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通知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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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通知书

付款通知书范文1

信用担保书

致_____分行:

根据你行与___(下称借款人)在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提供__的贷款。现我___(下称担保人)愿意担保:当借款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与你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支付有关费用时,担保人愿承担借款人履行上述贷款合同的连带责任。

担保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担保人是在___注册登记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你行。

二、本项担保金额最高额为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金额即____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如你行允许借款人的贷款到期后展期,只要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合同的金额,担保人不会因此而解除或减少担保责任。

三、担保人在收到你行出具的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不管你行是否向借款人追索,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付款金额主动、一次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款项。你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四、如果担保人未按你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及金额付款,担保人在此授权你行从担保人开立在你行的___帐户中扣收,并可加收逾期息。

五、本担保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只要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按有关条款规定承担了任何现在的、将来的或可能发生的债务和责任,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你行给予借款人的任何宽限只要不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金额,担保人在此担保书项下的责任均不会解除或减少。

六、只要不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金额,本担保人不会因为借款人与你行同意对贷款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或因借款人与其它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而受影响或失效。

七、如果借款人将财产或权益抵押给担保人,在本担保项下的贷款金额没有全部偿还之前,担保人不会行使有关抵押书项下的权利,也不会取代你行对借款人的债权人地位。

八、如果借款人破产或与其它公司合并,或更改名称等类似情况出现,并不解除担保人在此信用担保书下的责任。

九、担保人的继承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承)将受本担保书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担保项下的责任。未得到你行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十、你行如将本担保项下的贷款合同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并不影响债权人向担保人要求履行担保的责任。

十一、本担保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担保人与任何其它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契约)均不影响本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担保人地址:

担保人名称:

付款通知书范文2

民间借款抵押保证合同书范文1债权人姓名: 电话:

借款人姓名: 电话: 乡(镇)村 身份证号:

担保人姓名: 电话: 乡(镇) 身份证号:

抵押物的名称:

第一条:

1

2、借款金额:大写:

3、借款期限:自日起至年月

4、还款方式:

第二条:借款人承诺“

1、按期一定用现金还清债权人借款。

2、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3、借款人承诺签名:

第三条:担保人承诺:

1、担保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担责任。

2、担保范围:所借现金数额和债权人的费用。

3、我自愿担保,如借款人还不清借款,有担保人负责还清所有现金和一切费用。 承诺人签字:

第四条:违约责任

借款人违约:如不按期归还所借现金,从愈期之日起按日自愿付给债权人百分之1违约金(万元每天100元违约金)。

第五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借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债权人、借款人各持一份。

第八条:本合同自各方和中间人签字指印之日起生效。

债权人签字(指印): 电话:

借款人签字(指印): 电话:

担保人签字(指印): 电话:

中间见证人签字(指印): 电话:

签约地点:

年 月 日

民间借款抵押保证合同书范文2借款人: (甲方)

抵押权人: (乙方)

抵押人: (丙方)

根据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 的委托借款担保合同,乙方同意为甲方 提供借款人民币 的担保业务,丙方自愿以有权处分的财产(明细见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物,为甲方向乙方提供反担保保证。上述抵押物清单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当借款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上述借款合同(主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支付为乙方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时,丙方愿意承担上述借款合同(主合同)的连带责任,为此,三方特签订本保证合同。

一、甲、丙方严格遵守履行借款合同(主合同)中的全部条款的有关约定。如丙方丧失或可能丧失代偿能力时,保证及时通知乙方。

二、丙方提供反担保抵押物作价人民币 ,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三、本项反担保金额包括借款本金,即人民币 及借款利息和为乙方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如乙方允许甲方的借款到期后展期,丙方对展期后的借款本息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四、丙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要求丙方履行保证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无论乙方是否向甲方追偿,丙方必须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主动向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借款人或乙方出具的付款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对甲方和丙方均有约束力。

五、如果丙方未按乙方通知规定的期限及金额付款,乙方有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将抵押物作价、拍卖、变卖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

六、本保证合同是持续性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只要甲方在借款合同项下,按有关条款承担了任何现在的、将来的或可能发生的债务和责任,丙方就始终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宽限,只要不增加丙方的担保金额,丙方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均不能解除或减少。

七、只要不增加丙方的保证金额,本保证合同不会因为甲方与乙方同意对借款合同(主合同)条款的修改、补充、删除或因甲方与其他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而受影响或失效。

