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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历史范文1
研究理路基本形成经过几代学人的推进,当前中国古代历史评论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区分辨别了研究对象。长期以来,对于史论、史评之间的关系,学术界一直予以模糊处理,有的学者称之为历史评论与史学评论,有的学者则称之为历史批评、史事评论等。这种概念的模糊直接导致了研究内容的混淆,如有的学者研究的是史评,这是关于史家、史书、史学现象等问题的评论,却掺杂了很多关于历史人事评论的内容。瞿林东、罗炳良等学者对研究对象的区分以及研究概念的确立,避免了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的混淆,有利于中国古代历史评论研究的深入发展。其次,确立了基本的研究范畴。在比较长的时间里,学术界对于历史评论的研究处在就史论而论的阶段,没有建构自身的研究体系。随着瞿林东提出天人时势理道等基本研究范畴后,这种局面大为改观。目前,学术界除以上基本研究范畴外,还逐渐形成了诸如国家论、君主论、地理论、人物论等重要范畴。这些基本范畴的确立为中国古代历史评论研究的深入尤其是理论性研究的提升,起到了推动作用。最后,形成了两大研究路径。除了传统的就史论而论的研究路径之外,当前中国古代历史评论研究还形成侧重历史理论研究与侧重历史评论发展史研究的两大路径。前者大多以历史评论的研究为基础,以历史理论中的相关概念和研究方法为指导,对历史评论进行抽绎与提炼,为更深层次的历史理论研究做准备;后者则从史学史角度出发,更为关注历史评论自身的发展脉络、类型、特点、旨趣、理论渊源、现实依据等,侧重于对中国古代历史评论作总结性研究。当前中国古代历史评论的个案研究、断代研究、整体研究尽管已经取得诸多成果,但仍存在若干明显不足之处。比如说,在个案研究方面,未能把政论、文论与历史评论明确区分开来,出现了将三苏、苏门四学士、吕祖谦、张溥等人具有典型文论风气的历史评论简单引用而不加甄别的现象。在断代研究方面,还存在着大量的论纲式勾勒或者人物谱式的具体研究。在整体研究方面,则缺乏系统性的整合与提升,比如关于中国古代历史评论的旨趣、特点、理论渊源等方面的研究还比较薄弱。
实证研究与理论提升宜并重针对以上不足,笔者认为,中国古代历史评论研究应注重以下方面的探讨。
第一,研究基础仍需扩大。一方面,有些古代史学家的影响现在看来相对较小,但在当时却较负盛名,对于他们的历史评论存在研究程度不够甚至阙如的现象,如关于孙甫、范祖禹、胡寅等人的研究就是如此。另一方面,历史评论的形式是多样的,除了以专著、专文以及正史的论赞等形式出现的史论之外,还有很多以其他形式出现的历史评论,如咏史诗词,史学批评与历史考证中夹杂的历史评论,以注释、体例、叙事等方式出现的隐晦式评论等。这些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
中国古代历史范文2
笔者认为,在宋元时期出现发展并在明代得以全面应用的中国珠算,[(4)]作为中国传统算器的历史性创造以及它作为实践应用的历史地位并没有得到数学史界的充分认识。目前的评价没有把中国珠算与中国古代数学的发展规律联系起来,没有把中国珠算作为宋元数学成就之后的又一重大成就,明代珠算与宋元数学的比较评价实际上是中国古代数学史研究评价中一个很值得重视的理论问题。
在中国古代数学史的研究中,对宋元数学和明代珠算评价的反差,实际上已经带来了中西古代数学比较研究和评价方面的某些困难。客观地历史地评价明代珠算,涉及到我们如何认识和理解中国古代数学的算器型的算法体系、技艺型的价值取向和古代数学评价标准等问题。
1 珠算与算器型算法体系
目前,许多中国数学史的学者都从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差异中认识到,中西古代数学是两种不同风格、不同形式、不同构造体系的数学模式。许多中国学者都从中国古代数学发生发展及其流变的规律中指出中国古代数学区别于古希腊数学的特征,并且强调要在中西古代数学的差异之处体现中国古代数学的意义及其对人类数学的贡献。
在论证分析中国古代数学的特征时,许多学者指出了中国古代数学不象古希腊数学那样依逻辑运演和逻辑证明为主要形式,中国古代数学主要是以筹算的运演为主,算筹的运演规律构成了中国古代数学的基本特征。换句话说,使用算筹这样一种算器,并以其为基本运演形式是中国古代数学的基本特征。
李继闵先生认为:“形数结合,以算为主,使用算器,建立一套算法体系是中国传统数学的显着特色。”[(5)]吴文俊先生在论及中国古代数学紧紧依靠算器而形成的数学模式时强调指出:“我国的传统数学有它自己的体系与形式,有着它自身的发展途径与独到的思想体系,不能以西方数学的模式生搬硬套……从问题而不是从公理出发,以解决问题而不是以推理论证为主旨,这与西方之以欧几里得几何为代表的所谓演绎体系旨趣迥异,途径亦殊……在数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数学机械化算法体系与数学公理化演绎体系曾多次反复互为消长,交替成为数学发展中的主流。”[(6)]
中国古代数学实际上是在筹算运演基础上构成的一种算法体系。在人类的文明史中,中华民族在二千多年的时间里长期依靠一种直观的、具有符号特征的、可操作运演的算器,表明了人类古代数学的一种有代表性倾向的算法特征,它与古希腊数学代表了人类古代数学的算法和演绎的两种发展趋势。[(7)]
