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贷款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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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贷款

信用社贷款范文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企业发放的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的贷款。

第三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由县(市、区)联社(以下统称县联社)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遵循授信管理规定。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审贷分离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

第七条为确保县联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质量,从组织上加强对公司类客户的市场拓展和经营管理,实现贷款审查的专业化和独立性,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县联社设立公司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

公司业务部负责公司类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贷后的管理。风险管理部负责贷款的审查、风险的监控以及全部贷款的管理工作。

公司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的人员要在县联社全辖范围内公开竞聘产生,选拔有较强的公司业务营销能力和较丰富的信贷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素质人才。

第八条贷款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九条管理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管理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进行责任移交。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的贷款管理负责。

第十条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贷款审查委员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县联社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7—9人,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县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分管信贷工作的主任担任,县联社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均不得进入贷款审查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对审议事项采取“一人一票”表决方式,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并经应参加人数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对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贷款,由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有权审批人有“一票否决权”,但无“一票通过权”。对需要上报咨询的贷款,由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附审议意见,逐级上报咨询。

第十一条大额贷款咨询制度。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分别成立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制定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分别确定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大额贷款咨询范围。大额贷款咨询委员会对上报咨询的贷款进行评议,并以大额贷款咨询意见书的形式反馈至咨询单位,供有权审批人参考决定贷款是否发放。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对象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的法人企业。

第十三条客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信用等级评定在A级以上。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

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五、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并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六、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七、拥有法定的资本金,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贷款需求额的30%;

八、资产负债率在70%(含70%)以下;

九、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贷款种类及利率

第十四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中期贷款:是指期限为1年以上(不含1年)至5年以下(含5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和铺底流动资金贷款。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照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原则上不发放信用贷款。

一、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发放的贷款。关联企业不得作为单一保证人担保,原则上不得发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贷款。

保证人的条件:

(一)必须具有合法的保证人资格,从事行业符合国家法律及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含)以下,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三)无经济纠纷或诉讼案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

(五)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下列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

(一)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图书馆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无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或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五)其他不能作为保证人的。

二、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抵押财产的范围:

(一)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五)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必须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抵押期限必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期内。

抵押物的价值以账面净值或评估机构评估值确定。以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要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办理专用设备抵押;抵押率应结合贷款期限的长短、机器设备的种类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其评估价值的30%。

三、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财产的范围:

(一)汇票、支票、本票、国债、存款单、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

(二)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下列财产不能质押: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三)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

(四)珠宝、首饰、字画、文物等难以确定价值的财产;

(五)依法不得质押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第十六条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办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要按权限、按程序操作。

第十八条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必须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等有权部门审计,企业法人还应提供贷款卡;

三、抵押物(质物)清单、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贷款调查。调查人员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测评或复测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等级;

三、调查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四、担保的质量和法律效力;

五、调查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以及预测借款人的现金流量;

六、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贷款审查。审查人员应对信贷资料的基本要素、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信贷政策、信贷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贷款的审议与审批。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贷款的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一、贷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二、贷款带来的综合效益等;

三、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四、其他需要审议的内容。

对审议通过的贷款,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对经有权审批人签署意见后需要上报咨询的贷款,要逐级上报咨询,县联社根据咨询意见,决定贷款是否发放。

第二十二条贷款的发放。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应与借款人、担保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抵、质押贷款要办理合规合法的登记手续,质押物要按规定进行移交,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六章贷后管理与贷款收回

第二十三条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15日内,公司业务部要对企业执行信贷合同、经营状况等进行检查,形成书面报告。以后应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十四条建立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公司业务部要对企业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包括管理人员、社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财务状况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建立企业重大经营事项报告制度。对企业的重大经营事项,按审批、咨询的程序逐级报告,及时调整应对策略。

第二十六条客户关系管理。对企业要提供理财、结算、信息咨询、保险、公证等多方面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限制、淘汰劣质客户。

第二十七条贷款收回。贷款到期前,公司业务部应当按规定签发贷款到期通知书,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

第二十八条贷款展期。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需展期的,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5日内向公司业务部提出展期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办理展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只允许展期一次,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二十九条贷款档案。贷款档案是农村信用社提供、管理、收回贷款全过程的真实记录,要以企业为单位建立贷款档案。贷款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岗位变动时要进行移交。贷款档案借阅、查阅实行登记制度。

第七章贷款的风险监控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加强对大额贷款的监控管理。

一、对单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县联社资本余额的30%,对最大十户发放贷款比例不得超过县联社资本总额的1.5倍;

二、企业(除农业企业外)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县联社各项贷款余额的40%、农村合作银行各项贷款余额60%。对超比例的,要逐步压缩到规定的比例之内。

第三十一条对关联企业发放贷款,应统一评估审核所有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企业之间的互保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或风险分类法。按期限分类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为不良贷款;按风险分类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三十三条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新发生的不良贷款,坚持逐笔报告,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制定不良贷款监测考核办法,定期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考核。

第三十四条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建立不良贷款集中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信用社工作人员在贷款发放过程中,有违反信贷业务规章行为的,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章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实行一级法人的县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未实行一级法人的县联社可视同一级法人社参照执行。

信用社贷款范文2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的整体功能,整合资金优势,拓宽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投放渠道,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经济杠杆作用,更好地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等,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团贷款是指由省或设区市辖内多家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简称成员社)组成团体,采用同一贷款合同,按统一商定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社团贷款投向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地方发展规划、各成员社经营管理能力确定,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

(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社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第五条社团贷款的组织协调,由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或省联社负责。

组织协调者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查社团贷款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二)审查参与社团贷款的各成员社,是否符合社团贷款的贷款人条件;

