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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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秘

法律文秘范文1

论文关键词:法律文秘;职业定位;职业岗位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国民法制意识的日益增强,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对法律文秘人才的需求逐渐增大,需要更多不仅通晓法律知识,而且具备文秘工作技能的应用型、通用型的法律文秘人才。本文结合我院专业建设的总体目标,重点对法律文秘专业的职业定位、培养方向以及与社会岗位(群)如何结合的问题进行探讨,以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法工作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文秘人才。

一、开设法律文秘专业的必要性

开设法律文秘专业主要是基于社会对既懂法律,又懂文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的需求。首先,开设本专业顺应了法院和检察院对书记员工作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国法院、检察院系统已将书记员从法官、检察官中分离出来实行单列管理,书记员有自己的职称晋升渠道和工资待遇制度,在知识结构上要懂得法律而不一定深究法律,要会运用语言,并具备快速的文字记录能力。而且不一定必须是公务员身份或本科以上文凭,这一特殊定位,为高职法律文秘人才提供了就业岗位。其次,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也需要拥有法律知识和能处理简单法律事务的文秘人员。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文秘人员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因此,开设本专业也是为企事业单位培养既具备法律知识又具备文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再者,我校已具备了开设该专业的条件。我们是法律院校,其法律专业师资力量雄厚,同时中文专业、行政管理、工商管理专业的教师人才济济。无论从职称结构,学历、年龄结构,还是从教学经验等方面来看,我们的师资力量都具备了开设法律文秘专业的条件。另外,从教学条件上来看,无论硬件还是软件条件均已具备,课堂理论讲授、多媒体教学、课内课外实践实训教学基本有保证。

二、法律文秘专业适应的社会岗位(群)及其技能分析

通过调查研究,笔者认为高职法律文秘专业的主要就业岗位(群)是基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书记员或办公文员,企事业单位、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区等的法律辅助岗位和办公室秘书等。主要从事秘书、文书、公关、档案、宣传、基础管理以及内勤等工作。其培养方向有以下几点。

1.面向基层岗位培养人才。立足基层公、检、法机关的书记员、秘书和内勤工作的基本需要,以培养应用型法律文秘专业人才为主要目标,使毕业生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和业务能力,能尽快适应岗位、进入角色,以缓解社会基层各部门和中小型企业对文秘人才的供需矛盾。

2.根据地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人才。培养省内及周边地区文秘工作所急需的复合应用型人才。关键要结合本地区经济、文化、政治的特点培养适合于该地区各行业所需的人才。这就要求本专业在课程设置和技能训练方面要有针对性。如陕西是旅游大省,西安又是旅游中心,而其经济相对东南地区落后,那么,在培养高职法律文秘人才时,就可以着力培养学生的沟通、协调和公关能力,强化行业服务意识,拓宽行业服务技能。

3.根据职业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培养人才。一般文秘工作的必备素质是具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和其他现代办公设备以及办公室日常事务处理能力。而当今的企事业单位对这些传统职业的要求正在发生改变。一个文员有时不单是打字、作文和组织会议等,还要会实施重要事件的公关能力,具备良好的沟通策划能力及自我驱动应变能力等。目前全国各行业秘书人才的素质有人归纳为“四缺”特征:一缺科班毕业的;二缺办事规范的;三缺写作过硬的;四缺法、文结合的。何谓“科班毕业的”?有人作过统计,目前我国秘书的从业人员达3000万以上,而且每年以5%的速度在增长,这么多从业人员,真正接受过科班教育、正规秘书培训的不到10%。大多数是从部队转业的或从其他部门转岗来的,而不是受过专门教育的文秘大学生。秘书工作性质需要的知识和能力比其他职业要宽广的多,虽然不一定样样都精,但必须样样都“通”,尤其对现代办公技术的要求更高,没有通过正规教育和训练是很难适应现代化工作要求的。何为“写作过硬的”?在对许多单位的秘书人才所需能力调查中,往往第一句话就是“要会写的”。因为现在能写实用文书的秘书人才太少了,说起来是什么学校或什么专业毕业的,实际上要当场或限时写出某种文书来,没几个能拿出手的。因为,秘书要写的东西很多,甚至有人称秘书耍的就是“一支笔”:一要会写计划总结,二要会写领导讲稿,三要会写请示、报告,四要会写招投标书,五要会写广告文案,六要会写通信报道,七要会写信息汇报,八要会写来往公函,九要会写调查报告……起码要会写三四十种文书。而作为法律文秘工作者还应会写常用的法律文书。如此之多的写作,没有专门的学习积累和过硬的技能训练是远远不够的。何谓“办事规范的”?合乎国家“标准”的行为叫规范。任何工作都应力求规范,秘书工作也不例外。文书制作有规范,文件处理有规范,接待工作有规范,会议安排有规范,档案管理有规范,商务谈判有规范,就连递名片、接打电话都有规范,更何况法律文秘人员要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的要求呢,只能更规范。这么多规范性的工作让一个非科班毕业的人去做显然是难以适应的。何谓“法、文结合的”?既通晓法律知识又具备文秘技能即文法结合。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都应沿着法制的轨道运行,都需要具有多种知识与技能的应用型人才。法律文秘专业培养的文秘人才能为他所服务的部门把好法律关,既把握好己方不违法,也可以预防他人对己方的侵犯,同时又能为领导处理秘书职能内外的业务,这样的人才在当今社会的各行业中是不多见的。