八、如果乙方现时或今后持有甲方的任何其他担保,包括存单、汇票、留置权和其他抵押品,本保证合同仍然有效,并不取代、影响丙方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

九、如果甲方无能力履行借款合同(主合同)的法律义务或入股其它企业,并不解除丙方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

十、丙方的继承人(包括因改组合并而继承)仍受本保证合同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保证合同项下的责任,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及其继承人不得转让其保证义务和抵(质)押物品。

十一、如果本保证合同及上述的借款合同(主合同)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款项在任何运用法律之下被宣布非法、无效或不能执行,不影响丙方的连带责任,丙方确认决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免除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十二、本保证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属无条件不可撤消的保证合同,丙方与任何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或契约)均不影响本保证合同的效力。

十三、本保证合同自甲方偿付完毕全部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包括乙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后即告失效。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十五、本合同为《借款合同》主合同的从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提示乙方已提请甲、丙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丙方的要求做了相应条款的说明,如有异议可作单列补充说明后,签约三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十七、本合同附抵(质)押物清单 份(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丙方各执一份,乙方执二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内成立,自办妥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民间借款抵押保证合同书范文3出借人(甲方):

借款人(乙方):

保证人(丙方)

乙方因购买房屋资金紧张,现向甲方请求借款,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借款金额、期限及利息:

金额: 元。

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月利息为 %。

二、还款方式:

本金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

三、逾期付款责任:

借款到期后,乙方未按约定归还本金,逾期每日按照借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利息。

四、抵押担保责任:

1、乙方自愿同意将其购买的位于 处的房屋 套作为还款保证抵押给甲方,若乙方未按约定还本付息,甲方有权就该抵押房屋进行变卖、拍卖。

2、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还本付息,丙方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五、其它约定

1、在借款本息未付清之前,乙方自愿同意将抵押房屋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全部钥匙及产权证等交甲方保存,在乙方付清借款本息后返还乙方。在付清借款本息之前,乙方对抵押房屋进行装修、使用等须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前述自愿担保行为拒绝缴纳抵押房屋的物业管理等费用。

2、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本协议经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付款通知书范文3

法定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借款人(抵押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有效身份证编号:_________

借款人为购买_________(以下称“房产商”)的_________(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贷款币种:_________

1.2 贷款最高额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整。

1.3 贷款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分_________期等额归还。

第二条 利率和利息的计算

2.1 贷款利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_________个百分点(libor+_________%)。每期计息日的_________的libor为_________贷款利率的libor,但每笔放款的第一个计息期的libor为该贷款发放日的libor。libor采用_________个月浮动。

2.2 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一年。

2.3 结息方式:_________。

第三条 贷款条件

3.1 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1)《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

(2)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屋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

(3)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 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帐户结算。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并借记借款人帐户。向借款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应遵照本合同1.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 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购房专户。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借款人如果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 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1)借款人在贷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一补偿金;

(2)借款人在获得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第七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 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_________%手续费。

7.2 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 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保险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_________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第九条 借款人的保证

9.1 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 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 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第十条 贷款人的责任

10.1 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帐户。

10.2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 违约及处理

11.1 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1)借款人在付息日、还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额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造成贷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1.2 违约的处置:

(1)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的行为时,贷款人从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额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

(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为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1.1(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需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贷款人(抵押权人)(盖章):_________ 借款人(抵押人)(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

│ 鉴(公)证意见:

│ 经 办 人:

鉴(公)证机关(章) │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付款通知书范文4

    从2001年4月1日起,国家开始实行储蓄实名制。有的人对实名制存款存有这样错误的理解,认为实名制后,以谁的名义存款,存款就会属于谁所有。这种看法是十分片面的,是对《婚姻法》有关规定的误解而产生的。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即不管夫妻双方各自以谁的名义存入银行,都归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如果离婚,双方应均分这些存款。

    可见,实名制存款不会对共同财产的介定带来影响,反面弥补了一些漏洞。比如,夫妻一方在离婚前为了隐匿财产,以采用假名存款方式使法院无法查寻,假名存款者就此可以独占本应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存款。

    实施实名制后,非存款方的权益将大大得到保护,而且有利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在某种程序上,也减少了双方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而引起的纷争。

付款通知书范文5

姜宝军作为原科龙电器CFO,在顾雏军一案中被检方指控了全部的四项罪名,姜宝军自称比窦娥还冤,他冤在何处?CFO又该如何保护自己?

