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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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范文1

关键:词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法

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4月,广东省惠州某学校(下称采购人)监控保安设备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人委托某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下称招标机构)进行招标,到谈判截止时间2007年4月13日上午10:00,共有4家供应商(分别为某市广视通教学设备厂、某市奥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某市美视科技有限公司和某市大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时在招标机构开标室递交了谈判文件。谈判小组按照评标方法和政府采购程序进行评审和谈判,最终确定二次报价最低的某市大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中标人)为本项目预中标单位。《谈判结果确认函》经采购人确认后,于2007年4月14日由招标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采购人称对本项目中标人不了解,其方案设计、设备性能、日常维护、售后服务等能否满足学校的需求,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采购要求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期间,携带主要设备来校现场演示,并得到中标人同意。2007年4月23日上午11:30,中标人应要求在校进行了演示,演示结束后,采购人对结果不满意。2007年5月15日,招标机构重新组织了原谈判专家小组对采购人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复议,在复议过程中,中标人派出专人到现场进行答辩,结果原谈判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同时正式宣布该项目招标失败。2007年5月18日,招标机构下发了《惠州某学校监控保安设备采购项目复议结果》,认为“经过谈判小组复议,某市大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编码器输出格式和环球无线网络摄像机集成程度均不符合采购要求,原谈判小组一致同意取消上述单位的中标资格”。2007年6月2日,财政局转来中标人的举报信,政府采购监管科立即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分别对本项目负责人、谈判小组成员、采购人的相关经办人员进行了询问和笔录。调查后,政府采购监管科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监管部门认为,惠州市从2003年8月开始,暂不设市政府采购中心,全市政府采购执行职能由政府采购招标机构履行。政府采购监管科审批采购方式后,由采购人选择,并委托在惠州市设有办事处的招标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自发出《中标通知书》时止的采购程序,符合《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机构过分迁就采购人,召集原谈判小组对本项目进行复议,并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为此,维持“原判”以保护中标人的正当利益。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逐步完善,招投标制度已成为市场经济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极大地推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尽管如此,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在实施中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广东省惠州某学校招投标的典型案例清晰地告诉我们我国《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对招标投标过程中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的界定存在着理论上的缺陷。亟需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加以研究探讨。

二、中标通知书之合同概念分析

合同又称契约,在罗马法中契约被定义为“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在罗马法中买卖合同是纯粹合意的产物,合同的成立即合意的达成。《法国民法典》规定:“契约,为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另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合意。”《德国民法典》规定:“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有双发当事人之间的契约。”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一条规定:“合同是一种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是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所确认的一项义务。”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给合同下的定义为:“合同可以是依法执行的诺言,这个诺言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这种允诺并非一种单方的允诺,而是以交易为基础的允诺,不要误以为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综上可见合同即是一种合意,但罗马法认为,仅有当事人的协议并不构成一个契约,一个完整的“契约”是一个协议加“债”。海因·克茨指出:“只有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拘束力’时,才具有允许请求履行合同或请求对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即能够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因此合同应当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中标文件。在经过了招标,投标,评标,中标过程以后,应该可以认为招投标双方当事人已经就招标事项达成了合意。而我国招投标法也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中标通知书之合同成立要件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招投标程序的整个过程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完全吻合,订立合同的第一个阶段是要约,要约必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招标人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这一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我国合同法中已予于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之所以招标不属于要约并不是因为招标人的邀请行为内容不够具体明确,而是因为并未表明经投标人承诺,招标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招标是一种“众中选优”的行为,投标人必须经过竞标后方能获得中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这一行为属于要约,理论界对这一认定已达成了共识。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开标以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的投标人,至此招标程序已经结束。

中标通知书应该是招标人向投标人作出的承诺。我国合同法也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同时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可以认定自投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以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是我国的招投标法却又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与中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来订立合同,招标人、中标人订立合同不能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因此可以认定中标通知书从内容到效力与其后订立的合同没有任何差别,只是一个形式上的问题。无论从理论亦或实践的角度分析,我国中投标法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在一般场合均非必要”。我国中投标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警示招投标人对于他们所进行招投标活动要慎之又慎,不可轻率为之。然而这样规定的结果却削弱了中标通知书的权威性,与合同法的理念也不相符。

