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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是指拆迁人拆迁房屋,以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调换的产权房屋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
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是指拆迁人拆迁房屋,以异地产权房屋调换的方式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常用名词有: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
价格补贴:价格补贴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制定。根据2001年12月27日沪价商(2001)051号文件规定: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最低补偿单价的,
价格补贴=最低补偿单价×补贴系数;被拆除房屋市场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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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虚招只能玩一时
专业人士认为,其实目前在数码影像市场上占据着霸主地位的仍然是索尼,但是它绝对不是目前市场上最为活跃的厂商。相比较而言,本案例中提及的五大厂商似乎要更为耀眼一些,这其实正是新生一代突出营销的力量,当然这也与索尼近年来整体经营业绩的下滑有一定的关系。
事实上,数码影像市场本身就是一个新市场,在这个全新的游戏天地里,机会大于实力,因为大家都基本上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的。所有的游戏规则也是新的,大家都是只知道前面的“蛋糕”很大,但没有谁会告诉你
获取的捷径在哪里。可以说,本案例中的五大厂商所面临的也正是类似的场景,就好像他们在一块大得出奇的战场上混战,可以辗转的地方很大,竞争虽然激烈,但却不易受伤。所以无论是主攻渠道,还是三面出击,还是强化优势,还是以变应变,这些招式基本上都是各打各的,并没有真正伤及任何一个对手。因为这个市场本身的规模太大了,哪个厂商只要随手一抡,就是一片市场,根本不需要和别人去抢地盘。
但这种状况绝对维持不了多久。正如有专家预测的那样:2003年,数码影像市场会继续繁荣,但到了2004年,市场份额增加率日益降低,市场将趋于饱和,制造商只能被迫降价,从而引起真正的“短兵相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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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位移、水工建筑物、渗流、应力应变
中图分类号: TV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前言
长洲水利枢纽位于西江水系干流浔江下游河段广西梧州市上游12公里处,枢纽坝轴线横跨三江(内江、中江、外江)、两岛(长洲岛、泗化洲岛),是一座以发电为主,兼有航运、灌溉和养殖等综合利用效益的大型水利枢纽。长洲水利枢纽工程等级为Ⅰ等工程,根据《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DL/T5178-2003和《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0—94)的要求,结合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对本工程进行了水工建筑物的安全监测进行了设计,进行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原型观测。本工程的主要观测项目有:外部变形观测、渗流观测、内部观测、环境量监测。观测内容包括:水平位移、垂直位移、扬压力、绕坝渗流、上下游水位观测、混凝土的应力应变观测等。观测范围:泄水闸、厂房、船闸、接头重力坝和土石坝。
2大坝表面变形监测
长州水利枢纽大坝表面变形观测项目主要有水平位移、垂直位移等。
