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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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范文1

3月8日下午4时左右,北京天坛医院神经外科中心副主任王硕在手术室门前向一手术病人患者家属交代病情,并准备接着做第二台手术。这时,一个女子突然走到他的面前,问道:“你是王硕吗?”得到肯定的答复后,该女子立刻拿出了一个白色不透明的瓶子,把里面的红色液体泼在了王硕的脸上、胸前,造成王硕眼角膜灼伤。

据天坛医院负责人介绍,该女子的母亲崔某,去年10月底因颅内病变住进北京天坛医院神经外科中心。由于患者已经63岁,且患有高血压和严重的糖尿病,加上脑部肿瘤的位置较深,治疗难度和风险都非常大。经过反复讨论,并征得家属同意,2004年11月11日,王硕为患者进行了脑部肿瘤的切除手术。手术进行顺利,但术后第三天和第六天,患者两次病情加重,今年1月18日,最终由于体内多脏器衰竭而死亡。

病人家属对此不能接受,曾多次找医院要求免除医药费和赔偿5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未果,遂发生此次伤人事件。

此前的2月28日,积水潭医院也有类似事件发生。一名患者家属将北京积水潭医院手外科的两位医生用刀扎伤。患者是一名40岁的女性,于1999年5月到积水潭医院手外科进行了“植骨内固定术”,术后恢复情况也较好。患者本可在一年后取出固定的钢板,因各种原因被延误。今年2月17日,患者入住医院,点名要求该院手外科主任田光磊为她进行“钢板取出术”。

手术由田光磊和李忠哲医生等亲自操作。因为钢板滞留体内时间过长,原骨折处固定所用的螺钉与骨头契合太紧,田光磊和李忠哲在术中先后更换了三把改锥。后医生们尝试改用工兵钳剪断钢板及钉帽来取出内固定物。此时,原骨折处的背侧发生断裂,造成了新的骨折。两位医生随后重新用钢板和螺钉将骨折处固定。

术后,患者家属直接向西城区卫生局提出质疑,并于2月28日与田光磊发生口角,进而挥拳殴打。其后,患者家属取出一把多功能折叠刀,猛刺向田光磊的左胸。李忠哲医生上前制止,又扎伤了李忠哲右胸部。经检查,田光磊左侧胸壁刀刺伤深5厘米,李忠哲右侧胸壁贯通伤。

近年来,医患纠纷在中国并不鲜见。再如2004年2月11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一名患者家属持刀砍向外科主任李宁头部,将其砍成重伤;今年1月9日,北京东方医院一位病人因不满治疗方案,挥拳打碎病房玻璃,并用碎玻璃将值班医生张海英刺伤,等等。

耐人寻味的是,尽管在此类事件中,医生成为受害者,但相当一部分网民站在患者的角度对于患者家属表示理解,并以网络评论特有的方式,斥责“医院没有一个好鸟”、“现在的医生不是一心一意救死扶伤”,等等。

大致而言,这一类评论可分为两种,一是普遍指责目前中国医生的职业道德,认为“现在有责任心的医生太少了”,“现在的医生都是惟钱是从,有爱心有几个!”另外一种则针对事发的两家医院,一贯“态度恶劣”、“特别黑”,并举出亲身经历以作说明。

也有一小部分人支持受害者医生。这些评论也只是采取激愤态度,为医生辩护,比如:“明知有风险,大夫就不该做手术,让病人自然死亡,医生就不挨打了!”有网民说,“社会上人人都向钱看,为什么要求医生当圣人?”还有评论说,手术必有风险,不该怪罪医生;有人进一步议论:“把好端端的天使变成恶魔的是医疗制度。”

医患纠纷范文2

医疗纠纷处理一直是各地政府头痛的难题。浙江宁波市很早就开始探索医疗纠纷调解模式。2012年,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成为国内首个处置医疗纠纷的地方性法规。

宁波市创新性地把保险理赔和人民调解引入医患纠纷处置,通过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力量,增加医疗纠纷处置的公平性、专业性和规范性,形成了一套预防处置医患纠纷的长效机制。经过多年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宁波模式成为医疗纠纷调解模式中的典范,被誉为医患纠纷的“宁波解法”。