四、中标通知书之合同形式分析

法定形式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还是合同存在的证据?各国立法对此持不同的观点:一是要件主义,即如果合同不按法定形式订立,合同归于不成立或无效,而不问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合同存在的证据。二是证据主义,即合同的法定形式只是合同成立的证据,不具备合同形式的合同并非不成立或无效,只是不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三是折衷主义,即根据不同类型的合同,分别采取要件主义和证据主义。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采用要件主义。我国合同法采用要件主义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一是为了减少合同纠纷,规范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为。二是警示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待合同的严肃性。三是有些合同如不具备一定的形式,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计划合同。但仔细分析这些理由,可以说有一定合理性,但不完全科学。第一,不能为尽量减少合同纠纷,就置私人的自由权利于不顾,合同法是私法要充分体现合同双方主体的自由意志。第二,不能为了提到制度的公正、安全性,而忽视市场效率的提高,不利于促进商业的发展。第三,宣布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无效,有时结果却适得其反。因为合同无效的结果反而是国家计划无法完成。

我们不能把书面形式等同于合同书,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一切形式。因此招标文件、招投标书、中标通知书都是书面形式。招标人与中标人要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来订立合同,中标人发出投标文件是其对招标文件一种接受,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表示其对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接受,招标文件、招投标书、中标通知书所承载的内容与招标人、中标人订立的合同其实质性内容是一致的。为了节约交易成本,促进商业活动的发展,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利,提高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防止出现招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又拒签合同,导致同一标的多次反复中标的情况出现。也为了防止中标人随意放弃中标标的等混乱情况的出现,应当加大拒签合同一方的风险,确认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项目合同不仅成立而且有效。

注释: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22.

中标通知书范文2

据了解,围标串标行为表现形式复杂,除投标人外,还涉及招标人、招标机构、评标专家等单位和人员,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一般由一个投标人或法人同时借用多家企业资质投标,有的组成相对固定的投标联盟相互陪标,有的通过与投标人谈判购买投标权进行围标等;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一般为招标人通过预设资格条件、透露招标信息等提高投标人中标概率;三是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之间串通投标,一般为投标人买通评标专家,评标时通过倾向性评分或对其他投标人废标,谋取中标;四是投标人与招标机构串通投标,一般为招标机构为投标人预设资质资格条件、透露招标信息等。

《通知》明确,有以上行为的,按《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六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七十一条、七十二条、八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从严处理。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相关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信用等级直接定为D级。

根据《通知》,集中整治将分为四个阶段:今年8月底前,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通过座谈调研,形成符合本地实际与特点的细化方案与举措;9―12月,相关单位应进行自我排查,依法处理存在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2016年1―9月,交通运输部将根据各省、部属单位的检查整改报告进行实地督导抽查,并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10―12月,将评估治理工作成效,总结推广各地有效做法和经验,健全规章制度,建立预防和治理围标串标的长效机制。

中标通知书范文3

关键词:重金属污染;过氧化氢酶活性;过氧化物酶活性;菠菜;叶绿素含量

中图分类号:S63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230001

前言

铜是人类必需的微量矿物质元素,在保障人的身体健康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当今社会,开采含铜矿、使用含铜化肥和排放的废水都会使农田泥土中的含铜量翻倍。当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过高时,就会影响植物或作物的生长发育。重金属胁迫会使得植物体的生理机能紊乱,甚至会对植物体本身产生毒害作用。

菠菜,又叫田菜(学名:Spinacia oleracea L.),1~2a生草本植物[2]。菠菜的营养价值极高,含有充足的维生素A、维生素C及矿物质。本实验以菠菜为材料,通过不同浓度的铜离子处理对菠菜生长的研究,探讨分析铜离子对菠菜生长的生理指标的影响,从而为植物摄取重金属离子的机理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1 试验材料与方法

1.1 实验材料

菠菜种子,品种为圆叶春季菠菜。本实验培养菠菜选用土培法。准备6个小花盆,放入等质量的土壤。配制硫酸铜溶液的梯度并浇于土壤中, Cu离子的浓度分别为0.3、0.6、1.2、2.4和4.8 mmol・L-1。空白对照为蒸馏水处理。将催芽的等量种子播种于花盆中,放于温室里培养,大约30d发育成熟。成熟后进行各项指标的测定。

1.2 生理指标的测定

采收成熟的菠菜,每个浓度取3株测定每株的鲜重、干重。叶绿素含量的测定采用丙酮提取法[3];过氧化氢酶的活性采用紫外分光光度法[4];过氧化物酶的活性用愈创木酚法[5];可溶性蛋白的测定采用考马斯亮蓝法[6]。

