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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质量与管理范文1
为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4号)精神,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2年的食品安全整顿,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一)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流通和使用,逐步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制度。1.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和重点产品,依法严厉查处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2.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建立和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二)整顿农产品质量安全。通过整顿,使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瓜菜、果、食用菌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1个百分点;“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生产者和消费者满意度明显提高。1.继续加快标准化基地建设。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进一步规范生产行为,实现瓜菜、果、食用菌生产的标准化、产品的优质化。抓好“三安”超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2.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行为,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和无证生产、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农药登记证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药使用的培训和指导,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3.加强对农产品药残的检测监督。进一步健全完善例行检测制度,定期对全市瓜菜、果、食用菌等重点农产品进行监督。4.加大“三品”标识管理。开展针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非标生产行为,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顿水产品质量安全。通过整顿,使符合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证条件的苗种场持证率达到100%,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1.开展全市水产苗种专项整治行动,严禁不合格苗种进入养殖生产环节,实行全面检查与重点企业、产品抽查相结合,加大对检出阳性样品生产企业的追溯力度。2.加强对产品药残和投入品的监管。围绕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水产苗种、工业化和池塘养殖产品三个重点,加强对硝基呋喃、氯霉素、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药残的监控。3.开展无公害水产品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快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工作步伐。
(四)整顿畜产品质量安全。推行规范化生产,加大抽检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通过整顿,使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达到100%,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兽药产品合格率提高15个百分点,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无公害畜产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1.生鲜乳整治重点。突出奶牛主产区、事故多发区、市际交界区等重点地区,把奶站收购经营主体转换、推行标准化技术规范、加快收购经营许可证发放、查处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等工作摆在突出位置。2.饲料整治重点。突出蛋白饲料原料主产地、非法使用违禁添加物重发区饲料企业和养殖场户,把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的查处放在突出位置。3.兽药及兽药残留整治重点。突出畜禽尤其是生猪、家禽集中产区,针对禁用和未批准的兽药以及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较低的猪肉、禽肉、蜂产品,重点整治兽药生产经销企业和畜禽养殖使用环节。4.无公害畜产品整治重点。以生产规模大的奶、禽蛋和猪肉类无公害畜产品生产单位为重点,以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证后监管为手段,重点整治产品不达标和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无公害标志等行为。
(五)整顿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通过整顿,实现食品生产的可追溯,所有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都取得合法资质,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基本杜绝滥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使用非食用原料的现象,食品产品质量水平明显提高,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不发生区域性、行业性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1.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查处企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2.以小企业、小作坊和行业内影响食品安全的普遍问题为整顿重点,大力开展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3.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六)整顿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全面深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四项制度”建设,确保市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食品等重点商品质量安全有保障,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人民群众的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1.开展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清理整顿,全面清理检查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严肃查处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2.继续强化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工作,逐步健全完善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工作的制度和程序,科学制定监测计划,加大监测力度。3.组织查处流通环节各类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加大对流通领域假冒伪劣、走私贩私、有毒有害、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整顿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和食杂店,规范活禽市场交易,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七)整顿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进一步提高餐饮经营企业和餐饮经营者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落实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对餐饮重点单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推进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食品卫生监管公示制度,有效控制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1.把好餐饮许可入口关,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得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已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但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予以清理整顿。严厉查处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无证经营行为。2.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全面落实《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指导餐饮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餐饮经营者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3.突出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餐饮点、农村自办酒席等重点监督对象,食物中毒风险较高的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重点品种,以及食品加工、存储、运输过程中的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在保证食品原料质量和防止交叉污染的基础上,加强监督检查和检测,消除食品安全隐患。4.全面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和食品卫生监管公示制度,加强对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八)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病害猪肉非法交易行为。继续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进一步遏制私屠滥宰,维护猪肉市场正常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1.监督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执行生猪入厂检查验收制度,禁止验收不合格的生猪入厂(场),尤其要监督以代宰为主的定点屠宰厂(场)执行屠宰操作、肉品品质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制度的情况。2.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3.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肉等行为。要强化产地检疫,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加强对生猪养殖场(户)的监督管理,严禁出售病死猪的非法行为。要加大对肉食品加工企业、市场销售和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肉品小加工企业、农贸市场和集体食堂的检查和检验力度,确保所使用的猪肉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严防私宰肉、病害猪肉等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和餐饮环节。