水平位移:水平位移采用二维激光准直法观测(同时也可监测垂直位移),激光准直线端点用倒垂线和双金属标控制。船闸、外江观测廊道分别设置4条激光准直线,中江设置一条、内江设置1条,共6条激光准直线计98个测点。
垂直位移:在坝区布置了垂直位移监测网组成2个环水准线。另在三江坝顶各布置1条水准线路计107个测点,对大坝进行垂直位移观测,均采用精密水准法进行观测,按一等水准限差施测。
⑴垂直位移监测网
长洲水利枢纽施工期垂直位移观测实施的总方案为“先建网,后监测;先外江,次内江,后中江”。
从枢纽左岸至右岸共布置水准网工作基点8座,其中2座双金属标(水1、水6),5座钢管标(水3、水4、水5、水7、水8),根据工程实际布设2个水准环线,分别是:①枢纽主坝环线:从“长水基右铜(已知施工深层基岩双金属标)”开始,经过“水6”、“水5”、“水4”、“水3”、“水1”至“长水基右铜”,水准路线总长10.311Km;②右岸船闸水准网环线:从“水6”开始,经过“水7”、“水8”至“水6”,水准路线总长2.641Km。,从2009年6月18日开始施测。各水准环线均按一等水准测量规范要求施测。
⑵大坝垂直位移监测
在外江、中江、内江坝顶布置了垂直位移测点,各布设1条水准线路,计3条水准线路103个测点。
3渗流监测
大坝渗流监测项目主要有坝基扬压力、渗漏量,在帷幕后顺坝轴线方向不同部位布置有测压管及渗压计,另在代表性坝段沿断面上、下游方向布置测点,以监测坝基扬压力横向分布。渗流监测仪器布置如表3.1~3.3所示。
表3.1 内江渗流监测项目一览表
⑴埋设测压管106根,采用压力表或孔隙水压力计进行观测,两仪表可相互对比测,其中内江23根、中江38根、外江布设45根。
⑵埋设渗压计152支,其中内江48支、中江31支、外江布设73支,在相同部位如有测压管时,两监测成果也可相互验证。
4接缝监测
长州水利枢纽大坝接缝监测项目主要有:基岩变形、混凝土施工缝开合及混凝土坝与土石坝接合部开合等。监测仪器布置如表4.1~4.3所示。
⑴在坝踵处基岩埋设基岩变形计43支,仪器型号为“CF-20”,以监测坝踵处基岩的开合变形,其中内江11支、中江8支、外江布设24支。内江分布设在“内厂房”、“内泄水闸”处;中江分布设在“内泄水闸”处;外江分别布设在“外1-2#重力坝”、“外4-7#重力坝”、“外厂房”、“外泄水闸”处。
⑵在混凝土坝与土坝接合部处埋设25支大量程位移计,仪器型号“CF-200”,以监测混凝土坝与土坝接合部的开合变形,其中内江7支、中江8支、外江布设10支。内江布设在“内江左岸土石坝”处,中江布设在“左右岸土石坝”处,外江分别布设在“外1-2#重力坝”、“外江左岸泗化州土石坝”处。
⑶在混凝土坝施工缝处埋设63支测缝计,仪器型号“CF-12”,以监测混凝土坝施工缝的开合变形,其中内江32支、外江布设31支。内江仪器布设在“内厂房”处、外江仪器分别布设在“外厂房1-2#机”、“2#船闸下闸首”、“外泄水闸门机大梁”处。
表4.1内江接缝监测仪器一览表
5应力应变及温度监测
应力应变监测项目主要有土压力、钢筋应力、无应力、混凝土应变及温度。
⑴ 埋设土压力计11支,以监测混凝土坡脚受土体或回填料的压力,仪器分别布置在“外江1#重力坝”、“外船闸上闸首”、“下航”混凝土与土石体的结合处。
⑵埋设钢筋计104支,以监测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应力,其中内江37支、中江9支、外江布设67支。内江仪器分别布置在“内电站厂房”、“泄水闸”处;中江仪器布置在“内泄水闸”处,外江仪器分别布置在“外电站厂房”、“外船闸上闸首”、“泄水闸”“下航”处。
⑶埋设三向应变计57组,其中外江布设41组(120支)、内江16组(87支)、中江4组(12支)。相应部位还埋设了无应力(共78套),以测量混凝土自生体积的变化,即可测量由重力所产生的应力应变值。内江、中江泄水闸各埋设二向应变计2组。
⑷埋设温度计119支,其中内江38支、中江19支、外江布设62支,以监测施工期的混凝土温度变化值,并监测运行期的混凝土温度变化值。还在外江安装间、内江厂房及中江上游混凝土表面处沿铅直向布置了表面温度计,以监测库水温。
6 边坡位移
埋设13+7=20套多点位移计(44+7=51个锚头),仪器型号“BWC-4100”,以监测边坡岩体孔深内不同高程的的位移,其中内江布设2套,中江7套(每套1支仪器)、外江布设11套。内江仪器布设在内江左岸土石坝;中江仪器布设在中江左、右岸土石坝处;外江仪器分别布设在“船闸控制楼”、“下游引航道”处。
在外江下航高边坡处钻孔埋设了7套钻孔倾斜管,观测仪器型号“BWC-4100”,以监测边坡岩体孔深内不同高程的位移分布。
7 结论
长洲水利枢纽工程按规范要求布设了变形、渗流、应力应变等监测项目,到现在已经稳定运行了较长时间,有效地监控了建筑物的工作性态,为工程蓄水和竣工安全鉴定提供了非常有益的数据。
参考文献:
【1】王德厚,刘景僖,华锡生。三峡工程安全监测系统仪器布置优化研究【J】,长江科学院院报,2011,5:73-75.