2 实验结果及分析

2.1 不同浓度的硫酸铜溶液处理菠菜叶片生物量的比较

测定不同浓度的硫酸铜溶液处理菠菜所的鲜重如表1所示,一定浓度的硫酸铜溶液会对菠菜的鲜重有促进作用,当铜离子的浓度为0.3 mmol・L-1时,鲜重比对照组增加了5.34%。但是铜离子溶度的继续增大,菠菜的鲜重却在不断减少。铜离子浓度为2.4和4.8 mmol・L-1时鲜重分别比空白对照处理组减少了5.34%和11.52%。

测定不同浓度的硫酸铜溶液处理菠菜的干重。由表2可知,硫酸铜浓度是0.3 mmol・L-1时,菠菜的干重较对照组稍有增加且增加了8.20%,这就表明一定浓度的硫酸铜溶液会促进菠菜植株的生长。相反,铜离子浓度的不断增大,菠菜的干重就会较少。铜离子浓度为2.4 mmol・L-1和4.8 mmol・L-1时,与空白对照处理组相比,分别减少了50.8%和52.5%。

2.2 不同浓度的硫酸铜溶液处理菠菜叶片叶绿素含量的比较

光合作用对于大部分的绿色植物来说是相当重要的,而叶绿素正是和光合作用有关的一类色素,实现能量的转化。如图1所示,硫酸铜溶液的浓度为0.3 mmol・L-1时,菠菜叶片叶绿素含量比对照组增加10.1%。当硫酸铜溶液的浓度大于0.6 mmol・L-1时,叶绿素的含量就开始逐渐下降并逐渐稳定。

2.3 不同浓度的硫酸铜溶液对过氧化氢酶活性比较

本实验测定了不同浓度的硫酸铜溶液处理菠菜的过氧化氢酶活性。由图2可知,铜离子浓度为0.3、0.6、1.2和2.4 mmol・L-1时,CAT的活性与对照组相比有所增加且差异显著,分别增加了29.6%、33.3%、24.1%和22.8%。铜离子浓度的增大使得CAT活性减少。当铜离子浓度4.8 mmol・L-1时,CAT活性与对照组差异显著,降低了9.3%。

2.4 不同浓度的硫酸铜溶液对过氧化物酶活性比较

重金属污染了植物,会使得POD的活性发生改变,因此POD活性的改变也是菠菜受到铜污染的一个指标。如图3所示,铜离子浓度为0.3和0.6 mmol・L-1时,POD活性的比对照组分别提高了4.5%和9.1%。铜离子浓度为1.2、2.4、4.8 mmol・L-1时,POD活性的比对照组分别降低了13.3%、63.4%和72.5%。

2.5 可溶性蛋白含量的测定分析

测定不同浓度的硫酸铜溶液处理菠菜的可溶性蛋白含量如图4。从本实验数据分析可知,菠菜中的可溶性蛋白含量随着铜离子浓度的增加而先降低后升高。通过显著性分析可知,铜离子为0.3、2.4和4.8 mmol・L-1处理的菠菜的可溶性蛋白含量与对照组差异水平显著。

3 讨论

本实验选用硫酸铜溶液处理菠菜并测定了菠菜5个方面的生理指标。低浓度的硫酸铜溶液会促进对菠菜的生长,试验中小于0.3 mmol・L-1的硫酸铜促进菠菜的生长,大于0.3 mmol・L-1时鲜重就会降低。铜离子处理后,菠菜叶子中的CAT活性会先增大后减小。植物受到铜离子的胁迫作用,体内便产生了大量的自由基,CAT可以降低这些自由基的含量。这种CAT活性的先增加后减少的规律也有人得到相似的结果[7,8]。从本实验的数据分析可知,POD的活性变化与CAT的活性变化基本相似,总体变化趋势也是先增大后减小,但是POD的活性在接受了铜离子的污染后降低的更快。菠菜中的可溶性蛋白含量呈现先降低再升高的规律,这可能是因为低浓度的硫酸铜溶液对菠菜的可溶性蛋白的生物合成有抵制作用,等到植物体内积累了一定含量的可溶性蛋白后,就会阻止对铜离子对植物的迫害作用,因此可溶性蛋白含量开始增加。

参考文献

[1] 林琦. 重金属污染土壤植物修复的根际机理[D] . 浙江: 浙江大学, 2002.