筹算的算法体系有两种必然的发展方向,其一,是在筹算运演基础上继续创造和发展解决问题的筹算运演规律(这一点既需要实践问题的推动也需要运演经验的积累)。其二,是筹算运演工具在运演操作中被改进或被创新(这一点同西方逻辑运演形式的改变,即严格化、形式化、符号化的改变有相类似之处)。在人类的历史中,人类对任何应用工具都有不断改进和创新的特性。筹算排摆及其运演中带有的不方便、易变动等特征必然会随着筹算运演的发展而被人们不断地改进。在宋元时代得以发展到明代得到广泛应用的珠算,正是中国古代数学对算器本身进行改进创新的一个里程碑似的成就。
中国古代数学是运用算器以算法为中心而构成的数学模式,当算法形成一定构造性的规律时(如宋元数学的成果),人们对此给予高度的赞誉,而对算器发生根本性变革(从筹算运演到珠算运演)取得的成果却评价的如此平淡,这对正确认识中国古代数学以算器为运演工具的算法体系是有很大困难的。
从中国古代数学发展的规律上分析,筹算运演到珠算运演是中国算器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以算器为运演形式的算法体系的一个重大进展。认为宋元数学之后中国传统数学发展中断了,明代珠算只是中国古代数学发展中断时的一种民用和商用数学,那么这至少表明中国古代数学的重要特征及其发展规律没有得到理论评判的重视。
2 珠算与技艺应用的数学价值取向
在数学的发展中,人类数学在其原始状态都具有神秘性和数量性的双重文化意义上的解释功能(或者可以称之为一种双重的文化特征),这一种现象无论是在对现有原始部落的考察中[(8)],还是在人类数学历史的发展流变中都可以发现。在中国古文化中,以蓍草形式为代表的筮占活动实际上就兼具神秘和数量的双重解释功能。《左传·僖公十五年》写道:“龟象也。筮数也。”在中国文化中,我们很容易发现以竹棍摆排来表现数量意义的筹算与神事活动的一些共同起源。[(9)]在古希腊的文化中,数学的神秘解释功能被毕达哥拉斯以“万物皆教”的形式用来表现世间万物。
原始数学的神秘性和数量性的双重功能,在不同的民族文化中形成了不同的数学发展流变的模式。在中国文化中,始于竹棍(蓍草)而起的神秘功能和数量功能,逐渐分化为两个彼此相异的操作运演体系。一种体系是经孔子推崇而盛行的《周易》蓍草占卜运演体系(即从原始的神秘形式演化为一种具有一定理性思辨色彩的中国文化的理性解释系统)。另一种体系就是“算数事物”的应用体系——筹算体系。古希腊的数学发展与中国不同,原始的数学神秘功能与数量功能一直没有分化,反而在毕达哥拉斯之后,经柏拉图的唯心主义哲学的努力,使数学的神秘功能具有了哲学理性的色彩。古希腊数学神秘性功能与数量性功能的结合一致的共同发展,使欧洲中世纪的数学具有了基督教神学的宗教特征。罗素指出:“与启示的宗教相对立的理性主义的宗教,自从毕达哥拉斯之后,尤其是从柏拉图之后,一直是完全被数学和数学方法所支配着的。数学与神学的结合开始于毕达哥拉斯,它代表了希腊的、中世纪的以及直迄康德为止的近代宗教哲学的特征。”[(10)]
中国古代历史范文3
⑴ 浙江河姆渡遗址发掘出了7000年前的稻谷、稻秆、稻叶
⑵ 还有2005年在浙江省浦江县上山遗址发现了10000年前的稻米遗存
⑶ 可见我国的种植业在距今10000年前就已经开始了。而我国的农耕文明也可以从一万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初期开始追朔。传说神农氏梦见一只金丝鸟口中衔着一串金光灿灿的穗子而得到启发,于是叫人们播种,并制作农具教会人们耕作,从此中国的农耕文明得以产生。《白虎通·号》曰:“古之人,皆食禽兽肉,至于神农,人民众多,禽兽不足,于是神农因天之时,分地之利,制耒耜,教民农作……”。《新语·道基》曰:“至于神农,以为行虫走兽,难以养民,乃求可食之物,尝百草之实,察酸苦之味,教民食五谷”。依上述记载来看,古人认为农业产生的社会需要是因为“人民众多,禽兽不足”而“难以养民”,所以需要寻求新的食物来源,于是就在“尝百草之实,察酸苦之味”等种种实践的基础之上发明了种植业。纵观我国上古时代人们主要从事的是畜牧养殖,但是随着人口的增加及战乱的频发,单位面积养活人口的数量上畜牧业远不如种植业,且种植业在农事操作上用工弹性大又简单易行,所以先民们在经济生活中逐渐减弱畜牧而增加种植业。后来秦国在天下纷争之中,出台了鼓励军功、奖励耕战及其它的一些农业政策,从而使秦国的农业生产得到充分发展,国力也随之大增,从而灭掉各诸候国,完成了统一中原的大业。
⑷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发展种植业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早期文明发达的物质基础。而种植业的进行,离不开农作物。本文以古代的文献资料和现代的考古发现及前人的研究资料为依据,对中国古代(从先秦时期到清代的前)的农作物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期让人们对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农作物有所了解。
1、先秦时期的农作物
先秦时期的农作物经历了一个由多到少的过程。开始时,凡是可以吃饱而无毒的植物先民们都进行种植,随着人们对作物认识的提高,逐渐淘汰了一些产量低口感差的植物种类。《尚书?舜典》称当时人们种植的作物为“百谷”,而《周礼?天官?大宰》谓“九谷”,汉献帝时大司农郑玄注“九谷”为黍、稷、秫、稻、麻、大小豆、大小麦。在同一部书的《周礼?天官?疾医》中则谓“五谷”,郑玄注“五谷”为麻、黍、稷、麦、菽。这个时期种植的作物总的来说是比较多的,
