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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范文1
一、在2000年11月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中,规定“所称登载新闻,是指通过互联网和转载新闻。”而在最新的《规定》中,对于“新闻”进行了更加细化的界定:“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同时,老的《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为“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而《规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了适用范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上述变化,反映了政府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定义认识的两个转变,一是从信息模式方面,在传统的网页登载新闻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了“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具体涉及到论坛BBS的时政信息和与通讯运营单位合作的短信等无线内容方面的时政信息;二是从内容构成方面,明确了“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都属于“新闻”范畴,与以往的定义相比,将“评论”界定为“新闻”,大大地扩展了政府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的涉足领域和监管空间。
由此可见,新《规定》一方面适应了网络发展和技术进步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提出的新要求和新课题,一方面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高速发展的现状,提出相对务实和可操作的管理定位,使得国内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工作得到了更加客观和明确规章的规范指导,也反映出政府加大了对于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视力度。对此,一方面各大综合类网站、社区、博客等内容服务模式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另外一方面ICP及其增值服务的产业结构、合作模式、发展方向、竞争格局也将受到新《规定》的影响和制约。
二、新闻单位设立的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按照新闻信息的内容来源渠道,在新《规定》中被划分为两种,一是内容来自本单位的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二是转载来自本单位以外内容的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对后者的设立权限,新《规定》明确为“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在老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四款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新闻单位在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网站建立新闻网页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并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各类情况按照第六条第一款到第三款规定,全部必须“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上述变化反映了政府对于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设立管理方面的两个转变:
一是新《规定》不再按照设立的行政管辖权限和级别进行分类管理,而是按照新闻信息服务方式,结合服务单位性质,分别按照非新闻单位的转载、新闻单位自身新闻登载、新闻单位对外部新闻登载三类设立单位进行管理。
二是对“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实施“备案”的管理方式,与老的《暂行规定》相比,对于这类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管理实质上是下放了权限。
由此反映出政府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管的手段和方法更加灵活务实,更尊重客观现实,也提高了管理效率。
三、老的《暂行规定》第七条中的“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这里明显没有涉及对其从事“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根据新《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非新闻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都被纳入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范围,适用新《规定》的监管。
对于本款规定的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在新《规定》第八条规定了明确而细致的设立条件。而在老的《暂行规定》第九条中,也对“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予以规定。两者相比,新《规定》具有更加量化的条件限制,增加了操作的客观性和严肃性。比如,老的《暂行规定》要求“有必要的新闻编辑机构、资金、设备及场所”,新《规定》则明确为“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等等。