[2] 钟莉. 菠菜的营养价值及栽培技术[J]. 现代园艺应用技术, 2012, 13(15): 35.

[3] 杨丽丽. 铜胁迫对甜菜幼苗生长和光合特性的影响[D]. 山东: 山东师范大学, 2013.

[4] 杨兰芳, 庞静, 彭小兰等. 紫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植物过氧化氢酶活性[J]. 现代农业科技, 2009,(20): 364-366.

[5] 李忠光, 龚明. 愈创木酚法测定植物过氧化物酶活性的改进[J]. 植物生理学通讯, 2008, 44(2): 323-324.

[6] 郝建军, 康宗利, 于洋.植物生理学实验技术[M]. 北京: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6.

[7] Reddy A M, Kumar S G, Jythsnakumari G. Lead induced changes in antioxidant metabolism of horsegram[J]. Chemosphere, 2005(60): 97-104.

中标通知书范文4

关键词:PCI总线技术;I/O控制卡;数据采集通讯卡;仪表检测控制系统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302(2012)08-0059-04

Application of PCI bus in instrument test and control system

ZHENG Xue-na1 , WANG Hong-cheng1, BI Jia-rui2, WANG Yu-han3

(1. School of Electric Information,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 Chengdu 610500, China; 2. Dagang Oilfield No.1 Oil Production Plant, Tianjin 300280, China;

3. The Shallow Water Development Company, Dagang Oilfield Corporation, Tianjin 300280, China)

Abstract: A designing method of instrument test and control system based on PCL bus technology is proposed in the paper. The system takes PCI 1750 as I/O controller card and PCI 1601 as data acquisition communication card. And the software of the system is developed and written in VB6.0. The experimental result indicates that instantaneity of data transmission is improved, the cost of the system is reduced, and thus equipments integrated with their management are realized.

Keywords: PCI bus technology; I/O controller card; data acquisition communication card; instrument test and control system

0 引 言

小型仪器仪表监控系统一般由控制器、数据采集模块、串口通讯模块以及工控机组成。但是,这种结构会存在设计结构复杂,系统灵活性较低的缺点。为了克服这些缺点,本文利用PCI总线技术,并结合研华公司所研制的两种PCI控制卡完成了这种小型系统的设计。其中PCI总线是先进的高性能局部总线,可同时支持多组设备,而不受制于处理器,为中央处理器及高速设备提供一座桥梁,更可作为显现之间的交通指挥员,提高数据吞吐量。PCI采用高度综合化的局部总线结构,可确保电脑部件、附加卡及系统之间的可靠运作,并能完全兼容现有的ISA/EISA/Micro Channel扩充总线。PCI总线与其他主流总线相比,具有速度更快、实时性更好和可控性更佳的优点,适用于高速实时的I/O控制卡。但由于PCI总线协议比较复杂,因此,其接口电路实现起来并不容易,而采用通用PCI接口芯片就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1]。

1 控制系统设计方案

本设计采用PCI总线来构建硬件平台,通过PCI总线由PC机来控制系统的电磁阀,通过PCI1601通讯板卡将外置仪器仪表采集的设备温度、压力及流量等信息传送给PC机并进行相关数据处理。具体设计原理框图如图1所示。

1.1 PCI1750

PCI1750是一款功能强大的PCI总线半长卡,能提供16路隔离数字量输入通道、16路隔离数字量输出通道以及一个带输入信号的隔离计数器/定时器。由于带有2 500 VDC隔离保护及支持干接点,PCI1750非常适合需要高电压保护的工业应用场所。PCI1750与PC机可以构成主从式控制结构,其中PC机负责人机交互界面的管理和控制系统的实时监控等方面的工作[2],PCI1750则完成对开关电磁阀或是逻辑控制类执行器的控制,依靠输出的数字脉冲信号来驱动相应回路的继电器,从而实现PC机通过PCI1750对开关电磁阀的逻辑控制。除了对开关电磁阀的简单逻辑控制外,用户可根据控制系统的要求调用PCI1750运动函数库中的指令函数,从而开发出满足要求而且成本低廉的逻辑控制系统。

本文利用PCI1750板卡实现了对开关电磁阀的控制,这种控制方法具有控制简单、点位利用率高等优点。

中标通知书范文5

1 基本情况

2011年度全市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综合统计工作共统计了所属17个区县的1 210所学校,其中小学585所,中学625所;在校学生数103万人,其中小学53万,中学50万。