“第三方”模式探索

过去,医疗纠纷处理主要有三条途径: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调解,这种方式对抗性强,易出现医闹;二是请求卫生部门调处,鉴定医疗事故。由于体制关系,患者对卫生部门的调解不信任,包括医疗事故鉴定在内,公信力都不高;三是法院诉讼,但诉讼过程时间长,还需支付大笔鉴定费,所以大多数人不选择司法途径。

面对医疗纠纷“私了”、“官了”、“官司了”都“难了”的情况,2008年,宁波市以“市长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多部门协调、第三方介入”,将理赔处理机制和人民调解机制同时引入纠纷处置过程。在此基础上,2012年,宁波市进一步推出《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这是全国首部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地方性法规。

“宁波解法”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一条原则,两个机制,三点突破,四方合作”。“一条原则”是指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为医患双方提供免费、依法、公平、便捷的公共服务产品。“两个机制”是指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协商机制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这是“宁波解法”的核心与灵魂。

宁波医疗责任保险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医疗机构不但购买保险,而且还购买了理赔服务,这是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最大的特点。宁波市五家保险公司联合成立了“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共保体”,共保体下设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负责全市医疗纠纷补偿。目前,宁波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都参加了医疗保险。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财政全额拨款,参与医疗纠纷调解不收取费用。医调会的责任主要是调解,保险所起到的作用就是协商,两者的作用不同。医调会和理赔中心配合互补,共同组成了“宁波解法”的两大核心。

宁波市明确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1万元以上,医疗机构不能自行解决,要么通过保险理赔,要么寻求人民调解。如果理赔协商成功了,双方就签署协商协议。如果协商失败,案件就可以交给医调会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就可签订赔偿协议;如果调解不成功,双方还可以走司法途径。

“三点突破”是指统一赔偿标准,设置协商赔付界线和加大医闹打击力度。“四方合作”是指明确了公安、司法、卫生、保监等政府部门职责。医疗纠纷发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相关部门都应该密切合作。

纠纷转移是关键

“宁波解法”能得到良性发展,关键在于“三个转变”,即双方协商人员的转变,由医疗机构代表转变为理赔中心工作人员;纠纷处置地点的转变,从医疗机构内处置转移至院外处置,由理赔中心或医调会专用接待场所处置;接待方式的转变,由单次、长时间、不平等的协商转变为多次、便捷、平等、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三个转变”有效改善了原来医疗纠纷处置过程中医患双方“针尖对麦芒”的对立状态,避免了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破坏,提高了沟通的有效性和协商的成功率。

按照规定,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必须通知理赔中心参与纠纷协商处理。理赔中心接到报案后,立即到场将医疗纠纷引导至理赔中心的服务点进行处置,从而第一时间将医疗纠纷“从院内转到院外”,这个转移的过程非常重要。过去,医疗纠纷陷入“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怪圈。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医疗纠纷发生在医院内,患方在医院内肯定有很大的情绪,往往难以平复,而院方在这种患方强烈情绪的压力下甚至暴力下,也很难协商。

在医院内处理,会陷入一种无序的,非理性的处理,把医患双方引出来处理,把纠纷转移,就能使双方都比较冷静,也相对好处理了。

转移出来之后,理赔中心经过案件查勘、咨询、评估、协商等工作,提出初步协商处理意见,医患双方均认同的,签订和解协议书或是通过调委会出具调解协议对协商结果加以确认;协商不成的,医患双方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理赔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既相互独立又互相联动,既保证了协商的公信力,又提高了纠纷处理的效率。

除此之外,理赔处理中心还帮助卫生部门及时掌握了解各医院的医疗缺陷和过失,并及时跟踪责任追究。卫生部门根据建议,要求医疗机构仔细分析责任原因,对责任程度较大的当事医务人员加大了经济和行政处罚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务人员学习钻研医疗业务知识,促进了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公信力是生命

截至2015年末,宁波市共受理医疗纠纷6350起,调解成功率94%,卫生部门现场处置医疗纠纷次数由最初每年50余次减少到0次。“宁波解法”不仅节约了行政和司法资源,而且大大减少了“医闹”,职业“医闹”在宁波基本绝迹。医院对医疗纠纷处理的满意率为98.7%,患方满意率为97.7%,无一例反悔。