【2】张松涛,陆辛;大化水电站扩建工程安全监测设计【J】,广西水利水电,2012,2: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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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为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实施单位为樟城镇人民政府。
二、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本征收范围(具体范围见规划用地红线图)的被征收人列入征收补偿对象。
(二)本地块征收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三、征收补偿原则
(一)货币补偿:具有合法产权的被征收人按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二)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对接均价及层次调节系数互补差价,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包括公摊面积。
(三)房屋权属认定
1、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经核实后予以认定产权。
2、被征收房屋未经确权,但有县级以上政府、国土、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或其他证明权属来源的合法材料,经核实后予以确认产权。
3、违法建筑,一律不予以认定房屋产权。
(四)建筑面积认定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照《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的规定执行。
2、征收人聘请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丈量,绘制平面图,登记造册,并予以公示。
3、拥有合法产权的房屋,以原产权面积为基础,实地丈量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不符的,原则上按新丈量确认的面积为准。
四、签约期限
自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起60天(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计价补偿方式
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区位补偿单价2666元/㎡+被征收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成新率)+其他项目补偿金额。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单价和成新率、其他项目补偿标准按樟政〔〕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见表一至三)。
六、安置地点、价格和建设标准
(一)安置地点和对接价格
产权调换房安置地点为城峰镇路口,对接均价为3460元/㎡,层次调节系数见表四。
(二)建设标准:安置房屋为高层带电梯建筑,房屋层高不低于2.8m,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约为60㎡、80㎡、100㎡、120㎡四种户型。安置房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
七、过渡期限
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自行过渡,过渡期为24个月(自签约搬迁之日起计算)。
八、奖励和补助办法
(一)搬迁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产权面积,给予搬迁奖励300元/㎡。
(二)货币补偿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且选择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根据确认的合法产权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奖励500元/㎡。
(三)异地安置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住宅房屋,安排在城峰镇路口异地产权调换安置,根据确认的合法产权面积,给予异地安置奖励250元/㎡。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亦享受异地安置奖励250元/㎡。
(四)低层(一、二层)住宅征收补偿安置面积奖励。为弥补被征收房屋因层数少,采取以下办法给予补偿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对被征收住宅属于单层楼房的,其房屋建筑面积按合法产权面积乘以1.5倍系数后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对被征收住宅属于二层楼房的(含一层半),其二层房屋建筑面积不变(即不乘倍数),一层房屋建筑面积按合法产权面积乘以1.2倍系数后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征收住宅层数超过二层以及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得享受面积补偿奖励。
(五)优惠扩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选择安置面积就近上靠或上调标准房型超出产权调换面积部分,在合法产权面积(不含奖励面积)10%以内按成本价(840元/㎡)扩购,超出以上范围部分按市场价计算,超出签约期限的不予优惠扩购。
(六)公摊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等面积调换(产权面积)部分公摊比例:整幢安置房20层以上的按15%计算,20层以下的按12%计算;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按建筑设计计算。
九、搬迁补助办法
(一)选择产权调换进行安置需自行过渡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按确认合法产权面积5元∕月.㎡。
(二)搬迁补助费按确认合法产权面积6元∕次.㎡。
(三)安置补助费按月到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领取,搬迁补助费一次性发放。
十、房屋空埕地补偿办法
空埕地指被拆迁房屋经确权的合法用地面积扣除房屋建筑物占地(滴水以内)面积剩余的部分面积,补偿标准为100元∕㎡。
未经确权的空埕地,根据其提供证明权属来源的合法材料,经核实后予以确认,补偿标准为45元∕㎡。
十一、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地上房屋附属物(厕所、杂物房、畜栏、临搭等),补偿标准为80元∕㎡。
无产权房屋,根据县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清理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力度意见的通知》(政办[]77号)精神,对年10月26日之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建筑安装工程单价(见表一)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对年10月26日至年11月24日之间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结合成新予以折半补偿;对年11月24日以后建设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十二、超出签约期限内搬迁的处理办法
(一)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规定的一切奖励及优惠政策,坚决杜绝超期限搬迁反而多得利的现象发生。
(二)依照本细则公布的区位房屋市场评估价,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搬迁签约期限内达成搬迁补偿协议,若在签约期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人交房后24个月内,因征收人的责任未能安置(回迁)的,征收人应自逾期之月起,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直到交房为止。