(三)负责接受社团贷款成员社的咨询;

(四)负责做好社团贷款咨询项目的审查咨询工作;

(五)组织协调各成员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社团贷款的成员社必须有较为充裕的信贷资金,其发放社团贷款后的存贷比例、最大一户和最大十户贷款比例等必须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参与发放社团贷款的各成员社,必须重合同、守信用,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并按出资比例或社团贷款协议的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

第八条社团贷款中的成员社分为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贷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牵头社。其他接受邀请自愿参加社团贷款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一般成员社。

第九条社团贷款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

第二章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

第十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十一条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农村信用社的优质客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生产经营正常,经营业绩良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良好,无不良贷款记录;

(四)能够提供充足、有效的担保;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牵头社和一般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

第十三条牵头社的权利是:

(一)接受借款申请,负责贷前调查,拟定社团贷款总额及贷款种类;

(二)负责向办事处(市联社)或省联社咨询社团贷款项目;

(三)负责社团筹组工作,发送组团邀请及有关社团贷款材料等;

(四)负责社团贷款协议的协商、起草和办理担保手续等;

(五)组织召开社团会议,协商确定社团贷款有关事宜;

(六)负责社团贷款协议签订后的组织与实施;

(七)负责社团贷款的日常监督管理;

(八)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时,作为社团贷款成员社的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

第十四条牵头社负有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保证各成员社之间的利益,不得利用牵头社地位和便利损害一般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做好协议项下贷款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收回;

(三)设立社团贷款专户,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和归还的本金存入专户,并按比例及时划归各成员社;

(四)实施对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一般成员社通报和反馈有关情况;

(五)办理一般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一般成员社的权利:

(一)有权要求牵头社向其提供贷款评估、审查、审批、咨询的有关材料;

(二)在贷款限额内自愿认定社团贷款额度;

(三)按社团贷款协议规定,通过牵头社收回贷款本息;

(四)及时获取借款人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五)配合牵头社做好贷后管理,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的,有权向牵头社反映情况,并通过牵头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一般成员社的义务是:

(一)按社团贷款协议规定及时提供贷款;

(二)不得违规提前收回贷款;

(三)办理社团贷款协议中规定的社团贷款其他事宜。

第三章社团贷款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社团贷款的发放采取委托方式,牵头社为社,一般成员社为委托社。

第十八条组织发放社团贷款按以下程序操作:受理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咨询、社团贷款的筹备、社团贷款发放、社团贷款管理、社团贷款收回。

第十九条社团贷款的受理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咨询由牵头社(社)负责,具体操作按照《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冀信联发[2006]41号)、《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6]46号)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办法(试行)》(冀信联发[2006]84号)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社团贷款筹备

(一)牵头社(社)对贷款项目经审批、咨询同意后,向其认为有联合承贷意愿的有关联社发出社团贷款组团邀请函(见附件一)及有关借款材料,规定反馈期限,并收集其反馈意见。

(二)起草社团贷款协议。

(三)组织召开社团会议,协商确定社团贷款有关成员及社团贷款有关事宜。

(四)签订社团贷款协议(见附件二)。

第二十一条社团贷款发放

由牵头社(社)牵头、一般成员社参加,社团贷款各成员社共同与借款人签订社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社团担保合同。各成员社分别开立借款借据,并将款项划至牵头社(社)指定的专用账户。牵头社(社)按照合同约定,统一将贷款资金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社)开立的存款账户上。

第二十二条社团贷款管理

牵头社(社)是社团贷款的管理人,全面负责社团贷款的贷后管理事务,具体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保障社团利益,公平地对待社团各参与社,不得利用牵头社(社)的地位损害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二)开立专门账户管理社团贷款资金,统一为借款人划拨贷款资金;

(三)建立社团贷款台账,对贷款本息的发放及收回进行逐笔登记,完善社团贷款档案;

(四)向借款人派驻专门客户经理(信贷人员),统一负责贷后管理,对社团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落实各项措施,核实借款人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有关事项,定期收集并及时、全面、真实地向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各成员社的咨询与核查;

(五)计算、划收贷款利息和费用,回收贷款本金,并按协议约定划转到各成员社指定账户;

(六)对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成员社进行通报,必要时,提议召开社团会议共同提出解决措施;

(七)根据社团会议决定,管理、清收或处置所形成的不良贷款,积极协助成员社采取保全措施,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八)办理成员社委托办理的有关社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社团贷款收回

借款人直接向牵头社(社)归还贷款本息。牵头社(社)收到借款人归还的各期贷款本息后,应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各成员社承担的贷款比例及时将资金划付各成员社账户。牵头社(社)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借款人归还的社团贷款资金。

第二十四条一般成员社对社团贷款的审批权限不受上级核定审批额度的限制,审批部门为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不必上报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咨询。

第二十五条社团贷款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对协议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

(二)与信贷合同有关的约定,包括借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还款资金来源、担保条款等;

(三)各成员社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四)各成员社的权利和义务;

(五)社团会议的召集和社团会议做出的约定;

(六)违约责任;

(七)当事人认为应该约定的条款。

第二十六条组成社团的各成员社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任何成员社均有权提议召开社团会议。社团会议对贷款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主要包括:

(一)定期或不定期对社进行尽职评估;

(二)社团贷款合同重要条款的变更;

(三)借款人、担保人或社团成员社出现的重大违约事件;

(四)不良社团贷款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第二十七条社团贷款采取“总额认定、成员分担”的办法,各成员社对社团贷款的分担金额,按照“自愿认贷、协商确定”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八条社团贷款成员社要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划拨贷款款项,按照社团贷款协议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社团贷款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范围内,认真执行约定利率和利息计收办法。社团贷款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牵头社先行垫付,由成员社按照贷款承担比例分担;