但是主要作物还是集中在几种上。夏代主要有谷、稻、麦、菽、糜等,《帮小正》即有关于夏代“祈麦实”、“种黍菽糜时也”的记载;商代见于甲骨文的就有黍、稷、稻、麦、米(小米);周代则主要是粟、黍、稷、稻、粱、豆、麦、桑、麻等。周代由于文字系统已经较为完备,所以关于农作物的记述较多。被誉为中国第一部诗集的《诗经》中有许多关于农作物的记载,如《王风?黍离》云:“彼黍离离,彼稷之苗”;《小雅? 甫田》云:“黍稷稻粱,农夫之庆”;《小雅?采菽》云:“采菽采菽,筐之莒之”;《魏风?硕鼠》云:“硕鼠硕鼠,无食我黍。…硕鼠硕鼠,无食我麦。…”。从当时全国大范围来说,北方以种植较耐干旱的粟当家,而南方则由于雨量充沛,以种植水稻为主。
这个时期,人们在不断的种植中已经懂得了简单的作物种类筛选。据先秦时期词典性着作《尔雅》记载,因颜色不同或其它特征相异,当时禾有6种,麻有4种,黍有3种,稻有2种,燕麦有2种。
2、秦汉时期的农作物
秦汉时期的主要农作物仍然沿袭前代,但是各种作物所占的比例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表现在麦和稻的种植更为普遍,其在人们的粮食构成中日渐重要。特别是在北方麦的种植得到大力推广。据《汉书?食货志》记载,董仲舒:“圣人于五谷最重麦与禾也”。在西汉时,种植麦子甚至引起了皇帝的重视。如西汉元狩三年(公元前120年),汉武帝“遣谒者劝有水灾郡种宿麦”(汉书?武帝记));东汉永初三年(公元109年),汉安帝“诏长吏案行在所,皆令种宿麦蔬食,务尽地力”(《后汉书?安帝记》)。北方禾类种得最多的是粱和粟。这可能是由于这两种作物谷粒较大,对水分要求不高,适应性强,味道可能也好一些的缘故。在南方则种稻业显得十分突出,而且已推广到北方的部分地区。如西汉哀帝时,水利家贾让曾向朝庭建议“多穿漕渠于冀州地,使民得以溉田……故种禾麦,更为粳稻”(《汉书?沟洫志》);秦彭在山阳(今山东西南部)任太守“兴起稻田数千顷”(《后汉书?秦彭传》);东汉时张堪任渔阳太守,“于狐奴(今北京密云西南)开稻田八千余顷,劝民耕种,以致殷富”(《后汉书?张堪传》等等。
这个时期,人们在作物的种植中还学会了作物品种的选择培育,生产上出现了许多优良品种。据西汉《汜胜之书》载,麦已有大麦与小麦、“旋麦”(春麦)与“宿麦”(冬麦)的区分。豆也有大豆与小豆的区分。江南的稻作农业也渐趋良种化。比较着名水稻品种有“华乡黑秬”、“滍皋香粳”(张衡《南都赋》)等。1976年在湖北江陵凤凰山西汉墓葬中,曾发现随葬的稻穗四束,经鉴定为品种纯正能耐水肥的粳稻。⑹ 而成书于东汉时期被认为是中国第一部字典的《说文解字》(许慎编纂)中列有麦的品种8个,禾有7个,稻有6个,豆有4个,麻有4个,黍有3个,竽有2个。
汉代时人们还种植了较多的蔬菜和经济作物。东汉末期政论家崔寔的《四民月令》中提到的蔬菜有瓜、瓠、葵、冬葵、苜蓿、芥、芜菁、芋、蘘荷、生姜、葱、青葱、大蒜、韭葱、蓼、苏等。经济作物主要有桑、麻、芝麻、蓼蓝和胡瓜。雄麻主要用其纤维制造亚麻布及其它织物,雌麻则和芝麻和白苏等作为油料作物,蓼蓝作为蓝色染料作物,麻籽已不再作为谷物食用了。
汉代还开通了中国与西亚各国(主要是西域)的物资交流,从西域国家引入了西瓜、黄瓜、蚕豆、青葱、大蒜、胡椒、芝麻、葡萄和苜蓿等作物。
3、魏晋南北朝的农作物
魏晋南北朝时期作物格局依然是南稻北粟,但麦类的种植逐渐普遍,在北方大有追赶粟类之势,在南方则随着北方移民的入迁也开始有少量种植。据北魏时农学家贾思勰着的《齐民要术》记载,这时北方已有旱稻种植。农人们除了种植大田粮食作物外还比较重视其它作物的种植。蔬菜瓜果作物沿袭前代;染料作物出现了红蓝花、栀子、蓝、紫草等;油料作物有胡麻(芝麻)、荏等,其中胡麻在黄河流域已经普遍种植;饲料或绿肥作物有苜蓿、芜菁、苕草等;糖料作物有甘蔗;纤维作物有麻。
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时期人们已重视作物的选种和良种培育工作,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方法。在《齐民要术?收种第二》中说的选种方法是“粟、黍、穄、粱、秫,常岁岁别收,选好穗纯色者,劁刈,高悬之。至春,治取别种,以拟明年种子”;“其别种种子,常须加锄。先治而别埋,还以所治蘘草蔽窖”。这种办法,把选种、留种、建立“种子田”进行良种繁育和精细管理、单种、防杂保纯结合在一起,具有相当的科学性,至今在品种的提纯复壮中仍有沿用。因而这个时期涌现出了大量的农作物新品种。如粟类以成熟时间的先后分为早谷和晚谷品种,以谷粒的颜色分又有黄谷、青谷、白谷、黑谷等品种。据晋时书籍《广志》记载粟的品种有11个,水稻品种有13个;《齐民要术》所记粟的品种有86个,水稻品种有24个(其中糯稻品种11个),并各有名称。至于品种的命名,据《齐民要术?种谷第三》记载“按今世粟名,多以人姓氏为名目,亦有观形立名,亦有会义为称”,即以培育者姓名命名和品种性状及性能命名的方法。魏文帝曹丕在《与朝臣书》中也有关于“新城粳稻”这个水稻品种的记载。
4、隋唐时期的农作物