“宁波解法”多年来能取得实效,并且在全国推广,其根基在于“第三方”的公信力,这也是“宁波解法”可持续生命所在。

为了保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信力,医调会不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而是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设立。医调会政府主导下的自治组织,调解员由医调会聘任,各项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保障,和医院、理赔中心都没有利益关系,这是医患双方信赖的基础。最关键的是,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完全免费。

在调解过程中,过去由于缺乏规范的处理流程和统一的理赔标准,纠纷赔偿基本靠谈判,谈判不成就闹事。宁波市对于赔偿标准进行了统一。理赔处理中心和医调会严格按规定计算赔偿金额,并向医、患双方公开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及时调整赔偿标准并上墙公示。

“宁波解法”在制度上,尽量保证第三方参与的调解机制的中立、公正。目前来看,这样的公信力仍需进一步提升。由于医疗纠纷处理有很强的专业性,造成参与调解的专家大都来自医院,其人员构成的“内部性”,能否真正做到公平与公正,仍然令患者怀疑。理赔中心直接隶属于保险公司,医患纠纷处理中理赔数额与其利益直接挂钩,在理赔和调解过程中能否保障患者的利益,同样令人怀疑。

在制度设计中,医调会与理赔中心互相协作又彼此制约,以此保障第三方的中立、公正。但在实际运行中,由于理赔中心背后的保险公司是理赔金额的支付方,使得理赔中心拥有更多的“话语权”。而医调会组织相对松散,没有明确的绩效考核和激励制度,使得调解员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医调会与理赔中心如果不能对等制约,很可能会影响其中立性和公信力。

医患纠纷范文3

1 临床资料

本急救中心属地市级急救中心,为院前型急救中心,由调度指挥中心接听电话,然后通知各值班车辆出诊,下设四个分站,接诊病人后经过现场救治或转运至医院,或自行转运,以市区各大医院为依托,转入病人时有手写病历,医院值班医生签字交接。2002年1月至2012年12月11年间,每年的出诊量以25%左右的速度递增,统计年均出诊量9200人次左右,出现医疗纠纷116例,医疗投诉3例,均得到了妥善的解决。急救科对历年医患纠纷情况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如表1所示。省内各地市级急救中心基本都是院前型急救中心,在各急救中心中遇到同样的困惑,不断的交流,产生了一定的共识,并在院前急救中强化管理,完善制度、规范院前急救行为、并加强急救人员的技能培训综合训练,医疗纠纷明显呈下降趋势,见表2

表1 南通市急救中心2002年1月~2012年12月医患纠纷原因统计表(n,%)

医患纠纷原因 分类发生人次数 比例

出诊不及时 41 38.79

沟通不良 15 12.02

收费过高 5 4.38

业务不精 8 6.56

管理不善 6 4.92

忽视患者的知情 12 9.83

服务态度差 6 4.91

送到医院存疑 9 7.12

危及患者安全 14 11.48

合 计 116

表2 南通市急救中心2007年1月~2012年12月医患纠纷数量逐年比对统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份 医疗纠纷次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7 9

2008 6

2009 4

2010 3

2011 2

2012 1

2 讨论

2.1医患纠纷产生原因分析:1)反应速度问题,出诊速度是衡量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快慢的指标,是保证患者得到及时治疗的关键。当家人突然发生急病紧急救治时的那种迫切心情可想而知,有对急救人员立即到达现场有急切的期待,所以,能否及时到达现场成了医患矛盾及纠纷的重要原因,从表1中可以看出,出诊不及时成为医患纠纷的主要组成部分。产生的原因可以归纳为:其一、医护人员及司机急救意识不强,认识不到位,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出车出诊,观众淡化。其二、调度员对业务学习不够,路线不熟悉,受理延迟。其三、报警者表达不清,造成出车延迟到达现场。其四、路况差,天气环境恶劣等。其五、分站设置不合理,造成急救半径较大。2)医患沟通问题,急救人员在急救病人时,未能及时向患者家属及亲人交代病情,使得他们不能接受病情的危重变化;或者在交代病情时,解释不到位,交待不详细,未能取得家属的理解和适应性接受;接转病人未争得病患家属意见,一味按照既定模式执行急救任务。3)收费问题,院前急救医疗服务的收费标准未公开透明化,未张贴公示;急救中的用药有时瞬时完成,家属未知情,未履行贵重药物使用的告知义务,患者及家属心里期待的医疗服务与自己的经济或心理承受有差距。4)医疗服务水平问题,个别业务水平不够精通,对患者的病情评估不足,病情的发生,变化及可能出现的危险未判断和预见;基本操作如静脉穿刺、气管插管等,不能娴熟掌握,延误救治。5)履行工作职责问题,院前急救全国尚缺乏统一的急救规范,因为各地的急救模式不同,各地自行总结摸索,因而出现制度规范不健全、岗位职责不明确,服务流程不科学、不合理;量化考核上还不能做到细化。6)患方知情权问题,忽视患者的知情权,弱化医方对患方的告知义务,患方对自己的病情不知情,期望得到急救医务人员对病情准确诊断、合理用药、预后评估的依据和解释。7)转送医院和服务态度问题,院前急救原则上执行就近就急就能力医院转送原则,但必须合理接受患方转送医院要求,如果一味的按原则执行,会引发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患方焦急的心态下,与医方的服务态度形成很大落差[3]。

