社会资本中的信任与雾霾治理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1.2.2 民间社会资本对雾霾治理的影响

民间社会资本作为政府社会资本失效时的补充,对提高雾霾治理绩效有着不可或缺的影响。Lichterman认为民间社会资本具体包括个人与组织[16],这与雾霾治理需要公众的过程监督以及企业等组织的广泛参与相适应,因此,本文细分民间社会资本的两个分指标――公众层面的价值观与组织层面的组织文化。具体地,雾霾治理效果显现缓慢,经济效益不明显,但正确的价值观可以使公众形成开展雾霾治理必要性的共识,并积极投身实际治理过程中,进而降低雾霾治理的宣传与监督等成本,提高治理绩效。在组织层面,不论企业或非营利性组织,与时俱进地将雾霾治理的环保理念融入其组织文化,都会受到政府或市场的青睐,而关注度的提升则意味着企业利润或社会认可度的提升,进而促使组织更有意愿参与雾霾治理。因而,组织文化越关注雾霾治理,就越容易对提高治理绩效产生正向影响。因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2a:民间社会资本中的价值观与雾霾治理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H2b:民间社会资本中的组织文化与雾霾治理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1.2.3 治理行为对雾霾治理的影响

Talbot等指出网络治理以参与者间的协调与维护为基础[17],而双重社会资本必须通过引导方式促使不同主体参与雾霾治理过程,因此,本文引入协调与激励双中间因素分析治理行为对雾霾治理绩效的影响。一方面,雾霾治理需要协调不同主体间的利益问题,而各主体在经济实力、治理水平等存在的差异要求分清两种社会资本在治理过程中的角色:政府社会资本需要制定、实施规范并获得其他主体的信任,民间社会资本则需要引导公民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引导组织形成绿色发展的组织文化,而当这些做到协调统筹,治理过程中的各类矛盾才能有效化解,雾霾治理绩效水平才能得以提高。另一方面,因为雾霾治理缺乏直接、及时的反馈,因此,公众和组织需要必要的物质或虚拟激励才能形成雾霾治理的意愿,即要提高雾霾治理绩效不能只寄希望于行为主体的主观意愿,而是要通过激励机制引导主体积极参与到治理过程中。因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3a:治理行为中的协调与雾霾治理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H3b:治理行为中的激励与雾霾治理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1.2.4 双重社会资本对治理行为的影响

双重社会资本对雾霾治理均有影响。这种影响既表现为直接影响,也表现为对两种治理行为产生的间接影响。Porter认为社会网络中的规范、信任、价值观等因素在为个体或组织带来收益的同时,可以影响对象的观念与行为[18],因此,本文认为政府社会资本与民间社会资本对两种治理行为均有正向影响。具体地,个体或组织的行为主要受正式规范的短期影响,但当规范所强制的行为固化为日常行为时,即使规范的执行力降低,个体或组织也会继续执行规范[6]。而Fishbein等也指出,个体或组织的决策行为必然是在考量所处环境的成本与收益的基础上做出的,而对集体利益的维护以及为了与他人意见保持一致的动机对个体或组织行为有着显著的影响[19]。因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4a:政府社会资本与治理行为中的协调呈正相?P关系。

H4b:政府社会资本与治理行为中的激励呈正相关关系。

H4c:民间社会资本与治理行为中的协调呈正相关关系。

H4d:民间社会资本与治理行为中的激励呈正相关关系。

2 实证研究

2.1 变量测量与数据收集

本文选用7分制Likert量表并依据研究目标进行初始调整,在广泛听取专家意见、采纳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变量及其测量口径进行统筹调整;最后,在大规模发放问卷前,选定部分目标企业及人员开展问卷预调研,并根据反馈意见对问卷内容进行最终修订。具体地,需要测量的4个变量,包括政府社会资本、民间社会资本、治理行为与雾霾治理绩效。根据Knack等对社会资本的测量口径[20],本文选取规范(X11)与信任(X12)2个因素测量政府社会资本,选取价值观(X21)与组织文化(X22)2个因素测量民间社会资本;其次,考虑Talbot等提出的“网络治理以参与者的协调为基础”结论[17],鉴于雾霾治理的公共服务特征,本文对治理行为的测量通过协调与激励2个因素展开,并利用“主管部门指导治理主体的行为(X31)”和“治理主体间发生冲突时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管理(X32)”2个题项对协调行为进行衡量,利用“主管部门给予治理主体经济补助(X41)”“主管部门在政策扶持上帮助治理主体行动(X42)”和“主管部门在治理过程中对治理主体进行宣传(X43)”3个题项对激励行为进行衡量;最后,根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15)》关于雾霾主要组成成分的说明,用PM2.5水平、二氧化硫(SO2)排放量与氮氧化物含量表示雾霾水平,并由此构成问卷调查中的“雾霾状况改善程度等级评判(X51)”指标,根据问卷填写者关于雾霾改善程度的评价数据对雾霾治理绩效进行等级评估。