隋唐时期作物种类有了较大的变化。唐末韩鄂《四时纂要》记载的作物品种比北朝时的《齐民要术》有所增加,其中粮食作物除传统的粟、麦、稻、黍、菽外,又有薯蓣、荞麦和薏苡等。这三种作物可能在唐以前已有所种植,如荞麦在陕西咸阳的汉墓中曾有出土,但是到了唐朝才见于文献记载。笔者推断这三种作物在唐朝时可能已有较大面积种植。即便是传统作物粟、麦、稻、黍、菽的种植结构也发生较大变化。在《齐民要术》的记载中,粟居首位,麦、稻则稍后于粟。而在《四时纂要》中,已成为粟、麦、稻并称,说明这个时期稻麦的种植比前代更加普遍。据考古发现,唐代洛阳含嘉仓里收藏的粮食主要是粟米和稻米。杜甫《忆昔》诗曰:“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值得一提的是,中唐以后,全国的经济重心向南推移,出现了“今天下以江淮为国命”(杜牧《樊川文集》卷十六《上宰相求杭州启》)、“赋出于天下江南居十九”(韩昌黎集)卷十九)的局面。此时南方稻米岁运已为300万石(《旧唐书?食货志下》记载),可见南方水稻在当时国家经济中的重要性。
随着水稻种植业的发展,也出现了许多水稻的优良品种。据唐诗和《四时纂要》的零星记载,这个时期的水稻品种主要有蝉鸣稻、玉粒、江米、白稻、香稻(香粳)、红莲、红稻、黄稻、獐牙稻、长枪、珠稻、霜稻、罢亚、黄稑、乌节等15种。除白稻、香稻和黄稑外,其余品种均未见于前代文献,应为隋唐时出现的新品种。其中香粳还是苏州和常熟的贡品,黄稑和乌节则为扬州的贡品。⑼
这个时期麦类则在北方大规模种植,在南方有小面积地种植于丘陵旱地,如樊绰《蛮书》记载“小麦即于岗陵种之。”此时麦类已成为仅次于稻,而与粟处于同等地位的粮食作物,并在全国形成了南稻北麦的生产格局。
在《四时纂要》中还有关于茶叶、棉花、食用菌的种植记载。至于茶叶的种植虽然在西汉时就有茶市的记载,但在唐代以前所饮茶叶,主要以是采集野生茶为主,栽培尚不普遍。就连这个时期出版的《茶经》中也很少关于茶树栽培的记载,而仅仅提到“凡艺而不实,植而罕茂,法如种瓜,三岁可采。”但是在《茶经》之后,茶叶生产得到迅速的发展,唐朝全国产茶地已有五十多个州郡。除南方老茶区之外,河南、陕西、甘肃等省区也都有茶叶生产。《四时纂要》一书中以“种茶”和“收茶子”两节写了茶叶的种植和管理。可见茶树的大规模种植应该是从唐代开始。
5、五代宋元时期的农作物
五代宋元时期,随着北方人的大量南迁,给南方带来了种麦技术,再加上政府鼓励,南方麦类种植日益扩大。庄绰《鸡肋编》载曰:“建炎以后,江浙、湖湘、闽广,西北流寓之人遍满。绍兴初,麦一斛至万二千钱,农获其利倍于种稻,而佃户输租,只有秋课,而种麦之利独归客户。于是竞种春稼,极目不减淮北。”可见当时市场上麦的价格高,而政府有南方种麦不用交课粮的政策,从而刺激了南方麦类的扩大种植。
但是在南方的农作物仍以水稻为主,麦类种植的南移并未影响到水稻的种植面积,倒是成就了南方麦、稻一年两熟制的形成。在宋代,南方的水稻种类已是早、中、晚皆备,籼、粳、糯俱全。宝庆《四明志》载曰:“宋之谷,有早禾,有中禾,有晚禾。早禾以立秋成,中禾以处署成。中最富,早次之。晚禾以八月成,视早益罕矣。”具体的水稻品种,仅嘉泰《会稽志》所记就有56个,其中籼、粳品种40个,糯稻品种16个。宝佑《琴川志》则记有水稻品种35个,其中籼、粳稻品种27个,糯稻品种8个,并说“以上名色甚多,姑举其概耳”,说明当时未被史籍记载的水稻品种还有很多。另外在淳佑《玉峰志》记有水稻品种34个。还有绍熙《吴郡志》、嘉泰《吴兴志》、绍定《澉水志》和咸淳《临安志》等地方志中都有关于水稻品种的记载,可见当时江南水稻品种之多,几乎在各个水稻种植区都培育有地方品种。
值得一提的是,宋代曾经大规模种植的“占城稻”。“占城稻”原产于占城(今越南中部),又称早禾或占禾。据《宋史?食货志》和《宋会要辑稿》等史籍记载,它至迟在大中祥符四年(公元1011年)前已在福建种植,是由福建商人从占城引入,它的主要特性是早熟耐旱且耐瘠薄。宋真宗年间,江淮两浙一带发生旱灾,水稻失收,宋真宗“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万斛,分给三路(江淮、两浙)为种,择民田高仰者莳之”,并命转运使张贴榜文推广此稻,榜文云:“……稻比中国者,穗长而无芒,粒差小,不择地而生”,因而占城稻在江南稻作区得到了普遍的推广。在南宋的许多地方志中都有关于占城稻的种植记载,这也说明了该品种具有广泛的环境适应能力。占城稻是我国水稻种植史上首个外来品种,其出众的优良品性使其成为长江流域占统治地位的粮食作物品种。而随着各地栽培环境的差异,又在各地演化出众多适合各地生长的新品种。如在嘉泰《会稽志》中就记有“早占城”、“红占城”、“寒占城”等品种。占城稻的引入种植,对于我国稻作生产产生了深远的影响。⑽⑾
到了元代,人们对于水稻的各个类型已有充分的认识。认为籼稻较为早熟,而粳稻多为中、晚熟。如《王桢农书?农桑通诀集?收获篇》记载,南方“稻有早、晚、大、小之别”,“六七月则收早禾,其余则至八九月”,其称“晚禾”为“大禾”。而当时江南俗称粳稻为“大稻”,称“籼稻”为“小稻”。元末出版的书籍《吴门事类》则给早、中、晚稻下了确切的定义:“春分节后种,大暑节后刈,为早稻;芒种节后及夏至节种,白露节后刈,为中稻;夏至节后十日内种,寒露节后刈,为晚稻。”⑿以上说法,也正好与现在认为的籼型水稻感温性强故适于早稻种植,粳型水稻感光性强,故适于晚稻种植的现代科学理论相吻合。
6、明朝至清代前期(公元1840年前)的农作物