四、对于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在老的《暂行规定》中没有做明文规定。在新《规定》第六条,明确了“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同时,在第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而加强了对通过产权纽带成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管,弥补了原《暂行规定》的空白。
对此,以微软在中国设立的MSN中国为代表的一大批中外合资ICP服务网站将首先面临新《规定》的政策大限,同时一些和新闻单位合作提供新闻信息服务的网站也将面临更加直接和明确的监管。
五、新《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也就是说非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仍然被禁止直接进行新闻采编,但在新《规定》第六条中已经承认了通过产权纽带可以间接获得新闻采编权的事实。无论非新闻单位还是新闻单位设立的新闻服务网站,都有可能通过新闻单位自身的采编权,为网站内容服务。在新闻单位设立的新闻网站中,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可以通过他的母体在事实上拥有采编权;在非新闻单位设立的新闻网站中,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也可以通过他的具有新闻单位资格的投资人,在事实上拥有采编权。
互联网新闻范文2
在此前的两年中,笔者提前预测了“乐视合作富士康推智能电视”、“天猫350亿交易额”、“58同城将于2013年赴美上市”、“360推搜索引擎”等一系列互联网行业新闻,也失败的预测了“诺基亚2013年开发安卓手机”等新闻。
今天做的这10点预测仅仅代表丁道师个人看法,到2013年12月底的时候大家来看看做的十大新闻预测有几个应验,又有哪几个会成为笑话,希望这篇文章发到微博后转发不要超过500。
第一:360收购快播或者暴风影音
经过2012年和2013年的各种并购后,中国视频行业格局初定。环望一圈,TOP10的公司基本都找到了靠山,PPS和爱奇艺找到了百度、PPTV找到了苏宁易购、优酷和土豆互相倚靠、风行网找到了百视通、乐视网多元化发展市值成老大、腾讯和搜狐等视频也借助母公司发展势头一片欣欣向荣。我们都说视频是互联网巨头的标配,而作为互联网行业巨头型的企业360却没有属于自己的视频网站,与此同时暴风影音和快播也算仅剩的TOP10视频网站或者客户端,在版权保护日益严格的今天,遇到了增长的瓶颈,如果再不找靠山的话真的会沦为历史的看客了。在快播的会上,周鸿祎和王欣眉来眼去,2014年360很有可能全面把快播收入囊中,也有极小的可能收购暴风影音,布局视频战略。PS:当前,360导航和搜索给优酷土豆等网站带来的流量占据到这类型网站的10%以上,360自己做视频优势非常明显。
第二:腾讯和阿里的世纪大战
2014年互联网最大的新闻非常有可能是腾讯和阿里的世纪大战,战役规模有望超过2010年的3Q大战。CNNIC最新的数据虽然没有,但我们可以提前预测出截止2013年底,中国网民数量超过6亿,其中手机网民会达到5亿左右,也就是说手机网民将会2倍于PC网民。换个说法就是,手机屏幕已经到了不得不争夺,你不做就会被市场干掉的风险。阿里PC转账收费而手机免费、马云拍卖字画、3000万买彩票送给手机淘宝的用户、不拉够100个来往好友年底就没奖金等等一系列举措说明了马云真的被微信逼急了,不惜一切代价也要在移动互联网市场和腾讯展开争夺。有争夺就会有战斗,而且这场争夺战关乎到未来二者在移动互联网的话语权,撕破脸皮也在所不惜。
第三:4G发展受阻
2013年的尾巴上,4G牌照终于发放。各大手机厂商和电信运营商都对中国4G的未来信心满满,但我想说的是开放通信限制比普及4G更急迫,正如我之前的文章所述:当我们在呼吁尽快发放4G牌照的时候,大家都忽略了一个根本的问题:中国移动通信发展到今天这样不尴不尬的地步,要想解决现在所面临的问题,重要的不是要发放4G牌照,而是尽早的开放市场限制,允许民营企业甚至外资进来这个市场,行业的发展好坏让市场自我淘汰来推进。如果不对市场进行开放,依然让三巨头进行垄断的话,不用说4G,就是5G,6G甚至29.7G统统都把牌照发放了,依然于事无补。所以,4G在2014年发展并不会像大家想象的那般顺利。
第四:上市浪潮
经过2011和2012年的沉寂后,2013年中国互联网迎来了第五波的上市浪潮,包括58同城、去哪儿网、汽车之家10余家企业赴美上市。通过2013年的行业融资情况来看(2013年速途研究院统计到互联网行业发生的融资超过300起,远超2012年),我相信在2014年这股浪潮还会继续延续并且升级,2014年包括阿里、京东、小米、美团、迅雷、盛大文学、赶集网等在内的企业有望成功上市。
第五:腾讯和360会展开亲密的合作
没错,大家没看错标题,新的一年腾讯和360非常有可能展开亲密的合作。在互联网行业,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要能够利益共荣,以前的敌人都可以展开合作。腾讯有可能在多个方面可以和360展开合作。360导航和手机助手的流量可以帮助到腾讯推广相关的产品或者服务,同样腾讯的微信和门户也可以帮360获取到更多的用户。以游戏为例,腾讯拥有较强的手机游戏研发能力,而360的手机助手隐隐成为行业老大,可以帮助腾讯做手游的分发,双方只要分成谈妥了,合作的可能性非常大。
第六:互联网企业纷纷圈地建数据中心
这里说的圈地不是网络圈地,而是在现实中动辄花几亿到几十亿在中国二三线城市圈几百亩几千亩的土地。近十年来,在中国发展最快的行业是互联网,但最有钱途的行业是地产行业。中国富豪榜上地产行业的富豪往往比互联网新贵有钱,从去年开始,中国一线的互联网企业纷纷打着建设数据中心的旗号四处圈地,一些企业以低廉的价格圈了数千亩的土地,造成的一个情况是这些互联网企业圈的地的价值比企业本身都值钱了。BAT靠这样的方式尝到了甜头,新的一年二线的互联网企业也将学习这种公开的企业财富增值的方式。详情百度搜索我写的文章《中国IT企业的地产阳谋》。
第七:乐视因为推出多部影视剧股价翻番
在2013年,乐视网是中国创业板市场的第一股,市值超过优酷和土豆的总和,一年内涨了4倍以上,这一切主要原因在于乐视超级电视的推出。到现在乐视超级电视销售额可能10个亿都没有突破,但乐视价值提升了200亿以上,不得不说贾跃亭太会玩了。2014年乐视网将会继盒子和超级电视之后,发力影视剧的制作,目标瞄准了华谊兄弟和光线影业,除了一大票电视剧以外,投拍上映的电影包括《小时代3》、《敢死队3》、《冰封侠》、《归来》等10多部,其中有几部主力电影有5亿以上票房的卖相。2014年,乐视极有可能因为投拍的这些影视剧大卖而股价再次飙升1倍以上,成为中国视频行业首家市值超过100亿美元的企业。
第八:民资甚至外资真正进入电信领域
关于电信领域门槛降低,允许民资甚至外资进来这个期望我本人已经呼吁了很多年,在我之前写的文章里面多次提及对中国开放通信限制的奢望。我相信2014年起,会逐步的有一些真正意义上的进展,允许腾讯、苏宁、阿里这样的民营企业进入到这个领域,开放一部分资源和政策允许这些民营企业在许可的范围内经营通信业务。这个话题这里不展开具体的阐述,要不然又可以讲三天三夜,具体的观点可以搜索我之前发的《阿里京东等入局电信行业利大于弊》一文。