(九)整顿进出口环节食品质量安全。在进口食品方面,通过认真检查进口准入、进口检验、后续监管三个关键环节,建立完善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科学有效的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把关模式,落实控制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八项措施,全面提升口岸查验把关工作效率,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在出口食品方面,通过深入开展“四查、四建、四落实”工作,实现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四个“全面提升”,达到四个“确保”的目标。1.查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出口企业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确保出口企业始终做到依法、诚信生产经营。2.查产品,建立完善风险分析机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全面提升出口食品质量水平,确保出口食品完全达到进口国(地区)标准要求。3.查区域,在主要农产品出口县(区)建立和完善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体系,构筑“源头管理、过程控制、检测把关”三道防线。落实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责任,全面提升社会大环境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出口食品源头生产安全。4.查自身,建立健全检验检疫监管制度,落实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监管责任,全面提升检验检疫执法把关的有效性,确保检验检疫监管到位。
(十)整顿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全面清查保健食品品种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或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杜绝未经许可或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生产保健食品及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等违禁物品的行为。1.严格保健食品生产卫生许可,打击未经卫生许可生产保健食品及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等违禁物品的行为。2.开展抽查检验工作,对减肥、降糖和缓解体力疲劳类产品进行抽验检查,抽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专卖店,检测保健食品添加药物及非食用物质情况,查处标签标识不规范的产品,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冒充药品的违法行为。3.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4.严格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加强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控,整治保健食品夸大宣传疗效和功能的行为。
二、整顿措施
(一)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企业要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要确保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安全标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原料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提高检验检测能力,落实食品检验合格出厂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完善相关政策,采取行政、认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企业积极采用良好生产规范(GMP)、良好卫生规范(GHP)、良好农业规范(GAP)和危害分析控制点技术(HACCP)等先进食品安全制度,提高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检验检测。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特别是高风险食品的检验检测,加大检验检测频次,定期公布检验检测结果。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结果。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提高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建立覆盖各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加快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鼓励发展社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严格资质审查,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服务水平。合理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推进检验检测资源和信息共享,实现检验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检验检测。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检查力度,不合格食品一律下架、退市,责令企业召回。改进监督抽检手段,采取明察暗防、突击检查、追踪溯源、排查举报线索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查处食品安全重点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加强食品安全各环节执法衔接,联合开展监督抽查,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快速通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反应机制。
(五)提高执法能力。各地要增加投入,保障基层执法单位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和经费,提高执法能力。各部门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评议考核,落实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着力纠正执法监管中的不作为、不到位和乱作为问题。要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六)加强食品行业自律。加快建立以守法遵章为准绳、社会道德为基础、企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约束、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食品企业诚信体系。选择若干企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完善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安排,周密部署,确保人力、物力、财力到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提出工作目标,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完成工作的时限和考核指标。各县(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须将工作方案于6月底前书面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台,督促和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对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的监管。服务业办公室负责生猪屠宰环节整顿。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卫生、质监部门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经贸部门负责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形成整顿工作合力。整顿期间,如有监管职能调整,按调整后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第十一届全运会食品安全保障是2009年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要采取全品种、全过程监控措施,确保赛事安全。在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消费等重点环节加强监管的基础上,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抓好粮油、肉品、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酱油、醋、饮料、酒等重点品种的整治。
保健食品质量与管理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失信惩戒与正面引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机制,边整治边规范,努力提高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业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广大群众的健康安全。
二、工作目标