明朝时期,粮食作物基本上还是沿袭前代。但是这个时期,随着中国与海外交往的增多,举世闻名的郑和七下西洋就发生在这个时代。目前在中国粮食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几种农作物如“玉米”、“蕃薯”以及“马铃薯”就是在这个时期从海外引入种植的。据曹玲考证,玉米约于16世纪中叶分三路传入中国。分别是西北陆路自波斯、中亚至我国甘肃,然后流传到黄河流域;西南陆路自印度、缅甸至云南,然后流传到川黔;以及东南海路由东南亚至沿海闽广等省,然后向内地扩展。蕃薯大约是万历年间(约公元1582年)由吕宋、安南等地传入我国,最早种植在福建、广东、云南等地。 由于蕃薯产量高,亩可收获数千斤,而且对土壤要求不高,“瘠卤沙冈皆可植”(谈迁《枣林杂俎》中集),所以得以推广开来。马铃薯何时引入中国,由于史料缺乏,目前尚无定论,但至迟在1628年前在中国已有种植。据成书于1628年的徐光启(1562年-1633年)《农政全书》记载“土芋, 一名土豆, 一名黄独,蔓生叶如豆,根圆如鸡卵, 内白皮黄,……煮食、亦可蒸食,又煮芋汁, 洗腻衣, 洁白如玉。”(《农政全书》卷二十八)可见,这个时期马铃薯这个作物品种已经广为人知、普遍栽种。如此,人们的主要粮食作物品种得到丰富,也使人们的食物结构得到改善。
这个时期,在南方的水稻种植中,不断的有新品种培育出来。我国首部记载水稻品种的书籍《理生玉镜稻品》也在这个时代(约在1500—1550年之间)问世。书中记载有江南水稻品种38个,其中粳稻品种21个,籼稻品种4个,糯稻品种13个。⒁
清代前期(1840年前),在传统粮食作物种植上获得了较大的突破,主要表现在选育出了大量的优良农作物新品种。据乾隆七年(公元1742年)官修《授时统考》载有16省水稻良种3429个,谷子良种251个,小麦良种30余个,大麦良种10余个。水稻新品种的问世,使得南方大面积流行种植“双季稻”。如苏州织造李煦在属地推广李英贵种稻之法,“从前只一次秋收,今将变为两次成熟”,从单季岁稔时亩产谷三四石,到两季合计亩产6石6斗,极大地提高了粮食产量(见《李煦奏折)第182、183页)。北方则推广了南方的一些农作物品种。如康熙时天津总兵蓝理在京津反复试种水稻,终获成功,使这一地区以驰名的“小站稻”而成为北方的鱼米之乡(《清圣祖实录》卷二四四)。又如乾隆时两江总督郝不麟将福建耐旱“无须浸灌”的早稻品种“畲粟”引进安徽,在“稻谷杂粮均不宜种”的“高阜斜坡”种植,大获成功,进而推广到北方各省(《清史列传》卷十八《陈大受传》)。⒂ 此外,这个时期还在全国推广海外引进的一些高产农作物品种,如玉米、蕃薯、马铃薯、花生等,使之成为当时农民的主要农作物。
中国古代历史范文4
何为史料?所谓史料,就是构成历史的材料,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的痕迹。历史上的史料汗牛充栋,有各种典籍、图表、笔记、碑文、民谣等等。史料是历史教学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历史教学要做到言之有据,就必须从史料出发。中国古代历史时间久远,保存着大量珍贵而负杂的历史材料,很多历史感知只能运用历史材料才能更好的理解和把握。
在我国将史料运用于教学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得到重视,在90年代中期以后,史料教学更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和探讨,对史料教学问题的研究也有相当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多偏重理论与宏观层面的探讨,具体微观的分析阐述不够,特别是对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史料的运用情况研究不多。本文就对这点进行浅要探讨,希望运用史料来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与探究、创新精神,以及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等对教育工作者有所启示。尤其是我国古代有着灿烂辉煌的成就文化,这些史料对于我们增强爱国热情、历史责任感,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开创新时期改革开放新局面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伴随着课程改革的逐步推进和高考改革的稳步前行,史料在教学和命题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新课程中,史料在课堂教学中的地位更为突出。《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关于历史学习的基本方法则明确提出要“努力做到论从史出、史论结合”。在课程资源的利用与开发建议中,《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明确规定教材只是一种物质资源,其它物质资源还包括教学设备、图书馆、博物馆、互联网以及历史遗址、遗迹和文物等。另外,课程资源还包括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等人力资源。这实际上给历史课堂教学中史料的运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前景。而由于中国古代史史料众多,阅读困难,命题多样,立意繁杂,在高中历史教学中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怎样在中国古代史学习中才能运用好历史史料呢?