2.2对策及措施:1)针对各种不同的院前急救模式,制定相应的院前急救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是保障院前急救的重要前提,医护人员有章可循。对医、驾、护人员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协同配合。2)结合本中心院前急救的特点,制定院前急救操作规范,具有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符合院前急救特点的要求,保证白天一分钟,晚上三分钟的出车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院前急救日常管理制度,加强药箱及车载药柜及耗材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保证性能完好,做好登统制度。3)加强人员培训,对急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年终评定的论据之一,形成一种学习的氛围,给大家一种学习上的压力。对调度人员的医学知识的培训,调度能力的提高培训,充分提高快速反应调度能力,加强院前急救人员到达现场之前的医学急救现场指导工作,为进一步实施抢救赢得时间。4)以医务科为核心,定期全体人员,加强医疗法规法律的学习,增强法律意识,在抢救病患的同时做好自我保护,让急救行为符合院前急救操作规范的要求[4]。5)规范院前急救病历的书写,项目齐全,记录完整,与医院交接签字明确,到达及抢救时间准确,现病史、体格检查完整,规范化用语,诊断依据充分可靠,做到有据可查。6)注重沟通,由语言沟通与非语言沟通,认识其重要性,沟通是医生的第二种治病能力,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沟通是诊断治疗的一部分,是医生的职业需要,需要急救人员增强沟通的意识和欲望,主动做好家属及患者的心理疏导,保持良好的急救环境[5]。7)转送病人前,说明途中可能出现的情况,病情可能的变化,严格把握转送病人的条件,如对于休克病人,一定要在休克纠正后,实行转送;心跳骤停病人需要就地抢救,不宜立即行转送治疗。8)注重急救人员的心理素质培养,院前急救人员善于处理现场各种无法预测的各种不同的突况,要沉着、冷静、机智,做到临危不乱,紧张而有序的开展工作。

3 小结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对生命越来越重视,院前急救事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专业性越来越强,纠纷风险也增多,因此,在细节管理上很重要,院前急救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中,执行人员都必须按照规章制度,认真地执行。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和院前急救技术,减少纠纷的发生的同时,要及时发现纠纷隐患,及时整改。

医患纠纷范文4

【摘要】近年来,医疗纠纷明显增多。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往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去平息,因此,如何防范和减少医患纠纷就成为患者及其家属、医院、社会所必须共同面对的问题。本文对医患纠纷的现状、原因及解决办法试做分析与探讨,以期改善医患纠纷不良现状,从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良好发展。

【关键词】医患纠纷;医患关系;医院

1.医患纠纷的现状

近年来由于诸多因素出现了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医疗纠纷升级进而演化为医疗暴力的现象,众多事例有力地说明当今的医患关系存在许多不和谐,患者就诊心存疑虑,医生行医如履薄冰,医患双方诚信的缺失,使医患矛盾更加尖锐。据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有73.33%的医院都曾发生过患者及其家属使用暴力殴打、威胁、辱骂医护人员的现象;59.63%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扰乱医院正常诊治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76.67%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及其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纳住院费用的情况;61.48%的医院发生过病人去世后,病人家属在医院内摆设花圈、烧纸和设置灵堂的不和谐事件。医患纠纷的频繁发生,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首先,医患纠纷的发生会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医务人员的正常工作;其次,会极大损害医院、医务人员声誉和形象;第三,会直接导致医患双方的关系更为紧张,双方的不信任感加剧,医患矛盾更为尖锐。医患纠纷成为一个日益升级的社会现实问题摆在了我们眼前,噬待解决。