实现动态掌握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现状;基本完成食品企业标准清理工作;加快完成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工作,全面启动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工作;基本完成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治工作;加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卫生的监督检验频次;严厉打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和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培育和提升一批食品生产加工名牌企业;清理、取缔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点。通过整顿,食品生产加工秩序得到明显好转,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明显增强,产品质量持续稳定,食品企业和行业竞争力明显增强。
三、工作内容
(一)整顿内容:着力整顿没有基本质量卫生控制措施,产品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及产品质量卫生低劣等问题。
(二)整顿范围:主要是《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生产加工企业。
(三)整顿重点:重点区域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重点对象是作坊式加工点、有制假记录和质量卫生不稳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无证照黑窝点;重点内容是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食品制假售假行为、无证无照生产加工行为;重点品种是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10类食品。
(四)整顿方法:通过全面排查,根据企业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能力、检测能力、诚信记录和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划分为一般企业、重点规范企业、重点监管企业、打击取缔企业四种类型,进行动态监管,分类处理。
四、实施方案
(一)摸清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状况,全面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卫生档案,实现以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的食品企业动态监管。通过全面普查建档掌握食品企业的数量和质量安全状况,核实企业的各项注册登记资料,建立完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卫生档案,掌握企业数量、质量状况、人员素质、生产场地设施、证照情况、产品流向。
(二)基本完成食品企业标准清理工作。质监部门要会同卫生、农业等部门尽快清理地方食品标准和企业备案标准,加强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要求企业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对企业产品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检验方法低于或不同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的,由技术委员会专家审查组审核其科学合理性。不能通过专家审查组审核的企业产品标准,质监部门不得予以备案,企业不得据此组织生产。
(三)加快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工作。严把审查发证关,加强发证后监管工作,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的违法行为。全面启动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工作。
(四)基本完成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治工作。整治重点区域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重点对象是作坊式加工点、有制假记录和质量卫生不稳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及无证照黑窝点;重点内容是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食品制假售假行为、无证无照生产加工行为;重点品种是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10类食品。我市实施重点整治的区域、行业是:鹤城腐竹。
(五)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卫生监督检验覆盖面达95%以上,全年累计抽查品种覆盖面达到90%以上,重点整顿的食品企业生产条件达标率在80%以上,产品质量卫生抽查合格率在80%以上。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后处理力度,后处理的到位率要达100%。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整改、公开曝光、行政处罚等整改措施,对质量问题严重的食品实行强制召回、退出市场的制度。
(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违法生产行为的查处、打击和整顿。严厉打击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打击在食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行为;查处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假冒质量标识、短斤欠量等违法行为。通过整顿,有效遏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和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七)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重点整治不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的企业,严格保健食品标准备案工作。
(八)培养和提升一批食品生产加工业名牌企业,树立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整体形象。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年11月30日前)。各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整顿范围和目标要求,明确职责分工,统一组织部署。
(二)清理整顿阶段(至20*年2月15日前)。我市要根据整顿方案的要求,通过“进村入厂”的办法,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全面的清查整顿,动态掌握企业档案信息,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实施分类监管。对重点规范企业、重点监管企业要限期整改,对重点打击取缔企业要依法打击取缔。
对证照齐全、内部质量管理与质量监控手段比较完善、产品质量较为稳定的一般企业,要积极支持其上规模、上水平;对证照齐全,但生产条件、卫生条件下降达不到相关许可证发放条件或产品质量不够稳定的重点规范企业,要限期整改;对生产条件较差,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低,隐患多、质量问题突出和超许可范围生产加工食品的重点监管企业,要重点监管,限期整改;对无证无照无标生产,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条件,或内部管理混乱、曾被有关部门查处且拒不改正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或打击取缔。
(三)总结验收阶段(20*年3月1日前)。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进行验收,并将整顿工作情况和验收结果逐级上报。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全市整顿工作情况由市质监局汇总上报市政府。
(四)巩固提高阶段(至20*年底)。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在整顿工作基础上,从健全制度和完善机制上着手,巩固和深化整顿活动成效。通过落实普查建档、监督抽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食品企业巡查、辖区政府回访、及时查处食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等六项制度的落实以及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形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卫生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经贸、公安、农业、工商、卫生、水产、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部门工作联系制度,构建信息平台,及时通报情况;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分片分区,责任到人。要切实落实食品加工企业的主体责任,督促各有关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卫生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情况。
(二)联合行动,严肃执法。各镇政府要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整顿合力,加大执法力度,全面开展食品加工企业情况的排查,依法查处各类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取缔无证无照的黑窝点。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严肃依法查处。同时,要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因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健食品质量与管理范文3
[关键词] 药品质量标准;标准制定;药学教育
[中图分类号] G642[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0)10(a)-109-02
Teaching practice for the course of drug quality standard establishment
SONG Lijun, ZHAO Wenchang
(Pharmacy College, Guangdong Medical College, Dongguan 523808,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teach the course of drug quality standard establishment for under graduate pharmaceutical students. Methods: Case methods and PBL teaching methods were adopted to our compiled teaching material by ourselves. Results: The teaching results showed that new teaching system could improve the students innovative abilities greatly in their learning the course of drug quality standard establishment. Conclusion: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set up the course of drug quality standard establishment for pharmacy students.