三、根据社会的需求培养合格的法律文秘人才

1.面向市场,调整目标,培养实用型初、中级秘书人才。目前,高职院校毕业生真正进入到政府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做行政秘书的寥寥无几,这一方面是由于作为行政秘书要求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并且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才能进入,而层次稍高或地理环境比较好的一些行政机关都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这恰恰又是高职毕业生比较缺乏的;另一方面是由于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种类型的公司、企业发展势头方兴未艾,急需大量能行文、能办会、能接待、能公关,又具备一定法律知识且实际业务能力过硬的实用型秘书;同时,由于一些企业规模有限,从提高效益、节约开支、注重实际的角度出发,在用人上也容易接受一些素质较好,实际动手能力强的初级秘书人员。

法律文秘范文2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

现代经济已经进入到了以知识为主导的全球一体化经济时代,我国现代企业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在企业现代化发展中,商业秘密逐步成为继专利、商标之后的又一战略性资源,并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由于商业秘密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因而也受到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的侵害。近年来,因商业秘密遭受侵害引发的法律事件日趋增多,因此严厉打击相关的违法侵权行为并积极完善相关立法具有积极意义。

一、我国商业秘密的提出与概述

商业秘密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早在一百多年前就被西方国家所提出,在法国、德国又称之为工商秘密,由于其具有广泛而丰富的内涵,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处于不断变化状态,所以每个国家有着不同的界定。在我国,商业秘密最早出现在1991年4月修订并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1992年,中美两国政府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我国政府表示保护商业秘密。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条件及侵害行为作了全面界定。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进一步地明确了劳动合同中的商业秘密问题。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更是增加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由此可见,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已趋于完备。

在国际贸易组织相关章程中,把商业秘密定义为具有秘密性和商业性的相关信息,并且该信息受到了权利所有人的严格保护措施。在我国,主流观点认为,商业秘密即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晓的,能够为权利的持有人或者使用人带来经济上的效益,具备实用性的使用特点和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由此可见,商业秘密的属性可以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商业秘密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性,即非周知性或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特征。第二,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属性,由于商业秘密是无形的,一旦被他人窃取和公开使用,就会给权利持有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从而造成竞争的优势地位丧失。第三,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即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具体性,便于对这一秘密信息的保护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实施方案或措施。第四,商业秘密的创新性。保护商业秘密的本身就是保护权利人的智力创造成果,通过保护要在较长时期内不易被他人总结、研究、知悉。

二、侵犯我国商业秘密的主体与行为

1.侵犯我国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主体。由于商业秘密具有特殊的属性,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一般都存在着主体上的故意才能构成侵犯行为,有些单纯的过失行为,而非行为人主观意愿,则不能视为故意行为而进行必要的法律制裁。一般来说,侵犯我国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主体有以下几种:

(1)因工作需要接触、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因为有些商业秘密,需要借助雇员以及其他有实施能力的本行业人员参与才能完成,因而会涉及到一些领导决策层人物,也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具体实施商业秘密的普通员工。

(2)合同缔约方当事人。因为在合同要约、承诺并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对合同内容及相关保密信息是比较清楚的,存在着合同对方当事人侵犯商业秘密的风险存在。