为保证问卷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问卷发放对象包括政府环保部门、民间环保组织及个人、高校、科研院所中从事环境治理研究的教师或学生等,主要通过纸质及邮件等问卷留置方式发放问卷,向问卷填写者介绍问卷调查目的及填写方法,同时采用匿名形式消除填写者顾虑。另外,为保证数据的代表性,降低随机因素对研究结论的影响,问卷调查时间为2016年2月至7月结束,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383份,回收有效率为76.6%。样本关键特征如表1所示。

2.2 信度与效度检验

对有效问卷调查数据进行信效度检验。结果显示:政府社会资本、民间社会资本、治理行为与雾霾治理绩效的Cronbach’s a系数均较高,分别达到0.80、0.78、0.75、0.84,均大于标准值。因此,问卷调查数据具有较高信度。然后,通过验证性因子分析检验模型收敛效度,结果如表2所示。所有因素的因子载荷均大于0.5,且显著性符合要求(P

3 结果分析与讨论

首先运用回归分析分别对4组研究假设进行验证,初步判别双重社会资本、治理行为、雾霾治理绩效三者间的关系;再运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变量及其各因素间彼此影响的整体关系。

3.1 回归分析

首先,分别以规范、信任、价值观、组织文化、协调行为和激励行为为自变量,雾霾治理绩效为因变量构建回归方程1。由表4可知,规范、价值观、组织文化和协调行为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786、0.810、0.772和0.786,其与雾霾治理绩效呈正相关关系;而信任和激励行为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323、0.293,其与雾霾治理绩效呈较弱正相关关系。因此,验证假设H1a、H2a、H2b、H3a成立。回归分析后,修正假设H1b’为:政府社会资本中的信任与雾霾治理绩效呈较弱正相关关系;修正假设H3b’为:治理行为中的激励与雾霾治理绩效呈较弱正相关关系。

其次,前面对各变量及因素间信效度的实证检验均达到较好水平,因此,针对假设H4a、H4b、H4c和H4d,本文拟采用单一变量指标代替多重因素指标。具体地,分别以政府社会资本与民间社会资本为自变量、协调行为为因变量构建方程2,则由表4可知,政府社会资本与协调行为的相关系数为0.794,说明政府社会资本与协调行为呈正相关,而民间社会资本对协调行为则具有较弱正面影响(相关系数0.478)。回归分析后,假设H4a得以验证并成立,假设H4c需加以修正,修正假设H4c’为:民间社会资本与治理行为中的协调呈较弱正相关关系。

最后,分别以政府社会资本与民间社会资本为自变量、激励行为为因变量构建方程3。则由表4可知,政府社会资本与激励行为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769),民间社会资本与激励行为的正相关关系较弱(相关系数为0.587)。回归分析后,假设H4b得以验证并成立,假设H4d’需加以修正,即修正后的H4d’为:民间社会资本与治理行为中的激励呈较弱正相关关系。

3.2 结构方程分析

回归分析已初步验证并修正了各变量及因素间的关系。本文将运用结构方程对模型进行路径拟合。模型的拟合指标中,Chi-square/df值为2.963(小于3),拟合优度值(GFI)为0.810(大于0.7),模型适合度(CFI)为0.821(大于0.7),近似误差均方根(RMESA)为0.078(小于0.1),各指标均达到可接受的标准,表明该模型的拟合度较好。结构方程的整体模型及部分参数如图2所示。

结构方程各指标的数值如表5所示。修正后的各假设均得到验证。

(1)政府社会资本中的规范对雾霾治理绩效的路径系数为0.711,通过显著性检验(P=0.001),说明政府社会资本中的规范对雾霾治理绩效具有正向影响;而政府社会资本中信任的路径系数为0.186(P=0.013),说明政府社会资本中的信任对雾霾治理绩效具有较弱正向影响。验证假设H1a、H1b’成立。

(2)民间社会资本中的价值观、组织文化对雾霾治理绩效的路径系数分别为0.785、0.702,且显著性水平符合要求,说明民间社会资本中的价值观与组织文化对雾霾治理绩效均具有正向影响。验证假设H2a、H2b成立。

(3)治理行为对雾霾治理绩效的路径系数相差较大:协调行为与激励行为的路径系数分别为0.769(P=0.001)、0.413(P=0.005),说明协调行为对雾霾治理绩效具有正向影响,而激励行为的正向影响则较弱。验证假设H3a、H3b’成立。

(4)政府社会资本对协调行为和激励行为的路径系数为0.775、0.714(P值均为零),民间社会资本对协调行为和激励行为的路径系数为0.245(P=0.053)、0.383(P=0.001),说明政府社会资本对协调行?橛爰だ?行为均具有正向影响,而民间社会资本对协调行为与激励行为均具有较弱正向影响。验证假设H4a、H4b、H4c’和H4d’成立。

结构方程模型的分析结果与回归分析结果一致,再次验证了相关研究假设。而从以上实证分析结果可以看出,以协调与激励两种治理行为为中介因素的社会资本嵌入视角的雾霾治理研究,具有区别于以往结论的特别之处:

第一,政府社会资本中的信任对雾霾治理绩效具有较弱的正向影响(以往研究多认为二者呈较强的正向相关关系),这是因为雾霾治理具有区别于其他问题的公共服务特征。在我国这样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家,公众对于雾霾治理等公共服务的关注尚有欠缺,企业等盈利性组织仍多关注业务收入而忽略社会责任。因此,建立在高度环保意识基础上的协同治理行为难以实施,进而直接制约信任因素对提高雾霾治理绩效的作用。

第二,激励行为对雾霾治理绩效的正向影响有限(以往研究多认为激励等号召性行为有助于彻底解决问题),这是因为政策强制力在解决公共服务问题时更高效。本文前面已经说明,雾霾治理的公共服务特征易导致民众与组织的“不作为”心理。因此,基于社会资本的治理行为必须更倾向于行政命令或政策规定等强制力,避免出现“一人偷懒,人人偷懒”的局面。

4 结论与启示

雾霾治理方法范文5

关键词雾霾排放权核算治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F061.3;X19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6)04-0037-08

当前,雾霾现象频发、空气质量恶化,已经成为老百姓生活的“心肺之患”,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科学研究表明,雾霾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然现象,而是燃煤、燃油过程所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可吸入颗粒物等形成的气溶胶粒子,构成了“雾霾”的主要成分,①减少空气中气溶胶的排放,就能减少雾霾发生的频次。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合理界定并分配雾霾排放权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排放权的交易,是实现治污减霾目标的关键。本文基于产权理论原理,提出雾霾排放权(核心是气溶胶排放权)的核算思路,构建相对公平的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权分配机制,既保障落后地区经济未来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和权利,又充分挖掘“减霾”潜力,避免空气质量的持续恶化,对开展大气污染治理的联防联控工作可起到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一、文献综述

当前,有关雾霾治理的经济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雾霾形成的原因。《气候变化绿皮书:应对气候变化报告(2013)》认为我国雾霾天气增多是由于石化能源消费增多造成大气污染物排放逐年增加所引起的,②茹少锋和雷振宇认为我国粗放的经济发展方式是城市雾霾天气形成的主要原因,③何爱平和石莹认为生态文明建设缺失导致我国城市雾霾天气频发。④二是有关雾霾治理的机制。任保平和宋文月、郭俊华和刘奕玮认为,我国治理大面积雾霾应从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实施综合治理等经济机制等方面入手。⑤吴振磊和朱楠认为我国雾霾治理应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加快推进集约型城市化建设、构建多途径的城市化道路和建立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吴振磊、朱楠:《我国雾霾天气治理的城市化方式的转变》,《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周景坤和黄洁则从财政政策角度,建议我国加大雾霾防治的财政投入,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增加雾霾防治产品的政府采购,建立雾霾防治相关基金。周景坤、黄洁:《国外雾霾防治财政政策及启示》,《经济纵横》2015年第6期。此外,王波和郜峰从法经济学视角指出创新雾霾环境责任立法是应对雾霾危害的重要途径之一。王波、郜峰:《雾霾环境责任立法创新研究――基于现代环境责任的视角》,《中国软科学》2015年第3期。三是雾霾与经济、能源结构之间的关系。苗壮、周鹏等借鉴“零和博弈”的分配思想,讨论了基于节能潜力与“减霾”潜力的效率分配机制,并结合单位面积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地区分类,对节能减霾效率分配机制与国家行政分配机制进行对比分析。苗壮、周鹏等:《节能、“减霾”与大气污染物排放权分配》,《中国工业经济》2013年第6期。马丽梅和张晓运用空间计量法,探讨了中国31个省份本地与异地之间雾霾污染的交互影响。马丽梅、张晓:《中国雾霾污染的空间效应及经济、能源结构影响》,《中国工业经济》2014年第4期。王书斌和徐盈之构建了一个雾霾与工业发展的脱钩分析理论框架。王书斌、徐盈之:《环境规制与雾霾脱钩效应――基于企业投资偏好的视角》,《中国工业经济》2015年第4期。