1.认真培养学生阅读能力。
尤其是文言文的阅读能力,提醒学生阅读理解材料知识要放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及历史人物的地位立场中,这是前提。
2.慎重的选择史料。
历史资料是重构历史最重要的客观基础,但它不等于历史实际本身,它只是历史记载者对真实的历史的一种主观反映。由于其中融入了编者自己主观的感情、好恶,所以史料有真伪、偏全、粗精之分。梁启超在《历史研究法》中也说“史料不具或不确,则无复史可言”,其意也为强调史料的真实性。因此,我们在选择和指导阅读史料时,不能把一些文学作品、奇闻逸事当作是信史来对待,而要对搜集来的材料进行比较、分析、鉴别。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进行科学的取舍。只有在史料的真实性得到充分肯定后,才能利用它们对史实进行分析,从而揭示历史的本质和规律,否则所得出的结论就站不住脚。
3.精心的选取史料。
就是选取的史料要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选取的材料最好是能集中说明要论述的观点。限于课堂时间的有限,面对大量的史料,我们应该注意合理取舍,围绕教材的重点、难点课程标准的要求,选用那些最具典型性和启发性的史料作为素材,有的放矢地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历史思维能力培养和主动创新实践能力的训练。
4.不可忽视了教材中的史料。
大部分教师认为既然教材上有了相关的史料,学生自己看就可以了。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想法。教材作为最主要的教学资料,它所引用的史料一般是为了说明书本阐述的某个观点,而且是经过了精心地选择的,所以一般是比较贴切的。如果忽视了教材史料的运用,势必会导致学生对教材观点理解的困难,而且舍弃教材中史料不用而去找其他的资料,便是舍近求远,大没有这样的必要了。
5.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可由学生自己动手搜集史料。
中国古代历史范文5
[关键词]黑格尔;少数民族;五行 ;炮烙之刑
[中图分类号]B516.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10)06-0039-02
乔治•威廉•弗里德利希•黑格尔是著名的德国古典哲学家,他的《历史哲学》是由其弟子按照他生前演讲论著整理出版的,也许著作中有其弟子的部分观点,但基本上还是遵照了他的意思,后人对这本书的评价很高。笔者读完这本书后,经查阅资料认为黑格尔对中国历史文化的描写有不当之处。
一、对中国古代几个民族的模糊认识
黑格尔说:“西历1100年,据说中国得了西鞑靼人的帮助并吞了中国北部的一个叫作辽东的鞑靼王国。可是这次胜利反而给了这些鞑靼人进据北京的机会。”在黑格尔的这几句话中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名称问题,一个是时间问题。
根据“西历1100年”推算可知,黑格尔所讲此事发生的时间是在中国的宋朝,而在此时,中国北方的少数民族主要有鞑靼或塔塔儿(曾一度是蒙古草原上各部的通称、契丹、女真、党项等族)。由《蒙古秘史》可知,蒙古族也就是当时的鞑靼人,此时还是臣属于契丹族建立的辽朝,而他们自己并没有建立统一的国家。由《金史》可知,女真族建立的是金朝,在中国的东北部。而众所周知,党项族建立的是西夏国,在中国的西部。有了这些朝代的基本状况,分析“中国北部一个叫做辽东的鞑靼王国”可知是指辽朝,黑格尔在其《历史哲学》中把契丹族误认为是蒙古族,如此,则黑格尔所指的“西鞑靼人”也就是西蒙古人了,既然蒙古人当时并没有建立自己独立的国家,被契丹人统治着,又何来的东西之分和“西鞑靼人”助宋吞辽之事?