第三十条借款人必须按照社团贷款协议规定合理使用贷款。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如只能归还部分贷款本息时,牵头社(社)应按照社团贷款协议规定,根据成员社的贷款份额按比例分别汇至各成员社。借款人阶段性贷款结息、逾期罚息及零星还本付息的,牵头社(社)代收后按照社团贷款协议规定汇到各成员社。

第三十二条社团贷款必须实行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社团贷款成员社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以抵(质)押物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或由保证人按照社团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社团贷款本息收回后,一般成员社按实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牵头社(社)贷款管理手续费,具体比例由牵头社(社)和成员社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实收利息10%。支付方式可采取按季结算,也可采取一次性结算。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牵头社(社)应迅速提议召开社团会议,议定对借款人的处理意见,对其采取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实行联合制裁、向人民法院提讼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社团贷款的风险分类档次由牵头社(社)统一确定并告知各成员社。各成员社根据贷款风险形态,按自己承担的贷款金额自行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

第三十六条当牵头社(社)未按协议严格履行职责、损害了社团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时,其他成员社应提议及时召开社团会议,督促牵头社(社)立即停止不当行为,并按照社团贷款协议进行处理。牵头社(社)拒不执行社团会议达成的整改意见,其他成员社可以请求上一级管理机构处理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法律诉讼。

第三十七条除牵头社(社)进行社团贷款的管理外,其他成员社也可依据实际情况,对每笔社团贷款进行定期的检查及监控,如发现贷款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牵头社(社),要求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贷款出现风险。

第四章不良社团贷款的处置

第三十八条社团贷款成为不良贷款,或目前虽未成为不良贷款,但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影响贷款本息偿还时,牵头社(社)应迅速组织召开社团会议。社团会议确定管理和处置方案,并委托牵头社(社)实施。

第三十九条社团一般成员社的债权如到期无法得到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清偿,应首先通过牵头社(社)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追索,除非得到牵头社(社)授权不得直接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

第四十条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借款人被宣布破产并被清算,各成员社按债权比例受偿。

第四十一条当借款人逾期还本付息时,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欠贷款本息的,各成员社按其在社团贷款中所占比例受偿。

第五章违约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牵头社(社)负责召开社团会议对其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该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担保人。

第四十三条各成员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行为:

(一)成员社签署社团贷款协议后,未按协议规定划拨款项;

(二)成员社违规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成员社其他违反《贷款通则》、社团贷款协议、《借款合同》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牵头社(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行为:

(一)收到一般成员社划来贷款款项不及时转到借款人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归还社团贷款本息,而牵头社(社)未按规定及时划付给一般成员社;

(三)发现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不及时提出警告或采取措施;

(四)对到、逾期贷款不按时发出到期通知书、催收通知书;

(五)出现不利于贷款安全收回的异常情况,未及时通报一般成员社;

(六)牵头社(社)违反社团贷款协议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对于牵头社(社)违反本办法的,作为协调者的上级组织可协同其他成员社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全辖通报;

(三)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比例由成员社约定);

(四)责令限期整改;

(五)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六章社团贷款收费

第四十六条社团贷款收费是指社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财务顾问、贷款筹集、信用保证、法律咨询等融资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社团贷款收费应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社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四十八条社团贷款收费的具体项目可包括安排费、承诺费、费等。社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社团贷款成员享有。

安排费一般按社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按社团贷款协议约定方式收取;费可根据社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九条社团贷款的收费应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其费用种类和金额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不得在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

第五十条牵头社(社)不得向社团贷款成员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借筹组社团贷款向社团贷款成员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章附则

信用社贷款范文3

随着我国贷款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一般不上浮,或只上浮10%,而农村信用社却大都“一浮到顶”,总体贷款定价水平偏高。截至2006年10末,吉林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简均利率9.38%,比去年同期增长19.5%,较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平均利率高29.7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现行的贷款定价机制存在诸多弊端:

一、缺乏灵活的贷款定价管理模式。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管理主要是省联社采用行政方式下发文件统一利率执行标准,市、县、基层农信社无权更改,只要国家利率政策不变,贷款利率便一定“终身”,贷款利率相对固定,这样做的好处是好管理、易操作。但是由于各级农村信用社不能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变化、业务发展和同业竞争策略对贷款定价进行灵活调整,因此可供客户选择的价格种类少、范围窄,没有做到按照贷款对象用途和方式来科学合理地细化浮动区间。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分为农户小额贷款(上浮90%)和联保贷款(上浮100%)、工商业贷款(上浮100%)、质押贷款(上浮30%),贷款利率的档次也较为单一,未能考虑贷款方式(保证、抵押、质押、信用)、贷款对象(农户、城镇居民、个体户、工商企业等)、信用程度、贷款用途、期限、额度、产业政策、风险可控性等多方面因素来合理确定浮动区间,更没有区别城乡地域或经济差异,进行成本、风险、收益等精细化核算后实行差别化定价,贷款利率定价蜕变为简单的固定浮动,无法体现扶优限劣的政策趋向,不利于贷款结构和客户群体的优化,不利于信用社运用利率杠杆作用优化贷款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二、贷款定价“高浮”比例过大。吉林地区农信社除质押贷款上浮30%外,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不论何种贷款对象,一般上浮范围在90%-100%之间,甚至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上浮幅度也高达90%和100%,年利率分别为11.1%和11.7%,这种贷款定价已经接近于民间借贷利率水平。