[Key words] Drug quality standard; Quality standard establishment; Teaching experience
质量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保证药品质量,进行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及监督检验的法定依据[1]。质量标准的制定是一动态的、变化的过程,在标准实施的过程中,企业和药品监督相关部门会对质量标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修订、提高、甚至淘汰。同时产品质量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制药企业技术检验能力,也是企业提高自身竞争力的关键。目前由于药品安全与质量事故不断发生,国家加大对药品质量控制力度,社会对掌握药品与保健食品质量标准制定技术的高素质应用研究型人才需求日益加大,因此进行药品质量控制方面的人才培养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
我院于2009年首次针对大四学生开设了药品质量标准制定必修课。在教学实践中,有目的引入案例教学、PBL启发式教学,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1 案例导入式教学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s)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以药品质量标准相关的事件或实例为题材,提供学生相互讨论,以激励学生主动参与学习活动的兴趣[3]。该教学方法对教师要求较高,须有丰富的质量标准的制定的经验,本人在十多年的药品检验、药品研发的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药品检验经验,为案例教学法在本课程中应用提供了良好基础。在教学过程中,理论讲授和案例相结合,以案例促进理论的掌握。如六味地黄丸的质量标准制定,原标准中检测熊果酸和丹皮酚,《中国药典》2005年版改为马钱苷和丹皮酚,分析该方由哪些药物组成,性状、鉴别、检查项目的设置原因,含量指标的变化,在此基础上查阅文献、实验设计、实施、数据整理、资料总结等。让学生以复方丹参片、板蓝根颗粒、橘红痰咳颗粒、皮炎平软膏等为例,分析标准制定的流程、标准资料整理申报、实施等环节,每一项标准制定教学均以案例导入分析,学生在知识接受过程中思维活跃,知识点掌握较好,能够理论联系实践,尤其对中药制剂的质量标准制定掌握较好。
2 PBL教学
在教学过程中,创立实施以教师引导为辅,学生为主的教学理念及学习与实验的方法[3-4]。药品质量标准制定涉及多种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大四学生已经掌握了药学基本知识和技能,但缺乏解决问题的“实战”锻炼,缺乏从事高难度的工作必备的系统的知识与技术综合能力。本课程以PBL教学法为主,激发学生解决问题的兴趣,发挥学生的独立研究能力,开展设计性的、综合性的实验,由学生自己动手设计、独立思考、独立操作、独立分析,通过教学和实验达到锻炼学生的目的,并改进考核方式,注重全面评价。笔者遴选出十个适合学生自主设计、修订质量标准的品种,然后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按制定质量标准的技术要求,查阅资料,进行模拟实验的准备,包括购买计划、检验计划,所需器材、试剂、试药的规格和数量及配制,实验进程安排,进行教学观摩或与教师的课题结合,进行毕业课题研究,完成毕业课题。
建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过程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系统,进行集课程内容、结构重组、教学方法与实验体系改革、考核制度改革等为一体的教学模块设置,有序构筑综合应用药学专业学科相互渗透的新型应用技术培养点,在原有讲课内容上,去粗存精;根据《中国药典》2010年版内容及保健食品质量标准制定技术要求,调整讲课内容;添加并整合新的质量标准制定技术,完成教材建设。通过本课程讲授培训,学生能够独立进行某一产品的标准制定,较好地完成了质量标准制定的毕业课题,受到学院评委的一致好评,多数学生毕业后在企业技术、研发岗位能够胜任工作。
3 小结
目前我国缺少对药学学生进行药品质量标准相关专业技术和能力的系统培养,而近年“齐二药”事件到“鱼腥草注射液”停用,再到“欣弗”,有关药品与保健食品不良反应的事件不断发生,使得国家高度重视药品与保健食品质量控制,对其质量标准制定的要求也更严格、更规范,新的分析技术和方法不断要求强制性采纳。以《中国药典》为例,现在平均5年相关企业、药品检验所就必须进行《中国药典》质量标准的更新[5-6],但由于现有企业、研究机构的药品质量标准制定任务多是由药物分析人员承担,知识和技术陈旧,新型仪器只会基础操作,有些高难度工作难于开展。这使得新药研究机构、药品及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临床使用单位等对掌握药品与保健食品质量标准制定技术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需求数量增大。我们基于案例导入和PBL的教学理念,以大量的药品检验实例融入到该课程的讲授,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使之较好地掌握了质量标准的制定技能,受到用人单位的广泛好评,也增强了我们授课的信心。该课程有望作为我校药学系的特色,更好地培养我校药学院毕业生的科研素质和创新能力,增加药学毕业生的竞争优势,为学生将来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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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质量与管理范文4
保健食品中有机氯农药的含量
被检测样品中有机氯农药HCBs和DDTs的含量见表1。34个在产保健食品中,检出有机氯农药的样品有32个,检出率为94.1%,总有机氯农药(∑OCPs)的含量为0.005mg/kg~0.211mg/kg(中位数为0.047mg/kg),其中检出HCBs的样品有32个,检出率为94.1%,总六六六(∑HCBs)的含量为0.005mg/kg~0.159mg/kg(中位数为0.035mg/kg),检出DDTs的样品有8个,检出率为23.5%,滴滴涕总残留浓度(∑DDTs)为0.067mg/kg~0.177mg/kg(中位数为0.134mg/kg)。上述结果高于2006年山东省所产保健食品中的有机氯农药残留量[6],最高可达6倍之多。从剂型上来看(见表2),口服液和胶囊类保健食品中有机氯农药的检出率和残留浓度都高于含片类。其中口服液类样品∑OCPs、∑HCBs、∑DDTs的检出率分别为100%、100%和57.1%;胶囊剂样品全部检出HCBs,但均未检出DDTs;含片类样品只有66.7%的含有HCBs,也均未检出DDTs。口服液类样品∑OCPs和∑HCBs的含量范围分别为0.013mg/kg~0.211mg/kg和0.013mg/kg~0.108mg/kg,胶囊剂样品∑OCPs和∑HCBs的含量范围为0.005mg/kg~0.159mg/kg,最大值高于含片类样品,其含量范围为0.036mg/kg~0.058mg/kg。方英立等[6]对山东省的保健食品研究结果表明胶囊类HCBs、DDTs检出率较高,而口服液类检出较低,与上述研究结果有差异。根据抽检样品的厂家来源发现同一厂家不同剂型样品间HCBs和DDTs的检出率和检出浓度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可以推断样品中有机氯农药的来源与生产加工环境无关,而样品的原料来源才是引起诸多样品检出有机氯农药的原因。