有关排放权核算研究则主要集中于温室气体的减排。目前,主要存在两种核算标准:吕洁华、张洪瑞、李冬梅:《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的理论与实践发展态势》,《统计与咨询》2015年第2期。一种是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 的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另一种则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三次缔约方大会提出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国际学者主要利用温室气体清单指南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研究。如Timilsina等对道路交通CO2排放量进行了研究,Timilsina G.R. and Shrestha A., “Transport Sector CO2 Emission Growth in Asia: Underlying Factors and Policy Options,” Energy Policy, vol.37, no.11, 2009, pp.4523~4539.Poulsen等参考IPCC提供的计算方法通过能耗折算分别测算了丹麦奥尔堡在1970年与2005年的废污水处理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Poulsen T.G. and Hansen J.A., “Assessing the Impacts of Changes in Treatment Technology on Energy and Green-house Gas Balances for Organic Waste and Waste Water Treatment Using Historical Data,” Waste Management & Research, vol.27, no. 9, 2009, pp.861~870.Brnnlund等和Fre等则将排污权交易引入数据包络分析模型(DEA)。Brnnlund R., Y. Chung, R. Fre and S. Grosskopf, “Emission Trading and Profitability: The Swedish Pulp and Paper Industry,”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se Economics, vol.12, no.3, 1998, pp.345~356; R. Fre, S. Grosskopf and C.A. Pasurka, “Tradable Permits and Unrealized Gains from Trade,” Energy Economics, vol.40, 2013, pp.416~424; R. Fre, S. Grosskopf and C.A. Pasurka, “Potential Gains from Trading Bad Outputs: The Case of U.S. Electronic Power Plants,” Resource and Energy Enonomics, vol. 36, 2014, pp.99~112.该模型的核心思想是: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情况下,通过允许各生产者自由交易污染物排放权,有效配置排污权,从而实现潜在总产出最大化。理论上说,采取排污权交易机制能解决排污权配置无效率问题,为节能减排释放巨大潜能,是解决中国环境问题的最佳选择。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排污权交易机制对市场依赖性很强,在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的现阶段,直接引入国际上基于发达国家全面实行排污权交易机制事实构建的模型来研究中国问题,难以见效。涂正革、谌仁俊:《排污权交易机制为何未能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双赢?》,http:///cn/NewsInfo.aspx?m=20100914093049340648&n=20151013144658077979,2015年10月13日。所以,近年来国内学者根据中国特殊情景对排污权交易机制进行了扩展研究,如吴力波、钱浩祺和汤维祺构建了中国多区域动态一般均衡模型,模拟分析了各省市对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与碳税政策的选择,研究结论显示碳排放权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更适合现阶段中国实际,随着碳减排力度的加强,要进一步考虑将碳税政策引入低碳政策体系之中。吴力波、钱浩祺、汤维祺:《基于动态边际减排成本模拟的碳排放权交易与碳税选择机制》,《经济研究》2014年第9期。李小胜和宋马林从国家整体效率最大化的视角,采用集中分配DEA模型,测算了中国30个省份的碳排放初始额度分配情况,研究结果表明,采用公平、效率等单指标分配碳排放权时,公平原则效果不好。李小胜、宋马林:《“十二五”时期中国碳排放额度分配评估――基于效率视角的比较分析》,《中国工业经济》2015年第9期。涂正革和谌仁俊在控制地区环境规制等重要解释变量下,试图回答SO2排污权交易试点在中国是否激发波特效应,研究发现排污权交易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阶段SO2排污权配置的严重无效率问题,但未能产生波特效应,原因是低效运转的市场还不足以支撑排污权交易机制的“完美”运行,整体较弱的环境规制也不能与排污权交易机制的“完美”运行相匹配,建议大力推进市场建设与创新,依法加强环境规制,形成与之配套的市场和政府内外“双引擎”,在“中国新改革”的浪潮中完成环境生产技术的全面升级。涂正革、谌仁俊 :《排污权交易机制在中国能否实现波特效应?》,《经济研究》2015年第7期。

纵观已有文献,大部分侧重于探讨雾霾形成的经济学原因,而忽视了在雾霾治理中排污权的核算;有关排污权的核算则主要利用温室气体清单指南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权核算,在核算方法上难以体现历史排放的公平性。在导致雾霾的气溶胶排放权分配方案方面,既要保护一国内部欠发达地区发展的权利,又要核计发达地区排放的历史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护欠发达地区发展空间,同时激励发达地区参与治污减霾。本文剩余内容安排如下:第二部分剖析了雾霾的经济学属性;第三部分给出了雾霾排放权核算的思路框架;第四部分为雾霾治理的政策创新;第五部分为结语。

二、雾霾的经济学属性

雾霾作为生产和生活的副产品,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这种负外部性体现为时间的负外部性和空间的负外部性。时间的负外部性是指当前的排放会对随后的经济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而空间的负外部性是指一个地区产生雾霾,所有人都会受到损害,而且任何一个人受到的雾霾损害既不会随着该地区人口增加而减少,也不会随着该地区人口的减少而增加。但雾霾在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危害的同时,又对经济发展带来某些“好处”,它是目前以消耗煤炭、石油等化石燃料为主要驱动力的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是以汽车作为主要出行工具以增加人们福利的必要条件。如果雾霾累积到一定程度,当不利于雾霾消散的气象条件形成之后,其产生的危害会超过其给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所带来的好处。

雾霾具有流动性,单个区域的减排成本由本区域独自承担,但产生的好处却由一国内部所有区域共同享有。作为理性经济组织,每个区域为了实现自身经济发展成本最小化就更愿意选择“不减排”或搭便车,那么,一国内部以减霾为目标的跨区域减排行为就难以自发达成。与之相反,如果减排省区能够排他性的占有减排的全部好处,那么,一国内部各个省区的最优策略就会从“不减排”变为“减排”。然而,“集体行动困境”告诉我们,现实中很难实现这样的目标。