三、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竞争能力。目前在农村放款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信社、农行和农发行,虽然农行和农发行发放的农业贷款数量不大,还没有覆盖整个农村地区,但只要有农行和农发行放款的地方,信用社在利率竞争中就处于劣势。以农发行为例,农发行贷款一般执行基准利率,最高仅上浮10%,大额优质客户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自然会选择农发行,造成农业龙头企业客户被抢走。如吉林市某企业是吉林地区知名水稻加工企业,2003年成立之初在农村信用社贷款200万元(利率上浮70%),随着该企业发展状大,资金需求量进一步增加,但是该企业考虑到信用社利率较高,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费用,故归还了信用社的贷款,又在农发行贷款300万元(基准利率),仅流失这一个客户就使信用社每年减少利息收人近20万元。随着邮政储蓄银行进入农村金融领域,竞争将更加激烈,信用社面临的形势将更严峻。

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机制不完善主要是由于农村信用社对定价机制认识不足造成的。一是高层管理人员对利率风险量化分析和利率风险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农村信用社经营地域特点决定信贷竞争压力不大,简单认为将贷款利率上浮到顶,利息收入就会最多,没有认识到这样做的机会成本也随之增大,会减少贷款需要,缩小贷款规模,无法达到利息收入最大化。虽然目前农村信用社在定价前也要进行测算,但其更多考虑的是信用社本身盈利水平,很少关心制定的利率是否科学,农民是否能够真正接受,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如何。同时由于缺乏专业人才,无法对利率定价和风险管理进行研究,对风险预测、评估、管理能力不强,也成为农信社贷款定价机制建设的瓶颈;二是基层社对贷款定价中也存在误区,认为贷款利率高低是上级联社的事情,自己只是执行者,不关心利率高低或一味希望尽可能高一些,没有认识到运用利率杠杆来优化贷款结构,提高信贷质量,增强盈利能力。

由于目前农村信用社在经营地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垄断性,截止2006年10月末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占吉林地区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89%,累计投放农业贷款量更高达91%,在客观上导致即使信用社利率较高,也能够保持农业贷款在一定程度上的高增长,这也是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机制一成不变的重要原因。

从长远看,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建设,应坚持循序渐进原则,以“灵活、便捷、惠农”为目标,加强对客户信用评级相结合,提高贷款定价可操作性,按照差别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稳步过渡到以单笔业务定价为基础的定价模式。首先要处理好两种关系:

一是处理好贷款定价与风险收益关系,特别是与农业利润率的关系。贷款利率要覆盖每笔业务的成本和费用、风险损失和盈利目标,兼顾市场竞争策略,使农村信用社的价格竞争建立在理性定价的基础上,风险大的贷款项目,定价适当调高,风险小、流动性强的项目,定价要适当降低。要想达到收益最大化,就必须找到贷款定价与贷款规模最佳结合点,为农村信用社获得长远利益打好基础。同时农村信用社确定贷款利率要充分考虑农业利润率高低。以吉林地区为例,农户(两个劳动力)外出打工一年的平均净收入4000元.如果农户种一垧玉米投入3900元,包括种子350元、化肥1600元、农药150元、翻地1000元、收割800元,总收入8100元(收获18000斤,每斤0.45元),种地资金来源为农户联保贷款,如果该贷款按基准利率执行(年利率为5.85%),贷款利息为228元,净收入为3972元,与两个劳动力外出打工一年的平均净收入4000元相比相差不多.出于近便考虑,多数农户会选择务农种地。但是如果按现行农户联保贷款利率执行.一年期利率为11.7%(基准利率上浮100%),扣除贷款利息456元,净收入在3744元左右,收入下降6%,比外出打工减少256元。过重的利息负担会使农户选择外出打工或从事其他工作,这可能会减少信贷需求,贷款规模上不去,信用社难以形成利润最大化。

二是要处理好贷款定价与国家农村产业政策的关系。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定价时应深入贯彻国家支持“三农”经济的信贷政策,尤其是发放支农贷款时,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程度和农民承受能力,对种植业、养殖业、个体经营、中小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要结合借款人的信用、保证、抵押、质押情况,区别对待,细化贷款利率品种.对农村种养业、龙头企业的贷款利率应少浮或不浮,发挥利率杠杆调节经济的作用,引导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培育本地区的特色产业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应有的作用。

农村信用社要制定较为科学、合理的利率定价机制,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一、制定较为科学、合理的授权制度,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和灵活性。省联社要制定贷款定价分级授权管理制度,设定价格浮动的上下限,以下级联社全年收益、风险状况作为整体考核目标.而不是具体考核每笔贷款利率水平和利息收入,让市、县联社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控制利率风险,根据贷款期限长短、贷款方式、品种和信用等级、行业背景、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评估贷款的风险状况。在授权范围内确定不同贷款项目的利率浮动幅度,确定贷款定价标准。

二、加强政策宣传,提高贷款定价的透明度。农村信用社要将贷款利率浮动依据、标准和范围及相关政策公示于营业网点,向所有借款人履行告知义务,让借款人特别是广大农民懂得和理解国家利率政策,增加利率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同时加强对利率政策执行的公众监督,对贷款特别是大额贷款利率水平的确定要在审贷会上集体决策,从而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信用社贷款范文4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 信贷管理 理念更新

目前,农村信用社的主要资产业务是贷款,其结构的优劣直接影响信贷资产质量,进而影响其生命力。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机构收缩,农村的金融服务不断被弱化;而农村信用社处于农村金融的第一线,主要为广大农户、个体私营组织、乡镇企业等各类农村经济组织服务,与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联系最为密切。为了对某市农村信用社的目前贷款结构的基本状况有一个充分的了解,进一步研究当前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对策,笔者先后在该市的不同地区选取四个有代表性的农村信用联社进行了调研,这次调研围绕着贷款结构展开的。