保健食品中有机氯农药的组成特征
从表1中可知,在HCBs的4种异构体中,α-HCB、β-HCB、γ-HCB、δ-HCB的检出率分别为70.6%、11.8%、58.8%和41.2%,残留量大小顺序依次为δ-HCB(中位数0.064mg/kg)>γ-HCB(中位数为0.024mg/kg)>β-HCB(中位数为0.020mg/kg)>α-HCB(中位数为0.010mg/kg)。α-HCB的检出率最高,而δ-HCB的残留量最高。在DDTs的4种异构体中,所有样品均未检出o,p''''-DDT和p,p''''-DDD,p,p''''-DDE和p,p''''-DDT的检出率分别为5.9%和23.5%,残留量大小顺序为p,p''''-DDT(中位数为0.106mg/kg)>p,p''''-DDE(中位数为0.055mg/kg)。p,p''''-DDT的检出率和残留量都最高,该结果与山东省保健食品中滴滴涕的主要残留成分为p,p''''-DDT[6]相一致。保健食品中的HCBs、DDTs主要来源于其原料生产过程中土壤、水的污染及农药的不当使用等[6]。环境中的HCBs主要来自杀虫剂的使用,包括工业级HCB和林丹[7]。工业产品HCB中α-HCB、β-HCB、γ-HCB、δ-HCB等异构体分别占HCBs总量的65%~70%、5%~6%、13%和6%。一般而言,当α-HCB/γ-HCB的比值小于3时,表示周围环境中林丹代替了工业HCB在使用[8]。从表3可以看出,口服液类、胶囊类、含片类的α-HCB/γ-HCB的比值远小于3,说明近期的原料生产过程中有较强的林丹输入。DDT在厌氧条件下通过土壤中的微生物降解转化为DDD,在好氧条件下转化为DDE,而DDE很难再降解,因此DDT在土壤环境中经过长期的物理、化学及生物变化后,其土壤中(DDD+DDE)/DDT应大于1,如果该值小于1,表明近期有DDT输入[9-10]。从表3可以看出,口服液类的(DDD+DDE)/DDT比值为0.52,表明近期的原料生产过程中仍有DDTs类农药输入,而胶囊类和含片类均未检出DDTs。
保健食品中有机氯农药的加标回收率
保健食品质量与管理范文5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 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者,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 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 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主、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 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理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保健食品产品分类1.多醣类:如膳食纤维、香菇多醣等;
2.功能性甜味料(剂):如单糖、低聚糖、多元醇糖等;
3.功能性油脂(脂肪酸)类:如多不饱和脂肪酸、磷酯、胆碱等;
4.自由基清除剂类:如超氧化物岐化酶(SOD)、谷光甘酞过氧化酶等;
5.维生素类:如维生素A维生素C维生素E等;
6肽与蛋白质类:如谷光甘肽、免疫球蛋白等;
7.活性菌类:如聚乳酸菌、双岐杆菌等;
保健食品质量与管理范文6
今年的食品专项整治,要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为重点对象,抓好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的整治,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市区及各县(市、区)要通过整治,基本完成新10类食品生产企业的审查发证工作;食品经营企业进货索票索证率达到95%以上;开展市场食品准入管理的市场达到50%以上;学校食堂、餐饮单位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达到90%。
(一)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整治
1.狠抓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农药、兽药、化肥、饲料添加剂、动植物生长激素的使用情况清查整治,持续高压打击违禁使用行为,净化市场,不使违禁农业投入品在我市市场流通。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行为;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
2.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继续实施对蔬菜农药残留、畜产品兽药残留和水产品药物污染的监测工作,加快县级农产品检测站的建设,大型超市、重点农贸市场、大型蔬菜基地建立检测站。并要在已建立起农产品检测站的基础上,逐步实施农产品安全例行监测和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工作。
3.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农产品生产基地推行农产品上市前自检工作,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以蔬菜为重点,试行标识等可追溯处理的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跟踪管理。
(二)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
1.突出抓好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整治。要加大对50种食品监督抽查的力度,严厉查处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保健食品和儿童食品等10类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开展肉制品等新10类食品无证生产查处行动,查处无证生产企业;着力打击隐身在农村、城乡结合部的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不按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生产的加工点,对有制假劣迹和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从严审查企业生产条件,督促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2.大力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扶持一批条件好、产品质量长期稳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争创名牌;加大无证查处力度,坚决取缔无证生产加工食品,关闭一批不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生产加工行为,惩处一批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
