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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书范文1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房屋买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产权证第__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的房产一套。
第二条:付款方式
1. 双方议定上述房产出售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此房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2. 甲方收到乙方定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待乙方交全款后,即可为乙方准备办理过户手续。
3.买卖上述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缴纳,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三条:合同变更
1. 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生三日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如乙方违约,定金不退。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即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共____页,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________ 乙 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电 话: ________ 电 话: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
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模板二
甲方(出卖方):
乙方(买受方):
鉴于甲乙双方经丙方居间就坐落于 的房屋(“该房屋”)签署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现三方经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事宜做出补充约定如下:
第一条:成交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作价两者总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此价格为甲方净得价,不含税。
第二条 关于房屋教育具体事宜的约定
1、定金:乙方于月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元整。
2、首付款:乙方于请约定支付时间或条件)将首付款人民(大 写) 元整[该金额口包含口不包含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定金人民币(大 写) 元整以口自行支付/口资金托管口资金监管的方式支付甲方。
3、物业交割:甲方双方应当在
交割手续,丙方陪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从本协议约定的购房款中留存人民币(大写) 元整作为物业交割保证金,该保证金应于甲乙双方办理物业交割当日,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第三条 税费的承担
甲乙双方同意,本交易涉及的水费全部由方承担,并直接向主管机关交纳。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逾期旅行本补充协议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想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甲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构成根本违约,且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甲方提供的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原购房合同等相关产权证明手续不真是、不完整、无效,导致一方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2)该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一方无法取得所有权的;
(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云顶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
(4)拒绝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价格的;
(5)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的。
甲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丙方胡搜去乙方的所有费用不予退还,由甲方直接赔付乙方。
3、乙方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构成根本违约,且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1)提供的证件等购房所需的自理不完整、不真实或无效,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陆手续的;
(2)拒绝购买该房屋的;
(3)逾期履行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
乙方出现上述根本违约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
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向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冲抵违约金,多退少补;丙方收取乙方的费用不
予退还。
第五条 其他
1、在甲乙双方各自提供的证件等资料真实有效、并积极配合的前提下,丙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协助双方完成交易。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协议与《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
同》、过户、按揭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3 口,且无需填写相关内容):
关于房屋租约的约定:口有/口无
交易房屋的租赁期限至 年 月 日止;就房屋租赁事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关于央产房的约定:口有/口无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取得《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如未能按期取得,
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关于装修、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清单的约定:口有/口无
以下附属设施随房屋一并转移并交付给乙方:
(1)装修包括:
(2)家具包括:
(3)家电包括:
关于限购政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已 支付款项的具体约定::口有/口无
对乙方已支付的房屋的约定:
对已支付的或应支付的费的约定:
其他约定:口有/口无
全部款项并支付乙方总房款50%的违约金。
部款项,并收取总房款50%违约金。
(以下无正文)
甲方(出卖方):
委托人:
丙方(居间方):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经 办 人:
联 系 电 话: 乙方(买受方): 委托人:
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书模板三
甲 方:
证件号码:
乙 方:
证件号码:
就乙方购买甲方所有座落于 市 路 号 室(下称“该物业” )事宜 ,经过平等协商,甲、乙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下称 (“买卖合同”。)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上述房屋买卖事宜达成补充 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确认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不包括该物业内的附属 万 元 ,合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的价 格(实际成交价为人民币同价为人民币 万元) 。
二、甲、乙双方同意该物业内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室内装饰的转让 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乙方应当在签订买卖 , 合同当日直接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该转让价后应向乙方出具书面收款凭证,乙方放弃索取该转让价发票的权利。
三、若乙方未能支付上述转让价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买卖 合同,且乙方应当承担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若甲方收到上述转让 价后违反买卖合同约定的,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和买卖合同,且甲方 除应当承担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需无条件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上述转让价。
四、本协议与买卖合同约定不相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 对买卖合同作出变更的,继续以买卖合同为准。
补充协议书范文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对所购期房的善后事宜,经过充分的协商,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与_________公司签订的《_________》,是甲乙双方与_________ 公司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该《_________》约定双方购买位于_________路_________弄_________家园_________ 号_________层_________室的商品住宅;该房为期房,_________公司承诺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于甲乙双方。
二、双方确认该房屋首付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元),其中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 元),系乙方______个人支付,余额全部由甲方______个人支付;另为购此房,甲方______个人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该贷款系甲方_________个人逐月偿还。
三、现乙方_________自愿放弃购房人的权利,自愿将上述购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移给甲方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承诺协助甲方_________将该房小产证办在何的名下,可向有关单位和政府部门出具放弃产权的书面声明;若该房小产证只有办在甲乙双方名下,乙方_________承诺将通过转让、更名、赠与等手续放弃该房屋的产权,不向甲方_________主张任何房款并协助甲方 _________办理房地产管理部门需要的过户手续。
四、双方商定,在该房屋的小产证办在甲方_________一人名下且甲方______________正式从房地产管理部门拿到房地产证书之日,甲方_________将乙方_________个人支付的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一次返还给 _________.