一、现状

1.贷款结构的总体概述

某市及部分县(区)的贷款情况表

农村信用社的主要资产业务是发放贷款。该市2005年各项贷款余额415426万元,当年累计发放477464万元,累计收回424862万元,净增52602万元,增幅为14.50%。其中:农户贷款累放315558万元,占各项贷款比重为73.68%;农业经济组织贷款累放18242万元,占各项贷款比重5.78%;而农村工商业贷款累放22831万元,占各项贷款比重5.79%;其他贷款只占14.66%。由此可见农村信用社的主要贷款投向是农户、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村工商业,是为“三农”经济发展服务,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作用的最好体现。除了全市总的贷款情况外,笔者还列示了其中几个县的情况。

2.各类贷款的结构分析

(1)以农户贷款为主的贷款结构

从贷款的数量上看,涉农贷款占投放总量的95.44%;从各种涉农贷款所占的比重来看,农户贷款总额所占比重最大,接着是其他贷款,再次是农业经济组织,最后是农村工商业贷款。农户贷款总额最大,其中的小额信用贷款所占份额却不大,但农户小额贷款中不良贷款很低为0.39%。

(2)农村经济组织的不良贷款率偏高的原因分析

农村的新型产业结构突破了传统生产要素,经营方式从个体走向合伙经营,贷款主体不断增多,农民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也不断增多,由于生产、加工、销售产业链拉长,贷款资金占用时间也相应拉长,资金需求呈扩张趋势。由于农村经济组织所需的贷款资金数额较大,贷款期限增长。当其出现经营管理不善等异常情况的时候,贷户偿还本息的难度就大,因此较易出现无法偿还贷款,其不良贷款率较高。如表所示,各个县的农村经济组织贷款中不良贷款比率都很高,全市为30.85%。但是也有例外,就是A县的该类贷款的不良贷款率为2.42%。

由于农村经济组织贷款面临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大,因此农村信用社要分辩机会和风险,为防范风险必须慎贷。

3.贷款质量的现状分析

部分县(区)不良贷款情况

由上表可知,该市的不良贷款比率普遍较低,而且比起上年,全部是下降趋势。

(1)不良贷款比率较低的原因分析

①直接收回不良贷款。由于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部门层层下达清收不良贷款任务,县联社分解到各基层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净压缩任务,信用社再将任务落实到每个信贷员。经过信贷人员的清收直接收回部分历年发放不良贷款,是不良贷款的数量减少,降低了不良贷款比率的一个原因。但是,从调查的结果看,直接收回陈年的不良贷款不多,说明通过直接收回不良贷款来降低比例的力度是有限的。

②借新还旧减少不良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银发〔2000〕303号)规定,贷款符合“四个条件”即: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重新办理借款手续;贷款担保继续有效;属于周转性贷款”可以进行盘活。由于农村信用社目前还实行期限管理的贷款“四级”分类,导致通过办理“借新还旧”减少不良贷款,从而掩盖的贷款的真实形态,这种的现象占一定的比例。

③呆账核销不良贷款。农村信用社通过以经营效益,通过核销不良贷款,实行账销案存保留追溯权,也是当前降低不良资产比率主渠道之一。

④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由于国务院提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央提出扶持政策,因此人民银行按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信用社的不良贷款。这也是近两年来,降低不良贷款的主要因素之一。

(2)不良贷款率下降原因分析

①从客观上的分析,除了上述四点原因产生不良贷款比率下降的客观原因外,导致不良贷款率下降的还有一个是信贷规模的扩大,随着经济的发展,经营规模壮大,农村信用社也不断加大信贷规模,增加新的贷款投入,在总贷款中不良贷款不变的前提下,不良贷款占比也随之下降。

②从主观上讲,由于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大,对于不良贷款措施不断加强。基层农村信用社相应做出依法清收、责任清收、岗位清收,以及奖励清收等措施。由于采取了这些措施,全市各个县的不良贷款率与上年相比全都下降,而且现在保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二、对策和启示

从上述的分析情况可以看出,农村信用社经营的是传统单一的金融产品,特别是资产业务单一性更加突出,所以信贷管理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来说更加重要。如何优化信贷资产结构?如何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已成为重要的课题,为此,明确当前存在的不足,更新经营理念,进行更加严格管理要求,是农村信用社兴衰的关键。笔者提出四个方面的看法。

1.明确市场定位和客户战略,实施品牌营销战略思路

(1)找准市场定位是当务之急

农村信用社肩负着服务“三农”的特殊使命。服务“三农”,支持农村经济,是农信社必然选择。如果背离了这一定位,农信社就成了无水之源、无本之木。为此,农信社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投入应逐年增加,金融服务应逐步改善,积极推进培育新的农村经济增长点,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县域经济是农信社的基础和主战场,应充分利用农信社扎根农村、贴进农民的优势,提供个性化、规范化的金融服务,增强农民和经济组织对农信社的依赖,同时巩固发展城乡客户资源,建立完善具有自身特点的客户体系,不断开拓业务领域和市场空间。

(2)巩固优良的客户群体是关键

场经济环境下不光银行选择客户,客户也要选择银行。因此信用社要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思路,就是要分析现有客户、了解潜在客户、巩固优良客户,跟上商业银业的竞争节拍。工作中,要有高招和实招,以热情周到的服务培养与客户的感情,把贷款和存款联系起来,发展综合性的业务服务。

(3)创新业务品种是持续发展的动力

农信社应积极转变金融理念,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发展中间业务,推广“联保贷款”、“社团贷款”业务,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快捷、高效的服务。继续采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努力满足广大农户的信贷资金需要。同时不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范围,加大对农户的指导和服务。