2.影响医患纠纷的因素

2.1医疗系统方面的原因

第一,医疗体制方面:目前,我国的医疗卫生体系还是不健全的,国家医改还处于摸索着实践的阶段。事实上,医疗卫生体制出现商业化、市场化的倾向,医院象企业单位一样争创效益。再者,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医疗社会保障程度相对滞后,“看病难、看病贵”仍然是普通百姓生活中面对的一大难题,我国政府医疗卫生支出占GDP的比重还远远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这些医疗系统体制方面的因素是导致目前医患关系紧张的深层次原因。

第二,医护工作人员方面: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医务工作者或多或少地受利益驱动,在救死扶伤的同时很大程度地考虑着医疗活动的效益问题,导致了塞红包、走后门、开回扣处方等社会不良风气的形成,直接影响着社会对医护人员的信任度。其次,医护人员的素质仍有待提高,部分医护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态度恶劣,不能与患者进行良好沟通。医护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医德医风等都是导致医患纠纷发生的直接因素。

2.2患者方面的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公民的文化水平素质明显提升,在此背景之下,公民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得到空前提高。在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不再像过去那样被动地听从医护人员的支配,而是寻求各种途径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捍卫。

2.3政府及社会等其他方面的原因

第一,政府方面:首先,基本医疗保障系统不健全,保障力度低,造成患者医疗花费与期望疗效不符,为医患纠纷埋下隐患。其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医疗卫生事业拨款不足,使公益性医疗机构运行模式倾向于市场化,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造成医疗成本增加。最后,患者申诉和维护权益渠道不畅通。医疗事故鉴定费用高昂、医疗鉴定时间过长等因素都直接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不愿意通过正常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导致各种医疗纠纷极短事件的发生。

第二,其他社会因素:毋庸置疑,我国还有相当比例的国民文化水平相对落后,对于具有相当科技含量的医疗科学,一些病人及其家属缺乏基本的医学常识,对病人所患疾病缺乏理性认识,通常会对治疗效果有着过高期望,因而对医疗的正常后果不能理解和接受。此外,部分新闻工作者既不懂医,又不懂法,凭着对热点问题猎奇的职业敏感,追求新闻效应,对法律断章取义,对医疗的不良后果极力渲染,更是在本已非常紧张的医患关系和各执己见的医务界和法律界之间火上浇油,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医疗纠纷的矛盾升级和医患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3.医患纠纷的防范与对策

3.1加强医护工作者的自身修养

“医者仁心”,古往今来,医务人员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大使命,享有悬壶济世的盛誉。医护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专业技术,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总结业务经验,提高确诊率和各种急诊抢救的成功率,同时也要加强自身思想道德水平修养。医护工作者应端正态度,时刻做到以人为本,从患者的利益角度出发,设身处地为患者着想,注意与患者及家属进行良好沟通,取得他们的支持、配合和谅解;认真对待患者及其家属的投诉,及时妥善的处理好已经出现的医疗纠纷。

3.2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制度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医患沟通进行规范管理。医务人员要充分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体恤患者的痛苦,同情患者的困难;多听病人的询问,多向病人介绍病情、治疗效果、用药和检查目的,关心病人在就医过程中的生活或不便,使医患双方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医院要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患者投诉;定期听取和收集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建议,并及时进行整理、分析和归纳。通过畅通医患沟通,来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3.3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

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建立行之有效的医疗事故应急体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改进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加大对医药卫生公共事业的投资力度,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随着社会和时代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要求也随之提高。政府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确保医疗机构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努力降低患者的医药费用,并建立医疗费用阳光制度,从根本上缓解医患对立的紧张关系。

3.4重视社会的舆论导向作用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持良好的舆论环境,进行正确的舆论宣传引导是十分有效的重要手段。第一,在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下,患者对医疗卫生系统的信任度才会由负转正;患者才会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当前医疗服务水平的现实基础,客观公正地评价医院和医务人员,充分理解和尊重医务人员的辛勤劳动。新闻媒体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社会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并且应协助医疗系统宣传普及医学知识,让患者对疾病有一个初步的认识,发挥其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帮助医患关系的改善。第二,医疗卫生系统应该要主动寻求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要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媒体向社会宣传医务人员的职业风险和职业特殊性。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当前医学发展和各项诊疗技术的局限性、风险性及其疾病转化的不可预见性。只有社会舆论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才能减少医患纠纷,使医患关系朝着健康、和谐的方向发展。