第九:互联网金融危机集中爆发
2013年中国互联网哪个领域最火,我想大部分人会首先想到互联网金融。的确,这一年伴随着余额宝的推出,百度、腾讯、京东等巨头相继在该领域发力,互联网金融彻底的被引爆开来,一年内仅仅做P2P网贷的企业就出现了几千家。如果是2013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爆发的元年,那么2014年将会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危机集中爆发的一年,这一年会有互联网金融网站纷纷倒闭、欺诈消费者、行业恶性竞争等负面新闻层出不穷,在线金融领域将会展开新一波的信誉危机争论。
第十:互联网二线公司座次重新排序
互联网新闻范文3
我国计算机网络通信是怎么开始发展的呢?1990年以后,以计算机技术和光纤传输技术这两大技术为核心,结合模拟电子术、模拟数字化信号技术、互联网通信技术,使以前单一的数据传递技术变得丰富多彩。文字、声音、图像、视频、数据等多方面的通信,使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改变。随后,局域网、城域网、广域网的加入,形成了互联网通信的新格局。综合业务的数字网络(ISDN)技术现在日趋成熟,已实现了电路交换和分组交换。另外,光缆、卫星信道、地面微波等多种信道组合电缆、同轴电缆等,形成了全新的通信网络,打破了时空的限制,使信息可以在全球范围内传递。互联网通信在发展过程中,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信号的传输、编码、传输的媒体与数据链路的控制来实现数据通信;(2)网络连接指的是连接多种通信设备的技术和通信设备的体系结构;(3)通信协议中有协议体系结构以及对体系结构中不同层次中不相同的协议的具体分析。20世纪80年代前后,我国处于一个发展的阶段,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相结合,促使通信业在很多地方都得到相当大的变化。数据处理和通信的这些设备本来是不同的,但是后来却变得没有了分别,视频、语音和数据通信之间也没有了分别。局域网、城域网和PC机等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各种各样的原因促使计算机产业和通信产业这两者紧密联系。综上所述,由于多样的信息集成系统和数据传输处理在本阶段发展迅速,所以原本单一的通信产业渐渐就发展成了综合型的网络通信技术产业。人们所了解的互联网通信技术,是通过局域网、广域网和PC机通信技术结合在一起的,形成了现在全世界范围内使用最普遍的、所拥有通信节点个数最多、规模最庞大的全球性通信技术网络,互联网作为连接全世界计算机的最大开放性的网络,具有海量信息量、强大的功能。网络完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模式,成了大家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增加了人们之间的交流。
2新时期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与运用
新时期的通信行业由于互联网的加入,变得和以前任何时代都不同。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是互联网信息时代,计算机不断更新换代,互联网通信技术也日趋成熟,被广泛运用到工作与生活的各个领域。随着现代化网络通信技术发展,全球的计算机可以通过电缆、微波、双绞线、通信卫星等媒介互相连接,实现了数据资源全球共享和集中处理。现代人不管身处在何地,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来查询资料,满足每个人的不同的要求,使办公自动化得到真正的实现。
2.1互联网通信技术在学校教学中的运用
互联网应用在教学中,改变了传统的教学模式,学生和老师除了可以在课堂上面对面交谈外,还可以利用网络平台来进行师生间的交流。班级可以建立自己的交流群,老师们把授课内容中的难点整理出来,也能录制成视频,上传到网络教学平台、博客,在课余时间,有需要的学生就能够点开重复地听直到搞懂为止,这样就满足了班级中不同程度学生的需求。著名的“可汗学院”就是一个网络时代的新生事物,利用网络进行免费授课,目前现有的关于数学、物理、化学、生物、金融、天文学等科目的教学影片超过2000段,加快了全球各年龄段学生的学习速度。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既为人们的学习、生活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存在很多网络垃圾。老师、家长要对孩子们进行正确的引导,让他们学习如何正确使用网络,避免他们的思想受到毒害。所以,必要的一些杀毒、限游工具也是少不了的。
2.2互联网通信技术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
新时期的互联网通信技术有了非常迅猛的发展,在通信行业的应用很广。首先是手机通信、个人电脑通信的普及,2000年以后QQ渐渐成了人们工作、交友的工具,在很大程度上为全球范围内朋友之间的联系创造了条件,打破了时空的限制,大大降低了通讯的成本。并且随之出现了一大批社交软件和查询的平台,为人际交往提供了便利条件,丰富了人们的业余生活,百度等一些网络平台的构建,方便了人们查询信息资料以及沟通交流。还有各种影音软件,是PC电脑和互联网通信结合起来的产物,改变了人们以往观赏电视节目的模式。利用这些视频和影音软件,只要有网络的接入,可以点播,也可以直播,可以免费,也可以付费,可以让人们随心所欲看到他们想看的电视节目。近几年智能手机不断推陈出新,互联网的应用更加广泛,开发了大量的基于互联网通信技术的手机软件,手机成了人们不可或缺的通信工具,2011年微信的出现,更是把互联网通信技术的作用发挥到了极致。由于手机的便携功能,微信成了比QQ应用更为广泛的交友工具。现在不仅是年轻一代的群体,还有很多中老年朋友都开始使用微信,便捷、好用是微信的最大特点,强大的语音、视频功能,即使不会打字也可以使用微信,只要有网络就可以实现免费通信。还可以通过朋友圈交友,了解朋友的日常生活,非常有趣味性,真正实现了交流无国界、交流无年龄,使人们之间的距离缩短,这都是得益于新时期互联网通信技术的运用。运用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另一个工具是微博,微博用户可以通过平台来微博消息,也可以关注自己的朋友或是感兴趣的人,关注了以后就能了解他人的即时动态,也可以进行评价和转发。微博、微信这两种社交软件都可以通过手机里的通讯录来添加好友,这样不仅让大家的交流更加快捷和安全,而且还可以节省很多通信费用,受到用户的欢迎。软件的功能越强大,越给人们带来全新的体验。