(4)建立有效的营销战略机制

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广大农村的千家万户。点多面广、工作量大、经济效益相对较低是目前农村信用社面临的客观问题。为了生存和发展,农村信用社在深化改革的同时,必须提高自身经济效益,追求和实现利润最大化,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步骤是抓好贷款营销工作。首先要从思想上对贷款营销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将贷款营销与组织存款、清收盘活相结合。要彻底改变“衙门作风”和“官商习气”,变坐门等客为上门服务。其次是要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营销机制,制定较为完善的营销方案,使营销工作目标明确、有的放矢。再次是要完善贷款营销体系,建立营销网络,提高社会信用。

2.严格五级分类推行和清分,真实表现资产质量

(1)推行五级分类的必要性

贷款五级分类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旨在促进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揭示农村信用社贷款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回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为判断、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全面推行五级分类,对于农信社向“市场化、商业化”前进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对于农信社来说,抓好五级分类工作一是有利于摸清家底,对信贷资产质量心中有数;二是有利于会面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三是有利于提高信贷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四是体现在农信社信贷管理理念的的转变,通过贷款五级分类,能够统一思想,转变观念。

(2)进行严格的五级分类清分

一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经办人员素质。对农户贷款进行风险分类,需要业务技能高、分析能力强、综合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的经办人员,因此要加强对经办人员的培训,提高经办人的综合素质。二是要有创新工作方法,及时收集基本信息。要突破无法分析农户财务信息的思维误区。三是要细化分类标准,充分揭示贷款内在风险。四是加快电子化建设,提高风险分类科技含量。

3.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和办法,盘活现有不良贷款

(1)依法清收

依法清收指通过法院对不良贷款进行清收。依法清收的对象是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通过依法清收可以有效改善和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促进农村金融健康发展。

(2)责任清收

责任清收是指能够确定具体责任人,并负有终身清收责任的贷款。不良贷款谁发放的就由谁去收回,不能收回贷款要追究放贷员的责任,做到贷款发放“包放、包收、包资金安全”。这种规定可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

(3)岗位清收

岗位清收是指信贷人员对包片辖区内负有岗位清收责任的贷款。岗位决定责任,你在什么岗位上就要承担什么责任,不管不良贷款是不是你发放的,你都有责任收回。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信贷员的责任心和收回不良贷款的紧迫感。

(4)奖励清收

奖励清收是指信用社拿出专项费用设立清收盘活不良贷款集体和个人奖项,奖励清收盘活不良贷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员工。奖励清收可以切实调动所辖单位和员工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积极性。

此外,农村信用社还可进行不良资产保全。对一时难以收回的贷款逐一落实债权,必要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如果不良贷款在两年内不催收,担保人就不承担责任,因此必须在两年之内对其进行催收,农村信用社可采取半年就催收一次的办法以保全信贷资产。

4.建立切实可行责任追究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1)明确信贷岗位的责任制,加大考核力度,实行责任追究力度,增强信贷员责任心,从源头上控制贷款风险。

(2)严格信贷损失的赔偿制度,凡是对贷款造成损失的,对相关信贷员应有一定的经济处罚, 并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分级全额追究审批人员的贷款损失赔偿,体现了责权利对应的关系。

(3)实行信贷责任的终身追究制度,防范信贷人员发放人情贷款、关系贷款及杜绝违反贷款操作规程,以贷谋私。

总之,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现在乃至将来对经济建设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正在承担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如何把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建设成为管理上乘、业务稳健发展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将是金融研究的重要内容?为了达到此目的,除了国家适当的政策扶持外,更重要的要从农村信用社内部抓起,重点抓好信贷管理,明确市场定位和客户战略,实施品牌营销战略思路;严格管理,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和办法,盘活现有不良贷款;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使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良性循环,实现了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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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信用社贷款范文5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信贷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4-0068-02

近年来,随着金融制度改革的深入,中国农村信用社取得了较大的成就,已经成为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主导力量。然而,在农村信用社长期发展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体制内外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其提高竞争力和快速发展的瓶颈。这些问题主要有支农力度弱、网络资源不足、新业务发展平台尚未建立,治理结构残缺、工作人员素质较低等。只有通过明确信用社的性质及产权治理结构,明确规定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方向、经营宗旨,建立新的体制框架,培养高素质的从业人员等措施,对农村信用社体制进行改革,才能使其不断提高自身实力,并在激烈市场竞争中求得发展。经过近五十年的曲折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中国农村地区最庞大和最完备的正规金融组织体系。在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关键阶段,如何正确面对和处理当前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是我们所必须正视的。

一、农村信用社产生不良贷款的原因

1.信贷流程管理不足。信贷管理从流程角度可以分成三个阶段:贷前决策、贷中跟踪管理和贷后总结评价。目前中国农村信用社在流程管理上还很粗糙。贷前有三个环节:贷前调查、授信复查和贷审会讨论,这些是风险防范的关键防线。然而在实际业务运行过程中,这三个环节都存在较大问题。首先由于信贷员出于自身利益,或者能力和素质不够等原因,使贷前调查的真实性得不到保证,所以第一道防线有时往往是形同虚设。其次,授信部门复查,又因为人员力量有限而显得十分薄弱。最后,现行的贷审会制度,无论其人员构成、职能设置还是审批程序,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另外,一些地方政府的干预也会使信用社承担本不应承担的风险。在贷中和贷后管理方面,“重贷轻管”一直是农信社的老大难问题。