在雾霾治理中,单一的行政控制手段不足以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为了补救环境管理中的“政府失灵”,Dales J.H., Pollution, Property & Prices: An Essay in Policy-making and Economies, Camberley: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2002, p.128.按照排污权交易理论,建立污染排放权交易市场越来越成为环境政策发展的趋势。Daly H.E., “The Return of Lauderdale’s Paradox,” Ecological Economics, vol.25, no.1, 1998, pp.21~23.根据科斯(Coase)的解决框架,Coase R.,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3, 1960, pp.1~44.雾霾爆发的外部性可以通过明确界定各区域初始排放权得到解决,即一国内部的排放权交易体系会让减排机会成本最低的区域去实现减排,从而实现一国减排成本最小化,并最终形成一国内部最优的实际排放权结构。科斯认为不论初始产权如何界定,只要产权是明晰的,在交易成本很小的情况下,清晰界定的产权会使社会成本最小。Grossman和Hart、Hart和Moore进一步强调,在交易费用不为零时,效率的高低是由产权结构决定的,在多种产权安排下,只有一种产权结构是最富有效率的。Grossman S. and Hart O.,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 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 94, no.4, 1986, pp.691~719; Hart O. and Moore B.,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Nature of the Firm,”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vol.98, no.6, 1990, pp.1119~1158.综上所述,雾霾排放权是典型的公共资源,合理界定和明确其产权归属是治污减霾的关键。

三、雾霾排放权核算的基本思路

从区域发展的角度来看,雾霾排放权包括所有人的免受污染权和环境容量使用权,前者强调的是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保证雾霾排放量在生态环境能够自净范围内或者通过人为干预的可控范围内,不能对人产生污染伤害,这是对雾霾排放权总规模的限制。后者则指雾霾排放权本质是对环境容量的使用,同一区域内所有人或企业都应该公平地使用空气环境容量,属于未来发展权的范畴,排放权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发展空间的大小。由此可见,科学界定雾霾排放权必须从限制总规模和保障发展空间两个角度出发,按照“历史公平但有区别、当期公平优先、未来效率优先”的原则进行分配核算。在此理念下,达到雾霾治理目标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第一步,核算各省历史雾霾排放历史总账。确定其T0(1949年)至T1(1978年)期间各区域对现有雾霾的贡献。如果其累计实际排放超过全国平均排放,则该区域年T1时点(1978年)排放权余额为赤字,反之为盈余。排放赤字的区域需根据其超额排放向盈余区域购买历史排放权,通过雾霾排放权的买卖,实现各个区域历史排放权账户清零,从而体现核算框架下历史公平但有区别的原则。第二步,按照化石燃料最终消费的角度确定各区域T1(1978年)至T2(2014年)时期的累计消费排放量,并科学预计从T1(1978年)至T2(2014年)时期的全国新增污染总排放额度,并将这一额度分配给各个区域。第三步,各区域在其排放额度下提出自己的雾霾治理方案,国家在T2时点(2014年)对各区域的雾霾治理情况进行再次核算。如果此时某一区域的雾霾超标排放,则仍必须对其超额排放额度进行惩罚,反之,则继续进行补偿。如此循环,直至完成雾霾的治理与控制。

1.各区域历史雾霾排放核算

在此框架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分配及补偿T0至T1期间各区域的雾霾排放权。注:此部分内容以省区为界限来界定排放权,各省区内部如何进一步界定与分配排放权的问题该文不进行讨论。由于雾霾具有流动性、难分解性与危害的非竞争性,所以,为便于分析,事先假定如下假设成立:

假设1:所有人遭受雾霾污染的危害相同;

假设2:每个区域的雾霾在给区域内部居民造成危害的同时,也给一国内部所有区域的居民造成危害;

假设3:每个区域的危害相互抵消后,仍然会对其他区域产生净外部危害。

如果某一区域超额排放对其他区域带来了负外部性,则应该对受雾霾危害的区域进行适当补偿。如果各区域都在大气环境阈值内理性排放,不对其他区域产生净外部危害,同理也不会受到其他区域对其产生的外部危害,在此情况下,各区域的雾霾形成了一个基准线,这一基准线可以定义为各区域应分配的雾霾初始排放权。可证明如下命题:当且仅当各区域气雾霾排放量相等时,各区域的雾霾才不会对其他区域产生净外部危害。这一均等排放量,即为全国人均初始排放量,据此可核算出各区域的初始雾霾排放权。如果某区域实际雾霾排放超出其初始排放权,那么,该区域必须对其他区域造成的危害进行补偿,反之则获得补偿。

在T1时点,假定某一区域内每人实际排放为该区域人均实际排放diT1,人口为PiT1,全国人口为PT1=PiT1,其中,i=1,2,…n(n=34) ,表示不同区域(即省区)。