2.3互联网通信技术在其他方面的运用
综上所述,新时期互联网通信技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增加了趣味性,企业与政府的部分职能也借助互联网通信技术而实现。现在耳熟能详的当当、淘宝、卓越、京东等电商,因为应用了互联网,所以买家才能不受地域的限制,才能创造出如此巨大的业绩和利润,这在以前传统营销模式时代是不可能实现的事情。比如淘宝,这个软件的客户端可以装在电脑里,也可以装在手机里,用户的身份不固定。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所要交易的具体内容,并用电子支付平台来支付所需费用,在双方没有确认交易完成之前资金交由第三方来保管,等确认交易完成以后,交易的总金额就可以转到卖家的电子账户上了。淘宝平台的建立,可以同时兼顾买家和卖家,买家在淘宝上可以有很多货源,有很大的挑选空间,卖家也同样扩大了自己的客户范围,还可以不受地域和距离的限制,且第三方也大有可为,它在保管资金时可以支配资金,实现了资金的再循环,还促使快递业发展,真正实现了多方共赢。互联网通信技术在政府部门也得到运用,随着政府办公公开透明化的要求提高,有很多政府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在网络上与群众互动,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实现政务公开,形成一种良性的循环。
2.4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趋势
随着互联网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应用越来越社会化、商业化,影响力也日益增大。另外,更好地服务于用户,进而为互联网通信行业带来社会与经济效益。但与此同时还要提高互联网的安全系数,要增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并且要按规则来运作。要提升网管人员的职业操守,进行相关的培训,把责任落到实处。采取一些相应对策,比如设置电磁屏蔽,及时修补软件应用中的漏洞,维护好网络运行环境的安全,保护好用户的利益。
3结语
本文阐述了新时期互联网通信技术的发展过程以及在实际生活中各个领域的运用,详细讲述了从哪些方面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在新时期互联网通信技术的运用,给人们带来前所未有的全新的体验。
作者:郝庭勋 孙学通 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参考文献
[1]何芬.关于互联网通信应用发展趋势的几点思考[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16(10):153-154.
互联网新闻范文4
关键词:网络新闻传播;问题;对策
目前,互联网已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和途径。新闻媒体,尤其是以社交类媒体为代表的社交新闻媒体,已成为人们认知世界、获悉万事万物的窗口。据CNNIC《2016年中国互联网新闻市场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互联网新闻市场用户规模达到5.79亿,其中手机端网络新闻用户规模为5.18亿,占移动网民的78.9%,互联网新闻已成为网民高频使用的基础类网络应用,对人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理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同时,随着网络信息的多元丰富,也为网络新闻传播带来了诸多问题和弊端。本文试图分析网络新闻传播存在的五类问题,浅析其形成的三种原因,并针对性地提出四点对策建议。
一、网络新闻传播存在的五类问题与现象
第一,转载信息随意性强。有的媒体在未核实新闻事件真伪的情况下,一味追求时效性,第一时间公之于众,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的现象;有的媒体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但会定期推送、新闻信息,造成大范围转载。CNNIC数据显示,只有25.7%的用户转发新闻前会有意识核实信息的真实准确性,转发信息近乎零成本,且缺乏甄别真伪的手段和方法,一定程度上助推了虚假新闻的进一步传播。第二,新闻质量参差不齐。新闻采发过程包括信息收集、整理、编辑、加工、、传播等环节,而由于一些媒体从业人员未经过采编方面的系统训练,有的人员每天要负责处理很多版面稿件,短时间内无法对每条新闻都做到认真编排,有的只能按时间先后顺序简单罗列,影响了受众的阅读体验和传播效果。有的信息侧重于玩噱头,刺激网民情绪,混淆视听。第三,新闻信息重复率高。“两微一端”传播矩阵成为各家新闻网站和媒体的标配,往往同一条信息会被重复大量转发,有些新闻网站风格样式及报道内容大体相似,造成重复冗杂、网络资源浪费。第四,新闻媒体真假难辨。有的网站假冒境内正规新闻网站,未办理备案手续,服务器设立在境外,大量刊载境内社会新闻,集纳负面信息,规避国内监管部门管理。比如假冒“中国新闻网”“河北新闻网”“日照新闻网”等;有的境内不具备新闻资质的网站违法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冲击中国新闻监管体系;少数新闻网站为吸引眼球编写、炮制虚假新闻,出现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内容,扰乱社会秩序。[1]第五,欺诈侵权问题严重。有的新闻网站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温床,有的网站开设后,为吸引公众、赚取点击量,甚至从事敲诈删帖违法活动,从多方面查找报道党政官员、企业高管、社会名人、法人组织等负面信息,通过多家网络媒体大肆传播,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
二、原因分析
第一,作为传播过程主体的网络新闻媒体,没有切实把好新闻质量关。特别是一些社会商业媒体,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博取点击率及排名榜位次,忽视社会责任,不顾采集或转载的新闻信息的真伪,不加辨别和筛选就直接或转载新闻信息,蓄意制造“标题党”,降低了新闻水准和内容质量。第二,作为传播客体的广大网民,法律意识淡薄,文化品位和思想文化素质参差不齐,极易被虚假低俗的内容吸引。一些网民热衷于观看甚至定制娱乐八卦、奇闻趣事信息,为违法违规信息的传播提供了空间。第三,作为新闻传播监管方的各级互联网管理部门,正在逐步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但目前法律效应仍然较小,对于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管理,主要在于政策法制、思想政治教育层面,对于隐秘性强、覆盖面广的信息,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没有落到实处,给一些媒体及网民提供了可乘之机。[2]