至2011年底,全市中小学实验室及功能教室仪器器材设备总金额为26亿元,生均2 537元,其中小学为1 617元;中学为3 472元。2011年全市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总投入5.9亿元,生均为572元,其中小学为399元,中学为715元。

2 主要统计指标

2.1 每百名学生配备计算机数量

如图1所示,全市每百名学生配备计算机数量小学23.3台,比去年增加2.1台;中学40.9台,比去年增加5.2台;初中38.6台,比去年增加6.4台;高中47.8台,比去年增加2.2台;完中40台,与去年持平。

2.2 配备多媒体设备的普通教室比例

全市配备多媒体设备的普通教室比例小学为99%,与去年的持平;中学为96.9%,比去年的96.4%上升0.5%;初中为97.3%,比去年的96.7%上升0.6%;高中为96.2%,比去年的95.2%上升1%;完中为96.1%,比去年的97.1%下降1%。

2.3 全市各类专用教室仪器设备器材金额占总金额百分比

如图2所示,计算机室占总金额的比例最大,小学近1/3,中学超过1/4。

2.4 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金额

全市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总金额:小学为8.12亿元,比去年7.89亿元增加0.23亿元;中学为14.9亿元,比去年14.7亿元增加0.2亿元。

2.5 教育技术装备当年投入金额

全市教育技术装备当年投入总金额小学为

23 339万元,比去年的17 896万元增加5 543万元;中学为36 116万元,比去年的30 209万元增加

5 997万元。

各区县教育技术装备生均投入金额见图3。

2.6 图书总金额

全市图书总金额,小学为2.2亿元;中学为3.97亿元。全市校均图书总金额,小学为37.6万元,比去年的31.7万元增加5.9万元;初本文由收集整理中为54.1万元,比去年的46.8万元增加了7.3万元;高中为95万元,比去年的85万元增加了10万元;完中为70.8万元,比去年的66万元增加了4.8万元。

2.7 图书投入金额

全市图书投入总金额,小学为2 323万元;中学为3 476万元。全市校均图书投入金额,小学为3.9万元,比去年的3.7万元增加了0.2万元;初中为5万元,比去年的4.6万元增加0.4万元;高中为6.0万元,比去年的6.1万元减少了0.1万元;完中为7.8万元,比去年的6.6万元增加了1.2万元。

3 主要特点

3.1 信息化建设继续保持增长

每百名学生配备计算机数量、计算机和网络设备金

转贴于

额等几项与信息化建设相关的统计指标继续稳定在较高的水平。计算机和网络设备的总金额与实验室及功能教室仪器器材设备总金额之比小学为92:100、中学为85:100;计算机数量的净增长率小学5%,中学2%;反映出本市中小学校信息化硬件建设继续保持较高的水平。

3.2 普通教室多媒体设备继续保持高的增长率

从统计数据看,今年在去年的高配备率上继续有所提高,总金额净增长率小学18%,中学7%。反映了多媒体设备的已经进入更新换代的周期,资金投入相对较高。

中标通知书范文6

关键词 国际工程 招标 合同成立

一、 问题的提出

在国际工程项目招标中,有时会出现中标的承包商拒绝签订合同,也有的项目业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此时,拒签合同的承包商和业主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就成了问题。具体情况包括:有的项目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招标人是否有权要求中标承包商承担赔偿责任?有的项目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金额,低于因拒签合同给项目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招标人是否有权继续追究赔偿责任?即使在一般情况下,招标人没收中标承包商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应当基于什么责任?业主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不论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还是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或者追究中标承包商的其他责任,都应当有理论研究的支持。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当确立国际工程招标中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 招标过程中各阶段性质分析

招标的全过程主要包括招标、投标、确定中标人三个阶段,其中确定中标人的标志是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而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完成,有的合同订立,在要约前可能还有要约邀请阶段。

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首先,招标人向不特定的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从众多投标人中寻找最佳合作者,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以废标。其次,招标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而不是直接与受邀请人签订合同,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虽然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有详细介绍,也提出了一系列条件,但它缺少合同成立的某些主要条件,比如说价格,这些条件有待于投标人提出。再次,如果投标人投标,招标人不同意投标人的条件,可以拒绝投标,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来对其提出要约(合同成立的一些主要条款)。招标行为一般没有合同约束力,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际上,各国政府采购规则都允许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但是,由于招标行为的特殊性,招标人为了实现招标采购的效率和公平性等原则,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时也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各国政府采购规则都规定,修改应在投标有效期内进行,应向所有的投标商提供相同的修改信息,并不得在此过程中对投标商造成歧视。但这种约束力不是合同约束力。