五、以上协议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若一方违约,则应向守约方每日支付房屋总价款额千分之十的违约金。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律师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及见证律师三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签字)_______
补充协议书范文3
承包人(承包方):
为了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关事宜,根据市场机制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鼓励施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节约费用。经双方充分协商,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的,双方承诺将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
工程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造价、承包的范围和方式
2.1 xx项目工程合同价:合同承包总价为 xx,(),总建筑面积,合同优惠率为xx,详见下表:
(略)
2.2工程承包范围:
2.2.1、承包人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水、强电、暖通、消防(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及通风排烟系统)、弱电(只计管、盒预埋)等施工图纸和发包人有关说明(包括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
2.2.2、本工程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电梯由招标单位另行组织专业招标,不在此发标范围内。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工程配合费按每平方米伍元整(5元/㎡)计取(配合内容:提供垂直运输设备、提供一间现场临时仓库、提供临时水电),电梯配合费(包括井道脚手架搭拆、垂直运输设施的使用、不小于6m㎡的三相五线导线、施工电源箱提供到每个电梯机房、预留孔洞的整改、电梯洞口的安全防护等相关工作的费用,并提供一间现场临时仓库)每台陆仟元整(6000元),列入税前造价。其他未列工程不在计取配合费,但不排除总承包商的无条件配合义务。
2.3承包方式:承包人经过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充分核实,在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采取新技术和科学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实行工程造价包干,包工包料,合同价一次包死(主体部分钢筋及甲方指定材料除外),工程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中已考虑工程材料、政策性调整、工资调整等风险费用。若有工程变更(包括增加与减少),计算办法见3.1,并执行合同优惠率。本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总价款包含全部工程量内容,承包人无论何种原因没有列入总价款中的工程,发包人都没有增加支付的义务,并认为该项目已包含在总承包价款中,本工程竣工结算时,只计算变更部分,不再对预算书、标底价及中标价进行重新核对。
补充协议书范文4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2)协议仲裁的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2.正文。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选定的仲裁委员会;(3)提请仲裁的事项。
3.尾部。
(1)当事人双方签名、盖章;(2)订立仲裁协议日期。
4.制作仲裁补充协议书的要点是:(1)文书名称;(2)补充协议由来;(3)补充内容;(4)当事人签名、盖章;(5)补充协议订立日期。
二、格式:
【格式一】
仲裁协议书
当事人:
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愿意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如下争议:
(1)
(2)
(3)
当事人名称(姓名): 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二】
仲裁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我们经过协商,愿就 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第 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申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并适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名称(姓名): 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范例
仲裁协议书
甲方:__公司。
住所:___市西路__号。
法定代表人:王__,男,45岁,系该公司总经理。
乙方:北京__局__公司。
住所:___市北路__号。
法定代表人:李__,男,38岁,系该公司经理。
双方于__年3月1日签订并经__市公证处公证了松散型联营汽车运输煤炭业务的《联营协议书》,联营的1年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未获得利润;又实际联营半年多,仍未见利润。有鉴于此,双方一致同意选择___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双方一致接受___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补充协议书范文5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公证人:姓名: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现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甲方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书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房屋的基本情况 :
转让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厅、卫生间、厨房、阳台、及其附属设施)。