(四)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程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房屋搬迁程序
(一)由征收人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收人核对,在核对无误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选房顺序号并入北路(段)改造项目安置房的选房顺序号。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的,按签定协议时间先后顺序发放选房顺序号,凭顺序号的先后依次按安置房户型选房,并张榜公布。被征收人未按时搬迁、腾空房屋、补足差价的,选房顺序号作废。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
(五)产权调换安置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由征收人统一办理,办证费用(等面积调换的)由征收人承担。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办理手续的相关证件。
十四、该实施细则未提及事项均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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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房屋征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补偿决定中,被征收人的义务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据此,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的房屋补偿决定中的执行内容为"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首先要确定好执行的目标,亦称执行标的,学理上称为执行客体。从房屋补偿决定案件的执行内容分析,执行标的涉及到:被征收人本人、被征收的房屋、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包括屋内物品和人员的搬迁),房屋补偿决定案件的执行标的究竟是什么?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是补征收人本人,即执行标的是人身;第二种认为是被征收的房屋本身,即执行标的是物;第三种观点认为是搬迁行为,即执行标的是行为。
二、房屋补偿决定案件中执行标的的确认
1、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的标的分类参照民事执行案件中的标的分类。判断房屋补偿决定案件中的执行标的,我们先要考察一下现行法律对执行标的的分类。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中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物和行为";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也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强制执行中对执行标的分类的二条司法解释,将民事强制执行标的确定为财物和行为,将人身标的排除在外。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分类是非适合于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呢?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这里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包含了审查非诉行政执行的案件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本身,因为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其司法解释,除了对申请执行期间、立案条件、管辖、执行当事人有所规定外,对执行中最重要的强制执行措施没有作出规定,而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行政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均参照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所以说,现行法律体系关于执行标的的分类虽然存在于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中,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由于参照了民事强制执行的程序,故关于民事执行标的分类同样适用于非诉行政执行中标的的分类。
2、被征收人不能成为房屋补偿决定案件中的执行标的。人身能否成为执行标的,学界虽有争议,但实务界普遍认为,人身不能成为执行标的,一是最高院司法解释"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的规定,表明现行法律并没有将人身作为执行标的;二是人身作为执行标的,不仅是历史的倒退,也有违人权保障的理念。我国1998年签署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规定了"任何人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三是我国大部分教科书主张人身不能成为执行标的。主张人身可以成为执行标的,实质上是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来达到执行标的,这是"执行乱"的具体表现之一,在执行规范日趋完善的今天,已被各级法院明令禁止;同时将人身作为执行标的,也是将强制措施中的拘留、拘传等限制人身自由与强制执行措施中的执行客体混为一谈。因此,被征收人不能成为房屋补偿决定案件中的执行标的。
3、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内完成搬迁是行为标的。排除了被征收人成为房屋补偿决定案件中的执行标的,那么有可能成为强制执行的客体是财物和行为。从"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执行内容理解,执行内容中包括搬迁主体即被征收人、搬迁期限、任务即完成搬迁。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法律基础是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必然引起物权变动的效力呢?关于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以登记或交付产生物权效力,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这条规定是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规定,只要有法定原因发生,不经登记或交付,即可直接发生效力,它是对物权公示原则的有益补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是公权力介入,其本身具有很强的公示性,能够满足物权变动对排他效力的要求,因此可以不经登记直接产生效力。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一经生效,对被征收人而言,失去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归人民政府所有,人民政府基于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执行的内容实质是排除政府行使所有权中的障碍,在 此,房屋本身并不是障碍,而是被征收人占居房屋的行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客体是排除被征收人占有房屋的行为,故在房屋补偿决定案件中的执行标的是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而非房屋本身。