(3)既非企业内部员工,也非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这个第三人的存在对商业秘密的猎取形式与渠道可能是多方面的,比如说:窃取、偶得或其他形式,总之现实存在可能性较小。

2.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从侵犯主体情况可以看出,侵犯主体存在一些共性。比如: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商业秘密,公开使用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明知商业秘密的非法性而继续使用等共性。所有这些都将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正因为有这些主体的存在,才使得现实中出现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种种行为:

(1)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占有他人的商业秘密,比如窃取图纸、配方,窃听客户电话,偷拍等。利诱是以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为诱饵,比如利用高薪、女色等手段挖墙脚。胁迫是给权利人实施精神强制,以毁损其名誉、荣誉、生命健康或财产等作为要挟。常用手段有骗取、收买、抢劫、抢夺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常用手法为公开商业秘密、收取信息费、转让费等。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常用手法是利用工作身份获知了商业秘密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法律顾问、供应商、合作伙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三、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在经济领域,特别是竞争或领域为多,因此加强商业秘密的立法,对日趋升高地位和价码的商业秘密采取一定的保护,尤其显得重要。

法律文秘范文3

    论文摘要: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给企业带来可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并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但与此引发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在逐渐增加。本文对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进行探讨,以促进企业经营秩序的顺利进行。

    商场如战场,高科技的快速发展及市场的激烈竞争,使商业秘密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改革开放以来,商业秘密侵权逐渐增多,出现了“人才跳槽”带走企业商业秘密,致使企业破产倒闭现象,也有不法商人搞“经济间谍”窃取企业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例,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我国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也必须增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识。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问题》规定指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第39条规定了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未披露信息”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业秘密”,指无论作为一个整体还是就其各部分的确切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该信息的人所普遍知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因为保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并且由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了合理的步骤以保持其秘密性。

    从以上商业秘密的概念界定,可得知,构成商业秘密需满足以下条件:

    1、秘密性。指该信息是非公开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问题》进一步指出: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2、价值实用性。即该信息能够在生产经营中被实际利用,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或者能增加权利人的竞争能力。《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问题》关于实用性的规定是“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3、保密性。即权利人主观上将其所持有的某种信息视为商业秘密,并采取客观的保密措施。《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问题》对此表述为:“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用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当然,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相对的,可以被告知涉及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员工,亦可被告知保证保守秘密的其他人员。

    二、商业秘密的种类

    商业秘密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是指应用于工业的没有得到专利和商标保护的、仅为未公开过,未采取工业产权法保护的,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制造某种产品或应用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2、经营秘密。经营秘密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与经营者的采购、金融、销售、投资、财务、人事、组织等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情报。具体包括市场预测情报、广告计划、货源情报、进货渠道、客户名单、竞争的秘密计划、原材料价格、财务资信状况、推销手段、投资计划、对外业务合同等。

    3、管理秘密。管理秘密指有关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秘密。特别是指能给拥有者带来竞争优势的管理诀窍,如管理经验、管理公关、管理模式。

    三、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途径

    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二是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是《合同法》和《劳动法》。

    侵权行为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指他人不法侵犯商业秘密时,权利人可以就其侵犯自己的民事权利的事实,依照《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第118条的有关民事侵权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权利人也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有关经营者不法侵权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权利人也可依据《刑法》第219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以订立合同的方式,明确各方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若对方违反了保密义务,则权利人可依合同对其追究违约责任,包括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继续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保密义务等。《合同法》主要针对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在流转过程中给予保护。无论是权利人或以权利人为交易对象的相对人,都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保密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而《劳动法》主要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如果劳动者违反这些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四、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对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不但可以事前预防商业秘密的泄露,而且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时,是司法机关认定企业商业秘密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救济的关键性证据,只有企业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商业信息才能成为商业秘密法律的保护对象。有鉴于此,企业应当认识到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义,并及时对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1、对商业秘密采取物理性保密措施,诸如对厂区或生产区域进行监控;将含有商业秘密的生产进程置于保密区域内进行;对秘密的原材料、模具确定专人管理;建立保密文件的管理责任制度、文件借阅制度和文件复制的制度,并对文件采取可靠的销毁方法;加强对计算机的保密措施,建立全面具体的计算机使用记录,对数据和软件加密,使用防毒软件和硬件,对计算机的外部通讯线路采取特别的防护措施等。