三、应对策略
解决以上问题与现象,需要监管部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等多方发力、多措并举,共同打造清朗健康的网络空间。需要做到以下四个强化:第一,强化网络新闻规范管理。近几年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规范网络内容管理方面,牵头制定出台了多项法律法规。今年6月,我国网络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新修订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规定》加强新闻信息采编流程管理、细化平台管理、落实处罚责任,使互联网新闻信息更加法制化、规范化。要进一步细化落实,制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运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实施细则,便于操作和管理。同时,要会同国务院电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挥各部门的执法合力,在各领域各负其责,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取得更好的成效。第二,强化网络新闻媒体集中整治及日常监管。互联网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专项行动,集中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主体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媒体的采编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等进行全方位审查,对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媒体予以严厉查处。同时,对于服务器位于境外,冒用国内新闻媒体刊载新闻信息的网站依法予以处理。集中整治后,各级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常态化管控,定期通报。第三,强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主要从五个方面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一是建立总编辑及核心内容管理人员管理制度。总编辑对所有信息内容负总责。二是健全内容管理审核制度。要明确所信息事实明确、导向正确、来源规范、合法合规;严格落实“三级审核”“先审后发”等要求;制定新闻来源白、黑名单机制,严格按照国家网信办公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开展工作,转载应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加强页面生态管控,不得登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谣言、低俗负面等违规信息。三是制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实名登记、平台用户管理等日常运营制度。加强图片、音视频等内容技术手段建设,加强对网络直播、弹幕等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上线的安全评估。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人工和技术审核机制,加强用户身份及个人隐私信息管理。禁止不具备新闻资质的自媒体账号新闻信息。四是强化内容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内容管理人员准入、考评、奖惩、退出等机制,完善内容管理人员初任培训、经常性培训等制度,促进整体素质提升。五是切实做好违法信息受理处置工作。畅通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受理机制,及时处置网民投诉举报,对违法信息采取立即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形成震慑力量。作为新时代的网民,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同时也是信息的发送者、传播者,要从采编、制作、审核、等关键环节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倡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决不允许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谋取私人利益,一味抓眼球、搏出位,导致网络传播失序、生态恶化、乱象丛生,甚至危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严厉打击网络乱象,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罚款、关停网站等惩罚,形成网站不敢违规、违规严惩的社会监管大环境。督促属地互联网企业落实好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让每一个网民在充分享受权利的同时,不断强化自身的公民义务感,在执法的牵引下将网络言行纳入理性而富有建设性的良性轨道,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总之,网络新闻传播需要以“重基本规范、重基础管理,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网站主体责任”为遵循,切实规范传播秩序,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推动互联网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四新.强化网站主体责任正当其时[DB/OL].光明网-理论频道,2016-09-23.