2005年9月16日,科龙电器公告称,公司前董事长顾雏军、执行董事严友松、张宏及原管理人员姜源(姜宝军)、晏果如、刘科、刘义忠等正式被逮捕。姜宝军作为原科龙电器CFO,被检方指控了全部的四项罪名。

在2006年12月21日的庭审中,姜宝军在进行无罪辩论时情绪激动,他把自己比做窦娥。姜宝军称,自己在科龙是负责财务预算的,而负责财务决算的是原财务总监李志诚,虽然自己被公司任命为CFO,但这一职务并未经过董事会批准,自己实际上并未全面负责上市公司财报等方面的工作。

笔者作为该案件中给姜宝军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之一,对姜宝军的处境深表同情,同时也希望更多企业的CFO们能够将这个案件作为前车之鉴,学会保护自己。

一、案例资料

广东科龙电器首席财务官姜宝军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案件,与顾雏军、严友松等人一同被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姜宝军四项罪名的主要事实如下:

1.虚报注册资本罪

2001年5月,顾雏军为收购科龙电器的法人股而注册成立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为12亿元,其中9亿元以其两项专利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出资。但由于该无形资产比例超过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的75%,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比例,在2004年4月被顺德工商部门拒绝年检。为此顾雏军指使另两名被告,姜宝军和张细汉在顺德区容桂信用社通过来回倒款的形式,制造了天津厂向顺德格林柯尔投资6.6亿元的假象,并由被告人刘义忠将相关虚假资料交给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同年12月骗取了顺德工商局对顺德格林柯尔的变更登记。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姜宝军参与顺德格林柯尔注册资本造假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2.虚假财会报告罪

自2002年顺德格林柯尔公司收购科龙电器股份公司的股份以后,由于经营不善,公司亏损或者利润达不到预期目标,顾雏军便于每年年终召集各部门负责人会议,商讨以虚增销售收入等方法,夸大科龙电器的业绩,欺骗审计机构,虚假会计年报,欺骗社会公众,损害股民利益。

2003年8月,顾雏军为继续虚增科龙电器的销售收入,减少虚假销售及公布虚假财会报告的风险,于2003年11月指使其司机李向荣,伪造了“李新良”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合肥市维希电器有限公司” (简称“维希电器”)和“武汉市长荣电器有限公司”(简称“长荣电器”),专门作为科龙电器虚假销售的购买方,向科龙电器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达到虚增科龙电器销售收入的目的。

2004年12月初,顾雏军指使财务部将科龙电器2004年利润提高至2.5亿元,召集严友松、姜宝军、晏果茹、刘科和冰箱营销总监、物流部总监等科龙电器的经营部长开会,密谋如何实现虚增的利润目标,财务部管理会计科测算大约虚假销售收入金额,顾雏军同意将维希电器、长荣电器同时定为虚假销售对象。后由科龙总部和江西科龙封存空调43614台,冰箱223207台,商用空调18760台,虚增收入570392856元,虚增利润150319956元。由刘科组织维希电器和长荣电器分别对当地科龙分公司开具对应金额的商业承兑汇票,并确认收入。

在2005年6~7月期间,经顾雏军同意,科龙电器将2004年压货未销出的库存全部办理了退货退款手续。

2005年4月,科龙电器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04年年度报告正文》、《2004年年度报告摘要》及《经审计的2004年年度财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了包括该虚增收入和利润的年度报告。

2005年5月9日,科龙电器公告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导致科龙电器股票在同年5月10日至13日连续下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造成股民损失约合人民币2.3亿元。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姜宝军参与科龙电器2004年度的财会报告造假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3.挪用资金罪

2005年4月16日,当时担任扬州亚星客车股份公司(简称“亚星客车”)董事的姜宝军在没有经过亚星客车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起草了“付款通知书”,以亚星客车的名义,要求扬州机电公司在同年4月23日前支付股权转让价款6300万元到扬州格林柯尔公司的账户,并从办公室索取亚星客车的公章,加盖到“付款通知书”上。

扬州机电公司收到亚星客车的“付款通知书”后,于4月25日把6300万元划到了指定的扬州格林柯尔公司的账户。同日,姜宝军指使亚星客车的财务经理,在没有收到这笔资金的情况下,向扬州机电开具了“扬州亚星客车股份公司结算收据”。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姜宝军指使他人挪用亚星客车6300万元资金,构成提供挪用资金罪。

4.职务侵占罪

2004年4月29日,姜宝军指使扬州科龙公司经营部负责人曾勤,以扬州科龙公司的名义向科龙电器提出4000万元的用款申请,理由是“土地款”,曾勤在用款申请书上申请栏签名,并在“批准人”栏写下“根据姜总指示办理”字样,“审核人”栏及“部门负责人”栏没有任何人签名。