二、 转让价格 :
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人民币)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三、付款方式 :
双方一致同意购房款由乙方一次性支付清楚。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钥匙同时,乙方应支付购房款(人民币)________ 元,大写(人民币)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____元整。甲方在收款时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四、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将上述房屋的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验收,乙方如无任何异议,视为该房屋情况符合本协议书约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甲方向乙方保证其妻子、儿女和其他享有继承权的人在乙方实际居住和使用该房屋时,不得主张继承权、共同所有权和其他权利,若在乙方实际占有和居住该房屋时,甲方的亲属主张上述权利的,上述权利归乙方所有。
甲方应当保证乙方长期享有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权,在房屋所有权证书因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办理的情况下乙方仍然享有该房屋的永久居住和使用权。
甲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将甲方________于____年 月 日与茂港区坡心镇人民政府签订的住房协议书原件转交给乙方________,并承认乙方是合法拥有人,将该份住房协议书中住户方权利完全过渡给乙方。
五、甲方的承诺保证:
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本协议书签订前该房屋集资、购房款、天然气管道安装费、壁挂炉安装费用、物业管理费等及其他应当交纳的费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纳或拖欠的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六、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书除协议条款和法律规定以外,若变更或解除协议内容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若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负全部责任。
八、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补充协议书范文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1999)民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人民北路829一831号环球广场1204-1206室。
法定代表人:吴小龙,董事长。
委托人:方向明,广州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王玉梅,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富港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傅峰峰,经理。
委托人:许俊宏,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赤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司徒国华,主任。
委托人:许俊宏,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工业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新西下渡路128号。
负责人:黎德锦,经理。
委托人:许俊宏,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盛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富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富港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赤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赤岗办事处)、广州市海珠区赤岗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公司)合作建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法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7月18日,工业公司经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批准征用河南下渡村东南地段土地20203平方米兴建厂房。1994年12月9日,工业公司和赤岗办事处共同向戴治国副市长写信,要求将上述土地在保留7亩建轻电工厂的条件下,其余土地拟改变使用性质为商品房、商业厂房,与全盛公司共同合作开发。同年12月19日,全盛公司向赤岗办事处支付合作定金100万元,后赤岗办事处将该定金退还全盛公司。同年12月30日,赤岗办事处与全盛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商住楼协议书》,约定:合作开发地点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路东侧,征地面积20203平方米,拟兴建多栋多层商住楼;赤岗办事处负责提供该建设用地,全盛公司负责建设所需的资金和交纳包括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有关税费。全盛公司将开发所得的利益中,提供3000万元给赤岗办事处建设轻电厂房,余下利益归全盛公司拥有。当日,全盛公司就同一地块又与富港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商品住宅楼协议书》,约定:拟兴建6栋多层住宅楼及2栋轻电工业厂房,总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与部分地下室(以规划局批准面积为准);富港公司负责提供全部建设用地,负责征地费用和清理建设用地内障碍物的一切费用,达到地平路通的开工条件,负责处理建设用地周围各有关单位与征地有关的一切遗留问题,负责缴纳所分得楼房面积的营业税,交易税及销售所发生的税费,协助全盛公司办理各项开发手续,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及验收工作,派员协助监督工程进度的管理等,富港公司自留部分土地建厂房的工程款及税费由其自理。