    2、要加强对人员的管理措施,诸如对外来人员驻留、参观、来访等活动严格管理,防范商业间谍行为;对内部加强职工加密教育,限制知情范围,以减少职工疏忽泄露和恶意出卖商业秘密的可能性。此外,有些相当一部分泄密是由新闻传媒造成的,这就要求企业要严格审查对外散发的宣传资料内容,特别是审查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报道、录像、录音,同时应掌握好宣传报道的程度,防止不必要的泄露。

    3、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在进行商业谈判时应当认识到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因此,企业在合资、合作过程中,应当将自己符合商业秘密保护条件的经济技术信息进行有偿投入,诸如技术秘密、客户名单以及其他经营信息,都可以算作一方的无形资产投入。同时,应注意通过签订保密合同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即使想要建立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没有建立,谈判中提供的有关信息,也可以根据保密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保密。当然,也要尊重他人权益,对双方认可的保密信息,不能以没有明示合同为由而随意泄露,避免陷入商业秘密纠纷。

    针对当前有些知密人员特别是科技人员的“跳槽”、辞职等人才流动所引发的企业技术、商业秘密严重泄露问题,企业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合同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与员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同,明确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并以合同为依据,约束企业职工和流动走的职工。

    参考文献:

    1、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法律文秘范文4

[关键词] 经营秘密信息法律保护不可避免披露原则

一、引言

与技术秘密保护有所不同,企业经营秘密的保护具有较“软”、较模糊的特点,如果借助于专门的经营秘密保护法律规范来调整,只会将问题进一步复杂化。由此,需要借鉴专利法、商标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先例,将现有法律规范加以必要的完善,增强针对性和体系化,以此完善经营秘密的法律保护。

二、现行法律规定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尚不存在针对经营秘密保护而专门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涉及经营秘密保护问题的现性法律文件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刑法》第219条;以及国家经贸委1997年发出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都对商业秘密的含义、范围、侵权行为类型等有相关规定。

三、立法完善建议

我国目前对经营秘密的法律规范体系尚未构建成形,相关规定只是零散地出现在相关的部门法中,而且对一些问题存在重复规定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立法和司法资源。修订现行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其漏洞进行补正,对其偏差进行纠正,对其冲突、脱节之处进行协调统一。

1.建立包括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在内的竞业禁止制度。相当大一部分人才的流动,并不涉及经营秘密泄漏的问题。涉及经营秘密泄漏的只是小部分人。为解决小部分人才流动与经营秘密保护的矛盾,需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法律经验,建立包括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在内的竞业禁止制度。

所谓竞业禁止,其实质就是禁止雇员在受雇期间和离职后与雇佣单位业务竞争,其内容就是禁止雇员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禁止员工从本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业务竞争单位,包括创建与本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机构。前者称为在职竞业禁止,后者称之为离职竞业禁止。实施保护经营秘密的合理竞业禁止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的约定竞业禁止,即在单位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保护知识产权合同中明确约定竞业禁止条款。二是在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中明确规定竞业禁止。

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对基于保护经营秘密的竞业禁止从法律上具体规定时间、主体、范围等合理限制条件,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竞业禁止的合理尺度、埋下引发纠纷的可能。因此,在相关法律规范中规定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对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知悉经营秘密的人员,离开所在企业另行择业时,进行必要的限制,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来所在企业形成竞争的企业或者行业任职。但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宜过长,以离开原企业后一年的期限为宜,否则就会阻碍人才的自由流动,妨碍他人的自由择业权。

2.明确侵犯经营秘密行为的抗辩理由。明确侵犯经营秘密行为的抗辩理由,是为了使当事人可以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一般认为,侵犯经营秘密诉讼中可以有以下两种抗辩理由:

(1)经营秘密不存在。经营秘密具有秘密性,所以权利人是否真正拥有诉讼中的经营秘密专有权只能在诉讼中通过证据来确认,而不是诉前就明确权利的性质和归属。而在这一阶段被告可以提出各种证据证明经营秘密不存在,比如权利人的相关信息已进入公共领域,为业内人士普遍知悉,进而说明相关信息不具有秘密性和商业价值。

(2)合法的取得方式。为了依法有效地保护经营秘密,参照国外有关保护经营秘密的法律,在充分考虑经营秘密特殊性的前提下,我国还应补充规定不属于侵犯经营秘密的几种例外情况,比如接受所有人的许可、从公开出版物上获得经营秘密的、通过与经营秘密权利人订立许可合同而使用并获取经营秘密的、从公众已知悉的秘密中得知或发行物中获取的经营秘密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经营秘密等免责。