互联网新闻范文5
网络媒体的“信息倚赖症”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历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网络在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尤其是获取新闻信息方面,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然而当我们登陆国内网站,不难发现网上的新闻信息基本上都是来自传统媒体,很少有网站自己的独创内容。造成网络媒体对传统媒体的“信息倚赖”局面,主要在于我国的网络媒体管理体制。
为了加强对网站登载新闻类信息的管理,2000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联合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把我国的互联网站分为“新闻网站”和“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新闻网站②经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可以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是指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该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应当经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必须有规定的新闻信息源,即只能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并且必须和这些新闻单位签定协议取得登载授权,登载时需注明来源和日期,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
经过几年的网络实践,2005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又联合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旧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与旧规定相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以下新的规制:第一,明确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具体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突出其公共性。第二,明确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范围,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这就意味着具体实践中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不只是网络新闻登载,也包括电子公告服务,例如通过BBS、新闻组、QQ群、电子邮件、博客等向公众时政类信息的行为。第三,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三类:(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前两类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第三类向省级以上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即可。与旧规定(将登载新闻业务的主体局限于“新闻网站”和“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相比,新规定明显地放宽了登载新闻的权利主体范围,即只要履行了相关行政审批或备案程序的网站,均可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不过,关于网络媒体新闻信息来源的规制没有改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第一类、第二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信息,并且需要与之签订书面协议;第二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不管是《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两分法,还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三分法,在管理思路上,我国其实把网络媒体分为两大类:新闻单位设立的网站与非新闻单位设立的网站。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我国,新闻单位、非新闻单位设立网站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仍然实行审批许可制,这与传统媒体的管理体制没有本质区别。③唯一不同之处是,网络媒体基本上不具备传统媒体的新闻采写权,必须依靠传统媒体供给新闻作品。这种管理体制对新闻单位网站来说不成问题,因为它们本身就是传统媒体开办的,传统媒体强大的新闻采编队伍可以源源不断地为其提供新闻作品。非新闻单位网站则不同,它们既没有新闻采写权,又没有所属的传统媒体作后盾,在新闻信息源方面“仰人鼻息”,只能转载传统媒体的新闻作品,如未获得授权擅自转载就可能引起著作权纠纷。《新京报》与TOM网站之间的这场官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它反映了现阶段我国非新闻单位网站尴尬的生存状态。
传统媒体作品不是网络媒体的“免费午餐”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与精神利益相关的权利)和财产权(使用和获得报酬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权利)两大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相应权利)。著作权的法律确认与设立,体现了社会对智力劳动成果的肯定和保护。
著作权中人身权之外的内容,随着承载作品的新介质的出现和传播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扩展。因此,著作权法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充实,以应对传播技术的进步而带来的新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数字化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的突飞猛进,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有鉴于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12月的外交会议上,形成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唱片条约》,赋予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录制者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表演及录音制品的专有权。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对原来的著作权法进行修正或制定专门法规,以适应网络传播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需要。