3.5加快医疗卫生事业改革

我国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着政府公共卫生的职能,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质。要加大力度推进我国医疗制度改革,防止和削弱公益性质医院的市场化倾向。通过改革和加强管理,使医药价格管理方法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秩序逐步好转,药品价格趋于合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矛盾明显缓解。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是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医患纠纷发生的重要手段。

总之,政府推进医疗改革、加强医疗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医疗质量、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患沟通的能力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防范医疗纠纷的根本。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全体医护人员、患者、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反过来,和谐的医患关系也会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知情、知情选择和医疗纠纷的防范》;戴钟英;《实用妇产科杂志》,2010年26卷06期;

2.《新形势下防范医疗纠纷的对策思考》;顾奇芳,张晓东,张燕;《当代医学》,2010年16卷07期;

医患纠纷范文5

【关键词】 急诊患者;患者纠纷

1 一般资料

急诊科有医务人员24人,年龄28-50岁,平均年龄39岁,副主任医师1名,主管医师8人,主管护师4人,护师11人.研究生1名,本科18人,大专5人,急诊从2008――2010年,共发生医患纠纷28起,原因分析,诊疗技术操作不规范4起,服务态度7起,穿刺技术8起,局部肿胀3起,等候原因4起,其他原因2起。

2 减少医患纠纷的方法

2.1 增强服务意识,树立一切为了病人的服务理念 高度重视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其陪护的沟通,以病人为中心,接待急诊患者时不仅要态度诚恳,热情周到,还应做到急病人所急,想病人所想,由于患者及家属就诊时心情急切,对医院的就诊环境不熟悉,针对这种情况,我院采取了三先三后政策,先看病后挂号,先治疗后收费,先住院后办理入院手续,对于病情稳定的患者,采取优先挂号,检查、交费、取药,从而减少了候诊时间,对那些三无人员,无姓名,无经费,无家属的路倒病人,启动绿色通道和110联动,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协助警察寻找其家属。急诊绿色通道的建立是救治危重症患者最有效的机制,为患者提供了快捷高效的服务系统,大大减少了医患之间的纠纷,据统计,有些医疗纠纷就是因为医务人员态度不好,在沟通过程中出现语言生硬,不耐烦,或干脆不理病人时,均会引起纠纷,这就要求医护人员提高医患沟通水平,如在急诊输液的过程中采取咨询,聊天,谈话等随机性健康教育,解答患者提出的问题,或及时给予一些帮助,可减少医患之间的纠纷。

2.2 不断提高医务人员医疗水平是减少医疗纠纷的根本途径

2.2.1 急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各种医疗操作程序及操作常规,对一些诊断不明确的病人,尤其是腹部闭合性损伤的病人要特别注意,凡是不能明确诊断者,应请有关的专家医师会诊,即使是暂时排除上述情况时也应留观。

2.2.2 医务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术,还要具有心理,社会,伦理学等理论知识,除了鼓励医务人员参加在职大专,本科学习外,平时尽量安排医务人员参加各类学术会议,讲座,以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每月组织一次科内讲课,参加各种学习班,邀请专家讲课,外出进修学习,>45岁,每年需参加一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操作的三基技能培训,

3 坚持边抢救边检查

实行首诊负责制,抢救制度,病历书写制度,会诊制度,尤其是病情较重,不适合进行过多的仪器检查,对这种患者应该边抢救,边检查,通过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初步识别患者是否有危及生命的疾患,从而避免患者在检查中猝死,同时预检分诊,电话通知专科病房,准备好床单位及抢救设备,并由医护人员共同护送患者至病房。同时做好床边交接。

4 做好急诊科转运患者的安全工作

4.1 凡需缝合小伤口,能在急诊科处理的就在本科室完成,对于伤口较深,出血量大,应立即用止血带或药物等方法止血,如有休克症状者,应立即建立静脉通路,补充血容量,吸氧、监护,待病情稳定后再送患者至病房。