3.完善经营秘密的临时救济措施。为全面实施TRIPS 协议,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进行了一系列修订。在完善经营秘密的临时措施救济方面,可以用来借鉴。

(1)增加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规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申请人应当包括经营秘密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可以参照专利法制度规定,《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经营秘密“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包括商业秘密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的范围也是与上述申请人的范围一致。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适用条件可参照《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第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第二,不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三,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同样,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其适用条件也是一样的。

(2)完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参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著作权法》第五十条,建议对经营秘密诉前证据保全规定如下: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营秘密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法律文秘范文5

图1 岩溶探测高密度视电阻率等值线剖面图

图1是截取的一段在广东阳江市某地高密度电阻率法实测剖面(横坐标为测线长度,纵坐标为探测深度,单位均为米,下同)。 物探勘查区普遍为第四系覆盖,岩性为黄色粘土、亚粘土。高密度电阻率法极距3m,工作周期4s。本剖面数据采用斯伦贝尔装置采集,很好地反映出了岩溶发育区域在横向及深度上的分布情况。2.2隐伏岩性界面勘查

图2 中风化石灰岩界面探测高密度视电阻率等值线剖面

高密度电阻率法结合钻探的成果常被用来对隐伏岩性界面进行追踪勘查,笔者也进行过多次此类高密度电阻率法勘查工作。图2为截取的一段广州市白云区某场区高密度勘查实测剖面,其目的是勘查场区内基岩面(石灰岩)的埋深和起伏情况。电测剖面上有一钻孔资料作为验证结果和解释参数。工作采用3m极距,使用了施伦贝尔、温纳两种装置。仪器使用重庆地质仪器厂生产的分布式智能高密度电法仪。从图2看到,该剖面对岩层顶面起伏状况反映非常清晰。结合钻孔资料进行标定,获得深度转化的校准参数后对岩面埋藏深度也能进行准确定位。综合有以下结论:(1)岩面在10-25米深度范围内起伏(在截取剖面段内);

(2)局部位置岩面深度急剧加深,推测该处为石灰岩面附近的溶蚀发育形成的溶沟;

(3)高密度电阻率法测得的结果与钻孔吻合程度较好。

2.4地下不明结构体探测

图3 地下掩埋结构体探测高密度视电阻率剖面图

地球物理方法应用的前提是目的体与其周围介质存在较明显的物理性质差异,因此,当地下结构体与覆盖土层之间电性差异明显的时候也可以采用高密度视电阻率法对其埋藏分布情况进行探测。

图3也是广州市白云区某场区高密度电阻率法探测的一段实测剖面,探测的目的体为勘查区域地下埋藏的暗涵。实测剖面很清楚地反映出了暗涵在剖面上的埋藏位置,而且从剖面上可以看出在暗涵中间偏左的位置有一个高阻体将暗涵一分为二,该高阻体厚度约8米。后经查证,该暗涵中间确实被混凝土结构体分隔成了两部分。

2.4孤石探测

图4 孤石探测高密度视电阻率等值线剖面图

近年来,广州市某场区进行了大规模的土地平整工作。该区域土体中含有大量花岗岩孤石,因孤石分布的分散性及未知性,大大增加了施工难度,因此近年在该场区采用高密度电阻率法进行了一系列孤石探测工作。图4为笔者在该场区某地块采集到的高密度视电阻率剖面。因花岗岩孤石非常坚硬,相对周围土体而言电阻率较高,因此对电剖面中孤石位置的解释原则为高阻封闭或半封闭等值线圈定区域,图4中显然存在不少该类异常区域。

法律文秘范文6

一、中文类专业:

中文及相关专业主要包括汉语言文学、汉语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中国语言文化、中国文学、汉语言文学教育、秘书、秘书学、公共关系与文秘、文秘与办公自动化、中文应用、经济秘书、文秘、旅游文化等专业。

二、财经类专业

财经类专业主要有两大方面:第一类是财会类,如财政学专业、会计学专业;另一类是经济类专业学生,如金融学、国际贸易学等。

三、法律类专业

法律类专业主要包括法学、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诉讼法、法律、国际法、刑事司法、律师、涉外法律、法律事务、经济法学等。

四、管理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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