投标行为是一种要约,需符合要约的所有条件:它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投标人投标就是为了和招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文件中包含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订立合同的具体条件,只要招标人承诺(发出中标通知书)就可签订合同;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标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文件的约束。

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采购机构一旦宣布确定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是招标人同意接受中标人的投标条件,即承诺接受该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机构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订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订合同。

综上所述,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确定了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就可以理解此过程中的许多做法,比如说招标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重新招标;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投标时应缴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三、 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对合同成立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这是世界各国合同法的普遍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英美法国家也认为“经过要约与承诺,协议达成,合同便告成立。”大陆法系国家的《意大利民法典》第1326条规定:“当发出要约的人接到另一方的承诺时,契约成立。”

但是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甚至有的国家规定某些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对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有了不同的认识。首先,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由于合同金额大、履行期限长、法律关系复杂,不论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还是FIDIC,招标程序都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从合同角度看,招标人提出订立书面合同的要求,投标人接受,这属于双方的约定。其次,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要求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如我国《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的学者认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合同应当在订立书面形式时成立。如谷辽海先生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并不能证明招标采购合同已经成立,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不具有合同的约束力”。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认为即使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仍然不能改变合同应当在中标通知书生效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我国规定是发出时)成立的结果。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涉及如何看待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问题。对于合同的法定形式未遵守情况下的法律效力,有着不同的观点和立法:有的国家立法采用证据效力,认为法定形式为合同的证明;有的采用成立效力,认为法定形式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有的则采用生效效力,认为法定形式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书面形式采用那一种效力,但笔者认为,其采用的是证据效力说。最主要的依据是《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而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没有明确设定为生效条件,当然不会妨碍合同的生效。因此,即使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在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前,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成立的,合同也已经成立。

在招标投标中,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成立的有效证明。因此,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国际工程合同即告成立。在国际工程实践中(包括我国的国际工程实践),也普遍遵循这一原则,例如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可以导致合同的修改,如果按照书面形式导致成立或者生效的观点,修改也要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即立法不对合同形式作出要求)在国际上是一种大趋势。在1999年《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笔者曾经对我国立法严格要求合同书面形式(1999年前)进行过系统分析和反思,认为《合同法》应当确立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而我国1999年《合同法》也确实确立了这样的原则。在国际工程领域,这种要求更为明确。如对我国《合同法》产生重大影响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FIDIC则明确认为:“以中标函形式签发的通知书将构成合同的成立(The notification by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will constitute the 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同时,FIDIC也认识到了世界各国立法对合同形式要求的不同:“根据许多国家的法律,承包商提交的报价(投标书)及其业主的接受(中标函)足可以构成一份具有法律性质的合同。然而在一些国家,尤其是一些不发达国家,业主和承包商之间需要有一份合同协议书”。但并没有说明在“一些”(相对于“许多”,应当是少数)国家中要求书面形式的效力。因此,大多数国家,国际工程招标中合同成立的时间都是中标通知书生效的时间;即使有的国家对工程承包合同有书面形式的要求(如我国),也不会导致合同成立的时间后延到订立书面合同时。

四、 合同成立时间不同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一方拒绝签订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已经成为共识,但对这种法律责任的性质则认识不同。持中标通知书发出不能导致合同成立观点的学者认为,此时拒签合同者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笔者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承诺生效,即发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此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行为则应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行为,其所承担的责任也应为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此时,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变更中标人,实质上是一种单方面撕毁合同的行为;投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则是一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这两种都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方式有所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限于赔偿责任,不包括其他责任方式,而违约责任除赔偿责任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以及其他补救措施等责任方式,而且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也远大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成立条件,只有缔约一方先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相对方损失时,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合同却不成立或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也主要是与订约有关的费用支出。因此,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开标至定标期间所应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应以此为限。例如制作招标、投标文件等进行招标或投标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另外,立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条件都有严格要求,一般要求缔约一方有主观故意,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但要让招标人或者中标人证明对方存在主观故意都十分困难。因此,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视为缔约过失责任,其实现也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本文受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项目编码:TJFX07-047)资助。作者单位:何红锋,南开大学法学院;华心萌,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高尔森:《英美合同法纲要(修订版)》,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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