3.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通过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进一步完善预警制度、快速反应机制、奖励举报制度、行政辖区打假责任制、制假“黑名单”等五项执法打假制度;建立不合格食品收回制度;建立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审核、注册管理制度。
4.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以及企业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安全性的审查,开展已注册保健食品的品种整顿工作,严格保健食品标准备案工作。加强对市售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包装说明书等的检查,整治无注册、一证多用、随意更改产品注册事项和未经许可擅自委托生产的企业,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和非法添加药物成分行为。
(三)加强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
1.开展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对饮料、酒、奶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豆制品、腌熏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等10种包装食品加大质量监测力度,查处一批影响恶劣的食品假标识、假包装、假商标案件。
2.开展重要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制品、肉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干制菌品、豆制品、烧腊熟食等七类品种;开展质量定向检测工作,及时公布监测结果;重点查处销售危害食品安全的下列食品:病死肉、注水肉、私宰肉、未经检验检疫的各类肉品,非法使用化学物质加工的禽类制品,使用甲醛、工业碱等有毒有害物质浸泡的水产品及水发制品,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和水果,非法使用保鲜剂和化学品保鲜、加工的水果,劣质大米或用变质粮食加工的粮食制品,以及各种使用变质原料、质量低劣原料和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的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
3.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在流通环节,加大对婴幼儿配方奶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的抽查力度,凡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的,依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环节的食品添加剂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核实食品添加剂的来源,以及非食品添加剂冒充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并依法进行查处。
4.开展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以及农村乡镇和城乡结合部的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加强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监管,依法责令企业停止销售和追回不合格食品,完善相关的处置措施。
加快食品流通业的发展。大力发展现代连锁经营和冷链配送加快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步伐,推行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推广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引导和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QS认证标志查验制度、索票索证制度、购销台帐制度、商品销售承诺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等,把好市场准入关。
(四)加大对食品消费环节的整治力度
1.卫生许可专项整治。结合“谁发证、谁清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进行全面的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要求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对瓶装饮用水、饮料、豆腐、熟肉制品、儿童食品、酒类等产品的食品生产企业开展卫生许可专项整治工作。
2.餐饮业和学校食堂。
(1)在前阶段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和巩固餐饮业和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餐饮业和学校食堂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监督,并向社会公示进展情况。
(2)降低学校食物中毒风险。以控制四季豆等食物中毒,防范学校、建筑工地发生食物中毒为重点,卫生部门与教育部门和建设部门共同合作,开展宣传教育,倡导良好的卫生习惯,定期预警信息,建立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开展联合监督检查,降低食物中毒风险。
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要突出对儿童食品和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市场的整治。质监部门要坚决遏制无证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在“六一”儿童节前夕要对儿童食品销售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要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市场整治,全面整顿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积极推进农村、城乡结合部食品流通网和监督网建设,实施超市、放心店下乡工程。
(五)加快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步伐