在女真族建立了金朝,连续打败辽军,攻占了黄龙府辽阳府等地的消息传到北宋之后,宋廷的君臣认为辽国有必亡之势,遂要乘机出兵收复燕云诸州。宣和二年宋廷派人浮海去与金国订立了“海上盟约”,要与金人夹击辽国。宣和四年,北宋两次出兵攻打燕京,都被辽的燕京驻军所败。到这年底,金人由居庸关进军,攻占了燕京,金人就不在按照原约把燕云诸州交给北宋,……北宋以高昂的代价换来的只是几座空城。从北宋对辽作战的过程中,金人看出北宋政治的的腐朽和军事的无能,到1125年辽天祚帝被金人俘获后,女真贵族即乘胜侵犯北宋。
由史载可知,宋金合作灭辽,而灭辽的胜利又给了金人进攻北宋的机会,那么,《历史哲学》中所说的“西鞑靼人”就应该指的是金人,即女真人。而女真人建立的金朝在北宋的东北方向,也在辽朝的东边,在中国版图上位于东北方,而不在西边,故“西鞑靼人”和“鞑靼王国”的说法不能被认同。
并且“宣和二年”和“宣和四年”分别是公元1120年和1122年,可直到1125年宋金才灭辽,距黑格尔所说的公元1100年”有20多年之遥。
另外,黑格尔强调的中国在这段话中则只指宋朝,而把辽、金完全看作是“中国”之外的地域。当时中国应包括宋,也包括辽、金、夏,他们只不过是由中华民族内部的几个不同民族建立的不同邦国而已,不单指北宋政权的疆域。
“契丹源出鲜卑,是鲜卑宇文别部的一支”,4世纪中从鲜卑族中分离出来,907年建立了政权,成为中国北方一个强大的割据势力。916年,契丹族首领耶律阿保机创建契丹国。947年,太宗耶律德光改国号为辽,成为中国北方统一的政权。1125年,辽为金所灭,在辽朝即将灭亡之际,契丹贵族耶律大石率领一部分人向北进入漠北地区,1132年,建立西辽政权,1218年,被蒙古帝国所灭,“其余都论落在金朝的统治之下”。契丹人融入中国北方的汉族、女真、蒙古等其他民族,现在的中国达斡尔族人被证明是契丹人的后裔。契丹和女真是今天中华民族中两个民族的祖先,他们同在中国的土地上成长,不能算是外邦,从民族层面讲他们所建的国家不是中国的“外国”。
并且,北宋也没有“并吞”辽国,而仅仅是想收复燕云诸州,况且在1125年在刚灭辽后,金就开始攻打北宋,北宋实际上并没有收回燕云诸州,就更谈不上在金的帮助下并吞辽了。
二、“五行说”之误
黑格尔说中国人“有五种天然的元素(五行)――空气、水、土、金和木”。众所周知,中国人所说的“五行”指的是“金、木、水、火、土”五种元素,而没有“空气”之说法。
《尚书•甘誓》中记载:“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这里的“五行”,前世经学家的注解多指金、木、水、火、土,但争议颇多,没有定论。但是在《尚书•洪范》中却有确切记载:“五行:一曰水,二曰火,三曰木,四曰金,五曰土。”明确解释“五行”指的是水、火、木、金、土五种元素。后来又有“五行”元素排列的“变序”,主要有以下几种变法:第一,《国语•郑语》中的土、金、木、水、火之序;第二,《左传》中的木、火、金、水、土之序。第三,在《墨子•贵义》中更有把“天干”与“五方”、“五色”相配的,有人据此排出了“五行”的顺序木―火―土―金―水,董仲舒将“五行”的次序规定为木、火、土、金、水。第四,在民间流传甚广的《六十花甲纳音歌》中把“五行”的顺序排列为金、木、水、火、土,这也就是我们现在一直都在用的顺序。在这所有的“变序”当中,尽管可能由于不同时代、不同学派对这五种元素的重要性的认识有所不同,故排序也有所不同,但这五种元素一直都是不变的。
黑格尔的“五行”说是用来论述中国古人的道德的,由于此“五行”的不确切,使他对中国古人的道德表现出了极大的不理解,从而导致他论述的片面性。
三、“炮烙之刑”的误解
黑格尔说:“假如儿子向父亲动手用武,要受炮烙的刑罚。”分析上下文,指的应是清朝的法律。
由《清史稿》可看出,清朝的主要刑罚有四种:第一种是笞杖刑折竹板,第二种是充军刑,第三种是发遣刑,第四种是死刑。最主要的死刑有四种,即绞立决、斩立决、绞监候、斩监候。还有一种极刑――凌迟,“是中国古代最为严酷的生命刑”。此外,还有一些附加刑,如刺字,刺臂,刺面,枷号等。在这所有的刑罚当中并没有“炮烙”的刑罚,并且在清朝司法中“对监候死囚有复核审判的程序”,尽管有被凌迟处死的犯人,但从法律设计上说,对罪犯判处死刑还是比较谨慎的。
黑格尔为什么会说“要受炮烙的刑罚”呢?因为确实在中国历史上有过“炮烙之刑”,具体什么是“炮烙之刑”?学术界目前有两种论述:一种说法是下面燃烧炭火,让犯人赤足在上面的铜格子上走过,脚被烫烂而掉入火种烧死。另一种说法也是“堕火而死”,但是从涂了油的铜柱上走过滑入火中烧死。清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他的名著《历代刑罚考》中用《史记•殷本纪》所载的“纣乃重刑辟,有炮格之法”证明商纣时有炮烙之刑,其他历代均未提到有过炮烙之刑。而且商纣时的炮烙之刑也不是因为“儿子对父亲动手用武”这一类的道德问题而设,而是纣“囚箕子,为炮烙刑”,即纣为了自己的杀人喜好而设。
黑格尔显然是将“炮烙”理解为用烧红的铁饼烙人,不但弄错了时间,而且错误地理解了炮烙之刑。
[参考文献]
[1]黑格尔.历史哲学[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
[2]蒙古语文历史研究所.蒙古族简史[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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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正明.契丹史略[M].北京:中华书局,1979.
[5]《满族简史》编写组.满族简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9.
[6]陈启能.西方历史学名著提要[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7]李戎.阴阳、五行学说的纵向传播与历史演进[J].英才高职论坛,2006,(3).