T0至T1时期内:在T1时点上,全国人均累计留存排放为dT1=diT1PiT1PT1。由于每个人所受到的雾霾污染的危害由全国所有人共同分担,因此每个人的污染排放对全国其他所有人均产生diT1(PT1-1)程度的负外部性。那么,每个人遭受的雾霾危害为:

ni=1diT1PiT1=dT1PT1(n=34)(1)

其中,每个人排放雾霾对自己产生的危害为diT1,每个人被外部排放的雾霾造成的危害为ni=1diT1PiT1-diT1。由于假定区域之内人均排放量相等,因此所有人排放雾霾产生的相互危害彼此抵消,每个人产生的净负外部性均为对其他区域居民的净危害。因此,在没有补偿机制的条件下,当且仅当

diT1(PT1-1)=ni=1diT1PiT1-diT1(n=34)(2)

成立时,每个人的排放对其他区域居民不会产生净外部危害;同理,当且仅当

[diT1(PT1-1)]PiT1=(ni=1diT1PiT1-diT1)PiT1(n=34)(3)

成立时,每个区域的雾霾排放对其他区域不产生净负外部性。整理(1)、(2)和(3)式,得diT1=dT1,即当且仅当各区域均不对其他区域产生净外部危害时的排放量――各区域应分配人均气溶胶初始排放权为:

deiT1=dT1(4)

(4)式表明,如果某一区域人均雾霾实际排放量大于其人均初始排放权,即diT1>deiT1,其排放对其他区域居民产生了净负外部性,就需要对其超额排放量进行惩罚。如果某一区域人均实际排放量小于其人均初始排放权,即diT1

根据上述推导,我们可以计算每个区域的排放权,根据其实际排放与初始排放的差异,计算其补偿额,并通过补偿,实现T0至T1时段内,各区域污染排放账户的平衡。每个区域的总排放权为:

DeiT1=deiT1PiT1=dT1PiT1=DT1PT1PiT1(5)

其中,DT1=diT1PiT1为全国各区域的总排放量。如果某区域实际总排放DiT1高于其总排放权DeiT1,则该省需要支付的补偿额为MT1=DiT1-DeiT1=diT1PiT1-deiT1PiT1。如果某区域实际总排放DiT1低于其总排放权DeiT1,则该省可以获得的补偿额为MT1=DeiT1-DiT1=deiT1PiT1-diT1PiT1。在T1时点,经过上述补偿机制,实现了各省人均历史累计排放权的平衡,即雾霾排放账户的清算。

2.各区域当期排放的消费核算

雾霾属于存量污染物(stock pollutant),气溶胶的背景存量决定了雾霾污染的爆发频次。在我国境内可能存在以下两种情景。第一种情景:A区域提供物质资本,B区域提供劳动力,C区域提供能源,D区域生产。在此情景下,D区域是直接排放区域,但最终产品却在全国境内消费。第二种情景:A区域生产技术密集型产品,如机械、电子设备,B区域购进这些投资品或中间品,投入劳动力和能源将其加工成最终消费品,并提供给一国境内所有区域消费。在以上两种情景中,直接将雾霾排放责任简单归结为高排放的生产区域D或第二种情况中的区域B都是不尽合理的。

因此,本小节在前文核算清楚历史排放的基础上,将从最终消费的角度核算各区域消费导致的雾霾排放。在此步骤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建立以消费排放为基础的,体现公平兼顾效率的核算框架。从长期动态视角看,以投资形成的物资资本也是一种中间品,这种“中间产品”将作为另外一种生产要素并形成最终消费。设区域i第t年的最终产出为:

Yit=Cit+Iit+NXit(6)

其中,i=1,2,…,n(n=34) 。将所有区域加总,可得全国的最终产出为:

ni=1Yit=ni=1Cit+ni=1Iit+ni=1NXit(n=34)(7)

由于在核算清楚历史排放的水平上,本文仅考虑一国内部各区域最终消费引起的雾霾排放,不考虑对全球其他国家产生的外部性,因此可得: ni=1NXit=0(n=34)。那么,全国最终产出可化简为:

ni=1Yit=ni=1Cit+ni=1Iit(8)

设全国的总产出、总消费与总投资分别为Yt=ni=1Yit,Ct=ni=1Cit,It=ni=1Iit。设生产函数为Yt=f(Kt,Et),将化石能源Et与物质资本Kt共同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到生产函数中。据此,可讨论雾霾与消费量的关系,进而能够动态核算消费排放。

设物质资本的折旧率为ρ,那么资本积累方程为:

Kt+1=(1-ρ)Kt+It(9)

核算以最终消费为基础的雾霾排放时,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计算物质资本积累所导致的雾霾的排放量。虽然雾霾实际上已经被排放出来,但是计算过程中假定雾霾暂时“沉淀”在物质资本中,随着物质资本在生产过程中折旧,“沉淀”在里面的“雾霾”也会被释放出来,计为因消耗物质资本导致的当期生产产生的污染排放,产出一部分为消费品,一部分为投资品。设第t年“沉淀”于物质资本中的雾霾排放量为DKt,由于投资和消费分别导致的污染排放为DIt和DCt,则:

DKt+1=(1-ρ)DKt+DIt(10)

第二,确定第t年投资和消费排放出的雾霾。根据生产函数,雾霾排放为物质资本折旧排放和能源消费排放之和,即第t年的生产所导致的雾霾的排放为物质资本折旧“释放”的排放ρDKt加上能源消耗产生的排放DEt。因此,第t年消费排放的雾霾为生产消费品消耗的物质资本排放加上能源消费的污染排放;第t年投资排放的雾霾为生产投资品消耗的物质资本排放与能源产生的污染排放,即DCt=DCKt+DCEt,DIt=DIKt+DIEt 。假设规模报酬不变,在竞争性市场下,产出与要素成比例变化,那么,消费量与生产消费品投入的物质资本和能源成比例变化,同时,投资量也与生产投资品所投入的物质资本和能源成比例变化。设第t年生产消费品所消耗的物资资本与能源消费导致的雾霾排放分别为DCKt=dCKCt和DCE=dCECt,生产投资品所消耗的物资资本和能源导致的雾霾排放分别为DIKt=dIKIt和DIEt=dIEIt。为了解决投资品和消费品生产函数的差异性,设α1=dIKdCK,α2=dIEdCE,α1和α2代表了投资品和消费品的生产要素需求结构差异,它们也可看作是单位投资与消费的雾霾污染物排放量的差异。根据上述关系,第t年投资导致的雾霾污染排放为:

DIt=α1ItCt+α1ItρDKt+α2ItCt+α2ItDEt(11)

第t年消费导致的雾霾污染排放为:

DCt=CtCt+α1ItρDKt+CtCt+α2ItDEt(12)

第三,T1至T2期间消费排放的核算。T1至T2期间消费排放与能源消耗产生的雾霾排放平衡式为:DKT1+T2t=T1DEt=DKT2+T2t=T1DCt,该式说明,第T1年物质资本“沉淀”的污染排放与T1至T2期间的能源消耗产生的污染排放之和等于第T2年物质资本“沉淀”的污染排放与T1至T2期间的消费产生的污染排放之和。当时间足够长时,可以证明初年及末年物质资本“沉淀”的污染排放相比于该时间段内的累积消费排放可忽略不计,那么累积消费排放等于累积能源消耗产生的污染排放,即T2t=T1DEt=T2t=T1iDCit,则经济中所产生的污染排放可全部核算为最终消费导致的雾霾污染排放,即消费排放。

第四,根据情景预测各区域的消费排放。

情景1:如果各区域在消费结构相同的条件下消费相同产品,那么,各区域单位消费的雾霾排放强度相同,消费量的差异造成了各区域消费排放的差异。各区域消费结构相同意味着假定各区域代表性消费者的偏好无差异。在此情景下,第t年区域i的消费排放为:

DCit=CitCtDCt=CitCt+α1ItρDKt+CitCt+α2ItDEt(13)

情景2:不同区域排放强度差异下的单位消费雾霾排放量差异。此情景中,由于能源禀赋、能源利用效率以及消费结构和消费行为不同,导致区域之间的雾霾排放强度存在较大差异。简单起见,仅用各区域排放强度βit衡量各区域单位消费排放的差异,并设dCKi=βitdCK,dCEi=βitdCE 。由于此处仅是对各区域消费排放的相对大小进行调整,全国总的消费排放以及全国总投资导致的雾霾污染物排放均不变,因此不必对各区域投资再做调整。相应地,在此情景下,第t年区域i的消费排放为:

DCit=βitCitni=1βitCitDCt=βitCitni=1βitCit[CtCt+α1ItρDKt+CtCt+α2ItDEt](14)

由(14)式可知,情景2的假设完全忽视了国内分工的影响,将各区域排放强度的差异完全归因于该区域的消费结构。

3.各区域未来排放额度核算

通过比较T1至T2期间每个区域的实际消费排放量与其污染排放额度,就能核算出未来各个区域未来拥有的排放空间,排放额度消耗完毕的区域就必须向其他地区进行购买,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如果某区域实际消费总排放T2t=T1DCit高于其总排放权Dei,则该区域需要支付的补偿额为M=T2t=T1DCit-Dei。如果某区域实际总排放T2t=T1DCit低于其总排放权Dei,则该区域可以获得的补偿额为M=Dei-T2t=T1DCit。通过上述方法,可以实现雾霾污染的最终消费排放的核算与控制。

四、雾霾治理创新的对策建议

前文模型分析表明,只有按人均相等的原则来界定一国内部各区域的历史累计排放权,才能保证各区域的历史排放不会对其他区域产生净外部危害;只有按照最终消费排放核定当期排放权,才能保证各区域公平的分配当期和未来的雾霾排放权。本文结论对我国治污减霾具有一定的政策启示作用。