科龙电器收到扬州科龙的用款申请书后,姜宝军在没有土地购置合同的情况下,指使科龙电器财务部副部长林玉国办理了4000万元的用款申请手续。4月29日,科龙电器从银行向扬州科龙账户转款4000万元,事由是“土地购置款”。

扬州科龙在收到科龙电器的4000万元后,4月30日,曾勤按照姜宝军的指示,要求出纳员以转账支票转至扬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预算管理科账户内。

扬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以“预收征地费”的名义收取了扬州科龙该4000万元后,当天就以“科技发展资金”的名义,汇入扬州格林柯尔的银行账户。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姜宝军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科龙电器4000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

针对检察机关的上述四项犯罪指控,被告人姜宝军和其辩护律师认为指控罪名不成立,均作了无罪辩护,最终结果仍有待法庭宣布。

二、CFO防范法律风险的途径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CFO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资金管理、调动、款项支付和出具财会报告的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风险。

法律风险防范及其危机处理的主要途径有:

1.坚持守法合规,大部分法律风险能够排除

正常经营的企业一般会遵守法律和会计准则的,常见的法律风险会排除在外,这样能够起到基本的过滤作用。即使存在某些问题,基本上也是会计业务处理的问题,属于技术方面的问题。身处守法合规的企业和CEO的环境下,CFO工作起来比较有安全保障,不必为职业风险而担惊受怕,不会有如履薄冰的感觉,可以全身心地关注管理和效率方面的工作。

姜宝军所处的科龙电器,是总裁顾雏军进行资本运作的工具,必然要进行一系列的违法、违规操作。作为CFO的姜宝军,因为预防法律风险的意识不强或措施不当,保持洁身自好很难,会自觉或不自觉的卷入其中。可以说,在类似科龙电器的这种会计环境下,CFO防范法律风险的难度很大,稍有不慎就会成为牺牲品。

2.理性对待手中的权力,健全会计业务处理基础规范

CFO为了充分行使职权和方便地开展工作,拥有较大的权力是必要的。但是,CFO在方便自己工作的同时,其权力有时会成为拒绝CEO违规的障碍。CFO应当认识到,权力和责任是并存的,拥有更多的权力,意味着承担更多的责任。善于设定权力,善于运用权力,可以成为保护自己的好措施。有的上市公司做的比较好,在章程中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同意,这看似限制了自己的权力,实际是为CEO和CFO减少了很多麻烦,是保护自己的有利措施。实施CFO和CEO的联签制度,也是CFO自我保护的有利措施。

有的CFO根据财会业务处理的需要支付款项,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致使记入收款单位的往来账目,缺少付款依据,又缺少付款批准手续。万一收款单位没有真实作证的话,将对CFO极其不利,也很难说得清与自己没有关系。在司法实践中,CFO因这种情况卷入诉讼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确有其事。

假如姜宝军能够严格执行联签制度,就不会发生自己签字支付款项的事情,当然就不存在指控其构成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了。

3.具有风险和证据意识

CFO在处理会计业务时,一定要有依据,比如董事会决议、经济业务合同、公司文件和会议记录等等,尤其在支付款项时,一定要有支付的依据。除此以外,还要有批准支付款项的证据,至少要有CEO批准付款的签字,以此证明不是CFO擅自付出的。

如果是CEO口头或者电话指示CFO付款的情况,事后要及时补办CEO的签字手续。如果估计CEO不能及时补办签字,应当让具体的付款经办人请示CEO确认付款之事。这样在这件事上,CFO就有了人证可以证明自己是受命付款的。这种事有第三人知道,对CFO是有好处的。千万不要以为CEO交办的事情,是对自己的信任和重视,一个人悄悄地办理。那样的话,如果真的出了问题,自己就说不清楚了。

假如没有领导或相关人员的签字,确实是凭着CEO的口头指示、电话指示而付款,当这些款项出现问题时,CEO能够说明是其指示付出的话,CFO可能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如果CEO否认作出付款的指示,那么CFO将很难脱身。

CFO应该尽可能回避参与违法、违规的活动,防止留下违法、违规的证据。

像姜宝军那样参加联席会议研究讨论签订业务合同、选择名义购货单位、确定销售收入,进而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是非常不明智的。CFO参与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或者罪名,也就很难推脱掉了。