全盛公司主要负责项目的设计、立项、报建等一切与开发有关的工作,按协议要求筹措和支付全部建设的各项资金、国有土地有偿出让金及交缴各项税费,负责施工管理工作并通过市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等;楼房建成后,先扣除公建配套和住宅小区管理服务所需部分,余者物业按48:52(即富港公司占48%,全盛公司占52%)分成。双方按垂直分配的原则分配房屋,具体方位的分配待规划图纸审定后协商处理。临26米路段的商铺,均按以上比例划分,一方占南边,一方占北边。富港公司要在全盛公司办理完建设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之前,处理好与土地使用有关的事项,全盛公司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三通一平工作。计划在1995年6月初从挖第一根桩起,整个工期为30个月除(人力不可抗因素外),到期没完成,全盛公司应将富港公司分得的房屋按当时市场的中上售价一次性将房款付给富港公司。双方又约定,本协议签订后,由富港公司委托全盛公司与赤岗办事处(即征地方)签具“全盛与赤岗”双方合作协议书,并办理公证,公证后全盛公司7天内即向富港公司付100万元履约定金,合同同时生效。本协议是该项目开发建设的双方共同遵守的法律依据,任何一方与其他单位签署的有关该项目的合同、协议条款与本协议条款有抵触时,以本协议为准,其他合同、协议无效。同时富港公司须持有赤岗办事处征地方的委托书,并委托全盛公司具体实施开发事宜。双方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1995年7月21日,全盛公司取得前述20203平方米土地中的13543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商住楼。经全盛公司与富港公司共同申请,1996年9月10日,广州市国土局以穗国土建用函字〔1996〕第140号文复函全盛公司和富港公司,将原核准工业公司使用的海珠区下渡村东南地段土地改由全盛公司和富港公司共同使用,核准用地面积为13543平方米。同年12月31日,全盛公司和富港公司共同与广州市国土局签订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由广州市国土局将海珠区下渡路东侧13543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全盛公司和富港公司建设商住楼,土地出让金为1557.0513万元。1997年3月10日,全盛公司和富港公司取得13543平方米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当月全盛公司领取了雅景苑工程37289平方米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5月8日,全盛公司与富港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于全盛公司在开发建设期间增加了费用,富港公司同意在分得的48%物业中划出1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给全盛公司。双方还约定了具体的房屋分配方案等。1998年7月,富港公司以全盛公司拒付售房款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全盛公司偿付售房款27973784.46元及其利息损失,判令全盛公司完全履行合同,将富港公司所有的房屋折价90311204元一次性偿付与富港公司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另查明:富港公司曾出具委托书,委托全盛公司代售富港公司按双方合作合同约定应分得部分的房屋。全盛公司共富港公司销售房屋123套(具体房号详见一审判决书附表),房款总额为36337925元。到1999年5月31日止,全盛公司实际收到房款31880318.24元,转付给富港公司房款6132915元。双方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协议:对全盛公司富港公司销售的123套房屋应支付的各种费用一次性从全盛公司已收取的销售房款中扣除(富港公司应支付的所得税款暂不扣除,但富港公司保证由其支付),全盛公司还应退还富港公司房款21450457.77元。再查明:1999年1月28日,全盛公司和富港公司与广州市国土局共同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约定因规划调整后的总建筑面积为50847平方米,双方应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4037719元,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等。同年2月8日、9日,全盛公司取得面积共46176平方米的雅景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雅景苑A座工程于1996年10月16日开始施工,A、B座于1998年9月3日取得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认定书》,C座房屋工程已基本竣工,并通过初步验收。
一审法院认为,富港公司与全盛公司于1994年12月30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商品住宅楼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签订当时,富港公司虽未取得合作用地使用权,但此后的1996年9月10日,广州市国土局复函同意将原核准工业公司使用的海珠区下渡村东南地段土地改由富港公司和全盛公司共同使用,且同年的12月31日和1999年1月28日广州市国土局还分别同双方共同签订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约定将合作地块中的13543平方米土地出让给富港公司和全盛公司建设商住楼,并于1997年3月10日给双方颁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现合作房屋已全部建成,故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商品住宅楼协议书》应认定有效。合作房屋已经建成,全盛公司应按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交付房屋给富港公司。全盛公司于1996年10月16日开工建设合作房屋,A、B栋房屋于1998年9月3日取得建设工程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认定书》,工期未超过协议书约定的30个月,C栋房屋虽至今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认定书》,但该房屋已全部建成,通过了初步验收,且房屋未及时建成是由于双方同意扩大建设规模、变更部分设计造成的,故不能认定全盛公司房屋逾期完工。