我国于2001年对原有的著作权法进行修正,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2006年5月,国务院又颁布专门的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及侵权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通过,2003年12月、2006年11月两次修正),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2005年5月联合了《互联网著作权保护办法》。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把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延伸到新兴的网络传播领域,为解决网络作品侵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了促进新闻信息的流通与共享,根据国际惯例,我国著作权法除了规定“时事新闻”④不适用于本法保护,还对媒体互相使用已发表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例如第22条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媒体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本条虽然没有明确提到网络媒体,但“等”字样可以解释为包括网络媒体。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则明确列举了八项属于网络“合理使用”的内容,使网络媒体转载传统媒体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不必再从著作权法中合理推出。
在网络传播实践中,网站大量转载的传统媒体作品,显然包括有非“合理使用”作品。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网站转载这些作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便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规,网络媒体转载传统媒体作品,可能引起两种情况的著作权纠纷:(一)新闻单位网站转载自己的传统媒体作品。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提出,作品在传统媒体发表后,作者仍然享有网络传播的权利,新闻单位网站进行转载至少还应当再次支付报酬(“合理使用”作品除外),否则就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现在很多新闻单位网站把转载自己传统媒体所发表的作品视为理所当然,不向作者支付任何报酬,这实际上是有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二)非新闻单位网站转载传统媒体作品。非新闻单位网站如果没有获得传统媒体授权、支付相应报酬而转载其作品,既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同时又侵犯了传统媒体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即广义上的著作权。我国1990年出台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邻接权的内容,即第四章所谓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后,虽然把第四章的名称改为“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但在第一条保留了“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还是为作品传播者―――出版者、表演者、录制者和播放者的邻接权保护留下了余地。著作权法对作品传播者的邻接权予以保护,是因为其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资。TOM网站的行为即属于这种情况,只是《新京报》提起侵权诉讼而相关作者保持了沉默而已。
可见,我国著作权法对传统媒体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传播者的邻接权保护是比较充分的,网络媒体在进行转载时应谨慎从事,以免陷入侵权纠纷。
理性对待网络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概念的提出、著作权法的制订和不断修正充实,不仅仅是为了维护作者的权益,激励作者的创作热情,还在于促进作品的传播,从而使文化成果被社会公众享用。著作权法的实质就是均衡作品权利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网络媒体为文化产品的传播和社会共享提供了优质平台,也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如何化解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的矛盾,既能有效保护传统媒体及其作品的邻接权、著作权不受网络媒体的侵害,又能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信息传播优势,需要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双方协作,也需要立法、管理上的完善。
1.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共生”以求“共赢”
在现行体制下,网络媒体尤其是非新闻单位网站,必须倚赖传统新闻媒体的信息供给,似乎是一种“寄生”关系。事实上,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的关系是“共生”的:在媒体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传统媒体也需要借助网络媒体,特别是商业门户网站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网络媒体转载传统媒体作品,无形中给传统媒体做了广告宣传。尽管几乎所有的传统媒体都有自己的网站,但是在影响力方面可以和著名商业门户网站相媲美的,仍属屈指可数。
两者既然是一种“共生”关系,就应该携手合作谋取共赢,而不是彼此对抗,两败俱伤。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的纷争,无非是利益分配问题,正如《新京报》社律师所言:“我们想通过这次诉讼来促进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规范化合作,让传统媒体在合作中赢得一个合理地位。”⑤一方面,网络媒体转载传统媒体作品,获得对方授权并支付相应报酬是理所应当的;另一方面,处于主动地位的传统媒体,恐怕也应该积极地与网络媒体建立合作关系。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意识到“以一个联盟对抗另一个联盟”做法的失当,于2006年8月与新浪网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双方在新闻内容、市场经营和资本运作三个领域开展全方位合作,开创了报纸与网站之间互利共赢的全新合作模式。
2.建议明确规定网络媒体转载传统媒体作品实行“法定许可使用”制度
所谓“法定许可使用”,又称“非自愿许可使用”,使用人可以不经作者和原发表媒体同意而使用作品(权利人声明不许转载者除外),但必须向对方支付报酬。网络媒体转载传统媒体作品,权利相对人为作者和传统媒体。关于网络媒体与作者之间的权益关系,高院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曾经作出过“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但是该条款在2006年11月第二次修正时被删去。高院删去这一规定,可能是出于保护作者权益的考虑,也符合权利人自己处置相关权益的法律精神。不过,考虑到网络媒体的特性及作品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网络转载属二次使用等因素,笔者认为网络媒体转载传统媒体作品,还是实行向作者支付报酬而不必征求其许可的制度为妥。