假如CFO没有参加联席会议,对虚构的销售合同、虚增销售收入的情况不知情,事后也没有人告诉他,只是按照正常的会计账务处理,确认收入,核算利润。这样查不到CFO参与了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或者罪名的证据,就不会承担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犯罪的责任。

4.法律危机的处理

如果潜在的职业风险不幸转化为现实的危机,CFO一定要面对现实,冷静处理。反思财会业务处理不当的原因,说明当时处理的依据,依据存在的有关书证和人证情况。解释尽管处理不规范,但是会计业务是真实的,符合实际情况的。这样就有可能得到办案人员的理解或者谅解,为将来事态的发展创造一个好的基础,而不是错过一个解释、沟通和变通的最佳时机,为自己埋下隐患。

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反正有CEO担着,自己只是执行者,不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一个单位在财会专业方面发生了问题,肯定有财会业务处理不当或者不够规范的情况, CFO如果说不清楚,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面前,就很难交待过去。如果是推脱什么都不知道,企图蒙混过关,那也是不可能的,这未免低估了办案人员的智商,其导致的结果是,作为财会专业人士的CFO,或者是直接的责任人员亦或是直接的负责人员,构成共同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构成共同犯罪。

在经济犯罪中涉及财会业务的案件,被错抓、错判的情况并不鲜见。主要是因为会计业务比较专业、复杂,侦查人员、公诉人、法官和辩护律师中大多不懂或者不熟悉会计业务,难以将会计问题和法律问题弄清楚,有的甚至连案情也吃不透,不会全面、联系地看待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加之办案人员往往是拿犯罪线索当成犯罪证据,先入为主,作出有罪推定,将似是而非的处理方法和会计违规、不规范看成犯罪或是构成犯罪的有利证据。如果CFO不能合理解释或者所作解释不能说服办案人员,将造成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局面,甚至是法律后果。

办案人员很注重付款的依据和领导批准的手续等这些表面的情况,CFO如果在不具备这些必要的依据和手续时而付出款项,往往被怀疑是CFO怀有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而为,被认定为具有了犯罪或者违规的手段。

CFO自己能够处理危机的,应当对危机的性质有个比较正确的判断,究竟是属于行政违法还是涉嫌刑事犯罪,对问题的未来走向作出初步预计,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采取相应的解决策略。为客观和稳妥起见,建议向懂会计业务的刑辩律师进行咨询,能够得到透彻、有效的指点,有利于全面评估危机,作出化解危机或者将危机控制在预定的范围内的正确决策。

付款通知书范文6

很多中国企业在全球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拥有海外办事处,如何有效地管理繁多且复杂的银行关系及海外账户,同时确保闲置资金尽快集中回流是这些中国企业面临的一大课题。

银行账户管理的重点在于调整银行关系和精简银行账户,其中最关键的是:

减少银行账户数量。企业在全球应统一于同一家国际性银行开立收款和付款营运账户(包括本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在个别偏远国家,海外办事处可以继续使用当地银行的服务,并且通过当地银行的SWIFTMT940电报,将每天的账户情况汇总到该国际性银行,用于监控账户的活动及余额情况。

鉴于众多的中国企业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企业应在特定国家当地法规容许的情况下,建立本国的资金归集构架,把所需资金从收款账户自动划转到付款账户进行必要付款,以减少人工转账操作及其带来的风险。

通过合理简化银行账户可以巩固企业与银行的关系,增加账户利用率,提高账户透明度,同时统一的银行服务标准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

中国企业如果在特定国家拥有多家办事处,可以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建立该国的内部资金归集构架,将资金集中在一个主要账户,从而加强财务控制。如果企业在海外办事处有外币资金,则可应用跨境流动资金管理。

集中流动资金管理

全球流动资金管理已经成为增加资金投资回报率、降低集团借债、减除不必要交易及银行费用、更有效控制外汇风险和更准确计算现金流的最有效方法。中国企业如果在特定国家拥有多家办事处,可以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建立该国的内部资金归集构架,将资金集中在一个主要账户,从而加强财务控制。如果企业在海外办事处有外币资金,则可应用跨境流动资金管理。企业可以通过开立国际硬通货币(如美元)离岸账户作为地区资金管理中心来建立地区性现金池,尽量利用自动跨境资金调拨以减少因人工转账而耗费的时间和费用,尽量减少累积在海外办事处账户中的闲置资金,加快资金回流的速度,从而优化闲置资金的运用,提高投资回报。