富港公司要求全盛公司承担房屋逾期完工的利息损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富港公司委托全盛公司销售的123套属于富港公司应得份额房屋,全盛公司应将售房款退还富港公司。考虑全盛公司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长期占用富港公司数额不等的大量售房款,至今未退清,全盛公司应支付其占用期间的相应利息给富港公司。因全盛公司收取每笔售房款的时间不同,到1998年8月已收取房款2100万元,此后数额不断增大,为方便计算,同时考虑公平原则,全盛公司支付给富港公司的利息可从1998年5月1日开始起算,本金按21450457.77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全盛公司还清房款给富港公司之日止。至于全盛公司主张本案合建房屋关系仅在赤岗办事处和全盛公司之间发生的问题,由于全盛公司除在其与赤岗办事处签订《合作开发商住楼协议书》之前付给赤岗办事处100万元定金外,双方此后再无其他合作,且赤岗办事处在1997年11月份将100万元定金退还全盛公司,故赤岗办事处与全盛公司的《合作开发商住楼协议书》实际上并未履行。本案真正展行的是全盛公司与富港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开发商品住宅楼协议书》。全盛公司主张其与富港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是名为合作建房实为土地中介的虚假合同,由于广州市国土局将合作土地出让给全盛公司和富港公司共同使用,富港公司亦实际参与了合建房屋的报建审批和处理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富港公司承担的是合作一方的义务,享受的是合作一方的权利,且全盛公司在房屋建设过程中也一直在与富港公司联系、合作,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具备中介的法律特征,全盛公司主张富港公司是非法中介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一、富港公司和全盛公司于1994年12月30日和1997年5月8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商品住宅楼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有效;二、全盛公司应按照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约定将富港公司应分得的房屋(已售出的123套除外)交付给富港公司;三、全盛公司应退还富港公司售房款本金人民币21450457.77元,并偿付该款利息(利息从1998年5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全盛公司还清款项之日止);四、上述二、三项全盛公司应交付的房屋和退还的款项,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给富港公司。案件受理费630580元由富港公司负担130580元,全盛公司负担50万元。诉讼保全费110520元由全盛公司负担。
全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富港公司在所谓合作建房的“富全协议”中所承诺的提供土地使用权之义务,是通过“赤全协议”间接由第三人向全盛公司部分履行,富港公司仅仅是以中介方式非法倒买倒卖土地,富港公司没有履行房屋合建人应直接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法定义务,不应享有房屋合建人的权利。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富港公司和全盛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商品住宅楼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效,驳回富港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富港公司答辩称:双方发生的商品房合作开发民事法律行为不仅得到广州市国土局的审批,而且已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广州市国土局的审批和变更登记均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办理的,富港公司并没有采取任何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富港公司实际参与了整个开发工作,承担了合作一方的义务。双方合作开发的商住楼不仅已经竣工建成,而且双方已根据合同约定权属进行实际分配,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赤岗办事处和工业公司均同意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全盛公司与富港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商品住宅楼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双方签订协议时富港公司尚未取得合作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此后广州市国土局复函同意将原核准工业公司使用的土地改由全盛公司与富港公司共同使用,赤岗办事处和工业公司也无异议。全盛公司和富港公司共同与广州市国土局签订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并且取得了《建设用地批准书》,现合作房屋全部建成,部分已经售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商品住宅楼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有效是正确的,全盛公司上诉主张《合作开发商品住宅楼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富港公司根据其与全盛公司的协议约定,实际参与了合建房屋的报建审批工作,实际参与处理了有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在整个合作开发的过程中,与全盛公司进行直接联系、合作的是富港公司,并非赤岗办事处或工业公司。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全盛公司与富港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具备中介的法律特征亦是正确的,全盛公司上诉主张富港公司的行为属于非法中介、富港公司不享有合建人的权和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580元由上诉人全盛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晓芳
审判员:胡仕浩
审判员:王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