中国古代历史范文6
关键词:天人合一;“无讼”;和谐观
中图分类号:D9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7-0232-02
在传统司法的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与现代的司法运作不尽相同的理念、特征。传统司法有自身的特色,这种特色深深地根植于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之中,因而在当时的社会中具有深刻的合理性价值。在传统司法运作中所表现的理念首先有诉讼理念,这里所指的诉讼理念是传统中国人对待诉讼的态度,每一种文化与社会不同,人们对待诉讼的态度也必然相异[1]。
李约瑟在研究中国传统文化的过程中,发现中国人对待自然最核心的观念是“和谐”。在他们看来,和谐是自然最本质的特征和规律――天有昼夜、阴晴之变化,地有山川草木分布其上,岁月有春、夏、秋、冬的更替等现象,都是这种和谐的体现。“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2] 这种天道自然和谐的观念,对中国古代社会、民族和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维持整个社会的和谐就构成了中国古代法的出发点,表现在法律诉讼领域即以“无讼”为终极目标。
一、“无讼”理念的提出
“无讼”的直接含义是没有或不需要争讼,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的所谓“刑措”,即传统中国所谓的“大同社会”。孔子最早在《论语》中提出,“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主张在处理诉讼案件,尤其是家庭内部的讼争时用调解的方式息讼,以达到无讼的理想境界。“无讼”思想作为社会和谐因素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从孔子明确提出,到春秋战国时期的发展形成,得到了历史上各学派的基本认同。无讼理念契合了传统社会的基本社会结构以及民众所信奉的道德观念,不但得到了国家权力的强有力支持而且也为民间所效法。“无讼”的效果在于和谐,在于通过对于和谐的持久的作用而在人们心理世界形成一种本体性的存在。“无讼”的法律文化是中国文化和谐精神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文化向来将和谐作为基本理念,和谐与“无讼”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着中国社会的延续与发展。
二、“无讼”理念之和谐观体现
1.思想层面:天人合一。中国古代的诉讼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长期聚集的结果,它包含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即对和谐的追求。中国古代社会的哲学思想的基础是天人合一,其价值目标是要寻求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秩序和谐。它认为,自然界存在一种天理,并包含天、地、人三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决定世界安宁和人们幸福的是和谐。因此,人必须顺应自然的客观规律,求得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推衍到人类社会生活中便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即在社会交往关系中讲究和解精神与协调一致。因此,“无讼”理念就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重要的价值取向,人们以无讼为有德,诚如罗曼兹所描述的:“在许多坚持社会理想的人们心目中,对证公堂是鄙下的,为君子所不齿。”[3]
2.制度层面:调解息讼。“无讼”在作为一种理想社会的状态被先秦诸子极力讴歌的同时,也恰恰从另一方面说明诉讼在现实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尤其自宋代市民社会获得发展以来,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记载来看,人们在户婚、田产、继承等方面的纠纷日益增多,但我们也能发现,官方对待诉讼的态度是很鲜明的,那就是“无讼”,即在实践中采取的最通常的化解矛盾的方式则是用各种方法来调解息讼。从西周开始,官职中就设有调人之职,“司万民之难而和谐之”的专门负责调解事务的官员,后历朝官员百姓均乐于以调解来解决纠纷。所以,在中国古代,调处成了实现无讼的重要手段。对诉至官府的田土户婚等“细故”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官府”若息讼不成,便会先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处理,调解时他们并不以法律的规定为标准,还是强调以人际关系的和谐为原则,比如说《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傅良绍与沈百二争地界”一案的调处结论认为,“然年争之地不过数尺,邻里之间贵乎和睦,若沈百二仍欲借赁,在傅良绍亦当以睦邻为念。却仰明立文约,小心情告,取无词状申。”除了官府调解外,在民间还设有“诉讼调处处”,又称为“民调处”。“民调处”是中国古代较为常见的一种社会生活现象,其形式多种多样,适用性强,既没有法定的程序,也没有差役的勒索,因而受到民众的欢迎。因此,重视调解,追求和谐是中国传统诉讼理念的重要内容。
3.民众层面:贵和求安。文明意味着秩序,秩序又意味着协调。在这层意义上说,追求和谐乃是人类共通的性格。古代中国人所憧憬的“大同”世界与“无讼”理想,其实就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宇宙秩序,以及尊卑有别、长幼有序、相互谦让、互不争讼、和睦安宁的大一统的家国一体的社会秩序。因此,在中国传统的法律价值体系之中,“秩序”乃是居于核心或主导地位的价值目标。同样,作为整体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古代诉讼也以维护“秩序”为其首要的具体价值取向。传统的中国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长期生活在同一宗族或同一乡土,形成了各种互相牵连,互相依存的社会关系。民众的“厌讼”、“耻讼”的心理使人们不愿意为一般的权利纠纷而严格以法处理,伤及这种社会关系,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利,赢得一些情理,以贵和求安改善周围的社会关系。
当事人作为生活在现实中的人,处于非常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而被法律调整的关系只是其中的一种或一个环节。当事人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院进入诉讼后,就发生了角色的转换,由日常生活中的社会角色,变成了诉讼格局中的“原告”或“被告”,这种角色转变使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凸现出来,却抹去了他们在现实生活关系中所具有的千丝万缕的联系,而这种联系不是根据法律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可以准确定性的,也不能通过这种外在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套用,而是蕴涵了人们从生活习俗中得到的最适合自己利益的选择机制,蕴涵了人们从日常生活中得来的实践理性。而官府作出的判决,不会顾及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只解决现时利益和局部利益,这就往往会破坏原有的熟人社会关系。但原本融洽的关系一旦失去,能否重新找回就是一个深刻的疑问,而调解息讼却有很大的包容性。当事人选择调解息讼在很大程度上是用中庸的态度来划分和界定他们之间的关系,并相信,这种模糊的中庸状态是对自己有利的。在调解中,法律之外的社会资源,非法律性的社会关系如亲朋、邻里、熟人等关系纳入进来,促使当事人对此加以考虑,从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入手,进行交流达成共识,使原有的社会关系得以维持,并使冲突的关系得以恢复,这有利于将来关系的发展,而这就是贵和求安给当事人带来的实际好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