4.2 运送病人至病房,既要快速,又要注意安全,病人的和平车两边均应很好的固定,医务人员和陪伴应抓稳栏杆及扶手,病人在平车的应视病情放置,可以是坐位,头高(低)位或平卧位,脊柱损伤的病人身后应垫硬木板,骨折病人要防止因运送途中颠簸造成疼痛加重,昏迷,呕吐的病人头应偏向一侧,以防止呼吸道阻塞。

4.3 转送患者至病房的途中,应密切观察患者的神志,气道是否通畅,有无呼吸,脉搏和血压等,心跳停止行心肺复苏术,输液部位有无肿胀,各种管道有无脱落,并做到相应的处理,送至病房,应与病房护士认真床边交接,包括病历,用药,输入液量,输液情况,皮肤情况,了解患者的状态,同时对交接的内容能完全了解时,双方医护人员签字,这样就大大避免了因交接不当引起的差错。

5 完善各种医疗文件的书写

5.1 各项记录应完整、规范、抢救记录是检查急救工作,总结经验,甚至是涉及法律纠纷的依据,是急诊医疗,护理、教育、科研的宝贵资料,应用医学术语确切,文笔流畅,字迹工整,书写后不应删改,医生、护士均应签全名,在救治过程中,每一项工作都要准确记录时间,病情变化,用药反应等。

5.2 重视各项病历的规范性书写,尤其是急诊病历,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字迹清楚,如各类医嘱,病情记录,抢救经过,治疗等情况,患者入院,死亡等均应详细记录并严格交接班,如确因抢救病人来不及记录者,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补记,并做好核对和签全名。

6 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矛盾

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是医院美好的追求,也是医院唯一的选择,医院既要讲社会效益又要讲经济效益,但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在碰到无钱而病情比较危重的病人时,一定要尽力抢救,切莫让这样的病人因无力支付药费,而延误了抢救时间,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社会效益为根本的办院宗旨,用“精心”、“诚心”、“热心”、“爱心”服务的精神,开展“零缺陷”的优质服务活动,做到医疗差错事故为0,推诿病人为0,不合理检查用药为0等“零缺陷”标准。

7 加强急救设备的管理

每星期对急救设备,如;呼吸机、洗胃机、心电监护,除颤仪、吸痰器进行大消毒一次,并定期保养及维护,并保持完好状态,急救物品应齐全,定期检查有无过期、失效的药品,用物摆放整洁,定点放置和专人管理,用后及时补充,各种抢救药品按参数定位、定数摆放,新补充药品按有效期顺序摆放,班班清点,签字交接,为各种抢救提供保障。

8 小 结

急诊患者往往来势凶猛,病情复杂,死亡率较高,因而应提高医护人员的素质,建立建全急诊规章制度是医务人员快速、敏捷的应急能力和熟练抢救技能的坚实基础,我院从2011年开始,逐步采取以上举措,医疗投诉从2008年的28起下降至6起,科室实现零投诉的工作目标。

参考文献

[1] 郭丽霞,曾华志,梁珏,罗萍,刘友.门急诊护理风险因素分析及防范措施[J].中国临床护理,2011.11,3(6).

医患纠纷范文6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重在调处、依法处置”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牵头,综治办统一组织协调,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整合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集中排查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管理,加强医院自身建设,尤其是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患者及家属冷静对待医患纠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重点治理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多发的地方和久拖未决的医患纠纷,严厉打击以纠缠、冲击医院为手段谋取私利的“医闹”行为;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要通过集中治理专项行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医疗机构自身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医患纠纷

1.深化医德医风教育。县卫生局组织全县医疗系统开展为期一年的“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专项教育活动,要求各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和廉洁行医教育,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面。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社会监督评价机制,畅通患者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征求患者对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意见,耐心解答患者提出的各种疑问,不断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2.规范和加强医政管理。严格遵守医疗服务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政管理。县卫生局要严格医疗机构和医疗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禁止无执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技术服务,确保医疗技师和医疗安全。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常规,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医药价格管理,建立完善医疗费用查询制度,杜绝不合理收费。

3.推进“平安医院”创建。认真落实年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实施意见》(综治办[]16号),进一步落实各项创建措施,深入推动“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县直二级医疗机构和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和保安队伍,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及安全隐患,落实单位内部及医院周边的治安防范措施。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逐步推广治安电子防控系统,提升整体治安防范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医患纠纷处置工作机制,有效化解医患纠纷