三、被征收人完成搬迁是可替代行为
明确了房屋补偿决定案件中的执行标的是行为,那么对行为标的如何执行呢?作为执行标的行为与民事法律关系中所称行为是不同概念,存在重大差别。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件,行为的效果要与行为人本身的意思表示相一致。而执行标的中的行为只要作出,即视为满足行为请求人的请求,发生执行依据期待的法律效果,而不以是否满足行为人本身意愿为前提。在房屋补偿决定案件执行中,被征收人只要从被征收房屋中搬迁,即视为满足了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请求,而不以被征收人自愿或不自愿为前提。在把行为作为执行标的时,由于行为与人身存在密切的联系,强制执行措施不能直接作用于行为,但是可以通过如替代的方式,实现行为的给付。
行为标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以行为的外部形式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属于积极的行为,不作为属于消极的行为,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内搬迁的行为属于作为。作为以可否由他人代为履行分为可替代行为与不可替代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即从这种分类出发,进而规定了不同的强制执行方法。
1、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是指被执行人必须由自己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当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时,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不可替代行为执行的标的内容,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它以被执行人本人的身份、学识、技能为要素,在事实和法律上均不可能由第三人代为完成,或虽可能,但无法满足债权人实现其权利。如赔礼道歉行为必须由债务人本人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第60条第3款规定"对于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行为,经教育,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主要包括说服教育和间接强制的方法执行,说服教育可以理解,所谓间接强制,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这里的强制措施适用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即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在房屋补偿决定案件中,被征收人完成搬迁行为,并不需要专门的学识、技能,当其拒不搬迁时,人民法院自身或委托第三人均可完成搬迁,因此,被征收人完成搬迁并不属于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2、可替代行为的执行。可替代行为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可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所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规定第60条第2款规定"对于可替代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判断被执行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可替代性,以被执行人权利是否获得实现为标准。如果该行为被执行人自己履行与由第三人来完成,权利人实现的权利相同,则该行为具有可替代性。否则就属于不可替代行为。可替代行为的执行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实践中主要包括一般性劳务给付和技术性劳务给付,前者如排除妨害中的妨害物排除等,后者如继续履行合同中的电器安装等。从搬迁的字义上理解,搬迁指撤离原来的住所地而另换住所,除被征收的房屋本身及已被补偿的物品外,主要包括被征收人本人及屋内物品的搬离。因此说,完成搬迁是相对简单的一般性劳务给付,完全可以委托第三人来完成,因完成搬迁行为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当然,通行的做法,政府从人性化出发,搬迁中产生的费用是自行承担的。
四、房屋补偿案件执行中的裁、执探究
2011年9月,最高法公开了《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慎用强制手段,在执行过程中遇到自杀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停止执行。最高法院为此建议各级法院尝试裁、执分离的做法,有学者提出强制搬迁的模式为法院裁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予以监督。笔者以为,尝试裁、执分离机制,着重应把握以下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原则。《房屋征补条例》)第二十八条"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包括了二个含义,第一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第二是市、县级人民政府需要强制执行的,应申请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行使的依据是经人民法院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无误的准予强制执行的生效裁定,人民法院在非诉行政案件中,主要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只有合法且合理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才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司法审查权是人民法院司法权的具体表现,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必然要求。
2、遵守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原则。上文已提到,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参照了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规定》第24条的关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关于"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的规定,这里的执行通知书和执行公告在房屋补偿案件中同样适用,其他如受理、立案的规定,在房屋补偿案件中,设立的条件甚至比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要求的条件更具体、更高。有人认为法院裁决准予执行后,案件不再进入执行程序,而将实施权完全交由行政机关行使的做法,笔者以为是恢复到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框架内,与《房屋征补条例》规定是明显违背的。
不见长安范文6
一、摊位储存货物问题
商场个体摊位大量储存货物会带来三个问题:一是储存室隐蔽,如果因遗留火种或电器起火,初期是不容易被发现的;二是储存室多为软隔断(非实体墙隔断),顶部通透,且耐火等级不足,起火时会直接蔓延到其他摊位;三是这样的摊位储存必然增加室内商场的火灾荷载,着火时不但蔓延快,而且火灾时间长,难以迅速扑灭。
二、电器设备问题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商场内的电力设置进行了规定。然而,商场火灾案例中,因电器线路引发的火灾和使火灾蔓延扩大的仍为数不少。究其原因,有的是因超负荷用电,有的是因电线短路,有的是因违章使用电热设备,有的是因违章使用电焊等等。
三、防范措施