2.贷款管理制度低效。首先是制度设计上的低效,多数信用社都建立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制度不健全、不系统、不配套、不及时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从内部控制的角度来看,贷款业务中存在大量的控制盲点,一人承担不相容职务的现象相当普遍,如小额农贷,贷款员既做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又做贷款审批和贷后检查,使贷款人员失去了有效约束,极易诱发道德风险。其次是制度执行上的低效,内控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讲在嘴上,很多时候是为了装点门面或应付检查,贷款过程中违反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规、内控制度的行为屡见不鲜。

3.信贷人员素质不高。信用社信贷风险管理失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基层信贷人员队伍素质不高。由于文化程度较低、知识结构缺陷和业务能力问题,不能正确分析和应对贷款风险,有的信贷员连企业的基础财务报表都不能阅读,对借款人假信息、假报表缺乏辨别和防范意识和能力,忽视对借款人背景等报表数据无法反映的因素的调查。有些信贷员业务发展指导思想不端正,只顾个人眼前利益,不关心贷款潜在风险。

二、农村信用社加强不良贷款管理对策

1.建立健全业务风险防范机制。为有效控制信贷风险,农村信用社应按照《农村信用社章程》、《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和《担保法》、《贷款通则》,建立授权分责的信贷管理体制。信贷审查机构负责贷款审查,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审批,严格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将贷款调查管理、审查认定、检查监督职责分解,互相制约,确保信贷决策的科学性。同时建立贷款保障制度,提足呆账准备金,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呆账,人民银行、财政部门要给予倾斜政策,促其“消化、吸收”,增强农村信用社的再生能力,提高资本充足率。严格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调整信贷结构,使资产多元化。在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基础上,严格控制单户贷款比例等指标,对包括本、外币在内的资金交易、证券交易等项表内表外业务,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与风险防范制度。尤其在主营业务即信贷业务上,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优化信贷资产结构,预防、降低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按照授权分责、监督制约、账务核对、安全谨慎原则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制度。会计记录、账务处理、成果核算等完全独立,会计部门只接受其主管领导,会计主管不参与具体经营业务,保障财务、会计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客观性与有效性。建立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授信为主要特征的内部授权、授信管理制度。信用社对其分社以及信贷人员的授权授信要定期检查,确保授权、授信适当,权限及额度不突破,各种授权均以书面形式确认并逐级下达,各项业务均按业务授权进行审核批准,特别授权业务要经过特别审核批准。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规、特别是经济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否能有效地防范来自内部及外部的欺诈活动,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与稳定。违规、违法及欺诈所导致的风险,不仅产生于农村信用社内部,而且产生于一些外部监管部门,因此,农村信用社要通过教育、示范、监督与技术控制,防止农村信用社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联系,避免内部欺诈、犯罪和卷入外部欺诈陷阱。建立科学的计算机系统风险控制制度。对计算机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维修等全部过程严格管理,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与稽核监督部门的职责,严格进行业务主管、软件设计人员、业务操作及技术维修人员权限划分,严禁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介入实际业务操作,将风险控制制度、指标及规程等项内容进行计算机程序化处理,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然后将其用于风险管理之中。

2.建立一支合格的营销队伍。部分地区信用社资产质量不高,信贷市场份额萎缩,一个关键原因就在于信贷员队伍素质较低,制约了信贷营销工作的开展。从实践来看,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信贷营销队伍迫在眉睫。狠抓作风建设,严肃信贷工作纪律信贷营销人员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严谨的工作作风,贷款才能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在工作态度上,既要有责任感,更要有自豪感,善于规避风险,敢于迎接挑战。在营销方式上,力戒“养尊处优”,等客上门,而要主动出击,进村入户,重视与客户的联系,真正密切社农、社企关系,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客户喜爱的情感银行,建立互动、互惠、互利、共赢的新型战略合作关系。实行岗位考核,增强信贷队伍活力,通过岗位竞聘、信贷从业资格考试等方式,使信贷营销队伍保持合理流动,防止队伍老化,优化队伍结构。适当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满足农信社信贷客户群体日益广泛、中高端客户逐渐增加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信贷队伍素质加强信贷队伍品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信用社要经常组织员工学习金融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员工职业道德观念和守法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按制度办事、按规程办事、形成管理靠制度、操作靠规范的良好氛围,保证信贷营销工作安全、健康发展。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同时,举办各种形式的营销培训和业务培训,及时补充和学习新知识、新技能,鼓励信贷营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教育,以适应新时期信贷营销工作的需要,增强信贷营销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管理能力。

3.建立一套完善的信贷服务体系。创新信贷服务方式对于贷款营销来说,亦是如此,思想陈旧,必将举步维艰;勇于创新,才能赢得主动。农信社的服务对象在信贷需求上各有不同,因而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方式也应多种多样。丰富信贷服务内涵。通过一些实实在在的支农服务活动,使贷款营销情感化,让客户从内心里认同信用社,建立融洽的社群关系。扩大信贷服务外延。对小额农贷,立足千家万户,做好扩面、增量、延伸工作,延展其服务功能:一是延伸贷款对象。使从事或服务一、二、三产业的所有农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都能受益于小额农贷。二是扩大授信额度。小额农贷最高限额不能一成不变,可以根据经济发展适当扩大;对种、养、加等特色大户,要大力推行联保贷款,加大支持力度。三是延长使用期限。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允许贷款跨年使用。改革信贷服务作风。信贷人员要深入基层,开拓视野,把辖内有金融需求的农户、企业都纳入视线,努力发现、培育和选择优质的贷款项目。并以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来赢得客户、拓展市场,在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上下功夫,做一流服务、争一流速度、创一流业绩,践行服务承诺和一次性告知制度,构建快速通道,实现服务提速。