1.建立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县综治、维稳、宣传、卫生、公安、司法、工商、城管、、民政等部门组成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卫生局。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适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协调处理重大医患纠纷。

2.建立医患纠纷调解机制。以县司法和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联动机制,并组建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建立医学、法学专家库,一旦发生医患纠纷,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选定医学、法律专家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他医疗机构设立人民调解联络员,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进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3.建立完善医患纠纷处置机制。由县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牵头制定处置医患纠纷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公安、卫生、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增强对医患纠纷突发事件或的防控处置能力。各医疗机构都要成立由分管医疗安全的副院长负责的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要及时与公安、卫生、综治等部门联系。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备室,协助化解医患纠纷,防止发生,依法处理扰乱医院秩序、侵犯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和医疗机构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对医患纠纷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综治、卫生等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及患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4.全面清理排查和治理医患纠纷。县卫生局对本县区域内的医患纠纷进行全面排查,逐一建立台账,逐一分析原因,逐一制定调处方案。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排查出来的医患纠纷,按照管辖权限,落实牵头部门,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调处,并实行挂账销号制度,调处一个,销号一个。对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严重的乡镇,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包干负责,从相关部门抽调力量,实行重点治理;对久拖未决的医患纠纷,要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处置合力;对以纠缠、冲击医院为手段谋取私利的“医闹”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患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1.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集中整治医患纠纷专项行动,让广大医务人员、患者、社会各界人人知晓。要结合“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重点宣传开展集中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主要措施和医患纠纷的处理渠道、处置程序、应急措施等,教育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和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医疗机构都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告示、标语横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专项行动,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实行医患纠纷告知制度。县卫生局和各医疗单位要大力宣传医患纠纷处理办法,实行医患纠纷告知制度。医患纠纷发生后,所在医院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办公室要及时告知患者及其亲属处理的主要渠道:一是由医患双方协商处理;二是县卫生局调处;三是由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四是申请医学会鉴定;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讼。患者选择好处理渠道后,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尽早尽快化解矛盾纠纷。

3.稳定患者情绪,引导患者依法维权。医患纠纷发生后,所在医院相关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面对面地听取患方意见,认真负责解答患方提出的质疑,明确告诉患方解决纠纷的途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要在15分钟内赶赴现场,稳定患者情绪,引导患者依法维权,尽快将医患双方代表带到调解室进行调处。对可能引发刑事、治安案件或的纠纷,调解工作室要及时向医院警备室和县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报告,运用“三调联动”机制及时稳妥地化解矛盾纠纷。

三、行动步骤

第一阶段(年月):动员部署阶段。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层层进行动员部署。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治理、调处医患纠纷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大“平安医院”创建的宣传力度。在全县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备室和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

第二阶段(年月-月):排查治理阶段。开展清理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医患纠纷集中调处;久拖未决的医患纠纷逐一登记备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处理到位;对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严重的地方挂牌整治。

第三阶段(年月-月):总结深化阶段。总结推广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第四阶段(年月-月):检查验收阶段。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表彰一批开展专项行动和创建“平安医院”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部门职责

综治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加强检查督促,将专项行动和“平安医院”创建纳入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整体规划和考核指标。今年,县综治办将治理医患纠纷、创建“平安医院”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并将医院及周边治安状况纳入公众测评内容。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措施。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医院开展专项行动,把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纳入各类医院医疗技师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要加强和改进工作,认真受理患者的投诉,解决患者的合理诉求,对不合理的诉求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积极探索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公安部门:针对医院场所存在的治安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处理扰乱医院秩序,侵犯医护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医疗机构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制订和完善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按照“合理布局、规范运作、实用有效”的原则,在全县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备室,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县卫生局成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在全县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大力推行和运用“三调联动”机制化解医患纠纷,并积极为医院和患者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

工商、城管部门:依法认真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加强对“号贩子”、“医托”以及在医院内散发小广告的监督管理。

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迅速对开展集中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作出具体部署,并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党政领导要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检查督导,着力解决专项行动中的困难和问题,在人、财、物上重点倾斜。

(二)形成工作合力。县综治办和卫生、公安、司法、宣传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解决的问题,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解决;对涉及几个部门职能范围内解决的问题,由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问题,提请综治委出面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