1.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资源,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市、县的食品检验机构建设。统筹协调食品质量监督监测工作,加大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的抽查频率和覆盖面,逐步开展农产品例行监测制度。
2.结合*当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实际,按照《*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规划》布署,切实提高我市食品行业发展水平,推动我市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3.继续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及时总结、推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经验,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企业加强企业道德和规范,重视企业信用,建立自律机制;充分发挥信用警示和惩戒作用,逐步建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长效机制。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名义制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指导全市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注重发挥当地食品相关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作用,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4.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我市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系统和通报网络,规范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通报、工作,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5.实施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制定*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定期对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综合评价,研究、分析我市食品安全形势、发展趋势,建立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三、实施步骤
1.动员部署阶段(5月下旬至6月上旬):将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到县(市、区),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动计划,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便汇总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组织实施和督查指导阶段(6月至12月上旬):各县(市、区)要按照方案要求,摸清底数,全面开展整治工作,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市政府将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并迎接省政府将于11月组织的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3.总结验收阶段(12月中下旬)。各县(市、区)要对照工作目标,认真做好自我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并将专项整治情况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便汇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12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工作要求
这次食品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20号)和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粤府〔*〕108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70号)、《关于贯彻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清府〔*〕184号)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农业、经贸、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监察、司法机关和新闻宣传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一)加强对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
全市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实施,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具体行动计划。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协调,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确定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各项责任制,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加强工作信息的沟通,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地要把食品安全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要尽快出台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明确地方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方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到街道、社区和村委会,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监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