关于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的权益关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网站转载传统媒体作品必须获得授权,即征得对方的同意(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网站除外)。这一规制,不利于网络媒体尤其是非新闻单位网站的发展,也容易引起著作权纠纷。因此,笔者建议我国《著作权法》再次修订时,关于网络媒体转载传统媒体作品问题,对于作者和传统媒体均明确规定为“法定许可使用”。这样做,作者和传统媒体的权益虽然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是增加了作品被网络媒体使用的机会,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同时,网络媒体也免除了征求转载授权的繁琐环节,更有利于发挥其信息传播迅捷、海量的优势,满足了社会公众共享文化成果的需要。
3.建立健全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是与网络转载“法定许可使用”相配套的制度。“法定许可使用”的前提是使用者必须向权利人(作品作者及作品传播者)支付报酬。但是,网络媒体的巨大转载量,造成权利人规模庞大且分散,使权利人获取报酬、网络媒体支付使用费用均为不易,且成本过高,难免引起著作权纠纷。我认为建立、健全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办法:成立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由该机构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向网络媒体收取转载费用再转付给权利人,进行网络著作权纠纷仲裁与诉讼等等。建立、健全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既可以避免传统媒体及其作者与网络媒体之间的著作权纠纷,又能够降低转载费用支付的成本,是对作品作者、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三方均为有利的办法。(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新闻学院)
注释:①⑤详阅《〈新京报〉诉案背后的传媒格局》,载《南方周末》2006年12月21日
②新闻网站是指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
互联网新闻范文6
“不管是2005年美国的普利策新闻奖允许互联网新闻作品参评,还是2006年我国的中国新闻奖允许互联网新闻作品参评,都在印证着一个事实:互联网新闻传播的兴起。而在此进程之中,互联网新闻作品重要性的提升,不仅仅是因为互联网新媒体传播地位的提升,更应该归因于互联网世界中所聚集的传播群落和传播内容重要性的日益凸显。”传媒学者付玉辉如是说。
同样把网络新闻作为关怀与指导的对象,中美奖项评选的标准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差异。这些差异有现实社会结构不同的原因,也是专业发展要求不同造成的结果。
主流声音与多样性
美国网络新闻奖评审表现出多样性特征。首先,这是由在线新闻协会这个社团成员的多样性决定的。在线新闻协会的成员是以个人身份参加的,没有单位共性的约束力。其次,美国网络新闻奖是由不同的基金赞助的,因为基金的目标不同,表现出不同主体的价值取向。就其资助基金来说,有强调公共性特征的奈特基金(Knight Foundation)和强调创新精神的加内特基金(Gannett Foundation),还有一个追求学术理想的迈阿密大学传播学院的资助。从2011年美国网络新闻奖的评委来看,其中34位评委在新媒体领域内有着不同的身份,包括网络技术开发者、网络新闻写作者、传统媒体人与独立媒体人等不同身份,避免某一身份背景的人过多或者过少,与以往年份相比评委的流动性也很大。这样,必然会使更多不同的媒体和作品出现在最终获奖者名单之上。
另外,美国网络新闻奖获奖作品多以负面消息为主,正面消息较少,这一点与美国传统媒体的评奖风格一脉相承。以普利策新闻奖为例,从1917年创立到其后所颁发的奖项中,约有40%属于揭黑报道,另有40%属战争、犯罪与种族矛盾的报道,负面消息占据80%以上。美国网络新闻奖也继承了这一传统,以创世之初的2000年为例,第一届网络新闻奖一共评出11个奖项,有7项属于负面消息,另外3项属于中性(看不出明显的正面或者负面特性),1项属于正面 。负面消息几乎涉及到美国当年发生的主要事件,如西雅图之乱(ABC新闻网)、大盆地杀手(APB新闻网)和贩毒(Salon网)等均榜上有名。美国网络媒体评奖同样强调监督功能,即揭黑与批评,这是美国新闻界传统价值在网络媒体的延伸,与我国媒体正面宣传为主的风格不同。
不管是以正面新闻还是负面新闻为主,可以看到的是,普利策新闻奖以及美国网络新闻奖始终坚持弘扬美国价值和美国精神,而中国新闻奖网络作品同样也坚持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弘扬民族精神。中国新闻奖获奖作品多以“重大”和“典型”为主,这是对中国新闻界现状的观照和反映。从中国新闻奖网络新闻作品来看,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这些中央级主流媒体是得奖大户。我国网络新闻奖代表着主流的声音。在新形势下,改进和创新典型宣传,进一步增强主旋律报道的影响力,是我国网络新闻工作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
专业评审标准上的偏向
中国新闻奖网络新闻作品评选脱胎于传统新闻评审标准的痕迹明显,而美国网络新闻奖则试图另起炉灶,开辟一个新评选标准的努力清晰可见。
虽然从2010年起,网络媒体在普利策新闻奖里获得了零的突破,且近两年来每年普利策新闻奖都有网络媒体获得,但美国网络新闻奖还是坚持与传统媒体评选分开,奖项设置要细腻得多,标准也更具体,准入门槛低了许多。美国网络新闻奖设置项目很多,最终获奖数目在30项左右,并会尽量照顾到网络发展的特征。比如优秀在线新闻奖这一奖项,大、中、小和微型四类网站可以同时获得此类奖项,该类评奖照顾到那些小型的网站,相信它们也会生产出好的新闻作品。从其评奖结果里面可以看出,像BBC新闻网这样的大网络媒体能够创造出的好新闻,像on earth这样不知名的小网站也同样可以创造出来。
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是普利策新闻奖所强调的重要品质,最能说明问题的是同一个非盈利网站多次获得这个奖项。2010年第一个获得普利策新闻奖的网络媒体Propublica是一个深度调查性的非盈利网站;2011年普利策又把这一奖项授予了Propublica网,进一步对其进行肯定。“ProPublica一词的拉丁语意义是‘为了公民’。以此为名的新闻组织正是一个标榜独立、非盈利、生产服务于公众利益的调查性报道的新闻采编室。《赫芬顿邮报》的社会化新闻交流模式主要体现在:建立新型的网络社会化新闻,激活、推动互联网上理性的公共讨论。用户决定需要了解的内容,并形成一定范围的社群传播,即网站的新闻内容主要来自博客群体的义务奉献,由广大受众根据兴趣及关注度来决定头版头条。这两个网站共同的特点是尊重公众的意见和利益,这应该也是两个网站获奖的根本原因。” 中国网络电视台编辑邢立双说。
国外媒体之所以把网络媒体的独立性看得如此重要,主要是因为伴随传统媒体趋向衰微,像《纽约时报》这样大媒体所肩负的社会责任最终也因市场选票的流失而卸下来。因此,人们更在意有什么样的网络媒体能够接过这些大媒体所肩负的社会责任,从这两个奖项来看,它们选择了非市场化的网络媒体。因为像Propublica这样的非盈利媒体无需依赖广告主或迎合受众,它的主要经济来源出自Sandler基金,可以把服务公共利益作为媒体目标。
我国的网络媒体在新闻生产的质量上总体还难以与传统媒体的影响力相比,将网络新闻奖设在传统新闻奖之内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网络新闻奖的数量、种类和门槛。“虽然中国新闻奖把网络作品纳入评选范围起步较早,但是其在整个中国新闻奖中所占的比重并不高,这与网络媒体所处的地位和影响力明显不符。因此,在网络作品评选上需要适当地抬高网络作品的比重,并且要重视地方网络媒体的优秀作品,加大地方网络作品的比重。”胶东在线总编辑邓兆安说。从第二十届中国新闻奖评选结果上看,来自全国报社、通讯社、电台、电视台和新闻网站的277件作品荣获中国新闻奖,其中网络作品26件,仅占1/10不到,这与网络媒体所处的地位和影响力不成比例。
从2006年第16届中国新闻奖到2012年的第22届中国新闻奖,网络新闻的评选项目已经扩展到网络评论、网络专题、网络访谈、网页设计、网络专栏等多种作品类型,可以预见,网络新闻在未来各种新闻评奖过程中的重要性还将进一步提高,参与评奖的类型也将进一步丰富。对此,东南网副总编辑钟金华建议:“中国新闻奖网络作品的评选,对网络新闻文字作品、图片作品、论文作品,均可考虑列入。现在网络媒体这些种类的原创作品已越来越多,有些作品并不比传统媒体逊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