4.关心支持,全力配合,是盘活清收不良贷款的不容忽视的方法。盘活清收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仅靠信用社一家去唱“独角戏”,显然孤掌难鸣,力不从心,为此,社会各部门要关心重视信用社盘活清收工作,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才能使盘活清收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一是要加强同地方党政部门的联系,通过沟通协商,使他们主动过问自己经手、担保或辖内企业、农户形成的不良贷款;二是要积极同公、检、法、司、工商、税务等部门搞好关系,千方百计为信用社盘活不良贷款提供极大“便利”;三是信用社自身要搞好资产保全和“门前清”工作。对手续不合规、不完善贷款,应尽快健全手续,保全资产,避免诉讼时效丧失;对信用社职工自贷、担保或为亲属、朋友介绍、担保发放的人情、关系、跨区、顶名等贷款,调查摸底,登记造册,采取联系工资、离岗收贷、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限期收回;四是健全金融法律管理体系,组建金融法庭,为盘活清收工作开辟“通道”,以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信用社贷款范文6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不良贷款 成因 对策

近年来,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息化建设取得长足发展,支付结算渠道实现快捷畅通,经营状况显著改善,资金实力和支农信贷投放大幅增长,为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已经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但是在农村信用社快速发展的背后,不良贷款始终是制约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的一个瓶颈。不良贷款已经成为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重大威胁。

一、农村信用社现状

立足县域、扎根农村、服务三农是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生存之本、发展之源,目前,农村信用社已成为服务覆盖范围最广、机构及从业人员最多、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最专业的地方性金融机构。2011 年全国农村信用社新增涉农贷款和农户贷款分别为 7374 亿元和 3093 亿元,期末余额同比增长 19%和 15%,极大地促进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法人)统计显示,2011年第四季度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其中大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1%,股份制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0.6%,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0.8%,农村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1.6%,外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0.4%。中国人民银行的2011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2011年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比例为5.5%,比上年末下降1.9个百分点,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远远高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虽采取了一系列的不良贷款清收措施,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存在前清后增问题,不良贷款管理仍然是农村信用社工作的重点。

二、不良贷款成因分析

(一)县域经济基础薄弱,贷款风险较大。县域经济主要以农业为主,种植业和养殖业易受气候、市场行情及病虫害影响,企业规模小,财务信息不透明,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其次,农业生产周期长,资金周转速度慢,而农村信用社贷款期限不合理,贷款期限与生产周期存在矛盾。

(二)政府不当干预及政策性影响因素。为振兴地方经济,发展区域产业,地方政府指令农村信用社向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该类贷款没有相应的财政资金保障,又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一旦发生亏损,贷款就可能形成不良。个别农户还把政策性贴息贷款当成是国家的扶贫款,认为不用归还。2000年以前,地方政府出台各种产业政策,通过行政手段要求农村信用社向农户和乡镇企业提供贷款,因大部分项目没有发展前景,后受经济影响企业不能正常运转,大部分贷款难以收回,形成不良贷款。

(三)借新还旧现象普遍,借款人信用意识不高。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本,只办理借新还旧。信贷人员为避免贷款形成不良,甚至主动要求客户办理展期或借新还旧,在办理借新还旧时未能按要求压缩贷款本金,从而延迟风险暴露,掩盖贷款真实风险。

(四)信贷人员数量少且素质不高,不能满足信用社业务快速发展的需要。农村信用社贷款笔数多,金额相对小,信贷人员人均管户多,使得贷款管理比较松散。农村信用社存量不良贷款中有一部分是原信用站发放,信用站撤站后,因贷后管理不到位,造成不良贷款。另一方面现在信用社客户经理大部分年纪偏大,对新业务、新知识、新技能掌握不够,合规意识淡薄,部分信贷人员缺乏职业精神和敬业精神,只顾眼前利益,不关注潜在的风险。

(五)贷前调查流于形式,贷款未按要求执行面签。调查人员未尽到调查义务,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和还款能力审查不严,盲目发放贷款。同时,假冒名贷款屡禁不止,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产质量,损害了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形象,也影响了客户的切身利益。

(六)贷后管理不到位。重发放,轻管理,重规模,轻质量。贷款发放后,信贷人员不及时进行贷后管理,贷款到期也不及时进行催收,抵押物得不到及时处置,致使抵押物错过最佳处置时机,部分贷款丧失诉讼时效。

(七)借款人原因。主要包括借款人打工举家外出、疾病或意外伤残、生意失败或产业亏损、恶意欺诈等情形。

三、解决不良贷款的相关对策

(一)加强客户经理队伍建设。对客户经理要严格把关,防范品德不良人员进入信贷队伍,多选用一些综合素质较高人员担任客户经理。多创造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业务培训及交流机会,提高信贷人员贷款质量第一的观念和保全资产的素质,对一些好的清收办法和经验积极推广。

(二)积极清收存量不良贷款。对存量不良贷款,一是要下大力气清收,二是要尽力将贷款搞活,三是清收要彻底。

1.降低不良贷款偏离度,加大对隐性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在贷款五级分类认定中,操作人员能力和主观认知对认定结果有一定的影响,同时,不良贷款率为信用社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降低不良贷款率,操作员人为调整了贷款形态,导致部分贷款分类不准确,形成隐性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偏离度,积极消化和清收隐性不良是打好清收攻坚战的基础和关键。

2.通过多项举措,清收化解不良贷款。清收措施主要有依法收贷、清收、打包转让、以资抵债、核销等。对职工自贷、担保、介绍贷款,要求限期收回。对外出打工人员尤其是举家外出借款人,通过村委会或借款人亲戚等渠道催收。

3.积极与当地政府、法院、公安、检察院沟通。通过与政府、法院、公安、检察院沟通协调,借助行政和司法力量,集中打击不良贷款中的“钉子户”,力争达到“清收一户,教育一方,震慑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