流动资金管理的构架分为资金合流和虚拟现金池两种方案。资金合流是通过实际的资金划拨,将下属账户中的存款和透支余额相互冲销,以节约利息支出。同时,可以通过现金池集中管理所有下属账户内的资金。当资金在不同公司的账户之间划转时,实际的资金流动属于公司间借贷。在虚拟现金池结构中,银行根据所有下属账户的总余额计算利息,但并没有实际的资金划转。

中国企业还需要注意跨境流动资金管理所涉及的法律和税务问题。在法规方面,部分国家对公司间贷款或转账有所限制。另外在一些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本地居民账户和非本地居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亦受到限制。至于税务方面,所涉及的问题包括:转移定价——关联公司间的交易应该参照非关联公司间的类似交易定价及其贷款利率的设定。

资本弱化——用于控制关联公司间的负债水平。如果认定存在资本弱化,税务规定通常不允许关联公司间贷款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

预提税——预提税是指一国政府对没有在该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公司取得的利息所得实行由支付方按支付金额扣缴所得税的制度。

对于全球各地流动资金管理,中国企业需要征询法律和税务机构的意见。

通过有效的全球流动资金管理,企业可以集中控屏鞫式穑涌煜兄米式鸹亓魉俣龋苊獠槐匾慕璐筒莆裰С觯骋辉擞孟兄米式鹨曰竦媒细叩幕乇省F笠低笨梢允凳奔嗫丶庞涤械母髦只醣易式鹗睿佣行У乜刂仆饣惴缦铡?nbsp;

在付款授权方面,总部可以选择由海外办事处管理当地付款。对于金额较大的付款,总部亦可要求最终授权以加强监控。

优化资金收付

一个完善的资金管理方案致力于建立一站式的收付款管理服务,以总公司为核心进行资金划拨,同时授权海外办事处管理当地收付款业务,最大程度满足境内及跨境的付款需求,有效地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付款

企业利用网上银行平台所提供的付款功能可以自动化处理付款,进行所有不同种类的付款签发(包括国内及跨境汇款,银行内部转账及自动转账付款)。此外,支票外包服务可以减少人工签发支票及邮寄的工作,节约成本并提高效率。

在付款授权方面,总部可以选择由海外办事处管理当地付款。对于金额较大的付款,总部亦可要求最终授权以加强监控。

在流动资金管理方面,企业可以根据各个海外办事处的账户余额情况,利用网上银行平台,将海外账户的闲置资金调回总公司,或者从总公司下拨资金以支持其海外业

务。

企业选择的网上银行平台应具有付款通知功能,即可自动向收款人或其它指定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自动传真或传统邮件方式的付款通知书,从而有效地减少企业在处理付款信息传送及查询等方面的工作。

收款

收款涵盖多个国家及多种收款渠道,其中包括汇款、现金收款和支票转款。电子收款方式包括本地自动结算收款、本地直接扣账、本地电子转账、国际和本地电汇和银行内部转账等等。企业需要关注的是银行收款服务的效率。如果所选银行是世界各地主要清算系统的成员,则收款无须经上级机构或第三方银行汇总及转发,从而为企业节省收款时间和费用。

企业选择的网上银行平台应具有收款资料库用以储存所有重要应收账款资料,包括顾客记录及应收账款信息,从而提供收款查询服务。此外收款管理系统的综合收款报告及自动收款对账功能,可以更有效地帮助中国企业管理海外收款信息,同时提高总部对海外办事处的资金管理效率。

很多中国企业的海外办事处以当地国家货币作为收付款币种,因此面临如何规避汇率风险的问题。

外汇风险规避

很多中国企业的海外办事处以当地国家货币作为收付款币种,因此面临如何规避汇率风险的问题。在即期外汇风险规避方面,海外办事处可将闲置资金即时转为国际硬通货币(如美元、欧元和英镑),以规避小币种货币汇率风险,并且实现外汇头寸的集中管理。在远期外汇风险规避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外汇远期合约交易锁定本币与美元、欧元和英镑等硬通货币之间的远期外汇汇率,以规避远期外汇波动风险,达到远期外汇套期保值。此外,通过外汇远期期权交易,企业亦可达到规避汇率风险的目的,同时可从交易币种汇率波动中受益。

企业所选择的银行应拥有强大的外汇风险管理团队和外汇操作平台,在提供实时的外汇买卖同时,也可以为企业量身订做外汇风险管理方案,通过外汇产品组合实现企业外汇头寸集中管理,将外汇风险减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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