第一,雾霾治理的核心是科学核算排放权。气溶胶的过度排放导致雾霾频发,出现了“公地的悲剧”。由于气溶胶的排放具有负的外部性,低气溶胶排放区域就会受到高排放区域的净外部损害。从福利经济学逻辑上来看,高额排放区域应向低排放区域进行超额排放补偿,但补偿是建立在明确界定各个区域的雾霾排放权并科学计算其超额排放量的基础之上的。在明确界定各个省区的雾霾排放权的前提下,一旦明确界定并严格保护了各区域的雾霾排污权,每个区域的气溶胶的排放量就会受到严格约束,那么,全国气溶胶总排放额度才可能被控制,雾霾爆发的频次才能降低。根据一国人口和自然经济社会历史发展条件调整国家雾霾人均排放额,一旦人均历史雾霾排放额确定,区域之间的排放权就可以进行交易,高于历史人均雾霾排放额的区域可以通过雾霾排放贸易来获取超出部分的需求,满足其生产消费需求;低排放区域通过出让盈余的雾霾预算获取必要的发展资金和技术。

第二,雾霾治理的关键是构建运作有效的环境保护经济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运转有效的环境保护经济机制。在市场机制下,如果需求大于供给,那么,雾霾排放权价格上升,这不仅会刺激高排放区域强化省内减排效率,增加供给,同时,高排放国家也会开展跨区域合作,实现行政区外的减排合作。政府所要做的事情就是通过拍卖、配给等方式将雾霾排放权分配给不同的企业,形成雾霾减排交易市场,提供市场服务信息,组建专业的排污权中介机构,建立相关的信息网络系统,为交易各方提供中介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降低交易费用,调节不合理的价格交易制度,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外部性内部化,在创造市场交易机制和弥补市场失灵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雾霾治理的基础是完善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对雾霾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对污染源实施生产和消费的全过程控制,尤其加强对火电企业生产过程的监管。优先试点雾霾监测体系的“垂直管理”,理顺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机制,完善雾霾治理的经费保障,构建完善的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制度。提高雾霾监测的技术水平,改善装备条件,提高监测频率和质量,定期对全国三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状况进行评估并公开披露评估结果。

第四,雾霾治理的保障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是建立并完善雾霾排放权交易立法。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市场导向的环境经济政策,必须在相应的法律保障下,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美国排污权交易的成功与其完善的法律基础是分不开的。王伟光、郑国光:《气候变化绿皮书:应对气候变化报告(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88页。参考国外和我国试点城市的经验,必须根据中国特有和不断变化的立法和司法要求,从法律上确认排放权,保障排放权的市场主体、市场规则和管理机构的合法性,为排放权交易奠定法律基础。二是完善污染者责任制。一方面,强化污染者的法律责任,提高超标排放的违法成本。改变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罚款模式,将数值封顶为主的罚款模式改为倍率封顶式的罚款模式,即通过提高财产罚没的数额,发挥财产罚没在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方面的功效。另一方面,增加非财产罚没的类型。将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非财产罚没的方式,如警告、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扩展为丧失政府投标资格和采购合同资格的行政处罚,通过运用丧失政府订单的方式,提高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

五、结语

雾霾治理方法范文6

近日,北京在内的数个重点城市陷入了浓浓的雾霾中,天空晴了又灰。两周过去,这类新闻已经变得乏力。对于此次前所未有的雾霾灾害,网络上引起了激烈的讨论。对于这次的雾霾灾害,我又有一些自己的看法。

雾霾是一种恶性的自然现象,其内含有的大量“pm2。5”给人们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困恼,健康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危害。吸入雾霾,便会给人们的生理健康带来巨大的影响,各种良性、恶性疾病接踵而至,市民死亡率远高于平常,可以说,雾霾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万事皆有根源,那么,究竟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面积,大程度的雾霾灾害呢?这显然是一个重要的话题。雾霾刚起,网友们的想法众说纷呈,有的说是因为垃圾的处理方式,有的说是因为工地施工和家庭装修,还有的说是污染物排放。而我却认为是因为车辆的猛增,各种排放物每天都在制造,这才是雾霾天气最根本的原因。事实正是如此,车辆大量的燃烧石油、汽油,排放出大量的黑烟和水汽,这些混合在一起,就成了雾霭的主体。

雾霾,在中国是第一次,却不是世界的第一次。英国首都伦敦,就曾经被冠以“雾都”之名,同样是雾霭在作怪。从1952年开始,浓浓的雾霾便笼罩了伦敦。和中国相同,一开始伦敦人对此并没有太大的担忧,可远高于平时的市民死亡率却让伦敦人不得不警醒,随即便开始了长达六十余年的治理行动。

为什么会形成雾霾?这是次要的,相比这个,大家更关心的是何时能让帝都摆脱雾霾的威胁。在城区设立无烟区,将污染大户迁到郊外,这些都是有效的治理方法。还可以拔高烟囱、勤种树木。可以说的是,摆脱雾霾,并不缺少方法,而是需要岁月的堆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